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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本书的第五章,可以看到对于这一问题的更深入的剖析。.14

作者:吴敬琏 当前章节:15461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3:20

另一种观点,是要求查清所有私人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方式,才能确认财产的合法性。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是,过去的20—50年财产关系的变动太大,要查清每一份财产具体来自哪里,是由何种方式取得的,几乎不可能。

这样,就提出了第三种做法:要求由未纳税收入形成的大宗财产登记并补足应交税款,才能获得合法地位。哪种方式更加合理和可行,并且能被更多的人接受,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江平:有些法律已经对财产的合法化作了一些规定,比如,不动产须登记才生效认可。《物权法》在制定中有一个争论是:是否任何人都有权去有关机构查询他人的不动产情况。后来,大家还是赞成,为保护隐私权,有利害关系的人才有权查询,否则无权查询。有价证券应该按规定登记才合法。许多国家要求公众人物的财产应该登记和公布,但是没有国家要求所有人都这样做。有些财产收入是个人隐私,不得要求公布。

梁治平:如何才能让所有人尊重宪法文本呢?我认为,宪法至少要具备一个基本的特性:有效力。这样,解释宪法的人才会尽其能力作出解释,以便让宪法更完善,更能获得公民的信任。宪法要有效力,值得信赖,不应该被屡屡修改。一部屡被修改的宪法肯定不能获得人们足够的尊重,只会让人觉得是一些人手中玩弄的工具。这正是中国宪法面临的一个问题。有一种针对宪法的批评认为,中国的宪法是政策变动的宣言。宪法变成了政策的先导,政策要变就先变宪法。这样的政策性宪法能否为社会提供长期的、比较稳定的预期呢?公众能否对宪法的有效性有足够的信心呢?如果不能,那么宪法得不到尊重就是自然的反应,宪政也就流于空谈而已。

宪法中修改最多的是有关所有制的表述。所有制本来就是一个容易变动的东西。苏东剧变之后的国家在重新制订宪法时,都去掉了有关所有制的表述,大多都承认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样的表述更具一般性,不容易变动。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影响人们对宪法的尊重。请问两位教授,中国的宪法如何获得人们更多的尊重?

吴敬琏:我国现在仍然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之中。因此,今后需要修订的法律还会有很多。不过,我们已经确立了建设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治国家的目标,而且它的基本架构已经建立起来,这就为制订一部有长期效力的宪法提供了机会。

在修宪问题上,我认为,由谁来修宪和由谁作是否违宪的司法审查是最重要的。这决定着宪法的效力和人们对宪法的尊重,也是宪政精神的重要内容。宪政精神的一个核心内容是要对权力进行限制,不容许有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如果宪法由立法机关制订,又由它修改和负责解释,并掌握违宪审查的权力,那立法机关就是一个实际上的、不受有效制约的权力主体,掌握着审查自己的权力,这种逻辑不符合宪政精神。

江平:宪法中区分了不同的所有制形式。这表明了各种不同所有制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否则就不要分什么全民所有、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承认各种不同所有制主体是平等的,就不需要分别表述。这是宪法需要改进的地方。

宪法中还有一些地方需要改进。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劳动是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可是让工人下岗岂不是违法了?是谁侵犯了工人的权利呢?如果说劳动是义务,如果不劳动就应该强制劳动,这又与劳动是权利相冲突。这些自相矛盾的规定让老百姓很难理解,影响公民对宪法的尊重。

梁治平:宪法的主要内容是约束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在国家和公民之间还有一个很大的中间地带。在中间地带活动的主体可以简称为中介组织或中间组织。中介组织有自己的一套组织管理运作的规则。这些规则对社会有很强的影响力。向上可以影响到国家权力的效力范围,向下会影响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如何正确对待这些规则的地位和效力呢?

