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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古代法学的故事

作者:蒋来用 高莉 当前章节:15211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9:57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它是在原始社会逐渐解体的基础上,取代氏族社会世代相传的习惯而产生的。古代世界的各个文明古国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也建立起各自独特的法律体系,借以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古代法学世界是名家辈出,异彩纷呈,为后人留下了珍贵的财富,也为我们讲述着一个个扣人心弦的故事……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

罚弗及嗣,赏延于世。肴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皋陶

皋陶像

传说皋陶是中国上古时代最早的法律制定者,也是最早的法官。他秉公执法,维护了古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它是在原始社会逐渐解体的基础上,取代氏族社会世代相传的习惯而产生的。

在中国,最早研究法的起源问题的是郭沫若。他在对殷代甲骨、金石器和古籍佚书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第一次把中国古代史放在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进行研究。但法诞生于何年何月何日,郭老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至今有关中国法的起源仍是一些传说和故事。皋陶的故事就是关于中国法起源的最早的故事。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知道,早在上古时代中国就有法了。

尧禅让给舜,舜任命皋陶为士官,此职位相当于后来的大理寺卿和现代的最高法院院长或司法部长。后来舜禅让给禹,但禹认为皋陶贤明、正直,想把部落联盟领袖的位子禅让给皋陶。可惜禹还没来得及禅位,皋陶就死了。皋陶凭何德何能可做禹的继承人呢?从以下皋陶与舜帝的对话中,我们可以窥见皋陶为部落人民生活的安定所作出的贡献。

皋陶主要生活在舜、禹时期。舜帝时期,华夏族与苗蛮族的战争接连不断,族内犯罪也频频发生,真可说是一个内忧外患的时代。舜对皋陶说:“皋陶啊,现在少数民族不断侵犯中原,抢劫的寇和杀人的贼内外并起,我任命你为士官,领导部落同苗蛮族作战和处理族内犯罪问题,你觉得如何?”

皋陶说:“我愿意为部族效劳,但鄙人才疏学浅,难以担当如此重任。”

舜说:“没有关系。只要你记住以下施法的原则和要求,就一定能把法官做好。对于应当处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的犯人,要各服其罪,但在执行刑罚的时候,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犯轻罪的要在原野中处罚,犯较重罪的要在市朝处罚,而官吏犯罪要在部落大堂处罚,有知识的人犯罪要在闹市处罚。对判处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以下的人,应当宽大处理;而对不忍用刑、改为流放的犯人,根据远近,也要有所区别。严重犯罪的要流放到遥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犯较严重罪的流放到九州之外,一般犯罪的要流放到千里之外。只要你能明察秋毫,正确定罪量刑,就能使罪犯信服。你现在明白了吧?”

皋陶回答道:“那好吧,我就遵循这些原则尽职尽责地去做。”

皋陶果然没有辜负舜的期望,他在做大法官期间,用獬豸(一种神兽)帮助自己判案。只要皋陶遇到不能断的案子,他就把獬豸牵来,如果獬豸撞犯罪嫌疑人,就说明他有罪;如果獬豸不触碰犯罪嫌疑人,就说明他无罪。依靠这只獬豸,皋陶不枉不纵,不偏不倚,严格执行各种法律,做到了罪、责、罚相当。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皋陶还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法规,用以惩治天下罪恶,使违法犯罪之人都被绳之以法,为整个部落的安定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皋陶

皋陶又名咎陶、咎繇,出生在僵,即现在的山东省曲阜一带,是传说中东夷族的领袖。皋陶生活在舜、禹两个部落联盟领袖执政时期,也即我国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时期,大约公元前21世纪左右。他是我国上古时代第一位有创见的法学家,是中国法官的鼻祖——最早的大法官,也是中国最早的一位司法部长。

