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改革的以上目标,显然需要经过长期努力才能达到。从当前看,政府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和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公约》对人的基本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人民群众的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人身权利以及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不受任何侵犯。
人民对政府公务活动的知情权,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在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是公众得以了解公共事务和政府工作状况、监督公务人员的必要条件。因此,现代国家通常都有信息公开、“阳光政府”的立法。除了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并经法定程序得到豁免的公共信息,都要公之于众。只有建立起信息透明的制度,才能把政府和政府官员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近年来一些贪赃枉法的官员遭到揭露,也往往是由于公民的监督权发挥了威力的结果。所以,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异常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政府必须支持和保护公民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把它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职责。
2.实现党政分开
一般而言,各国执政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国家政权实施对政治生活的领导,即通过国家代议机构的立法活动和国家行政机关对法令的贯彻实施来领导;二是不通过国家政权,而在国家政权之外直接行使本应由国家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三是执政党居于政府之上,形成政党决策、政府执行的局面。法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普朗扎斯(Nicos Poulantzas)曾指出:“那种政党和国家行政不分,党政混为一体的政治,不仅与民主,也是与社会主义根本无缘的。”[73]邓小平根据自己担任国家领导工作数十年的体验以及针对过去在“左”的路线下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等情况,反复重申要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实现“党政分开”。他还提出过一系列实现这一原则的具体办法,其中一部分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后得到过实施。这些经验都需要认真总结,存利去弊,加以推广。
3.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实现依法行政
在目前的中国,各级政府在配置土地、资金等资源方面拥有过大的权力,对政府活动边界的法律规定又往往不够明确,这样就使官员掌握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寻租机会。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在削减各级政府支配经济权力的同时,切实保证所有政府官员在执行自己的职能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防止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以国家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每一个公民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而公民的积极性、创造性能否充分发挥,又取决于他们的基本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近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等。现在的问题是保证这些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执行。
4.完善基层选举制度,逐步扩展民主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从基层选举做起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明确提出了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实行农业“包产到户”以后创立了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在1982年的《宪法》中明确肯定了这种基层自治制度。198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到,“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1998年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改进了直接选举的程序。截至2001年,全国农村村委会普遍进行了4次换届选举,数百万名“村官”实现了由任命制到直接选举的转换,有些地方还开展了乡镇直选的试验。但是,目前基层选举的选举文化还有待培育,选举被操纵乃至贿选舞弊也时有发生。此外,村自治体的领导体制问题也有待解决。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在基层选举上,还有许多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
5.培育市民社会,提升社会的自组织能力
现代社会利益多元,社会活动五彩缤纷,公共事务不能仅仅靠党政机关和行政官员来处理,还要发展民间社会,广泛实行各种社群的自治。然而,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却是国家权力的充分扩张和民间社会活动空间的尽量压缩,因此在1956年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特别是1958年实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化以后,除了独立性岌岌可危的家庭,其他的社群组织都已不复存在,整个社会的三百六十行,不论属于什么行业或领域,都被整合到一个以官职为本位的统一单调的行政科层体系中去。这是一种缺乏生机与活力的“纤维化”体系,或者叫做“没有社会的国家”(state without society)。如果政府领导作出决策和下达命令,这种组织体系可以运用国家的权威动员一切能够调动的资源去实现特定的国家目标。但是,这样的体系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社群缺乏自组织能力,遇事只能依赖于政府官员的命令,任何非国家规定的项目或未经官员允准的活动都只能停顿下来,或者举步维艰。在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中,必须提高民间社会的自组织能力,放手让社群组织自行处理各种各样的公共事务。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出现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繁荣。
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意味着各级政府进行自我革命:放弃部分原有权力和增加新的社会服务责任。而割舍自己的权力和进行自我革命通常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某些政府官员往往成为进行政治改革的阻碍力量。他们或者竭力阻挠市场化改革的进行,力求保持寻租的阵地,或者力图在改革中加进自己的私货,把改革扭曲为新的寻租机会。在这种情况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发挥自己的政治领导作用,督促自己的成员进行自我革命,以便扫除障碍,把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推向前进。
[1]斯大林(1926):《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见《斯大林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13~415页。
