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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导论第2章 从早期经济增长到现代经济增长第3章 现代经济增长中效率提高的源泉第4章 我国工业化的曲折道路和粗放增长模式存在的问题第5章 粗放增长模式的延续:出口导向战略第6章 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9

应当着重指出,在我们这里,上面说到的问题和危险也并不是完全不存在的,因为对于我国理论界的相当一部分人来说,似乎还没有能够从社会化与大型化的区别这个更深的层次上把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们的先行者的观念中由于时代的限制而不尽确切的东西区分开来;而是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论建立在“生产还不够发达”或“社会化程度还不够高”的基础上,这就很难彻底否定“商品消亡论”。例如,有一位很早就坚决主张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商品经济性质的作者就有过一段很有代表性的意见:“整个社会主义,可以划分为商品社会主义和产品社会主义两大阶段。商品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的低级阶段,是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家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时必经的阶段,产品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也就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和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所论证的社会主义。”[49]

近来还有同志提出:“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之所以是不含市场机制的纯粹计划经济,是因为他们以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已经得以高度发展为理论前提,可是实践的社会主义并不是建立在这种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二者的前提不同,他们的内容无疑会出现差异。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指责经典理论。可以设想,如果实践社会主义是建立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构想的那样一个前提上,社会主义作为纯粹计划经济出现也不是不可能的:或者,当社会主义经济在实践中使商品货币关系、市场机制有了充分发展后再自行向纯粹计划经济发展也不是不可能的。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构想的科学性将由社会主义实践的长期发展来证实。我们不能因为当代社会主义实际必须发展商品经济而过早地否定经典作家的具有总方向和总目标……的理论构想的科学性”。[50]

以上议论的内容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马克思和恩格斯“不含市场机制的”、“产品社会主义经济的构想是科学的”;(2)在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的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应当是这种“产品社会主义经济”;(3)现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还不能不具有商品经济的性质,只是因为经济落后和社会化程度不高。由此得出的合逻辑的结论则是:第一,如果在生产社会化已经得到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将有可能消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第二,与现有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社会化的进程相适应,商品货币关系将趋向消亡。

我认为,这两个结论都是不正确的。

让我们设想社会主义在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取得了胜利。毫无疑问,它们生产社会化程度是极高的,可以说达到了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最先进的分子也无法想像的高度。我们是否有可能在这样的国家建设“产品社会主义经济”呢?在我看来,答复是断然否定的。

至于说到现有的社会主义经济,它们的商品经济属性是否会随着它们向高度社会化迈进而减退和消失?在我看来,答复也是断然否定的。社会主义各国发展的历史趋势与此正好相反。如果说当它们还处在社会化程度比较低的阶段上,增长主要依靠外延扩大再生产时,还多少可以容忍某种程度的“产品经济”或“命令经济”的作法,那末,伴随着现代化和社会化水平的高度化,它们越来越要求摆脱僵化封闭的旧模式,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转变。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企图把社会当作一个大工厂,由社会中心(政府组织或计划机关)直接指挥一个复杂性和社会化程度很高的经济中千千万万个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是根本行不通的。唯一正确的做法只能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发挥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的独立性和创造性,同时加强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社会宏观管理,使社会、集体和个人之间既矛盾、又统一的利益关系通过有调节的市场得到协调,保证企业生动活泼的自主经营活动符合社会目标,并在社会计划的总的范围内进行。

四、简短的结论

概括地说,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1)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商品货币关系的消除同社会公共所有制的建立相并列,看作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这成为后来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商品经济属性的重要依据。对于这一关系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重要问题,我们应当采取马克思主义的态度来加以解决。正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而使用的方法。”[51]我们必须根据一百年来世界经济发展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对它作透彻的研究。要分析古典作家提出这一命题的依据,并考虑情况发生了什么变化,才能判定这一原理是否继续有效。

(2)在古典作家的著作中,公有制取代私有制、产品经济取代商品经济,社会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不仅统辖全社会的宏观经济活动而且直接指挥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这三者是统一的。它们的统一,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基础上,这就是“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在他们看来,生产单位的大型化是与生产社会化共生的现象。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整个社会有化为一个巨型工厂的趋势。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经济,自然就是一个集中经营、统负盈亏、只有技术分工而没有社会分工、也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国家辛迪加”。

