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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本书的第五章,可以看到对于这一问题的更深入的剖析。.10

作者:吴敬琏 当前章节:15420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3:20

1945年,黄炎培和几位民主人士访问延安,谈到治国方略。当时黄炎培向毛泽东提出:大凡一个团体乃至一国,初起之时都是艰难困苦、聚精会神,因而生气勃勃;而一旦环境好转,便惰性发作,“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真所谓‘其兴也悖焉,其亡也忽焉’”。黄炎培希望共产党能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个周期律的支配。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

往后的历史告诉我们,不坚决地走毛泽东主席在上述讲话中所说的这条路,任何良好愿望或庄严承诺都是靠不住的,中国也终于未能避免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的那种巨大的曲折和灾难。当然,建设民主政治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将是今后要着力达到的一个长远目标。但是无论如何,这方面的实质性推进才是遏制腐败蔓延的根本保证。

[1] 这是本书作者2002年5月20日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研究室主任培训班上的报告。载《中国监察》,2002年第17期;《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2期;又见《吴敬琏文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第1112—1129页。

[2] A. 克鲁格(1974):《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年第4期。

[3] 胡和立(1989):《廉政三策》和《1988年我国租金价值的估算》,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编辑部编(1993):《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第20—46页。

[4] 万安培(1995):《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租金构成及主要特点分析》,见吴敬琏、周小川、荣敬本等(1992—1995):《建设市场经济的总体构想与方案设计》,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331—364页。

[5] 时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纪委”)书记。

保持社会公正是转型时期的一个尖锐问题[1]

(2003年10月)

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已经是不可逆的历史定局。问题在于中国将要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是一个权力干预、腐败扭曲的市场经济,还是一个规范公正、有利于大众的市场经济。在目前的国内外环境下,回到计划经济去的图谋是注定不能实现的。但是,如果中国的社会发展走上了歧路,那么,陷进权贵资本主义的泥坑是有可能的。

这种历史的歧路,中国是曾经经历过的。旧中国在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就曾经走过这样的弯路。在上个世纪 20—30年代,中国的现代化曾经一度出现过好的势头,可是不久以后,特别是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国民党政权急速地走向了官僚资本主义,即“买办的封建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2]。正是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提出了打倒官僚资本主义、建设新中国的口号。这个口号把全国绝大多数人民团结在革命旗帜下,只用了短短的三年时间,就推翻了当时看起来十分强大的国民党政权,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

按照1945年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计划,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相当长历史时期中的任务,是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但是恢复时期刚刚结束,毛泽东就迫不及待地否定了党的七大确定的纲领,急速转向在国有化和集体化的基础上实行集权的计划经济,以为采用集中计划动员和配置资源,将使中国能够在很短的时期内实现国家工业化,赶上和超过发达国家。殊不知集权计划经济不但由于资源配置缺乏效率,使中国的工业化付出了极高的代价,人民生活水平在1957—1977年长达20年的时期中几乎没有什么提高;而且由于抑制了人民群众创造力和当家作主权利的发挥,官僚腐败也以官僚特权为依托逐步滋生。毛泽东在发动“文化大革命”时,正是以党政领导机关内部这种腐败力量的存在为依据,提出“打倒走资本主义的当权派”“实行无产阶级的全面专政”的口号,以便动员群众为他所信任的“左”派领导人夺权摇旗呐喊。“文化大革命”造成了巨大的灾难,使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从而使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也会出现岔道和弯路。其中之一,就是离开建立规范的、法治的市场经济的方向,走上所谓权贵资本主义(cronycapitalism)的道路。在改革开始的时候,不少人以为,只要放开市场就能保证经济的昌盛和人民的幸福。但是实际情况表明,虽然目前世界上宣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占了绝对多数,但是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并不多。许多国家仍然在原始市场经济权力资本支配的陷阱中挣扎。计划经济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弄得不好,也会掉进权贵资本主义的陷阱。出现这种结果概率很高的原因是:在转型时期利益结构大调整的过程中,某些拥有支配资源权力的人往往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如果一个国家建立了有效的民主制度和法治环境,抵制权力腐败的能力也许会强一些,但在转轨国家通常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这样,在中欧、东欧以及组成为独联体的一些原社会主义国家在转型过程中就出现了严重的社会不公问题。其中有些国家,如俄罗斯采取了“证券私有化”(voucher privatization)的办法,意在通过将原来的公共财产平均分配给每一个人,实现财富初始分配的平等,然后在市场公正博弈的过程中把财富配置到最勤劳、最有经营才能的人手中。但实际的结果却并不是这样。有权的人先拿了大头,然后凭借自己的权力和财富优势继续掠夺大众。

