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吴敬琏与改革时代(出书版)》作者:吴敬琏【五册完结】 > 《吴敬琏与改革时代(套装5册)(出书版)》作者:吴敬琏【完结】.txt

第11章.2

作者:吴敬琏 当前章节:15393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3:20

在近年来的争论中,一种观点认为,分配的平等是社会主义的一种根本性要求,因此应当平等优先,而不能把效率放在重要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还是一个穷国,只能考虑提高效率,而不应当“兼顾平等”。其实,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奥肯(Arthur M. Okun, 1928~1980)提出的“效率与平等存在替换关系”(负相关关系)的原理[42],平等可以从机会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两个角度去考察。奥肯所说与效率有着替换关系的平等,指的是结果的平等。至于机会的平等,则大体上同效率有着互相促进的关系(正相关关系),而并不存在负相关的关系。因此,二者应当是可以兼得的。针对中国当前权力腐败和行政垄断是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主要成因的状况,显然应当把反对由于政府官员权力过大和不受监督造成的机会不平等放在首要的地位。对于机会不平等和由此造成的贫富差别悬殊,需要通过市场取向的改革和实现机会的平等来解决。

当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会发生机会的不平等。比如说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知识水平越高的人就业机会越多,收入的水平也越高;相比之下,没受过高等教育或者不具备适用的专业技能的人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压力,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会出现“数码分化”(digital divide)现象。对于这种不平等,要靠政府发挥其普及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职能来加以消弭。此外,在市场经济下还必然发生的结果不平等,也应当采取必要的社会政策措施,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征收遗产税、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等办法来加以缓解。

11.3.2 腐败活动加剧和贫富差距拉大激化了社会矛盾

20世纪后期,中国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的第二个十年,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对现状不满的情绪也开始在一部分人群中滋长。从当时的社会调查看,这种不满情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腐败的加剧。

从腐败的经济源头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况:

1.利用干预市场活动的行政权力,进行权钱交易

转型时期,存在着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机制:一种是市场机制,一种是行政机制。如本书第2章2.2.5讨论过的,中国所实行的“增量改革”战略,造成了经济体制双轨并存的状态。于是某些人就利用双重体制之间的缝隙与漏洞进行寻租活动,运用干预经济活动的行政权力谋取自己的私利。

由于“双轨制”的广泛存在,“权力搅买卖”[43]的腐败行为在中国的转型时期就有深厚庞大的基础。加上有些官员见利忘义,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扩大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设租”、“造租”,就使腐败日益猖獗。

2.利用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将公共财产掠为己有

转型时期是一个所有制结构大调整的时期。由于原来公共财产的产权界定不明晰,而产权的重新界定是在政府领导下进行的,在权力的运用没有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的情况下,某些拥有权力的人就有可能利用这种不受约束的权力侵夺公共财产。这一问题在第5章5.2.2讨论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中的干部“自买自卖”问题时已经提出过。

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有些国企的主管官员和企业的领导人勾结不法商人钻政策的空子,利用手中不受约束的权力,蚕食甚至鲸吞公共财产。[44]

其实,在这样的体制环境下,国有企业不改制也不能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在第4章4.3.2中已经指出过,在没有实现股权多元化、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的国有企业中,作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的集团公司等全权行使控股股东权利,而授权投资机构本身作为一个企业,它的经营者既是所有者的全权代表,又是受雇的内部人。在这种状况下,其中某些人利用自己不受约束的权力为自己或为自己的小团体谋利益,就是轻而易举的了,一些骇人听闻的贪污大案,就是在这样的企业发生的。在这样的制度条件下,一些国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中就出现了“做老鼠仓”,“赚了是自己的,赔了算公家的”一类情况。虽然在世纪之交时已剥离了国有银行14000亿元的不良资产,但是2002年陆续重组上市以前,这些国有银行又长出18000亿元的不良资产,原有的资本金全部归零。这种巨额亏空有相当一部分是与用贷款去补国有企业的贪污浪费窟窿有关的。

3.利用市场不规范牟取暴利

在市场上,因为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强势的一方能够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损害信息劣势的一方而获益。所以,为了使市场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就需要通过对市场的监管,规范交易行为。中国市场经济还处在建立的过程之中,所要面对的,不仅是由市场经济固有矛盾所产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由市场关系尚未建立所造成的问题。因此,既存在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特权垄断这类前市场经济的丑恶行为,也存在欺诈舞弊、蒙骗消费者这类在缺乏法治的市场经济中的欺诈行为。

