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全国城乡居民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3年内参保率均应提高到90%以上。
二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一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出台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定价、使用和医保报销政策,减轻群众看病就医基本用药费用负担。
三是健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3年内中央财政再支持5 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2000所县级医院和2 4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支持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
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扩大免费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城乡居民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以后逐步提高。增加重大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防治的专项投入。
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重点改革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鼓励各地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有效形式。逐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定价机制,建立由有关机构、群众代表及专家参与的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
3年各级政府拟投入8 5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3 318亿元。[47]
9.3.4 关于失业保险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统招统分”“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1958年宣布城镇已消灭失业,真实情况是失业从“显性”变成“隐性”。从1962年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约有1 800万名知识青年被下放到农村,农村成了吸纳“隐性”失业人员的“蓄水池”。改革开放后,国家对传统的就业体制进行了改革。1986年,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有企业用工的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失业开始显性化。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由此开始建立起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4月,国务院在此基础上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正式提出要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此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开始走上正常的发展轨道。
失业保险制度的融资来源是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财政补贴,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高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不设个人账户。20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愈加突出,仅凭失业保险制度根本无法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因此,中央对下岗职工采取了“三家抬”的融资政策,即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业各出1/3,用于支付下岗职工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鉴于失业保险金收入不足,不足以维持支出需要,尤其在下岗职工生活费相当一部分要由失业保险金支出的情况下明显收不抵支,1998年5月,中央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会议确定,失业保险缴费率由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其中个人负担1个百分点。[48]
截至2015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17326万人,全年共为456.8万人发放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49]
[1]布里格斯(Asa Briggs)为福利国家给出了一个著名的界定:“‘福利国家’是这样一种国家,其中,有意识地运用组织的力量(通过政治和管理)至少在三个方面努力减少市场力量发生作用的范围:第一,保证个人和家庭的最低收入,而不管他们财产的市场价值如何;第二,使个人和家庭能够应付“社会意外事件”,如生病、年老和失业,以降低不安全感的程度,否则个人和家庭将会面临危机;第三,保证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服务领域向所有公民提供所能得到的最好服务,不管他们的地位和阶层如何。”见A. Biggs(1961):“The Welfare State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福利国家的历史透视》);转引自《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4卷,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968页。
[2]本节部分材料取自张卓元、吴敬琏、杨茂春:《从现收现付到个人基金账户——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调查报告》,载《改革》,1996年第4期。
[3]智利法律规定,任何人只要能够吸收到足够数量的基金所有者参加,并拥有不少于约12万美元的资本金,都可以注册成立养老基金管理公司。
[4]本节部分材料取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2007年研究报告,《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几个重要问题研究》(打印稿)。
[5]城市“大集体”,是指1958年以后由城市基层政府组织直到街道办事处兴办的企业,这种企业名义是“集体企业”,实际上属于政府所有,由基层政府管理。
[6]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编写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北京:改革出版社,1995 年)集中收录了这段时间国务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社会保障改革的一些政策和方案,并对这些政策和方案的思路进行了说明和解释。
[7]世界银行(1994):《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
[8]世界银行(2005):《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
[9]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10]同上。
[11]所谓“切一块”,是指在现有国有资产中切出一块来,用于归还政府对国有企业老职工养老金的隐性负债。在1993年拟定社会保障方案时,不少经济学家提出了这样的建议。参阅周小川、王林(1993):《社会保障:经济分析和体制建议》,见吴敬琏、周小川、荣敬本等:《建设市场经济的总体构想与方案设计》,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211~258页。
[12]“认可债券”是智利政府在1981年养老金改革时发行的政府债券,用以偿还政府对那些退出政府养老金计划、加入新养老金计划的职工的隐性负债(见本章9.1.3)。
[13]杨宜勇:《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为何不断下降》,载《经济学消息报》,1997年3月7日。
[14]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人类发展与扶贫)》(1997),第62页。
[15]劳动部:《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汇报提纲》,1996年6月9日。
[16]参见刘遵义:《关于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想》(2000年7月29日稿);其框架部分后来发表在《比较》,第6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
