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是当前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力举措。当前我国经济面临发展方式粗放、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部分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等矛盾和问题。导致这种资源错配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行政保护、企业的软预算约束等体制和政策因素抑制了市场竞争,限制了资源的自由流动,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再配置,就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奖优罚劣和优胜劣汰的作用,达到淘汰落后产能、催生优质产能的目的。从政府方面来说,则是要通过大力实施竞争政策,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使缺乏竞争力的企业退出市场,让优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获取更多的资源而发展壮大,从而恢复产业乃至整个经济的活力。
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也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手段。创新是国家强盛和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目前我国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竞争是企业创新的动力源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面对创新可以带来更大经济利益的动力、不创新就会被市场淘汰的压力,才会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活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着力点,是为创新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包括坚持平等保护产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方面的权利,防止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的行为,使他们的创新和创业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以上情况说明,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对我国发展具有极端重要性。然而正如国务院《意见》所指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垄断、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有违公平竞争的现象还十分严重。反竞争的传统思维定式在部分官员中也还有深远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和纠正妨碍竞争的体制和政策设定,就成为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从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看,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主要矛盾,是如何有效约束政府行为,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解决政府干预过多、滥用“政策倾斜”等问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正在于此。
国务院的《意见》,为建设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出了顶层设计,现在的问题,是要作出认真的努力,使之落地生根,显出实效。第一,《意见》提出了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也对它的基本原则、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作出了原则规定。但是,要有序地实施这一审查制度,还必须制定出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目前距离开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只有很短的时间了,实施细则必须加快进行,才能做到实施时有章可循。第二,从今年7月开始的对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采取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了保证《意见》真正落实,除政策制定机关要切实增强公平竞争意识、充分理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制度的实施要求外,还需加强外部监督,包括领导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意见》指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有关机关都应当认真执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重申的要求,拧紧责任螺丝,把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使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得到贯彻。第三,关于《反垄断法》执法,过去采取分部门进行,并由一个部际非常设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对于这一做法权威性和协调性不足的缺点,过去各界人士多有议论。许多人主张把分立的执法机构整合为一个更具权威性的高级别的统一执法机构。为了提高公平竞争执法的有效性,这个建议也不失为一种值得考虑的选项。
[1] 本文发表于《人民日报》,2016年6月22日,所用题目为《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关键一步》,发表时有删节;又见吴敬琏:《改革大道行思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23—126页。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行动纲领[1]
(2016年11月)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一个顺应时代潮流、呼应社会期盼的纲领性文件。能否认真执行和不折不扣地实现这一行动纲领,关乎中国经济能否成功应对当前面临的挑战和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因此,它的颁布和执行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充分关注和全力支持。
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和相关制度安排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农村建立家庭承包制开始,到80年代中后期放开民营经济和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逐步打破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僵化体制,建设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权制度。与此同时,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需要也日益突出。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2004年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再到2007年出台《物权法》,标志着产权保护制度正在逐步形成,社会加强产权保护的呼声也不断增强。
但是也要看到,当前我国产权保护状况仍然存在很多值得担忧的问题,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特别是未能实现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保护,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和民营企业资产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公有产权受到内部人侵犯和公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依然在相当范围内存在;侵犯知识产权、严重损害技术创新积极性的行为也易发和多发。这些都会损害人民大众的财产安全感,毁坏社会信心和对未来的良性预期,消磨企业家投资兴业的积极性,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经济存在一个棘手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对自己的财产财富缺乏安全感,对企业前途没有稳定的预期,因而投资兴业的意愿低落。企业家存在这种担忧,原因是多重的,其中的关键是我国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的最初定在,没有了产权就没有了自由,对财产权的侵犯就是对自由的侵犯。[2]我国的古语也一语道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财产权是中等收入群体对社会信心的主要来源,保护好产权,保障财富安全,才能让他们安心、有恒心,才能稳定他们的预期。