奴隶制五刑

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常用刑。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刖刑,又称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手或足的重刑。砍足曰剕,砍手曰刖。另外,与砍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不仅如此,皋陶还总结出了一些实施法律的原则:刑罚不要牵连子孙,功赏要远及子孙后代。对于过失犯罪,即使罪很严重,也要从宽处理;而对于故意犯罪,即使罪行很小,也要严加处罚。罪行和刑罚的判定有疑点不能确定时,要从轻处罚;对功劳的奖赏有疑惑时,要从重行赏。为了不杀错人,宁可姑息犯人,由自己承担量刑不当的责任。作为执政与执法者,只要善用慎杀好生的德行教化、感化民心,那么天下人将以行善为风气,不去做恶犯法,最后也就用不着司法者去惩治了。皋陶在上古时期所倡导和实施的法律原则,不仅对4000余年来的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于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的后期,主要是因为氏族战争与法的起源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说法。

獬豸是传说中的神兽,会用角顶撞有罪的人。后人将它视为公正的象征,印在官员的官服上。

古代文献关于法律起源学说及记载分类表

所谓兵刑同一,是说在古人看来,战争与刑罚或刑法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相同。所谓刑始于兵,则是说法律起源于远古的氏族战争。皋陶的故事充分体现了这个理论。

首先,皋陶所在的时代正是华夏族和苗蛮族的大规模战争时期。战争是一种集体行为,为了取得胜利,需要有严明的纪律,需要制定严格的法律来约束每一个成员的行为。因此,制作刑罚或者刑法来规范战争行为成为形势所需。《汉书·胡建传》关于尧舜时有“皋陶作刑”的明确记载就充分证实了这一事实。

其次,上古时代的司法官名称也带有“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痕迹。上古的士,既是司法长官,又是军事长官。据《尚书·舜典》的记载,舜对皋陶说:“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究,汝作士,五刑有服。”未加入华夏联盟的苗蛮族和东夷族侵乱华夏,这本是氏族间的战争,应该采取军事行动,而舜却命皋陶作士,运用五刑,讨伐外族,并惩罚内部犯罪。在这里,军事长官与司法长官合二为一,由皋陶担任,既反映了上古时代的兵刑同一,又反映了刑始于兵的事实。

总之,通过皋陶的故事,我们可以相信,中国法起源于上古时代。

姜诗之妻的委屈——西周礼制中的“七出”与“三不去”

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不去。

——《大戴礼记·本命》

东汉时有个叫姜诗的人,他的妻子非常贤惠,料理家务井井有条,伺候婆婆也非常细心周到。婆婆喜欢喝长江的水,姜诗的妻子就不辞辛苦地每天走六七里路到江边挑水。有一次,她在路上遇到大风,没能及时赶回。婆婆口渴,便向姜诗抱怨。姜诗一怒之下,竟将其妻休弃。

我们不由得为姜诗之妻抱不平,这么好的妻子怎么会被休弃?更让我们大惑不解的是,姜诗怎么能够说休妻就休妻,而其妻又为什么只能被动地接受,一点儿办法都没有?

关于休妻,姜诗完全可以在当时的法律中找到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不顺父母。“不顺父母”是法定的七种可以休妻的情形之一,这七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项,男方即可以不经任何程序,一封休书就将妻子逐出家门。

七种关于休妻的条件滥觞于周代的礼制。西周初年,成王年幼,由其叔父周公姬旦辅政。周公在平定周初的叛乱以后,为了维护周王室的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以“亲亲”(亲近应该亲近的人,指按血缘关系确定亲疏长幼)、“尊尊”(尊重应该尊重的人,指按等级关系确定政治上的贵贱高低)为指导思想,对夏商以来所推行的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各种行为规范,特别是其中的礼仪制度进行加工改造、充实更新,制定了一整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礼”是奴隶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礼”与当时的“刑”互为表里,起着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作用。

在周公所制定的礼中,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有如下的规定:“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这就是所谓的“七出”,或称“七去”、“七弃”。此制度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2000多年。以后历朝的法律都规定有“七出”,除了在前后顺序和用语上略有差异外,基本内容都是一致的,没有超出周礼所规定的范围。

“七出”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的典型反映。从其名称来看,本来是离婚,却要叫做“出”、“去”、“弃”,字面上就充溢着浓厚的夫权气息。离婚的主动权把持在丈夫或夫家之手,妇女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没有离婚的自由。

从具体内容来看,“七出”的规定也是专横霸道的,表现出对妇女野蛮的钳制和压迫:

1.不顺父母。按古代的礼,媳妇要孝敬和绝对服从公婆,这是“内和理”的前提,也是“家长久”的保障。其实,“顺”不“顺”父母,更多是主观感受,最终得父母说了算。不顺,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理解为父母看不顺眼,所以丈夫休妻有时完全是依据父母的好恶,而非出于本意。姜诗的妻子被休弃,就主要是因为婆婆的原因。

在夫权至上的古代中国,男子拥有一妻一妾是很常见的事。图中描绘的妻妾和睦共处的场景实际上是很少见的,这也是对夫权制的一种虚假的美化。

2.无子。古代婚姻的一个主要目的便是“下以继后世”。因此,为家族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乃是妻子最重要的任务。但是,无子的原因无非是双方或一方有生理疾病,将无子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女性,不仅荒谬,而且愚昧。

3.淫。按照礼制,丈夫可以纳妾,而妇女则必须保持贞操。妻子有不贞行为即被视为乱族,会破坏夫家血统的纯正,所以淫被列为休妻的一大理由。这一点很容易被滥用。丈夫有时只是怀疑妻子有淫乱的行为,但没有证据,往往也将妻子休弃。

4.妒。这里的妒不是指一般的嫉妒,而是与丈夫纳妾蓄婢相联系,主要针对那些对丈夫多置妾室不满、在言语和行为上敢于表现的正妻。嫉妒被认为是违背了妇女的柔顺之德、贤惠之道,将“妒”列为七出的理由之一,目的是为了维护父权制家庭丈夫多妻、家族多子的利益。妻子反对丈夫纳妾蓄婢完全是正当合理的,但在以男性为主导的古代社会竟成了被驱逐出夫家的理由。

5.有恶疾。关于恶疾,一般认为包括两类疾病:一是不治之症,二是疠病,即麻疯病。妻子身染重病就要被丈夫休弃,这是何等不人道。相反,礼却要求妻子“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能离弃丈夫,古代社会男女的不平等可见一斑。

6.口多言。按照礼制的要求,妇女应当温柔娴静,不苟言笑。妻子如果多言多语,就容易惹是生非,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和睦,难逃被休弃的命运。其实口多言只是轻微的小毛病,何至于要到解除婚姻的地步。

民国时期的婚书

唐代的“义绝”与“和离”

唐代除沿用西周的“七出”、“三不去”以外,在离婚制度上又有所发展,规定了“义绝”与“和离”制度。义绝,是指夫妻恩义已绝,如夫或妻殴打或杀伤对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这种情况下必须强制离婚,否则处徒刑一年。义绝也主要是为了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和离,是指双方自愿离婚,这一规定赋予了妇女一定的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7.窃盗。窃盗不是指在外面的偷盗,而是指妻子擅自动用家里财产的行为。在中国古代,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没有了财权,甚至连嫁妆都要归夫家所有。妻子如果擅自动用夫家财产,就构成“窃盗”行为。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连最起码的财产权都没有,想要稍稍自主地使用一下家庭的财产都会遭到被扫地出门的厄运。

纵观“七出”各条,无一不是对男性权威、尤其是男性家族权威和利益的维护与强化。按照“七出”的规定,丈夫可以很随意地就将妻子休掉。“七出”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中没有一条是有关感情的,因为古代社会是父权家长制的社会,婚姻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不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无论结婚还是离婚,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家族利益和巩固家族秩序。

为了防止“七出”被过分滥用,周礼中对“七出”也做了一些限制,规定了“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不去。”如果妻子没有娘家可以依靠,如果妻子曾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果娶妻时还很贫贱,但后来富贵了,在这三种情况下,丈夫都不能休弃妻子。这样的规定虽然在客观上有利于女方,但主要还是为了维护宗法伦理和家族稳定的需要。“三不去”也为后世各朝所沿用。

在现代社会中,妇女实现了大翻身,在地位上实现了与男子平等,男女都有婚姻自主权。现代婚姻法中,结婚需要双方自愿,在离婚问题上,主要考虑的也是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七出”、“三不去”这种体现男尊女卑的宗法等级制度的产物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恩仇泯,霸业成——管仲首倡改革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管仲