中国采取了与此不同的转型道路,但是种种社会不公的问题仍然相当普遍地发生,以致有学者惊呼,“权贵资本主义”或“官僚资本主义”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危险。[3]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有学者开始呼吁公正的改革,提出要防止“掌勺者私分大锅饭”,更不能允许“掌勺者私占大饭锅”。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在我国“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对掌权的人们“半卖半送”,而一般职工却被“扫地出门”这类背离社会公正的情况。学者将这一类行为称为“卖方缺位”的“看守者交易”。[4]社会公正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思想界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被关注最多的问题之一。

总之,建立规范公正、有利大众的市场经济,就成为转型时期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它的核心是,是否应当和如何在大变革中力求保持社会公正。

一、社会公正具有普世价值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它的核心是追求社会公正,要求实现共同富裕。

社会公正不仅是各种流派的社会主义者的理想追求,在当代世界,许多非社会主义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也主张社会公正。

从坚持社会公正这种普世性价值观看,在转型过程中努力保持机会的平等和起点的公正、防止权贵资本主义的产生都是至关重要的。

二、转型期中不同社会阶层收入差距的扩大

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除少数高级官员按职务级别规定的住房、用车等“待遇”,以及工、农之间存在较大的收入差别外,个人收入趋于均等化。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开始拉开差距。在增量改革时期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经济成分采取不同的政策,也使在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中就业的人们收入差距扩大。邓小平在80年代初期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5]的政策,这种政策的本意,是让勤于劳动、善于经营的人先富起来,带动广大人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由于以上原因形成的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不正常的是,由于工作失误和政策偏差,一方面是少数掌握支配资源权力的贪官污吏和有寻租门道的人能够凭借权力成就暴富;另一方面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一般农民从改革中得益甚少,甚至收入水平下降。再有如反复出现的通货膨胀,使“从手到口”的工薪阶层的劳动所得遭到剥夺,经济萧条更使广大低收入居民雪上加霜。另一方面,通货膨胀无论表现为商品价格飞涨还是资产价格飞涨,对那些有权力倚靠的金融市场弄潮儿不但无害,而且可以浑水摸鱼。因此,宏观经济的大幅度波动必然遭致群众不满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长。

收入最低的人群包括: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迟滞,它们的财务状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日趋恶化,国有企业一般职工的收入难以有大的改善。遇到财务困难的国有企业在改革的早期阶段主要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支撑。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靠银行贷款维持,到了90年代,当国家财政和国有银行都无力向它大量“输血”时,国有企业就面临巨大的经营困难乃至发生支付危机。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直接威胁到广大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全保障。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有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出口不振、需求减少使国有企业“下岗”问题更趋严重。2001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2002年为4%,2003年上半年达到4.2%。

(2)没有非农收入的农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地减少。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调查报告,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已由1978年的2.5亿人减少到1999年的3.4千万人。但是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居民收入提高十分缓慢。改革之初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1985年以后,城乡差距开始扩大。

表 贫困线标准和中国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减少(1990—1998年)

资料来源:World Bank(2000),China:Overcoming Rural Poverty,Joint Report of the Leading Group for Poverty Reduction,UNDP and the World Bank,Report No. 21105-CHA. p. xiii Table 1.

