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8 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将企业和国家的一部分福利暗翻明,进入工资和成本,废止企业营业外账户的社会保障列支。基本社会保险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其中需要政府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险项目,采取工资税的形式上缴预算,由税务机关代征(参见7.8.2)。
7.3.9 中央地方实施分税制。可供选择的形式有:(1)中央地方各自有一些独立税种;(2)一部分税种划开,一部分税种共享。在这两种情况下,中央税收收入的一部分可以返还地方,但返还的原则不是按比例而是按职能需要。税收机构应设立国税局和地方税局两套征收体系,部分中央税或共享税可委托地方税局代收。地方不应具有设立或取消税种的权力,但可自主调整地方税的税种和税率。
7.3.10 使用税收作为经济政策工具应当慎重,不能随意改变税率,特别是不能搞针对单个企业的税收优惠和歧视。中央税要坚持全国的统一性,地方税要坚持同一地区的统一性。
7.4 财政改革。
7.4.1 建立中央统一指导地方相对独立的新型分级财政。各级财政预算一律分立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新型财政应当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7.4.2 按照商品经济统一市场原则,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划清事权的基础上,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除公用事业之外,分离国家和企业的财务关系,各级政府预算与企业预算完全脱钩。政府财政无权干预盈利性生产企业的经营,也无义务承担企业亏损。但是由于过渡阶段价格改革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大调整,部分企业出现亏损且不具备倒闭条件,财政应设立专项的价格改革基金予以限期累减的救援补贴,地方政府也可以在政府定额支出的范围内拯救陷于困境的企业。不过这种过渡形式的运用必须从严掌握,尽快取消。
7.4.3 中央财政开支的一般范围是:(1)维持国家行政、国防、教育、外交、治安等等政府基本职能的费用;(2)维护经济秩序,例如审计、海关、商检等方面的费用;(3)政府提供的科学技术、信息等等服务的费用;(4)全国性的交通、通讯等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环境保护费用;(5)全国统一管理的那部分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费用;(6)政策性融资费用。
7.4.4 地方财政开支的一般范围是:(1)地方范围内的行政、教育、治安等等基本职能费用;(2)地区性公用事业和环境保护费用;(3)城市建设和住宅建设费用;(4)地区内土地开发费用。其他不应由地方政府财政承担的开支,如果在此阶段还不能完全取消,也只能暂时保留,随后创造条件逐步取消。
7.4.5 由于过去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许多职能(特别是经济调控、监督、服务和社会保险等等职能)改由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规模必须相应缩小。中央财政在全部政府预算中应当占70%左右。
7.4.6 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中央财政应在批准的预算内根据统一的原则实施补助。中央财政给予地方财政的补助可以采取几种形式:(1)定额补助;(2)专项补助;(3)专项资本支出补助。中央向地方政府派出财政审计专员,监督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
7.4.7 各级财政的赤字一律以债务弥补。中央财政债券发行,要严禁摊派,债息应完全由市场决定并由中央银行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或向银行告贷,必须获得中央财政和中央银行的同意并严格限制其规模和用途。
7.4.8 为了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真正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将发展教育作为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并将教育经费作为各级财政的主要开支之一。各级财政应设立专门的教育事业账户,教育经费必须满足实现全民义务教育的要求,废止设置缺口,让社会摊派和馈赠来弥补的做法。在此基础上继续欢迎和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捐赠。
7.5 计划投资体制改革。
7.5.1 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计划投资体制,进一步分化投资主体,缩小国家直接投资的范围和区域。生产性盈利性行业,原则上由控股公司企业和企业集团充当投资主体;政府直接投资主要限于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建设、全国性的国土开发整治和环境保护;在企业尚不具备承担能力前,中央政府保留对重要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政策引导性投资。
7.5.2 国家计划委员会对投资的管理必须从直接的立项分钱转变到以控制总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上来。调控手段是宏观财政货币政策、产业结构政策。在过渡时期,为确保对投资控制的有效性,计委仍有必要保留对重大项目的审批权力。但是,必须不断增强用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指导投资活动的能力。
