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在德国322万家企业中,员工总数在500人以下的小企业占到99.6%。德国53%的GDP和45.6%的投资靠中小企业实现。1987~1996年,全国新增就业岗位250万个,其中小企业就占200万个。德国政府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分为间接扶持和直接扶持两种,前者主要是政府投资兴建社会公共基础设施,供中小企业免费使用;直接扶持主要有提供低息贷款和投资担保,提高其自有资本比例,发展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等。
韩国 韩国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执行的是过分向大企业倾斜的政策。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才认识到,没有雄厚健全的中小企业基础,就不可能有国民经济的均衡稳定发展。于是韩国政咨询、经理培训、府设立“中小企业特别对策班”、“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帮助中小企业克服资金困难,稳定它们的经营基础。韩国政府还把21世纪的头5年定为“提高中小企业技术能力的战略时期”,制定和落实中长期综合方案,重点培育2万个风险投资企业,推进中小企业向技术、知识集约型产业结构转变。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始于1966年,先在“行政院”国际经济合作委员会成立“中小企业辅导工作小组”,经过几度演变,到1981年成立“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以协助中小企业健全发展。其工作有:(1)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及辅导措施纲要;(2)协助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环境;(3)设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4)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保障制度;(5)建立中小企业服务网;(6)建立中小企业十大辅导体系,包括研究开发、生产技术、工业安全辅导、污染防治、市场行销、财务融通、经营管理、资讯管理、互助合作、品质提升;(7)人才培训,等等。
根据陈清泰主编的《加快中小企业改革的步伐》(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 年);吴敬琏、柳红的《台湾怎样扶植中小企业》(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和其他资料编写。
然而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偏重重化工业相适应,流行的是偏重大型企业的“大型狂”。加之,中国绝大部分小企业是民营企业,因而小企业就更容易受到政治上的歧视和国有大企业经济上的挤压。
我们在第4章4.2.3中已经述及,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出现了亏损企业占企业总数约一半,整个国有部门连续数月净亏损的情况。1997年7月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更使国有部门雪上加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实施了以“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为主要内容的“三年脱困”(1998~2000)计划。于是有数千万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31]
在1998年4月的一次研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问题的会议上,一些学者和政府官员提出了“以民营中小企业作为国企下岗职工分流问题的主渠道”的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的采纳。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6月发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把大力发展民营中小企业作为解决国有企事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的主要手段。为了支持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在以下几方面采取了措施:
(1)消除妨碍私营企业发展的意识形态障碍,包括大力宣传中共十五大关于私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新定位,纠正各种歧视和排斥私有经济的旧做法。
(2)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中小企业司,专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促进它们的健康发展。许多地方政府也建立了类似的机构,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要求各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改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放宽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带有某种政策性金融性质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
