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意见,也是现在政府文件中常见的说法,是把行业协会或商会定义为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进行沟通、协调的“中介组织”。我不知道别的学科比如法学、社会学怎么看。经济学讲的中介组织是指商业企业、咨询公司、征信所、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商业中介。20世纪80年代我常去日本,访问过大企业的组织“经团联”和小企业的组织“商工会议所”,对于“你们是不是中介组织”这样的提问,他们表示很难理解。他们说,我们是企业自己的组织,而不是什么“中介”。当时日本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架构,就是有官、产、学三方代表参加的各类“审议会”。任何重要的法律、政策、规划的制定,都要经过这种审议会的审议。在市场经济社会共识的达成过程中,商会组织要代表自己的群体去跟政府以及别的社会群体协商,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而且从道理上说,中介组织是某种独立的组织,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企业,那么,行业协会这种中介组织自己的立足点在哪里?
在这次会议上有些朋友用“中间组织”来界定商会。我看他们的想法和中介组织并不是一回事。他们所说的“中间组织”大致上类似于有些社会科学研究者所说的“第三部门”。法学家讲社会有三个领域:一个领域是企业和个人(私域),一个领域是政府(公域),还有就是第三个领域。这个领域的组织并不覆盖整个社会,但是覆盖某种有共同利益或共同诉求的社会群体。如果这样来理解“中间组织”,就跟下面的第三种意见没有什么冲突了。
第三种理解认为,商会、行业协会是一种自治性的民间组织。现代社会是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各种各样社会群体的事务不可能通通都由政府管起来。这就需要有第三领域的社群组织。
我国是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国家,结社自由是宪法保证的基本人权。不同的人群建立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的诉求、处理群体公共事务并实行自律的组织,是人们天然具有的权利。
二、商会组织的任务
确定了商会的定位以后,我们就能够进一步明确商会、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
商会、行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表达企业的群体诉求,维护它们的群体利益,处理这个社会群体的公共事务和进行自律,概括起来讲,就是为会员的共同利益服务。例如陶瓷行业商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资信不足的弱点和为社会提供保持市场的竞争态势等正外部性的负担,在融资上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世界各国的同业工会、商会要对小企业提供这方面的服务。但是金融业务是很复杂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且它需要的资源往往不是一个地区所能掌握的,所以,比较好的办法往往是由专门的金融机构去办理,商会为金融机构提供一部分资源或分担一部分风险。对于中小企业,世界各国都有为之提供信贷担保的组织。由于银行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回报通常不足以弥补风险损失,从而对信用担保的要求比较高,所以,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组织都是有补贴的。这种补贴有几种主要的来源:一是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二是从商业银行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来进行补贴;三是由商会分担一部分风险或提供一定量的补贴。1998年以后,国家财政部曾拟定了中小企业担保条例,但是没有对经常性补贴作出规定。
有一种说法,商会的一项职能是“致力于同业之间的合作”。我觉得在什么领域内合作,可以说得更准确一点。比如说,现在报刊上常常提到行业协会组织同业“协商定价”。这在中世纪的行会活动中是一种常规。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却是一种被称为“价格串谋”的违反公平竞争法的犯法行为。还有人提倡企业之间的“竞合”(竞争合作),比如企业之间协商定价,不打价格战。这样的辞藻是不能出现在企业的文件之中的,因为有“串谋”之嫌。这些都不应当是商会“服务”的内容。
