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以来,中国始终把这种改革的注意力集中在城市国营工商业方面,进行了成效不彰的努力。直到1980年秋季在农村大规模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中国经济才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局面。所以,农村改革是中国经济改革实践的真正起点。
本章的任务,就是分析农村改革的起因、成果以及进一步改革的前景。
3.1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其对经营制度的特殊要求
农业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切发展都是从这里开始的。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农业的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些国家的发展态势。
3.1.1 农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经济学家通常把农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1]:一是产品贡献。在所有的产业部门中,“农业是唯一生产食品的部门。没有钢或煤,或者没有电,人类仍能生存,但是绝对不能没有粮食。大多数制成品实际上都有替代品,但粮食却无可替代。”[2]农产品商品剩余的增长,是非农产业部门发展的先决条件。二是市场贡献。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农业是工业以及整个非农产业产品的主要购买者和消费者。三是要素贡献。同样,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农业既是国内储蓄和投资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力的主要供给者。在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国家,以农产品剩余为代表的农业储蓄和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非农产业部门发展的原始动力。四是外汇贡献。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工业还没有成长到足以用自己生产的工业品出口换取自身所需要的资本品的程度,农业就成为出口换汇的主要部门。
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以上四方面的作用并不是同等重要的。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农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基本部门,所作的产品贡献、要素贡献、外汇贡献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发展的后期阶段,工商业的主导作用渐趋突出,农业的要素贡献、外汇贡献和市场贡献的作用逐步削弱。但是,随着城市人口增长,农业部门对经济增长的产品贡献作用再次突现出来。即使已经实现初步工业化的国家,如果农业基础受到削弱,也会对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损害。
当人均收入水平超过一定阶段后,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增长由上升转为下降。[3]与此同时,出于对高品质生活的需求,人们愈来愈期待农业能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社会提供休闲、旅游和教育等产品。于是,以绿化、美化和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为目的的植树造林、种草种花等生产和经营活动,在农业中迅速发展起来,形成了一种新的农业贡献,即生态环境贡献。世界银行的报告认为,农业作为环境功能的提供者,通过固碳(指捕获、分离、存储,或再利用二氧化碳)、流域治理和保持生物多样性等一系列手段,向社会提供了多样化的保持生态环境的功能。[4]
中国大部分地区属于大陆性季风气候,降水集中于夏季,农业依靠人工灌溉,大型水利工程还需要由国家来兴办。因此,从远古以来,中国农业就保持着土地、水利和农耕三位一体的格局。秦汉时期,采用了授田制,土地虽然归国家(皇室)所有,但这些土地交给农民耕种,国家收取赋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到唐代,形成了土地租佃制度,不论官田、私田都租给农户耕种,纳租方式一般采用定额租制,实行分成制的比较少。到明代以后,土地制度更趋成熟,出现了永佃制。所谓永佃权,指的是“一田三主”制度。“三主”是指业主、大租主和佃户。业主指原来的地主,拥有“田底权”;大租主即拥有永佃权的佃户,为提高地力曾进行过资本投入,在所租土地上兴修水利,进行土地整治,提高土壤肥力,拥有“田面权”;有时“大租主”还将土地转租给更小的佃户,使这些小佃户能在租来的土地上建立自己的家庭农场。此外,政府也在兴修大规模水利工程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1.2 农业是一个适合于家庭经营的生产部门
虽然农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仍然有许多国家的农业处于衰败状态,影响了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发生,往往与没有选择适宜的农业经营方式有关。
农业有两种最基本的经营方式:一种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另一种是以资本主义的或公有的大农场为基本经营单位。
在社会主义各国曾普遍流行着集体农业优越于家庭农业的论调。即使共产党内对农民问题有较开明态度的人士也反对“先合作化、后机械化”,他们并不否认集体农业更为优越,而只是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集体化是机械化的必然产物,因而反对超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拔苗助长地发展集体农庄。即使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人们的头脑中还是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那就是家庭承包是在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时才需要采取的制度,待到农业生产力有了提高,实现了机械化,就要“重新归大堆”(再次合作化)。