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和认识,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产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这次出台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是十八大以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精神和要求的具体落实,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依法保护各种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利的庄严承诺。文件坚持十八大以来强调的“问题导向”,找出出现问题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上的原因,然后提出有效管用的改革举措来解决问题。《意见》提出,加强产权保护的根本之策是全面依法治国,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强调要坚持五条原则,即(1)坚持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实行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2)坚持全面保护;(3)坚持依法保护;(4)坚持共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5)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其中不少提法具有鲜明的特色,反映了对相关改革认识的深化。
受制于传统体制下把所有制分成“黑白”两类的观念,即使在20世纪中后期开始容许私有经济存在,也仍然把所有制分成三六九等,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也往往实行不同等保护的差别待遇,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比如,《刑法》中规定的关于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罪名,存在因所有制主体身份不同而同罪异罚的现象。对侵占国有企业财产行为的惩罚也重于对侵占非公有制企业财产行为的惩罚。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落实这个要求,相关立法应按照“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调整完善。《意见》根据这个基本原则,要求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这些都是解决现行法律保护不平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它的实现,将为构建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平等竞争环境迈出重要一步。
另外一件需要一定政治勇气和智慧来处理的事情,是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的错案冤案。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对产权的保护都获得了新的动力,但司法不公、不规范导致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比如,一些公检法机关滥用司法权力,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反司法程序,甚至以“莫须有”的罪名,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拘押、恐吓等方式接管民营企业家的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的价格拍卖或变卖民营企业涉案财产。上述行为造成了一些侵害产权的错案冤案,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意见》提出,要坚持有错必纠,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经济案件中的错案冤案应该依法予以纠正,尤其是对社会反响较大、存在疑点较多的案件,甄别和纠正若干典型案例,有利于给社会以法治引导,唤起社会各界对保护产权的普遍认知,让大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与此相联系,还有一个妥善处理在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长期以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早期阶段,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灰色”经营甚至违法行为。一旦企业涉案,容易新账旧账一起算。对此,一些民营企业忧心忡忡,也造成一些人心思不定、投资意愿不强,向外转移财产。《意见》提出,要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按照这样的方向性要求来处理既往问题,更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和增强企业家的安全感。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出台,为建设现代产权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法人和自然人财产权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行动纲领。不过正如马克思所说,“一步实际运动要比一打纲领更重要”[3]。为了完成这一宏大的事业,仅仅有一个好的纲领是不够的,重要的是采取实际行动,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在我看来,为了把《意见》落到实处,需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做好以下几件事:
第一,开展全民性的学习运动。我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人民大众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缺乏法治观念,常常对建设法治国家形成障碍。因此,应当利用贯彻执行《意见》的机会,在全体人民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一次普法学习和教育运动,形成尊重法律、捍卫法律、抵制一切违反法治和破坏产权行为的全民共识。
第二,根据《意见》要求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以前崇尚“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法律制度是极不完备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备起来。但是直到现在,与现代法治观念和现代产权制度不相吻合的地方还是所在多有,亟须加以完善。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还需要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和执法活动的种种规程。
第三,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守信践诺,在产权保护上起模范作用。保护产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内容。但从实践来看,一些党政机关在保护产权的作用发挥上还很不够,甚至存在由于政府自身的不当行为造成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保护产权,政府必须带头作出表率。正如《意见》指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在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方面,着力解决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虽然所有这一切都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克服种种困难和障碍才能做好,但我相信,随着《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必将迎来一个更加光明的未来。
[1] 本文发表于《人民日报》,2016年11月29日;又见吴敬琏:《改革大道行思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11—116页。
[2] [德]黑格尔(1821):《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50—58页。
[3] 马克思(1875):《哥达纲领批判》,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
改革方向已明,关键在于执行[1]
(2016年12月)
这一届“财新峰会:改革执行力”在它的预告广告上引了我的一句话,叫作“方向已明,关键在执行”。这是我在议论年末岁首应当讨论什么主题的时候对当前大势作出的判断。
我作出这个判断,针对的是另外一种意见,它认为,现在中国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选定方向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不大同意这种意见。我认为什么是正确的方向早就已经明确,关键在于认真执行。
我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判断?