(4)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小企业采取一系列减免税的优惠措施,例如将中小企业的增值税税率由6%降到4%,等等。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2年6月通过并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一法律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立法宗旨,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一法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6)改进政府和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中小企业迫切需要管理、技术、产业发展情况、世界市场的供求情况等信息,如果每一家企业都自己独立地取得,成本太高,如果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则可以提高效率。
1998年以后,民营中小企业迅速发展。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等单位的联合调查,截至2001年底,中国共有中小企业2 930万户,从业人员1.74亿人。从产出上看,2001年中小企业创造价值占中国GDP的50.5%,解决就业占新就业总量的75%以上,缴纳税款占全国税收收入的43.2%。[32]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口径统计的私营企业发展情况见表5.1。
表5.1 私营企业的发展(1989 ~ 2000)
资料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室编:《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各年)。
5.2.4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首先是在中国的东南沿海地区形成的,然后逐渐向中西部和其他地区延伸。
首先出现这种局面的是浙江。
改革开放以前,浙江是一个中等发达程度的省份。1980年,浙江的全部工业总产值只有201亿元。其中,民营工商业尤其落后,全省民营中小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700万元,约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0.035%。1981~1985年,是浙江民营中小企业起飞发展的时期。浙江的民营企业大多是从千家万户的家庭作坊和“前店后厂”的小企业开始,形成以专业化市场为依托的企业集群(clusters)和特色产品,在全国乃至世界市场上销售。1985年已经有26.4万户农民个体企业和农民联户企业,也就是说,已经有数十万个原来的农业劳动力转入非农产业就业。与此相适应,5年间农村居民纯收入年均增长率高达20.14%。到1986年,浙江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已经位居除直辖市以外各省、自治区的首位。此后,民营中小企业继续迅猛发展。2000年,城乡民营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已经占到全省工业增加值的49%。从1981年到2000年的20年中,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农业劳动力占全社会劳动力的比重,已经从1980年的67.7%降低到2000年的37.2%,共下降了30.5个百分点。城市化率也从1980年的14.9%提高到2000年的48.7%,共提高了33.8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2.5个百分点。浙江全省的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年人均收入都仅次于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居于全国其他省级单位的首位。[33]这样,浙江经济在世纪之交呈现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城市与农村比翼双飞的喜人局面。
江苏的经济发展经历过一些曲折。20世纪80年代,“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较之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国有企业曾经显示出很大的竞争优势,是全国学习的样板。然而到了90年代初期,这些“准国有”的乡镇企业虽然规模有了发展,却日益表现出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缺点,出现了效率下降、增长乏力的趋势。过去,中国国民经济每一次出现衰退,江苏总是最先走出逆境,增长速度大大领先于全国各省。但在2000年中国经济出现转机时,江苏的表现甚至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并被浙江所超过。因此,“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需要进行制度改革成为各界人士的共识。但是,“放小”很快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掌权的人用很低的价格把企业“半卖半送”或“明卖暗送”给自己人。二是在改制成股份合作制的时候,不但不对原有的职工社员就劳保欠账作出补偿,还强迫他们交钱入股,否则扫地出门。这种不合理的做法引起了职工的强烈反应。针对这种偏差,国家经贸委发出通知要求“刹住这股风”,于是,有些地方停止了“放小”。停止“放小”的地方,经济更加恶化,以致这些地方在日子实在过不下去的情况下掀起了向温州、台州学习的热潮,借鉴了后者的企业制度,进行了产权重组,绝大部分都改制为个人独资或公司制企业。[34]从那以后,苏南的经济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GDP增长、工业生产回升,投资非常活跃,表现出方兴未艾的活力。特别是它的外向型经济,情况很好。
苏南的外向型经济原来就比浙江强大。21世纪之初的几年中国和新加坡合资建设的苏州工业园区引进了新加坡政府管理的全套“软件”(即规章制度),并向江苏的各个开发区移植,使江苏省的投资环境大为改善。加之苏南地区邻近中国最大的商贸、金融中心——上海,使境外投资大量涌入。