吴敬琏:现代社会如此复杂,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完全由国家来调节是不可能的。有许多政府管不了和管不好的领域。在许多领域,民间组织的自治性管理比政府更有效。可惜的是,中国缺乏民间自治的资源,这是过去长期抑制民间组织的结果。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政府是所谓“全能政府”,所有的事情包括个人的消费决策和职业选择都要管,更不容许民间社会有生存的空间。历史证明,这样的政府是低效的、容易滋生腐败的政府。

一个好的现代社会需要有发达的民间组织。可是,中国缺乏民间自治性组织的传统。1949年以前也有一些民间的商会组织,但往往组织不健全,受到宗派控制,甚至与黑社会有联系,不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民主治理的自治组织。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较发达地区的民间商会组织发展很快,能量很大,起了很好的作用。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大力发展民间组织,这对于我们健全市场经济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江平:《民法》曾经被称为“市民社会之法”。市民社会由公民和社会自治组织组成。一个好的社会应该有一个发达的市民社会,而且必须有很强的自治性,国家权力不得随便侵入。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过于强大,无孔不入,渗透到了社会的每个角落,把自治性的市民社会完全消灭了,甚至发展到极端的时期,家庭都要被消灭了。“大跃进”时期,在自家做饭都是不允许的。现在,人们已经意识到,市民社会不能被消灭,国家权力不应该进入所有的领域,国家只应该管它该管的也能管好的事情,超出了一定的范围就不是好事了。现在,理论界认为,在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力之外,还存在着第三种权力,即社会权力。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力,值得重视。实际上,社会权力发展迅速,其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一种表现是,世界性的非政府组织和论坛非常活跃。那年在北京举行的世界妇女大会,参加非政府论坛的人数和机构远远超过了政府论坛。社会权力的角色日益重要,国家并非无所不能。因此,国家应该主动倾听来自社会的各种不同的声音,吸收民间的智慧来改善国家的治理,保障社会更多自治、自主的发展空间。

吴敬琏:国家、社会、个人三种权力在理论上不难分清楚。但在实践中,三者权力界限的合理设置却很不容易。美国的注册公共会计师原先一直由他们的自治组织——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但是,它常常放松监管,偏袒会计师,造成会计师行为失检。2002年上市公司财务丑闻接连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因此,人们越来越不满于这种状况。这促成了美国最近出台的《索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 Act)规定建立一个准官方的“公众公司财会监管委员会”,对会计师进行监管。进行三种权力的合理分配,形成有效制衡是一门很深的学问,要通过试错过程寻找最合适的结构。

梁治平:在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设定一个合理的界限,使三者都有自主的空间,不受其他权力的任意干涉和侵犯,是一个理想社会的模型。现实中,这个界限很容易被打破。最有可能打破这个界限、侵犯他者权力的是国家。国家既想做裁判,又想做运动员,是一个很危险的权力主体。如何使国家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在自己的界限内活动,不威胁三种权力的平衡呢?

吴敬琏: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实行法治。实现了法治,国家机构,包括它的立法机构都处于一定的约束之下,这样,才能对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康成长起积极作用。

[1] 2002年12月29日,本书作者和江平教授应中国国家图书馆“文津讲坛”之邀,围绕“法治与市场经济”的主题进行了经济学家与法学家的对话,该对话由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梁治平主持。参见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140—158页;又见《吴敬琏文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第1278—1292页。

建设一个公开、透明和可问责的服务型政府[1]

(2003年6月)

