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吴敬琏与改革时代(出书版)》作者:吴敬琏【五册完结】 > 《吴敬琏与改革时代(套装5册)(出书版)》作者:吴敬琏【完结】.txt

第1章 导论第2章 从早期经济增长到现代经济增长第3章 现代经济增长中效率提高的源泉第4章 我国工业化的曲折道路和粗放增长模式存在的问题第5章 粗放增长模式的延续:出口导向战略第6章 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23

所谓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正、透明的游戏规则之上,即法治的市场经济。

中共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但是在我国实际的政治社会生活中建立法治的进度十分迟缓,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在另一方面,公法不彰、社会失范、腐败蔓延等情况还在继续恶化,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受到严重威胁。对于这种状况,各界人士乃至一般的平民大众都啧有烦言。特别是我国加入WTO意味着我国政府承诺与国际规范接轨,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进行运作。如果在国内不实行法治,就无法实现这种接轨,从而引起种种国际纠纷。

贯彻执行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度迟缓的主要原因,不是立法速度无法加快,或者司法人员素质不够高,而是首先在于从上到下缺乏法治的理念。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只有法制(rulebylaw,法律制度,主要是刑法制度)而没有法治(ruleoflaw)的国家。所谓“法治”,是一种源于古代、到近代才逐步完备起来的治理制度安排。它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符合于基本正义的法的统治。法在社会中占有支配地位,任何人不能超越其上。而中国的历代统治者却总是把法律当作一种工具,用来统治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来应当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本义,建立法治,但是这并不符合当时领导人的意愿。在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中,又把否定“人治”建立“法治”的批评建议定为“资产阶级右派言论”,给予提出这种建议的有识之士以严厉打击,因而“法治”竟然在1957年以后几十年的时间中成为一种避讳。虽然邓小平在1986年就提出过“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14],党的十五大又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但是与法治格格不入的旧思想仍然普遍地存在,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从我国传媒发布的政府文件的外文译文中屡屡将“法治”(ruleoflaw)错译成“rulebylaw”(用法律来统治),可以看出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多么广泛和深远。许多官员不把自己放在受“法”所“治”的地位上、并且严格地依法行政,却把法律看作贯彻自己的意志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在更多的场合,则不遵循法治关于程序公正的要求,甚至完全撇开了法律的规定,用不为公众知晓的“内部文件”、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政策规定”乃至“首长指示”来进行治理,甚至以此来牟取私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必须首先抓紧做好基础性工作,也就是在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树立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当代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意味着体现基本正义的法律体系,首先是宪法,高于所有人的意志,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权力也要由它界定,受它的约束。

其次,要依据国家宪法(基本法)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所谓透明,就是要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有公民的广泛参与,把政府决策和运行的程序和方式通过法律作出具体、清楚和有效的规定,法律必须要让受调节者普遍知晓,法律不能追溯行使,等等。在确保法律反映民意的同时,也要充分征求专家的意见,使之符合法律的技术性要求。

第三,要完善司法体系,实现独立审判和公正执法。在执法方面,需要有高素质的、独立的法院系统,所谓独立,是指法官遵守宪法的原则,并按照符合宪法原则的法律规定,依靠理性和案例积累,独立作出判决,而不受任何权力的干扰。

第四,要通过法治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包括财产权、生命权、人身自由、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切实保证政府在执行自己的职能时遵守法定程序,防止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以国家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每一个公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而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否充分的发挥又取决于他们的基本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为了实现法治,需要正确处理党组织对立法和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的问题。正像《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所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是说,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地位、权力、义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序要通过法律作出具体、清楚和有效的规定,使之变得有法可依。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党的各级组织应全力维护法律活动的程序公正,而不要干预司法。

[1] 这是本书作者2001年11月15日向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召开的理论座谈会提交的书面发言稿。首次公开发表于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97—108页;《吴敬琏文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第480—489页。

[2] 中共中央宣传部(1953):《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1953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

[3] 这是所谓“第三个万言书”,即《当代思潮》特约评论员(1996)《关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理论和政策问题》的关键论断。

[4] 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他说:“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参见邓小平(1992):《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2页。

[5] 邓小平(1980):《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40页。这篇讲话在经过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讨论后,于1980年8月31日得到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批准。