(3)一百年来的工业发展,没有证实古典作家根据十九世纪工业发展的总趋势作出的预计。现代工业发展的事实表明,生产单位规模的大小,并不是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单调增函数。生产并没有出现发展为社会规模的巨型工厂的趋势。特别是新技术革命中产生的高技术,还促成了某些生产领域中小型分散的倾向。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企业的分散、独立经营,就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按照这种方式组织起来的公有制经济,也就不能不具有商品经济的性质。

(4)按照这种观点来重新考察社会主义的各种经济问题,和由这里产生的各种政治的、思想的以至伦理道德问题等等,人们就会发现,像列宁六十多年前所说过的那样:“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因为我们对于从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价格、货币金融直到异化的消除等一系列问题的看法,都不能不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并在这种变化了的认识的基础上,探讨公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国民经济计划性的实现形式、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等重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这对于包括理论经济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是一个巨大的课题。

[1] 原载《马克思主义研究》1986年第1期,随后作者对原文作了增补。又见《吴敬琏选集》,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71—303页。

[2] 斯威齐(1972):《捷克斯洛伐克、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见保罗·斯威齐、夏尔·贝特兰(Paul Sweezy& Charles Bettelheim,1972):《论向社会主义过渡》,尚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年,第10—11页。

[3] 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和《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著名论断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第三编“社会主义”中的著名论断。

[4] 在我国经济学界,骆耕漠的多卷本著作《社会主义商品货币问题的争论和分析》第一分册(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对此作了最详细的分析。

[5] 参见W. 布鲁斯(1961):《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9—20页。

[6] 马克思(1867):《商品和货币》,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5页。

[7] 马克思(1857—1858):《政治经济学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5页。

[8] 恩格斯(1876—1878):《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08页。

[9] 同上书,第318—319页。

[10] 马克思(1867):《资本的积累过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84页;同见第688页。

[11] 同上书,第685—687、831—832页。

[12] 同上书,第688页。

[13] 马克思(1847):《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哲学的贫困〉第二章)》,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29页。

[14] 马克思(1867):《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95页。

[15] 恩格斯(1876—1878):《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09、315页。

[16] 马克思(1867):《资本的积累过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88页。

[17] 恩格斯(1876—1878):《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23页。

[18] 转引自[德]考茨基(1959):《爱尔福特纲领解说》,陈冬野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年,第83页。

[19] 同上书,第62—67、91—95、123页。

[20] 列宁(1917):《国家与革命》,见《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58页。

[21] 例如,本文作者就曾说过,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关系是否消亡,是一个只与“社会的细节”有关的“实践”问题[见周叔莲、吴敬琏(1983):《论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经济属性和商品经济属性》,载《工业经济管理丛刊》,1983年第9期]。现在看来,这些论断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22] 马克思(1867):《资本的积累过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31页。

[23] 恩格斯(1876—1878):《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09页。

[24] 尼古拉·布哈林(Nikolai I. Bukharin,1888—1938),列宁逝世后苏联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在20世纪20年代末期苏共党内大辩论中,是维护“新经济政策”的“右派”首领。1938年被作为“间谍和破坏分子”处决。1988年,苏联最高法院为布哈林和相关人员平反和恢复名誉。

[25] 叶甫盖尼·阿列克谢耶维奇·普列奥布拉任斯基(Yevgeni Preobrazhensky,1886—1937),1903年加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属于党内的布尔什维克派。十月革命后曾任俄共(布)中央委员、苏联财政人民委员。1923年以后成为托洛茨基派的主要理论家。1937年作为“人民公敌”遭到镇压。1988年恢复名誉。

[26] 布哈林、普列奥布拉任斯基(1919):《共产主义AB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第59—64、55—56页。

[27] 布哈林(1920):《过渡时期经济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第43、22—23、25—26、52、115、117页。

[28] 列昂节夫(1935):《政治经济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4年,第167—168页。

[29] 转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日本总合研究所编(1982):《现代日本经济事典》,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572—573页。根据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所谓“中小企业”的大体范围是:(1)资本总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公司或固定职工在300人以下的公司或个人,以经营工矿、运输业为主者;(2)资本总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职工在50人以下的公司或个人,经营零售业或服务业为主者;(3)资本总额在30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固定职工在100人以下的公司或个人,以经营批发业为主者。

[30] A. 托夫勒(1980):《第三次浪潮》,朱志焱、潘琪、张焱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第69—72、92—108、75—77、100—102页。

[31] 载《经济参考》,1985年10月22日。

[32] E. 舒马赫(1973):《小的是美好的》,虞鸿钧、郑关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

