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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医物证学:让凶手落网的利器

作者:法医秦明 当前章节:7578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9:57

法医物证学,顾名思义,就是以法医物证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研究应用生命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与人体有关的生物检材鉴定的一门学科。

物证检验技术是法医学中发展最快的一门技术,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的ABO血型测定、精液唾液分泌型和非分泌型的测定,到21世纪开始DNA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医物证学成为最能够帮助侦查部门排查犯罪嫌疑人和最能够为法庭提供科学证据的一门科学。

那么,什么是所谓的“与人体有关的生物检材”呢?

血液、唾液、精液、皮屑、组织、牙齿、头发等,这些来自人体,具有人体组织细胞的体液、组织,都是法医可以利用的生物检材。因为这些生物检材来自人体,所以被归为法医大类。

而一些不属于人体的检材和物证,则由公安部门的痕迹检验部门来发现、提取和检验。比如指纹,指纹是手指纹线黏附了汗液粘在载体上,则不属于生物检材类,而属于痕迹检材类。

既然检材指的是在现场、尸体上提取到的,可能和案件有关的东西,那么,一旦它们具备鉴定价值,且通过现场勘查判断和案件有直接关系,就会变为物证。所以检材不一定能成为物证,但物证肯定是检材经过检验后得出的证据。

随着法制的进步,案件的侦破、起诉、审判都离不开物证。而生物检材作为识别度很高、成为物证的可能性高的检材,更被公安部门高度重视。

法医物证学有多重要

在很多侦探小说和电视剧中,一旦有案件发生,警察很快就会到达现场,在现场周围拉上警戒带,这个动作就是为了保护现场,防止现场的物证被无关人等破坏,防止一些和案件无关的人的生物检材误留在现场而给案件侦破带来麻烦。

一些警察会戴着口罩、头套和手套,穿着鞋套进入现场,拿着各种各样的仪器在现场里找来找去。这些就是痕迹检验部门的痕检人员和法医部门的法医,他们进入现场就是为了搜寻可能和案件有关的痕迹检材和生物检材。而穿这么多防护装备,便是为了防止将自己的生物检材不小心留在现场。

那么,这些繁重、复杂、仔细的工作,有多重要呢?

首先,法医物证可以作为侦查部门寻找尸源的重要依据。

并不是所有案发现场里的尸体都是身份明确的。相反,有很大一部分的尸体被发现的时候,人们并不知道那是谁。因此,发现尸体后,确认死者的身份,就是警方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了。在没有DNA的年代,这项工作很难进行,尤其是遇到高度腐败,甚至白骨化的尸体,几乎就无法进行。然而有了DNA检验技术,这项工作就方便多了。警方只需要根据法医框定的尸体特征范围,发布寻尸启事,然后通过其生前物品上的DNA检验,或者通过其亲人的DNA比对,确认尸源。这种确认的准确度非常高,保障了案件下一步办理不会走弯路。

比如,《法医秦明:遗忘者》里有一个故事《不存在的客人》,就是警方发现了一个宾馆的卫生间里有大量的血和清扫的痕迹,却并没有找到尸体。但因为有了DNA,警方很快就锁定了血的主人的身份,从而破获了一起杀人抛尸案件。

其次,法医物证可以作为侦查人员排查犯罪嫌疑人的依据。

有一些案件,因为死者的社会矛盾关系不明显,所以侦查人员一时找不到犯罪嫌疑人。虽然有的时候法医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认定是熟人作案,但每个人都会有很多很多熟人,侦查人员从何查起呢?这时候,遗留在现场的法医物证就成了有力的排查依据,侦查人员可以通过DNA比对作为摸排的手段,很快找到真正的凶手。

比如,《法医秦明:第十一根手指》里讲述了这么一个故事:一个物业公司的浴室内,两名妙龄女郎均赤身裸体地死了。可以进入公司的人员有限,真正的凶手就在其中。可是,究竟杀人的凶手是哪一个呢?好在法医在现场发现了关键的生物检材,经过DNA检验,就很容易从有限的人员中,排查出犯罪嫌疑人了。

再次,法医物证可以作为甄别犯罪分子的重要依据。

比如之前发生的一起命案,法医通过尸体上的损伤,判断出犯罪分子可能在行凶的时候自己受了伤,而且法医还在现场找到了一处疑似犯罪分子留下的血迹。通过DNA检验,检出了一个和死者不符的DNA图谱,那么,这一处血迹,应该是犯罪分子留在现场的。