关于我们国家的前进方向,2012年的中共十八大作出了规定,这就是:“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在经济方面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政治方面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上述方向的正确性是毋容置疑的。紧接着,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按照十八大指出的方向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制定了顶层设计、路线图和时间表,并且环绕这一中心任务,安排了三百几十项具体的改革任务。这两年,一些项目的改革方案也陆续下达。
那么,是不是因为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定的改革方向、顶层设计和实施方案需要作出原则性的改变呢?我看不出来有这样做的理由。近来有一种议论,认为由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计划经济将会成为较之市场经济更为优越的体制。然而与这种议论相类似的所谓“电子计算机社会主义”的说法,早在40多年前就在苏联等国流行过。不过当一些国家按照这种蓝图建立起全国联网的计算机网络后,并没有克服计划经济所固有的信息机制,特别是激励机制的缺陷,直至经济崩溃,它的绩效也毫无起色。尽管近年来网络技术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说计划经济会因此变得优越,恐怕仍然只是一个有待证明的假说,我们大可不必因此而改变原定的经济发展方向和全面改革计划。
应当承认,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与预定的目标相比较还有一定的距离。例如“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中“去杠杆”的任务就完成得不太好。成绩不够理想的原因,并不在于把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职能改革作为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主要动力这一设想有什么差错,或者改革方案的设计有大的纰漏,而在于改革计划的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
比如,最近一年多来,发布了一些方面改革的实施方案。它们设计得很好,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改革措施,问题只在于如何保证它们能够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
例如,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要基本放开,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意见》部署的这项改革极其重要。《意见》规定的步骤也完全可行。但是由于涉及一些机构和个人的既有权力和利益,实施起来可能就会有许多困难和障碍。现在看来,虽然时间紧迫,但进展不快,离原定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另一个重要文件,是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前面讲到的价格机制改革文件里有一句很重要的话,就是要“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过去几十年中,处于经济政策基础性地位或中心地位的,是政府直接介入资源配置的所谓“选择性的产业政策”。要使竞争政策取代产业政策成为基础性的政策,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按照6月文件的要求,从2016年7月1号开始对所有新出台的政策预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果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地方,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出台。接着还要进一步对原有的各种政策和制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凡是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都要改掉。这是一个令人鼓舞的文件,但是细读有关报道,总觉得它的执行措施还不够有力。第一,文件要求从7月1日起按照《意见》规定的公平竞争标准进行审查,然而至今没有公布进行这一审查的实施细则。这就会使审查变得无章可循。第二,反垄断执法长期存在的多部门执法、反垄断委员会作为一个非常设机构权威性不够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第三,为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中央要求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但由于没有对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作出具体安排,就存在使审查形同具文的危险。
2016年11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涉及的范围更广,其中的许多规定切中重要时弊,因此,完善地执行这个文件意义重大,任务艰巨。例如对全民的普及教育,树立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产权的意识,抓紧甄别社会反映强烈的错案冤案,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原则,等等,都是繁重艰巨、涉及立法司法等多个组织和部门的任务。没有很强的执行力,是很难把这些好的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的。
总之,现在方向已经明确,重要的问题是加强执行力,克服困难和障碍,把正确的方针、好的顶层设计和实施方案落实到位。
[1] 本文是本书作者2016年12月3日在“第七届财新峰会:改革执行力”上的发言,见吴敬琏:《改革大道行思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94—97页。
改革开放四十年:理论探索与改革实践携手前进[1]
(2018年8月)
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回首这一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是一个理论探索与改革实践携手共进的过程。改革开放,首先是观念的开放。思想不改变,行动就无法调整。改革思想不断演变和清晰,正是推进改革实践的基础。凡是理论探索和改革实践配合得好的时候,改革就能取得比较大的进展,对发展的正面效应也比较大;反之,改革和发展就容易遭到挫折。每当改革开放在方针、政策和思路上需要进行重大抉择之时,无一例外,都伴随着改革理论的热烈讨论。正确思想之光照亮了未来的道路,使改革开放能够避开险阻,走上坦途。
为改革开放提供理论资源
理论探索与改革实践之间保持这种紧密的正相关关系并非偶然,而是与人类活动具有自觉性的本质特点有关。马克思曾经用建筑师和蜜蜂的比喻形象地描述过人类活动的这个特点。他说:“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2]
任何国家的经济体系都是一个极其错综复杂的巨系统。因此,体制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它的目的,是要改变制度安排、理顺激励机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改革者就必须对改革对象的状况和演变规律有深切的了解,对自己的行动有一定的规划,而不能像心灵手巧的农夫打造家用物件那样,“草鞋无样,边打边像”。