管仲像

“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管仲的改革思想闪耀着人本主义的光辉。

管仲(?~前645),名夷吾,字敬仲,史称管子,出生于颍上(今安徽颍上县),春秋初期齐国人。公元前686年,齐国发生了一次内乱,国君齐襄公被杀,他的两个弟弟公子纠和公子小白展开了一场对王位的争夺。管仲是公子纠的师傅,曾射过小白一箭,但箭射在衣服的带钩上,小白诈死得以脱身。后来,小白在这场争夺中获胜,当上了齐国国君,即齐桓公。经人举荐,齐桓公了解到管仲是治国的奇才,他不计一箭之仇,毅然任用管仲为相,主持国政,并尊称其为“仲父”。管仲对齐桓公的豁达大度和知人善任十分感激,也将旧怨前嫌抛之脑后,全心全意地辅佐齐桓公治理国家。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齐国日益强盛,成为春秋时期的第一个霸主,“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的法律思想在齐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制改革中起过重要的指导作用,他富有革新精神,对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形成影响很大。

(一)提出“以人为本”、“以百姓为天”的治国理念,体现了朴素的民本思想。

管仲担任齐国的相以后,立即向齐桓公提出了“以百姓为天”的治国理念。他说:“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君人者以百姓为天。百姓与之则安,辅之则强,非之则危,背之则亡。”又说:“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即使在今天,“以百姓为天”、“以人为本”这样蕴含着朴素民本思想的话语也仍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基于这一点,管仲提出在发展耕织和工商业时必须“与民分货”,即让人民分享一点生产成果和经济收益;在立法时也提出必须“令顺民心”,要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这使他的改革得到了百姓的热情拥戴,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高度重视发展经济,提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管仲非常强调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他认为,要使齐国强盛,首先必须要致力于经济改革。经济改革是使国家富强的前提,也是使人们遵守礼义法度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物质基础。管仲很重视道德的作用,把礼、义、廉、耻称为“国之四维”,但他反对空谈礼义法度,漫谈仁义道德。在他看来,老百姓如果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自然会蔑视国家的法令,更不会懂得礼义廉耻为何物。只有先解决好人民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问题,使人民免于受冻挨饿,才谈得上贯彻法令和申明教化,因此他提出了“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著名思想。这是一种存在决定意识、物质决定精神的唯物观。管仲在2000多年前就能如此深刻地认识到物质的基础性作用,为后世许多进步的思想家所赞叹不已,他的这句名言也被历史上一切开明的政治家奉为圭臬。

从这一思想出发,管仲在齐国进行了大张旗鼓的经济改革。齐国东临大海,矿产丰富,管仲充分利用这种有利条件,大兴渔业、盐业和冶铸业,设置盐官、铁官,实施国家垄断性经营,并以不纳税的优惠政策鼓励鱼、盐的出口贸易。在农业方面,他改革了赋税制度,采取“相地而衰征”的办法,即按照土地的好坏分等征税,以提高土地的使用率,使农民能够得到温饱而不至于背井离乡。他还号召人民开垦荒地,兴修水利,种植五谷桑麻,饲养六畜,努力耕织。经过他的经济改革,齐国的经济逐渐繁荣起来,综合国力迅速增强,为齐桓公号令诸侯、称霸天下打下了基础。

(三)重视法制改革,提出立法上的“与俗同好恶”和执法上的“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

管仲非常重视法制改革,主张要“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旧法”,指旧的礼法制度,既包括礼,也包括法;“业”,指的是改造创新。这句话的意思也就是要对旧法进行检查,将那些有利于国家兴旺发达的规定加以与时俱进的改造,为当世所用,从而使立法“与俗同好恶”。

在执法上,管仲根据他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认为要保证法令的贯彻,必须“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他虽然把“礼义廉耻”比作“国之四维”,但更重视赏罚的作用。在行赏施罚上,他一方面不顾周礼任人唯亲的“亲亲”原则,提倡破格选拔人才,制定了“匹夫有善,可得而举”的政策,把荐贤作为地方官吏的一项基本任务;另一方面,他强调对不法官吏必须绳之以法,“有过不赦”。他还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敢于打击旧贵族,在《论语·宪问》中就有管仲剥夺“伯氏骈邑三百”的记载。