死者生前曾经和两个人有仇,这两个人都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那么,到底是谁杀了死者呢?因为凶手有DNA遗留在现场,这一难以判断的难题迎刃而解。只需对两人的血样进行检验,再和现场的血迹DNA进行比对,很容易就甄别出谁才是真正的凶手。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法医物证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现代刑法原则之一有“疑罪从无”,也就是说,整个破案的过程,如果有不能解释的疑点,即便警察明知小A是凶手,法官也不会认定小A有罪。这对警察提取物证就有了非常严格的要求。警察不仅要善于在现场发现物证,而且要在发现、提取、保存、送检等众多环节中,程序合法。在法庭审判的关键时刻,法医物证就像是一把利刃,让狡猾的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几年前,某县小B把自己的女朋友杀死后逃逸。通过法医和侦查人员的侦破,很快发现了小B有重大作案嫌疑。小B被抓获归案后,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在法庭审理本案的时候,小B突然翻供,说自己之前的供述都是警察刑讯逼供得来的,其实他不是杀人凶手。在这个关键时刻,法医拿出了一个关键的法医物证。这是一件在小B家里搜查出来的小B曾经穿的衣服,这件衣服虽然经过了洗涤,但是法医仍在衣服上找到了几处可疑斑迹。这些斑迹经过检验,确证为血迹,而且是小B女朋友的血迹。有了这一个有力的证据,小B无法抵赖自己的罪行,只有乖乖服法了。

法医常规物证检验:传统时代的检验手段

法医物证学在很早就已经开展了,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因为科学技术发展所限,法医物证学仅限于常规物证的手段。而且,那个时候的法医物证作用不大,很多时候只能作为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依据,却不能作为认定凶手的利剑。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要先了解什么是常规物证。常规物证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体液,比如血液、唾液、精液等。研究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预试验

法医在现场靠肉眼,或借助一些特殊的光源发现了一些可疑的斑迹。

这些斑迹是液体落在现场载体上,才遗留下的斑迹,在法医进入现场勘查之前就存在了,那么这些斑迹是否和凶案有关,就需要法医进行验证。比如我们在影视剧上看到法医拿着一个类似于手电筒的仪器在现场到处照射,脸上还戴着一副蓝色的眼镜。其实这就是利用多波段光源来寻找生物检材。有些波段的光源,可以让生物检材发出特有的蓝色光芒,从而被法医发现。

法医在发现这些斑迹后,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确定这些斑迹是什么。这就叫作预试验。预试验有血迹预试验、精斑预试验等。

比如血迹预试验,之前法医用一种叫作联苯胺的试剂来进行。因为联苯胺是强致癌物质,所以现在用四甲基联苯胺来代替。法医把可疑斑迹的一小部分用滤纸擦拭后,把四甲基联苯胺滴落在滤纸上。如果依旧无色,则不是血迹,如果呈现出蓝绿色,则可以判断这可疑斑迹就是血迹。

再比如精斑预试验。精斑里含有一种特殊的物质,叫作酸性磷酸酶。酸性磷酸酶可分解磷酸苯二钠,产生萘酚,后者经铁氰化钾作用与氨基安替比林结合,产生红色醌类化合物。所以法医就用这个原理研制出一种试纸条,可以很轻松地判断可疑斑迹是不是精斑。

有的时候,预试验可以直接对案件侦破工作发挥出重要作用。

【案例】一个女子在自己家中被杀死,她的大门钥匙掉落在大门口,而她在自己的卧室中死亡。一般人看过现场后,都会认为这是一起尾随被害人到家门口,在被害人掏钥匙开门的时候,突然袭击被害人,把被害人推进卧室里杀死的案件。而法医没有轻易随大流,他们发现整齐地放在大门口的一双男式拖鞋上有可疑斑迹,经过血液预试验,断定这是血迹。既然被害人在卧室里被杀流血,门口的拖鞋怎么会沾得到血迹呢?说明这双拖鞋在被害人流血死亡后到过卧室,很可能是凶手穿着拖鞋进入卧室杀人,又出来把鞋子放在了门口。那么,一个尾随而来突然袭击的凶手会换拖鞋进去杀人吗?肯定不可能。说明这是熟人作案后,伪装成尾随杀人的现场。案件破获后,凶手果真就是死者的姘夫,他杀人后伪装了一个尾随杀人的现场。

2.种属试验(确证试验)

在断定现场遗留的可疑斑迹是血迹、唾液斑或精斑后,下一步就要进行种属试验,其目的是确定这些斑迹是不是人留下的。

如果现场发现的血迹是鸡血,法医还把它当成宝贝一样,岂不是贻笑大方?

