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罗门教主神梵天
梵天创造世界,有四脸四臂,能眼观四面八方,是至高无上的神。图中的他骑在一只野鹅上,飞翔的野鹅象征着灵魂的解放。印度的法律制度也深深打上了婆罗门教的烙印,种姓制度的建立就与梵天的传说有关。
种姓制度是印度社会特有的一种等级制度,追根溯源,已经有3000多年历史了。
印度的土著居民本是达罗毗荼人。公元前1500年左右,属于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入侵印度河流域,征服了达罗毗荼人。两个种族之间的对立,使种姓制度开始萌芽。后来,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贫富分化,约在公元前11世纪,雅利安人逐渐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部分,而达罗毗荼人则演变为首陀罗,种姓制度初步形成。
种姓制度能够进入法律,还与婆罗门教有关。约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在印度兴起并很快发展为国教,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无不深深打上了婆罗门教的烙印。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宣扬善恶有因果,业力有轮回;二是声称万物皆为造物主“梵天”所造,但各个种姓是梵天用身体的不同部位生出来的,高低贵贱迥然不同。为了表示对“梵天”的敬畏和服从,就必须竭力维护种姓制度。
一支“贱民”(甘地称其为“上帝的子孙”)游行队伍公开反抗种姓制度。甘地为了帮助印度底层人民争取应有的政治权利,曾公开绝食。
由于婆罗门教成了国家的统治支柱,其祭司遂成为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教义也变成了国家法律的主要内容。婆罗门教祭司们将教义编成“法经”、“法典”等,用法律形式将种姓制度固定下来。其中最为著名的一部法典是《摩奴法论》,它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 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全面地阐述了婆罗门教的教义,详细规定了种姓制度的具体内容。
按照《摩奴法论》的规定,印度人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舍吠和首陀罗。最高种姓婆罗门是祭司种姓,他们是梵天从口中生出来的,所以最高贵、最洁净,肩负着最崇高的职责——学习和传授婆罗门教经典;第二等的刹帝利是从梵天的双臂生出的,最有力量,所以掌握着军政大权,为武士种姓;第三等吠舍从梵天腿中生出来,最为勤劳,从事农业、商业和手工业等,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属于平民种姓;最低一等的首陀罗是从梵天脚下降临到世上的,最低下也最肮脏,唯一的任务就是温顺地侍奉前面的三个种姓。首陀罗从事的都是低贱的职业,多数为奴隶。各个种姓世袭,互不通婚,因而形成了封闭的四大集团。种姓之间等级极为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和同街而居。在原始的四大种姓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人,称为“贱民”,或叫不可接触者,也有人称之为第五种姓。贱民主要由被开除出种姓的人和不同种姓的男女婚配所生的子女构成,地位比首陀罗还低,只能从事最低贱的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等。
森严的种姓制度
印度的种姓制度沿袭了许多世代,而且越来越复杂,演变出了数以千计的亚种姓。“萨蒂制”产生于种姓制度。“萨蒂”印度语意为“寡妇自焚为丈夫殉葬”,如图所示。
社会地位的差异,导致了《摩奴法论》中规定的各种姓的法律权利也截然不同:
1.所有权方面,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由于其出身高贵,所以有资格享有一切。而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积累私人财产,婆罗门和刹帝利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2.债法方面,法典对高等种姓的债权债务给予特别的照顾,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属于同一种姓或者债务人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就可以把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就不能以劳动偿债,而是享有逐年偿还的权利。
3.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典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但实际上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为妻,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男子可以在同种姓和舍吠、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男子可以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中的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娶首陀罗女子为妻。不过低级种姓的男子是绝对不允许娶高级种姓的女子为妻的,否则其后代就会沦为贱民。