以上这些观点的共同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根据英国19世纪的情况作出的论断:和在工业中一样,在农业中也是大生产优于小生产,大生产排挤小生产;由于农民的家庭农场具有落后性,它不是为资本主义的大农场所代替,就是为社会主义的大农场所代替。马克思说:“大工业在农业领域内所起的最革命的作用,是消灭旧社会的堡垒——‘农民’,并代之以雇佣工人。”[5]“农业和工业完全一样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也就是说,农业是由资本家经营”。[6]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社会主义运动中发生了一场关于农业中大生产是否比小生产更优越的争论。当时,社会民主党的领袖人物大卫(Edward David, 1863~1930)和伯恩斯坦等质疑马克思的论断,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经济还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考茨基(Karl Kautsky, 1854~1938)在《土地问题》一书中捍卫了马克思的观点,断言“资本主义性质愈来愈发展的大农业”正在取代农民的小生产,“社会发展方向在农业中和在工业中是一样的”。[7]列宁高度评价考茨基的这本著作,认为它是“《资本论》第三卷出版以后当前最出色的一本经济学著作”,[8]并在自己的《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等著作中阐述了相同的观点。
改革前,苏联、东欧、朝鲜、越南、古巴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制度。在这些国家里,政府为了控制与农产品生产和消费有关的经济活动,首先在农业中推行了集体化,将土地、牲畜等农业生产资料收归公有,建立起以准国有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集体农庄或人民公社。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实行指令性计划,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义务按计划的要求将自己的产品以极低的价格“交售”给政府。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种观点都是有争议的。
一些学者指出,目前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选择了以私人农场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农业组织模式。私人农场可以是实行雇佣劳动制度的资本主义大农场,也可以是以农场主家庭成员劳动为主的家庭农场。资本主义大农场制度一度在英国等国家盛行,但20世纪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情况表明,即使在机器耕种和农业高度社会化的情况下,家庭农场制度仍然具有优越性和生命力。在大农场曾经一度占有优势的英国,目前家庭农场仍然占农场总数的52%,大农场仅占23%。[9]
在中国,长期领导农业工作的杜润生首先提出集中经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农业生产的特点不相适应的问题。他说,农业生产是有生命的物质生产和再生产,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农业受自然界变化多端的多种因素的制约,需要有人细心地、随机应变地以高度主人翁的责任感来照管它。(2)农业的收益集中在最终产品上,这就要求把生产者的利益和最终经济成果挂上钩。(3)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要努力养地,才能越种越好,这就要求生产者与土地之间建立稳定的切身利益关系,使生产者从长远利益出发,高度关怀土地。凡此种种,都使家庭承包经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10]
农业经济学家陈锡文把杜润生的以上思想发展为不仅适应于此时此地的中国农业,而且适应于农业一般的理论。他指出,农业生产最突出的特点是:第一,它的生产过程是与动植物的生命过程合二为一的。这就要求生产者经常和细心地照料作为劳动对象的动植物的生活和生长,及时根据它们的成长情况采取对应的措施。第二,它受到气候等非人力所能控制而且变动不居的日照、降水、气流等地球自然过程的决定性影响。这些与工业有很大区别的特点对农业生产者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也就是必须准确地掌握动植物的生命状况和自然界变化的信息,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两个方面决定了农业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必须具有生产者(劳动者)拥有包括特指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内的全部控制权的特点。[11]