种属试验也有很多种办法,比如血迹的种属试验就有沉淀反应、琼脂扩散试验、对流电泳试验、抗人球蛋白消耗试验、纤维蛋白板试验等众多方法。

3.血型检验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法医没有太多的法医物证学检验手段,唯有一些医学所用的办法,比如血型检验。

血型是以血液抗原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遗传性状,分为ABO三种,也有特殊的。大家都知道,我们的血型主要分为A型、B型、O型和AB型。法医用医生们化验血型的办法确定现场的生物检材是哪种血型的,可以用于排除犯罪嫌疑人。

比如在小C被杀的案件现场,提取到了一处可疑的血迹。小C是A型血,而这一处血迹是O型血,说明这一处血迹不是小C的,很有可能是凶手留下的。而小C生前有好几个仇人,都有可能杀了小C。经过检验,这些仇人除了小D,其他人的血型都不是O型的,那么其他人都可以排除作案嫌疑。可是世界上有很多很多O型血的人,所以在现场发现了O型血迹,也不能判断小D就是作案凶手,只是不能排除他的作案嫌疑罢了。

除了ABO血型,还有很多种血型系统。比如Rh系统、MN系统、HLA系统等。再拿上面的案例举例。如果小D所有的血型系统都和现场遗留的血迹一致,那么他的嫌疑就会上升,但依然不能认定,只能作为法庭上的一个参考证据。

4.分泌型与非分泌型

有些人的汗液、唾液等体液中会分泌出血型物质,这样法医也可以用上述的办法来进行血型检测,这种人是分泌型体质。但也有些人是非分泌型体质,非分泌型体质的人大约占20%。非分泌型体质的人意味着其唾液、汗液、精液等各种分泌液体中不分泌血液型物质,换句话说,我们无法从他的唾液、汗液、精液样本中判断其血型。不过非分泌型本身就是一个特征,可以作为排除嫌疑人的依据。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看到,在21世纪之前,DNA技术还没有普及的情况下,法医仅仅靠常规物证检验是很难达到“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人”“同一认定”的效果的。法医可以通过一些体液来做出其主人的血型,但不能确保一定可以做出来;法医即便是做出了血型,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后,也只能排除,而不能认定,不能作为甄别犯罪的利器。

法医DNA检验:新时代的“检验之王”

随着DNA检验技术的发展,法医物证学从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以来,得到了飞速发展。现在,DNA检验已经成为警察破案过程中最为锋利的一种武器。

大家都知道全世界很难找到两个指纹一样的人。同样,全世界也很难找得到两个DNA一样的人,除了同卵双生的双胞胎。当然,即便出现了同卵双生的双胞胎都有作案嫌疑的问题,这也难不倒警方。因为物证不仅仅有法医物证,还有其他的物证,比如指纹证据、视频证据、调查证据,等等。即便是同卵双生的双胞胎,他们的指纹也是不同的。只要在现场发现了指纹,一样可以轻易地把犯罪分子揪出来。

所以,法医在现场提取到任何生物检材,都可以进行DNA检验,确定这些生物检材是属于谁的,从而快速破案。DNA检验已经突破了原来只能检验体液等生物检材的瓶颈。体液、组织、器官、带有毛囊的毛发、骨骼甚至牙齿都可以检验出DNA基因型。

因为DNA检验检出面广,极微量都可以检出,而且具有极强的认定能力,所以它成了法医物证最主要的内容,也给公安部门打击犯罪提供了一种特别有力的技术手段。除了在现场仍需要对可疑血迹进行预试验和种属试验、在解剖的时候需要对死者阴道擦拭物进行精斑预试验,其余在实验室内进行的常规物证工作,几乎都被DNA检验技术所取代。

DNA检验手段的主要步骤是这样的:提取到现场检材后,法医会对检材进行一个处理,把含有人体DNA的微量检材浸泡在液体里。然后,经过PCR扩增技术把微量的检材片段放大。

大家都知道,DNA是一个双螺旋结构。PCR的原理是用多种酶作用于双链DNA,把它变性解旋成单链,然后在DNA聚合酶的参与下,根据碱基互补配对原则复制成同样的两分子拷贝。也就是说,一个双链的DNA被拆成两个单链,然后在一些试剂的帮助下,两条单链分子拷贝后变成两条双链。这样,一条DNA就变成了两条。以此类推,DNA呈几何数字增长。DNA就顺利被扩增了。

扩增后,经过一系列的检验手段,可以得出一个DNA图谱,这个图谱具有极高的特异性,可以作为认定犯罪分子的重要物证。

几乎每个人的DNA都不一样,同样,人和动物的DNA也不一样。那么,从前的那些作用没有DNA大的种属试验、血型试验等,都被DNA检验所取代。现在几乎没有法医会再去做上述试验了。

但是预试验被保留了下来。因为除了前文所述,预试验有时候可以直接对案件侦破发挥作用,还有一些DNA检验所不能代替的作用。比如,现场有很多酱油色的斑迹,这些斑迹有的是滴落的酱油留下的,有的是可乐留下的,也可能有血迹掺杂其中。如果把那么多斑迹一一带回去进行DNA检验,就会贻误战机。有了方便快捷的预试验,法医就可以迅速在这些斑迹中找到血迹,再送去进行DNA检验,这样就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在很多现场中,一些潜血痕迹是无法用肉眼观察到的。法医用预试验来找到这些潜血的存在,提取进行DNA检验,大大提高现场发现物证的概率。