2002年11月初现于广州的SARS(“严重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在中国通称为“非典型性肺炎”,即“非典”)疫情,由于有关部门的疏忽和失误,到2003年3—4月之交酿成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公共卫生危机。面对着严峻的形势,中国的最高决策层当机立断,改弦更张,摒弃了处理这类事件的传统做法,大幅度提高了政府施政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撤换了不称职和有失误的官员,组织和带领政府工作人员承担起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职责。这一系列举措,加上此前政府领导人工作作风和传媒报道等方面的改进,在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吹起了一股新风。尽管在SARS疫情初期发生过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严重失误,也出现了为数不少的渎职、退缩和工作不力的官员,一度造成了疫情扩散、失控的危险态势,但党政领导人亲民、负责、务实的形象还是得到了全国上下和国际社会的强烈认同,由此很快形成了全国上下戮力同心迎战SARS的局面,使疫情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了遏制。这次危机的整个过程说明,我们的社会组织、公民素养,特别是沿袭多年的政府处理危机事件的方式存在着极大的缺陷。因此,这次SARS危机实际上是一次社会治理的危机。在疫情过后,也就面临着一个二者择一的选择:或者是吃一堑、长一智,真正汲取教训,不失时机地推进政治和社会体制方面的改革,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的失误;或者是好了疮疤忘了痛,疫情的压力一旦减弱,传统思维方式的惯性就把人们重新推回到旧体制、老路子上去。如果是后者,结果就会像许多普通百姓所担心的那样:“白得了一次非典”,以后还会重蹈覆辙。近日卫生部和北京市某些官员在记者招待会上当众发表的完全可以称得上奇谈怪论的惊人言论,使大家都能看到,这种危险何等地现实。

痛定思痛,我们应当从这次危机中汲取什么教训?如何推进改革?我看最重要的是政府应当从公开性、透明度和对党政官员的问责制度着手,改变社会的治理方式和政府的施政方式。

建设“服务型”政府

改革开放以前的经济社会制度的最重要的特点,是“全能大政府”包揽了从经济到政治一切事务的决策权。从经济方面说,国有经济一统天下,垄断了所有类别的经济信息和经济资源,企业只是政府手里的“拨一拨,动一动”的算盘珠子,个人更是从摇篮到坟墓一切听从政府安排。这样的体制最终把中国经济推到了崩溃的边缘。危机带来了转机。它促成了我国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的经济制度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转变的过程虽然纷繁复杂,但就其本质来说其实也很简单,这就是政府放弃垄断,把经济决策权归还给经济活动的当事人,由他们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和各自的利益判断,分散地进行决策。20多年来中国在经济领域取得的举世公认的成就,从根本上说来就是个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伟力获得解放的结果。

尽管目前我国经济体制还有一些重大的方面有待于进一步的改革,毕竟市场经济的轮廓已经呈现在我们的面前,而政治社会体制方面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就要逊色得多。邓小平在16年前就提出过政治改革不能长期落后于经济改革。不过即使在那以后,政治改革的推进仍然十分缓慢。尽管20世纪90年代初期启动了政治改革,但迄今为止离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这次SARS危机就使政治社会体制方面存在的缺陷暴露无遗。

传统的政治和社会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在于“全能大政府”体制颠倒了人民和政府之间的主仆关系。130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讨论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曾经反复申论,在打破旧的、压迫性的国家机器以后,最重要的事情是全力防止“社会的公仆成为社会的主人”[2]。在“全能大政府”的体制下,虽然一些党政机关和官员也把“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的口号写在墙上,挂在嘴边,可是他们实际上处在“社会的主人”和“群众”的“首长”的地位上,可以以“国家目标”的名义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社会,在一切问题上,包括关系人民重大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替自己治下的“百姓”做主。在我们这样一个有长期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这种完全颠倒了的关系甚至能够得到被治者的认可,例如地方官员被称为百姓的“父母官”,清廉的官员被赞誉为“民之父母”,都成为见怪不怪的事情。至于一些不法官员则利用自己的权势对百姓颐指气使,不但不受选民和纳税人的监督,甚至连请愿和“上访”也被看成“违法”“犯上”行为加以禁止甚至遭到迫害。

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一些与现代政治文明格格不入的陈规陋习,才会使一些负责官员在SARS传播这个关系大众生命安全的问题上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封锁消息,隐瞒疫情,散布虚假信息,居然还自认为理所当然,合乎政府办事的规程。

