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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导论第2章 从早期经济增长到现代经济增长第3章 现代经济增长中效率提高的源泉第4章 我国工业化的曲折道路和粗放增长模式存在的问题第5章 粗放增长模式的延续:出口导向战略第6章 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16

[3] 该段原文为:“(55)搞活企业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继续采取措施,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从外部来说,必须做到:一、进一步简政放权。除少数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和行业以外,中央各部和省属企业都下放给城市管理,城市也必须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把应该赋予企业的微观经济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企业。二、对经营管理搞得好、贡献大、留利少的大中型企业,适当减少调节税。三、逐步地适当减少指令性计划任务,给企业在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以更大的自主权。四、控制社会总需求,使大部分产品出现供略大于求的买方市场,给企业以市场竞争的压力,促使其努力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从企业来说,必须加快内部的改革。大中型企业可适当划小内部核算单位,完善以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各种经济责任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特别重要的是,必须坚决改革企业人事制度,通过自荐、推荐、答辩、选举、招聘、任聘,把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要充分重视发挥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由主管部门同企业的厂长或经理签订合同,明确规定经营者的责任、权力和奖惩。部分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出售、租赁或包给集体或个体经营。”

以改善宏观控制为目标,进行三个基本环节的配套改革[1]

(1986年1月)

(一)对于当前经济形势,我们同意这样的估计:国民经济正处在由紧张向宽松转变的过程中。但是,不稳定、不协调的因素并未完全消除。因此,加强宏观控制仍然是必要的。

过去一年主要采取行政办法进行宏观控制,虽然这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然而这种办法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刀切”的缺点,损害经济的活力,它的效应也主要表现为消极地抑制需求,而不能有力地提高经济效益,从而从根本上消除不稳定的因素。

(二)为了提高效益,改善供给,必须在继续进行宏观控制的同时,注意改进宏观控制的方法。

过去一年的经验证明,要做到这一点,光靠改进金融、财政等宏观调控机构本身是不够的。为了使宏观调控措施能正确传导到企业,并得到企业的敏感响应,就必须改善市场环境和加强企业的独立性与经济责任。因此,虽然我们不能要求改革在一个早上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必须抓住重点和分步骤进行,但在每一步骤上,三个基本环节的同步改革还是必要的。

(三)由于整个经济正在由紧变松,加上我们对于如何加强控制和如何提高人民群众对经济变动的耐受能力已经比较有经验,“七五”前期改革在有限范围内迈出若干重要的步子是可能的。

(四)关于增强企业的自主权和经济责任。

我们初步考虑可以进行的改革包括以下这些:

1.国有小企业的进一步企业化,对于宽松的经济环境没有特别高的要求,因此步子可以走得大一些(这一点可以与王小强、张少杰等同志的有关意见[2]兼容)。

2.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对于改善整个国民经济的状况有决定性的意义,亟需有突破性的进展。目前实现这一点的关键在于改变政企不分的状况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在这方面,除过去讨论得比较多的办法,如取消行政性公司、实行股份制外,华生、张学军等同志提出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也不失为一种在中、长期解决问题的方案。此外,近来还有同志提出了“政府内部职能分化”——资产管理部与行政管理部分开的新思路[3]。这些,可以在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择优选用或结合使用。

(五)关于竞争性市场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

1.建立经营大规模批发业务的经济实体,首先是大型生产资料经营公司,以避免走地区性市场垄断的弯路,促进统一市场包括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形成。

2.尽可能理顺市场参数(包括商品价格、税率、利率、汇率等),改变这些参数双重扭曲的状况,有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同时也使造成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得到消除。目前在商品价格中,生产资料价格的问题最为突出,建议近期区别不同产品,采取多价联动、价税联动的方式,对它们的价格或“调”或“放”,或“调放结合”,进行改革。(与徐景安等同志的有关意见[4]兼容)

3.价格、税收、利润分配等方面采取措施,照顾产地和不发达地区的利益,同时抓紧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的立法,防止市场割据形势的发展。

(六)关于宏观调控体系的建设。

1.改进财政税收体系:(1)陆续开征土地使用费、资金税等新税种,以增强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2)将目前这种“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推进到“划分税种,核定收支”的新阶段,以打破地方性“行政性分权”的格局。