有很多读者关心DNA检验到底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得出结果,其实这个时间是不确定的。因为DNA检验之前,有一个检材处理的环节,不同的检材,这个环节的用时是不一样的。比如血迹的前期处理过程就很短,而骨骼要进行DNA检验,则需要敲碎、打磨、浸泡等很多工序,所需的时间也就长了很多。如果是血液等容易处理的检材,法医最快可以在3~5个小时得出DNA检验结果哦。

还有一些看似生物学得很好的读者提问,大家都知道DNA存在于细胞核中,可是血红细胞是没有细胞核的,那么为什么血液反而是容易检验的DNA检材呢?不应该是血液无法检出DNA吗?老秦要说了,这位读者!你是听谁说血液里只有血红细胞的?其实血红细胞只是血液里主要的细胞成分,和血红细胞是好邻居的白细胞会表示不服的:“你当我不存在吗?我有细胞核的好不好!”

还有些读者问,你们知道骨头做DNA比较难,为啥还要提取骨头,而不提取血液呢?老秦一脸黑线。这位读者朋友!难道你不知道尸体腐败到最后只会剩下一堆白骨吗?

法医物证学能解决所有问题吗

很多读者问了,既然法医物证学如此犀利,你们法医干吗还要研究其他的法医类学科?学好法医物证学不就OK了吗?

其实不是这样。命案现场是具有复杂性的,法医物证学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其一,法医物证学只是一门检验类科学,可以把到手的检材变成有力的物证。但是这些到手的检材可不是那么容易得来的。

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凶手杀死6人后逃亡,现场到处都是血,怎么找到凶手的血呢?法医在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发现了一处特征性血迹。这处血迹是一个血手套印,也就是凶手戴着手套黏附了死者的血后留下的。这一处血手套印的指端有一个喷溅状的血迹。这里有喷溅状的血迹只有一种可能解释,就是手套受压后,血迹从手套内沿着手套存在的破口喷溅出来。既然是手套内的血,那么肯定是犯罪分子的血。经过提取,果真和其他死者的DNA不符,是犯罪分子的DNA。

所以,法医物证学发挥作用的基础,是法医现场勘查学充分发挥作用。

其二,法医物证不能划定侦查范围。

虽然法医提取到了凶手的DNA,但是全世界有几十亿人,谁才是凶手?总不能把几十亿人的血都提取过来比对吧?想要迅速找到侦查范围,法医物证学就不能发挥作用了。这个只有法医通过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结合侦查人员的调查结果综合判断。判断的内容主要围绕案件性质和犯罪分子可能具备的条件,推理出案件性质和犯罪分子的特征了,再进行侦查范围的划定。

比如法医和侦查人员推理出犯罪分子是死者的熟人,且是未成年人。那么只需要调查死者的那些未成年的熟人就可以了。这样就把几十亿人的范围一下缩小到几十个人,大大提高了破案效率。

其三,法医物证学只是单独的物证。我们知道,要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要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支持。仅仅依靠法医物证学是不可能完成整个证据链的。从凶手为何作案开始,到凶手如何作案,作了什么案,引发了什么后果,作案后他又做了什么。这一切,警察都必须调查清楚,综合侦查人员、痕迹检验人员、法医和其他警种的工作,才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可以在法庭上让凶手无法狡辩。

比如老秦曾经办过一起案件,一个凶手在潜入受害人家里后,企图对受害人实施强奸。他遭遇受害人激烈反抗后,随手拿起一个花瓶将受害人打击致死,最后强奸未遂而逃离现场。警方在对现场勘查的时候,确定死者的损伤是现场的花瓶所致,对花瓶进行了DNA检验后,发现了嫌疑人的DNA基因型。在嫌疑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警方认为自己证据确凿了。未承想,在律师阅卷、会见嫌疑人之后,嫌疑人突然改口翻供,称自己只是到过受害人的家里,摸了摸她家的花瓶罢了,并没有杀人,之前的招供是警方刑讯逼供的。如果不进行接下来的侦查工作,不完善证据链,法庭肯定会判这名嫌疑人“疑罪从无”,这个案子就会变成悬案。好在警方并没有完全指望DNA这一项证据,而是完善了嫌疑人进出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在现场找到了嫌疑人的血足迹、调查到了嫌疑人曾调戏死者且案发当天有作案时间等诸多证据。在一整套完整证据链之下,嫌疑人最终还是低下了他罪恶的头颅。

所以,法医物证学确实很重要,但绝对不是警察唯一的办案方法,我们还有很多的办法去侦破命案。为了真相,每个警种都在发挥着作用,都在精密配合,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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