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规范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在第6章6.3.5中已经论述过,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性缺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庄家操纵等刑事犯罪活动尤为猖獗。对权势者的违法违规活动的惩处不得力,就使情况变得更加严重。

总之,由于经济改革没有完全到位,政治改革严重滞后,权力不但顽固地不肯退出市场,反而强化对市场交换的压制和控制,造成了普遍的腐败寻租活动的基础。随着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加强和寻租规模的扩大,腐败活动日益猖獗。根据1989~2008年若干学者的独立研究,中国租金总额占GDP的比例为20%~30%,绝对额高达4万亿~5万亿元(详见本书第2章2.3.3)。

如此巨大的寻租利益,无疑会培育起人多势众的既得利益者乃至特殊利益集团。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他们不但会竭力阻碍市场化改革,以便保持利用权力进行“寻租”活动的制度基础,而且会积极进行“设租”、“造租”活动,即以种种名义加强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增加行政审批的项目,以便增加“寻租”的机会。这就使腐败活动愈发严重起来。

后果特别严重的是当人们发现不受约束的权力能够使人暴富的时候,有些人就会不择手段地谋取这种权力。其中的一种办法就是“跑官”、“买官”,于是大致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有些地方就悄悄兴起了“买官”、“卖官”的风气。随后这种风气不断蔓延。

巨额的租金自然会对中国社会中贫富分化加剧和基尼系数的居高不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除少数高级官员按职务规定的住房、用车等“待遇”,以及工人和农民之间有较大的收入差别外,个人收入趋于均等化。改革开放以后,相对于平均主义的分配,按能力和贡献进行分配使人们的收入差距开始拉开。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45]的政策。这种政策的正确含义,应当是让勤于劳动、善于经营的人先富起来,带动广大人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由于人们能力和机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本来是一种正常现象。不正常的是,由于工作失误和政策偏差,一方面,如同前面所说,少数掌握支配资源权力的贪官污吏和有寻租门道的人能够凭借权力成就暴富;另一方面,普通劳动者包括国有企业的职工,特别是一般农民从改革中得益甚少,生活改善不大,甚至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阙如而使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证,就会激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再如第10章谈及的通货膨胀,一方面使“从手到口”的工薪阶层的劳动所得惨遭剥夺,经济萧条更使广大低收入者的生活雪上加霜。另一方面,通货膨胀无论表现为商品价格飞涨还是股票等金融资产价格飞涨,对于那些有权力倚靠的金融市场“弄潮儿”不但无害,反而可以浑水摸鱼。因此,宏观经济的大幅度波动必然遭致群众不满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长。

改革过程中收入增长最慢甚至有所下降的人群包括: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我们在第4章4.3中谈到过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日趋恶化,90年代中后期甚至陷入整体亏损的困境。这种情况使多数国有企业的一般职工的收入自然难于有所提高。遇到财务困难的国有企业在改革的早期阶段主要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支撑。80年代中期以后靠银行贷款维持。到了90年代,当国家财政和国有银行都无力向它们大量“输血”时,国有企业就面临巨大的经营困难乃至发生支付危机。90年代后期,每年都有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中国出口不振,使国有企业“下岗”问题更趋严重。经过多方努力,2001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以后,又逐年上升,2003~2008年一直维持在4.2%左右的高水平上。[46]

(2)没有非农职业收入的农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表11.1)。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调查报告,中国农村的贫困人口已由1978年的2.5亿人减少到1999年的4 300万人。但是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相比较,农村居民收入提高十分缓慢。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图11.1)。1985年以后,城乡差距开始扩大。1993年农民与非农业居民消费水平的差距已经扩大到超过改革前的水平。以后,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速度仍不快,如农村本身经济发展缓慢,这种差距继续扩大。2003年3月,国家统计局报告显示,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达到 6∶1,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之比为1.5∶1。[47]

表11.1 贫困线标准和中国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减少(1990~1998)

资料来源: World Bank(2000):“China: Overcoming Rural Poverty, Joint Report of the Leading Group for Poverty Reduction, UNDPandthe World Bank”(《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减贫领导小组联合报告:中国克服农村贫困》),Report No.21105 CHA. P. Xiii Table 1。

图11.1 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之比(1978~2012)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专栏 11.3 洛伦茨曲线和基尼系数