从根本上说,商会正确定位的基础,是清楚地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多元化的,不同的社会群体会有不同的利益,而且它们的利益往往是相互矛盾的。在这种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下,不能设想政府的口袋里装了无限多资源,哪一个群体觉得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益,就掏一把给他们以解决矛盾。由于各阶层的利益是有矛盾的,给了这一边利益以后,另一边就觉得他们受损了,那只能再掏一把给他们。但是政府不可能有无限多资源可掏,结果是哪一个社群都对你不满意。我看最好的办法还是要让各种社群组织像农会、工会、商会等都健康地成长起来,都能公开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而政府则处在比较超脱的地位,在研究清楚社会矛盾以后,找到化解这个矛盾所需要的制度安排,让制度起作用,使得这些矛盾能够通过一个正常的程序得到解决和化解。如果发生了争议,政府就能站在超脱的地位上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协调,使大家都觉得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公正的,照顾了各方利益,也符合自己的长远的利益。对于执政党来说,这样既能使自己的工作事半功倍,更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否则,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政府也会疲于奔命,今天照顾了这边,那边又说不行,再去安抚那一边。如果政府有偏向,情况就会更糟。
三、政府与商会之间的关系
这个问题是跟商会定位紧密联系的,不同的定位就有不同的关系。
温州总商会赵文冕秘书长把现有的行业协会的管理模式分为五种。第一种,传统模式,也叫双重管理模式:民政局负责注册登记,行业的“主管局”负责业务管理;第二种,嘉兴模式,又叫民政局加工商联模式:民政局管注册登记,工商联管行业协会的“业务”;第三种,深圳模式,是民政局加上行业协会服务署;第四种,温州模式,就是民政局管注册登记,另外由各个行业的“主管局”和工商联分别进行“业务指导”;最后是广州、上海模式,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民政局管理注册登记,“主管局”管业务指导,还有一个行业协会发展署(又称市场中介发展署),它“统筹全市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的发展规划,制定改革措施和方针政策,协调政府、协会、市场中介之间的关系并承担部分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的管理事务”。
在上面的这一描述中,我感到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第一,行业和企业的“主管局”,这完全是一个计划经济的概念。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是独立的,它们只有所有者,而不像政府机关那样有什么“上级”。第二,所谓“管理行业协会的业务”中的“业务”所指是什么,政府机关又如何对这些“业务”加以“管理”?我国的商会和行业协会是依法建立的为其成员服务的社会团体,为什么要由一个“上级主管机关”来管,它如何为自己的会员服务?有些工商联的同志希望工商联成为商会的“主管机关”,我觉得这与工商联作为民间商会的联合组织的性质不符,最好不要这样做。当然,商会和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必须依法活动,因此,就有一个对它的活动是否违规进行监管的问题。那么,主要的监管机构是谁呢?首先应该是司法部门,由法院对它们的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管。在什么情况下还要有行政机构来监管呢?就是香港科技大学许成钢教授讲的法律不完全,即立法跟不上变化的情况下,还要进行行政监管。行政监管的特点,是把立法、司法、行政三重职能结合在一块的。如果要对商会和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合规性行政监管,能不能就让负责注册登记的那个机构监管,而不必另设专门机构呢?我看完全是可以的。
必须明确商会是企业和企业家自愿建立的社会组织。它像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一样没有什么行政上级可以对它们发号施令。如果认为民间组织也要听命于政府机构,那就把现代社会中人民和政府之间的主仆关系,即主人和公仆之间的关系完全颠倒了,犯了马克思谆谆告诫社会主义者必须尽力防止的“人民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错误。在管理还是监管的问题上,欧洲大陆的模式和英美的模式是有所不同的。欧洲的商会是从行会演变过来的,后来民族国家形成后,政府有时也委托它履行一定的公共职能。欧洲大陆在拿破仑法典中有一种观念,就是认为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调节所有的社会行为。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商会也受政府委托行使一些公权职能。在一些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中,也有这一类做法。例如,日本政府把信贷配额、出口配额的分配委托给行业组织去处理。这种做法有弊病,因为配额容易被大企业控制。以前韩国国有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或大额贷款,也往往经由行业组织去分配。由于行业协会里面往往是大企业占优势,结果信贷资源分配就容易向大企业倾斜。目前世界的总趋势是向普通法体系靠拢,商会也在向纯民间的自治组织这个方向演进。
对行业协会活动如何监管,要分门别类,一件一件地进行梳理,哪些应该由司法部门来监管,哪些由行政机构来监管,要一个一个去讨论。比如说对于假冒伪劣产品,靠某一个行政部门或者靠民间商会都不一定管得过来,技术质量监督局不可能对成千上万种产品的技术和质量进行度量和监督。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能够行销,根本问题在于买方和卖方的信息不对称。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处理办法。由于问题根源是信息不对称,所以,一项根本性的措施是成立为消费者服务的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旨在加强后者(信息的弱势方面)对信息的掌握。在此基础上,执法部门的工作才能事半功倍。商会的自律也会有所帮助。