广东是中国一个老的改革实验地区,以外向型的乡镇企业见长,早就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格局。不过在20世纪末期,由于国有经济改革和法治环境的改善滞后,它在对内对外经济上的表现都较长江三角洲地区有所逊色。进入21世纪以来,广东有些地区已经在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急起直追。如果能在与香港特区经济整合的过程中实现优势互补,其前途是不可限量的。
总之,到了世纪之交,中国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私营经济的规模和质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扩展和提高,成为支持各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表5.2)。
表5.2 浙江、江苏、广东经济增长速度(1997 ~ 2002)
(年增长%)
资料来源:各省统计局年鉴(各年),《中国对外经济统计年鉴》(各年)。
在沿海地区具有极大活力的“苏锡常”经济的带动下,到2002年,中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最大的经济部门,支撑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力量。表5.3显示了私营企业的快速成长。
表5.3 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1997 ~ 2002)(%)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各年)。
民营经济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具有很大的素质优势。事实表明,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最活跃的成分,有利于培育庞大的中等阶级(middle class),是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力量,也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它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抗击经济衰退、促进经济回升中大显身手;担当了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渠道,为化解农村贫困、提高农民收入开辟了道路,同时推动着中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从世纪之交不同地区民营经济在经济中所占份额大小与该地区GDP增长快慢之间的相关性可以看到,民营经济所占份额愈大的地方,GDP的增长愈快(图5.1)。
5.3 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及其克服
近年来,中国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壮大,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直到现在,民营经济的经营环境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左”的思想回潮,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自身的组织制度、经营战略和激励机制也有不少弱点。为了保证它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解决。
图5.1 民营经济促进经济增长(以 2000 年为例)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1)。
注:工业总产值的总数包括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
5.3.1 改善民营经济的经营环境
在中国,由于计划经济和“左”的意识形态留下的遗产,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兼具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主动行动,扫除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最突出的问题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当取消对私营企业的进入限制,真正做到“非禁即入”。私营企业在经营环境上遇到的第一个难题,是许多领域无法自由进入。在1976年以前的“全面专政”体制下,私人经济活动是被严格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改革开放以后,对私人经济活动的禁令逐步解除,但是直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它仍然被限制在公有制的补充范围内。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已提出“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35]但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宣布“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6]以后,在许多领域中对私营企业的进入限制仍然没有取消。
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37]。2007年中共十七大重申,“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38]。