2.改革金融体系:(1)加速推行基层银行的企业化经营方式;(2)强化中央银行的管理和调节;(3)整顿和利用已经出现的民间金融机构。

以上重要措施,可以经过周密准备后在1987年初互相配合地出台,某些先行措施(如某些新税的开征、某些价格的调整)则可以在1986年下半年陆续推出。

(七)为保证以上改革有准备、有秩序地进行,从现在起就要立即进行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诸如:

1.责成有关业务部门为制定各项改革和方案办法作基础材料的准备工作,如对土地占用情况的调查,对国有财产的估算摸底等。无论以后决定采用哪一种改革方案,这些材料都是必需的。

2.指定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单位负责组织各方面的人员进行中期配套改革方案的设计和综合论证,向国务院提出对各种方案的评估意见。

3.经济改革的远期和中期目标模式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可由社会科学院牵头,组织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与改革方案的设计和评估相配合,进行研究和讨论。

[1] 本文是作者在1986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听取“七五”前期改革设想建议时所作发言的提纲。所谓“三个基本环节”是指本书作者1985年7月提出、后来为《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的建议》基本采纳的建立新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应该主要抓好的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即(1)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2)建设竞争性的市场体系;(3)建设以间接调节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参见吴敬琏(1985):《单项推进,还是配套改革》,见本书第261—263页]这份提纲是在吴敬琏、周小川、楼继伟、李剑阁交换意见后,由吴敬琏执笔写成的。首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编:《〈经济发展与体制改革〉特刊·经济形势与改革对策专辑》,1986年2月;又见《吴敬琏文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第315-317页。

[2] 这里是指他们关于“七五”期间或稍微更长一点的时间内,把全部城市小企业(包括国营和集体企业)“推进”市场的意见。见《〈经济发展与体制改革〉特刊·经济形势与改革对策专辑》,1986年2月,第78—81页。——吴敬琏1987年补注

[3] 参见金立佐(1986):《对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考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6年第2期;刘克崮(1986):《关于行政机关改革的建议》,载《〈经济发展与体制改革〉特刊·经济形势与改革对策专辑》,1986年2月,第65—69页。

[4] 指他关于生产资料价格改革的建议,见《〈经济发展与体制改革〉特刊·经济形势与改革对策专缉》,1986年2月,第90—92页。

关于改革战略选择的若干思考[1]

(1987年1月)

孙效良同志在1月3日《光明日报》发表的文章《论经济改革面临的抉择》提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面临着一系列重要抉择。何去何从,不仅将决定改革能否深入发展,甚至可能影响到改革的成败。我很同意文章的上述看法。近三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说明,经济改革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折关头,突破旧体制的束缚就能大规模释放能量的阶段已经过去,打一场建立新运行机制的攻坚战无可回避,因此,我们面临新的抉择。对于一系列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诸如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的实施方式、改革的中长期目标,以及应当如何处理“条块关系”,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宏观经济政策,等等,都亟需作出明确的回答。

在我看来,当前面临的战略抉择主要是以下几项。

第一,继续按照老思路,把“放权让利”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还是把主要注意力放到理顺经济关系,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系上来。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在农村改革中,亿万群众创造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解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对农民家庭经营主动性的束缚,加之农民从大幅度地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中得到很大的好处,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迅速提高,从而使过去数十年间由大量农田基本建设投资所形成而在旧体制下未能发挥的积蓄能量得到释放,产生出巨大的经济效果。城市改革是在农村改革的启示和推动下起步的,同时,它继承了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苏联等国在改革中采取非集中化和“强化物质刺激”两项主要措施的传统,于是形成了以“简政放权”和“减税让利”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的思路。[2]在当时,放权让利的一系列措施的确也对冲破旧体制的束缚,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促进货币经济的复苏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往后的发展却表明,放权让利的城市改革思路有很大的局限性。单纯地放权让利,不着重理顺经济关系,就无法形成一套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的经济机制;而没有这样一套机制,任何经济体系都不可能持续、稳定、协调地运转。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各受益单位和个人势必相互攀比,竞相取得“放”“让”的优惠,从而形成轮番调整利益分配关系和总需求不断膨胀的局面。考虑到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会使改革的路子越走越窄,一些经济学家主张,应当把改革的重点放到理顺基本经济关系,建立较为完善的商品市场,形成新经济机制方面来。[3]