四、关于商会的内部治理
商会既然是一个由多个企业和个人组织起来的法人团体,要保证它的健康运行,就一定要把治理问题解决好。商会组织既和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公司)有区别,也和一般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如慈善基金会有区别。非营利性法人在日本叫作财团法人。由于这类法人是没有所有者的,所以就没有股东会这种法学家所说的“意思机关”或称“权力机关”,也不能够分红。商会与慈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不同的是,后者只有理事会这样的执行机关,而商会却有会员大会作为“意思机关”即最高权力机关。商会的法人治理就是要把会员大会、理事会、执行机构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做到三者之间各有其法定权利,又互相制衡。这样就可以防止出现被少数人把持等弊端。台湾的一些行业协会被大财团把持,就像公司被大股东把持一样,使得商会这种为会员企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变成了为少数人所把持的组织。完善法人治理就是要在制度上保证一些人不能以损害其他会员利益的办法来取得自己的利益。
在完善商会法人治理方面,还有一条重要措施是实现商会执行人员的职业化。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商会的理事和会长们自己都是企业家,都有自己的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处理,不可能用太多精力来处理商会的事务;另一方面,也存在个别企业家和企业家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所以,要把理事会和执行层分开,使商会的执行人员像公司里的职业经理人一样,在理事会的监督下做好日常工作。此外,会长和理事也必须有任期限制,防止出现终身制的弊端。
另外一个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是,有些商会和行业协会有自己的直属企业。会办企业不一定能经营得好,而且还会引起和会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从原则上说,商会不应当自办企业。不过,目前我国有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例如社会团体不能办刊物,包括内部刊物。比如温州商会办《温州服装》会刊就遇到了许多困难。在这种背景下,有些行业组织就只好不得已而为之,自办出版企业。最好的办法是取消那些不合理的规定,而不是允许商会自办企业。
五、民间商会与和谐社会建设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问题上,社群组织,也就是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共同利益的人群的自治作用显得十分重要。工商界的自治组织就是民间商会。原因是,现代市场解决的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单靠政府不但管不过来,还很难使各种矛盾得到妥善处理。在欧洲工商业发展的早期,大陆国家有这么一个倾向,什么事都要由政府管,各种社会人群的行为都由法律去规范;中世纪封建性的行会也就演变为政府授权管理部分公共事务的商会,并在法律里面作详细的规定。现在看起来,这是一种低效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的办法,而且现代市场经济太复杂了,什么事都由政府管是根本做不到的,所以,法学家所说的“第三领域”就发展起来了。第三领域组织处理的不是个人事务,而是公共事务;它不是由国家组织,而是由社群的自治组织治理的。在现代社会里,第三领域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大,商会就是这个第三领域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商会作为一个工商界的自治团体,有两个模式:欧洲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我觉得大陆模式带有一些历史的痕迹,处在某种过渡的状态之中,正在向完全的民间组织方向靠拢。商会作为一个自治组织它就有三个职能:第一,维护社群利益,代表他们的诉求;第二,处理他们的共同事务;第三,实行自律。这样的组织非常有必要,因为我们要向现代的市场经济转变与建设和谐社会,那就一定要有这样的组织。
[1] 根据本书作者2006年8月12日在无锡召开的“民间商会论坛2006年会”的总结讲话《商会的定位、政府关系及自身治理》和为浦文昌主编的《建设民间商会——“市场经济与民间商会”理论研讨会论文集》(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所写的序言编写而成。见《吴敬琏文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第1325—1333页。
从“吴市场”到“吴法治”(节录)[1]
(2008年8月)
改革的不足
经济观察报:市场经济没有完全建立,政治体制改革迟滞,这两方面的改革不到位造成了一些怎样的后果?