如果仅仅是为了适应上述特点,经营活动由所有者进行,而直接生产活动由雇来的劳动者进行也是可行的和有效率的。但是,农业生产中对雇佣劳动进行激励的难点在于:由于动植物的生命活动具有连续性,劳动者付出的全部劳动最后将体现在动植物的产量上,而不可能像在工业中那样,分别计量生产过程各个环节上劳动者付出的有效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如果不联系最终的产量来评价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亦即不使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作用于生物的整个生命周期,就不可能准确地计量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农业劳动工种繁多、作业分散、季节差别大,就更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但是,如果把这个问题交给家庭去处理,事情就简单多了。由于家庭是一个关系十分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家庭成员之间目标差异和利益摩擦不大,很少计较每个人的劳动付出和经济收入,这就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具体说来,家庭经营具有这样的优点:(1)可以实现家庭内部劳动力的优化组合与优势互补。家庭协作使他(她)们具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函数,交易成本较低。(2)决策成本很低,家庭决策主要是几个关键成员的共同决策,信息比较充分。家庭决策具有快速、灵活、方便、权威、随机等优点,很能适应变化的情况。(3)承担风险的能力比较强。由于在家庭内部存在着血缘关系,凝聚力强,对投资收益的计算也比较充分。(4)在家庭内部进行分配,节省了分配的成本,避免了结算、计量、划分、监督的成本。(5)管理成本较低,利用机会的成本也较低。总之,由于家庭是一个集生产、消费、教育、抚养子女于一体的社会基本经济细胞,具有持久的稳定性,利用了家庭内部的自然分工,减少了决策成本,几乎不存在度量、监督等交易成本,这使家庭经营较之其他经营形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正像经济学家林毅夫等人所说:“农业因具有内部规模经济不显著、劳动的监督和度量都极其困难等特点,而成为一个适宜家庭经营的产业。”[12]
也有一些学者不同意上述观点。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家庭农场将被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大农场所取代的传统论断是无可辩驳的;农民家庭农场富有生命力的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极其有害的”。[13]
20世纪70年代末“文革”结束以后,在农业凋敝,农村经济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并以包产到户的形式转向了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农业生产模式,促进了农业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但是,在农业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以后是否需要再次进行集体化,以公有制的大农场取代个体家庭农场,还是人们热烈争论未作定论的问题。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研究,中共中央才作出了官方的结论。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家庭“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14]
3.2 承包制改革以前的农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通过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西藏自治区除外)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但是不久以后,就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农民的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并在1958年确立了“一大二公”“农村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
3.2.1 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
1948~1952年,中国各地区从北到南地完成了土地改革。在农民分得了一份土地以后,中国农业就面临发展个体农业还是实现农业集体化的两条道路的选择。当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层中存在两种互相对立的意见:一方面是得到刘少奇支持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的主要领导人邓子恢等。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的基础上。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他们遵循1945年中共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实现社会主义要分两步走的纲领,认为应当给予农民土地买卖以及租赁、雇工、借贷的自由发展农业;并且认为那种企图立即动摇、削弱甚至否定私有基础,实现农业合作化的想法,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15]另一方面以毛泽东为代表,认为土地改革的胜利完成已经结束了民主革命,应当把“做社会主义革命的文章”提上议事日程,其办法是大力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16]
这一争论的结果是,毛泽东在1955年中期发动了对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等人的“右倾路线”的批判,然后就在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政推动下,掀起了“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