为了限制政府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3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这项法律规定只有有权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等少数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在2004年6月作出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宣布过去设定的审批项目,除500余项仍需保留外,全部取消。国务院为执行《行政许可法》和保障公民的市场进入权作出了一系列部署。
但是,以上这些决定和措施成效并不显著。由于受到命令经济的习惯势力和寻租活动特殊利益的抵制和阻碍,实施的情况很不理想。近年来,在有些地方和有些行业还出现了“国进民退”等“开倒车”现象。如果不能认真扭转,将使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进一步恶化。
第二,要改善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民营企业缺乏通畅的融资渠道,也是一个反映强烈的问题。1998年以后,为了解决民营企业缺乏担保能力的问题,各地区普遍建立了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为银行分担风险。同时,为了进一步开辟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也开始进行发展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的探索,并帮助它们开展金融业务。此外,初创企业融资,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融资是一个信息不对称性较为严重的领域。从美国、以色列等国的经验来看,需要政府对风险投资加强立法和实施各类引导性的举措来缓解这一难题。
第三,要改善社会信用状况。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公正、透明的游戏规则上,也就是要建立市场的法治基础。目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失信、诈骗等现象十分普遍,这使得人们把设厂经商视为畏途。政府管的事愈少愈好的流行看法是片面的。目前,政府的问题是不该管的事管得太多,该管的事没有管。设定市场规则、培育支持性设施和严格公正地执法乃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随着中国法治建设逐步推进,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才能逐步得到改善。从2001年开始,在一些政府机构的倡议下,上海地区进行了建立征信机构的试点,随后民间的征信组织和信用组织也开始发育。但是,如何建立竞争有序的征信市场,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第四,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作用。在中国,由上到下组织的行业协会往往被称为“中介组织”和被赋予“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这种由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下的“杠杆”“传动装置”演变而来的“二政府”组织实际上不能起到市场经济中民间组织保障一定社群的合法权益、反映它们的诉求,以及和其他社群协商对话的作用。商会应是企业家的自治组织,其宗旨是对企业家群体的利益进行自我保护,同时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及自律。[39]
5.3.2 民营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努力
民营企业在过去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取得相当的成功,但其力量仍然十分稚弱。要想在全球化的条件下承担起中国经济发展主力的重任,还需要付出坚持不懈的巨大努力。
1.完善企业制度
对于企业发展来说,良好的企业制度是一个基础性的条件。但是,中国大多数民营企业,无论是从“个体户”发展而来,还是由中小型国有企业和准国有的乡镇企业转制而成,都存在明显的体制缺陷。
企业理论告诉我们,适宜的企业制度是因时、因地、因所在行业和发展阶段而有所不同的。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制度门类众多,每一类企业制度都有它自己的特殊性,适应着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具有不同特点的企业的要求。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并没有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最优”企业制度安排。企业制度的具体形式虽然各有不同,但所有有效的企业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财产边界必须十分清楚。而对于规模稍微大一点的企业来说,还必须在充分明晰的产权基础之上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
这样,问题就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所有者要到位,另一方面是治理结构要充分有效。对于老板自己当家、自己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来说,这比较容易处理,而对于合作社、公司等法人制企业来说,因为要委托经理人员来经营,存在所有与控制的分离,情况就不那么简单了,需要按照本书第4章中讨论过的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来加以处理。
目前,中国民营企业在企业制度方面有两个问题需要着重关注:
首先,是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中都很流行的“多级法人制”的组织结构的利弊问题。