吴敬琏:由于改革不到位,导致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面临挑战。这些挑战主要体现在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从经济方面说,它使靠资源投入和出口需求双驱动的粗放经济增长方式得以持续。这导致资源短缺、环境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内外经济失衡加剧,金融市场面临系统性风险。
经济观察报:你把经济发展方式存在的问题和改革不到位以及体制缺陷联系在一起,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吴敬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不是一个新提出来的口号。早在1995年制定“九五”(1996—2000年)计划的时候,就提出过要实现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十年以后,到制定“十一五”规划的时候,又再次提出要把转变增长方式作为2006—2010年经济工作的中心内容。为什么早就提出了正确的解决办法,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呢?我曾经仔细地研究过这个问题,并且把研究的结果写在2005年出版的《中国增长模式抉择》中。我的结论是:经济发展方式难以转变的主要原因是存在着若干重大的体制性障碍,它们主要是:(1)各级政府依然保持着土地、信贷等重要资源的配置权力;(2)把GDP的增长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官员政绩的主要标准;(3)现行财政体制把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和物质生产增长紧密地联系起来,支出责任又过度下移,使各级政府不惜工本地使用自己能够支配的资源,扩大本地经济总量;(4)生产要素和若干重要资源的价格没有市场化,行政定价通常按照计划经济的惯例压低价格,价格的扭曲使市场力量在优化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受到很大的压制,同时促使生产者采用粗放的方式进行生产。
经济观察报:改革迟滞造成的社会问题同样突出、尖锐。
吴敬琏:经济和政治改革迟滞造成的主要不良后果,是“权力搅买卖”的寻租基础的扩大,腐败蔓延和贫富分化。这导致了大众的强烈不满,威胁社会安定。对一个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来说,由于原始的低效经济与现代的高效经济并存,所谓库兹涅茨“倒U曲线”的作用使居民收入差距存在扩大的趋势,本来就是一个容易引起社会矛盾激化的问题,广泛蔓延的腐败更使我们雪上加霜。根据1989年来多位学者的独立研究,我国租金总数占GDP的比率高达20%—30%,每年发生的绝对数额高达4—5万亿元。巨额的租金总量,自然会对使利用公共权力肥私的寻租腐败活动急剧膨胀和贫富分化严重加剧。而与此同时,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规定构建的社会安全网——新社会保障体系——由于行政机关的阻碍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
经济观察报:面对这些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人们的意见分歧很大。有人认为是市场化改革造成的,有人认为是改革不彻底造成的。
吴敬琏:据我观察,目前我国存在的种种社会弊病和偏差,从根本上说,是源于经济改革没有完全到位,政治改革严重滞后,权力不但顽固地不肯退出市场,反而强化对市场自由交易活动的压制和控制,造成了普遍的腐败寻租活动的基础。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扩大成就和克服缺陷的道路,在于推进经济和政治改革,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
“吴法治”
经济观察报:所以近年来你不断呼吁法治建设,在“吴市场”之后又获得了一个雅号——“吴法治”。
吴敬琏: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个很艰难的历史过程。目前中国经济和政治的问题仍然很多。这使我认识到,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会出现岔道和弯路。其中之一,就是偏离规范的、法治的市场经济的方向,演变为所谓“权贵资本主义”(或称“官僚资本主义”“官家资本主义”)。
经济观察报:目前世界上选择市场经济的国家占了绝对多数,但不一定都建立起了规范的市场经济。
吴敬琏:市场经济的运转需要其他方面制度的支撑,由于没有建立法治环境和民主制度,许多国家仍然在前市场经济“权力搅买卖”的陷阱中挣扎。计划经济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如果能够得到政治体制改革的有力配合,抵制权力资本的能力会强一些。但在后进国家通常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弄得不好,就会掉进权贵资本主义经济的泥淖。中国改革所采取的增量改革、双轨并存的战略长期未能完全改变,更增加了“权力搅买卖”、进行寻租活动的可能。这样,腐败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变得相当突出了。虽然此后党政领导一再提出了“肃贪反腐”的要求,但是腐败蔓延的势头并没有被扼制住。
经济观察报:你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一直在呼吁人们警惕正在变得日益猖獗的寻租和设租活动,防止中国的改革掉进权贵资本主义的泥坑——也就是你说的“坏的市场经济”。