经济学常用洛伦茨曲线(Lorenz curve)来描述社会中人们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如图所示)。图中对角线OP是收入分配完全公平的洛伦茨曲线,在这种情况下,20%的收入由20%的人口获得,40%的收入由40%的人口获得,此时的洛伦茨曲线便是一条直线。然而,在一个社会中,这种绝对平等的收入分配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80%的人口只占很少的收入比例,而5%的人获得总收入的80%,这时的洛伦茨曲线就是一条向下弯曲的线。当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平等时,图中的45°线和洛伦茨曲线之间的阴影面积会很大。此阴影面积占整个三角形面积的比例就是常用的衡量不平等程度的变量,叫做基尼系数。

图洛伦茨曲线与基尼系数的关系

基尼系数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Corrado Gini)于1912年提出的。基尼系数=A面积÷(A面积+B面积)。根据图示,A面积表示实际收入分配曲线与绝对平等曲线之间的面积,B面积表示实际收入分配曲线与绝对不平等曲线之间的面积。那么如果A=0,基尼系数=0,表示绝对平等,如果B=0,基尼系数=1,表示绝对不平等。现实生活中,这二种极端情况都不存在。所以基尼系数总是在0与1之间,它越大,表示越不平等。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在0.1~0.2之间,分配过于平等,0.25~0.3之间轻度不平等,0.4以上高度不平等。

根据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6版)(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编写。

在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腐败逆流所造成的最严重的社会后果,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居民收入差距急剧拉大。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到90年代初期超过了0.4的高水平。有几项研究得出了近似的数据。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1994年全国居民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3的高水平,超过了公认的0.4的警戒线。[48]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根据两次住户抽样调查数据,对1988年和1995年全国的基尼系数进行了估计,它们分别为0.382和0.452。[49]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50]还有王绍光等学者估计中国居民收入的实际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5,属于世界上收入分配不平等比较严重的国家。[51]从衡量各社会集团收入水平差距的指标看,中国近邻日本最富的20%家庭全部收入与最穷的20%家庭全部收入之比为4倍左右,而据中国人民大学1995年的上述调查,中国竟达11.8倍,其差距超过了处于世界高水平的美国(约11倍)。[52]而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2008年的调查,这一数值更高达17.1倍。[53]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必然造成社会矛盾,并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从世界各国的历史情况看,社会阶层间关系失调也往往是引发经济、社会危机的一个深层次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某种良性的变化,如农民的人数有所减少,以专业人员为主的中间阶层或称中等收入阶层的人数有所增加等。但是,按照现代社会的要求,这些社会阶层中该缩小的还没有小下去,该扩大的还没有大起来;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仍然过大,中间层的规模还太小。[54]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的研究,到世纪之交,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按照社会成员对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情况分化为十大阶层,即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员工、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这些阶层分属于五个社会等级,分别是社会上层、中上层、中中层、中下层、底层,形成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的雏形。但是该报告指出,在中国的全部劳动人口中,农民所占比例高达70%左右。而1992年,农业就业比重在英国为2%,在德国和美国为3%,在日本为7%,在韩国为17%。与此同时,在中国的全部就业人口中,中间阶层所占比例仅为18%左右,大大低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55]

11.3.3 不同群体对待改革的不同态度

在中国转型时期的体制变动和利益关系重组的基础上,形成了对市场化改革持有不同态度的社会群体。在改革初期,支持改革的社会力量占有绝对优势。其具体原因是,极“左”路线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给整个民族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几乎所有人的利益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当“文化大革命”终于在1976年结束时,对在“左”的路线和政策下形成的极端扭曲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十分不满的绝大部分党政机关干部、知识分子和工农大众强烈希望改变当时的状况,普遍具有变革的积极性,对突破命令经济体制和开放市场持赞同和支持的态度。他们和那些具有政治抱负及顺应时代潮流的政治家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推进中国改革的强大力量。改革初期的增量改革战略使绝大多数人得益,不但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广大农民、非国有部门职工和工商业者改变了过去一无所有的状态,对国有经济实行“放权让利”政策也使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人人得益,因此,满意的情绪在整个社会居于主导地位。当时,反对改革的人只占极少数,而且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在执政党的纲领中被确立,他们的影响趋于式微。