[2]列宁(1920):《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见《列宁选集》第 4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年,第 151页。
[3]列宁(1918):《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842页。
[4]斯大林(1926):《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见《斯大林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17~418页。
[5]卢森堡(1918):《论俄国革命》,见《论俄国革命·书信集》,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32页。
[6]孙中山(1924):《在广州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演》,转引自王府民(1993):《孙中山详传》,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第1092页。
[7]毛泽东(1928):《井冈山的斗争》,见《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3页。
[8]周恩来(1929):《中共中央给红军第四军前委的指示信》,见《周恩来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41页。
[9]刘少奇(1940):《论抗日民主政权》,见《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76~177页。
[10]邓小平(1941):《党与抗日民主政权》,见《邓小平文选》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8~21页。
[11]中共中央政治局的这个决定指出:“根据地领导的统一与一元化,应当表现在每个根据地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统一各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的领导”。
[12]毛泽东(1945):《论联合政府》,见《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55页。
[13]毛泽东(1947):《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见《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237~1238页。
[14]毛泽东与斯大林之间往来的电报,载《中共党史研究》,2001年第2期和2002年第1期。
[15]韩大元(2008):《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5~53页。
[16]邹谠(1994):《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中国)有限公司,1994年,第223页;同见邹谠:《中国二十世纪政治与西方政治学》,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6年第4期。
[17]邓小平(1986):《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163~164页。
[18]麦克米兰(2002):《市场演进的故事》,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年,第5~6页。
[19]列宁(1918):《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见《列宁选集》第 3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年,第 623 页。1920年,列宁更是明确地指出:“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凭借暴力的政权。”参阅列宁(1920):《关于专政的历史》,见《列宁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89页。
[20]例如,在中国,很少有人全面支持哈耶克和卢卡斯否定中央银行及其货币政策的观点,也很少有人全面肯定统治经济、回到命令经济,由政府实行全面控制的主张。多数人倾向于一种在货币主义与新凯恩斯主义之间较为平衡的政策主张。
[21]沃尔夫(Charles Wolf)(1988):《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第55~57页。
[22]青木昌彦、金滢基等编(1997):《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
[23]参阅大野健一:《东亚的经济增长和政治发展——从威权发展模式到民主发展模式的平稳过渡》,见青木昌彦、吴敬琏编(2008):《从威权到民主——可持续发展的政治经济学》,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年。
[24]邓小平(1980年8月):《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年,第320~343页。
[25]邓小平(1986):《在听取经济情况汇报时的谈话》,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160页。
[26]邓小平(1986):《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同上书,第164页。
[27]邓小平(1986):《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同上书,第176~180页。
[28]1987年10月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政治改革的近期目标,则是“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1)实行党政分开;(2)进一步下放权力;(3)改革政府工作机构;(4)改革干部人事制度;(5)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6)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7)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29]邓小平(1989):《组成一个实行改革的有希望的领导集体》,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96页。
[30]江泽民(1997年9月):《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31]帕金斯等(1983):《发展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56~58页。
[32]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第30~54页。
[33]在西方国家,人们常常用收入水平来划分阶级,把拥有中等收入的阶级称为middle class。在资本主义初期,middle class一词是作为资产阶级(bourgeoisie或capitalist)的同义语使用的。“在现代社会中,middle class远离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资产阶级范畴,而由专业人员、白领工人、农民等组成。”见Microsoft Encarta(《微软百科全书》)1994年版middle class条目。
[34]马斯洛把人类的需求划分为五个层次:(1)生理上的需求;(2)安全上的需求;(3)社交和归属感的需求;(4)受人尊敬的需求;(5)自我实现的需求。他指出,越是低层次的需求越容易得到满足,而人们一般总是按照上述次序,由低到高地追求各项需求的满足。
[35]对于库兹涅茨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不平等程度之间相关关系的“倒U型假说”,中国学者的肯定意见和否定意见分别见陈宗胜(1991):《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 年)和曾昭宁(1994):《公平与效率》(山东东营:石油大学出版社,1994年)。
[36]世界银行:《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发展面临的挑战》,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年,第 137 页图7.2。
[37]罗兰:《转型与经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页。
[38]吴敬琏(2001):《正本清源分清是非》,载《读书》,2001年第7期。
[39]罗尔斯(1971):《正义论》有两个中文译本:1.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2.谢延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