毛泽东在1955年发动农业集体化,是1952年以来中国事态发展的必然产物。第一,1952年土地改革结束以后,毛泽东决定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二,从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实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路线。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发展重工业的条件下,如何通过非市场的方式取得工业化所必需的资金、粮食和农产品原材料,就成为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正如毛泽东所说,国家工业化“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如果没有足够的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首先就不能养活工人,还谈什么发展重工业?”[17]
1952年1月,主管经济工作的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陈云提出:为了取得足够的粮食,今后若干年内粮食将是不宽裕的,因此,征购粮食,把全部余粮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掌握到国家手中是必要的。“目前先做准备工作,在1952年夏收时,采取合作社动员收购和地方政府下令征购的方式,重点试办,以观成效。如试验成功,即于1952年秋后扩大征购面,逐渐在全国实行。”[18]陈云认为:“如果继续采取自由购买的办法,我看中央人民政府就要天天做‘叫化子’,天天过‘年三十’。”他说,在实行统购统销以前,也曾认真考虑过,是否会出什么乱子。“但是,回过头来想一想,如果不这样做又怎么办?只有把外汇都用于进口粮食。那么办,就没有钱买机器设备,我们就不要建设了,工业也不要搞了。”[19]因此,中国政府在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后不久,即1953年10月,宣布对粮食、棉花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即计划收购和计划销售制度。
在存在成千上万户独立农户的条件下实行统购统销,用政府规定的价格从千家万户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是有很大困难的。由于统购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格的水平,政府的征购受到个体农民的强烈抵抗,而政府很难加以控制。于是,在1954年出现了“家家谈粮食,人人说统购”的全国性风潮。这一风潮清楚地表明,不把农民组织在国家控制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就很难从农民手中拿到足够的资金、粮食和农产品原料。这使毛泽东在1955年夏季发动了农业合作化的“社会主义高潮”。
这次运动以批判邓子恢为代表的“右倾路线”开始。在政治运动的强大压力下,只用了大约一年的时间便废除了农业的家庭农场制度,实现了“高级合作化”。1955年夏,全国还只有500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45%。在发动合作化运动17个月以后的1956年末,高级社已有54万个,入社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到1957年冬,政府宣布实现了合作化,全国有近1.2亿个个体家庭农户被组织成为75.3万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0]
在实现合作化以前,中国农村存在少量以土地参与分红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在社员自愿加入并拥有自由退出的权利的条件下,这些互助合作组织能够通过如林毅夫所说的“自我实施的协约”来解决对劳动的度量和监督的问题[21],因而具有一定的制度效率,农业生产也是不断提高的。1955年的“合作化高潮”改变了合作社的性质,合作社由自愿加入变为在“大批判”的社会强制下组建,实质上是准国有制的经济组织。
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个体农民的财产已经合并为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在社员不能自由退社以及合作社由“干部”进行管理和支配产品的条件下,除了国家不包工资分配外,它已经与国营企业没有区别。同时,粮食和其他农产品都掌握在干部手里,不怕农民不向国家交售。
不过,这些农业生产合作社细小分散,每个合作社只有一两百个农户,全国有75万多个合作社,基层政府很难直接控制。为了“便于领导”[22],中共中央在1958年3月30日发布指示,要求把小社并成大社。1958年6月进一步号召把高级社合并组成“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人民公社。[23]由此在全国掀起了“大办人民公社”的运动。1958年秋季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最初实行“一级核算”即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原来的高级社并入公社,成为公社和生产大队下属的三级机构——生产队[24],它们拥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都无偿地转归公社所有,由公社统一支配;全公社的劳动力则按照军事编制归公社统一调配。在这种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公社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统负盈亏。在公社化的条件下,农民被编进了公社这个具有严整纪律的军事化组织;连一日三餐,也要“组织起来”,在公共食堂进行。
专栏 3.1 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8年7月1日,毛泽东的秘书、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陈伯达在北京大学庆祝“七一”中共建党37周年大会的讲演中,传达了毛泽东的一段“最新指示”:“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为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随后,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决议,确认“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至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