[6] 马克思(1867—1883):《资本论》第3卷,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93页。

[7] 马克思(1857):《〈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8页。

[8] 邓小平(1985):《改革是中国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37页。

[9] 邓小平(1980):《社会主义首先要发展生产力》,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13页。

[10] 邓小平(1988):《解放思想,独立思考》,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61页。

[11] 邓小平(1985):《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等著作,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3、110、111、123、137、142、155、265、364、373页。

[12]Arthur M. Okun(1975):Equality and Efficiency: The Big Tradeoff(《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权衡》),Washington: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13] 例如,美国贝克莱加州大学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钱颖一教授的《市场与法治》一文,见李剑阁主编(2001):《站在市场化改革前沿》,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31—56页。

[14] 邓小平(1986):《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7页。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进展与制度构建[1]

(2018年12月)

1978年12月,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虽然从一开始就把引入市场作为改善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无论正确认识市场交易的本质和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还是把科学的认知落实到改革实践中去,都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种种曲折乃至反复。因此,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的时候,我们应当认真回顾40年来改革的历程,深刻总结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以利于推进建设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

20 世纪 80年代:在计划与市场之间摇摆

1976年粉碎“四人帮”和结束“文革”动乱的时候,我们面对的是人民基本消费水平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没有提高、“文革”动乱更使社会濒临溃败的险境。为了寻找救亡图存的道路,中国派出了大批高级官员出国考察。这些高级官员在考察中惊异地发现,一些原来与我国差距不大的国家和地区经过十来年的发展,其经济水平已远远走到我们的前面。这些国家和地区市场推动的繁荣给了这些高级官员极大的震撼,使他们很快形成了中国需要引入市场、发展市场经济或称“商品经济”的共识。中国主要领导人也相继提出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口号。[2]

在中国这样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引入市场制度,无疑是理论和政策上的重大突破。但是,由于“左”的路线的思想钳制和与国际学术界的长期隔绝,我国理论界对20世纪经济科学的进展缺乏了解,人们对于什么是市场经济以及市场经济如何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不甚了了。于是许多人认为,只要允许产品在市场上买卖,就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了,至于在这一市场上是否自主、自由地进行交易,价格形成是否受到行政管制和政策影响则被认为无关宏旨。

与此同时,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影响还广泛地存在。市场经济必然导致“竞争和无政府状态”的教条仍然盘踞在许多人的头脑之中。因此,人们就易于接受“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之类的药方。即使在赞同市场取向改革的人们中,也不乏有人主张给市场戴上计划的笼头,由党政领导机关设法加以“驾驭”。

总的来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强调中国经济的计划经济性质,加强国家计划的统一领导,还是理论和政策的基调。在这一基调下,改革还远远不是在整个经济体系内系统地进行,而只能是着重于个别部门或个别方面的政策调整。即使某些带有制度变革性质的改革,例如安徽、四川等地允许土地承包,也采取了不改变基本经济制度、实行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双层经营”的形式。

虽然这种变通性的政策调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原已陷于衰退和混乱的经济重新振作起来,步入发展的轨道,但是人们很快发现,仅仅依靠变通性的政策调整,并不足以实现国家振兴。正像邓小平在谈到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议题时所说的:中国需要进行的,是不仅包括农业,也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科学、文化、教育等领域“整个经济体制的全面的、有系统的改革”[3]。显然,这样一种全面的、有系统的改革,不是靠“摸着石头过河”和“走一步、看一步”能把握的。于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进行了一场参与人员众多的“改革目标模式”大讨论。