多级法人制是在国有企业“放权让利”改革中形成的一种组织结构。民营企业在由小到大的发展中收购兼并其他企业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而在一定时期内维持被收购兼并企业的独立地位,也是维系原有业主和职工的一种适宜手段。因此,许多民营大中型企业也都采取了包含“核心层”、“紧密层”、“松散层”等的多级法人结构。许多民营企业在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也仿效国有企业,纷纷改制实行“多级法人制”。在“多级法人制”的企业集团中,企业总部下面一概设立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子公司下面再设立若干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孙公司、曾孙公司等。层级的数目可以达到5级、6级,甚至更多。
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存在不少弊端。首先,“多级法人制”是一个与民法中的“法人”相冲突的概念。我们知道,所谓“法人”,是指具有和人格独立的自然人相同的民事能力和民事责任的组织。既然如此,“法人”就不能“多级”。在“多级法人制”下,“二级法人”“三级法人”并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权利。这就好像过去中国宗法制社会中的情况,一个人虽然已经成年,但只要父亲仍然在世,他就仍然在人格上从属于家长,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其次,“多级法人制”违反了有效激励的原则。一个有效的激励体系必须具备激励的兼容性,即既要调动下级组织或个人的积极性,又要保证被调动起来的积极性符合上级组织的目标,否则就会调动起下级组织的“积极性”来挖自己的墙脚。从企业组织学的角度看,这种“多级法人制”的制度安排,就像中国旧时没有分家的大家庭允许各“房”设立自己的小金库,有自己的“私房钱”那样,造成集团中各“成员企业”相互间的利益冲突。按照现代经济学不完全合同理论,凡是对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在合同上无法明确规定的经济活动,都只宜于放到企业内部,在一个行政权威的指挥和管理下完成。否则的话,就会发生具有利益冲突的独立主体之间相互侵权、相互要挟,以及无穷无尽的扯皮和摩擦等问题,大大提高交易成本。在一些民营企业的集团公司中,所谓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之间就存在这类摩擦。例如,因为许多独立的企业共用一个品牌,成员企业往往用偷工减料、降低产品质量的办法损公(集团公司)肥己(成员企业),而且屡禁不止。
事实上,在各国工业发展的早期阶段,较大的企业购并较小的企业,然后用控股公司的形式把这些小企业组织成一个集团,是一种常见的办法。但是,把“多级法人制”变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制度,并且到处推广运用,它的消极面就会愈来愈突出。中国的民营企业中出现的“多级法人制”则既不是具有产权集中特点的公司,也与英国式的由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集团公司不一样。它们可以说是在中国文化背景下的特殊产物。租地小农户充斥的中国历来缺乏所谓“法人文化”,即不善于运用有严密规章制度的科层组织去组织大生产,而习惯于靠把产权切块,每一级给一份产权实行“分封诸侯”的办法来维系经济协作关系。这种制度通常会造成企业内部的割据状态和利益冲突,需要按照公司制的原则逐步加以改造。[40]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家族企业问题。
关于家族企业,有两种流行的看法:一种认为这是一种具有极大优越性的企业制度形式,应当加以坚持和推广;另一种认为这是一种落后的企业组织方式,应当尽快改制为现代公司。看来,这两种极端的看法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什么是适宜的企业制度要以条件为转移,而不能笼统地说哪种企业制度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一般说来,在重视血缘纽带的华人社会中,中小规模的企业选择家族式管理具有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和降低交易成本的优点。然而当企业规模扩大以后,特别是具有很强经营能力的创业者退出历史舞台以后,企业需要由聘任的职业经理人管理,这时,选择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就成为一种客观的需要。但是由于现代公司制度的运作需要良好的法律框架和信用体系,在运作环境缺位的情况下,创业者家族仍在董事会和执行机构中起决定作用的家族公司就有它的一定优势。
专栏 5.4 海外华人家族企业
至今,分布在海外的华人(包括华侨)约3 000万人,其中绝大多数生活在东南亚各国。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东南亚各国的华人家族企业得到蓬勃发展,成为当地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在某些行业甚至成为翘楚,有的还发展成国际知名的企业集团,如泰国的正大集团、马来西亚的郭氏兄弟集团、新加坡的丰隆集团、印尼的沙林集团和菲律宾的陈永栽家族集团等。这些家族企业和中国港台地区著名的李嘉诚集团、李兆基集团和王永庆集团等一起,由于其独特而颇具生命力的企业组织形式而受到世人的广泛关注。
概括起来,海外华人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呈现出以下特点:
首先,从经营形式上看,大多数华人家族企业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单业经营到多业经营的过程。海外华人企业往往是靠餐饮业、杂货零售业、制衣、洗衣业和理发等服务业起家的。随着二战后居住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华人企业迅速成长,为了分散投资风险和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华人企业家开始寻求经营领域的多元化。华人企业涉足的行业也扩大到包括金融、房地产、制造业、旅游及娱乐业等多个领域。20世纪90年代以来,香港和台湾等地的华人企业进一步向高新技术产业拓展。与此同时,华人企业非常重视开拓国际市场,进行跨国投资、建立企业间的国际合作和战略联盟等。