于是全国农村迅速兴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将高级农业生产社合并为人民公社;原高级社的一切财产交给公社;社员也全部交出自留地,并将私有房基地、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悉数上交,归公社所有。经过这场“一平二调三收款”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到1958年10月底,全国原有的74万多个高级社已经被改组为2.6万个人民公社,平均28.5个高级社合并成一个人民公社,每个公社平均有4 500多农户。公社下设生产大队,作为管理生产、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在分配上,除实行固定工分制外,还实行粮食供给制,即不论每户劳动力多少,都按照人口定量免费供应粮食,并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公共食堂,所有社员都必须在公共食堂领取饭食,严禁在家开伙。
但是,人民公社化运动很快就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1959年全国的谷物产量下降了15%,1960年又降了10%。1960年,城乡人均粮食消费量由1957年的203公斤下降到163.5公斤,下降了19.5%;农村人均粮食消费量更是下降了23.4%。于是,在城市居民中普遍出现了由于营养不良引起的浮肿病。在农村,更使2 000万~4000万人因饥饿而死亡(见本书第2章2.1.3)。这样,农业就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受伤害最深的部门。人民公社的合法性受到了广大农民的质疑。形势迫使政府调整原来的政策。
1959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郑州会议决定将人民公社的规模划小,公社总数由原来的2.6万个增加为7.5万个;同时,决定把公社所有制改为以生产队为基础、分级领导的体制,生产队的平均规模为100~200户,相当于高级社。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赋予生产队下属的生产小队(平均规模约为20~30户,相当于原来的初级社)小部分所有权。1962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原来的生产小队改称为生产队(同时将原生产队改称为生产大队),并以之作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
1961年5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修订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改了原来社员只能在公共食堂吃饭的规定,改由社员自己决定。同时,社员被允许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不过,1962年毛泽东在北戴河中央工作会议上批评“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个体工商业户)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是“复辟资本主义的黑暗风”以后,自留地再次被作为“资本主义尾巴”遭到取消。
1976年“十年动乱”结束之后,从安徽和四川两省开始,农民自发地要求实行包产到户。1980~1982年期间,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同时实行政社分设。到1984年,占全国99%以上的农村地区完成了政社分设,建立了9.1万个乡(镇)政府,同时成立了92.6万个村民委员会。这样,人民公社也就不复存在了。
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十年》(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改革出版社,1988年)和其他材料编写。
3.2.2 “人民公社”制度下中国农村的基本状况
在政府控制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定价权的情况下,政府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多种形式,从农业取得大量收入。
据有关部门测算,1951~1978年间,农民以税收形式给国家提供了978亿元,以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形式给国家提供了5 100亿元;同期国家对农业的投资仅为1 763亿元,收支相抵,农民共为工业化提供净积累多达4 340亿元。1962~1978年的16年间,粮食生产只有5年略有盈利,每亩[25]平均盈利仅为2~5元,其余年份均出现亏损,就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1957~1978年的21年间,农民年人均收入由73元增加到133.6元,平均每年增加2.9元,扣除物价提高因素,实际纯收入平均每年增加1元。[26]国家一级财政收入中,直接或间接来自农业的约占一半,1952~1978年的20多年间,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额占外贸出口额的62.6%~90.6%。[27]农民创造的大部分收益被国家拿走。[28]
由于“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大跃进”运动造成了生产下降、粮食短缺等严重的经济困难和社会灾难,政府不能不对人民公社和农业政策作出调整。从1959年2月的中共中央政治局郑州会议开始,人民公社实行了“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分级所有”的体制,基本核算单位也从公社逐步下移。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决定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小队(这时已改称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这种体制一直维持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
