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转引自楼继伟:《中国三十年财税改革的回顾与展望》,见中国经济50人论坛编:《中国经济50人看三十年》,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第330~331页。
[18]载《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11月2日。
[19]时任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于2002年3月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载《财经时报》,2002年3月7日。
[20]《收费罚款今年起统交国库“预算外收入”终结》,载《财经时报》,2003年1月3日。
[21]刘克崮、贾康主编(2008):《中国财税改革三十年:亲历与回顾》,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第434~437页。
[22]《李岚清副总理在省部级财政专题研究班开班式上的讲话》,新华社,2000年11月20日北京电。
[23]张馨主编:《构建公共财政框架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02页。
[24]数据来源:财政部国库司。
[25]楼继伟:《中国三十年财税改革的回顾与展望》,见中国经济50人论坛编:《中国经济50人看三十年》,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第344页。
[26]侯赛因和斯特恩:《中国的公共财政、政府职能与经济转型》(为2006年6月中国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共同主办的“公共财政与和谐社会”国际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见《比较》第26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年。
[27]一般财政联邦制国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来从事地方事业发展。我国从防止财政风险的角度,未实施这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也明令禁止地方政府发债券。
[28]魏加宁:《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金融危机》,载《商务周刊》,2004年第5期。
[29]地方政府债券是指某一国家拥有财政收入能力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所融得资金一般用于交通、通信、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地方政府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第二种是中央政府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
[30]许善达等:《中国税权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年9月。
[31]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新举措》,见谢旭人主编:《中国财政改革三十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第196~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