由于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的发展带动劳动力转移,以及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使农民收入还是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而随后,这种局面就渐渐地发生逆转。城乡居民收入差别在改革的前十年一度缩小以后,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再趋扩大。1993年,农民与非农业居民消费水平的差距已经扩大到与历史上最高的1959年相等的水平。[6]2003年3月,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达到6∶1,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之比为1.5∶1。[7]

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城乡合并计算的基尼系数从1984年的0.3升到1989年的0.35。[8]这时不平等程度尚可说处于中等水平。到了20世纪90年代,进而达到超过0.4的高水平。有两项研究得出了相似的结果:一项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根据两次住户抽样调查数据,对1988年和1995年全国的基尼系数进行了估计,它们分别为0.382和0.452。[9]另外一项研究结果是,基尼系数从 1988年的0.38上升到了1995年的0.45。[10]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计算,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由1988年的0.35上升为1997年的0.40,当计入偷税漏税、官员腐败、集团消费转化、其他非法收入之后,居民收入实际基尼系数由0.42上升为0.49。[11]还有学者估计我国居民收入实际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5,属于世界上收入分配不平等比较严重的国家。[12]根据衡量各社会集团收入水平差距的“五分法”指标,我国近邻日本国最富20%家庭全部收入与最穷20%家庭全部收入之比为4倍左右,而据中国人民大学的调查,我国竟达11.8倍,超过了差距处于高水平的美国(约11倍)。[13]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必然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通货膨胀、行政腐败和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的激化,居民不满情绪日趋严重,导致了1989年政治风波中一个当局感到最为棘手的问题的发生,即许多青年学生和普通群众卷入。[14]90年代以来,由于国有企业改革长期滞后而引起的企业效益的长期低下,大大限制了职工工资收入的稳定和提高,老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及下岗工人的生计等问题,使各种规模的工人抗议活动也不时发生;再有,各地农民的收入增长速度下降,而负担不断加重,还有进城务工的人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也引起了人们极大的不满。贫富差距扩大到这样的程度,有害于社会安定,也给中国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难题。

三、必须努力保持社会公正

作为集中计划经济的制度基础的,是大一统的国家所有权。在这样的产权基础上,市场经济是无法生存的。为了给市场经济奠定制度基础,转型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多种形式的产权作出明晰的界定。如何在明晰产权的过程中保证起点的公正,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比如说,在国有经济的改革和“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出现了掌权者或掌权者的“亲信”和“关系户”蚕食和鲸吞公共财产的问题。对于这类行为,除了要靠完善处理产权的规章制度和从上到下的监督来加以制止,更加重要的是实现交易过程的透明化和保证公民的知情权等宪法权利的行使和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

2003年以来,关于“富人的原罪”和“第一桶金的罪与罚”问题引起了激烈的争论。[15]一种主张是无条件地实行税收大赦,“过去的事既往不咎”。[16]另一种相反的主张是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都要彻底追究,绝不能赦免。[17]还有一种主张是实行有条件的赦免,即在进行登记并补交税款以后,将其视为合法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18]许多人认为,第三种主张可能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他们的理由是:在转型时期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有很大的控制权力的环境中,业主们在致富过程中有某些违法违规的行为的情形是会普遍发生的。但是他们的这种过失与大鳄们主要靠权力运作致富仍然有原则区别。采取“有条件地大赦”的做法,既能使前一类人得到解脱,也使后一种人不能混迹其中而逃脱法律的惩处。

如何处理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也是近年来学界和经济界争论的一个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分配的平等是社会主义的一种根本性的要求,因此应当提出平等至上的原则,而不能把效率放在重要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还是一个穷国,只能考虑提高效率,而不应当“兼顾平等”。其实根据美国经济学家A. 奥肯(Arthur M. Okun)提出的“效率与平等存在替换(trade-off)关系”或负相关关系的原理[19],平等可以从机会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两个角度去观察。奥肯所说与效率有着替换关系的平等,指的是结果的平等。至于机会的平等,则大体上同效率有着互相促进的关系(正相关关系),而并不存在负相关的关系。因此,二者应当是可以兼得的。对于计划经济所带来的平均主义而言,应当强调效率优先,而针对目前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贫富悬殊而言,则应强调公正至上。

当前我国收入不平等加剧的现象,主要是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对于这种不平等和由此造成的贫富差别悬殊,需要通过市场取向的改革和实现机会的平等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谋求平等和提高效率是一致的。

当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会发生机会的不平等。比如说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知识水平越高的人就业机会越多,收入的水平也越高;相形之下,没受过高等教育或者不具备适用的专业技能的人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压力,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会出现“数字鸿沟”(digitaldivide)。对于这种不平等,要靠政府发挥其普及教育等公共职能来加以消弭。