那么,这种在改革行动之前的认识是从哪里来的?中国传统教科书的回答倒也简单明快,“从实践中来”,叫做“先投入战斗,然后便见分晓”。但是这样一来,改革的行动就缺乏明确的目标,甚至容易变成盲动。其实这里存在一个对人类认识来源和个体认识来源混淆的问题。说人类的认识都来源于实践,这大概是不错的,但是对每一个个体或者每一代人来说,却不能局限于自身的亲见亲知,而要借助于语言这一强大的工具,把人类历代的认识成果传承下来,这样才能站在前人的肩上观察世界和改变世界。所以,还是恩格斯说的正确:“只有清晰的理论分析才能在错综复杂的事实中指明正确的道路。”[3]为了找到正确的改革道路,就必须立足于本国实际,认真学习和鉴别前人的理论成果,形成自己的改革理论,并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制定改革的方针、方案和实施方略。
问题在于,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不得不启动改革开放时缺乏必要的理论储备。1976年,一些不满于极“左”路线倒行逆施的领导人采取果断措施结束“文化大革命”和“全面专政”,为中国发展赢得了新的机会。当时的中国社会濒于溃败,启动改革、救亡图存已经变得十分急迫,然而由于“左”的路线的钳制,思想市场被强制关闭,以及与国际学术界的长期隔绝,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陷于荒芜衰退的困境,理论界和思想界就很难承担起为改革开放提供学理基础的重任。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策略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中国派出了大批考察团出国考察,借鉴外国的发展经验,引入别人的成功做法,例如设立对外开放特区等。这些举措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经济增长也开始止跌回升。但是,这只是一些局部性的改进。事实上,如果不对过去的错误理论和错误政策进行认真的反思,就不可能变革封闭僵化的体制,也很难走出一条持续稳定发展的新路。
1978年中期,在时任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和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胡耀邦的领导和组织下,以《光明日报》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开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广泛深入的思想解放运动。这场运动在极“左”路线的思想禁锢和舆论钳制的铜墙铁壁上打开了一个缺口,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讨论和研究开始活跃起来。不少学者努力通过汲取经济学的新成果和频繁的国际交流[4]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一些受过现代经济学训练的年轻经济学家也陆续参加进来。经济学家群体积极参与了80年代改革目标模式的讨论,也助推了90年代的改革重启。
90年代中期开始的经济体制的整体改革,对经济理论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刘鹤、樊纲、易纲等经济学界有识之士在1998年发起组织汇聚了一大批热心改革的经济学家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论坛成为经济学界汇聚思想、探讨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的一个重要平台。
社会经济现象复杂多变,常常显得扑朔迷离,人们难以看清真相和掌握规律。在这种“善未易明,理未易察”的境况下,论坛学术委员会组织研讨时特别注意了不因观点分歧而排斥持有不同意见的学者,包括持有偏激意见的学者,使论坛能够保持惠风和畅的讨论气氛并达到集思广益的目的。
中国经济学家不仅围绕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改革面临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展开了研究讨论,也为中国改革思路、重要领域改革政策制定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我想举几个自己感受较深的事例来说明这一点。
选择合理的改革目标
第一个例子,是改革目标模式选择的理论突破。
以1978年12月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变革的基本趋势,无疑是根据国外考察所获知的世界潮流,强调增强价值规律的作用,发展“商品经济”[5]。不过总的来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强调中国经济的计划经济性质,加强国家计划的统一领导,还是理论和政策的基调。在这一基调下,改革还远远不是在整个经济体系内系统地进行,而只能是着重于个别部门或个别方面的政策调整。例如,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从放松贸易垄断到允许外国投资进入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等等。即使在某些部门或某些地区带有制度变迁性质的改革,例如安徽、四川等地允许土地承包,也采取了不改变基本经济制度、只对某些政策实行“变通”的形式。
虽然这种变通性的政策调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原已陷于衰退和混乱的经济重新振作起来,步入发展的轨道,但是人们很快发现,仅仅依靠变通性的政策调整,并不足以实现中国振兴。正像邓小平在谈到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议题时所说的:中国需要进行的,是不仅包括农业,也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科学、文化、教育等领域“整个经济体制的全面的、有系统的改革”[6]。显然,这样一种全面的、有系统的改革,不是靠“摸着石头过河”和“走一步、看一步”能把握的。于是,在20世纪80年中期,开展了一场参与人员众多的“改革目标模式”大讨论。
80年代中期的讨论,是在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的“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改革目标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讨论中,对于如何解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出了市场社会主义(“苏联东欧模式”)、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东亚模式”)、自由市场经济(“欧美模式”)等不同主张。对于各种模式的利弊优劣,各界人士根据历史实绩和自己的价值判断作出了不同的判断。[7]
1985年9月,由国家体改委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的“宏观经济管理国际讨论会”(“巴山轮”会议),对于多种多样的经济模式进行了理论上的梳理。匈牙利科学院和哈佛大学的雅诺什·科尔奈教授关于各国经济模式可以分为“直接行政控制”(ⅠA)、“间接行政控制”(ⅠB)、“自由放任的市场协调”(ⅡA)和“有宏观经济管理的市场协调”(ⅡB)等四个类型的分类法被与会者认同。多数学者认为,ⅠA和ⅡA都是不可接受的。中国改革只能在ⅠB和ⅡB之间作出选择。[8]