《管子》书影

不过,管仲的“纠之以刑罚”,其锋芒主要还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他曾按职业和身份将“国”(国都以内)、“鄙”(国都以外)的居民重新加以编制,并“寄内政于军令”,把行政组织和军事组织结合起来,以加强军事力量和对人民的控制。他还主张加重刑罚,使人民“畏威如疾”,以维护统治秩序。

管仲是中国历史上倡导改革的第一人。虽然他的改革只是量变型的,没有像后来的商鞅变法那样引起社会的根本性变革,但他的改革对推动齐国的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作用。而且,改革已超出了旧的礼制范围,有利于封建制的发展,这使得他的首倡精神一直为人们所称道。另外,他所主张的“富国强兵”、“与民分货”和“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等,都是与后来的法家一脉相通的,所以后人一般称他为法家的先驱。在中国法制史上,管仲占有重要的地位。

《管子》

春秋时管仲及管仲学派的著述总集,大约成书于战国时代。其中包括管仲遗说、记述管仲言行的著述以及管仲学派对管仲思想的发挥等。《管子》虽然不是管仲亲笔所著,但其保存了丰富的史料,对研究管仲的思想有很大价值。

叔向发难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惟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若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也;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子产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做了一件史无前例的大事,他将国家的法律以条文的形式铸在鼎上,向天下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这一举动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贵族们纷纷表示强烈不满。首先向子产发难的是晋国大夫叔向。

子产为何要铸刑书,叔向又为什么对此如此深恶痛绝呢?要弄清这一问题,须得分析当时的历史背景。

实际上,叔向所反对的只是“铸刑书”这一形式,也就是说,反对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其实早在春秋以前,就已经出现了奴隶制的成文法。春秋以来,各国修订法律更是史不绝书,但这些法律都是奴隶主贵族手中的利器,是绝不公布于众的。对奴隶和平民来说,某一行为是否违法,违法又该如何惩罚,统统无从知晓,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对犯罪的处罚全由贵族们临事擅断。奴隶主贵族把持法律于其手中,几乎不受任何约束,不但可以对其封地内的奴隶恣意妄为,而且也可以随意迫害包括非贵族出身的地主在内的平民。

子产像

然而,到了春秋后期,这种情况难以再维系了。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力迅速发展,大量私田被开垦出来,社会重新分层,新兴地主阶级迅速崛起。生产关系的转变必然要促使上层建筑发生剧烈的变革,新兴地主阶级意气风发地登上了政治舞台,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向旧奴隶主贵族夺权的斗争。同时,周王朝实力衰微,诸侯各自为政,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尊者贵者的权威也必然受到冲击。以新兴地主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迫切要求在法制领域内进行改革,打破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专权垄断,摆脱旧贵族的压迫,以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当时的一些较为开明的当权贵族,特别是向封建地主转化的贵族,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与争取新兴地主阶级和其他人民的支持,纷纷制定和颁布成文法。子产是他们之中最早的一位,也是最负盛名的一位。子产生活的郑国,处在春秋两霸——晋国和楚国之间,是两霸的必争之地,屡遭晋、楚的蹂躏。同时,在内部又面临着新兴封建势力的威胁和奴隶主之间的内讧,处在内外交困的危险局势中。子产执政后,为了挽救郑国的危亡、顺应当时形势的需要而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使郑国呈现出一派新气象。首先是在经济上推行“作封洫”(按田亩征收税赋)和“作丘赋”(以丘为单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军赋)的政策。虽然是向人民征收赋税,但实际上等于承认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因而逐渐得到了新兴地主和广大自耕农的拥护。在经济改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适应社会变革和整顿秩序的需要,子产公布了新制定的刑书。

成文法的公布,意味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状态的结束,瓦解了过去“议事以制”的贵族专断体制,而代之以按照法规条例定罪量刑的方式。这对旧贵族的特权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限制(当然贵族的特权并没有完全消失),使之再难擅断罪行和任意刑杀,因而受到了旧贵族们的仇视。

然而,子产是坚定不移的改革派,他没有因为旧贵族们的恫吓而改变自己的主张。在当时,公布成文法是大势所趋,继子产铸刑书以后,其他诸侯国也纷纷效仿。首先公布成文法的子产真不啻是识时务为俊杰的先知先觉者。