虽然经过了以上调整,农业的经营体制和农村政策仍然未能改变其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和不受农民群众欢迎的基本状况。对于合作社时期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农业和农村的基本情况,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曾经作出了如下的估计:“从一九五七年到一九七八年,全国人口增长三亿,非农业人口增加四千万,耕地面积却由于基本建设用地等原因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因此,尽管单位面积产量和粮食总产量都有了增长,一九七八年全国平均每人占有的粮食大体上还只相当于一九五七年,全国农业人口平均每人全年的收入只有七十多元,有近四分之一的生产队社员收入在五十元以下,平均每个生产大队的集体积累不到一万元,有的地方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29]
具体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第一,政社合一制度(包括户籍制度、粮票制度、口粮制度以及政治思想控制等)的确立,使农民失去了支配自己财产、劳动和产品的权利乃至人身自由。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生产资料由谁供应,直到每月吃多少斤粮食,其中粗粮、细粮各占多少,甚至可不可以进城访友购物,都一概由政府和干部说了算。计划层层下达,各级干部催种催收、分钱分粮,作为生产主体的农民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对粮、棉、油菜籽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由国营商业部门和准国营的供销社垄断经营,严禁农民从事长途贩运等商业活动。
第二,以激励方式而论,在高级社时期,对社员实行评工计分制度。[30]到了人民公社时期,大多数地方采取了“死分死记”、固定工分的做法:生产队为年龄相仿、性别相同的劳动者制定了相同的工分标准,然后按出工日数计工。在人民公社“出工一窝蜂,干活大呼隆”的集体劳动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于是,“搭便车”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打击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第三,从农民收入看,他们终年劳累,收益却极低。即使在没有出现大灾的年份,温饱往往也难以得到保障,更没有储蓄可言。1978年还有约2.5亿农民,即全体农村居民的30.7%处于赤贫状态。[31]
3.3 农业承包经营(“包产到户”)的推行和效果
农民是“一大二公”体制的主要受害者。他们一有机会就要求退回到“单干”的经营制度去。从1956年实现合作化到1976年“文革”结束前,农民“包产到户”的努力曾经三起三落,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各种形式的农业承包经营(“包产到户”)制度才得到广泛普及,并使中国经济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3.3.1 1976年以前“包产到户”的三起三落[32]
“包产到户”是我国农村改革中一项发挥了重大作用的制度安排,但正如本章3.1.1节指出的,在中国农业发展历史中,早就有过这类将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与较大规模的地产联系起来的制度安排。所以,土地转归集体所有以后,农民往往很自然地还希望自己能够包租集体的土地,建立自己的家庭农场。但是,农民的这种诉求遭到了坚决的拒绝和严厉的镇压。于是,就有了1976年之前“包产到户”的三起和三落。[33]
下面简略地考察一下这三次“包产到户”的来龙去脉。
第一次“包产到户”浪潮发生在1956年秋季,即高级社刚刚普及不到一年时间。当时农村自发地出现了包产到户、按农业最终产量来计算社员报酬的做法。这种做法最先产生于浙江温州、安徽芜湖和四川成都等地区。其中温州地区有1 000多个高级社17.8万农户实行了“包产到户”,占全区农户总数的15%。时任中共温州专区永嘉县县委副书记的李云河总结该县燎原社“包产到户”的经验,写了一篇题为《“专管制”和“包产到户”是解决社内主要矛盾的好办法》的文章,发表在《浙江日报》上[34],并得到县委的支持。
1957年夏开展“反右派运动”以后,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在全国农村进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大辩论”。在批判斗争中,“包产到户”被贴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标签。10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温州专区纠正“包产到户”的错误做法》的报道说:中共温州地委在8月中旬召开的扩大会议上对“包产到户”开展了批判,决定“坚决、彻底地纠正这种错误做法”。温州专区各县也在干部中开展了批判“大辩论”,许多干部遭到批判和处分。李云河被打成“右派分子”,下放劳动改造。全区因参加“包产到户”被判刑的多达20余人。在此期间,《人民日报》和各地党报也纷纷发表文章,对“包产到户”进行严厉的批判。
第二次“包产到户”浪潮发生在1959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和实现公社化以后,农村大刮“共产风”“浮夸风”“命令主义风”“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化风”,农民深受其害。眼看着农业生产和农民基本生活很难维持,一些地区为谋求自救之道,就在把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小队的同时,搞起了“包产到户”。但是,这些地方刚刚开始实行“包产到户”,就遇上了庐山会议后的“反右倾运动”。于是,它就被当做“右倾机会主义”的重要表现受到批判。11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说是“1959年5、6、7三个月中国农村出现了资本主义的幽灵,要把人们拖回‘一小二私’的互助组或者单干户的老路上去。”这篇评论员文章认为:“‘包产到户’是右倾机会主义的主张和活动。”“‘包产到户’是极端落后、倒退、反动的做法。”因此,“‘包产到户’这种毒草必须连根拔掉,统通烧毁,一个‘点’也不许留!”《光明日报》也在12月4日发表《“包产到户”是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在农村复辟资本主义的纲领》的署名文章,把“包产到户”的性质提高到“复辟资本主义的纲领”的高度。许多支持农民“包产到户”要求的干部也被戴上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帽子。