早在1985年7月对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将要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的建议》草稿的讨论中,有的经济学家对该《建议》单项突出搞活国有企业的改革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一个由多种元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它的基本环节是三个:(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2)竞争性的市场;(3)以间接调节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这三方面的改革要同步前进。”[9]这一建议为代表会议接受,在《建议》中作出了如下的论断:“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主要是抓好互相联系的三个方面:第一,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使它们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第二,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的商品市场,逐步完善市场体系;第三,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逐步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10]这为市场取向的改革树立了较为清晰的目标,意味着中国领导人选取了“有宏观经济管理的市场协调”(ⅡB模式)作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
不过,后来事情发生了变化。1986年10月以后,当时的领导人越来越倾向于认为,价格问题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解决,搞活企业才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而且指出这是中国改革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不能动摇;只有在解决搞活企业这个大前提的情况下,才能解决财政、价格、工资、税收、计划的配套问题。此后,在国有经济中推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就成了改革的主线。
在这样的情况下,形成一个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就成为必须重新考虑的问题。经过国家计委和国家体改委等领导机关的反复讨论,党政一线领导决定采纳国家计委研究机构领导成员提出的“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或“国家掌握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模式建议,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确定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图运用一整套协调财政、金融、税收、外贸和外汇等的选择性产业政策去改变市场参数,再由这个在政府管控下的市场去“引导”企业作出经营决策。
不过这样一来,改革的目标模式也就由“有宏观经济管理的市场协调”模式,退回到了“间接行政控制”模式。
这种情况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才发生了改变。
在1991年10月到12月中共中央召集的讨论国内国际重大问题的系列座谈会上,与会经济学家在与江泽民总书记的对话中,令人信服地论证了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必要性。[11]接着在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的推动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终于被中共十四大确立为中国的改革目标。根据中共十四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朝野的众多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提出了如何进行改革的建议。中共中央在研究和采纳有关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1993年11月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这一《决定》,就把十四大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加以系统化、具体化。《决定》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也是90年代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对改革开放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于工业化道路和增长模式的大讨论
第二个例子,是参与“中国应当选择什么样的工业化道路和经济增长模式”的大讨论。
主要依靠投资支撑经济增长造成的种种严重问题长期困扰着中国发展。虽然“九五”(1996—2000年)计划提出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要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增长方式没有实现计划所要求的根本转变。21世纪初期,我国城市化迎来了一次新的高潮。各级政府通过土地批租,手中积累了大量资源。于是,一些地方据此进行大规模投资,掀起兴建以造大城为主要内容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热潮。与此同时,一些经济学者根据“工业化的后期阶段将是重化工业阶段”的所谓“霍夫曼定理”,为产业重型化找到了理论依据。
这种用海量投资提振增长速度的做法和“重化工业化”的说法,受到一些经济学家的质疑。他们指出,所谓“霍夫曼定理”并不是一个真正的科学定理,而只是德国经济学家霍夫曼根据某些西方国家工业化早期和中期阶段的经验数据进行外推提出,但被后来的实际发展所否定的一个假说。事实上,从19世纪末期开始,先行工业化国家逐步实现从早期增长模式向现代增长模式的转变,工业化中后期的产业结构特征并不是重化工业的兴起,而是服务业的兴起。而工业化道路的偏离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进一步恶化,将在中长期导致严重的后果。
两种观点对垒,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于是,选择什么样的工业化道路和经济增长模式,就成为“十一五”规划必须明确回答的重大命题。为了厘清问题,50人论坛在2005年4月25日召开了以“‘十一五’规划与转变增长方式”为主要议题的第14次内部研讨会。在这次会上,首先由参加“十一五”制定工作的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司长杨伟民介绍了拟制“十一五”规划的主要思路和对一些重大问题的考量。我本人随后围绕研讨会的主要议题做了主题发言。然后,多位论坛成员和论坛企业家理事会成员发表了自己的评论。尽管角度和关注点或有不同,但经过热烈的讨论,大家对中国“十一五”时期的重要任务也有了更清晰、更深刻的认识。随着向社会传播这一观点,以及对中国未来工业化道路和增长方式选择问题的讨论的日益深入,主张要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经济学家、政府官员和社会人士越来越多。