其次,从企业组织管理上看,华人家族企业通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紧密结合的家族式管理模式。一个华人企业或财团往往由一个家族绝对或相对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裁大多由创业家长来担任,家庭核心成员也位居要职,构成企业的核心决策层,远亲和朋友组成的经理层则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事务,再往外则是一般雇员,从而形成类似中国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而且,企业内部分工不太明确和细致,“家长”往往事无巨细都要过问。
最后,从经营理念上看,华人家族企业重视东方的文化传统,对内强调忠孝、仁爱、勤俭、奋斗、服从家长权威,表现出很大的家族凝聚力。对外则强调和为贵、讲信用、重视建立关系网,包括与政府建立良好关系。
利用家族亲情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正是华人家族企业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但是,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也存在一些弊病。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中,这些弊病往往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比如,由于决策权高度集中,企业的生存系于一人,一旦发生决策错误就无法挽回;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权父子相承,难以保证由最具有经营才能的职业经理人加盟管理企业;企业内部管理不透明,难以得到社会的信任,因而难以更多地利用社会的各种资源;重视通过血缘、地缘和业缘等关系网络来开展业务,缺乏法律观念,不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张;任人唯亲、唯情,不利于选拔人才,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效率;过分重视与政府的关系,导致企业的经营受政局和政策的影响过大,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随着华人家族企业由创业的第一代向接受了西方现代管理理念的第二代交班,加上受到全球化竞争的冲击,一些海外华人家族企业对上述问题已有所认识,开始进行观念和制度上的更新,比如对职业经理人的引进,进一步开放企业的股权结构,树立企业的公众形象,等等。也许,一种结合了中西方文化理念和管理实践的企业组织形式会在部分华人家族企业中悄然形成。
根据云冠平、陈乔之主编的《东南亚华人企业经营管理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编写。
总的看来,家族公司的产权社会化和管理社会化是家族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的大势所趋。
第一,大型企业走向社会化的必然性是由下述客观原因导致的:首先,随着时间的推移,家族繁衍令家族成员间血缘关系逐渐淡化。分割继承了家族财产的成员相互之间的血缘关系也就逐渐地淡化了。从长期看,家族内部联系弱化,矛盾和冲突等原因导致家族企业的股权外流的概率大大提高。其次,企业规模扩大促使管理和融资社会化。家族企业发展、规模扩张,必然带来对管理专业化和外源融资的需求,引进外部管理人才和外部股东,就会加速家族企业管理者和所有权社会化水平的提高。最后一个因素是来自市场竞争的影响。当家族企业经营中出现某些困难时,常常会以转让部分股权甚至全部股权为代价来应对困难,其结果也促使家族企业产权社会化。
第二,中国的家族企业在走向社会化的过程中最突出的矛盾是经理人的问题,特别是创始人之后的继任人的选择问题,以及对职业化经理人才的引进问题。在选人的问题上,中国家族企业遇到两个主要的障碍:一个来自费孝通所定义的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他说,中国“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41],“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42]它以自己的利益为核心,近亲是最密切的“自家人”,非亲非故则被视为“外人”。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自然得不到信任。显然,这种以亲疏定关系的思维定势,是对在范围广大的陌生人市场(非人格化交换)中从事经营活动的现代企业的发展极其不利的。另一个障碍来自外部人才供给的不足。在中国目前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上,选聘具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和管理才能的人才并非易事。这样的外部环境障碍并不是单个企业所能克服的。
第三,制度与文化的建设决定着家族企业发展的未来。从长远来看,家族企业的社会化有赖于内在的企业制度和企业文化的建设,也有赖于外在的法治和文化环境的进化。目前中国大部分家族企业宜于在充分利用家族关系的优势的同时,积极引进职业经理人,赋予与他们才能相称的权力,并且促进公司文化的进步,使职业经理人有条件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逐步实现向现代公司制度的转化。
2.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
民营企业在起步时通常利用国有经济覆盖的空隙,采取用廉价商品挤入市场的策略发展自己。例如,浙江温州和台州地区通过专业市场打开销路,带动了千千万万户“前店后厂”小企业的生产。这些企业常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什么能赚钱就做什么,并没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这种做法适合于初创的中小企业和国有经济仍占优势的卖方市场条件,而在企业规模已经比较大、买方市场又已经初步形成的条件下,按照原来的路子走下去,路就会越走越窄。