继承制度也直接与种姓制度挂钩,不同种姓的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份额各不相同。依法典规定,如果一个婆罗门娶了依顺序属于四个种姓的妇女,且都各有其子时,财产分配的原则应是:婆罗门妇女之子得四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得三份,吠舍妇女之子得两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得一份。
4.刑罚方面,不同种姓的同罪异罚现象十分明显。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则要加重处罚。比如法典规定,刹帝利辱骂了婆罗门,要罚款100帕那(银钱单位);如果是吠舍骂了,就要罚款150帕那到200帕那;而要是首陀罗骂了,就要用滚烫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只罚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罚款25帕那;侮辱首陀罗,罚款12帕那。高级种姓的人伤害低级种姓的人,尤其是婆罗门伤害首陀罗,惩罚是很轻的。但对低级种姓冒犯高级种姓的刑罚处置却残酷而野蛮,如首陀罗若在婆罗门面前放屁,会被切去肛门;如果他抓婆罗门的头发、胡须或脖颈,就会被斩断双手。
种姓制度在印度历史上延续了几千年,经过长期演变,越来越复杂,在四个原始种姓和贱民内部,又出现了数以千计的亚种姓。这一制度严重阻碍了印度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印度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发展却一直比较迟缓,这与种姓制度有莫大的关系。印度独立后,政府宣布在法律上废除种姓制度,但这一制度在社会中已根深蒂固。直至今天,印度仍然保留着种姓制度的残迹,受压迫受剥削最深的贱民达几千万人。要完全清除种姓制度的遗毒,踏入文明社会的轨道,印度人民任重而道远。
古印度法
古代印度是宗教社会,因而古印度法和宗教密切相关。古印度法最初是婆罗门教法,公元前6世纪前后,反对婆罗门种姓特权的佛教兴起并在公元前3世纪被定为国教,佛教的经典“三藏”成为古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但婆罗门教的影响仍存在。到公元6世纪,佛教衰落,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即印度教或新婆罗门教)再次成为国教。古印度法除佛教法以外,基本都贯穿着种姓制度,所以有人称之为“种姓法”。
“雅典第一诗人”的功绩——梭伦改革
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
——梭伦
公元前594年的一天,在古城雅典郊外,农民们纷纷奔走相告:“梭伦颁布新法律了,我们抵押掉的土地可以收回来了!我们再也不会去给贵族当奴隶了!”大家都面露喜色,匆匆赶去拔除那些竖立在田地里的记债碑。梭伦是谁?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雅典立法人梭伦像
梭伦是古希腊的著名人物,他聪明博学,爱好写诗,有着“雅典第一诗人”的美誉。不过,真正使他名垂青史的,不是那些美丽动人的诗篇,而是他领导一场轰轰烈烈的立法改革运动的伟大功绩。
梭伦改革之前的雅典正处于一场严重的危机之中。一方面,氏族贵族凭借特权大肆侵占公有土地,又利用高利贷等剥削手段不断兼并小农的土地。小农大都欠了贵族的债,只得用自己的土地作为抵押,并替贵族耕种土地,变成了“六一汉”(收成的六分之五给贵族,自己只拥有六分之一)。尤为严重的是,如果收成不够交纳利息,贵族就会把小农抵押的土地据为己有,并把小农变为债务奴隶甚至变卖到国外。这种情况使贵族和一般农业平民的矛盾极度尖锐,社会动荡不安。另一方面,因为雅典是个沿海城邦,发展工商业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部分经营工商业的平民经济实力逐渐壮大起来。但氏族贵族的土地兼并和债务奴役使平民的购买力十分有限,国内市场狭小,从而严重阻碍了工商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工商业平民还因自己出身低微而被排除于政权管理层之外,受到贵族的压制和歧视。平民们强烈要求改变现状,结果在雅典出现了平民起来反抗贵族的斗争局势。到公元前6世纪初,雅典社会已潜藏了爆发大规模内战的危机。梭伦正是在这种剑拔弩张的形势下,于公元前594年被推举为雅典的执政官,开始了一场意义非凡的立法改革。
这幅绘画表现了梭伦改革前夕,雅典贵族展开激烈辩论的场面。在尖锐的社会矛盾的压力下,贵族们不得不出让自己的部分权益,推举梭伦主持变法。
梭伦出身贵族,但是他深切同情平民的疾苦,又因为年轻时曾经过商,政治上也很倾向于工商业阶层。他是作为贵族和平民共同的理想人选被推向政治舞台的,肩负着“仲裁人”的协调使命。因此,他的改革是以公正、不偏不倚为理论基础,以达到公民集体内部各阶层利益的平衡为追求的,这决定了他的改革必然带有民主化的色彩。梭伦素以擅长写诗而著称,他在诗篇中也写道:“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字里行间闪烁着公正和民主的火花。