要把这种被颠倒了的主仆关系重新颠倒过来,重要的不在于宣言,而在于建设对基本人权和对政府权力约束都有明确设定的宪政秩序。这就是说,要按照中共十六大的决定,推进政治改革,提升政治文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法治社会。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党政官员必须是可问责的。人民群众对公务人员监督权和罢免权的行使,要通过可操作的法定程序切实得到保证。

政务公开,公共信息透明化

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对于决策权的垄断,通常靠他们对于公共信息的垄断来支撑。在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本来是一种公共资源,是公众得以了解公共事务和政府工作状况、监督公务人员的必要条件。因此,现代国家通常都有信息公开、“阳光政府”的立法;除了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并经法定程序得到豁免的,公共信息都要公之于众。只有建立起信息透明的制度,才能把政府和政府官员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但是,全能政府的体制却往往把公共事务的处理和反映处理过程的信息看作是党政机关的“内部秘密”。这种体制的长期运行,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应对危机事件的套路:无视人民的知情权,实行所谓“外松内紧”,严格“保密”,在公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政府内部部署处理。于是,获取信息成为一种特权,不法官员可以把公共信息化为私有,用以作为寻租的工具。他们不但可以利用这种不透明的制度牟取私利愚弄公众,也可以利用它来蒙骗上级行政机关。近年来许多贪赃枉法的官员利用舆论钳制,一手遮天、欺压群众、作威作福的案件长期不能得到揭露,实在足以使人触目惊心。

由于对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这种老做法基本没有受到触动,在SARS疫情开始扩散的时期,一些政府官员就是按照老套路办事的。SARS疫情于2002年11月初现于珠江三角洲。到2003年的二三月间,公共卫生部门已经清楚地知道广东地区爆发了一种病因和传染途径都不分明的烈性传染病。3月12日,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向全世界发出出现急性呼吸系统流行病的全球警报。但是我国公共卫生部门继续对公众乃至医疗机构封锁消息,以致在各医院毫无知识准备和物质准备的情况下,一位在广州染病无法得到有效治疗而辗转到太原和北京求医的山西患者,就使这种危险的瘟疫在北京和整个华北地区传播开来。仅北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301和302两个医院,就有数十位医护人员染病,而和卫生部只有一条马路之隔的北大附属人民医院由于医务人员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仓促上阵,进行“肉搏”,导致40多位医务人员倒下、主任医生丁秀兰病逝。到四月上旬,疫情在北京全面扩散,而在这时,卫生部门的负责官员还公然一口咬定,北京只有12个SARS病例,死亡3人;“中国部分地区非典型性肺炎疫情正得到有效控制”,“在中国工作、生活、旅游都是安全的”。人们不能不问:如果不是遵循上面所说的那种传统的套路,对疫情加以封锁,蒙骗公众,SARS疫情何至于发展到如此灾难性的地步,这么多人的生命又怎会遭遇如此重大的牺牲?

在信息公开方面出现如此重大的失误,个别负责官员固然有一定的责任,然而更重要的问题却在于全能政府体制下形成的一套陈规陋习,其中包括对大众传媒的行政管制。在现代社会中,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乃是社会信息交流的主要渠道和公民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力手段。可是在传统体制下,它们被称为“宣传工具”或“舆论工具”,也就是传达领导声音、落实领导意图、形成领导所希望的舆论的工具。这样,它们的重要社会功能都被这种宣传工具的功能所取代,甚至社会新闻哪些可以报道,哪些不能报道,都要由有关领导定夺。在社会生活日益丰富、生活节奏日益加快、“信息爆炸”的今天,遏制传媒发挥应有的作用,只会使社会生活处于信息阻断的状态之中,其经济、政治和社会后果将十分严重。这次SARS危机初期,有些传媒的领导和某些新闻从业人员生怕宣传主管机关怪罪下来,以致延误了公众和政府领导人及时掌握疫情的时机,这是使SARS迅速扩散、形势差一点完全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传播体制的改革应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成为SARS危机之后提升我国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一项重点工作。