但是,随着市场的部分放开和“双轨制”的确立,在赞同打破计划经济、开放市场的人们中,原来对改革目标显得微不足道的认识差别或分歧,却变得日益显露甚至尖锐化了。[56]我们在第2章专栏2.1中曾经讲到过,在改革初期,改革推动者的目标有“东亚模式”和“欧美模式”之分。在与“东亚模式”相类似的“双重体制”已经确立的情况下,就提出了它将向何处去的重大问题。

如前所述,由于中国改革采取的是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的“增量改革”的方式,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形成了命令经济与市场经济双重体制并存的状态,即原有的行政权力控制一切的命令经济体制已经被突破,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经济新体制又没有完全形成,从而造成了一种双重体制对峙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部分人可以利用体制的间隙和漏洞,靠寻租活动发财致富。这些人是“增量改革”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就像西欧原始资本主义时代的“重商主义者”(mercantilists)一样,利用市场缺乏规范和行政权力仍然起着重要作用的情况,在转型时期的双重体制中浑水摸鱼。这些新的既得利益者与留恋计划经济“好时光”的旧既得利益者不同,他们并不愿意回到计划经济体制去,但也不愿意看到规范化的、平等竞争的市场的建立,而是希望维持甚至扩大目前的行政权力广泛干预市场的寻租环境,以便继续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自由自在地弄权寻租,进一步靠榨取剥夺包括专业人员(“中产阶级”)和工商企业家在内的大众发财致富。于是,这种新的既得利益者便构成了第三种社会力量。这种社会力量的目标是尽力保持现有的双重体制,因此极力反对一切解除行政管制、打破垄断和建立法治的改革措施。还有一种更加恶劣的做法就是扭转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在改革中塞进自己的私货,“造租”、“设租”,创造新的“寻租”机会。然而,由于他们确实曾经有过改革的经历,并且即使在阻碍或歪曲改革时也继续打着“改革”的旗号,所以一方面可能使改革走入迷途,妨碍健全的市场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又会使大众误以为在当前出现的种种背离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目标的不良现象都是市场化改革的产物,从而对改革产生怀疑或抵触,甚至成为“复旧”倾向的精神支持力量乃至社会基础。

如果这种阻止进一步改革和扭曲改革的活动取得成功,前面讲到的主张回到改革前旧路线和旧体制的力量就会一改过去的颓势,重新开始他们“回潮”和“复旧”的努力。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回到旧路线和旧体制的主张得不到大众的认同,其影响力日益衰退。但是,在改革出现延误和遭到扭曲,使前面讲到的既得利益者能够大肆侵害大众利益的情况下,这种力主开倒车的社会力量却有可能用张冠李戴、诿过于改革开放的手法,蒙蔽大众,对市场化改革发起新的攻击。

力求回到旧路线和旧体制的社会力量与力求增强权贵资本主义的社会力量在形式上是相互对立的,但是,他们各自以对方的存在为理由证明自己政治目标的正当性,借以动员群众来支持自己,而且殊途同归,都是要建立一种由不受约束的权力支配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所以,他们在实质上又是互相支持的。前一种力量常常以贪腐力量的存在为理由,诋毁市场化改革,动员群众支持自己的倒退主张。而打着改革的旗帜增强权贵利益的力量,又把反改革力量的存在作为恐吓群众的稻草人,混淆对双轨体制的两种出发点与归宿完全不同的批评之间的原则界线,反对进一步改革的正确主张,同时误导支持改革的人们,使他们以为不支持那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假改革主张,就会走回到命令经济的老路上去。在转型时期,正是因为存在着这么一种复杂的格局,人们特别需要进行冷静、理性的思考,认识什么是自己的真正利益所在,坚定地坚持历史前进的正确方向。

11.3.4 从2004年开始的第三次改革大争论

面对权力寻租和贫富分化加剧的状况,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案。

支持市场化的经济改革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改革的人们认为,既然中国社会存在的种种不良现象是由市场化改革没有完全到位和政治改革严重滞后,权力不但顽固地不肯退出市场,反而强化对市场自由交换活动的干预、压制等寻租活动基础所造成的,根本解决之道就在于坚持市场化的经济改革和民主法治化的政治改革,铲除产生权贵资本主义的制度基础,并使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民众的监督。

但是,也有人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解决办法。这就是加强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国有大企业的垄断地位,压缩民营企业和市场活动的空间。

一些改革开放前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支持者正是利用这种形势,极力鼓吹目前中国社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都是市场化改革、建立法治和扩大民主参与造成的,要求重新举起“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旗帜,开历史的倒车,回到“彻底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和“对资产阶级全面专政”的旧体制去。于是,挑起了第三次改革大争论。