是继续沿着放权让利的路子走下去,还是改变工作的重点,寻找新的出路?一个时期以来,对于选择哪种做法为宜,存在着很大的认识分歧。

坚持放权让利思路的出发点是:个别生产者(包括个人和集体)的积极性乃是促成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本因素。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只要用“松绑放权”和“给好处”的办法调动起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一切经济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事实上,这里被作为根据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只适合于社会化程度比较低、主要依靠个人能力和个人主动性的经济。而对于社会化的现代经济来说,仅仅有个别生产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远远不够的。在这里,经济效益的高低、经济发展的快慢首先取决于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只有能够正确地配置资源的经济体系,才能维持其存在和稳定运转。

迄今人类社会只发明了两种配置资源的方式:一种是通过预先确定的计划;另一种是通过市场。至于通过有调节的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则可以看作计划方式与市场方式的有机结合。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通过一套严整的指令性计划体系来配置资源。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行性。但是,由于它的动力结构和信息结构的内在缺陷,难以避免经常出现资源配置失当的情况,使整个社会经济处于低效率运转的状态。正是因为这个缘故,社会主义各国需要进行经济改革,转向通过有调节的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轨道。然而,有调节的市场机制并不是若干互不联系的个别设施的杂乱组合,而是一个由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协调商品生产者行为的竞争性市场和国家根据社会目标对市场进行的调节三个要素结合成的有机体系。这个体系决不是单靠放权让利所能建立的。

而且,即使从微观经济效益的角度看,由于单纯放权让利不能造就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环境,从而形成规范化的激励机制,靠它刺激起来的积极性也是不可能持久的。

这样,长期把放权让利作为主要措施而不能建立起能够有效运行的新经济体制,就会使改革遇到越来越大的困难:一方面经济效益没有相应提高,从而国家收入没有增加,另一方面却要不断让利,这是无论如何都难以为继的。东欧某些以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强化物质刺激为主要改革措施的国家屡屡出现经济因此而陷于困境的情况,我们不能不引为教训。

目前有一种新的“让利搞活”形式值得引起严密注意。这就是轻率进行所谓“所有制改革”,在推行“股份制”“租赁制”“经营责任制”的名义下,用低估国有财产价值、高抬股息红利等办法,化公为私、低价拍卖乃至私自瓜分全民财产。这样做虽然表面上并不增加财政的负担,似乎不失为财政收入已无可再让的情况下“调动积极性”的好办法,然而事实上这种“让财产”的办法却会严重损害国家的经济实力,造成比“让收入”更深远的后果。

第二,改革实施方法的选择:是不要总体设计,边走边看,单项突进,“撞击反射”,还是总体设计,分步实施,进行分步骤的同步配套改革。[4]

与前述对改革主要内容的认识分歧相联系,对如何实施改革也有不同看法。

我国经济改革的理论准备很不充分,加之小农社会轻视理论的传统思想在社会上有着广泛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中,改革不可设计,也无需设计,或者可以“边设计边施工”的想法占有支配地位。采用这种方法,在短时间内好像干得也很轰轰烈烈,然而由于各项改革措施之间不相衔接和协调,难免产生巨大的摩擦和漏洞,其弊病会越来越明显。例如,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措施,各种“扩权”规定多达数十条。但是在价格严重扭曲、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条件下,企业实际上是很难真正具有自主经营的活力和财务上的自我约束力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进行宏观控制和避免企业间的“苦乐不均”,往往在“放”了一段时间以后,又不得不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把已交给企业的自主权一一收回。匈牙利1968年改革取消指令性计划以后,由于市场没有真正形成,政府日益广泛地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了数百种收取特别税或给予特殊补贴的“微观干预措施”,使原来的改革设想部分落空,这也是单项改革不能奏效的另一有力佐证。[5]

鉴于单项突进的改革的严重缺陷,在1985年中共全国代表会议前后形成了企业、市场、宏观调控体系三环节同步配套改革的思想,并着手按照这种设想进行具体方案的设计。

但是,有些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对这种配套改革的思路仍持怀疑态度,认为它是不切实际的想法。