变化的开端,是1984年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了中国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或者“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80年代中期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选择何种具体的体制模式。各界人士根据历史实绩和自己的理论框架作出了不同的判断。与改革初期的讨论相比,80年代中期的讨论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它是在理论与实践更高程度结合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经济工作的领导人员在改革实践中提高了自己的经济学素养;另一方面,有一批在国内外受过正规经济学训练的经济学家加入改革者的队伍。这就使讨论的质量大为提高。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85年9月中共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的建议》(下称《建议》)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界定。在《建议》草稿的讨论中,有的经济学家对该草稿单项突出搞活国有企业的改革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商品经济是一个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竞争性的市场体系和以间接调节为主的宏观调节体系等多重元素组成的有机整体,这三方面的改革要同步推进。[4]这一意见为全国党代表会议所接受,在《建议》中作出了如下的表述:“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主要是抓好互相联系的三个方面:第一,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使它们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第二,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的商品市场,逐步完善市场体系;第三,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逐步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5]按照匈牙利经济学家、哈佛大学教授科尔奈在1985年9月召开的“宏观经济管理国际讨论会”(“巴山轮”会议)上提出的把各国经济体制区分为直接行政控制(ⅠA)、间接行政控制(ⅠB)和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协调(ⅡA)、有宏观经济管理的市场协调(ⅡB)等两大类四小类模式的基本分析框架[6],中共全国代表会议确认“七五三条”,意味着中国领导人选取了有宏观经济管理的市场协调模式,即ⅡB模式作为改革目标。

不过,后来事情发生了变化。1986年10月以后,当时的领导人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搞活企业才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而且认为,这是中国改革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不能动摇。此后,在国有经济中推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就成了改革的主线。

在这样的情况下,形成一个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就成为必须重新考虑的问题。当时的主导思想是,“不但在相当长时期内市场调节只能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内运行,不可能调动全社会的经济活力。即使将来市场发育完善了,必要的计划调节和国家干预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还是要回到“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模式上去。于是,经过国家计委和国家体改委等领导机关的反复讨论,党政一线领导决定采纳国家计委研究机构提出的“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或“国家掌握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模式建议,在十三大报告中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确定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7]。

这样一来,改革的目标模式也就由“有宏观经济管理的市场协调”(ⅡB)模式,退回到了“间接行政控制”(ⅠB)模式。在后一种模式下,虽然企业的经营决策是由市场“引导”的,但是由于这个市场不是自由、自主地进行交易的真正市场,而是由政府掌控的所谓“管制下的市场”。在这种“市场”中,企业的自主决策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计划、主要是体现为选择性产业政策的间接计划的控制,市场参数也不可避免地遭到扭曲,因而就很难避免行政控制模式造成的种种缺失。在中国,这些缺失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经济波动乃至社会波动。

20 世纪 90年代:理论上的突破和改革的整体推进

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出现经济和政治波动以后,一些人要求否定中共十三大重申的市场取向的改革方向,回到“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向上去。这种主张遭到邓小平等领导人的坚决抵制,于是他们把提法由“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改变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意在强调中国经济的性质仍然是计划经济。同时,还在政策上采取了抑制民营企业等一系列“开倒车”的措施,造成了历时两年多的经济衰退。

在此背景下,爆发了一次“中国向何处去”的大争论。争论开始时,主张实行计划经济的“左”的观点具有明显的政治优势,但是随着改革力量在经济发展大趋势的支持下奋起反击,开倒车的势头“一而鼓、再而衰、三而竭”,中国迎来了重启改革的新局面。

在1991年10月到12月中共中央召集的讨论国内国际重大问题的系列座谈会上,与会经济学家在与江泽民总书记的对话中,令人信服地论证了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必要性。[8]接着在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谈话”的推动下,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宣布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中国的改革目标,这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一个创举。

根据中共十四大的这一决定,众多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就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提出了建议。在研究和采纳有关建议的基础上,1993年11月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十四大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具体化,既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也是90年代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它所开启的“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进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在以下两个问题上获得重要突破:第一,明确提出“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新改革战略,即不仅在“体制外”的边缘地带进行改革,而且要在国有部门打攻坚战,要求在20世纪末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二,为重点领域的改革提出了目标,拟定了方案,其中包括:(1)建立新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将原来的财政包干制改造为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和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规范税制;(2)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和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体制;(3)分两步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取消双重汇率制,实现汇率并轨和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管理的可兑换,然后再视情况的发展取消对资本项目的外汇控制,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4)要求“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即现代公司制度;(5)建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内容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试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来推进改革。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财政、金融、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大体上达到了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其中,外汇改革的成效最为显著,提前实现了《决定》所规定的在经常账户下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目标,为中国对外贸易的超常发展和外汇收支结余的持续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不过,其他方面改革的进度没有达到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为达到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还需要在改革国有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付出更大的努力。