成文法的公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它使法律由隐蔽走向公开,强有力地冲击了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开创了古代法制的新时代。自此以后,法律的公开遂成定制。作为第一个公布成文法的人,子产为我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关于赎尸的两可之说——中国律师的鼻祖邓析

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此国之道也。

——邓析

邓析(前545~前501),春秋晚期郑国人,年少时即头脑灵活,很有学问。后来,邓析当了郑国的大夫,在政治上非常活跃,做了两件轰动天下的大事。一是私家传授法律,帮助老百姓进行诉讼。他是中国有史料记载的最早的讼师。讼师是中国古代对律师的称谓,邓析因此被后人视为中国律师的鼻祖。二是反对“刑书”,私造“竹刑”,使法律进一步走向民间,为普通大众所知晓。

邓析最为人所称道的,是他讲学助讼,使郑国兴起了一股诉讼的浪潮。邓析自己创办了一所私学,聚众讲学,广招门生,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不仅讲授自己的著作“竹刑”,还专门教人怎么打官司,教授给别人讼辩的技巧。据《左传》记载,邓析创办私学,“民之……学讼者不可胜数”,可见其私学之兴盛。同时,邓析也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替老百姓打官司。春秋时期,诉讼代理制度已经萌芽,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下属或子弟等代理而不必亲自到官府打官司,这种社会环境为邓析施展自己的才华提供了用武之地。据《吕氏春秋·离谓》载,邓析帮人诉讼,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则收取一条短裤,颇有今天律师的味道。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创举,邓析因此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位“大律师”。他又以擅长辩论著称,史书记载邓析能够“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并且“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就是说他能对事物的两种相反或相矛盾的性质,提出从逻辑上对立的判断,而又能分别论证这两个判断的正确性,无论从哪个方面,他都有无穷的对答之辞。邓析将自己的博学和雄辩充分运用到诉讼中,他代理的官司屡屡获胜。

竹简

竹简造价低廉,是当时流行的书写用具之一。将刑书写在竹简上,普通百姓也可以买得起,这对“竹刑”的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除了讲学助讼,邓析另一彪炳史册的伟大事迹就是他敢于向时代和权威挑战,私造“竹刑”。邓析生活的时代,正是中国社会由奴隶制转向封建制的大变革时期,新兴地主阶级蒸蒸日上,而原有的奴隶主阶级日趋没落。此时新旧思想正处于激烈的碰撞和冲突之中,邓析与子产都属于当时的革新派,但他们的思想主张并不一致。建立和维护新的封建制度,是两人的共同点,而他们的显著区别则在于对待周礼的态度。子产虽然在郑国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由于他是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为了保持贵族特权,并不否定周礼,他的改革也只是对周礼进行了部分改良,基本上还是维护了周礼的传统。邓析则不然,他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在当时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不谈天命,反对改良,抵制旧礼,提出要“事断于法”。从现有史料看,正是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制。他关于实行法治的主张也对后世法家影响深远。由于对子产所铸的维护周礼的刑书不满,他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同贵族的“先王之礼”大唱反调。在那个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时代,邓析能够“不受君命”而私造“竹刑”,其超凡的勇气、胆量和智慧不能不使人深深折服。而且,将法律写在竹简上造价便宜,易于携带和传播,所以邓析制定“竹刑”之举也揭开了法律的神秘面纱,使法律终于走向了大众,有利于平民提高法律意识和勇敢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名家

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著名学派,以讲求名实(事物的概念和实质)关系而得名,擅长辩论,也称“辩者”、“察士”。名家分为两支:一支是讲求法条术语的“刑名之学”,与成文法相联系,创始人为邓析;另一支是专门研究逻辑关系的“形名之学”,与逻辑学相联系,典型代表人物是提出“白马非马”的公孙龙。