7.5.3 政府投资分类管理。属于国防、教育、文化、科技、行政设施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立项,财政部批准并拨付资金,有关部门监督使用。属于经济基础设施,固定开发整治项目,由有关的专业投资公司立项并筹集资金(财政拨款、政府债券、银行贷款等),专业部门批准,投资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属于风险性较大商业投资,政府专业部门立项并向全国企业招标,由专业投资公司和国家银行帮助筹集资金,提供利率优惠,中标企业和企业集团具体实施投资,建成投产后偿还本息,产权归企业。属于有助于优化结构促进出口但企业投资有一定困难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企业立项可申请政府支持,政府投资机构根据政策提供信贷扶助。
7.5.4 发展和完善政府的投资融资体系。(1)在财政部指导下建立金融投资专业公司,主要任务是为政策性投资筹集资金选择对象,经营和管理有关资金。资金筹集途径有:预算基金拨款、国家债券、外债、银行贷款。(2)成立国民储蓄银行或邮政储蓄体系吸收长期性储蓄存款,与政府金融投资公司合作。(3)在建设银行基础上改组建立一家或数家国家开发银行。(4)直接负责项目投资实施,即监管实物投资过程的政府投资公司,属于过渡性机构,应逐步削减,最后完全撤销。政府投资融资机构的经营方针首先是完成产业政策目标,在此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缩小成本,创造收益。
7.6 银行金融改革。
7.6.1 此阶段的目标是:健全银行体系,发展间接融资,鼓励直接融资,中央银行独立。从长远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应当形成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并重的格局,但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素质,在一定时期内仍应坚持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方针。因此应当积极改造银行体系,同时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建立和证券市场的建设,使两方面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7.6.2 必须对现有银行采取分化组合的改革措施。第一,区分一般商业金融体系和政策金融体系,前者按盈利原则经营,后者为政策服务,原有的融资体系没有这种区分,弊端很多,不利于商业银行企业化。因此要建立起新的政府投融资体系(参见7.5.4)和负责出口信贷的专业银行以及外贸保险机构,为出口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和担保,独立于民间银行体系和金融机构之外。第二,从组织上分离长期信贷和短期信贷业务。过去的专业银行同时从事两种业务,不利于业务发展和宏观管理。将各专业银行从事长期信贷业务的部门和附属的信托投资公司,调整组建成独立的投资银行或长期信用银行。第三,将专业银行改组为企业化的多功能商业银行,并加速实现它们之间的竞争关系,对城市信用社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升格为商业银行。国际经验表明,银行是典型的中等规模经济,根据我国情况,地区性的大银行的规模,初始时可以设置在开户2万左右,以后由市场确定调整到适度。
7.6.3 将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全国性体系解体,组建为若干个各自独立、业务交叉、相互竞争的商业银行。同时,保留和建立交通银行一类的商业银行。银行改革同时包括所有权明晰化的内容,采取与工商企业股份化相同的办法。为确保价格改革的顺利。银行体系的上述根本改革应放在价格改革出台后,形势大体稳定的情况下再实施。
7.6.4 继续鼓励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首先要加强对城市信用社和农村的互助金融机构的管理,建立起法律规范。其次,在深化社会保险保障制度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发展独立的养老金基金会和保险公司,以法律界定清楚不同性质机构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参见7.3.8,7.8.2)。第三,分解国家保险公司;允许民间保险机构的发展,形成门类齐全竞争充分的商业保险体系。
7.6.5 以“调放结合、先调后改”的方针逐步理顺利率体系。实行复利制。利率的高低应追踪物价,重点调整一年期以下的储蓄存款利率,同时逐步提高定期存款利率,使同样期限的定期存款与储蓄存款利率相等。贷款利率应拉开不同风险、不同成本、不同期限贷款的差别,风险大、成本高、期限长的贷款必须实行较高的利率。在存款利差的相对关系上,应适当缩小利差,以便为银行企业化创造条件。为保持金融市场的稳步和改革的顺利,中央银行仍然要控制利率的水平。
7.6.6 继续稳定发展金融市场,推动直接融资。直接融资不仅具有降低筹资成本,提供多种选择,加大资金横向流动,有利于形成明确所有权等等优良特征,而且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扫除官气,间接融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全国主要大城市建立证券交易所,经中央银行批准的企业可发行股票和债券,并上市交易,开辟国家市场,逐步形成灵活的交易制度。
7.6.7 发展票据市场。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在产品销售方面的竞争加剧、赊销增加,商业票据增加,银行应逐步扩大票据贴现和抵押贷款业务,以此方式向企业提供资金,缩小完全信用性放款的范围。继续巩固完善同业拆借市场。中央银行建立起票据再贴现和债券短期买入制度,改变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在完全信用关系上的依附。