此外,在市场经济下还必然发生的结果不平等,也应当督促政府采取必要的社会政策,例如增强社会福利设施,课征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等办法来加以缓解。

[1] 根据本书作者所著《当代中国经济改革》第十一章的有关论述编写[吴敬琏(2003)《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第386—390、394—398页]。本文首发于《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368—377页。又见《吴敬琏文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第1136—1144页。

[2] 毛泽东(1947):《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载《毛泽东选集》(一卷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年,第1243—1262页。

[3] 参见吴敬琏(2001):《正本清源,分清是非》,载《读书》,2001年第7期。

[4] 秦晖(2003):《中国转轨之路的前景》,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1期。

[5] “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大家都拥护的新办法,新办法比老办法好。”引自邓小平(1983):《各项工作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3页。

[6] 1993年中国非农业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是农民平均消费水平的3.2倍,与历史上最高的1959年相等(参见《中国统计年鉴》各年)。

[7] 中经网(cei.gov.cn)2003年3月11日消息。

[8] 转引自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1997):《中国:人类发展报告1997》,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北京代表处,1997年,第47页。

[9] 赵人伟、格里芬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赵人伟、李实、李思勤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10] Azizur Khan(1997):在中国收入分配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转引自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1997):《中国:人类发展报告1997》,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北京代表处,1997年,第47页。

[11] 陈宗胜、周云波(2001):《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

[12] 王绍光、胡鞍钢、丁元竹(2002):《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13] 《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7月26日,第8版。

[14] 邓小平在1989年5月31日对两位中央负责人的谈话中指出:“这次出这样的乱子,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丧失了信心”(《组成一个实行改革的有希望的领导集体》,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0页)。

[15] 见新浪财经2003年财经观察“中国富人”讨论;《关于第一桶金的罪与罚》,《新经济》,2003年第Z1期。

[16] 张维迎认为,“应对企业家实施‘税收特赦政策’,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过去的事既往不咎,因为过去的事很多是由历史条件造成的,如果我们想要所有的企业都按照单纯的税率交税的话,没有几个企业可以生存下来,所以能不能从现在开始,再有任何人敢偷税漏税就更加严厉地惩罚,这样企业家就能够放下思想包袱,从现在开始,大胆地为国家作贡献,为国家纳税。”[见张维迎(2003):《应实施“税收特赦”政策》,载《新经济》,2003年第Z1期]

[17] 杨德明认为:“如果资本的积累是以非法的手段得来的,其实就是腐败,这是不允许的,必须要追查到底,这个原则必须坚持。在这个重大的原则问题上,我们绝对不能让步。我们必须通过反腐败的形式把这一部分财富追回,并对有关犯罪人等依法处理,决不能姑息遗患,否则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的犯罪。”[见杨德明(2003):《关于第一桶金的罪与罚》,载《新经济》,2003年第Z1期]

[18] 郎咸平提议:“民营企业可以用钱‘赎罪’,具体的‘赎罪’方法为BOT和征收累进遗产税。当然,那些证明是故意欺诈犯罪的例子不在其中,它们自然应该被依法处治,断无商量余地。这也是‘轻罪和解,重罪司法’的精义。”[见郎咸平(2003):《制度化处理民企原罪》,载《经济观察报》,2003年6月16日]。

[19]Arthur M. Okun(1975):Equality and Efficiency: The Big Tradeoff(《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权衡)》,Washington: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关于完善公益捐赠法的建议[1]

(2004年3月)

目前中国社会分配两极分化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根据其他国家经验,作为政府收入再分配等政策的补充,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调节社会财富分布,扶助弱势群体。随着经济和社会进步,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乐于资助公益事业,另有一些并不富有但是关心民间疾苦和社会改良的人士也热心于公益事业,他们已经发展起形形色色的民间公益组织,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1999年全国人大制定《公益事业捐赠法》,以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为主旨,但是现有立法存在以下问题:(1)没有涉及建立基金会之类的公益组织,似乎捐赠对象只限于现有的组织或单项事业;(2)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的条款模糊,也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执行部门,致使未能起到保障公益捐赠的应有作用;(3)1998年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例》则规定其成立必须由主管业务单位批准,通篇是“不得”做什么,关于保障权益的条款空泛。