吴敬琏:在这个问题上,我要做一点修正。世纪之初我是接受并广泛宣传“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的。但是,后来愈来愈觉得,“坏的市场经济”这种说法是建立在对“市场”概念的错误理解之上的,好像只要是商品在市场上买卖,就是市场经济了。J. 麦克米兰(John Mcmillan)教授在受到经济学界广泛推崇的著作《市场演进的故事》中,十分精辟地分析了市场交易的主要特征:“在市场上,决策的自主性是关键的”,“在存在权力关系的任何情况下,比如一方管辖着另一方,或者双方都受到另一个更高的权力机构管辖时,所发生的交易将是其他形式的交易,绝不是‘市场交易’”!这样看来,在行政权力统辖或严重干预之下进行货币交换的经济,根本不是市场经济,而是前市场经济的重商主义、权贵资本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官家资本主义等经济形态。
经济观察报:你在一些文章中多次指出,我国社会始终存在一个“向哪里去”的选择问题:或者是限制行政权力,走向宪政民主制度下的市场经济制度;或者是沿着重商主义政府干预的方向,走向权贵资本主义(或称官僚资本主义、官家资本主义)的歧途。
吴敬琏:是的。正由于在中国的转型期中两方面的因素都存在,两种前途都是可能的,我们既不能消极悲观,更不能盲目乐观。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中国社会有两种极端的倾向:一端是以铲除“资本主义的丑恶现象”为由,主张回到集权国家和普遍贫穷经济政策的老路上去;另一端则以“保卫改革成果”为口实,主张为少数人弄权发财大开方便之门,实际上是走向权贵资本主义。这两种极端的倾向在表面上互相对立,实际上互相以对方作为自己存在的依据,互相加强。事实上,这两条道路都是歧路。世界近代史向我们表明,这两种极端很可能最终殊途同归,通向最坏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善良的人们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我们必须认识到,由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特性,在错误的路径上走得愈远,退出的成本就愈高,甚至会锁定在这个路径之中。一旦锁定,除非经过巨大的社会震荡,就很难退出了。
经济观察报:摆脱这种困境的出路在哪里呢?
吴敬琏:我认为,根本的出路是在努力完成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同时,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在政治改革中,宪政、民主和法治三者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甚至可以说,它们是互相界定的。但是在政治改革的实际推行中,它们又可以是有先有后的,在不同时期的重点可以有所不同。我觉得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在通过思想解放大讨论树立自由、理性等现代性的核心价值观的同时,以建立法治为中心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市场经济是平等的所有者彼此交换产权的一种关系,所以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法治(ruleoflaw),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符合全体公民利益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实现法治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为己任的社会主义者没有理由不认同这样的追求。正是为了研究如何推进“法治的市场经济”建设,我和我国杰出的法学家江平教授曾经在2002年共同发起创办“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希望通过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共同努力,来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建设。
经济观察报:“建设法治国家”提出已久,为什么进展不够大?
吴敬琏:中国历史上没有法治(rule of law)而只有法制(rule by law),即统治者以法律(其实这种法律也只是他们的意志的表现)作为工具对人民进行统治。所谓“法治”,是一种源于古代、到近代才逐步完备起来的治理制度安排。它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符合公认的基本正义的法律的统治。符合公认基本正义的法律在社会中占有支配地位,任何人不能超越其上。而中国的历代官府却总是把自己看作人民的天经地义的统治者,把法律当作统治人民的工具。普通百姓也往往把“好官”视为“民之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本来应当按照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意,建立法治,但是这并不符合一些人的意愿。在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中,又把否定“人治”、施行“法治”的建议定为“资产阶级右派言论”,对提出这种建议的有识之士进行严厉打击,因而“法治”竟然在1957年以后几十年的时间中成为一种禁忌。虽然邓小平在1986年就提出过“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中共“十五大”又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与法治格格不入的旧思想仍然普遍地存在,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从我国传媒发布的官方文件的外文译文中屡屡将“法治”错译成rulebylaw,可以看出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多么广泛和深远。
另一个原因来自某些掌握权力的人对既得利益的坚持。许多官员不把自己放在为“法”所“治”的地位上,却高踞于法律之上,甚至把法律、法令、红头文件乃至“口头指示”看作自己手中寻租的工具,拒不遵循法治关于公正、透明等要求,枉法谋私。
经济观察报:如何建立法治国家?