7.6.8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将中国人民银行从政府序列机构转变为直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以保证货币稳定为基本职责的中央银行,通过法律程序将货币政策的决策权交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行长实行固定任期制,任期内除有违法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换。人民银行将充分听取政府对货币政策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但是,人民银行由专家组成的中央银行委员会,将根据自己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判断,独立地掌握货币政策,决定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幅度、贷款和利率结构的调整。人民银行的决策一旦报经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人民银行将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预。
7.7 外贸改革。
7.7.1 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一整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并适应对外开放的调节体系,实现外贸活动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广泛扩权,创立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同时改善和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国民经济的开放程度,更好地利用国际经济环境,加速我国经济的现代化。
7.7.2 必须从根本上打破统负盈亏的出口财务体制,这有赖于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1)在价格改革和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实行出口全部退还各种间接税的制度。从事收购活动的,退税给外贸企业;承担代理的或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退税给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2)按照均衡汇率调整人民币的外汇比价,发展外汇调剂市场。根据价格改革的情况,暂时可在单一官方汇率和贸易非贸易双重汇率制中做出选择,尽快走向贸易外汇的自由兑换制及与之相应的单一汇率制。(3)加强外贸信贷和保险工作。调整出口信贷和利率政策;成立专门的外贸信贷机构(参见7.6.2);中国银行开发远期信用证贴现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等等。价格体系的理顺,使大面积亏损得以消除,少数幼稚工业的出口亏损可以通过信贷保险等方面的优惠加以弥补,不宜再搞补贴。外汇留成是汇率不合理的结果。因此应根据汇率合理化的进程逐步取消外汇留成制,或完全按市场均衡汇价结汇,尽快提高外汇留成比例,达到100%。
7.7.3 改革不合理的进口作价、税收制度,以建立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进口体制。首先应当改变本币高估的汇率,这是奖出限入、改变进口结构的根本办法。其次要实行进口代理作价和内销价格完全放开的办法,使其反映国内市场供求,消灭进口补贴。第三,对进口产品统征增值税,调整关税税率,缩小关税税率差异,用税收调节进口,贯彻产业政策。
7.7.4 实行彻底的政企分开,加强外贸立法、组织和宏观协调。充实提高外贸监督系统和信息体系,将外贸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取消地方政府的外贸行政管理职能,经贸部按经济区划在地方设派出机构。经贸部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外贸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并负责监督实施;(2)拟定外贸长远发展规划、出口战略;(3)审核由国家外贸公司统一经营商品的目录范围,负责管理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指导放开经营的商品出口活动;(4)组织建设对外经济贸易信息网络,为企业服务;(5)研究制定外贸的国别(地区)政策、多边贸易政策,代表我国政府参预国际贸易组织协定以及谈判;(6)研究设计外贸经济调节手段,组织实施;(7)参与关税规则委员会工作;(8)审批外贸机构、企业的设立,进出口商会的设立和撤销;等等。
7.7.5 扩大企业的外贸自主权。各类盈利性企业都有权从事外贸活动并不受专业分工的限制(个别国家控制的商品除外)。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各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行选择,不作硬性规定。工业企业有权自营进出口或委托代理、垄断其产品,除极个别商品外,对市场国家贸易一律取消指令性计划。
7.7.6 推行出口配额招标和拍卖分配制。出口配额招标拍卖分配及其连带的许可证制度是一种半直接的总量控制手段,过渡时期必不可少。实施出口许可证控制的范围今后逐步缩小,最终只限于对国际市场上有进口配额的出口商品配额。分配要力求公平,不搞歧视,不分亲疏。可对一部分商品实行新增配额招标的办法,使效益最好、创汇率最高的企业优先获得配额。对那些出口盈利较大的商品,采取配额拍卖的形式分配。允许配额交易,使经营企业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和国内竞争能力的变化调整自己的出口活动,在保证效益的同时,提高总量控制的灵活性。