邓析助人诉讼、为下层百姓服务和“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做法,虽然得到了民众的支持,但却触犯了当权贵族们的利益,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了严重威胁,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上层社会认为他“多事而穷功,欺世愚众”,把他称为“作伪之民”。郑国执政驷颛也视邓析为扰乱民心的祸首,遂于公元前501年将其杀害,并展尸示众。然而,邓析的“竹刑”并没有被扼杀,反而在郑国得到大力推行,可见他的主张在当时是势在必行的。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这一历史事实说明,法律虽然具有阶级性,但其本质最终还是体现为社会性。法律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不能随心所欲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制定法律。当社会已前进到某一阶段时,保守落后、不合时宜的旧制度必然会被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制度所取代,时代的洪流、历史的进程是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住的。

邓析虽然不幸地倒下了,但在中国法制史上,作为我国第一个专业素质极高的“律师”,第一个私人法律教育家,第一个明确宣告反对礼制的思想家,第一个私家法典的起草人和第一个为法律献身的持不同政见者,他无疑是一座永恒的丰碑。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我国封建法典之源《法经》

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李悝

虎符

战国时期各国调动军队的信物。虎符分为两半,各刻有相同的关于调兵制度的铭文,君主和兵营各持一半。虎符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央集权制的成熟。

《法经》是李悝在魏国主持变法时编纂的。魏文侯在位期间,为了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起用李悝为相,着手进行变法改革,推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李悝首先在经济上推行“尽地力之教”的政策,要求农民努力垦辟土地,勤劳耕作,使土地发挥最高限度的效率,以提高农作物产量,增加封建政权的田租收入。他又实行了“平籴法”(与现在的最低粮价收购制度相似),丰年由政府以平价购入粮食,灾年再以平价出售,以平抑粮食价格,防止商人囤积居奇,从而稳定小农经济,巩固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政治方面,他宣布废除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腐朽落后的世袭制度的大胆挑战。在此基础上,李悝主张根据功劳和能力选拔官吏,从而促进了封建官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为以后封建制彻底代替奴隶制开辟了道路。

李悝为了进一步巩固在经济、政治领域的变法成果,维护新生的封建制度,参考、总结了各国的立法经验,“集诸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

从篇目结构上来看,《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和《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惩罚正式夫妻关系以外的奸淫行为)、狡禁(惩罚盗窃官府符玺和议论国家法令的狡谲行为)、城禁(惩罚翻越城池的行为)、嬉禁(惩罚赌博行为)、徒禁(惩罚私自聚众或群居行为)和金禁(惩罚官员的受贿行为)等。此外,《杂法》还有关于“逾制”的规定,用于惩罚官员违反等级、僭越享用不应享用的器物服饰的行为。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在对罪犯定罪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情节予以从轻或从重处罚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

《法经》以封建的法制思想和原则为指导,吸取了春秋战国以来各国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经验,代表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 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对后世影响极大:

首先,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为了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保护以私有制为核心的封建制度,稳定社会秩序,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后世的法典纷纷效仿《法经》,把重点惩治盗、贼作为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编纂体例和内容结构来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办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其中已有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各种具体法律规范,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法经》还首创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从六篇的内容来看,刑事法律规范在数量上占了绝大多数。这种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立法体例影响中国达2000多年,后世各朝立法都继承了《法经》开创的这一传统,《秦律》、《九章律》、《新律》、《晋律》、《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直至中国的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尽管在名称、体例上有所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可见,无论是从立法宗旨、律典体例、篇章结构抑或是内容实质等各个方面,《法经》都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文献,对后世2000多年的封建立法和法制内容产生了深远影响。《法经》作为中国古代封建成文法典的源头,开创了中华法系的立法先河。

“徙木立信”的故事——商鞅变法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商鞅

公元前359年的一天,秦国都城的南门口立起了一根三丈高的木柱,柱子上贴有一张盖着官印的告示:“谁能把这根木头扛到北门去,赏黄金十两。”当时围观的人很多,但没有一个人去搬动那根木柱。他们不相信世间有这样的好事,而且秦国政府做事历来虎头蛇尾,一向得不到人们的信任。后来,告示上的赏金又提高到50两,人们依然持怀疑的态度,不敢去搬。过了几天,才有一个人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半信半疑地把柱子搬到了北门,结果马上得到了50两赏金。人们沸腾了,纷纷奔走相告。第二天,人们又跑到城门口去看有没有木头,大家没发现木头,却看到了变法的新法令。这次,人们都深信不疑,认为政府真是下决心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了。