有鉴于此,出台一部专门用于民间公益捐赠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已是当务之急。其目的在于使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并使公益事业成为全社会认可和理解的常规现象,从而得以持续发展。

公益捐赠法应该独立于现存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专为公益捐赠及其组织而立,包括捐赠者和公益基金会的权利和义务。大致可有如下内容。

1.适用范围:对何谓公益事业,明确规定范围(前述1999年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已有所规定,还可考虑补充。至少还应增加“法律救助”的内容);同时也可以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活动,例如政治活动、传教等。

2.明确捐赠人的权利,包括所捐款项享受免税待遇、对款项用途的知情权等。

3.对基金会以及类似组织规定最低标准的组织要求:例如宗旨、章程、决策机构等。但对注册资金应降低门槛。

4.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捐款成立的公益基金会都应完全独立于捐赠者,由专人组成的独立机构管理,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符合其宗旨的用项。不得通过公益捐赠为企业的利益服务(例如变相宣传、推销本企业的产品),也不能以任何方式擅自挪用。

5.基金会的财务及用项必须完全透明,每年(或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并向公众公布。

6.基金会的投资或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所有收入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与其资产比例的最低限额应由法律加以规定(美国目前的规定是每年必须用掉当年资产数的5%以上)。此外,投资所得是否交税,交多少,也应有特殊规定。

7.规定登记的部门。在有关基金会或个人捐赠者依法行事的前提下,政府指定受理登记部门,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取消必须有挂靠单位的限制,不对其日常工作进行干预。

[1] 这是本书作者2004年3月3日领衔提出的全国政协提案,提案号:4069;联合提案人有郭树清、秦晓、殷介炎、康义、乌杰和林毅夫等委员。载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393—394页,题目为《建议完善公益捐赠法》;又见《吴敬琏文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第1145—1146页。

既要实现机会平等,也要关注结果平等[1]

(2005年1月)

收入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是目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新一届政府非常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进行农业税改革、提高农民收入、为农民工追讨工资,等等。现在的问题是,在新的一年里,怎样使政府缩小贫富差距的努力更富有成效?

首先,还是要弄清楚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的根本原因何在,才能对症下药和药到病除。有一种看法认为,我国贫富差别扩大的根源在市场化改革。持这种观点的人常常引用美国经济学家奥肯关于效率与平等相互替换(即负相关)的原理,指责与中国市场取向改革相联系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是自相矛盾,甚至是“挂羊头,卖狗肉”。

其实,这种论调对于效率与平等关系的解释是不确切的。收入不平等可以由不同的原因造成:它可以是由机会不平等或者起点不平等造成,也可以是结果不平等的直接表现。至于机会平等的程度,一般说来,却是与效率的高低正相关的。奥肯所说的效率与平等间的负相关关系,存在于后一种即结果不平等的情况下。例如过去高考和就业中存在的“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的情况,就是发挥专业人员积极性和提高经济效率的极大障碍。

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有助于抑制这种活动和实现机会平等,因此,既有利于效率提高,也有利于收入平等的实现。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正是要激励那些勤于劳动、善于经营的人能够发挥他们的才能,在市场活动中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如果不是这样,不是去推进我国的法治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而是让少数人凭借行政权力进行寻租活动,甚至靠鲸吞国有资产和掠夺大众而暴富,效率和平等的状况都会恶化。所以,以分配状况恶化为由来反对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的大方向,是没有道理的。我们应当通过市场取向的改革,进一步铲除寻租的土壤,既推进平等,又促进效率的提高。

那么,又应当怎么看待结果不平等造成的社会矛盾和效率损失,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来加以消弭呢?