[40]诺齐克(1974):《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41]森(1999):《以自由看待发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42]奥肯(1977):《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
[43]吴敬琏(2006):《妥善处理收入差距过大问题》,载《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7月5日。
[44]对于这种相当广泛地发生的情况,香港中文大学的郎咸平教授把它归因于资本家的“原罪”和“这一轮新自由主义主导的改革,也就是所谓的国退民进”,认为它“会再度把生产资料给资本家”。参阅郎咸平(2004):《批判主导中国产权改革的新自由主义学派》,载《经济管理文摘》,2004年第18期。清华大学的秦晖教授不同意这种观点。他指出,“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源在于“掌勺者私占大饭锅”,问题主要“在官不在商,在‘国’不在‘民’。只要治好了‘官’的问题,民企再有‘原罪’,也不会有‘国有资产流失’之说……而如果治不好‘官’的问题,民企再‘原善’也无济于事。”“如果要探讨导致损公肥私现象的根源——这恐怕是‘原罪说’在这种语境中的本意——那么它不是个人性问题,而是个体制问题:不受制约的权力——这就是‘原罪’。”参阅秦晖(2004):《国资流失,板子何以只打买方》,载《南方都市报》,2004年10月2日。
[45]“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大家都拥护的新办法,新办法比老办法好。”参阅邓小平(1983年1月12日):《各项工作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3页。
[4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历年)。
[47]中经网(www.cei.gov.cn)2003年3月11日消息。有些经济专家指出,由于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是按照户籍所在地计算,从而夸大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这一情况是确实存在的,但是这种统计上的偏差似乎并不能否定收入差距扩大的基本趋势。
[48]李强(1995):《我国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的分析》,载《科技导报》,1995年第11期。
[49]赵人伟、格里芬主编(1994):《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年;赵人伟、李实、李思勤主编(1999):《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50]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
[51]王绍光、胡鞍钢、丁元竹(2002):《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52]见《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7月26日。
[53]汝信、陆学艺主编:《200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9~20页。
[54]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55]陆学艺:《建设小康社会,社会指标难于经济指标》,载《社会科学报》,2002年11月28日。
[56]这里讲到的分化和断裂,从实质上说,乃是极少数权贵(运用权势以取得富贵的人们)与广大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的分化和断裂。对于当代中国出现的社会分化和断裂,也有一些与此不同的分析,例如“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分裂、“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分裂、“精英”与“大众”之间的分裂,等等。见孙立平(2003):《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57]邓小平在1989年5月31日对两位中共中央负责官员的谈话中指出:“这次出这样的乱子,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丧失了信心。”参阅《组成一个实行改革的有希望的领导集体》,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0页。
[58]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2000年所做的“社会分层、公众心态与社会稳定”课题研究反映的情况看,人们没有明显的乐观情绪,而有20%的被访者持悲观态度。认为从医疗改革中会有损失的占36%,没有好处或损失的占29%;认为从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中会有损失的占14%,没有好处或损失的占46%。另据2002年底的一项研究,全国城镇居民对生活状况不满者约1亿~2亿人,占全国城镇总人口的22%~45%,非常不满意者约3 200万~3 600万人,占城镇总人口的7%~8%。不满者主要是那些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利益受损者,包括下岗失业者、农民、低收入人口、收入水平下降者,以及其他利益受损者。参阅王绍光,胡鞍钢,丁元竹:《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59]马宾(2005):《关于对当前形势的看法和建议》,见《论形势与任务》(白皮书),2006年,第59~64页。
[60]马宾(2006):《纪念毛泽东》(白皮书)第1~2, 270~281页;萧山木(2007):《马宾同志新书<纪念毛泽东>导读》;马立诚:《有人想为“四人帮”平反》,载《同舟共进》,2009年第3期。
[61]江泽民(1997):《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江泽民(200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胡锦涛(2007):《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62]毛泽东(1973):《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十三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361页。
[63]汉宣帝刘询(公元前91~公元前49年)教训他“好儒”的太子刘奭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这成为中国帝王治国的秘笈。中国伟大的思想家谭嗣同(1865~1898)指出:“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惟大盗利用乡愿,惟乡愿工媚大盗。”(《仁学》)一语点破了儒法并用的要害。
[64]马克思(1852):《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8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年,第217~218页。
[65]恩格斯(1875):《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0页。
[66]邓小平(1986):《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7页。
[67]顾准(1973~1974):《漫谈民主》、《民主与“终极目的”》,见《顾准文稿》,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 年,第374~397页。
[68]同上书,第453~454页。
[69]包括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和它的成员也是如此。正像《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所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70]秦晓(2007):《“中国现代性方案”求解》,原文摘要载《财经》(总第196期),2007年第21期。
[71]恩格斯(1891):《<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14页。
[7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页。
[73]转引自王焱:《促进国家政治生活的法治化》,载《方法》,1998年第3期。
第四篇
简短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