在公正思想的指导下,梭伦制定了一整套法律,推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把民主的精神引入了雅典这个原来完全实行贵族政治的城邦:
1.为满足农业平民摆脱债务奴役的渴望,梭伦颁布解负令,宣布拔除土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抵押为奴的人一律恢复自由,被卖身到外国为奴的人则由国家出钱赎回。债务奴隶制的废除,改善和巩固了农民的经济地位而打击了氏族贵族的经济势力,调整了自由民内部平民与贵族的关系,扩大了雅典奴隶主阶级统治的社会基础。
在这幅体现运行中的民主政体的艺术作品中,传说中的希腊武士正在雅典娜的监视下用石子投票表决。
2.为照顾平民、尤其是工商业平民在政治上的要求,梭伦对任官制度进行了改革。他按财产多寡把雅典公民分为四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公民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前三个等级可以担任官职,其中第一等可以担任国家的最高官职,二、三等可以担任一般官职。这样的规定并未实现公民之间的真正平等,但它打破了按出身门第来确定政治权利的习俗,使财产与权利相结合,从而使非贵族出身的富裕平民也可以步入仕途了。除了改革官制外,梭伦还调整了国家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增设新的政治机构,以打破贵族专权的局面。首先,他提高了公民大会的地位,赋予它决定国家重要事务的权力,并规定全体公民都有参加大会并发言和投票选举的权利。从此,以前享受不到公民权利的平民,现在也能在公民大会里听到其声音了。其次,新设400人议事会,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实际执掌最高政权,剥夺了原贵族会议——战神山议事会的一部分行政权。最后是首创了公民陪审法庭,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有四等公民都有权被选为陪审员,所有公民都有权到法庭为本人或任何受害的公民起诉、辩护,这体现了强烈的司法民主色彩。政治上的这些改革和创新,突出了工商业阶层在国家政权中的重要地位,打击了氏族贵族的政治势力,一般平民也因获得了选举权而使政治境遇大为改善。同时,梭伦为维护氏族贵族的既得利益,也保留了战神山议事会等属于贵族们的特权。总之,他的理念就是要使贵族和平民能在国家政权中“协和共处”,人人各得其所。
水钟是法庭进行工作程序时的计时器,从上面的罐子里流到下面罐子里的水计量着留给发言者的时间。这种罐子注满水约需6分钟。
此外,为发展雅典经济,梭伦还规定了一系列促进工商业发展的措施。如提倡每个雅典人学会一种手工业技术;限制粮食出口,扩大橄榄油出口;鼓励有技术的人移居雅典;推行币制改革,统一度量衡等等。这些举措使雅典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为民主政治奠定了经济基础。
梭伦的立法改革调整了雅典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实现了公民集体内部各阶层之间不同利益的重新分配,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和完善开启了第一扇门,因此他的立法被人们尊称为“梭伦宪法”。同时,梭伦的立法将调停贵族和平民斗争的“契约”用法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也促使雅典走上了法治道路。古代雅典的民主与法治是人类早期历史上两颗璀璨夺目的明珠,而梭伦正是打磨这两颗明珠的第一人。
雅典宪法
雅典宪法与雅典民主政治紧密相连,是经历了一系列旨在推进民主政治的立法改革之后逐步形成的。因为这些立法相当于后世的根本法,所以赢得了“雅典宪法”的称号。“梭伦宪法”是“雅典宪法”的开端,“雅典宪法”还包括梭伦之后的克里斯提尼、阿菲埃尔特、伯里克利时期的立法。
平民斗争的辉煌成果——罗马第一部 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
——《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4世纪,与东方中国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跨越时空遥相呼应,在西方的古罗马也进行了一场同样的变革。国家的法律被刻在罗马广场的铜牌上公之于众,总共刻了十二块铜表,所以被称为《十二铜表法》。它是罗马第一部 成文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平民终日劳作,却仍要遭到贵族阶级残酷的剥削,但求温饱而不可得。