有一种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结果的不平等无论多么过分都是正常的,也是维持竞争机制所要求的。大多数经济学家不赞成这一类主张。平等是文明人类的一种基本诉求。既然市场在实现结果平等方面很难有积极效果,政府和社会组织就应当介入,通过社会福利设施、税收政策等手段来缓解收入差别悬殊的矛盾。

在我看来,在消弭结果的不平等方面,一件眼前能够做、也完全应该做的事情,是将部分国有资产划转到职工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来偿还国家对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这件事情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决定在养老保险中引入个人账户制时就曾经拟议过,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2001年再次提出,但是阴差阳错,国有股“划转”演化成性质完全不同的另一件事情——国有股“减持”。而国有股“减持”由于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原则也不可能进行下去,于是偿还政府对职工的隐性负债问题也就束之高阁了。

去年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再次重申要“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上述决定落到实处。目前各级国资委已经建立,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革即将逐步展开。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工作必须及早作出相应的规划和部署。

向职工划转国有资产对于缩小贫富差距、消弭社会矛盾的好处可以看得十分明显。不仅如此,它对建设资本市场等其他方面的改革也会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这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国家股一股独大的问题,改善我国大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在原来的国有资产划拨给老职工以后,老职工集体的代表机构,比如说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自己经营或者交由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作为机构投资者的社保基金理事会或托管的资产管理公司派董事进入董事会,对推进国企改制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好处极大。十五大要求“努力寻找能够极大推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在我看来,广大职工通过社会保障基金持有大企业的股份,正是这样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

其次,这也有利于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资本市场。我国资本市场的管理层提出过“中国资本市场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口号。但是,机构投资者也是各式各样的,例如追求高回报、专做投机和短炒的对冲基金就不见得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不过社保基金是不一样的。受托管理职工“养命钱”的社会保障基金,只能追求低风险的中度长期回报,因而是资本市场的稳定力量。

[1] 原题为《实现“机会平等”应有期》,载《财经》,2005第2期(总第125期);又见《吴敬琏文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第1155—1157页。

社保基金为何“亡羊”,又如何“补牢”?[1]

(2006年10月)

上海社会保险基金“串案”令全国震惊。这一案件涉案人员人数之多、级别之高,前所未有。然而,我们不能仅仅把眼光停留在犯有错失或罪行的人们身上,还要问一问相关的制度出了什么问题。

就引发了这一“串案”的社保基金问题而言,贪污挪用人民“保命钱”的行为,是一个久已为人们所诟病的多发现象。据新华社报道,1986—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1998年以来,全国收回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障基金总额达160多亿元。这些足以表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制存在很大的缺陷和漏洞。

实际上,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长期存在的上述问题,社会上早就议论纷纷,要求对涉案人员进行惩处,对制度缺陷加以弥补与改正。20世纪90年代的许多研究表明,贪污挪用问题之所以频繁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旧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由行政机关控制的现收现付制有关。在这种体制下,行政管理机关和基金经营机构合一,他们只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基金收支情况无须向受益人报告,也不受他们的监督。因此,不法分子容易上下其手,以权谋私。

针对这种体制弊病,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立新社会保障体制的三项原则:第一,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引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第三,将社会保障的基金经营与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分开。这三项原则中的后两条,正是针对现收现付制的弊病采取的。国际经验证明,它们能够有效加强受益大众对社保基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督,防止贪污挪用。

现在看来,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这些规定,除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宜于采取个人账户制尚需斟酌、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制可否采用部分积累的记账方式也需考虑外,其基本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问题在于,《决定》通过已经13年,符合《决定》规定方针的新社会保障体系却至今没有建成。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的基金数量很少,根本无法满足发放养老基金的需要;虽然设立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但根据政府内部的职能分工,它只是一个管理国家长期战略储备的机构,真正的社会保障基金仍由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这样,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缺陷与漏洞依然故我,为不法分子贪污挪用社保基金留下了可钻的空子。

人们不能不问:涉及大众切身利益、关系如此重大的党中央决定不能落实,原因何在?责任又应归谁呢?从表面上看,建立十四届三中全会所规定的制度的最大困难,在于老职工的社会保障基金过去已经以“低工资”方式移交给国家,如果补偿没有着落,就会造成“空账户”问题,需要向现有职工征收高额社会统筹金来加以弥补;而这样做,又会引起企业和现有职工的正当不满和坚决抵制。

可是,这一补偿问题并不是不能解决的,因而绝不应构成不建立十四届三中全会规划的新社会保障体系的障碍。早在2000年准备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时,就曾经对需要用划拨现有国有资产的办法对老职工进行补偿的数额进行过计划。根据当时的计算,只需划拨1.8万亿元的国有资产,就能解决国家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账问题,使建立个人账户制的困难迎刃而解。所以,实现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那么,为什么“不为”?