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为了“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还在过去党政决定很少涉及的改善所有制结构问题上作出了重大决定。它要求将“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作为经济改革的首要任务,以便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产权制度基础。为此,代表大会对旧有的关于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与作用的提法作出了新的解读,主要包括以下三项:(1)“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2)否定了把国有经济的比重大小同社会主义性质的强弱直接联系起来和认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愈大愈好的苏联式观点,提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上,在其他领域国有经济比重的减少并不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9];(3)明确宣布“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合,中共十五大还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改革要求。

在1995年制定“九五”计划(1996—2000年)时,原国家计委提出要把实现增长方式从投资拉动的粗放增长向效率驱动的集约增长转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决策讨论过程中,人们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革开放两者之间关系的认识有了深化。通过分析苏联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到1991年制度剧变时仍未实现的原因,认识到不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改变苏联式的落后体制,就不可能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效率的提高。所以,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正式提出“实现两个根本转变”,即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到集约型转变和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并且指出,后一转变是前一转变的基础。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后大力推进改革,并把“两个根本转变”结合起来进行。凭借90年代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和由此释放出来的亿万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实现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巨大的动能一直持续到本世纪,使中国在2010年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三、新世纪:改革踏上新征程

20世纪末,中国宣布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但是,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的改革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体制的伟业并没有大功告成。由于命令经济或称统制经济的遗产还在一些领域严重存在,事实上形成的是一种“半市场、半统制”的制度格局。这种过渡性的体制存在两种可能的发展方向:或者是政府逐渐淡出对企业微观经济波动的干预,加强在市场失灵领域如市场监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使过渡性的经济逐渐成长为在规则基础上运转的现代市场经济,即“法治的市场经济”;或者不断强化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和干预,不断扩大国有经济的垄断力量,蜕变为政府全面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资本主义、甚至权贵资本主义的畸形体制。[10]

2006年以后,主张强化国家对市场掌控的力量在舆论界取得一定的势头,造成了改革的停顿,也使经济和社会矛盾日益积累,甚至出现了某些“国进民退”的现象。与此同时,改革的停顿也使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逆转,在许多地区出现了用海量投资进行“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的潮流,使金融风险迅速积累。

不过,这个曲折也再次引发了一场关于“中国向何处去”的大争论。愈来愈多的民众和官员要求“重启改革议程”,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的改革。[11]这场大争论的结果,是2012年的中共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不负众望,作出了“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的历史性决定,在经济领域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政治方面,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紧接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按照十八大指出的方向为全面深化改革制定了顶层设计、路线图和时间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明:“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督不到位问题。”并且着重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并提出了多项措施加快这一制度的建设。这明显继承和发展了十四大以来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法,切中中国现有经济体制存在的市场“条块分割”、参与主体差别待遇、行政干预过多、无序竞争等弊端和缺陷,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的改革行动纲领,比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更加全面、丰满、准确。其要求进行的改革并不局限于有关经济发展的领域,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为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作出了许多决定和颁发了大量文件对各方面的改革提出具体要求。例如,2014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作出进一步的阐明。2015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竞争性环节的价格要基本放开,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基本完善。这份文件还提出了一项关系改革全局的任务,就是要“逐步建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为了推进这项改革,2016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并逐步清理、废除已有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这意味着要向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产业政策服从竞争政策迈出关键的一步。2016年11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基础进行了具体部署,提出了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标本兼治等产权保护的五项基本原则,要求甄别并坚决纠正涉及产权的错案冤案,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末的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宣布,各方面已经出台419个改革方案。这就是说,新体制“四梁八柱”的主体框架设计已经基本完成。[12]在这种情况下,关键问题就是加强执行力,克服困难和障碍,把正确的方针、好的顶层设计和实施方案落实到位。

回首四十年,凡是市场化、法治化和民主化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时候,经济社会发展就会有比较好的表现,人民生活质量也会有显著的提升。但有时会囿于旧有的概念和口号,出现摇摆甚至倒退;也会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原地踏步,走了弯路甚至回头路还茫然不觉。这样,我们的建设事业就会遭到挫折,社会矛盾也会因之凸显。

