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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如何撰写法医报告

作者:法医秦明 当前章节:4094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9:57

读完了前面的章节,相信你已经对法医的知识体系有了一个整体的了解。

办案过程中,法医把所有的检验和分析结果都写进了法医报告里,这些报告到底长什么样子呢?

这一章我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

法医报告是个模糊的概念,其实它包含了两种鉴定文书:一种是鉴定书,另一种是检验报告。

鉴定书,就是鉴定人利用检验发现的线索和依据,结合自己的专业判断,从而得出的鉴定意见。而检验报告,通常是经过仪器的检测,客观地得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当然,鉴定书绝大多数也都是确定性的结论,但是有主观的成分在内。

而那些不能基本确定的结论,比如死亡时间推断、死者年龄推断、侦查范围划定、犯罪分子刻画等,都不会被法医写入鉴定书,而只是作为现场分析报告(前文所述)在专案会上提出。

法医包含了很多学科,而这些学科都有各自的鉴定书或检验报告。比如跑现场的法医,经过尸体检验后,会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这类鉴定书不仅会鉴定死者的死因,有的时候还会鉴定致伤工具和致伤方式;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医,则会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主要是分析死者的损伤是否为本次外伤形成,构成什么级别;而法医物证专业的法医,就会出具《DNA检验报告》;法医毒物化验的法医,就会出具《法医毒化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都是仪器检测后得出的客观结论,在这里就不做展开了,这里只和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书写格式。

鉴定书一般是由几个部分组成的,分别是:文头和标题、绪论、检验、论证、鉴定意见和落款。

文头和标题是说明鉴定的机构是哪一所,鉴定书的种类是哪一种,还有就是关键的文号,用以区别每一份鉴定书,易于查找,也符合证据的唯一性要求。文号上,还要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绪论是要详细说清楚这份鉴定的来龙去脉,被鉴定人的详细状况和案件的基本情况等,分为八个子内容。

检验则是客观阐述法医进行衣着检验、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检验及其他辅助检验的结果。

论证则是根据检验的结果,以及结合现场状况等,综合分析死者的死亡原因、致伤工具和致伤方式。

鉴定意见是概括论证部分,得出的最后结论。

落款由鉴定人、授权签字人的职称、签名和鉴定单位公章组成。

说了这么多,你们可能还是对《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格式很陌生吧?现在我以凉亭抢劫杀人案为例,书写一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给大家一个更加直观的印象。

嘉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of Jiafeng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嘉)公(法)鉴(尸)字[2014] 112号 一、绪论

1.委托单位:嘉丰市公安局海成分局。

2.送检人:王鹏、张西林。

3.受理日期:2014年4月8日。

4.案情摘要:据委托单位介绍,2014年4月8日15时许,在城西凉亭公园附近的池塘内,特警支队蛙人打捞上来一具尸体,后经DNA检验,确定死者为石倩倩。

5.检验对象:石倩倩(编号为37858566987),女,20岁,住址:嘉丰市海成区海大路77号嘉丰艺术学院音乐系。

6.鉴定要求:确定死者石倩倩的死亡原因、损伤方式、致伤工具推断。

7.检验日期:2014年4月8日。

8.检验地点:嘉丰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解剖室。

二、检验

该项检验依据《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50-1996)、《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68-1997)、《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167-1997)。

1.衣着检验:

尸体上身着白色外套、黑色毛线连衣裙,下身着肉色丝袜,内着红色文胸和内裤。右足着白色高跟鞋,左足赤足。

2.尸体检验:

(1)尸表检验:

女性尸体,尸身长162厘米,长发,色泽黑。发育正常,体态中等,尸斑浅淡,显于尸体全身各部分,指压褪色,尸僵已形成且强硬。

头面部:双眼角膜混浊,瞳孔等大等圆,直径均为0.5厘米,双眼睑结膜可见多处散在分布出血点。口唇部青紫,唇黏膜未见损伤,舌尖位置正常。口腔可见蕈状泡沫,鼻腔及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

颈项部:左侧颈部见一3.5cm×1.0cm刺创,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钝一锐。余颈、项部皮肤未见明显损伤。

胸腹部:左侧肩部可见一3.5cm×1.0cm刺创,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钝一锐。右侧肩部可见3.0cm×1.0cm、3.7cm×1.0cm砍创,创缘整齐,深及肌肉。左侧肩部可见一直径约5cm的中空环形、椭圆形皮下出血,出血宽度约0.3cm。