吴敬琏: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必须抓紧做好基础性工作,树立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当代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意味着体现基本正义的法律体系——首先是宪法——高于所有人的意志,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权力也要由它界定,受它的约束。其次,要依据国家宪法(基本法)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其三,要完善司法体系,实现独立审判和公正执法。总之,要通过法治,尤其是通过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法律规则、一个高素质和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一个高素质和独立的律师队伍,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包括财产权、生命权、人身自由、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切实保证政府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定的程序,防止政府随意地或不公正地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防止以“国家利益”的名义牺牲公民的个人权益。为了实现法治,需要正确处理党组织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改革仍需过大关
经济观察报:关于“向哪里去”,前面提到过,有些人与你的观点完全相反,认为目前我们遇到的种种社会经济问题——从腐败的猖獗、分配不公直到看病贵、上学难、国有资产流失甚至矿难频发等——都是由市场化的改革造成的。
吴敬琏:在“第三次改革大争论”中,改革开放前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捍卫者对我国目前态势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解释。他们说,中国改革是由“资产阶级改革路线”(“资改路线”)和所谓新自由主义主流经济学家主导的。他们采取了用弱势群体说事(“民粹主义”)和用国家利益说事(“民族主义”)的策略,煽动不分青红皂白的仇富、非理性的反智和盲目排外情绪,力图把大家对腐败等问题的正当不满,引向反对改革的歧路,由此引发了2004—2006年的“第三次改革大辩论”。2005年以后,他们进一步公开提出摈弃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路线,重新举起“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旗帜,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等人“平反昭雪”,“七、八年来一次,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实现“对党内外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
真理是愈辩愈明的。虽然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支持者在对医疗、教育、住房以及国企改革的具体问题的讨论中采用种种不正当的手段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煽起怀疑和反对改革开放的风潮,在意识形态这个他们自认的世袭领地中取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功,但是,事实胜于雄辩。比如前面讲到的低收入阶层得不到医疗、养老等基本社会和福利保障问题,这应不应当归罪于改革呢?只要举一个简单的事实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中国原来的社会保障体系本来就很不完善。像公费医疗体系,支出主要用在城市居民、特别是党政机关干部身上了,普通百姓却缺医少药。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里关于社会保障做出了不错的原则设计。可是14年过去了,这套体系到现在还没有建立。责任显然在于没有执行改革的原定计划,而不在于改革本身。
特别是当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支持者公开亮明了自己的底牌,即回到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深重灾难的旧路线和旧体制去的时候,那些虽然对于改革开放的某些具体做法和中国社会的现状怀有这样或那样意见,但并不反对改革开放大方向的人们也就纷纷离他们而去了。三十年的历程告诉人们,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才是顺乎潮流、合乎民心的光明之途。
经济观察报:对此,中国最高党政领导的态度都是明确的。
吴敬琏:胡锦涛总书记2006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海代表团的讲话和2007年10月在中共十七大的报告中都明确指出,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成效和功绩不容否定,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经济观察报:但对于整个国家而言,继续解放思想仍很有必要。
吴敬琏:只有解放思想,破除迷信,才能为进一步改革开放奠定思想基础。中国的改革开放源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思想解放运动。思想解放是无止境的,在我国社会正在快步走向现代化的形势下,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自己的思想,赶上时代的潮流。更何况在近几年“左”的思想的回潮中,若干早已被否定的旧思想、旧观念又力求利用人们对历史和现实缺乏了解而重新流行起来,在部分人群中造成了思想混乱,亟待澄清。此外,还要进一步明确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在民主和法治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避免由于缺乏统一认识导致的思想混乱和不准确的理解。因此,最近一些地方正在兴起新的思想解放运动,要求冲破不适合于现代化发展和不利于社会进步的旧思想观念的束缚,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
经济观察报:如何保证思想解放运动得以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中进行,是一个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吴敬琏:营造思想解放所必需的自由、理性和务实的讨论氛围,提倡具有不同观点的人们理性思考,良性互动。因为现象和本质是有区别的,大众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经常是不一致的,因此,“理未易明,善未易察”。只有通过平心静气的讨论,才有可能达到比较切合实际的认识。而且,市场经济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共同体。因此,不应当采取“一分为二”“矛盾的一方吃掉另一方”的办法,以一个社会群体的利益排斥和压制另一个社会群体的利益,而是应当让各种合法的利益诉求都得到充分的表达,然后通过协商和博弈,形成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是通向各个利益群体互补共赢与社会和谐的坦途。
经济观察报:具体来说,改革应当在哪些方面进一步推进呢?
