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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中世纪法学的故事.3

作者:蒋来用 高莉 当前章节:1500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9:57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意为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拘束力,即“类似的案件,类似的判决”。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在审判中都要求要严格遵守先前的判例。

普通法的形成,使英国有了比较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但是普通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随着12世纪、13世纪羊毛业和商业贸易的兴旺,英国经济迅速发展,新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不断涌现,普通法的局限性越来越凸显出来。首先是其形式僵化。依令状起诉是普通法的一大特点,早期的令状是大法官根据实际需要颁发给申请人的,种类上并没有限制。但是到13世纪后期,大法官不再颁发任何不符合先例的新令状。从此,令状及其所代表的诉讼种类、诉讼形式和诉讼程序都被严格固定下来,形成了一套僵化的程式。对于在新的经济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就申请不到令状,从而无法在普通法院里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其次,普通法是在封建自然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内容难免陈旧、落后。还有,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也非常有限,主要是损害赔偿,而且只能针对现实的损害。然而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有很多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当事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也得不到填补。

当依据普通法得不到保护时,人们就按照自古形成的习惯直接向国王请求裁决。最初国王总是亲自审理,但是,国王毕竟不可能事必躬亲,于是国王就把裁判的重任交给自己的大法官。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采取了简便、经济的程序,以切实解决当事人的争端为宗旨。原告起诉不需要申请令状,只要有起诉书即可。在具体审理时,大法官也不受普通法内容的限制,而主要是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和自己的良知来作出判决,创制出了很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这样,在14世纪左右,就形成了有别于普通法的一种新法,因为它是以大法官的良心和正义感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因此被称为“衡平法”。由于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衡平法也被人们亲切地称为“大法官的脚”,意思是它十分灵活,可大可小,具有很强的伸缩性。到15世纪时,大法官及其助手们正式组成了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衡平法逐渐发展成为独立于普通法的一个新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和衡平法形成以后,成为英国最重要的两大法律渊源。虽然由不同的法院创立,并有各自的实施领域、诉讼形式和救济方法,但是二者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的。普通法是基础,实施领域是全方位的,救济方法虽然单一但适用却极为普遍;而衡平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而出现的,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它所关注的也仅仅是那些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但是,由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管辖范围从来就不是泾渭分明的,所以两大系统之间矛盾和冲突也就不可避免。普通法院的法官们常常痛斥衡平法院干涉普通法院诉讼活动的做法,衡平法院的法官们则针锋相对,声称衡平法院有理由根据强烈的道德心来纠正普通法院的错误。后来,国王詹姆斯一世为这场纷争作出裁决,认为衡平法应当具有优先地位,但是必须以尽可能遵循普通法的规则为前提。这就较好地平衡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利益,从此“衡平法优先”就成为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原则。

在英国,鞭打是一种通用的惩罚手段,在18世纪70年代,鞭刑的发展达到了顶点。那时,鞭打可以代替绞刑和流放。

1875年,英国进行了较大的司法改革,废除了普通法中的令状制度。同时,根据新通过的《法院组织法》,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正式合并,所有法院都可以适用英国法的全部规则。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别并没有完全消弥,衡平法也没有彻底消失。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制新规则的重要手段,只是它已经不再有单独适用的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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