时间没过多久,这些极“左”做法的恶果就全面暴露出来了。农村的情况尤其严重,出现了全国范围的大饥荒(见本书第2章2.1.3)。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第三次“包产到户”的浪潮。当时,一些地区的农民饥寒交迫,非正常死亡大量发生,集体经济已经完全没有力量维持社员的基本生存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安徽省原来也是头脑发热的领导人开始冷静下来,采取了“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办法,希望依靠这种办法恢复农业生产和维持农民的生计。到1961年3月,实行“责任田”的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已经占到安徽农村生产队总数的39.3%。其他一些地方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
但是,毛泽东认为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把基本核算单位降到生产小队,就能在集体经济的范围内解决农民缺乏积极性的问题,而“包产到户”属于私有性质,是绝不能接受的。所以,在1961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明确指出:“目前在个别地方出现的包产到户和一些变相单干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原则的,因此也是不正确的”,“要逐步地引导农民把这些做法改变过来。”在1962年1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即“七千人大会”)上,毛泽东批评了中共安徽省委负责人支持农民搞“责任田”的做法。3月20日,安徽省委作出《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但是也有一些领导人认为,“包产到户”不失为当时形势下可以选择的一种办法。例如,1962年6月下旬中共中央书记处开会听取华东地区的汇报,与会人员中赞成和不赞成“包产到户”的各占一半。邓小平在会上引用四川农民的话说:“不管黑猫黄猫,能逮住老鼠就是好猫。”会后,陈云和邓子恢也向毛泽东提出,有些地方可以用“包产到户”的办法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以迅速恢复农业生产。[35]
这么多的党内领导都同意实行“包产到户”,使毛泽东十分震怒。于是,他在1962年8月的中央北戴河工作会议和9月24~27日召开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发表了“重提阶级斗争”的多次讲话。在这些讲话中,他严厉地批判了所谓“复辟资本主义”的“单干风”“翻案风”“黑暗风”,提出了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1963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认为中国农村中出现了严重的、尖锐的阶级斗争情况,提出了“任何时候都不可忘记阶级斗争、不可忘记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等口号,决定要在全国农村开展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这个政治运动,正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序曲。
3.3.2 1980年以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迅速普及
十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面对满目疮痍的农村经济,安徽等省的党政领导焦急地寻求摆脱困境的道路。一些地区的农民再次提出“承包”的要求,这次努力终于得到了一些较为开明的领导干部的支持。
当时各地出现的农业承包制度存在“包工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又称“大包干”)三种最主要的形式。[36]我们现在通常称为“包产到户”的,其实是“包干到户”(“大包干”)这种形式的“承包制”。
“包工到组”是集体经济内部的一种劳动组织方式和劳动报酬分配方式。它的基本做法是:生产队将规定了工作时间、作业质量和报酬标准的作业量包给作业组,并根据承包者完成任务的好坏给予报酬。由于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应得报酬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作业组通常可以自愿组合,所以它与“大呼隆”的作业形式相比,能够减少监督费用和“搭便车”行为,较好地调动起劳动者集体的生产积极性。
“包产到户”是集体经济内部的另一种劳动组织方式和劳动报酬分配方式。它的特点是,改变了对劳动的考核方式,由直接计量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改为通过产出计量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它的基本做法是:作为土地所有者和农业经营者的生产队将规定了产出要求的土地发包给农户耕作,收获的包产部分全部交给生产队,超产部分全部留给承包户或由承包户与生产队分成。“包产到户”与“包工到组”的区别是:(1)绕开了农业中阶段劳动成果不易考核的难题,由承包生产过程的某一个阶段扩展到承包整个生产过程;(2)绕开了作业中的劳动监督难以实施、“搭便车”行为难以制止的难题,将承包主体由作业组群体改为单个农户。