背臀部:背部正中可见2.9cm×1.0cm砍创,创缘整齐,深及肌肉。

四肢部:双手十指指甲甲床呈青紫色,左侧前臂可见5.0cm×1.0cm、3.0cm×1.0cm切割创,创缘整齐,深及皮下;右侧上臂可见一直径约为5cm中空环形、椭圆形皮下出血,出血宽度约0.3cm。余肢体未见明显损伤。

外生殖器及肛门:未见异常。

(2)解剖检验:

头部:冠状切开头皮,头皮下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完整,硬脑膜外、下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大脑表面血管正常,脑组织淤血水肿,脑组织未见损伤及出血。颞骨岩部出血。

颈项部:切开颈前皮肤,逐层分离颈部各肌层,颈、项部皮下及浅深肌群除刺创创口附近软组织外,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喉头部、会厌部见少量泥沙和水草,打开气管、食管,均可见泥沙和水草。颈部创口深达深层肌肉,创道长约10cm,可见左侧颈外动脉破裂。

胸腹部:至耻骨联合上作“一”字形切口打开胸腹腔,各脏器位置正常,未见出血。胸骨、肋骨未见骨折。双侧肺脏淤血且膨隆,肺脏表面见肋骨压痕,肺叶间可见溺死斑,双侧胸腔未见异常积液。心包完整,心脏位置大小正常,心尖处可见出血点;腹腔未见异常积液。胃内容量约200毫升,溺液,含有泥沙和水草;胸、腹腔各实质脏器均呈淤血貌。

背部:可见背阔肌片状出血。

脊髓腔:未见异常。

(3)提取检材及处理:

尸体检验中提取死者脑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肾上腺、胰腺、甲状腺、脾、大肠、小肠、阑尾等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

提取死者肺脏、肝脏和肾脏进行硅藻检验;提取死者心血、胃及其内容物、部分肝脏进行常规毒物分析。

提取死者心血、口腔拭子、颈部拭子、双侧乳房拭子、阴道拭子、肛周拭子、双大腿内侧拭子、双手十指指甲进行DNA检验。

提取死者耻骨联合进行年龄推断。

3.相关检验结果:

(1)组织病理学检验:

肺:淤血水肿。部分肺泡腔内可见异物。

心:淤血。外膜小灶性红细胞聚集。肌层及内膜未见异常。冠状动脉未见异常。传导系统未见异常。

脑、肝、肾、甲状腺、胰腺、肾上腺等组织器官淤血改变。

(2)理化检验结果:

毒化检验未检出乙醇、安眠药、鼠药、有机磷农药等常规毒物成分。

(3)硅藻检验结果:

死者肺脏、肝脏、肾脏内,均检出硅藻,与现场水样内检出的硅藻形态一致。

三、论证

1.死亡原因:

根据理化检验结果,可排除死者系乙醇、安眠药、鼠药、有机磷农药等常规毒物中毒死亡。

根据组织病理学检验结果,未发现死者有可致命性疾病,故可排除死者系自身疾病而导致死亡。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头部及颅内未见损伤,故可排除死者系机械性损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颈部一处刺创导致颈外动脉破裂,尸斑浅淡,证明死者出现急性大失血的征象。机械性损伤致颈外动脉破裂可以导致死者死亡。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眼睑球结合膜出血点、口唇指甲青紫、心血不凝、颞骨岩部出血、心尖出血点、内脏淤血,以上均为窒息征象。但死者唇黏膜未见损伤,颈、项部皮下及浅深肌群未见出血,舌尖位置正常,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故可排除捂压口鼻、掐压或勒缢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

结合死者口鼻腔内可见蕈状泡沫,双肺膨隆,有肋骨压痕,肺叶间可见溺死斑,气管、食管内可见泥沙、水草,胃内有多量溺液及泥沙水草,以及硅藻检验,综合分析判断死者系溺死。

综上所述,死者石倩倩系急性大失血合并溺死。

2.致伤工具和损伤方式分析:

(1)死者全身7处创口,除5处为砍创和切割创外,其余两处刺创,长度为3.5cm,深度约10cm,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钝一锐。故分析致伤工具为刃宽3.5cm左右,刃长10cm以上的单刃刺器。砍创和切割创由此工具亦可形成。

(2)死者右上臂和左肩部椭圆形中空皮下出血,符合咬痕形态。

(3)死者全身创口和咬痕分散凌乱、无规则,符合在搏斗过程中,体位不断变化,被人咬伤,并用单刃刺器砍、切、划、刺形成。

四、鉴定意见

死者石倩倩系急性大失血合并溺死。

附件:尸体检验照片27张(此处略)

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王小美

主检法医师 廉峰

授权签字人:副主任法医师 秦日月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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