他们不赞成这种思路的理由之一,是以为后者企图“毕其功于一役”。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主张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配套改革的同志一再说明过,鉴于问题的复杂性,由旧模式过渡到新模式必然是分阶段进行的;各方面的改革也有一个由浅入深、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拿增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来说,财务预算约束的硬度,即企业自负盈亏的程度是可以分阶段逐步提高的,所有与经营的分离也可以划分为从初步分离到彻底分离的若干步骤。拿竞争性市场体系的建立来说,应当首先力求货物市场较为完善,然后再及于要素市场。以金融市场而论,在初期也要把实现金融机构的企业化和提高短期融资市场(货币市场)的成熟性放在首位,然后才谈得上成熟的长期融资市场(资本市场);而资本市场的开放在初期也宜于掌握三条原则:(1)外部资金为主,内部资金为辅;(2)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3)先有成熟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然后才有成熟的二级市场(流通市场)。至于国家的宏观经济调节,在初期还将采用某些直接手段,例如,用规定限额或用类似于日本中央银行“窗口指导”的办法来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以后相机逐步取消。这种分阶段的配套改革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保持各项改革的合理顺序,二是要在各个关系密切的环节上同步进行。做到了这两点,各项改革措施就能前后有序、左右配合地得到贯彻,保证我们的经济体制从旧模式比较平稳地过渡到新模式。

不赞成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配套改革思路的理由之二是,按照这种思路进行的改革,对各方面改革相互衔接严密程度的要求太高。事物的发展不可能尽如人意,因此,只要一个环节上一步不到位,就会出现满盘皆乱的结局。我以为这里也存在误解。社会经济体制较之机械装置或者土木建筑复杂得多,许多方面受到随机因素的影响,因而不能要求社会变革的预先设计像施工图纸那样毫厘不差、丝丝入扣。但是应当肯定,社会变革也是可以设计的。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的改造社会的自觉行动,而不是一种自发过程,就更需要有这样一个设计,才能把亿万群众的改革热情化为步调一致的行动。改革的设计固然不可能预见一切细枝末节,但是只要它反映了事物的基本内在联系,就能发挥指导的作用,保证改革的行动不致发生大的偏差;而在实施过程中,当发现原方案有某些误差或执行中有所偏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以保证整个改革有秩序地进行和达到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目标,也是不难做到的。

有的同志认为历来的改革方案设计从来没有成功的。这种说法也失之于武断。事实上,1986年春季在总结过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第七个五年计划确定的原则作出的“七五”前期改革方案设计,撇开某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不论,就它的基本框架而言,就很有可能是一个可行的设计。这个方案规定在落实各项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措施、进行企业经营体制改革试点的同时,重点进行原材料和能源价格、税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虽然这一套方案由于各方面的认识尚不一致和形成相对宽松经济环境的努力受挫而没有能够实施,但是,理论的分析和以往的实践经验都说明,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的配合下,实施这一方案并没有太大的困难,而它的实现将使我国经济的运行状况大大改善,有助于解决目前遇到的多种两难问题,使国民经济转入改革促发展、发展促改革的良性循环。

对“价税财金配套改革”思路存在疑虑,主张单项推进的经济学家对于他们所说的“突破口”也有不同的选择。目前谈论得比较多的是所谓“微观改革”或“所有制改革”[6],此外,还有金融改革导向或外贸改革领先的议论。

我认为,在上面提到的改革中,企业经营体制的改革、金融体制的改革、外贸体制的改革都是十分重要的,可是,离开了通过价、税、财等配套改革建立起来的市场这个基本前提,企业、金融、外贸等方面的改革都无从谈起,即使勉强进行了这些单项的改革,由于价格机制乃是商品经济体系的枢纽,在价格体系严重扭曲又缺乏其他配套的协调手段的情况下,任何个别子系统都不可能有效运转,甚至会像离开了整个肌体的部分器官一样,根本无法长期存活。所以,事情就像美国经济学家费景汉(John C. H. Fei)和雷诺兹(Bruce. L Reynolds)所说:在货币经济中,“如果价格不合理,利润就没有意义;利润不合理,资本市场就无从评估各种可供选择的投资方案”。[7]如果硬要绕开难点走,在价格关系初步理顺之前实现企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在货物市场形成以前建立短期金融市场,在短期金融市场形成以前建立资本市场和以交易所为基本形式的证券流通市场,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欲速不达,甚至招致严重的混乱。

第三,中长期目标的选择:是原始的市场经济,还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人们之所以在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法上存在分歧的看法,根本原因还在于他们实际上怀抱着不同的中期乃至长期目标。