所幸的是,虽然40年的改革经历了多次曲折,但是每经过一次曲折,我们都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随着主流思想从“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发展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理论界和决策层对于市场经济的认识总体来说是不断递进的。绝大多数人也逐渐突破了意识形态的桎梏,认识到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是通向富裕、民主、文明、和谐中国的必由之路。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命令经济的旧体制和陈旧落后的旧思维的影响仍然广泛存在,以致过去争论的某些场景还会不时若隐若现。当出现这些负面现象的时候,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消除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意识形态阻力和体制性障碍。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效率的提高、结构的改善和发展的持续。

[1] 发表于《中国金融》2018年第24期,出版时删去了脚注内容。

[2] 参见邓小平(1979):《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36页;陈云(1979):《计划与市场问题》,载《陈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244—247页。

[3] 参见邓小平(198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五周年庆祝典礼上的讲话》《我们的宏伟目标和根本政策》,载《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70、78页。

[4] 吴敬琏(1985):《单项推进,还是配套改革》,见本书,第261—263页。

[5] 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21页。

[6] 参见郭树清、赵人伟整理:《宏观经济管理国际讨论会专题报告(1):目标模式和过渡步骤》,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编:《宏观经济的管理和改革——宏观经济管理国际讨论会言论选编》,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86年,第16—23页。

[7] 参见房维中编:《在风浪中前进:中国发展与改革编年纪事(1977—1989)》第十分册,1987年卷,第81—86,158—184页。

[8] 参见陈君、洪南:《江泽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

[9] 999年的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见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1999年9月27日)

[10] 吴敬琏(2012):《中国经济的未来方向》,见本书,第858—872页。

[11] 参见吴敬琏、马国川:《重启改革议程:中国经济改革二十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

[12] 新华社:《全国政协举行新年茶话会》,2016年12月30日。

四、构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国有经济效率低下,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以后一直困扰中国的问题。由此产生了对国有经济进行改革的要求。在70年代末改革开始之前,国有企业改革主要采取了行政性分权的办法,把中央企业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可是这种办法非但没有收到增强国企活力的预期效果,反倒陷入了“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

开始改革开放以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国企改革需要另寻他途。于是在日本大企业交叉持股制度的启发下和市场社会主义理解的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两权分离”)理论的支持下,“架空所有权、强化经营权”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导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80年代初期对绝大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80年代后期全面推行了进一步强化企业经理人员权力的企业承包制,并且在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名义使国有企业经理人实际上获得了对企业财产的剩余控制权。

本书作者在改革开放初期也曾经是上述改革主张的支持者(参见本书第一部分《价值规律和社会主义企业的自动调节》一文)。但在运用现代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分析工具深入考察我国国企改革的现状以后,我开始认识到,在保持计划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条件下,由于国有企业依然“纵向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不管它们在名义上拥有多大的“自主权”,都很难使它们重获活力。而如果真正落实了“自主权”,在缺乏市场竞争的约束条件下,又难免形成普遍的“内部人控制”失控和经理人腐败。

正因为有了新的认识,我在从耶鲁游学归国以后的几次讲演中,提出了必须对经济体制进行整体改革,放开企业的供产销,使贸易关系和信贷往来四通八达,才能使企业真正成为企业[参见《城市改革的关键是放活企业的供、产、销》(1984年9月)]。

针对主流思想对“两权分离”以及“股份化”的误读,本书作者写作了《“两权分离”和“承包制”概念辨析》(1987年9月)等文章,剖析了中国式的“两权分离”对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与控制分离”的误读。我和钱颖一教授合作撰写了《关于公司化》(1993年8月)一文,全面阐述了公司制这种现代企业的制度安排的要义。同时,针对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失控的情况,我们着重指出,在公司化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起所有者和经营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参见《在公司化改制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1995年3月)一文]。

仅仅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并不足以建立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因此,本书作者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和国民经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把研究的重点放到有进有退地进行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和放手发展民营中小企业方面去[参见收入本书的《对经济形势的估量和放手发展中小企业的对策建议》(1998年7月)和《两种不同的转轨战略》(2003年11月)两文]。有关建议得到部分领导人的赞同,为世纪之交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一定助益。