[33] 列宁(1894):《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摘录)》,见《列宁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1—42页。

[34] 参见考茨基(1899):《土地问题》,梁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

[35] 以上考茨基和列宁的论断,均见列宁(1899):《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见《列宁全集》第4卷,1963年,第101页考茨基在。1922年才进一步发展了他在1902年的一篇演说中提出的社会主义经济中也必须存在货币和价格的观点,否定了社会将成为单一的工厂的说法。他在《无产阶级革命及其纲领》一书中写道:“只有在两种经济中才有可能没有货币:首先是前已提到的一切原始经济。按照现代的口径一,这就意味着国的全部生产活动形成为一个单一的工厂,它由中央控制这个中央给每一,个企业分配任务,收集全部人口的所有产品,并在实物形态上将生产资料分配给各个企业,将消费资料分配给各个消费者。合乎这种条件的理想处所是监狱或者兵营。在社会主义‘自然经济’观念的背后,事实上正隐藏着这种野蛮的单调状态。”“货币体系是保证一个具有广泛繁衍的社会能够运转所不可或缺的机器。……如果为了采用自然经济的原始方法而破坏这部机器,那就是回到野蛮时代。”[参见O. 兰格(1936):《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43—46页]

[36] J. 奈斯比特(1983):《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趋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4年,第191—197页。

[37] T. 彼得斯、R. 沃特曼(1982):《追求卓越——美国杰出企业家成功的秘诀》,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4年,第121页。该书将作者名译为毕德士、华特曼。——编者注

[38] T. 彼得斯、N. 奥斯汀(1985):《赢得优势——领导艺术的较量》,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86年,第266—267页。

[39] [苏]列宁格勒大学社会科学教师进修学院政治经济学教研组(1972):《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史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第187页。

[40] 列宁:(1923):《论合作制》,见《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87页。对于列宁的这句话的含义,也有各种不同的解释。

[41] [匈]拉斯洛·萨穆利(1974):《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最初模式》,田大畏译,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页。

[42] [苏]阿·马拉菲耶夫(1975):《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理论今昔》,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79年,第71—75页。

[43] 斯大林(1934):《在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关于联共(布)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见《斯大林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04页。

[44]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1978):《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4卷,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第55—56页。

[45] 斯大林(1952):《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见《斯大林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578—582页。

[46] 斯大林(1952):《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见《斯大林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578—579页。

[47] 斯大林(1952):同上书,第579页。

[48] 斯大林(1952):同上书,第646—648页。

[49] 何伟(1980):《试论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发展阶段》,载《经济研究》,1980年第10期。

[50] 陈东琪(1985):《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理论的发展》,载《经济研究资料》,1985年第10期。作者所说的“不含市场机制的纯粹计划经济”,当是指指令性计划经济或“命令经济”而言。

[51] 恩格斯(1895):《致威纳尔·桑巴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06页。

中国工业中的双重价格体系问题[1]

(1986年7月)

在近年来的中国经济改革中,对许多原来实行行政定价制度的工业产品,采取了计划调拨部分和超定额“自销”部分按不同方式定价的制度,从而形成了“一物多价”的价格体制(在中国被称为“双轨制”)。对于“双轨制”的评价,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早在“双轨制”正式建立的初期阶段,它就一方面受到长期饱受行政性定价约束之苦的企业负责人的欢迎,另一方面也引起了某些经济学家对它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的担心。[2]到了1985年,争论更加热烈。有人认为,“双轨制”是一种“冲突型”的双重体制,它的长期持续存在,必然引起经济生活的混乱,搞得不好,甚至会导致改革的“夭折”。[3]也有人认为,“双轨制”中按市场价格销售的物资数量未必很大,但能量极大,它既促生产又压消耗,使得几种紧缺物资的供求紧张状况得到缓解,而且,“双轨制”通过逐步扩大市场销售部分的比重和调整调拨部分的价格促使“多价归一”,逐渐形成新的价格体系。因此,“双轨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创造,它提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价格改革,乃至整个改革的道路。[4]

如何估计“双轨制”的意义和作用,实际上是一个选择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战略和合理时序的问题,从而也涉及到对过去几年经济改革具体工作的评价。因此,在1985年对前几年的经济改革进行全面总结和对“七五”期间的改革进行规划设计的过程中,如何估计“双轨制”的利弊得失,便成为争论的一个焦点。