首先,制定经营战略是企业成长至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在企业规模很小、职工人数很少或主要由家庭成员组成的情况下,经营的协调完全可以通过意会默契来实现。但在企业人数众多,而且来自四面八方的情况下,就需要有明确的经营发展战略,使全体职工首先是高中层经理人员将各自的努力协调地指向共同的目标。正如迈克尔·波特(Michael E. Porter)所说:“参加竞争的每一个公司都有其显式的或隐式的竞争战略。”否则,“如果听任各部门自行其是,则它们不可避免地将依从于其业务性质和负责人兴趣的驱使而各自为政”。[43]
目前,中国民营企业在经营战略上的一种主要倾向,是以“打价格战”降价倾销作为主要的竞争武器。在过去卖方市场的条件下,几乎所有产品都供不应求,处于支配地位的国有企业处在“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地位上,不需竭尽全力去满足市场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中小企业的产品只要质量还过得去,价格又足够低廉,是不愁没有销路的。于是,许多中小企业就形成一种粗制滥造大路货、靠价格低的优势取胜的传统。现在市场情况变了,从原来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变到了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竞争大大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再按原来降价竞销的路子走下去,其恶性竞争使企业利润愈来愈薄,直到完全无力进行技术更新,甚至用偷工减料的方法来降低成本以求得生存。这样下去,势必把整个行业搞垮。波特指出,企业有三种基本的可以提供成功机会的战略,这就是总成本领先战略、标歧立异战略和目标集聚战略。[44]降价竞销要以实施其中的总成本领先战略为前提。然而正如波特所说,实施总成本领先战略需要持续的资本投资和工艺加工技能、对工人的严格监督、低成本的分销系统等基本的技能和资源,还要满足有结构分明的组织和责任、严格的成本控制等基本的组织要求。[45]如果做不到这些,而是靠降低产品质量和压缩利润的办法降价竞销,这种企业求生的方法无异于自杀。
正像管理专家石滋宜在批评台湾某些企业挤在狭小的“有限利基市场”中进行恶性竞争时指出的,企业家不应当总想在别人已经占有的市场上比别人做得“好”,更重要的是要比别人“特”。这就是说,企业一定要避免和别的企业挤在同一个市场里,打价格战,最后弄得两败俱伤;而要采用顾客需要导向的差异化战略,以具有自己特点、适合于特定顾客群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上找到自己安身立命的地方(图5.2)。[46]这样就能改变现在这种产品结构雷同,犹如千军万马涌向一座独木桥的恶性竞争状态,转而形成在波澜壮阔的大江大河上百舸争流的有序竞争局面。
图5.2 有限利基市场
资料来源:石滋宜(1996):《利基策略——中小企业的制胜之道》,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第52页。
中国民营企业在经营战略上的另一个常见问题是过度多元化。许多企业在稍具规模之后,就匆忙地进入多个行业。这些行业之间的关联度不高,造成了资金、技术和领导精力的分散,也不利于企业实施差异化战略。企业多元化需要把握的原则是,多元化涉足的新业务领域除本身具有较强的产业发展前景外,更重要的是它必须与企业现有的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具备良好的战略关联(strategic fits),即企业内部不同业务单元之间可以通过共享资源来组合生产经营,进行核心专长(如技术开发专长、管理能力,以及品牌和市场营销技巧)的转移,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或者使企业产生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差异化优势。
3.“结交官府”不是企业家立业之本
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支配资源的权力不减反增,在中国的发展中,一股官商勾结的腐朽之风大有不断滋生和蔓延之势。有一些民营企业家不是依靠开辟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努力创新,而是试图通过结交政府官员来寻求特殊的“照顾”和获得额外的资源。
应当说,官商勾结古今中外都不少见。特别是在旧中国的专制制度下,从皇帝到下级政府官员手里掌握了大量资源。因而在中国旧时的商业文化中,积淀起以“结交官府”进行权钱交易作为发财致富不二法门的恶习。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双重体制并存,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中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我们在本书第2章2.2.4中讨论过的寻租活动仍然广泛存在。近年来,中国的整个社会经济环境有了一定的进步,可是这种不良的经营环境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因而有些企业家仍然企图在《胡雪岩》等描述“红顶商人”行迹的著作[47]中寻找旧时商人勾结官府的手段与技巧,企图靠钱权交易发财致富。他们的这种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市场秩序,败坏了商业道德,威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也是“权贵资本主义”瘟疫得以传播的主要根源。