在政、产、学三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十一五”规划最终确定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作为经济工作的主线。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批准“十一五”规划以后,经济学界继续为廓清“十一五”规划执行过程中提出的理论问题而努力。其间,50人论坛成员蔡昉教授提出,后来为学界普遍认同的两个“刘易斯拐点”的理论,以及中国即将迎来第二个刘易斯拐点,富余劳动力无限供应即将消失的论断,就是一个突出的事例。从2004年开始,许多媒体就报道了一些地区出现的“民工荒”的情况。蔡昉教授经过在全国各地的实地调查和深入的理论分析,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07年7月的“田横岛论坛”上,提出了“中国经济迎来刘易斯转折点,人口红利即将消失”的观点。
蔡昉教授的这一研究,不但具有实际意义,而且具有理论意义。就前者而论,他较早提醒各界关注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发生的必然性变化,甚至可以说为中国经济增长进入新阶段提供了经验背景。就后者而言,它深化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A. 刘易斯(William A. Lewis)提出的二元经济和劳动力转移理论,因此,蔡昉教授的论说受到好几位国际著名经济学家的关注,并且受邀在国际经济学会的圆桌会议上发表演讲。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已故斯坦福大学教授青木昌彦在世时对蔡昉教授的研究成果表现出了高度重视。如同大家所知,青木昌彦教授2015年3月在北京的几个重要论坛上发表过一篇题为《对中国经济新常态的比较经济学观察》的著名论文[12]。青木昌彦教授在论文中指出,从供给侧观察中国经济发展可以发现,富余劳动力从农村到城市转移的过程(他把这一过程叫做“库兹涅茨过程”)已经趋于结束,因此,必须通过技术创新和体制改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TFP),这才是可持续增长的唯一源泉。从青木昌彦教授的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他在与蔡昉教授频繁交流中形成的思想。
为研制改革总体方案提供学术支持和工作建议
第三个例子,是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供学术支持和工作建议。
2012年11月的中共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了新一届中共中央委员会,作出了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议。紧接着,新当选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深入研究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明确提出改革总体方案、路线图、时间表”。
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要求,无异于给关心、支持改革的人们一道号召书和动员令,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这一关系国家命运和前途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50人论坛的成员也采取了积极的行动。2013年2月召开的论坛年会,就以“改革的重点任务和路径”作为主题进行讨论。我与另两位论坛成员郑秉文、曹远征分别做了“当务之急:研究制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方案”“未来十年社会保障的改革重点和改革路径”“价、财、税配套改革”的主题发言。会议建议采取以下的步骤来研制改革的总体方案:问题导向,探寻造成矛盾的体制原因,提出需要改革的项目;市场经济的子系统,例如财政、金融等分类汇总需要进行的改革,提出各子系统的改革方案;经过筛选,将各方面提出的改革要求汇编成一个“最小一揽子改革方案”。[13]
年会之后,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50人论坛组织论坛成员对一组改革课题进行研究,它们分别是:《改革:总体思路和当前举措》(吴敬琏负责),《城市化、农民进城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统筹思考》(周其仁负责),《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与其相关的改革建议》(吴晓灵负责),《社保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宋晓梧、蔡昉负责),《中国资本账户开放与管理的顶层设计:路线图与时间表》(曹远征负责),《国有资产资本负债管理体制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制的改革》(李扬负责),以及《保护私有产权,发展民营经济,打破国有垄断相关制度改革与政策调整建议》(魏杰负责)。
这七项研究课题,都是中国改革所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学者们在各自熟悉的领域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细致研究,写出了研究报告初稿。然后经过4月6日论坛第47次内部研讨会的讨论,最后形成定稿,送交即将成立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起草小组参阅。
改革开放正未有穷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既高屋建瓴地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又谨慎务实地规划了经济、治理、文化等多方面改革的具体步骤,是一个思想缜密、措施得当的纲领性文件。因此,它受到朝野内外的普遍赞誉和支持。
不过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通过一个好的决议并不意味着改革立即大功告成。全面深化改革必然面临种种阻力和障碍,它们既来自旧的意识形态,也来自权力寻租特殊既得利益者,还有来自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面对这些阻力和障碍,必须像中共十八大以来一再重申的那样,以极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努力地推进。
改革开放四十年,尽管有波折甚至回潮,但历史的大逻辑决定了它还是要沿着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的取向前行。回首四十年,经济改革的主题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不断调整,是沿着“商品经济为辅”到“决定性作用”的方向前进。凡是市场取向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的时期,经济社会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人民生活质量也有显著提升。但有时会囿于旧有的概念和口号,出现摇摆甚至倒退;也会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原地踏步,走了弯路甚至回头路还茫然不觉。这种状况必须得到改变。当出现这些负面现象的时候,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消除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效率的提高、结构的改善和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