提升社群的自组织能力

现代社会利益多元,社会活动五彩缤纷,公共事务不能仅仅靠党政机关和行政官员来处理,而要发展民间社会,广泛实行各种社群的自治。然而,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却是国家权力的充分扩张和民间社会活动空间的尽量压缩,因此,在1956年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特别是1958年实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化以后,除了独立性岌岌可危的居民家庭,其他的民间组织都已不复存在,整个社会的三百六十行,不论属于什么行业或领域,都被整合到一个以官职为本位的统一单调的行政科层体系(bureaucratic system)中去。这是一种缺乏生机与活力的“纤维化”体系,或者叫作“没有社会的国家(a state without society)”。如果政府领导作出决策和下达命令,这种组织体系可以运用国家的权威,动员一切能够调动的资源去实现特定的国家目标。但是,这样的体系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社群缺乏自组织能力,遇事只能依赖于政府的命令,任何非国家规定的项目或未经官员允准的活动都只能停顿下来,或者举步维艰。在这样的体制下,不可能出现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当然也不可能有经济文化的全面繁荣。

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家庭的功能开始复苏,民营企业这样的非政府组织作用也日渐提高。但是,其他方面的社群组织,例如社会基层的自治机构、行业性的同业公会以及具有专门目标的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NGOs)仍然十分弱小,这表明民间社会的发育程度很低。有的学者把这种社会组织的缺陷叫作“社群缺位”。在这次SARS危机中,这种自组织能力薄弱、民间社会发育不良的缺陷使我们除了政府单打独斗,几乎没有社群组织有力量提供普及知识、募集资金、为患者和医疗人员家属提供服务等活动。而且由于科学研究、医疗设施等社会肌体都归并到了实行“官本位”的行政科层体系中去,对于病源和诊治方法的正误不是按照严格的学术规范和科研程序作出判断,而是由官员说了算,“谁的官大谁就是真理”,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有人说,中国的科学家在SARS面前整体打了败仗。其实在我看来,造成失败的并不是中国的科学家,而是行政化、官本位的科研体制。在政府采取撤换责任人员和如实披露信息等果断措施以后,由于从全国各地来京打工的民工缺乏社群的归属,北京有上百万民工夺路而逃,四散回乡,造成了疫情向防治力量都极其薄弱的农村地区扩散的极大危险。这一事件,也凸显了大城市中外地居民缺乏自己的社群归属所产生的严重社会问题。

看来,现在应该是填补这种“社群缺位”的时候了。发育良好的民间社会和社群组织不但可以从多方面弥补政府的不足,而且能够起到与政府工作良性互动的作用,使社会成员对于国家更加具有向心力和认同感,使我们的社会团结更加坚强有力。

[1] 载《财经》,2003年第6期;又见《吴敬琏文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第1299—1305页。

[2] 马克思、恩格斯(1871):《法兰西内战》,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04页。

中国改革的经济目标和政治目标[1]

(2003年10月)

在整个20世纪,人类为了消除现存社会的弊端做了多方面的探索,除了社会主义各国的试验,还有罗斯福式的改良,民主社会主义的试验,等等,其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都值得我们汲取。而对于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改革,也正是人类追求更加美好社会的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改革的经济和政治目标在改革过程中逐步明晰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以一种不作理论和意识形态争论而着重实效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起步。在开始的时期,多数人之所以热心于引进发达市场经济中的一些做法,只是认为采取这些在别的国家行之有效的办法也会有助于改善中国经济的运行绩效。但随着改革的向前推进,人们愈来愈多地从体制矛盾和体制摩擦中发现,改革不能像在超级市场中购物那样,从不同货架上任意选取产品凑成“一套”适用的消费品,而只能选择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整体转型。因为不论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是包含着许多子系统的巨系统,系统内的各个部分之间,存在着所谓“逻辑的一贯性”。因此,就像20世纪80年代中期人们常说的那样,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必须在各个主要方面“配套地进行”。