“包干到户”意味着农业经营方式的根本改变,由集体经营改为农户在承包(承租)来的土地上经营自己的家庭经济,被人称做“分田单干”。它的基本做法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一般由村委会代表)按人口多少或按劳动力多少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农户按承包合同完成国家税收、统派购或合同订购任务,并向生产队上缴一定数量的提留,用作公积金和公益金等,余下的产品全部归农民所有和支配。“包干到户”和“包产到户”的最大区别是取消了生产队统一经营和统一分配,“交够了国家的,留足了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专栏 3.2 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的契约
1978年,安徽9个月没下过透雨,出现了百年不遇的大旱,秋种无法进行。针对这种情况,中共安徽省委决定让农民“借地度荒”,即由集体借给每个农民三分地种菜;对能够播种小麦的土地只要能够种上就不计征购;利用荒岗湖滩种植粮油作物,谁种谁收。凭着“借地”的缘由,“包产到户”找到了复活的机会。
这年秋季,安徽滁县地区的一些公社采取了“包产到组”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他们把这种做法称为抵御旱灾的“秘密武器”。
更进一步的做法是滁县地区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带头实行的“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有20户人家的小岗生产队,先分成4个作业组,没有干好。又分成8个作业组,还是干不好。刚担任生产队副队长的严宏昌去向老农关庭珠请教。关庭珠说:“1961年的‘救命田’很中用,一干就增产。”严宏昌说:“好,就那么干,干脆一杆子包到户!”在社员大会上,严宏昌说:“咱们干脆承包到户,秋后打下粮食,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再不用记工分了。”参加会议的人一致叫好。到会的21位农民,在下面的字据上3人盖了私章,18人按了手印:
1978年12月 地点:严立华家
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如以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的上交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如不成,我们干部坐牢杀头也甘心。大家社员们保证把我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
当年,小岗生产队粮食产量即达到13万多斤。这一事件后来就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性标志。1979年,中共安徽省委又将肥西县山南公社自发实行的包产到户正式定为试点。
根据杨继绳《邓小平时代——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年纪实》上卷(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编写。
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包产到户”浪潮首先在安徽兴起。1978年末,安徽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达到1 200个,1979年又发展到3.8万个,约占全省生产队总数的10%。四川、贵州、甘肃、内蒙古、河南等地的“包产到户”也有了相当规模的发展。
但是,当时的中央领导仍然谨守“两个凡是”的原则,自然就不会允许毛泽东所反对的“包产到户”。1978年12月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审议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也没有能够摆脱极“左”的思维定势,规定了“不许分田单干”和“不许包产到户”。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把“两个不许”改为“一个不许、一个不要”,即“不许分田单干”和“不要包产到户”。“包产到户”由“不许”改为“不要”,口气比较缓和了;“分田单干”即“包干到户”仍然严格禁止。[37]
在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思想解放运动中,“两个凡是”的方针受到了批判。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选举胡耀邦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持中央工作。这意味着邓小平掌握了实际的领导权。但在各级党政机关仍有不少人坚持反对“包产到户”,认为这“无异于背弃社会主义道路”。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工作人员谈话中,明确肯定了一些地方进行的“包产到户”和“大包干”试验。[38]同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专题座谈会纪要(中发〔1980〕75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这份文件强调,推广责任制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允许有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凡是有利于鼓励生产者最大限度地关心集体生产,有利于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增加商品的责任制形式,都是好的和可行的,都应加以支持,而不可拘泥于一种模式,搞一刀切。”“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这一文件下发后,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都有所发展。其中发展最快的是“双包”,即“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