吴敬琏:我认为,改革的实际推进需要从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实现尚未完成的产权制度改革。例如,与中国将近一半人口的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土地产权问题没有解决,农民的承包土地、宅基地资产无法变成可以流动的资本。这既使继续务农的农村居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使转向务工、务商的新城市居民安家立业遇到困难。而且,由于农民不掌握土地所有权,就使得政府官员能够任意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征用农民的土地,牟取暴利,而置“失地农民”的身家性命于不顾。
二是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非禁即入”的法治原则。首先需要说明,“marketaccess”这个词的原意是“市场进入”或“市场进入权”,把它译成“市场准入”就好像非得政府批准你入你才能入。当然,为了社会的利益有时候需要设立“行政许可”,即设立进入限制。所以市场经济的原则是“非禁即入”,只要没有法律的明文禁止,都可以自由进入。20世纪90年代曾经按照中共中央和中纪委“从源头上反腐败”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了一些行政审批,但是近年来五花八门的审批项愈来愈多,必须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彻底清理,坚决取消各种各样不合理和不合法的行政许可。
三是继续推进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和完成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制。当世纪之交国有经济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应当进一步对国有大型企业改革进行攻坚的时候,改革的步调明显放缓,不但在股权结构上一股独大和竞争格局上行政垄断的情况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变,在某些领域中还出现了“国进民退”“新国有化”等开倒车的现象。这种趋势必须扭转。中共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必须贯彻。
四是加强商品和服务市场的反垄断执法和资本市场的合规性监管。对于目前在商品和服务市场上仍然存在的大企业垄断的情况,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破除。在资本市场上,被称为“政策市”“寻租市”的痼疾并未得到消除。在行政力量干预市场的情况下,不论采取“托市”的形式还是“打压”的形式,结果都是接近权力的人可以大发横财,而中小投资者总是赔钱的。因此,必须端正思路,摈弃行政干预市场的做法,加强合规性监管,才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
五是建立新的社会保障体系。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新社会保障体系。可是十几年过去了,由于遇到了政府内部的重重阻碍,这项极其重要的社会基础设施至今还没有建立,使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能落到实处。其建设进度必须加快。
六是政治改革必须加快。宪政、民主、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上层建筑保证。政治改革的得失,是一个影响国本的问题。虽然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自由、理性等历史文化积淀的国家,建立宪政、民主和法治三位一体的现代政治体制并非易事,但是世界潮流浩浩荡荡,容不得我们延宕和等待,必须从建立法治起步,加快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通过法治建设在各种权利主体之间正确地配置权力,规范政府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民主,强化民众对政府的控制与监督,才有望稳步地实现宪政、民主和法治的目标。
经济观察报:根据三十年的经验,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关键在于政府自身。
吴敬琏:所以,要继续把计划经济时期的全能型政府改造成为专注于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型政府。这就需要政府官员出以公心,割舍那些与公仆身份不符的权力。政府改革的任务,不仅是要减少和消除对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的行政干预,使市场机制有可能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更艰巨的任务在于建设一个能够为市场机制提供支持的法治环境。没有这样的制度平台,就难以摆脱公权不彰、规则扭曲、秩序紊乱、官民关系紧张的状态,使经济和社会生活进入和谐稳定的正轨。
经济观察报:你说过,改革仍需过大关。
吴敬琏:是的,改革仍需过大关。好几代中国人为建设一个富裕、民主、文明的中国而努力奋斗过,然而屡屡遭遇挫折,未来的道路也不会平坦。然而,推进改革、防止倒退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亡和每个人的根本利益,在这样的问题上,容不得有半点犹疑。只有打破阻力,奋力过关,才能走上坦途。
[1] 摘自《经济观察报》记者马国川对吴敬琏的访谈录《从“吴市场”到“吴法治”》,原载《经济观察报》第383期(2008年9月1日)和第384期(2008年9月8日)。
中国经济的未来方向[1]
(2012年12月)
