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法医之书》作者:法医秦明【完结】 > 《法医之书》作者:法医秦明.txt

第三章 法医病理学:研究死亡的科学.3

作者:法医秦明 当前章节:4500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9:57

鉴于影响死亡时间推断的多因素性,法医对一具尸体死亡时间的推断,应该综合多种方法进行。从统计学意义上说,多种方法综合得出的平均数值,有更大的概率接近准确值。

那么,对死亡时间的推断,究竟有多少种方法呢?其实法医前辈们已经研究出了很多种死亡时间推断方法,运用于不同环境、不同案情、不同尸体状态的情况下。现在也仍有很多法医同人,在大量积累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新的死亡时间推断的方法。今天,老秦就把一些常用的死亡时间推断方法介绍给大家。

1.常规综合判断

法医在到达现场后,会对现场进行一个初步的勘查——首先对尸体进行静态勘查,然后对尸体进行动态勘查。

静态勘查,是指法医和其他技术人员进入现场后,不触碰现场的任何东西,而是先观察现场状态、尸体状态以及现场物体的摆放位置和尸体附近的物体状况等,并通过照相、录像的方式,对现场和尸体进行全方位的固定。

动态勘查,就是痕检人员对现场物证进行提取,法医人员初步检验尸斑、尸僵、角膜混浊,甚至超生反应等尸体现象,检验尸体上可能存在的损伤或者其他征象。而对尸体进行常规的检验,其中一个目的就是大概预估一个死亡时间。

在《早期尸体现象:死后24小时的变化过程》一节中,我们已经介绍过很多判断死亡时间的方法,详细叙述了每一种尸体现象大概的时间范围。在这里,我就不再一一详述了。但是大家可以注意到,常规检验中,是不可能估算出精确到小时的死亡时间的,而大多是一个时间范畴。而且即便是推断时间范畴,也必须综合多种尸体现象进行综合判断。比如,法医到达现场后,发现尸体的尸僵不是很坚硬,那么,尸僵到底是正在形成呢?还是已经开始逐渐缓解了?单从尸僵来判断,肯定无法进行。所以法医还会观察尸斑的现象,比如按压尸体的尸斑还能褪色,说明死亡在12小时之内,那么尸体的尸僵就不应该是在缓解期,而是正在形成期。这样又可以根据尸僵还没有在大关节形成,判断死亡时间是在8小时之内。可以综合判断的指标越多,死亡时间推断的范围越小,就越接近准确的死亡时间。

2.尸温

我们之前介绍过一种尸体现象叫作尸冷,也说明过,在尸冷发生到法医检测的时间节点的时候,法医检测出来的尸体温度,就叫作尸温。在对尸体的死亡时间掌握了大概的范畴之后,如果死亡在24小时之内,那么法医就会对尸温进行检测。因为利用尸温来进行死亡时间推断,是目前最常用的、可以精确到小时的办法。所谓的尸温并不是尸体表面温度,而是尸体内部温度,法医检测尸温通常会检测直肠温度或者肝脏表面温度。

这就解释了一个问题:在香港TVB电视剧中,法医到达现场后,会在尸体右上腹插一根针,测量“肝温”;而在老秦的小说里,大家看到的是法医在尸体肛门插入一根温度计,测量的是“肛温”。很多人问老秦,为何会有“肛温”和“肝温”的方法差异?是打字打错了吗?其实不然,不管测量的是“肛温”还是“肝温”,其实都是在检测尸体的内部温度,方法不同而已。

利用尸温来推算死亡时间,也有很多种计算的方法。法医有的时候会多用几种计算方法,然后计算几种方法得出的结果的平均值。这是因为在统计学意义上,方法越多,就越接近准确值。一般情况下,法医最常用的是刑警学院编著教材的死亡时间推算方法:尸体在死亡后10小时之内,每小时温度下降1摄氏度;死亡10小时以后,每小时下降0.5摄氏度;直到降低到环境温度。利用这个规律,在已知正常人体温和尸体体温的条件下,就可以轻易计算出死亡时间了。但是,尸温下降程度最易受到环境温度的影响,夏天尸温下降得慢,冬天则快。所以公式还考虑到了环境因素,为计算夏天或冬天的尸体的死亡时间加上了一个系数。