主张进行周密设计、配套实施的改革的同志认为,只有通过这种自觉的、系统的行动,才有可能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起现代商品经济,或者叫作有宏观经济管理的市场经济的雏形。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市场发育正常,竞争规则明确,国家对宏观经济有较强的调控能力,从而居于主导地位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小企业的活力都能得到发挥。

另一些同志则认为,问题的要点并不是建立某种预先确定的秩序,而是“放开”“搞活”,冲破命令经济的条条框框。只要做到了这一点,就能够造成一种不可逆转的形势,自然而然地形成货币经济龙腾虎跃的局面。采用这种方法是否能够“放”出一个商品经济来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在破除封建宗法关系的基础上首先好歹建立某种市场经济,即早期资本主义经济,然后一步步地发展成为现代商品经济。西方国家的历史就是这样走过来的。问题在于,这样自发地形成的商品经济只能是某种原始的、粗陋的商品经济,而不是我们所需要的现代商品经济,即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有计划商品经济。

原始商品经济和现代商品经济由于各自适应不同的生产社会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阶段而呈现出以下重大区别:第一,市场规范化程度不同。在前一场合,市场秩序混乱,商品交易行为受到旧时代人对人的从属关系和政治权力的多方干扰,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被广泛地采用;而在后一场合,健全的市场规则已经形成,公平竞争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价值观念的确认。第二,政府对市场干预程度不同。在前一场合,政府只充当通报平安无事的“守夜人”的角色,对经济完全不加干预;而在后一场合,国家要根据社会目标和宏观经济的需要进行需求管理和供给管理,对市场进行控制和调节。

或许有人认为,原始的商品经济虽然有种种不足,但它同命令经济相比总是一种进步,因此,我们不妨先形成这种运行特征类似于早期资本主义的原始商品经济,然后通过某种“自然演化过程”,逐渐转变为现代商品经济。这种想法忽视了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即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骨干的工业体系,这些企业离开了发育良好、规则明确、范围广大的市场是无法健康成长的。如果我们现在还处在几乎没有大工业的农业社会,经历漫长的原始商品经济发展来实现近代化和现代化,也许不失为历史进步的必由之路。然而,在我国已经达到的发展阶段上,客观经济情况不允许我们做这样的选择。做这样的选择,意味着“把这样一种经济机制引入社会主义经济,它使人想起19世纪初‘曼彻斯特的资本主义’,在那里,市场不受任何政府干预,小企业占有优势”[8]。这将意味着历史的倒退。近年来,还有一种让国有企业“包租卖分”“层层承包”,把经营单位尽量划小的想法,我以为也是不够妥当的。在这方面,我们应当从南斯拉夫同志已经总结的经济“原子化”所造成的恶果中吸取教训。

我们并不否认:由于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占优势的二元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化的时期,每年有数以千万计的农业过剩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化,兴办大量集体和个体的小企业是必要的。而小企业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必然伴随着出现早期市场经济的某些消极现象。对此不应大惊小怪,更不能因噎废食。问题是小企业的迅速发展不应危及社会主义大企业的主导地位;各种早期市场经济的消极现象也不能任其蔓延,而要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听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以及早期市场经济的其他各种消极现象滋长,则势必损害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骨干、现代化建设的主力。这是不能允许的。同时,在这种经济基础上,还必然滋生类似于维多利亚时代的文学和社会科学著作中大量描绘过的社会问题:贫富差别悬殊,部分暴发户的产生和部分人群劳动条件与生活条件的恶化,腐败行为在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内扩散;等等。这也是大多数人所不能接受的。

第四,国民经济宏观管理模式的选择:是在命令经济的框架下实行行政性的分级“切块”管理,还是依托一体化的国内市场,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有部门分工和层次分工的调节。