7.7.7 改革外贸经营体制,继续扩大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直接经营外贸的数量和范围,大力推行进出口代理制,各类外贸企业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按商品性质实行不同的进出口经营方式:(1)大宗初级资源性商品和部分政府协定贸易商品,由特许的国家外贸公司统一经营;(2)国内价格太低或国际市场上有进口限额的商品,由有经营能力的企业申请配额经营;(3)放开经营的加工制成品,由各种企业自己自由经营。为增强外贸组织的自我协调和通过经济参数间接控制的能力,应大力发展进出口行业商会,鼓励扶持商会的建立和活动。
7.8 工资就业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7.8.1 为确保价格改革的顺利实现,工资制度的改革应当放在本阶段后期进行。工资制度的最终合理化,有待于劳动就业制度的彻底改革,因此,本阶段确定的工资制度仍然具有过渡性质。
7.8.2 在以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此阶段要同房租改革相配合,实现所有福利补贴暗翻明,进入工资和工资性费用,打入成本。具体说来,首先将过去由企业统一负担的退休、医疗和工伤保险,一部分加入工资,一部分继续由企业负担,分别由企业统一向选定的养老基金会和保险公司缴纳。工人转换工作单位可转移账户。其次,对于失业保险和社会贫困救济,由职工和企业共同负担,一并上缴社会保险费,分别由劳动部和民政部管理使用,工人转换工作单位,权利不变。第三,工人收入有余,可自由加入银行的保险储蓄和各种保险机构及保险项目作为补充保险(参见7.3.8;7.6.4)。
7.8.3 废除统一的奖金制度,将原有的奖金和工资合并,参考测算的平均职工收入水平,政府颁布分行业的工资标准公式及适当的浮动率,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不得突破。在法定限制内,企业可自由调整内部的工资结构。原来的实物补贴必须货币化、工资化,不允许企业以任何名义发放实物。政府斟酌情况实施工资税。随着价格合理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对工资的这种参数控制办法将逐步取消。
7.8.4 在上述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推出之后,不同所有制、不同工龄、不同用工形式的在职职工基本待遇大体相同,劳动市场的开放就具备了条件。但是,为了减少社会震荡,企业招聘和辞退职工的频率应逐步提高。特别是对于不符合企业要求的员工,正式辞退之前应先给予警告性处分,视情况再决定辞退。接近退休年龄的不称职职工,尽量以提前退休代替解雇。
7.9 企业制度改革。
7.9.1 企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使原有的国营大中型企业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组织。这里所说的经营自主权,包括:(1)定价和决定销售的权利;(2)购买投入物的权利;(3)决定进入任何市场的权力;(4)决定从事进出口或委托进出口的权利;(5)决定雇佣的权利;(6)决定增资、合并、增设分支机构的权利;(7)确定在银行开户和融资的权利;(8)决定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权利;(9)选择注册及缴纳中央税收地点的权利;等等。任何单项改革,包括所有制改革,都不可能使企业真正拥有这些权利。只有在改革配套进行的条件下,与其他方面特别是市场体系的建立相配合,同时进行企业制度的改革,才能做到这一点。
7.9.2 在上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开始大面积开展全民企业所有权明晰化的改革。此阶段应将全部大中企业按第一阶段确定的方针转换公有制主体和组织股份公司,将政府拥有的企业股份转移给竞争性的基金会及其他法人组织,允许企业互相持股。将适于私人经营的行业的全部小企业拍卖、租赁给集体和个人经营。撤销国家固定资产部。保留国家所有权的公用事业,具体所有者代表机构改设在有关专业部门或财政部门。不过这一改革需要的时间很长,不一定能在本阶段全部完成。
7.9.3 大中企业股份化以后,即由股权持有者会议委派人员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可以是外来的,也可以是企业内部人员。董事会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招聘任命和辞退经理,确定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
7.9.4 除少数自然垄断企业之外,其他一切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如何,一律与政府脱离隶属依附关系,经营完全独立。享受过渡性政策补助的企业,与政府财政部门签订补助递减议定书,到期即结束财务关系。
7.9.5 鼓励各种经济形式,特别是混合经济形式的企业发展。使所有制结构更加多元化,以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
7.10 农业体制改革。
7.10.1 明确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同时将土地使用权永久性地交给农民,除非工业和城市建筑需要,国家不再收回对土地的直接经营。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但是地价超出原经营者投入形成的附加价值之外的部分,归国家所有。土地分配和转移的管理由农村联合协会负责,大体上每个乡成立一个协会。
7.10.2 将全部农业用地分等划级,设置土地税。为鼓励农业发展,可以考虑免收绝对地租,但是级差地租应当征上来至少是成比例地征上来。农用地分等划级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只能由粗到细,逐步完善。
7.10.3 以自愿为原则,鼓励农民建立为农业生产和销售提供互助服务的农业协会,联结国家和农民、城市和乡村、生产和流通。农协为农户提供技术、市场信息、优良品种以及其他各项必要的服务。
