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汉代医简中记录了许多药用计量单位,有分、两、升、枚、颗、寸、尺、本、束、三指撮、方寸匕、一刀圭等。在武威汉代医简所用的全部药物中。用分作计量单位的有62味,用两计的有16味,用升、枚计的各7味,他如附子以颗计,桂以寸以尺计,利庐则以一本计,菒草以束计,龙骨则以三指撮计。这些计量单位的名称绝大多数可在《伤寒论》、《金匮要略》等书中得到印证。
唯据《本草集注•序录》开元写残本(见《吉石•丛书初集》)说:“古秤惟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十六两为一斤。”前文已述,武威汉代医简中用分计的药物有62味之多,可见陶弘景所言并不尽然。
那么,分与圭、毫升之间有什么关系呢?1964年第7期《文物》杂志刊载了中国历史博物馆所藏汉铜勺上的铭文拓片,云:“一分容黍粟六十四枚”,而在《汉书•律历志》“量不失圭撮”句下有孟康的注文“六十四黍为圭”,可见汉代的一分就是一圭。现在我们测量其容量,约当今之0.5毫升。也就是说,武威汉代医简中的一分相当于现在的0.5毫升。
又医简中有“治鲁氏青行解解腹方”中有麻黄三十分,大黄十五分之说,似乎古两并非十进制。这些材料对古代度量衡史的研究,都有一定参考意义。
武威汉代医简中所载的药物计量,主要采用计数或估量、拟量的方法,只有少数方剂应用当时的度量衡计量单位。其中作为计数的,有枚、颗等;用以估量的,有“三指撮”、“把”、“束”等,还有“半桮”之类;用以拟量的,有“大如枣”;关于丸药的大小,则有“梧实”、“弹丸”之类。采用度量衡计量单位,则有尺、寸、斗、升、合。“方寸匕”、“刀圭”作为散剂的估量单位。从武威汉代医简所用的计量单位来看,应用估量、拟量单位较多,而用度量衡制的计量单位很少,这一计量使用,充分可以说明武威汉代医简成书时代要早于西汉时期或者汉代时期。因为在汉代以后,方药使用度量衡的计量单位逐渐增多,而估量、拟量单位的使用日渐减少,尤多见于药物复方中。
古代药秤量值是以黍为标准的,《本草经集注》载“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因此,测定黍子的平均重量,可以测出药秤的单位量值,根据《五十二病方》中出土植物标本的研究,汉代黍子形状大小与现代黍子基本一致。王伊明《古药秤权量考》用现代黍子作为确定药秤单位量值的依据,根据上述240粒黍为一两,测定北京郊区所产较饱满的黍240粒重1.5- 1.6g,不饱满的黍240粒重0.89 - 0.9 g,由此推测,药秤一两,相当于1 g左右,最重不超过1.6 g左右。武威汉代医简运用拟量单位,即以实物比拟的重量或容量,对丸剂的拟盐提出了比较准确的要求。“如小豆者,今赤小豆也,粒有大小,以三大麻准之;如大豆者,二小豆准之;如梧子者,以二大豆准之;一方寸匕散,蜜和得梧子十丸为度;如弹子及鸡子黄者,以十梧子准之”。还有很多拟量单位:“龙眼大、荔枝核大、桂圆核大、绿豆大、麦粒大、莱菔子大”等,也没有统一的说法。现代研究对于文献中的拟量标准与古人的运用进行了以下推测换算:粟大0.0025ml;黍大0.015ml;小豆大0.07ml(约5黍大);大豆大0.22ml(约3小豆大,15黍大);梧子大0.25ml(约1.1大豆大,3与小豆大,16.6黍大);枣核大0.65ml;枣大6ml;鸡子黄大10.6ml(约42梧子,48大豆,151小豆,707黍);鸡子大40.56ml;以上拟量单位与古人用量有较大差异,但是这些数值都从实测得来,有一定参考价值。不过古代的拟量单位本身就不是十分准确的,由于药物的比重不同,特别是植物药与矿物药问存在较大的差距,相同体积不可能有同一重量,因而要得到准确的剂量是不可能的。
古代散剂或液体制剂的计量,也常运用估量单位。散剂的估量单位有刀圭、匕、钱三类特制量具。“凡散药有云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准如梧子大也。方寸匕得,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为度。钱五匕者,今五铢钱边五字者以抄之,亦令不落为度。一撮者,四刀圭也”。又称“凡云钱匕者,以大钱上全抄之;若云半钱,则是一钱抄取一边尔,并用五铢钱也。‘散药的粒度和组成都会影响抄取不落的实际高度,其实体积不可能完全相同,在武威汉代医简中亦运用很多。至于刀圭、一字、半钱等,由于没有准确的界限,更难一致,只能是不十分准确的估量单位。撮,是三指撮的简称,原指散、末以三指并拢所得的药量。陶弘景规定:“一撮者,四刀圭也,十撮为一勺,十勺为一合。”
液体的估量,常用盏或其他家用茶具、食器,其容量随着形状、大小而有差别,为了相对一致,《小品方•述旧方含药法》规定“服汤云一杯者,以三合洒杯子为准也”。《太平圣惠方。论合和》:“凡煮汤,云用水一大盏者,约一升(664毫升)也;一中盏者,约五合(332毫升)也;一小盏者,约三合(199毫升)也”。许洪《指南总论》则称:“一小盅者,约三合也”。重量的估量,因药而异。陶弘景规定“云干姜一累者,以重一两为正。……甘草一尺者,重二两为正。凡方云某草一束者,以重三两为正。云一把者,重二两为正。”以数定量,对于个体较大且较均匀的药物,使用时有其方便处。但是,古今药物品种有变化,也有野生、家种的不同,因此,相同的计数,难取得一致的重量值,对此陶弘景规定:“凡方云巴豆如干枚者,粒有大小,当先去皮竟,称之。以一分准十六枚;附子,乌头如干枚者,去皮竟,以半两准一枚;枳实如干枚者,在核竟,以一分准二枚;橘皮,一分准三枚;枣有大小,以三枚准一两。”上述规定不尽与实际相符。对于毒性不大或作用不很强烈的药物,个体问的重量差异或许不会有太大影响,但也会有相当大的差别。
武威汉代医简中也提及中药剂量的选定,中药治病,一方面在辨证的前提下,选用相应的药物,使药证相符,才能取得满意效果。但与此同时,对于药物剂量的选定,也是不可忽略的一环。若病重药轻,药力不及,固然难以奏效,甚至会延误病情;若病轻药重,药力过猛,易于伤正,会致病体难复,故选定剂量,尤为重要。临证还当因病、因人、因时、因地、因药而异。由于武威汉代医简出土地地域的特殊性,乌头、附子用量都相对偏重,从中可以窥见因地用药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