我国30年来在改革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行政性分权”还是“经济性分权”的争议。[9]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当人们普遍认识到高度集权的命令经济体制有重大缺陷,需要加以变革时,由于没有认识到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实现由命令经济到商品经济的模式转换,而把传统体制的种种弊端的根源简单地归结为“权力过分集中”,于是以为,只要在原有体制的框架内实行分权,便能做到药到病除。由此形成了“体制下放”,将中央政府的职能下放到大区、省、市、县的总思路,并在1958年实行了以下的改革:(1)下放企业管辖权,把中央各部所属企业层层下放到省、市、专、县甚至区、街管理;(2)下放计划管理权,实行以“块块”为主的计划体制;(3)下放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实行地方在投资包干范围内自行决定,自我增殖;(4)大量减少统配部管物资的数量,保留下来的统配部管物资也由“统筹收支”改为“地区平衡,差额调拨”;(5)实行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收入的“分类分成”制度,增加地方机动财力,给予地方减免税赋的权力;(6)下放信贷权,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以便地方银行用信贷支持“生产大上”的需要。与此同时,在国民经济管理混乱的情况下采取了某些扩大企业人财物和供产销权力的措施。[10]可是,实践证明,命令经济天然地要求高度集权的管理,在命令经济的框架下实行地方分权,结果只能引起国民经济的混乱。因此,随着“大跃进”的失败,作为“大跃进”的体制基础的这一套制度也被取消,重新回到集权体制。不过,这种行政性分权的思路却一直对不少人有重大的影响,当时采取的一些具体做法也一再在后来的管理体制的变革中以多少变化了的形式再现。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以“有计划商品经济”作为改革的目标模式,而商品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商品生产者根据市场信息分散进行决策的体系,国家主要是通过管理和调节市场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职能,因此,确定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目标,也就意味着彻底否定不可避免地在高度集权的“条条专政”和分散主义的“块块割据”之间来回摆动的“行政性分权”的道路。不过,这种旧思路仍然时时有所表现。特别是在当前旧体制还在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国有部门的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条件下,经济主要靠行政力量来推动。在这种情况下,哪怕是作为向经济性分权前进的过渡步骤实行地方分权,也会形成行政性分权的格局。

无论是在命令经济下,还是在商品经济下,行政性分权的不可行性,应当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早已有了定论。南斯拉夫“多中心国家主义”造成的恶果,更给了我们十分现实的教训。[11]但是在我国,近年来行政性分权的倾向仍然有所发展。

这种格局的形成是由1980年的财政“分灶吃饭”改革发端的。这种财政体制规定了按行政隶属关系征缴收入,因而使各地竞相铺摊子、上项目,力求自成体系,同时运用行政权力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争夺稀缺资源,阻碍商品流通。接着,1984年的“简政放权”将大部分国有企业下放到了“中心城市”,而在市场环境不具备,指令性的生产、物资分配和投资计划还不能不承担大部分宏观协调责任的情况下,市级领导机关只好组织行政性公司来对这些企业进行管理,形成了更小的“块块”和更小的“条条”。与财政体制和企业隶属关系的行政性分权相适应,在投资、物资、信贷、外贸和外汇等方面也都采取了层层“切块”包干的办法。与此同时,另外一种行政性分权,即将投资、物资、外汇等“切块”包给“条条”的“部门包干”体制,也发展起来。

这种行政性分权的势头如果不能得到抑制,相反日益强化,一方面会破坏命令经济的集中统一原则,使目前仍占支配地位的命令经济陷于混乱;另一方面经济“切块、切条、切丝、切末”,不断细化,又必然肢解社会主义统一市场[12],显然与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目标背道而驰。近来,市场割据、封关设卡的情况日趋严重[13],由此造成资源配置效益降低,以至出现全国中速增长而效益高的大城市趋向萎缩[14]的反常现象,这些都值得我们严重警惕。

首先,建立没有地区边界封锁的统一国内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有些同志认为,中国地域广大,如果强调市场的统一性,势必出现地区间的两极分化,不利于后进地区的发展。其实这是对于地域经济发展规律的一种误解。经济学的古典理论和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早已证明,市场的范围愈宽广,地区间的贸易摩擦愈小,各种稀缺资源就愈能在广大范围内通过分工和交换做有效的配置,各个地区也愈能发挥自己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得到更快的发展。比较优势不是固定不变,而是动态性的、不断变化的。我们只要自觉按照比较优势转移的规律,通过各地区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的努力和国家对后进地区的大力扶持,就可以逐步改变各个地区的产业结构,使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接近。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任由各个地区通过行政力量去搞市场割据,各自建立自己的“完整工业体系”,盲目建设,在低水平上重复布点,大搞各种原材料的就地加工,“变资源优势为商品(其实是价高利大的制造业产品)优势”,那么,不但依赖外地原材料、能源和市场的大城市会受到打击,欠发达地区到头来也会因为国家的整体效益下降和不适当地使用自己的力量而受到损害。