7.10.4 严格控制土地非农化,为此加征农田征用税,税率适当保持较高水平。整顿企业,选择条件较好的乡镇,作为农村工业发展的集中区域,鼓励在那里开办或向那里搬迁工业商业企业。
7.10.5 在继续调整农产品价格体系,提高国家合同定购价格的同时,发展和完善农产品流通体制,提高政府的调节农产品供求的实际能力。在本阶段后期形成小宗产品基本放开、大宗产品有少许保护的价格体系,取消对市民的补贴。
7.11 政策配合。
7.11.1 实行适度偏紧的宏观需求管理政策,尤其是在初期,价格改革出台时要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和货币发行量。随后视情况逐步放松管制,灵活操作,视经济效益的改善进度和自愿储蓄的程度确定合理的增长速度和相应的货币政策,保证经济在稳定的基础上成长。
7.11.2 运用财政、信贷、外汇等等手段继续促进结构调整,在必要的场合以法律(例如产业振兴法)和行政手段推进结构合理化。
7.11.3 对低收入阶层和社会集团实施物价补助,缓解社会矛盾,提高承受能力。
7.11.4 旗帜鲜明地反对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破坏改革的行为,严厉惩处违法乱纪者,特别是党政机关内的腐败分子。
7.11.5 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将改革的内容告诉人民群众,争取全社会的自觉支持和合作。
8.第三阶段(5~8年):巩固完善
巩固和完善新经济体制,继续发展健全市场体系,重点是加速资金市场和劳动市场的开放,与此同时,使土地市场和商品市场进一步成熟,政府管理体制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形成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由竞争、自动淘汰的机制。
8.1 资金市场。
8.1.1 完成前一阶段开始起步的银行体系改革。银行的组织形式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企业都可以入股。董事会是决策机构,它代表股东行使职权。日常经营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全权负责。银行转入完全的企业化经营。其主要特征是:(1)以利润为目标,完全承担经营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责任;(2)有独立的自有资金,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法人;(3)中央银行不负责供应其资金,任何部门不得对其进行行政干预;(4)经济利益与经营效果完全挂钩。
8.1.2 利息率基本放开,形成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利率为基准的利率体系,专业银行贷款利率随基准利率的变动而变动,中央银行只管存款利率的上限和贷款利率的下限。但是中央银行仍然保留规定固定利率或冻结利率的权力。
8.1.3 货币市场中,承兑贴现市场成为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实际需求,成立或鼓励创设若干承兑贴现银行,成为连接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桥梁。企业挂账形式的相互拖欠全部变为约期的票据形式,票据的承兑、贴现和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成为普遍的金融服务。
8.1.4 同业拆借市场真正具备“救急不救贫”的本来形态,即成为弥补银行同业间每天票据交换后产生头寸不足的“日拆”,银行调剂和利用资金的效率大大提高,从而使该市场成为反映全国银行储备资金松紧程度的敏感指示器,并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发生作用的支点。
8.1.5 加强对“平等货币市场”的管理。主要的平行货币市场可能是:(1)农村或地方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的短期资金市场;(2)存单市场。对这类货币市场,中央银行只能通过对银行体系和主体货币市场的调控来影响,不可也不必要干预太多。
8.1.6 在长期资金市场上,由于多种金融机构的出现和增加,交易机构和技术、设施的完善,证券交易规模和范围得以迅速扩大。进入股票交易市场的将主要是养老金基金会、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共持股机构,参与债券买卖的将是各类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居民。所有这些证券买卖都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登记注册的专业证券公司或经纪公司代理经营,政府主管机关必须严格审核这些交易机构的信誉和素质。建立对证券发行的资信审查、价值评估的严密制度。政府管理逐渐从直接转变为间接,交易所最后成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联合自治体。
8.1.7 在证券市场中,国债市场必然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估计在此阶段的后期,我国的国债规模将达到当年财政收入的总水平,二级市场的交易量将大大增加。国债主要是中央政府发行的各种债券,必须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中央银行承担政府债券具体发行,调节管理国债二级市场。
8.1.8 可选择一两个金融发达地区,试办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货市场的交易原则是,通过合同事先确定价格和购买数量,到约定时间买卖某种金融票证。这种市场对证券持有人不受因证券价格变动带来的损失和稳定证券价格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股票、债券、黄金和外汇均可作为期货进行交易,但一定要慎重实验,逐步扩大范围。