一、工业产品价格“双轨制”的由来

在传统的命令经济体制中,除了由于农村中存在集市贸易因而农产品价格存在某种“双轨制”外,在工业中是不存在合法的价格“双轨制”的。虽然在社会主义各国的“第二经济”中存在黑市价格,但它们一则不合法,二则也不占重要地位。不过在中国工业中,计划外价格的范围历来较之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要大一些,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从来没有建立起像苏联那样严格由中央控制的指令性计划制度,而从1958年的“体制下放”以来,中央计划的完善幅度和中央的控制能力更加减弱。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广泛存在着计划外的交换关系(在中国被委婉地称为“协作关系”),这种“协作物资”,通常是按高于计划价格计价的。

第二,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经济上存在“二元结构”,政府受到大量兴办小工业企业以容纳农村潜在失业人口就业的压力。而这些小工业往往生产成本很高,如不允许它们卖高价,就只好用补贴维持。所以,在1958年“大炼钢铁”期间,政府就曾明文规定小高炉冶炼的所谓“后院生铁”可以卖高价。当时一位北京大学的经济学教授还为此创立了一种理论,论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种产品有两个“价值中心”[5]。这种理论虽然在“大跃进”失败以后很快就被多数人遗忘了,但是,按“协作价格”交换的实践仍然在很大的程度上保持下来。

不过价格“双轨制”的扩大和合法化,还是近年来的事情。而原来的改革设想,并没有准备用这样的方法来实现改革。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市经济改革的试点工作主要是放在扩大企业自主权上。但是,人们不久就发现,没有其他方面改革的配套,特别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合,“扩权”并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正如赵紫阳总理1981年11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的:过去几年的“改革还是局部的、探索性的,工作中也出现了某些前后不衔接、相互不配套的问题。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总结前一段改革的经验,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反复的科学论证,尽快拟定一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6]。虽然这个改革的总体规划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能够拟定出来,但是,这一“衔接”的“配套”的改革,要以价格改革为主要内容,却是确定无疑的。

以现有的文献看,1980—1981年期间设想的价格改革的做法,大致与1967—1968年捷克斯洛伐克的做法相似。就是首先进行工业品出厂价格的全面调整,接着进行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除极少数产品外,普遍废止行政定价制度,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1981年前后,一位很有影响的经济学家、当时新建立的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负责人薛暮桥[7]写了一系列的文章论述这种设想。[8]同年,国务院设立了价格研究中心,着手进行价格改革的准备工作。

但是在以后的一段时间里,1981年所设想的价格改革并没有实现。1982年,发生了一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讨论。在这场讨论中,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商品经济属性的观点受到了批评,正像《红旗》杂志编辑部编辑的一本讨论文集所写的“前言”所说的:“认为计划调节只管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即各个企业活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生产、交换等经济活动”等,都是“不正确的观点”,而“实行指令性计划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基本标志,是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上的重要体现”,“要把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的运用纳入国家计划,作为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9]在这样的气氛下,前面所说的价格改革,特别是放开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自然也就无从进行了。

在这种情况下,改革难以在指令性计划规定的生产、投资和产品供销活动的范围内进行,它要有所前进,就只好在指令性计划范围之外,或者在它的“缝隙”之中进行。于是,“协作价格”的使用范围也随着计划外供货的扩大而扩大。到1984年,改革的气氛再次浓厚起来,它就由半合法转为合法了。

按照1984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十条规定”),生产分成计划内和计划外两个部分(这里所说的计划,专指指令性计划),企业所需的物资供应也分为两个来源,即中央统一分配的部分和自由采购的部分;与此相适应,计划内的产品实行国家用行政办法规定的牌价,计划外的产品则可以在不高于或不低于国家定价的20%的幅度内出售。1985年2月,国家物价总局和国家物资总局联合发文,取消了20%的幅度限制,于是,正式形成了按照行政命令和按照市场供求决定价格的双重定价体系。

1984年10月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三中全会取得了巨大的突破,它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事情十分清楚,为建立这样一种经济体制,关键在于改变僵化的行政定价制度,使价格既能反映成本,又能反映供求的变化。应当说,这时已经具备了全面改革工业品价格的政治前提。中国经济领导机关曾经反复讨论价格改革应首先从何处着手,后来确定,1985年先进行农产品和副食品的价格改革。这样,凡价格没有“放开”的工业品(主要是原料、能源等生产资料),其价格仍然继续保持“双轨制”。1984年年末的计划会议确定,中央给各部门、各地方计划分配物资的数量定额由以下两项决定:(1)1984年计划分配“基数”;(2)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原材料(包括制造重点设备所需原材料)。以上两项的和即为年度计划中中央分配给该单位的物资的数额。然后,由各级主管机关将指标层层分解下达,由生产单位和物资管理部门执行。