《十二铜表法》的诞生,是罗马平民与贵族斗争的辉煌成果。公元前510年,罗马结束了王政时代,进入共和国时期。但共和国的政体是贵族共和制,贵族组成的元老院以至高无上的特权控制了国家重大事务的投票权,从而也控制了一切。贵族们凌驾于平民之上,广占土地,垄断政治权利,还以苛刻的利率使平民陷入绝望的债务困境。平民中的许多人以人身作抵押,最终沦为债务奴隶。平民和贵族的矛盾非常尖锐,为了反抗贵族的压迫和控制,平民们纷纷携带武器离开罗马。最大规模的一次是公元前494年的一天,一大群平民们组成一支浩浩荡荡的武装队伍离开罗马城,向东郊的圣山进发。人们一个个对贵族满怀激愤,声称要去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城市,永不再返回罗马。罗马元老院的贵族们得知这个消息后慌了神,因为当时罗马的奴隶数量还很少,生产和对外作战主要还是依靠平民。平民大量出走,势必造成生产停顿、兵源匮乏。最为棘手的是,当时罗马的西北方正受到伊特拉里亚人和高卢人的侵略,形势相当危急,贵族们正需要借助平民的力量来抵御外族的入侵。于是元老院马上派代表追到圣山,找平民谈判。平民们就利用这种形势为自己争取权利,迫使贵族承认由平民会议选出来的“保民官”。保民官是平民利益的保护人,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他们直接对平民会议负责,不受执政官或元老院管辖。贵族们或政府官吏对任何平民采取危害行动,保民官都有权加以阻止。后来保民官的权力还发展到对政府的法令或者元老院的决议拥有否决权。只要保民官说一声“veto”(拉丁语,意思是“我禁止”),这些法令或决议就不能够被通过。
保民官的设立,是罗马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一大胜利,然而司法大权还是把持在贵族手中。当时罗马使用的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含义模糊,缺乏准确性。解释法律的权力又操纵在贵族法官手中,遇有争讼,他们便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任意解释,肆意枉法,平民备受欺凌。平民们强烈要求改变这种状况,主张制定成文法并公布,作为进行裁判的依据,以打破贵族对法律的专横和垄断。在他们的推动下,公元前462年,保民官特兰梯留士向元老院提议编撰成文法,但遭到贵族反对。平民坚持斗争,此后连续8年,每年都选举特兰梯留士担任保民官之职。到公元前454年,经过平民们的不懈努力,贵族终于让步,同意制定并公布成文法。元老院组织了十人立法委员会,负责起草法律。委员们被派到希腊考察,特别研究了梭伦立法,并搜集了其他法律资料,回国后于公元前451年制定了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这就是《十二铜表法》的来历。该法的制定和公布,标上都取得了与贵族平等的地位。这一法案的出台,标志着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束。
《十二铜表法》制定后平民与贵族斗争的成果
(1)公元前445年,根据《卡努列优斯法》,平民取得与贵族通婚的权利。
(2)公元前367年,《李锡尼-绥克图斯法》公布,平民取得担任高级官职的权利。
(3)公元前326年,《波提利阿法》规定废除债务奴役制度。
(4)公元前287年,《霍滕西阿法》规定平民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使平民赢得了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从而在政治、经济、法律志着罗马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已经圆满地告一段落。
《十二铜表法》内容繁杂,其中,第一、二表为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第三表为债务,第四表为家长权,第五表为家长和遗嘱,第六表为契约法,第七表为土地法,第八表为伤害法,第九表为与宪法有关的一些规定,第十表为宗教法,第十一表为婚姻法,第十二表为关于诉讼的一些补充规定。它的主要特点有:一、以民事方面的法律为主体,实行诸法合体。《十二铜表法》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和宗教条规,而又以民法为主。这是西方法律区别于以刑法为主的中华法系的一个显著特征。
在罗马的法律中,犯下重罪者要被钉上十字架,在痛苦中折磨致死。罗马的贵族们也用这种方式惩罚那些起义的平民和奴隶。
二、严格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以严酷的刑罚来保护奴隶主贵族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如《十二铜表法》规定放火犯、窃贼或是践踏别人田地的人,都要处死刑。无力偿债的人,在30天宽限期期满后如果仍然还不了债,债权人就可以给他带上木枷或锁链,卖到别的地方去当奴隶,甚至可以处死他。
三、在某些规定上体现了平民的利益和要求。《十二铜表法》的公布,从形式上说,使贵族法官再难任意解释法律,对平民无疑是大有好处的。从内容上说,该法也有一些有利于平民的规定。比如它规定在民事方面,平民和贵族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规定借贷的年息不得高于8.33%,以限制高利贷盘剥。在诉讼程序上,该法也对贵族的专横予以一定限制。如规定对被告人的传讯、拘捕和审判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处死,等等。
作为罗马第一部 成文法,《十二铜表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成为后世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因此罗马人将它奉为经典,长期保留。
为法律信仰而殉道——苏格拉底之死
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
——苏格拉底
公元前399年的一个春日,雅典阿瑞斯山天然半圆形剧场里正上演着一场扣人心弦的审判。被告是年届古稀的哲学家苏格拉底,他从容不迫、掷地有声的辩论把控诉者驳得哑口无言。
这位古希腊最著名的智者为什么会被推上被告席呢?