8.1.9 银行信贷仍将是投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加强银行竞争,分散资金风险,更好地发挥间接融资的优点。政府金融体系提供的资金,主要采取信用形式,因此,经营管理素质必须不断提高。应当加强政府和民间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人员交流。
8.1.10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央银行的调控手段,健全政府金融管理体系。首先,应建立金融系统的鉴别、立法机构。在人大常委会中设立一个金融政策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设计、制订和修改金融法规。第二,完善金融秩序。建立起严格的金融机构登记审查制度,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得营业,违法者一律依法处以惩罚。第三,金融机构必须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未得到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从事超出注册业务范围的金融活动。第四,中央银行会同工商管理机构共同监督金融组织;它们也可委托金融联合会等自治组织进行监督活动。
8.2 劳动市场。
8.2.1 全面完成国营部门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的改革后,在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中就业的职工获得了基本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职工和聘用单位都必须向国家统一的失业救济基金和贫困救济基金缴纳保险费,任何职工和聘用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限度向自由选定的养老基金会、医疗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任何职工都有权参加其他附加保险。真正社会化了的统一的保险保障制度维护了职工的最基本利益,使得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具备了最主要的前提条件。
8.2.2 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个人收入的货币化和透明度。重新调整国家的工资限额表,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在高于最低工资水平和低于最高工资水平的范围内,企业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但是,最高工资水平之前的某一点被确定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在劳动力流动性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同一行业同一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即使是在不同的经济组织,收入水平也会越来越接近。
8.2.3 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管理机构,地方劳动局和就业登记所视为劳动部的派出机构。工作内容是:(1)调查和预测就业情况;(2)提供就业信息;(3)发放失业救济金;(4)保护劳动者利益;(5)协调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矛盾与纠纷。
8.2.4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招聘和解聘职工,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劳动者有权投诉用人单位的解聘决定,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在失业登记所注册属于非自愿失业的劳动者可享受累减的失业救济补助。有适当的就业机会但个人不愿从事这种工作的劳动者,被视同为自愿失业者,不享受失业救济补助,拒绝参加劳动就业机构推荐的招工登记考试,被视同为自愿失业。
8.2.5 开放劳动市场,保持一定数量的待业劳动力是提高经济效益,从根本上抑制工资膨胀的保证。我国经济在相当一个时期内都存在着巨大的增长潜力,劳动市场的开放使这种潜力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不至于形成太高失业率(如果不考虑农村的隐蔽失业)。在城市存在3%~4%的失业率是正常的,其中一半以上的失业者可能是自愿失业。但是,考虑到社会稳定等因素,在就业安排上对城乡劳动者仍然应当保留一定程度区别对待。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照顾城市居民、本地居民。控制农业人口的非农化速度。
8.2.6 应使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大大超过平均工资水准,但是,为了抑制工资攀比和消费膨胀,应当通过个人所得税来加以调节。聘用单位可以支付高工资,但必须依照统一税则纳税,禁止提供其他非工资优惠,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逐步上移,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8.3 土地市场。
8.3.1 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规范化,是土地使用权自由转移的基本前提。原来占用土地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政府有关机构重新申请土地使用权,得到批准后才能继续有偿占用土地。新申请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准后,须交纳租金,或者采用连续付费形式,或者一次性购买使用权若干年。土地租费的确定以土地等级为基础,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调整。土地批租应实行招标制度,鼓励土地使用方面的自由竞争,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率。