在我国,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权力的削弱,有它特别不利的地方。这是因为,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对于一个正在“赶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发挥政府集中权力在资本形成、对企业提供指导和对外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经济史学家A. 格申克隆在他研究欧洲后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名著《经济落后性的历史透视》中总结后进国家工业化过程的特征时已经着重指出过:一个国家越是落后,就越需要用行政机关无所不包的强制力量来为新生的工业增加资金供应和提供集中的信息指导。[15]战后亚洲和拉丁美洲发展得比较顺利的国家和地区,也无一不是效法日本的先例,运用高度集权的政府同市场经济的结合来推动高速成长。

我们指出在发展的早期阶段采取高度集权的政府加商品经济的模式的优点,并不是说,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就不需要在中央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了。恰恰相反,由于商品经济本质上是分散决策的经济,在对众多的商品经营者、对市场和对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中,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包括:(1)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当地条件,做好中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集中力量搞好基础设施、环境治理方面的建设和管理;(3)通过行业管理,指导和促进企业的专业化协作、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现代化,有效地开发本地资源;(4)搞好文教、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各项服务事业;(5)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搞好社会治安。

在执行上述职能的时候,各级地方政府除可以运用宪法和全国性法律规定的立法手段和行政管理权外,还应当有权运用各种宏观管理和调节手段。但在运用这些手段时,必须以不影响市场(包括商品市场、要素市场、金融市场等)的统一性为前提。为了恪守这一原则,各地方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就不宜拥有货币供应量、需求总量、国际收支平衡和全国性税收的调节权。最宜于由地方政府运用的调节手段是在分税制条件下的地区性财政税收政策。地方政府可以在地区财政自我平衡的条件下全权运用财政税收政策,运用减税、贴息等手段来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在当前的过渡时期,一切分权措施都必须符合上述方向,超出以上范围的分权措施都会形成行政性分权的格局,而不利于进一步改革,因而是必须竭力避免的。

第五,宏观经济政策的选择:是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推动高速增长和支持体制改革,还是控制货币供应,保证改革有一个不致发生高额通货膨胀的相对宽松的环境。

在经济改革的初期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宏观经济政策,可以说是1985年中国最重要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争论。争论双方所持的理由,已有大量的文献作了阐发,这里不再赘述。[16]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第七个五年计划已经明确规定把“坚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保持国家财政、信贷、物资和外汇的各自平衡和相互间的综合平衡”,“进一步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作为“七五”的重要原则和基本任务,但是,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宏观经济政策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政策上都尚未获得彻底解决。

特别是在1986年初工业总产值增长速度从1985年的最高点24.8%(1985年4月)降到5.6%(1986年1月)和0.9%(1986年2月)以后,应当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还是继续采取加强和改善宏观控制政策的争论重新爆发。有的经济学家把问题提到“落后势力”与“改革”的“斗争”的高度来分析问题,认为1985年采取加强宏观控制、紧缩需求的方针,乃是在“四个平衡”的“旧观念”基础上作出的“决策上的重大失误”;它使中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经济上……大量固定资产闲置,开工率下降,丧失了近10个百分点的发展速度,直接损失国民财富数百亿元。在政治上……旧体制全面复辟和加强,使改革遭到了挫折”。在他看来,这一曲折说明,“改革既然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就不可能不遇到改革对象的反抗”,“旧体制是百足之虫,何况还没有死呢!”[17]看来,这种观点是有一定代表性的。

也有一些经济学家从实际经济情况的分析出发,得出了1985年紧缩措施使国民经济出现了总需求不足的态势的结论。其中,有的经济学家认为问题在于“中间需求不足”,应当放松对流动资金贷款的控制;有的经济学家则认为问题在于最终需求不足,正确的救治办法是增加投资或消费。加之当时确实存在部分产品滞销和企业货币资金紧张的现象,于是放弃紧缩性货币政策的理论主张逐渐取得优势。

在这样的主客观条件下,1986年2、3月之交放松对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控制,以便支持工业的增长。