未来中国的方向,是当前许多经济学家甚至全国人民都在思考的一个问题。1978年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了市场化的正确方向,并取得了推动经济高速成长的巨大成就。但是21世纪初以来,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和选择,改革似乎走到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面临选择。未来十年,在继续完成市场经济改革任务的同时,积极而慎重地推进政治改革,既是未来中国改革的主题,也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亡和每个公民的根本利益,在这样的问题上,容不得有半点犹疑。只有打破阻力,奋力过关,才能实现几代中国人的梦想,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国家。
一、改革尚在半途
根据1992年中共十四大作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顶层设计和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改革总体规划,中国在20世纪末期把一个对世界市场开放的市场经济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起来了。但这个体制与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两者之间差距的主要表现是,政府继续在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限制和压制了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
首先,政府仍然支配着主要的经济资源。矿山、海洋、城市土地和大部分资本都掌握在政府手里。
其次,虽然国有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并不占有优势,但是,它仍然控制着一切“制高点”(列宁语,中文译为“命脉”)。国有企业在一系列重要行业中的垄断地位不但没有减弱,反而有所加强;国有经济的规模仍然很大,而且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保持着政府赋予的行政垄断权力。
再次,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法治基础尚未建立,各级政府官员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通过直接审批投资项目、对市场准入广泛设立行政许可、对价格进行管制等手段,直接对企业和个人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频繁的干预。
中国形成这样的体制,是其来有自的。在开始研究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这个目标有过不同的设想,其中最重要的是两种:一种属意于“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东亚模式”);另一种属意于“自由市场经济”(“欧美模式”)。大致说来,官员钟爱“东亚模式”,具有现代经济学知识的学者向往“欧美模式”。不过,在改革初期命令经济还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不显得十分突出,因为即使认为改革的最终目标应是欧美模式的市场经济的人们也承认,在竞争性市场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政府不能不承担更大的协调经济的职能。而在命令经济已被全面突破、市场的规则又还有待建立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分歧就日益突出了。对于持后一种观点的人们来说,改革的目标还远未达到。他们要求坚持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符合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而不是极少数寻租者利益的法治的市场经济。对于持前一种观点的人们来说,改革的目的已经达到。特别是对于其中一些要求维护从其寻租活动获得的特殊既得利益的人们来说,最合意的做法乃是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官员不受约束的权力,以便扩大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中国改革的出发点,乃是由全能政府包办一切经济社会事务的“国家辛迪加”(列宁)或者“党国大公司”(东欧经济学家)。因此,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控制和干预,较之东亚实行“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国家要强得多。
所以在20世纪末建立起来的,是一种既包含新的市场经济因素,又包含旧的统制经济因素的过渡性经济体制。
正是针对这种体制很不完善、市场还不能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的情况,2003年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要求在若干方面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以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到2020年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但是回过头来看,这个中央决定执行得并不好。这种情况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一个很明显的原因,是改革进入深水区,触及到了政府和政府官员自身的权力和利益,因而对进一步改革产生了来自党政机关内部的阻力和障碍。另一方面,中国改革历来都是由危机促成的。可是,由于20世纪的改革十分成功,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官员们觉得日子很好过,于是失去了推进改革的压力和动力。既存在阻力,又缺乏动力,就使得改革的步伐放慢了下来,甚至在某些部门出现了倒退的趋势。
所以说,中国还走在改革的半途:一方面,20世纪末期建立起市场经济的初步框架;另一方面,一些领域改革的大关还没有过。于是,这种半市场经济、半统制经济的双重体制从建立之日起,就出现了“既是最好的时代,又是最坏的时代”的“两头冒尖”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