目前在一些重要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中,双重体制各自所占的比重尚无精确的统计资料,而且中央一级的指令性计划在通过部门和地方向企业下达的过程中往往层层加码,因此,从中央的角度和从企业的角度看,两者的比重也很不一致。据1986年年初全国物资工作会议提供的资料,1985年中央掌握的国家统配物资从过去的256种减少到23种,煤炭、钢材、木材和水泥四种物资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数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分别下降到50%、56.9%、30.7%和19.4%。1985年各地方、各企业通过市场组织的物资占地方企业消耗总量的比重,钢材、木材和水泥分别为38%、46%和61%。[10]当然,不同城市和地区,计划内和计划外的比重是不一样的。例如,上海市物资供应的计划分配部分就比较高,钢材为72%,生铁为66%,煤炭为90%,江苏省就比较低,分别为35%、22%、58%。事实上,情况是十分复杂的。以钢材为例,据估算,生产企业按高价卖出的钢材,只占全国钢材生产总量的15%—20%,而消费者用高价买进的,却占总消费量的40%左右。

至于计划内价格和计划外价格的差距,一些重要的短缺物资往往相差数倍,如钢材的代表品种Φ6.5线材的计划出厂价格每吨610元,1985年市场价格高达1600元,最高时达2000元(5—8月),煤炭的计划价格每吨27元,市场价格高达100元左右。当然,两者的差距往往随供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各个地区的情况也不完全一样。

二、对“双轨制”利弊的分析

双重定价体制的并存表明原有的僵化价格体制已经被突破,从而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新的活力。赞成长期保持“双轨制”的人们认为,它的积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利于增加供给,缓和供求之间的矛盾。

那些原来完全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现在有了对计划外的那部分产品进行自产自销的权力,这就大大地鼓励了企业增加生产的积极性。因为这时价格部分地成为调节企业行为的参数,许多企业千方百计地挖掘潜力,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使原来一些供应紧张的产品增加了生产和供给,减轻了短缺的程度。这对于供给的价格弹性较高的产品,如小窑煤,表现得尤为明显。近两年来我国煤炭生产以每年8.35%的速度递增,主要得益于小煤矿的增产。由于供求矛盾的缓和,计划外价格呈现下降的趋势。例如,1984年江苏省计划外煤炭的价格曾高达每吨150—200元,随着生产和供应的增加,价格已下降到80—120元一吨。双重体制打破了原有体制的僵局,部分地改变了原有体制下“为生产而生产”的局面,有利于搞活流通,促进生产和需求之间的衔接。

第二,有利于节约使用资源和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水平。

在原有体制下,指令性计划的生产任务要以国家以低价供应相应的物资为条件,企业对节约使用资源缺乏内在的动力。我国原材料、燃料消耗系数很高,固然同工业技术水平低有关,但价格偏低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落后和助长了浪费。我国能源、原材料的计划内出厂价同国际市场价格相比,明显偏低,其中,洗精煤价格只有国际市场价的45%,原油为30%,铸造生铁70%,普碳钢材60%,计划外高价能源和原材料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近或者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因此,对于用户来说,就必须精打细算、千方百计地节约使用原材料和能源,或在寻找代用品上狠下功夫。据对300个使用钢材企业的典型调查,在开始实行双重体制的1984年,万元产值的钢材消耗量比上年下降了18%。这显然同这些企业增加了节约使用钢材的内在动力有关。这对于企业管理人员来说,特别是对那些习惯于传统运行机制的管理人员来说,也是一种训练的机会,使他们能够逐步地了解和熟悉市场运行的规律性,提高经营管理的水平。

然而,持有不同意见的人们认为,以上两点好处,严格地说,并不是“双轨制”本身固有的,而是由于价格提高、克服了价格低于均衡价的扭曲带来的。所以,“双轨制”的真正优点只在于:

第三,有利于减少阻力,在力图保持指令性计划的习惯势力仍很强大的情况下在旧体制上打开缺口,扩大市场机制的作用。

前已说明,在1982—1984年期间,在中国占优势的观点是:保持指令性计划的主导地位,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大事。“双轨制”在原有体制不可能立即废止的情况下,保留部分指令性计划,使这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继续按原有轨道运行,并通过计划价格来维持原有经济利益格局不变,同时,又使计划外的那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纳入有调节的市场的运行轨道,并通过反映市场规律的价格局部地调整了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如原有体制下矿产品的价格偏低、加工工业产品价格偏高这种不合理的经济利益格局得到了部分的调整,使某些亏损行业开始盈利,使不合理价格结构下苦乐不均的状况有所缓和,并带来前面两种好处。

总之,采用“双轨制”的过渡办法能分散改革的风险,使改革易于推行。因此,这种做法得到国外某些经济学家的肯定。例如,W. 布鲁斯原来根据东欧的经验,认为局部改革的做法是不可行的,但在1985年举行的“宏观经济管理国际讨论会”上,他根据中国的经验肯定了这种做法的可行性。他说。在从配给制向商品经济体制的过渡阶段,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消费品方面曾实行过双重价格,但中国在生产资料方面也实行了双重价格,这可能是一项有益的发明创造,它是从旧体制进入新体制的桥梁,可以使行政的直接控制平稳地过渡到通过市场进行的间接控制。[11]

然而,价格的“双轨制”作为双重体制的集中表现,又不可避免地存在它的消极方面。正如赵紫阳总理最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2]上《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所指出的:“在我国的改革中,旧体制的消亡,新体制的形成,都只能是逐步的,都需要时间。改革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两种体制同时并存,交互发生作用,新体制的因素在经济运行中日益增多,但还不能立即全部代替旧体制,旧体制的相当部分还不能不在一定的时间内继续存在和运用。这就决定了改革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种种问题和矛盾复杂纷呈的局面。”这些矛盾在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主要表现是:

第一,造成企业行为的双重化,影响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

由于同一种产品的计划外价格和计划内价格相差悬殊,企业作为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总是力争压低指令性计划指标,以便把多余的生产能力用于生产计划外产品,作为原材料的购买和使用单位,则力争多得计划统一分配物资的指标。而且在计划执行中,物资通过各种渠道从计划内流向计划外,企业间合同兑现率下降,冲击计划的实现。据统计,1985年第一季度,全国18种主要工业产品中有16种没有完成合同,其中,钢铁欠交51万吨,煤炭欠交298万吨,水泥欠交47万吨,影响了若干重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若干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13]这种情况至今没有显著改善。

第二,造成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对它们进行奖惩的标准紊乱,使企业经营核算制度无法建立。

对于各个不同企业来说,计划内和计划外的分配比例并无科学根据,只能按照基数法来确定,结果原来经营得好的企业计划基数高,从计划外高价得利少,原来经营得不好的企业计划基数低,从计划外高价得利反而多。而且,只要多得到一吨低价钢材,就无异于取得近千元的补贴,而调拨转自销,就可轻而易举地使利润率加倍。这就使企业不把主要精力放在改善经营、降低消耗上,而是采取一切手段争投入指标,压产出指标。这就是说,在“双轨制”下,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从而使企业难以在同等的价格条件下开展平等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考核企业经营管理好坏的标准也发生紊乱,无论是产值、销售额还是利润等评价标准,都不免失真。

第三,给倒手转卖、牟取非法利润提供了条件,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

计划内外的巨大价差,给近年来迅速增加的非法套利活动提供了温床,大量利润在流通领域中被不法分子所获取。他们内外勾结,取得调拨物资,然后低价进、高价出,牟取暴利。1985年卡车价差最大时,倒卖一辆载重4.5吨的卡车就可以成为“万元户”。所以,我们时常可以在中国报刊上看到某投机倒把集团靠转手倒卖紧俏物资获得几万、十几万、几十万元暴利一类报道。在1984—1985年的短时间中,全国办起了约20万家“公司”,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一无资金,二无场地设备,三无确定的业务方向,专靠倒卖牟取暴利。