[17]参见吴敬琏:《什么是国有股减持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载《财经》,2002年第2期。
[18]2001年末正式成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责是负责管理由国务院批准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由于没有开始用国有资产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的财务划转工作,在投资手段和投资工具仍然极不充分的情况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自成立以来工作侧重于基础建设,如选基金管理公司为投资托管人,争取到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新股配售等。现阶段,社保基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风险小的投资由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风险较高的投资则委托投资托管人进行投资运作。
[19]费尔德斯坦、利伯曼(Martin Feldstein&Jeffrey Liebman, 2006):《实现中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潜力》,见《比较》,第24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年。
[20]这是一个由海外华人募集的中国经济问题研究基金。
[21]戴蒙德、巴尔(200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问题及对策选择》,见《比较》,第 24、25 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年。
[22]参阅郑秉文:《“名义账户”制: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理性选择》,载《管理世界》,2003 年第 8 期;刘仲藜、吴敬琏(2004):《就社会保障课题致温家宝总理的信》,见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390~392页;易纲等(2007):《转型名义账户制:中国养老保障体制改革新思路》,载《中国经济报告》,2007年9月。
[23]在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公布了养老金缴纳和给付的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仍然是统账制,仅仅是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规模有所降低,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以职工缴费年限 35 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调整为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
[24]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限于低风险的银行存款等,其收益率很低。东北三省试点中个人账户投资的年收益率只有3%~4%。
[2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
[26]数据引自《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2007、2008)》,北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2009年。
[2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8]赵德余、梁鸿:《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挑战、试验与新思路》,中国社会保障网,2006年。
[2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30]有关争论见拉丰、梯若尔(Jean Jacques Laffont&Jean Tirole, 1993):《政府采购与规划中的激励理论》,石磊、王永钦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
[31]美国兰德公司的医疗保险实验发现,与消费者承担的比例为95%和25%的共付保险相比,完全保险的医疗支出分别为前两者的1.5倍和1.18倍。
[32]参见Henry Hansmann (1980):“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非营利企业的作用》),Yale Law Journal,Vol.89, pp.835-901.
[33]参阅克鲁格曼和威尔斯:《美国医疗保险体制的危机及其对策》,见《比较》,第24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年5月。
[34]施莱弗提出的标尺竞争理论,是一种从规制经济学角度讨论按病种预付制对刺激医院提高效率以降低成本的作用的理论。见Shleifer(1985):“A Theory of Yardstick Competition” (《标尺竞争理论》),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6, No.3, pp.319-327。
[35]白重恩(2007):《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经验》,见《比较》,第32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年。
[36]数据来源于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2009lh/gzbg/20090305/。
[3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38]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39]政府以预算支出方式投入的比重从1980年的36.2%下降到2004年的17.1%;个人以现金支付部分从1980年的21.1%增加到2004年的53.6%。尽管近几年政府支出有所增加,但个人支出仍然占多数,如2007年卫生总费用中,政府和个人卫生支出分别为20.3%和45.2%。数据来源同上。
[40]参见周凯(2006):《中国8成政府投入的医疗费是为各级党政干部服务》,载《中国青年报》,2006年9月19日。
[41]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4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43]中国医院经费来源最初主要包括两部分:医疗业务收入和政府财政拨款。医疗业务收入指在医疗活动中的挂号费、住院费、手术费、治疗费和药费等。政府财政拨款包括差额预算和专项拨款,差额预算指医院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除了药品销售实行加收批零差价,医院可获得部分经济收益外,其他医疗项目收费均低于医疗成本,差额部分由国家定额预算拨给。专项拨款指差额预算外,由国家拨给的大型设备购置和更新费。在医院进行投资补偿机制改革后,国家对医院采取补偿模式,包括预算补偿和经营补偿。预算补偿是由政府财政部门采取“定额总支付”形式,给医院拨付一定的预算经费。其优点是便于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医院的福利职能,缺点是机制僵化、医患供求矛盾加大。经营补偿是根据医院各服务项目的实际成本与价格,实行计价收费,以服务收入抵偿劳动消耗,并力求结余。这种补偿方式的最大优点是医院具有经营活力,主动面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优化劳动组合,强化工作效率,缓解供需矛盾。缺点是诱发提供过度的医疗消费服务,医疗费用剧增。
[44]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45]在这场争论中,具有代表性的论著包括:李玲:《中国应采用政府主导型的医疗体制》,载《中国与世界观察》,2005年第1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4):《对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评价与建议》,载《中国发展评论》,2005年增刊第1期;顾昕:《走向有管理的市场化——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战略性选择》,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6期;周其仁:《病有所医当问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46]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救助)与一般医疗服务(门诊、住院等)性质不同。前者属于公共物品,后者属于私用物品。二者显然不能混为一谈。
[47]参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2009年3月5日。
[4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6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
[49]数据引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