了解建立新社会保障改革实施过程的人都知道,在《决定》通过以来的13年中,领导上多次表明要把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新社会保障体系的决定落到实处。但是每到关键时刻,总有一些人力图以种种理由来说服领导,把社会保障改革转回到现收现付老体制的方向上去,使行政主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保管和发放全权处理的权力保持不变。而这种既不向受益人报告也不受他们约束的基金管理体制的延续,正是腐败分子滥用权力、贪污挪用受益人“保命钱”的活动能够得手的体制上的原因。

总之,良好的制度是防微杜渐、不给腐败分子可乘之机的基本保证。所以,亡羊补牢之道,只在于实行改革攻坚,建立具有硬约束和能够有效运转的新社会保障体制。

[1] 载《财经》杂志,2006年第22期(总第171期),原题为《社保基金如何亡羊补牢?》。又见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365—367页。

缩小收入差距要以改善初次分配为基础[1]

(2011年6月)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目前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人均收入水平较之改革开放前也有相当程度的提高。然而,人们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却一直呈扩大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贫富分化更为加剧。一方面,在少数人手中积聚了巨量财富;据世界银行的报告,目前中国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另一方面,劳动者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从 1980年的 65%下降到 1997年的53.4%,2007年再下降到39.7%,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一些对中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人们,特别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却没有能够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反映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基尼系数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突破0.4的警戒线以后继续攀升,目前已经达到接近于0.5的畸高程度。

面对这种情势,从20世纪90年代起就有愈来愈多的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人士发出了警报,要求采取措施扭转这种危险的发展趋势。随后,党政领导机关也允诺进行收入分配改革,提出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目标。不过迄今为止,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似乎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回过头去看,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的方针“取缔非法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2007年中共十七大提出的分配改革要求“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到2020年使“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等都是完全正确的。这些方针实施效果不彰,显然需要在实际措施和执行力度上寻找原因,尽快改正。

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过去几年分配改革的具体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再分配领域中,把注意力过分集中在发挥政府的再分配功能上,而没有能够从初次分配着手,从源头上消解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在生产层面上的成因。

首先,生产决定分配,收入分配的结构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对于产出的不同贡献决定的。我国收入分配结构扭曲的基础在于目前这种政府主导、投资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在这种增长模式下,经济增长主要靠追加的土地投入和资本投入驱动,这样,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也必然增长得最快;而包括专业劳动者(“白领工人”)在内的劳动者的收入占比则相对下降。在目前条件下,资本主要掌握在国家和国有企业手中,土地虽然名义上属于农民所有,但是由于产权并未落实到户,农用土地转为城市国有土地时的差价收益也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获得。由此形成了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中,政府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愈来愈高,而劳动者报酬的占比却每况愈下的格局。

根据这种情况,为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就必须改变经济增长模式,从资源投入支撑的增长,转变为技术进步和效率提高支撑的增长。为了实现这一转变,一个重要措施,是加强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城乡居民的文化技术水平。只有使目前大量在初级加工业中就业、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农民工”成为具有一定文化和技术的劳动者,增加他们的收入,才有可能达到“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以及到2020年使“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等目标。

初次分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增加民众的“财产性收入”,包括来自土地财产、金融资产的收入等。正如前面所说,如何使我国最大的低收入群体——农民得到他们理应得到的土地财产收入,对于缩小收入差距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速,土地快速增值。但是由于农民的土地产权没有落实,作为农村土地名义所有者的大多数农民没有能够获得土地增值的好处。土地增值的绝大部分好处为各级政府所获得,成为规模巨大的“土地财政”和近年来国有资产大幅度增值的主要来源。所以,为了落实中共十七大关于“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要求,需要采取适当方式落实农民的财产权利,在产权明晰化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的市场自主交易。有人提出目前公共租赁房资金缺口很大,何不划拨部分由土地差价形成的国有资产,投入“农民工”公租住房建设。看来,这也是一种值得考虑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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