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中国国企改革的重要领导人袁宝华在一次访谈中详细说明了“扩权让利”方针的决策过程。据袁宝华回忆,受李先念的托付,1978年10~12月间,国家经委代表团对日本企业进行考察。代表们“深感我们的企业必须进行改革,要给企业更多的自主权”。李先念在听取代表团汇报后说,经济要搞好,首先是企业要搞好,要扩大企业自主权见贺耀敏。:《扩权让利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访袁宝华同志》,载《百年潮》,2003年第8期。
[30]周太和等(1984):《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66页。
[31]例如,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领导看来,1978~1980年扩大企业自主权的“五个文件名义上叫扩权让利的文件,实际上是扩权有限,让利也有限。”见贺耀敏:《扩权让利: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访袁宝华同志》,载《百年潮》,2003年第8期。
[32]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承包制处理国家和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
[33]“内部人控制失控”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容易出现的缺陷。当现代公司的股东由于股权过于分散或其他原因失去了对公司的剩余控制权时,就会出现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收入索取权不相匹配的情况。公司被“内部人”所控制,往往会作出损害股东利益的决策,并使公司走上衰败的道路。近年来,西方企业管理学刊物上有大量文献讨论如何防止这一问题的发生,说明它对企业经营危害的严重性。
[3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在我国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时出现的特殊概念。1982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对法定代表人作出界定,指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是该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按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能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至此,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中正式确立。
[35]也有些经济学者认同这种对“两权分离”的理解,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日本企业成功的重要经验在于“架空所有者”的制度安排(见吴家骏:《日本的股份公司与中国的企业改革》,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4年)。这种认识一直延续下来。还有一位曾经考察过日本多家企业的经济学家就主张,在国有企业改造的过程中首先应通过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实现股权多元化和分散化,使经营者主宰企业,架空所有者,实现企业自主经营;另一方面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结构,构筑“利益防线”,使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不与股权挂钩,而是主要源于工资、奖金等经营业绩上,在此基础上实现企业的自负盈亏。见赵杰:《独立董事是否画饼充饥?》,载《财经时报》,2001年8月21日。
[36]吴敬琏(1996):《公司应否设立固定的“法定代表人”》,见《构筑市场经济的基础结构》,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第117~124页;方流芳(1999):《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3~4合期。
[37]《中国财政年鉴》(各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谢春涛:《国有企业改革的曲折与前景——专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杨启先》,载《百年潮》,1997年第6期。
[38]《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对公众公司提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当时称为“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39]外贸行业和电信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不是由经贸委的国家局行使,而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MOFTEC)和信息产业部(MII)分别行使。
[40]例如,电力部门采用“网厂分开,竞价上网”的方针,将发电和售电两个环节放开,至于输电和配电两个环节则组织垄断性公司,让它们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监管下经营。
[41]20世纪末期,原有的国有大型企业在海内外证券市场陆续上市的有:青岛啤酒(1993 年香港H股,同年上海A股)、中国移动(1997年香港红筹股)、中国石油(2000年香港H股,2007年上海A股)、中国联通(2000年香港红筹股,2002年上海A股)、中国石化(2000年香港H股,2001年上海A股)、宝钢股份(2000年上海A股),等等。
[42]洪虎(1995):《<关于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草案)的说明》,见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编(1995):《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文件汇编》,北京:改革出版社,1995年,第85页。
[43]方流芳(1999):《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3期。
[44]青木昌彦(1994):《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问题》,见青木昌彦、钱颖一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年,第 15~36 页。对于青木昌彦以及其他人对于这一问题的论述,有些中国经济学家有异议。后者认为,“国有企业某种形式的‘内部人控制’,能够产生直接的激励效果,硬化预算约束,从而大大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见张曙光:《企业理论创新及分析方法改造——兼评张维迎的<企业与企业家——契约理论>,载《中国书评》,1996 年 5月总第10期,第44~45页。
[45]见国资委网站http://www.sasac.gov.cn/n1180/n1196/n3145/n5738/index.html。
[46]见《中国财政年鉴》(各年)。
[47]见《上海证券报》,2008年8月26日。
[48]http://www.gmv.cn/01w2b/2008-08/31/Content 830979.htm._
[49]见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hgjj/20080124/09054446605.shtml.
[50]2009年国资委的工作重点是:“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要进一步加大企业重组调整力度,支持、鼓励与中央企业的联合重组、跨区域的联合重组,发展壮大一批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形成一批主业突出、实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优势企业。”www.qstheory.cn/jj/qyzh/201205/t20120509-156829.htm。
[51]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9730/n26468/6136182.html.
[52]李荣融:《在国资委直属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09 年 2 月 23 日,http://www.sasagov.com/Content/2016/02-01/2036018233.html。
[53]李荣融:《在国资委直属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09 年 2 月 23 日,http://www.sasagov.com/Content/2016/02-01/2036018233.html。
[54]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41114/110041256t.shtml.
[55]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ank/bankyhpl_/20080505/02524827240.shtml.
[56]吴敬琏:《国资委成立后的国有经济改革(2003)》,本文为作者 2003 年 7 月 10 日代表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专题组在十届政协第二次常委会上的大会发言。
[57]耶鲁大学的汉斯曼(Henry Hansmann)和哈佛大学的克拉克曼(Reinier Kraakman)把前者叫做“经理人员主导型公司”,而把后者叫做“职工主导型公司”。在他们看来,有效的公司治理应当是“股东主导型的”。见Hansmann H. and Kraakman R. (2000): The 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 Law《公司法历史的终结》,打印稿。
[58]Cadbury Report(1992): Financial Aspectsof Corporate Governance(《公司治理的财务问题》),伦敦证券交易所发布。
[59]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中文版。
[60]同上。
[61]所谓累积投票制,就是允许股东将所拥有的投票权集中使用。例如,如果某公司的大股东持股 85%,中小股东持股15%,当股东大会选举5名董事的时候,如果按普通的投票规则,中小股东将事实上被排斥在决策之外。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就可以在前4名董事的选举中不投票,而将其投票权(5×15%=75%)累积起来,用于选举第5名董事。
[62]Margaret Blair: Ownership and Control, Washington DC: The Brookings Institute, 1995, p.46.
[63]吴敬琏(1993):《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 年第 2 版,第 262~263 页;吴敬琏(2002~2004):《政府应当归还对老职工的社保欠账》,见《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382~390页。
[64]Robert Clark(1986): Corporate Law(《公司法》),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参见中译本:《公司法则》,北京:工商出版社,1999年。
[65]所谓“58岁现象”,是近些年来在国有企业中相当广泛地发生的现象,即高层经理人员在临近 60 岁的退休年龄时,为了在退休前利用仍在手中的权力盗用公款、盗卖在职发明等敛财的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