改革的这种实际需要大大地加快了中国经济科学在与世界经济科学接轨基础上的自主发展;这种发展反过来又对改革实践起了理论指导的作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使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到了90年代后期变得清晰和具体。

几乎在启动经济改革的同时,中国改革的领导人邓小平也提出了政治改革的若干当务之急,包括“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克服“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的“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实行“党政分开”和“政企分开”,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2]

中国的政治改革也经历过一些曲折,但经历过这些曲折之后,朝野有识之士愈来愈清楚地认识到,与市场经济这一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政治上层建筑,或者说市场经济的“政治外壳”,只能是社会主义理应拥有的民主政治制度。

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和2002年的中共十六大分别在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上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这就是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中国。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提法的最大争论,在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是否可以结合。现在可以看得很清楚,对于这个问题作出哪一种回答,关键取决于如何定义社会主义。如果紧紧地守住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定义,把社会主义看作以国有制为基础、由国家计划调节的经济制度,那么,回答只能是否定的。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部分经济学家提出的“市场社会主义”之所以为多数经济学家所诟病,原因也正在于前者仍旧囿于苏联式的偏见,企图把新体制建立在国有制的基础上。不过,如果按照邓小平理论给出的定义,社会主义是一种追求共同富裕的理想和能够保证这一理想逐步实现的社会制度,那么,回答就必然是肯定的。正是在这种新的认识的基础上,中共十五大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问题指出:(1)国有制只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起主导作用;(2)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只是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所说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它可以而且应当多元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3)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4)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应当以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国力的增强、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判断标准。这样,就完全突破了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理论禁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行性作出了科学论证。

政治改革目标模式的情况也是这样。在邓小平1980年8月18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以后,在反对官僚主义,克服权力过分集中和家长制、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等现象,实现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与此同时,一些不健康的现象并未根除,有些社会问题如腐败问题、党风政风不正问题还有所恶化。这就促使人们去思考,中国在从苏联引进计划经济制度的同时引进的苏联政治模式是不是存在什么问题。

正像建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的本意是克服资本主义制度存在的弊病一样,列宁创建苏联政治制度时公开宣示的目的是消除旧式国家的痼疾。这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总结1871年巴黎公社经验时就提出的任务。恩格斯在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所写的《导言》中指出:“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想法,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应当像巴黎公社那样,立即除去国家“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3]不过后来的实践表明,马克思、恩格斯“把全部国家废物抛掉”的想法是过于理想化了。而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后,国家非但没有走向自行消亡,连巴黎公社所采取的那些改善的措施,如实行普遍的选举制和官员待遇平民化也没有做到。相反,在斯大林的领导下建立了权力高度集中、实行普遍的任命制、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权力不受任何约束的政治体制,以至于发生违反共产党党内生活基本准则和破坏苏联向全世界公开宣布的宪法和法律制度的严重事件。这一历史事实,是任何人,包括斯大林的崇拜者也无法否认的。

所以,中国的政治改革不只是要求共产党党风的改进,政府官员个人为人民服务道德素养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的社会公正原则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政治体制。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美、法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4]

那么,中国的政治改革要建立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和领导制度?中共十五大,特别是十六大作出了更进一步的回答,这就是:提升政治文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5]而实行宪政正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新一届中国领导人上任伊始就强调了宪法的作用,可谓抓住了要点。[6]

推进改革,全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过20多年稳健而且深刻的经济改革,中国已经向自己设定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但是,正在转型的中国所面对的是一个需要完成既破除旧制度又要建设新制度这样多重复杂任务的局面。它面临着农业停滞、农民贫困和农村偏枯的“三农问题”,国有经济改组和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金融体系脆弱,贫富两极分化,社会失范以及腐败泛滥等一系列问题。改革的两种前途严峻地摆在我们的面前:一条是政治文明下法治的市场经济道路,一条是权贵资本主义的道路。可以说,我们正在走向天堂,也可能走向另一个方向。

