1766年,意大利启蒙主义者切萨雷•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1738—1794)在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几乎用与蒙田和帕斯卡尔同样的语言,描述了物理空间的地理学与道德地理学之间的裂痕:“河流和山脉不但是某种实体的界
线,而且也常常成为道德地理的界线。”①道德一旦翻过山、 越过河就变了味。贝卡利亚对此所抱有的不安,远远少于他的两位先学。因为正是道德的地域局限性奠定了他的刑法改革的基础,这样一来,人们才有可能根据对具体的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来量刑。要对危害定量的话,就必然要将法律限制在某一空间范围内:“道德行为同物理运动一样,也有它有限的活动范围。它同一切自然运动一样,分别受着时间和空间的限制。”②人们应考虑到,世上有如此众多的、彼此毫不相干的立法,这使得美德与恶习的定义变得模糊不清。正如人们为明确地球上各个地方的地理风貌而制作了地图,同样,人们也需要对各个道德领地进行测定,明确这里什么行得通,那里什么行不通。在这个过程中,人们认识到法律的概念是具有歧义的,法制的演变与国家的兴亡盛衰,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歧义。这最终或许会导致法律的异时性( Ungleichzeitigkeit),因为上一 7个世纪的狂热常常给下一个世纪的热情打下基础。发现法律的异时性,可谓是贝卡里亚诸多的辉煌成就之一。贝卡里亚当时正试图凭借他的文案建立一个新的法观念,他不光是想废除残酷的刑罚和死刑,他更想将犯罪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树立为新的标准,来衡量犯罪。这一标准一旦得到认可,那些搅乱了法律概念、道德概念的歧义性也就被克服了。对贝卡里亚来说,人们对遥远处天体运动的测量,都远精确于如此近的人类社会中如此重要的道德概念(它们被热情与无知搅乱了),真是不可思议。
① 译文参照:[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 82 页。
② 译文参照上书, 83 页。
道德和法律具有地理上的局限性。针对这一点,贝卡里亚 不但没有提出非议,他还站出来,反对犯罪行为在任何地方都可受到处罚这一观点:“有人认为,在君士坦丁堡犯下的凶残行为,可以在巴黎受到惩罚。其抽象理由是,谁侵犯了人类,谁就应受到整个人类的敌视和普遍的痛恨。似乎法官是凭借着人的感觉复仇,而不是一句约束着他们的契约来复仇。刑罚的地点就是犯罪的地点,因为,人们仅仅是为了那个地点的公共安全才被迫去侵犯某个人。”①如果人们把对社会产生的益害当作衡量标准的话,确实可缓和立法与道德系统之间的冲突。但是,只要此处言及的益害仅是限于某一个社会中来做判断的话,哲学家们所梦想的覆盖全人类的法庭的到来还遥遥无期。在人们的道德感知能力尚未做好准备时,与其去奢望一个普世的法律机制,不如先在可掌控的社会之范围内,厘清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
如果益害,正如霍尔巴赫所言,“是衡量人类行为的唯一 标准,使他人获益是人们造福同类的贡献”的话,那么对于贝卡利亚来说,这种幸福只能在可预测的时间内、在有限的地理空间中被实现。新的法制只能逐步扩展。而性急的哲学却不能在关于物理空间的空想中循序渐进地落实这一决定论,它要先从道德入手。巴黎哲人们满以为自己能够在道德领域宣布这种几何学无效,正如霍尔巴赫所做的那样:“道德,是关于人类的个体之间,确定不变的关系之科学。”道德在这里被提升至科学的高度,它已与世界各地迥异的习俗、礼仪、信条毫无干系。道德哲学在这里得到结论,旅行者庞大的关于奇异习
(D 译文参照:[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法 制出版社, 2002 年, 71—72 页。
俗、异域习惯的记录,对道德没有什么大的影响。
对贝卡里亚而言,放之四海皆有效的司法权是个遥远的理 想,它不如解决眼下刑罚系统中的矛盾更紧迫。贝卡里亚认为,死亡既是惊恐与感叹的对象,也成了怜悯的对象。这一现象集中体现了上述矛盾:死刑的执行成了一场表演,人们赶来看热闹,就像围观什么奇异事儿。但就当罪犯被处决的那一刻,人们心中却会生出怜悯之情,好似那人遭受了不公待遇。这里所体现出的矛盾,如果单纯采取对社会产生的益害这一标准,是解决不了的。它的根源在人类心灵的更深处。
贝卡里亚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论述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一 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说题目对其的借鉴也印证了这一点,这不是因为他主张要对公共利害进行计算,而是因为他对当时在新的刑罚标准下显得格外骇人的酷刑进行了描写。贝卡里亚建议,人们应该不断努力使刑罚系统更加人性化,这就使许多传统的刑罚手段显得尤其残忍不仁,甚至有一丝返祖的色彩。比如烧死宗教异端的柴火堆,“烧焦的骨骼孵啪作响,还在颤动的内脏受到煎熬,从人类躯体冒出的黑烟中传出嘶哑的、不成声的哭泣。然而,狂热的民众却把聆听这哭声当作一种欣赏和乐趣”。①贝卡里亚平静的叙述在此处化为戈雅绘画中阴森可怖的火舌。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