由于存在两种对立的思想和前途,在过去30年中,就经常出现中国将何去何从的大争论。

第一次大争论发生在1981~1983年。在这以前,开始了改革开放的初始尝试。当时,社会思想活跃,人们对旧体制以及由此产生的“文化大革命”进行反思,对改革将要带来的新局面有着美好的憧憬。这时,支持旧路线和旧体制的力量的影响显得微不足道。但是,由于 1979~1980年期间进行的城市改革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了经济秩序的混乱和通货膨胀的发生,改革遇到某些挫折,于是政治上的保守力量乘机抬头。他们宣传这样一种观点,即混乱的根源在于把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和建立商品经济作为改革的目标,由此论证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直到1984年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确定以商品经济为中国改革的目标,才制止了这次倒退的潮流。

第二次大争论发生在1989~1991年。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改变“双重体制胶着对峙”的配套改革未能取得进展,通货膨胀、行政腐败等问题的激化,居民不满情绪趋于强化。这导致了1989年政治风波中一个令政府感到最为棘手的问题的发生,即许多青年学生和普通群众卷入。[57]十年改革期间积累起来的经济问题和社会矛盾促成了1988年的经济风波、1989年的政治风波。危机的爆发使改革受到严重挫折。企图回到旧路线和旧体制的人们乘机提出,以“取消计划经济,实行市场化就是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为口实,指责市场化改革是经济波动和政治动乱的根源,一时间大有使改革逆转之势。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以后,市场化改革才又重新取得势头。

随着社会矛盾向深层次发展,从2004年初开始了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三次改革大争论。

发生这次大争论的背景是,从21世纪初期起,国有经济改革进入对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进行根本改革的“深水区”以后,出现了放慢的趋势;同时,在应对经济过热问题时,行政机关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有所加强;城市化加速,使各级政府从农村取得土地和进行配置的权力大为扩展。与此同时,政治改革也进展缓慢。所有这些,都使寻租活动的空间扩大,腐败蔓延和社会不满加剧。[58]

对于造成这种情势的原因,社会上存在不同的判断,也提出了不同的解决办法。一部分支持改革的人们将中国社会存在的种种不公归因于市场化经济改革没有完全到位和政治改革严重滞后,而另一部分人则把腐败蔓延、贫富两极分化的原因归结为市场化改革。他们认同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必然带来贫富两极分化和劳动者生活水平下降。主流媒体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和应对措施的阐释加强了这种思想倾向。于是,有些人把希望寄托于恢复国有企业的统治地位,以及政府主导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状况。

在这两种观点相持不下的情况下,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支持者就利用大众对腐败等问题的正当不满,玩弄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口号来误导大众,把斗争的矛头从压榨剥夺大众的特殊利益者转移到一般“富人”和知识分子身上去。他们重弹第二次改革大争论时唱过的老调,指责中国改革“背叛了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在经济上,“中央领导在上边极力号召各地‘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闭口不提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这几年提出的‘抓大放小’政策已经造成严重的后果”。在政治上,“继续推行自由化”,“抛弃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学说,背叛无产阶级专政”。“这两年,中央莫名其妙地提出一些没有阶级性和革命性的口号和主张,例如什么‘以人为本’、‘和平崛起’、‘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等”。在外交上,“继续实行投降妥协的路线。我们党这些年根本不讲马克思主义的国际主义了,也不提帝国主义。新班子上来也不讲”。“这些年世界各国的民族民主革命和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我们不仅不支持,反而跟着帝国主义屁股后面污蔑那些民族民主革命运动是什么‘恐怖主义组织’、‘破坏稳定的力量’。”“在改革中,私化、西化、腐化、分化基本完成,并且一再借改革开放在制度上肯定下来,培养了一些亲美的新资产阶级分子”。[59]他们还极力鼓吹,目前中国遇到的种种社会经济问题,从腐败的猖獗、分配不公直到看病贵、上学难,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矿难频发等都是由市场化改革造成的。

据此,他们主张彻底扭转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的大方向。经济上实行“再国有化”和“再集体化”:“在城市,把在改革开放期间一切公有财产被私有化了的财产,全盘收归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在农村,实行土地国有化、劳动集体化、生活社会化的三农政策。”政治上,则要高举“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旗帜,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等人“平反昭雪”,“七八年再来一次,进行几次,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实现“对党内外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60]