可是,1986年的后3个季度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似乎并没有证实扩张性货币政策的正确性。首先,转而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并没有改善企业的处境。这是因为,资金周转阻滞、企业头寸拮据的根本原因,是1984年不切实际地追求高速度、高消费造成的经济结构上的矛盾的暴露和激化。增加货币供应并不能解决这一矛盾;相反,大量供应低息货币而不是主动进行产业调整,不利于结构改善,因而企业间的相互拖欠越清越多。据有关方面估算,在银行拿出数十亿元信贷资金清理拖欠后,企业间的拖欠反而从1986年初的160亿元增加到6月末的230亿元。其次,放松银根,给那些本应转产、下马甚至倒闭的企业“输血”,使它们能够继续维持下去,妨碍了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使国家财政的经济基础受到削弱。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放松信贷管理意味着广义货币(现金+存款)供应量的增加。1986年3月以后的信贷膨胀有可能使全年货币供应量的增加达到22%左右的高水平;而这些投放出去的货币经过少则半年、多则一年的时滞,就会变成现实的购买力。这样,通货膨胀的迹象从9月份就开始显现,9、10、11、12四个月的货币投放量直线上升,连续四个月超过1984年高峰时期的水平,而且超过额一月高过一月。如果这种趋势不能在近期扭转,将给1987年的经济形势带来相当大的复杂性。

从这两年的经历可以得出结论,在应当采取何种宏观经济政策的问题上不能再犹疑和摇摆了。正像费景汉所说:“在货币问题上,中国不能从先进的工业国为保持就业水平而采取的凯恩斯主义的手法上学得什么东西。更不能学习某些不发达国家,它们将增发货币作为一种手段,这种做法促进了名义上的增长,实际得到的却是通货膨胀。中国倒是可以从保守主义者关于控制货币增长率、使之不过多地超过每年6%—8%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的信条中得到益处。”[18]不坚决摒弃早期凯恩斯主义者所主张的通货膨胀政策[19],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都将产生严重的消极后果。

有些主张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的经济学家现在论证说,实行控制货币增长率的政策也许从理论上说有好处,但是,是否能够采取这种政策,并不取决于我们的主观愿望,而要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例如,厉以宁教授就指出:“经济体制改革中必然扩大企业自主权。有了扩大再生产的自主权,企业就可以想办法自筹投资……即使投资规模可以用人为的办法把它缩小,但就整个趋势来说,要把它硬压下去是不容易的。”同时,“生产发展了,消费基金的增长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的目标就是要使经济增长,到2000年工农业生产总值翻两番”,从长远看,我国“增长率应保持在7%—8%”,而“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供给大于需求,达到4%的增长率已经不容易了”。因此,“供给略大于需求不但不现实,而且也不一定是好事”。[20]我认为,厉以宁同志的这一论述无论在理论分析上还是历史事实的叙述上都有不够确切的地方。对于他所依据的理论,我在1985年5月的一篇论文中已经作过分析[21],现在只想从我国经济的现实发展方面作一点补充。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表明,决不能把我国近年来的需求膨胀说成是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过程的自然要求,从而论证它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上,1984年第四季度以后的需求膨胀并不是自发产生,而是由“提前翻番”互相攀比速度和提倡“高消费”“能挣会花”这两股“热流”激发出来的。这明明是由于人谋之不当,怎么能归之于客观的必然呢?

第六,选择什么样的改革步伐:是否应当让当前这种双重体制对峙、新经济机制难以有效运行的状态长期延续。

由于在前一阶段我们实际上采用了放权让利、单项改革的思路,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要产品又主要采取了“增量改革”的办法[22],改革的成就主要表现在经济关系的许多方面局部地突破了旧体制的一统天下。可是从总体上看,旧体制还居于支配地位,而且新经济体制的发展也很不平衡,特别是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最基本前提——大体成型的商品市场也并未建立。这就使新经济机制即有调节的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地起作用,更谈不上起主导作用了。

面对这种形势,有两种思路可供选择:一种想法是,目前的状况并不妨碍新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例如价格“双轨制”的优越性就正在发挥,起着“边际调节作用”[23],因此近期的任务是加以完善,而不是急于取消。另外一种想法是,这种双重体制的对峙状态引起的矛盾与摩擦将使国民经济的运行状态恶化,使传统体制下久已存在的“膨胀—紧缩”波动的波幅更大,周期更短,而且随时存在回到旧体制去的危险,因此,我们应当尽量缩短这种状态延续的时间,使新经济机制较快地成龙配套,以便保证有计划商品经济在国民经济中逐步发挥主导作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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