提问:现在我们不考虑夏天或冬天的系数,就春秋天的室内环境(大约21℃),假如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过法医检验,尸体温度是25.5℃,而我们默认的存活人体体温是37℃,请问这具尸体是在法医检测尸温之前多少个小时内死亡的呢?

(答案是13个小时,如果你没有算出来,可以关注“法医秦明”微信公众号,发送文字消息“计算”,就可以获取这道题目的计算过程。)

虽然利用尸温来推算死亡时间是最常用的办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尸温下降受到环境、个体差异、尸体体态、有无覆盖物、室内室外、生前体温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所以算出的死亡时间并不是想象中那么准确。而且,在尸体温度已经降低到环境温度以后,这一办法则无法再使用了。这就是尸温推断死亡时间的弊端。

3.胃肠内容物

正常人都是按时进食的,消化也都会有一定的规律。正常情况下,进食2小时左右死亡,食物会有一定程度的消化,并且有食物从胃内向十二指肠推移。进食4小时左右死亡,胃内还可以看到食糜。进食6小时后死亡,胃内和十二指肠内均系空虚状态。这样,根据调查来的死者末次进餐的时间,就可以大致推算出死者的死亡时间了。

但是,如果胃完全排空了,只知道是末次进餐后6小时以上死亡,究竟以上到什么程度呢?如果调查不清楚死者的末次进餐时间,而只能查清楚死者的次末次进餐(末次进餐的上一顿)时间,那又如何推断呢?鉴于这些问题的存在,老秦在师父的带领下,完成了一个课题,就是食物完全进入小肠后,根据食物在小肠内迁移的规律来判断死亡时间。这项课题研究现已完成,实践证明还是非常准确的。因为人的小肠有5至7米长,能容纳末次进餐和次末次进餐的内容物。所以这一方法,弥补了胃内容物推断死亡时间的不足。

看起来,这是一个天衣无缝的办法。即便是早期尸体现象已经消失,即便已无法用尸温来推算死亡时间,即便是腐败尸体,利用这种办法,都可以推断出死亡时间,而且比尸温更准确。但大家别忘了,这一项推算,必须建立在调查部门查清楚死者的末次或者次末次进餐的具体时间。如果调查有误,死亡时间的推断也就不可能准确了。

4.昆虫学

在说到晚期尸体现象的时候,老秦说过,在野外的尸体腐败后,会有大量蝇蛆附着,经过研究发现,蝇蛆的生长规律,和死亡时间也有紧密的关联。比如,在炎热的夏天,尸体死亡1小时,苍蝇就会在眼、口、鼻、肛门等处产卵;20小时就可以孵化成蛆;蛆每天会长长3毫米,四五天就成熟了,大概长1.2厘米;再经过一周左右蛆蛹破壳成蝇。利用这一规律,法医可以判断死者究竟死亡了几天。当然,在尸体旁边寻找蛆蛹的时候,还要注意辨别是第一代苍蝇,或是第二代苍蝇,这也直接影响到死亡时间的推断。

5.其他方法

除了上述四种办法,法医还可以通过尸体化学变化、组织化学变化、组织变化和酶组织化学变化等办法进行死亡时间推断。但是这几种办法都必须要有专门的仪器和在组织化学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家相协助,而且不具备及时性。所以,很少有人会用到。