但是,改革的道路从来是不平坦的。21世纪初期,由于改革进展缓慢造成的腐败蔓延、贫富分化加剧等负面现象倒过来成为某些人利用民粹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反对改革的口实。于是,主张强化政府控制、甚至实行“国进民退”的呼声渐起。对于这类开倒车的主张,我在《深化国企改革需要澄清的几个原则问题》(2004年10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不能停步》(2011年9月)等文章中做出了反驳。

2012年的中共十八大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也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从“管资产”转向“管资本”就成为这一改革的新措施。陈清泰和本书作者作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深化企业改革”课题组负责人执笔写成的《“管资本”试点的几个问题》(2015年5月)一文,为落实这一改革提出了实施方案。

最后一篇文章《发展共益企业,推动向利益相关者经济的演进》(2018年4月)体现了本书作者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情况下对20世纪末期“公司治理运动”的反思和对如何改进现行企业制度的思考。

城市改革的关键是放活企业的供、产、销[1]

(1984年9月)

目前,我国城市经济改革工作正在蓬勃展开。以执行“放权十条”[2]、“以税代利”等措施为中心的“小配套”改革已经广泛展开,并将进一步向城市综合改革发展,形势喜人。与此同时,迅速发展的大好形势也提出了一系列理论和实际问题,需要我们研究。特别是许多中央的主管部和若干省、自治区的主管厅局正在酝酿“简政放权”,把原来由自己直接管理的企业下放到中心城市。同时,一些中心城市也积极准备“接管”下放来的企业。于是,城市如何管理经济,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城市改革的实质在于把中央部和省(自治区)厅、局管理工业改为城市管理工业。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志认为,只要城市的行政管理机关从中央或省政府手里把企业接管过来,就能够克服旧体制的种种弊病,实现改革的目标。我以为,这类认识是不完全或者是不正确的。

一、行政性分权与经济性分权[3]

首先,必须区分行政性分权和经济性分权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分权。

什么是改革要解决的中心问题?目前存在很不相同的认识。一种认识是:改革的中心问题是克服旧体制下决策权过分集中于中央的缺点,把中央的权力下放给省、市、县,由地方行政机构管理经济。另一种认识是:旧体制的主要缺点,在于决策权过分集中于行政主管机关,而作为生产经营基本单位的企业则缺乏自主权和与之相联系的活力,因此,改革的中心问题是向企业分权,使它们获得日常活动的微观决策权,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经营者。前一种解决办法,可以叫做“行政性分权”;后一种解决办法,可以叫做“经济性分权”。

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变化的实践表明,单纯的行政性分权只是使企业从原来中央机关的附属品,变为地方行政机关的附属品,并没有解决企业缺乏活力的问题。相反,由于单纯的行政性分权在保持行政集权体制的总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削弱了这种经济的主要调节者——中央行政机关的调节作用,就会使地方各自为政和互相封锁的现象滋长起来,并不可避免地导致国民经济的混乱。为了克服这种混乱现象,又不得不重新集中已经下放的权力。于是就出现了过去几十年管理体制上放了收、收了放的循环现象。虽然已故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同志早在1961年已经指出,把体制改革理解为行政性分权是不正确的,不幸的是,人们仍然常常把行政分权同改革混为一谈。我国1958年的体制下放和1970年的企业下放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行政性分权的性质,1980年的财政“分灶吃饭”,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这种性质,导致了种种消极结果。

所以,单纯的行政性分权不是出路。改革的中心问题是使企业变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或者说相对独立的商品经营者。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当前的改革中,我们不应停留在中央和省(自治区)下放企业这一步骤上,而必须在实现这一步骤的同时跨出决定性的另一步,这就是给企业放权,使它们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经营者,让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作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微观决策。

当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相对独立的企业并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企业”。首先,它们要受国家法令的约束。其次,它们要受在国家管理和调节下的市场的约束。市场需求、市场价格的变化会影响企业的利益,会给企业带来动力、压力、活力,引导企业的微观决策符合社会的利益与需要。

所以,在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经营者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模式中,行政机关将运用立法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调节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具体说就是:制定计划、规划,协调各种经济活动;分配重大投资和提供信息;制定法律、规则并监督执行这些法令、规则;搞好基础设施、公共福利事业;保证有一个良好的市场条件,防止垄断,保护公平竞争,并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包括工资、税收、利息、价格等等)调节市场,间接调节企业的经济活动。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