苏格拉底一生致力于对哲学真理的追求,他对哲学的热情使人不得不惊叹。虽然生活清贫,但他教人哲学从不收一分钱,他还经常在雅典城的路上及市场中拦截他人并与之探讨生命的意义。他总是热衷于运用自己独特的“助产术”来揭穿那些自命不凡的人,使他们当众出丑。所以,虽然他的周围聚集了一大批崇敬和仰慕他的人,但嫉恨他的人——这其中尤其包括政客和学者——也为数不少。对于反对者们来说,最无法容忍的,就是苏格拉底对雅典的民主政体也毫不客气地大加指摘。雅典素以民主政治而闻名,在大多数雅典人的眼中,民主政体是最优秀的政体,是完美无缺的政治设计。而苏格拉底偏要对着干,他认为在一个社会里,真正的智者是极少数,而绝大部分人都是庸俗的,品行生来就具有缺陷。由大多数人来决定社会的走向,只会降低整个社会的品位,将整个城邦引入黑暗的深渊。因此他公然攻击、嘲笑雅典传统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大会以及抽签选举官吏等民主制度,主张应该由神的使者——智者来管理国家和人民。不过苏格拉底对民主的诘难只是表现在思想和言语上,并没有付诸行动,在一个崇尚自由和民主的社会里,这应该是可以容忍的。不幸的是,在视民主自由为最高价值的雅典(也许正是因为过于珍视的缘故),有那么一小撮人对苏格拉底愤怒到了极点,必欲除之而后快。
苏格拉底像
他们中的代表,诗人迈雷托士、修辞学家赖垦和政客安匿托士罗织了两个罪名:渎神和腐蚀青年,把苏格拉底告到了法庭。雅典组织了一个500人的庞大法庭,于是一场惊心动魄的审判拉开了帷幕。苏格拉底还是那样的锋芒毕露,他把法庭当成了自己的演讲场,滔滔不绝地宣传着自己的学说。那三个控诉者编造的莫须有的罪名当然是不堪一击,苏格拉底认为自己的任务就是说服法官们接受自己的主张。这种过于自信的态度没有给他带来什么好处,法庭审理的第一阶段,即定罪阶段,500名法官以280票对220票,裁定罪名成立。到了第二阶段量刑时,苏格拉底对判他有罪的法官们表现得非常不屑,他大肆批判民主制度,甚至嘲讽根据民主原则选任出来的法官们。法官们被激怒了,第二次投票以360票对140票决定对他处以死刑。也就是说,原来判他无罪的人中竟然有80个转而投了他的死刑票!
这恐怕是一个很情绪化的判决,即使苏格拉底再狂妄,行为再偏激,也罪不至死。热爱他的朋友和学生们都为他抱不平,想尽一切办法搭救他。在临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好朋友克力来探监,他告诉苏格拉底朋友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已安排妥当,就等苏格拉底一句话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一直坚信自己清白无辜的苏格拉底竟断然拒绝。克力不解:判决如此不公正还要遵守,这不是愚蠢吗?苏格拉底却反问道:难道越狱就正当吗?
他给出了两点理由说明不应该越狱。第一,法律是神圣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决的权威性必须得到尊重。即使判决本身是一种误判,人们也没有权利逃避法律的制裁。公正不公正,并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更多的是人们的主观感受,如果人人都以判决不公正为借口而随意地加以否定,判决没有威慑力,那么国家哪里还有什么规矩和秩序可言?国家又将如何存在下去?所以,人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法律的决定,哪怕他是冤枉的。他接着又从公民和国家关系的角度来论证守法的必要性。苏格拉底认为,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那么他就和这个国家订立了一个契约。国家制定了法律,使公民能够享受到权利,公民就应该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就是毁约。而践踏自己曾经立下的契约,是十分不道德的行为。他在雅典已经生活了70年,与雅典城邦之间早已形成了牢不可破的契约,所以他是绝对不能干出毁约的下贱勾当的。苏格拉底最后还说:“如果我含冤而死,这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由于恶人的蓄意。如果我无耻逃亡,以错还错、以恶报恶,毁伤的不仅是法律,也是我自己、我的朋友和我的国家。这样,我到了阴曹地府也不受欢迎。”克力和苏格拉底争论了很久,甚至采用了激将法,说:“拒绝拯救自己生命的行为有违美德,行为人应该感到羞耻,甚至是一种罪恶。”但苏格拉底始终不为所动,克力最后只能一脸颓丧地离开了监狱。
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前469~前399),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被称为“西方的孔子”。他认为世间一切都是神的创造与安排,主张智者治国。他是古希腊第一个提出要用理性和思维去寻找普遍道德的人,强调道德由理性所指导,所以“美德就是知识”,认为善出于知,恶出于无知。他的教育方式非常独特,常常运用启发、辩论的方法,被后人称为“苏格拉底式的教学法”。苏格拉底坚持“述而不作”,所以他本人没有留下任何著作,他的观点都记载于其学生、尤其是柏拉图和色诺芬的著作里。
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因坚持自己的信念将被判处死刑,但他神色安然,面无惧色。
几天以后,苏格拉底按照雅典的法律,饮下了一杯鸩酒,面含微笑而死。
理想国里的“哲学王”——柏拉图与《理想国》
我反复思之,惟有大声疾呼,推祟真正的哲学,使哲学家获得政权,成为政治家,或者政治家奇迹般地成为哲学家,否则人类灾祸总是难免的。
——柏拉图
柏拉图(前427~前347),是苏格拉底的得意门生,20岁时就跟随苏格拉底学习。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由于柏拉图曾经参与策划营救苏格拉底,为了逃避当政者的迫害,他和苏格拉底的其他学生一起逃到麦加拉,之后开始环游世界。12年后,见识广博、胸罗万象的柏拉图重新回到了雅典,选择了一处传奇英雄的故址,开办了一所闻名于世的柏拉图学园,一边教学一边潜心从事研究。
柏拉图像