面对着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发生经济社会危机的可能,出路在于继续推进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改革,全面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首先,虽然非国有经济已经获得长足的发展,但所有制结构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国有制企业仍然支配着最重要的经济资源,特别是资本资源。因此,除了要争取尽早实现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外,还应当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及时总结,开拓出各种适应于社会化生产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同时,还要认真落实鼓励一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有经济发展的方针,取消一切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规定,帮助它们茁壮成长。在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权力仍然多方面干预市场交易的环境中成长的私营企业家,也往往沾染种种结交官府、权力寻租的恶习,甚至走上权贵资本主义的歧路。对此,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加以防止。

第二,除极少数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作为特别法人需接受政府的特殊规制外,一般的国家控股公司和国家参股公司,作为企业,它们不应享有任何特殊权利,而是在统一的法律环境中与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平等竞争。这些企业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承担了很多不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同时也得到了政府多方面的特殊优惠,这使国有企业的绩效难以得到公正客观的衡量。在新的市场经济的格局下,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只能以企业法人的身份进行活动,真正做到党政分开、政企分开、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三,需要以宪法和法律的名义明确宣布,对一切从合法收入形成的财产权利实施保护和对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全面清理各项法律法规,消除对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差别待遇和对非国有经济在价格、税收、金融、市场准入以及法律地位和社会身份等方面的歧视,着力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实现在市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使各种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经济成分都能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各显其能。

第四,中国已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意味着再经过5—6年的过渡期,中国就要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所体现的自由贸易原则,全方位地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和竞争。但是政府机构、企业乃至一般居民都还不习惯于用世界市场和国际交往中通行的行为规则和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为了适应全面开放的新形势,中国必须在国内市场的交易中,废除与世贸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建立起平等竞争的秩序与规则。与此同时,要按照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取消对外商和外资企业的种种限制,同时,废除过去对部分外企的特殊优惠,尽快实现对内对外的普遍国民待遇。

第五,坚持追求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目前我国居民之间、城乡之间收入水平的差别已经扩大到引致社会不稳定的危险的程度。国家应当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切实防止在所有制结构调整过程中公共财产向少数人流失,避免出现财产初始占有的两极分化。与此同时,政府还必须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多种政策工具,例如社会福利设施和累进税制度,来扶助鳏寡孤独老弱病残,抑制少数人个人财富的过度积累,防止贫富的两极分化,保证共同富裕目标的逐步实现。

第六,为了规范市场中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需要首先规范自身的行为。目前,政府自身的改革已经落到了市场化进程的后面。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作为公共物品提供者,只能对社会提供服务,而不能对企业和普通居民颐指气使;只能扮演裁判员的角色,而不能扮演教练员和运动员的角色。各级政府不应越俎代庖,去处理理应由企业自行处理的人财物、产供销等问题,而要尽力办好自己应当办的事情,为社会低成本地提供公共物品。

第七,作为一个“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7]的国家,实施宪政民主制下的法治是一件伟大而艰巨的任务。然而时不我待,为了中国能够在这个不断进步的时代中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乃是关键的一招。因此,在全面完善法治的市场经济体系的新的历史时期中,提升政治文明,确立民主制度和建设法治国家,将是改革的主题曲。

[1] 根据本书作者所著的《当代中国经济改革》第十二章编写[吴敬琏(2003):《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第415—420页]。首载《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25—32页;又见《吴敬琏文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第234—240页。

[2] 邓小平(1980):《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0—343页,;同见邓小平(1986):《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63—164、176—180页。

[3] 以上均见恩格斯(1891):《马克思〈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14页。恩格斯说,为了消除国家的最坏的方面,“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

[4] 邓小平(1980):《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页。

[5] 江泽民(200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人民日报》,2002年11月18日。

[6] 胡锦涛(2002):《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2年12月4日)》,《人民日报》,2002年12月5日。