另外,也有很多院校、研究所正在研究一些新兴的办法。比如老秦在读双学士学位的时候,就跟随导师做过《利用DNA检验技术推断死亡时间》的课题研究。这种办法可以根据DNA物质的降解来判断死亡时间。虽然这种办法可以解决碎尸案件中只有尸块时死者的死亡时间问题,但是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这种方法不仅对仪器有很高的要求,而且对操作手法、观测手段也有苛刻要求。所以这种办法在现阶段还不能普及。

综上所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可以不受内外因影响、可以精确到小时、可以脱离侦查独立推断死亡时间的推断方法。所以老秦说死亡时间推断是法医界的一个重大难题,一点也不为过。希望将来有更精确的推断方法出现。

老秦的小说和自媒体平台里,也经常会说到死亡时间推断的方法。有很多读者很担心,说如果犯罪分子完全掌握了你们推断死亡时间的办法,从而人为地改变推断指标,怎么办?其实不需要担心。看到这里,大家都应该知道,法医对死亡时间的推断,是多种办法综合进行的,有些办法观测的指标可以人为改变,而有些指标则不可能被改变。犯罪分子如果这样做,只会弄巧成拙,给我们留下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另外,死亡时间虽然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并不是侦查破案所必需的。法医只能在有依据的情况下进行死亡时间推断,如果丧失了条件,则不能乱加推测。

法医病理学还研究什么

1.个体识别

很多对死者的个体识别工作都是通过法医人类学、法医物证学的理论知识来进行的。但法医病理学有的时候也可以利用尸体的个体特征、瘢痕、体表附着物、文身、体内特异结构等来进行个体识别。

比如一个右位心的患者突然失踪,而在不久后发现一具未知名尸体也是右位心,因为右位心的发病率是万分之二,那么这个死者就很有可能是这个失踪者。这样就可以给侦查部门节约很多确证尸源所需的时间。

2.伤病关系

在很多案件中,伤病关系也是法医需要研究的一项较为复杂、疑难的问题。比如在一起死亡案件中,死者全身多处骨折,但是多处骨折也不足以立即致死。法医就对死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死者有严重的心脏疾病。那么这起案件中,心脏疾病成为死亡的主要因素,而伤则是诱发心脏疾病急性发作的因素。

对伤病关系的研究,很容易引起事件当事人家属的不满。比如刚刚提到的心脏病案例得出的结论,尤其是在死者具有一些平时发现不了的潜在性疾病的情况下,通常会引发死者家属的强烈不满。所以如何向死者家属解释清楚法医学专业的问题也非常重要。

有读者问,法医怎么从尸体上判断他生前有没有患疾病呢?其实在法医病理学范畴内,还有一个分支科学即法医组织病理学。法医在解剖完尸体时,若怀疑死者有疾病,则会取下死者的一些重要脏器,经过固定、脱水、包埋、切片、染色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组织结构的微观形态,从而对死者有无疾病或潜在性疾病进行诊断。关于法医组织病理学的知识,我会在后文详细介绍。

3.中毒病理

中毒死亡也是几大类死亡原因的一种,对中毒死者的研究,有专门的法医毒理学,后文也会介绍到。但是法医病理学中也对中毒死亡的尸体病理现象进行了研究,这样的研究可以为毒物化验部门提供毒物检测的大体方向,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中毒病理也研究了中毒和疾病、中毒和外伤之间的关系,在一些死因比较复杂的案件中,可以用得到。

比如一起曾经轰动一时的案件,上海某大学学生林某从学校实验室中偷出N-二甲基亚硝胺试剂,并用该试剂毒杀其同学黄某,在二审的时候,辩护人请来了一名第三方机构的法医作为专家证人。该法医“爆炸性”地指出,黄某可能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而投毒的动作只是碰巧。该法医想通过死者曾经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这一既往史作为突破点为犯罪分子脱罪。这就涉及黄某究竟是死于自身疾病还是死于中毒的问题了,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死因,最后会引发天差地别的判决结果。好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陈忆九老师及时出庭作证,阐述清楚了两者的区别,最终才没有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