柏拉图一生研究领域广泛,著述颇丰,给后世留下许多宝贵的精神财富。其中最著名的是他的大作《理想国》,柏拉图在此书中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政治法律思想,构筑了一个由“哲学王”来统治的理想王国的美好蓝图。柏拉图先分析了理想国中的社会结构。他认为,人们的社会地位生来就是不平等的,因为上帝在造人时使用不同的金属铸就了不同的人格,有的人掺以金,有的人掺以银,有的人则掺以铜或铁。于是,人们就有了不同的天性和美德,并在三个不同的等级中分别体现出来:第一等级的天性是理智,美德是智慧,他们只是少数人,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第二等级的天性是意志,美德是勇敢,他们是秉承统治者的意志、对外从事征战和防御、对内从事镇压第三等级的辅助者;第三等级占大多数,他们的天性是欲望,美德是节制,是从事生产劳动和服务的被统治者,负责供给前两个等级的物资需求。可见,在柏拉图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三个等级的人分别承担着统治、保卫和生产三种职能。柏拉图强调,各等级的人们应当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当这三个等级“在国家里面做各自的事而不互相干扰的时候,便是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一个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这就是他所主张的正义,也即智慧、勇敢和节制三种美德协调运行时所达到的一种秩序井然的状态。
大约在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创建学园,其目的在于训练未来的“哲学王”。
在此基础上,柏拉图进一步论证道,既然统治者的美德是智慧,那么治理国家的任务非哲学家莫属,因为哲学家是最具智慧和学问、最富远见卓识、胸襟最广阔和最热爱真理的人。最符合正义的国家,也只能是由集政治权力和哲学思考于一身的“哲学王”来统治的国家。因而他主张理想国必须由哲学家来治理,或者君主掌握哲学,成为大学问家。他说:“除非哲学家成了我们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或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碌碌之徒,必须排除出去。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是祸害无穷,永无宁日。”
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但他并不绝对排除法的作用。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不仅谈到“哲学王”会制定各种法律,而且对理想的法官做了专门阐述,指出只有那些具有高洁的性情、清晰的头脑、优良的品行和丰富的阅历的人才配担当法官。但他的基本倾向却不是“法治”,因为他认为,法律虽然是一种很好的工具,但这些抽象的、简单的、原则的规定在解决纷繁复杂的事务时是无论如何也不能与贤人的智慧相媲美的,因此,最佳的治理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贤明的统治者以最高权威。“哲学王”的智慧高于法律,理所当然要高踞于法律之上,不需要遵守法律。
《理想国》可以说是柏拉图所撰写的治国纲要。他也雄心勃勃地希望把自己的设想运用于实践,让梦想中的理想国变为现实。机会终于来临了,叙拉古的国王仰慕柏拉图的才华,邀请他去教育自己的儿子小狄奥尼修斯——未来的国王。柏拉图喜出望外,按照自己的计划全力塑造这位他幻想中的未来“哲学王”。然而,这位小王子对柏拉图的说教毫无兴趣,在他即位之后,竟将柏拉图作为奴隶卖掉了,以表示对“哲学王培养计划”的嘲讽。柏拉图没有将小狄奥尼修斯改造成“哲学王”,自己反倒沦为“哲学奴”。好在买下柏拉图的人富有正义感和同情心,他释放了柏拉图,并让他回到了雅典。
柏拉图学园柏拉图鼓励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和争论辩驳,以此作为一种教育的方法。这种教学方式对后世的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叙拉古的不幸遭遇,使柏拉图开始反思自己构筑的理想蓝图,别人也纷纷问他,理想国里的“哲学王”应该是具有最高才智、品德完美、永远不会做出错误判断的人,这种人在现实中会有吗?柏拉图也承认圣贤毕竟难找,于是在晚年对自己的思想做了重大的修正。他在74岁高龄时才开始着手写作的《法律篇》中开始承认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性,主要观点是:“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并且提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较短的时间内又没有好的方法把统治者变成一个哲学家,则法治比人治要好,这虽然不能称为最好的政治,但却可以称为“第二等好的”政治。他已不再提“哲学王”,但从他所强调的“第二等好”可以看出,他还是以“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为头等理想国的,这说明,虽然在现实中碰了壁,他并没有完全放弃自己乌托邦式的梦想。
公元前347年,81岁的柏拉图应邀参加一位年轻人的婚礼。在席间休息时,这位睿智的老人静静地睡着了,带着他未实现的梦想不无遗憾地离开了这个世界,留给后人的,只有深深的思考。
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崇尚法治的亚里士多德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做出最恰当的判决。
——亚里士多德