这种官商勾结现象的出现,应该说其根源在于政府及其官员拥有过多不受约束的权力。由于当前各级政府仍然存在大量行政权力干预企业活动的行为。民营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同时,又在市场准入等诸多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如果政府既拥有支配资源的大权,又缺乏有效的制衡,企业家寻求与政府“合作”就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然而,“官商勾结”以权力的介入破坏了市场经济机制对所有人权利的保护,损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而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破坏了公平原则。而当走此捷径的民营企业家习惯于这种钱与权的交易,最终面对的反而是比市场环境更难把握的高风险。企业的命运、企业家本人最终都有可能沦为权力斗争的牺牲品。
为了杜绝民营企业走上勾结官府、权力寻租的歧途,关键是需要摆正政府的位置,建立起法治的市场经济。民营企业家自身要提高利益自觉,懂得勾结官府寻租发财决不是企业家的本分;同时,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与官府和“官商”划清界线。随着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和政府官员的权力受到约束,靠勾结贪官污吏发家的暴发户式“企业家”将会由于失去生存的基础而走向没落。
5.3.3 中小企业的技术提升和产业升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高技术产业从无到有地成长起来。现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高技术产品特别是信息产品的一个重要生产国和出口国。问题在于,中国的高技术产业大而不强,出口规模很大的“高技术产业”也大多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只是低附加值的组装产品。针对这种情况,加快技术进步和增加附加值,就成为中国发展高技术产业的一项迫切任务。
而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是发展中小企业和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高技术产业(hi-tech industries)和传统产业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上。换句话说,在生产诸要素中,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即人的智识和技能)扮演着最为关键的角色。因此,只有有利于发挥掌握着人力资本的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制度安排、组织结构和文化氛围,才是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
在这个问题上常见的认识误区是,以为只要有高额的研发投资和建设起具有先进设备的大型企业,就足以推进高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
回顾中国过去历次发展“新兴产业运动”和“高新技术产业运动”,所采取的路径大同小异,就是以政府为主导,确定科学和技术发展的重点,动员物质资源和分配技术力量进行“攻关”,并要求企业实现从新技术到产品的转化。在过去数十年间,制定了许多个发展高技术和高技术产业的规划,发动过多次科学和技术的“攻关”运动。政府的注意力集中于确定“攻关”的重点和为进行“攻关”分钱、分物、调配人力上。
现代关于技术和制度变迁历史的研究否定了上述“运动”和“攻关”的可行性。例如,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 North, 1920~2015)和托马斯(Robert Thomas)的名著《西方世界的兴起》指出,18世纪以后西欧之所以首先出现经济迅速发展、人均收入迅速增长的局面,是由于这些国家具有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48]罗森堡(Nathan Rosenberg, 1927~2015)和小伯泽尔(L. E. Birdzell, Jr.)在《西方现代社会的经济变迁之路——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演变》[49]一书中,用确切的历史事实表明:就科学技术本身而论,直到15世纪,中国和阿拉伯国家仍然显著地高于西欧,但西方国家很快后来居上,在经济上大大超过东方国家,原因是西欧在中世纪中后期建立了一种有利于不断创新的社会机制,如经济领域摆脱政治和宗教控制而实现自主发展,商人阶层出现,国内和国际贸易扩展,组织管理创新,等等。18世纪中期第一次产业革命之所以能够发生,是因为已经存在一个经济增长体系作为制度基础。这种增长体制是在中世纪中后期的商业革命中逐渐形成起来的,如复式簿记是13世纪发明的,公司制度是在17世纪初出现的,等等。没有这种制度上的变迁,产业革命是不可能发生的。因此完全可以说,产业革命其实是商业革命的直接后果。
总之,发展高技术产业,重要的问题在于建立能够培育和发挥创新创业精神的制度——制度重于技术。[50]
就企业制度而言,小企业才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来源。事实证明,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具有领先于大企业的优势。据统计,美国2 700万个小企业创造了60%~80%的新就业岗位,雇用了全美40%的高技术员工。这些员工人均产生的专利数量是大企业高技术员工的14倍。[51]正因为如此,“小企业是美国经济的发动机”已成为民主与共和两党的共识。中国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也有很大的潜力。据科技部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大约70%的技术创新,65%的国内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来自中小企业,而90%的中小企业是非公有制企业。[52]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需要把适合于高技术创新的企业规模和适合于高技术产品制造的企业规模区分开来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