虽然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支持者借助于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煽动,在意识形态领域取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功,但是,当他们亮明了自己的底牌,即回到给中国人民造成了巨大民族灾难的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时候,那些对于改革开放的某些具体做法和中国社会的现状持有这样或那样意见,但不反对改革开放大方向的人们也就离他们而去了。

对于这种怀疑和反对改革开放的主张,中国的党政领导表明了自己的态度。2006年3月,胡锦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海代表团的讲话,以及在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大上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时指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成效和功绩不容否定,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11.4 积极而慎重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从以上的讨论中可以看到,与进一步推进中国改革有关的主要问题,无论是国有企业改革,还是国家治理体制改革,都聚焦在一个问题,即政治改革问题上。

政治改革的进展迟缓,一方面会阻碍经济改革的进程和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另一方面,公法不彰、社会失范、腐败蔓延,又会使社会安定和谐受到严重威胁。因此,认真积极推进政治改革,已经成为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

11.4.1 政治改革的总体目标

中国要建立什么样的政治体制?1997~2007年期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提出的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61]政治文明、法治和民主,可以说概括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这里的要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建立法治

法治(the rule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是一种源于古代、到近代才逐步完备起来的治理理念和治理制度安排。它的最基本的内容有以下三点:(1)法律是决定对人进行惩罚的唯一依据;(2)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3)法庭的决定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防线。它和中国古代法家所说的“任法而治”有根本的区别。自从秦始皇统一中国、法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以后,中国的大多数朝代都强调刑法和法制(有时也称为“法治”)。这就是毛泽东所说的“百代都行秦政法”。[62]中国帝王们所说的“法制”或“法治”,只不过把法律作为自己统治臣民的工具。即使有的帝王玩弄“儒表法里”[63]的手法,也不过在严刑峻法的外面加上一件薄薄的“王道教化”的外衣,使之更具有欺骗性。这和现代社会的法治,即以体现公认基本正义的宪法为依据的法律的统治,完全是两回事。

旧中国是一个小农国家。这就使专制思想更容易长久流行。正如马克思所言,由于经济条件、生活方式和教育程度的限制,小生产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64]恩格斯进一步指出:“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形成的基础。”[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来应当按照人民共和国的本义,努力实现法治。但是当时的领导人并没有这样做,相反,却倡导“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之类的反法治观念。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更是把否定“人治”、建立“法治”的批评建议斥为“资产阶级右派言论”,给予提出这种建议的有识之士以严厉打击,因而“法治”竟然在1957年以后几十年的时间中成为一种禁忌。虽然邓小平在1986年就提出过“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66],中共十五大又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与法治格格不入的旧思想仍然普遍地存在,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从中国传媒发布的政府文件的外文译文中屡屡将“法治”(the rule of law)错译成“the rule by law”(利用法律来统治),可以看出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多么广泛和深远。许多官员不把自己放在受“法”所“治”的地位上,严格地依法行政,却把法律看作贯彻自己意图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在更多的场合,则不遵循法治关于程序公正的要求,完全撇开了法律的规定,以权代法,用不为公众知晓的“内部文件”、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政策规定”乃至“首长指示”来进行治理,甚至贪赃枉法,谋取私利。

2.实行宪政

许多中国党政领导人都强调了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现代社会所要的民主,是宪政民主。在近代社会中发展起来的民主制度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雅各宾专政时期(1793~1794)实行的“激进的人民民主”或“直接民主”制。另一种是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逐步完备起来的宪政民主制。

与之相适应,就像顾准所说,以民主相号召的革命也有两种不同的思想潮流。他把前一种叫做 1789(法国大革命)—1871(巴黎公社)—1917(十月革命)的革命潮流,把后一种叫做英国式的经验主义改良潮流。[67]

在前一种潮流往后的发展中,由于新建立起来的制度无法约束某些具有个人魅力的领袖(charisma)的过大的权力,从而使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蜕变为“多数人的暴虐”和“领袖专制”。

在中国革命中,1789—1871—1917思潮的影响源远流长。在旧社会专制制度下受尽压迫剥削的劳苦大众很容易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走上激进的道路。而在革命胜利、取得政权以后就出现了顾准所谓“娜拉出走以后怎样”的问题。顾准在深刻分析中国在“文革”期间专制主义横行的前因后果后指出:“我自己也是这样相信过来的。然而,当今天人们以烈士的名义,把革命的理想主义转变为保守的反动的专制主义的时候,我坚决走上了彻底经验主义、多元主义的立场,要为反对这种专制主义而奋斗到底!”[68]