第四,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降低了社会经济效益。

在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双重体制既有如前所述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计划外产品的高价必然刺激某些短缺物资的增产,有利于部门间结构的合理化,但同时又刺激了一些低效率的小规模企业的高成本生产,造成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导致规模经济效益下降。近年来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在增加生产、扩大就业、拾遗补缺等方面起了不少积极的作用,但也发生了以小挤大、以落后挤先进的问题。一些小企业同大企业争原料、争动力,结果发生消耗高、效益差的小电炉、小轧钢厂大量发展,消耗低、效益高的大电炉、先进轧钢厂却因原料、能源供应不足而生产能力放空的怪事。所以,世界银行的G. 蒂德里克(Gane Tidrick)在考察了数十个工业企业以后得出结论:中国存在的多重物资供应体制和多重价格虽然提高了供给的灵活性,增加了企业自主权,但是却并没有提供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控制的替代办法,因而不免付出极高的资源代价。[14]

总之,在我们看来,双重定价体系和一物多价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一种向市场体系过渡的有益的方式,然而它的长期延续,却是弊多利少的,搞得不好,甚至会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障碍。这是因为,价格是商品经济中的基本参数,当这一参数处于严重扭曲的状态下,不仅整个经济系统由于实际上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从而无法有效地运行,而且,其他的调节参数,如利率、税率、汇率,也由于缺乏合理的价格基础而难以制定和运用,因而也不可能进行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管理。

三、对可能解决办法的分析

究竟如何对待上述令人烦恼的摩擦和弊病呢?这是所有关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人们面临的尖锐挑战。人们提出了多种多样的解决办法,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三类:(1)重新实行集中化,回到原有体制,至多在占主导地位的命令经济的旁边,保留一小块“市场调节”和多少具有灵活性的价格的活动场所;(2)立即结束双重体制,消除旧价格体制的残余,一举实现定价机制的完全自由化;(3)把双重体制当作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换的过渡阶段,逐步地转入新体制的运行轨道。虽然在目前的双重体制下,回到旧体制去的危险是始终存在的,但是至少在目前还没有人公开地提出第一种意见。至于第二种意见,由于在短期内消除旧体制的一切因素是明显地不可能的,因此似乎也没有人明确提出。这样,留下来有争论的问题就只在于实现过渡的方式和速度了。在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称为“尽快过渡论”。例如,有作者认为,“双轨制弊大于利,应尽早过渡”。[15]也有人从目前城市经济中占支配地位的还是旧体制,新体制由于配套不足无法有效运转立论,认为“近年来经济波动的体制根源在于新旧两重体制的相持状态”,“根本改善的出路……就在于打破新旧体制相持的状态,使新经济机制能较快发挥主导作用”。[16]持这种观点的人们认为,在目前这种旧体制只是被打开了若干缺口,新体制还不能作为一个系统有效地发挥作用的条件下,存在着经济波动加剧和走回头路的严重危险,因此,应当力争早日打破目前这种双重体制相持、双轨价格交错的困境,使新的经济机制尽快地起主导作用。实现了这一点,虽然并不意味着双重体制并存的局面的结束,但是由于市场机制能够发挥它的功能,反而会使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进入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他们主张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在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建立竞争性市场和建立间接调控体系等三个互相联系的方面,有步骤地进行同步配套的改革。其首要步骤,则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初步理顺价格,同时建立起新的财政体系和金融体系的框架。

相当多的人认为前一种想法过于理想化。他们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市场发育程度低下的发展中国家,不能追求双重体制很快过渡到单一的商品经济轨道上去。因此,他们主张采取“走小步”“渐放渐调”,比如说,每年将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的物资数量增加10%到20%,同时对计划价格作少量的调整。这样,可望在5到10年的时间内实现价格体系的合理化。

支持这种观点的有多种论据,其中包括:应当保持前几年改革战略的延续性,而不应在没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走一条“大配套”改革的新路子;“双轨制”增加供给、搞活市场的积极作用正在发挥,没有必要过早地加以改变;“双轨制”提供了一种形式,“使得在整个庞大的运行体制转换结束之前就能冲决企业的不平等‘种姓制度’”,保证“企业挣脱行政隶属和等级差别的羁绊”;[17]等等。不过在我们看来,最有力的论据还在于,目前的经济情况不允许采取大的改革动作,在短期内实现由旧体制占主导地位到新体制占主导地位的过渡。正如刘国光所说:“要实现这种过渡,首先还是要解决国民经济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宏观平衡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论是计划体制的双轨制,物资流通体制的双轨制,以及集中反映这两者的价格双轨制,都不可能消失。”而由于“上述宏观平衡问题一时难以彻底解决……双重体制向单一新体制的过渡以及双轨价格向单轨的新价格体系过渡的时间恐怕很难如中外经济学者所希望的缩得很短”[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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