[7] 邓小平(1980):《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2页。

商会的定位、政府关系及其自身的治理[1]

(2006年8月)

从2001年开始,我们的“民间商会论坛”已经召开了六次年会。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政府改革和商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第一,商会定位,即行业协会等商会组织的性质问题;第二,商会和政府的关系;第三,商会自身的治理。为了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政府(这里是指包括立法系统和司法系统在内的大概念的政府)在符合公认正义的法律框架内,对商会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其次,政府要按照这个定位去对待商会,处理自己与商会的关系。要使政府做到这一点,我们自己先要弄清楚在法治的市场经济中商会应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对于什么叫正确对待商会,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议论。例如,有的人认为政府应当多给商会些补贴,也有的人认为应当把商会的干部纳入公务员序列,如此等等。最后,正如在这次会议上有好几位报告人讲到的,商会、行业协会能不能够有地位,还取决于它自己做得怎么样,而这归根到底要看它的治理能不能规范化以符合它的性质定位。

这次会议上还有一种议论很值得我们注意。这就是虽然我们的论坛已经经过六次讨论,相关人士进行了广泛的思想交流,各人的认识都有很大的提高,但各地商会实际工作方面的进步并不大。甚至一开始就走在前面的温州的朋友也感到,那里的实际工作这些年来没有太大的进展。我看这里的一个重要原因,恐怕是我们自己在工作上还有欠缺,没有能够把一些好的思想系统化和巩固下来。这就很容易使实际工作在原地打转。这次会上讨论的问题有些是老问题,发表的意见也有些是过去发表过的,适当把讨论的成果归纳整理,明确症结所在和分歧所在,并将共同的认识形成为制度化的东西,将有助于商会建设实际工作的推进。

一、商会的定位

为了明确商会的工作内容,先要搞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组织。会上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管理的机构;二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进行协调的中介机构;三是企业自发建立起来的自治性民间组织。这些意见相互之间有一点交叉,但是各自强调的基本方面不一样。

第一种意见大致上就是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对行业组织的定位。

在集中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整个国家变成了一个大企业,不同行业的企业按照行业分工,由政府通过其委、部、局、处的行政系统“条条下达”,直接进行管理。在那时,是不需要什么行业组织的。政府集中配置资源下有两个主要的“抓手”,即投资和物资分别由长期计划的计委主管、短期计划的经委去“抓”。只要把这两个“抓手”抓住,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原材料哪里来,产品哪里去,做什么投资,用什么技术,就都给规定好了,企业没有多少自主权,也不需要有行业协会、商会这类组织。改革初期,国有部门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放权让利”“松绑放权”,流行的口号叫“实现四自”,就是让企业在保持国有性质和服从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在企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的条件下,政府就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直接管理企业的一切事务了。还有一个特别的原因,就是当时提倡“小政府”,政府机构要精简,有一些领导干部要安排。于是,就安排一部分退休或精简下来的干部去建立附属于政府的行业组织,并授权它们进行所谓“行业管理”。当时,并不是所有的行业组织都叫行业协会。工业企业过去是经委管的,由经委派生出来的叫行业协会。内贸部派生出来的叫商会,外贸部派生出来的叫国际商会中国分会,工商行政管理局下面的叫个私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与私营企业协会),等等。此外,前一届政府还成立了“纺织业总会”和“轻工业总会”两个总会。本届政府以来,全国十几个部级协会和下属的200多个司局级协会、处级协会,通通挂靠到国资委去了。这些行业组织是由政府派生出来的,领导人员由政府指派,往往被人称为“二政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构成和改革初期大不一样,大量的企业是民营企业,这种由政府机构派生的行业组织就很难起作用。虽然这些行业组织现在也在力图吸收一些大的民营企业参加,但毕竟还是“两张皮”。行业协会是政府授权的行业管理机构这种观点在政府部门内现在仍然有很大的影响,甚至有些立法思想还保持这种观点,但是大多数人并不认同这种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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