公元前366年的一天,久负盛名的柏拉图学园里来了一位衣着华丽、举止儒雅的年轻人。学员们都对此人嗤之以鼻,认为他只是个意在附庸风雅的纨绔子弟,柏拉图也对他时髦的穿戴表示反感。然而,这个年轻人在进入学园后,表现出了过人的才智和极其广泛的学术兴趣,令所有的人都不得不对他刮目相看。他刻苦勤奋,博览群书,遇有问题即虚心向柏拉图请教。但他并不盲目听信柏拉图的教授,他以“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作为座右铭,凡事都要经过自己的认真思考再作出结论。如果与柏拉图有不同看法,他就大胆地与老师探讨,两人经常是各执己见,争得面红耳赤。柏拉图颇为欣赏这个学生,曾经赞许地说:“我的学园可以分作两部分,一般学生构成它的躯体,他则代表了它的头脑。”这个学生就是亚里士多德,古代希腊著名的学者和思想家,西方法律理论的奠基人之一。
亚里士多德像
亚里士多德是个百科全书式的学者,著作浩如烟海,除了在哲学、逻辑学、美学、自然科学上成就斐然外,他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也有很高的造诣。亚里士多德很敬重他的老师柏拉图,但他不赞同柏拉图孜孜以求的“哲学王”治国的理想图景。他重视法律的作用,旗帜鲜明地倡导法治,明确提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他首先在《政治学》中多方面地比较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说明了法治的优越性所在:
1.人的本性是有感情的,但法律不讲感情,而“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一个人即使再聪敏睿智,就如柏拉图所鼓吹的“哲学王”,也难免有失去理智而感情用事的时候,从而导致偏见和腐化。因而如果把治理国家的希望寄托在个人身上,就如同将国家的命运寄托在变幻莫测的感情之上,当然是靠不住的。他甚至毫不客气地批评:“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相反,法律没有感情,不受主观愿望影响,不懂得偏私,“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所以,唯有法治,才能造就一个正义、安宁、和平的社会。
2.法律是经过众人的审慎考虑后制定的,同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相比,更具有正确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众人的智慧总是高于个人的智慧,而且个人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损害其判断力,而全体人民总不至于会同时犯错。所以,将集体智慧的结晶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治理国家和社会,不仅更加科学合理,而且能够较少发生错误。
亚里士多德是年轻的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亚历山大大帝后来用他强大的帝国征服了希腊。
3.从形式上说,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法律不会说话,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朝令夕改。法律一经制定便不得轻率地改动,从而在人们心中能够保持较高的威信。同时,法律是借助规范形式、特别是文字形式来表达的,具有明确性。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在对比了法治和人治的优劣得失后,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确切含义作了经典的阐述。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具体说来就是:
1.必须要有良好的法律,这是实行法治的前提。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之分,他说:“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合乎正义。”不合乎正义的法是恶法,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只有制定出能够体现正义和善德、保护自由、促进公共利益的良法,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础,才能达到实施法治的目的。
2.法律必须得到全社会的普遍遵守,这是实行法治的关键。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实现法治,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被制定出来以后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得到全体公民的普遍遵守和服从。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仅普通平民要守法,统治者也必须要服从法律,这才是法治国家所要达到的一种目标状态。他声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他还说:“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为了能确保人民普遍守法,亚里士多德强调了依法办事的重要性,主张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都必须严格执行,而不能以当权者或执法者的意志为转移。他同时还认为,民众的守法意识不能全依赖自发形成,国家必须要付出巨大的努力来加强公民法制观念的教育和培养。
早在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如此完备而深刻的法治理论,不能不让人叹服。他的法治观念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良法之治”和“普遍服从”的精辟阐释,坚如磐石地成为了主流法学学派对法治的基本认识。