商鞅像

上面的“徙木立信”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为取得老百姓的信任而采取的小策略。说到商鞅变法,还得从秦孝公发布求贤令谈起。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当时秦国是战国七雄中最弱小、最被看不起的国家。秦孝公决心奋发图强,改变国家的落后面貌,于是就发布求贤令招纳天下贤才。不久,商鞅应征从魏国来到秦国。

商鞅(约前390~前338),出身于卫国的一个没落贵族家庭,姓公孙,名鞅,又叫卫鞅。后因在秦国变法有功,被封于商地,所以被称为商鞅。他曾经在魏国做了一段时间的门客,但没有得到重用,听闻秦孝公招募人才,便来到了秦国。他三次求见孝公,前两次故意大谈儒家的王道治国理论,孝公毫无兴趣;第三次求见时他才侃侃而谈自己的一套富国强兵的道理和办法,孝公听得津津有味,对他的主张十分欣赏。最后,孝公决定重用商鞅,变法图强。

但是,贵族大臣们纷纷对商鞅感到怀疑,对变法表示反对。孝公虽然很倾向于变法,觉得只有变法才是使秦国富强起来的唯一途径,但是看到臣下反对的人那么多,又犹豫起来。于是他把商鞅和大臣们召集到一起,进行了中国历史上关于变法问题的第一次大辩论。守旧的大臣们顽固地坚持古法和旧礼,诋毁新法为“谬论”。商鞅反驳说,古法、旧礼不能使国家富强,墨守成规只能自取灭亡,治理国家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只要对国家有好处就不必效法古代。他谈古论今,口若悬河,驳得那帮大臣张口结舌,坐不安席。秦孝公听他讲得头头是道,十分高兴,更加坚定了变法的决心。于是,他任用商鞅为左庶长,掌握军政大权,开始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

军功表

为了鼓动人们英勇作战,商鞅制定了20等军功爵,明确了赏格。这20等军功爵是:公士,上造,簪裹,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

公元前359年到前350年,商鞅先后进行了两次变法。主要内容包括:

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对秦国的法律作了重要补充,制定了新的《秦律》。法和律具有不同的含义,法主要强调内容的公平性,而律更侧重于适用上的普遍性。由法到律的演变并不只是文字上的简单变化,而是法律概念和制度上的一大发展。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和垦荒。新法规定凡是努力耕织、生产粮食布帛多的农户,可以免除徭役负担,还可以用多余的粮食捐买官爵;而懒惰和弃农经商的人,则要连同妻子、儿女一起被罚做官府奴婢。

3.厉行法治,明法重刑。商鞅是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其变法也是以法家的“明法”、“重刑”等基本思想为指导的。商鞅主张要大力进行法制宣传,使老幼妇孺皆知法。推行法治要使用重刑,对轻罪也要重罚;任何人违法犯罪都一律严加查办,决不宽宥赦免。他还实行了连坐和奖励告奸等政策。

4.打击旧贵族的势力,建立封建法制。商鞅推行了一系列封建化的改革措施,包括:

首先,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阡陌指每一亩田的小田界,封疆指每一顷田的大田界)。这次对农田制度的改革,一方面以法令形式废除了井田制,破除了旧的阡陌封疆;另一方面则设置了新的阡陌封疆,保护了土地私有制。

其次,取消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实行按军功授爵。商鞅规定了“首功”制度,以斩杀敌人首级的数目来决定爵位的高低,共分成20级,按照爵位等级制定私有田宅、服饰、奴隶等的标准。军事上没有功劳的,即便是贵族也不能授予爵位。这样就从法律上废除了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特权,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成长和封建制度的发展扫清了障碍。

记载《秦律》的竹简

第三、取消奴隶制时代的贵族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这样就从制度上废除了奴隶主贵族通过分封制世代垄断各地军政的特权,确立了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中央集权制度和官僚政治制度。

新法使贵族失去了过去的许多特权,触犯了贵族的利益,贵族们拼命地阻碍、破坏变法,甚至怂恿太子犯法。太子是未来的国君,不能动刑,商鞅便依法把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割了鼻子,把公孙贾刺了面,以示推行变法的决心之强烈。这样一来,没有人敢不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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