宪政民主制由于不承认任何不受约束的“最高主权”和要求权力制衡,就比较容易防止个别人篡夺公共权力,保证主权在民的承诺得到落实。

11.4.2 从建立法治入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法治、民主和宪政之间是紧密联系,甚至是相互界定的。然而,它们的建立和完善,又不可能一蹴而就。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并充分汲取世界各国实施宪政民主的经验,从法治入手进行现代化政治体制的建设,可能是最容易取得成效的。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为了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在以下三方面加强工作。

1.要在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树立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是当代先进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核心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与中国“君权高于一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类传统的专制皇权思想相对立,也与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一类自称的“革命意识形态”有原则的区别。它要求树立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和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69]

在这方面,完全有必要进行“一次比较彻底的思想启蒙运动,以解除意识形态的束缚,真正建立起现代核心价值观”。[70]

2.建立符合公认的基本正义的法律体系

首先,法律和行政机构的政令都必须符合宪法。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功能是进行权力的配置。它一方面要确立公民的基本权利,保证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要划定政府的权限范围,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

在法治的条件下,法律必须具有透明性。透明性有以下的基本要求:一是立法过程要有公众的广泛参与;二是法律要为公众所周知。按照现代法治观念,不为公众所周知的法律,是不生效的法律。现在有些政府官员无视人民的知情权,把反映公共事务处理过程并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做党政机关的“内部文件”,并加以“保密”,或者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政府内部寻求处理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不法官员很容易上下其手,枉法害民。三是法律不应追溯既往,这样才能使公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可预见性。否则行为主体就无法主宰自己的命运,而只能靠找关系、送贿赂等办法央求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官员帮忙开特例,才能办成自己的事情。

3.完善司法体系,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和公正执法

独立审判和公正执法是建立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而司法人员的腐败和行政干预是实现这一基本要求的主要障碍。为了消除这种障碍,除了完善制度,主要要靠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也要对司法工作的合宪性和合规性起监督保证作用。但是,这种监督保证作用只针对人员任命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而不是直接任命官员、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和决定审判结果。目前,对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另一重威胁,来自所谓“司法地方化”。跨地区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往往由哪一边拥有司法管辖权决定。对此,已经提出了一些匡正的办法,如在法官的任命程序上,应当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有所约束。另外,也有学者建议组织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审理跨区案件,这也是扼制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可行办法。

11.4.3 政府自身的改革是推进政治改革的关键

“国家的辛迪加”式政府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在于“全能政府”体制颠倒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主仆关系。

130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曾经反复申论,最重要的事情是全力“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71]在本章11.1.2中讲到过的“全能政府”的体制下,虽然一些官员也把“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的口号写在墙上,挂在嘴边,可是他们实际上处在“社会的主人”和“群众”的“首长”的地位上,可以以“国家目标”的名义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社会,在一切问题上包括关系人民重大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替“治下”的“百姓”做主。在中国这样一个有长期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这种完全颠倒了的关系甚至能够得到大众的认可。地方官员被百姓称为“父母官”,为政清廉的官员,被誉为“民之父母”,都成为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的事情。

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一些与现代政治文明格格不入的陈规陋习,才会使一些负责官员在一些关系大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还有一些不法官员不但不为选民和纳税人服务,还利用自己的权势恣意侵犯他们的利益。

显然,政府改革就是要把这种被颠倒了的主仆关系重新颠倒过来,建立起符合现代政治文明要求,以及上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阐明的主仆关系原则的政治体制。邓小平曾经根据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历史教训严肃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72]

由于政府既是政治改革的对象,又是政治改革的一个主要推动力量,政府自身的改革就成为推进政治改革的关键。

政府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所谓有限政府,是和前面讲到的计划经济下的全能政府(无限政府)相反的政府形态。从经济方面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范围是有限的,它所掌握的资源限于与公共物品的提供有关的资源,而把稀缺资源的基本配置者的角色交由市场去担当。从政治方面看,有限政府的职能、权力和规模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社会的监督,而不能任意扩张。所谓有效政府,则是政府应当在纳税人的监督之下,改善政府的管理,杜绝贪污和浪费,做到低成本、高效率地提供公共服务。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