被斩首示众的“祖国之父”——自然法学说的先驱西塞罗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西塞罗
西塞罗(前106~前43),是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文学家和雄辩家。他出生于一个富裕的骑士家庭,年轻时便修习法律,早年还曾游学雅典,学习斯多葛派哲学,接受了其自然法思想。25岁时开始担任律师,很快就因其雄辩的口才而名声大振,旋即在政界崭露头角,最后官至总揽罗马军政事务大权的执政官。公元前63年,他因镇压民主派领袖卡提利那的暴乱,被元老院授予“祖国之父”的荣誉称号,达到了政治生涯的顶峰。但是后来,由于他坚持共和制而遭到了政敌们的嫉恨,最终被刺杀。
西塞罗像
西塞罗是继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历史上第二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他博学多识,在推动人类精神文明方面硕果累累。西塞罗法律思想的突出之处,是他按照罗马国家统治的需要,系统地阐述和发挥了源自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并将其引入罗马法之中,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罗马法后来能够达到如此辉煌的地步,与西塞罗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有重大关系。
自然法思想是西塞罗法律思想体系中的灵魂和精华,集中地体现在他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著作中。西塞罗首先认为,“自然是最高的善”,“依照自然而生活,一切都会尽善尽美”。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性的、和谐的状态,这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那么它就是永恒不变的、先于国家之前就有的、普遍存在的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和最高的正义。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自然、理性和神。
从自然法的先在性、至高性出发,西塞罗论证了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关系。他认为,自然法是人定法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要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人定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因此,自然法是评判人定法善恶的唯一依据,是衡量其正义与否的唯一尺度。只有符合自然法的自由、平等、正义、理性等原则的人定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君主制定的法律条文与自然法相抵触,那么,它就不能被称为“法律”,而只不过是“一群匪帮的规则”。他特别强调:“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被废除。”
西塞罗又从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这个特征着眼,推导出了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都有效的普适性的法。他宣称所有的人都应生活在这种法律之下,并且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他说,“如果最高的神为我们规定了法律,那么所有的人就要服从同样的法律,而且同样的人在不同的时间不会有不同的法律”,“它不会今天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远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按照西塞罗的逻辑,由于自然法普遍存在,所以具有普遍适用性。从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而言,人定法只限于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人群,而自然法则超越时空的限制,不分种族、性别、财富与智力而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论是贵族、平民还是奴隶都适用,也不仅是现在如此,将来亦是如此。西塞罗还从人人都具有理性这一点上来说明法律的普适性,他声称,神圣的理性作为一种遍及自然的普遍力量,是神赋予每一个人的,不分国别或种族。接受了共同正义和理性的人们,也就意味着接受了共同的法。因此,人类制定统一的法律势在必行。西塞罗的这种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思想为罗马万民法的日益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早期罗马人的法律主要是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张,城邦意义上的市民法已不能适应需要,于是在公元前2世纪中叶,万民法(适用于外来人之间、外来人和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产生了。西塞罗将自然法观念注入罗马法学以后,理性、平等、正义等自然法理念也被灌输到万民法中,使其具有了更大的科学性和正当性。《法学阶梯》中为万民法所下的定义是:“自然理性在所有人中创立的那个法,由所有人平等地遵守,它被称为‘万民法’,它是对所有民族都适用的法。”而且,正是由于自然法思想被引入了罗马法,才使抽象的自然法的观念成为实在的法律原则,而西塞罗在其中发挥了桥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