8.3.2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有偿转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付费水平随市场行情确定。国家开征土地交易税。税率分为两种,即对原来购买使用权者出让土地征较低的税,对原来以连续付费形式占用土地者出让土地征较高的税。必须建立完备的土地交易法,对违法投机者给以严厉打击。
8.3.3 农业用地的使用权区分为地面权和地底权。农民可以自主支配的是地面权,地底权仍属国家。国家同样可以将地底权有偿转让给经济组织,并确定时间期限。经济组织交付租费相当于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收益通过资源税来征交国库。
8.3.4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机构及土地的法律规范。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代表行使土地所有者的职能。
8.4 商品市场。
8.4.1 商品市场在此阶段上继续成熟。政府对商品市场的管理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必须对各类商品都建立起专门的质量标准和经营规则,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商标问题、市场份额问题、价格歧视问题、消费者权利问题等等都有详尽的法律规则。
8.4.2 在现货市场已经较为健全的条件下,需要特别加以发展的是期货市场和期货交易。在现货市场基本成型,合同定货成为大宗原料购销主要形式的条件下,期货交易的扩大显得非常迫切。应当在以往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出期货交易法规,同时考虑将期货交易适当集中,鼓励不同地区的商品交易所合并。
8.4.3 与商品市场发育关系甚大的另一方面,是进出口贸易制度的发展。价格体系的合理化和汇率、利率的调整,使得对外贸的直接控制在许多场合成为多余的或障碍性的东西。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缩小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适用范围,取消外汇分成制度,进一步开放外汇市场。政府对外贸的调控,更高地依赖法律和以税收、信贷为主要手段的经济调节体系。
8.4.4 随着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完善,外资、合资企业在使用土地、能源、设备等投入品和产品销售、税金缴纳等方面与国内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8.5 政府经济管理体制。
8.5.1 政府的经济管理体制基本成型。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地方政府也不干预企业微观决策,它们的主要任务是为经济发展创造环境,提供服务,保证市场竞争秩序。
8.5.2 中央政府的经济管理体系由相互独立但又相互依赖的几个分系统构成:(1)总量调节系统,主要由财政部、中央银行构成。(2)结构和发展系统,主要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专业部构成。(3)信息系统,由国家统计局、经济信息中心和各有关部门构成。(4)监督系统,由司法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组成。(5)劳动就业系统,由劳动部、民政部和有关基金组织构成。(6)收入调节系统,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构成。(7)农业生产和销售管理系统,由农业部和商业部构成。上述八个系统都是覆盖全国垂直独立的,不受地方政府干预。各级政府还将对一部分公用事业实行直接的经营管理并充当这部分公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
8.5.3 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1)在全国性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地方性立法;(2)制定指导性的区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3)通过地方财政安排,自主确定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4)规划和确定地区资源开发、自然环境保护,投资环境改善,科教文卫及服务事业的开发;(5)确定和实施社会福利计划;等等。
8.5.4 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应区分政务类和业务类,中央政府类和地方政府类,内政类和外交类。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公开竞争招收和按照工作实绩晋升的制度。招收考试面向全社会,择优录用,由专门的招收委员会负责。晋升采取补缺形式,由临时设立的晋升委员会民主评议决定,废除上级提名任命的办法,政务类公务员或直接由选举产生或由选举产生的政府负责人任命。
8.5.5 继续发展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经济政策的监督。政府定期经常向人大或其常设机构报告经济,重大决策必须经人大讨论通过。人大应设立各种专门的经济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重大经济问题进行专门调查,拟定有关法律草案和法律修改草案。如此等等。
第三阶段结束以后,建立新经济机制的任务已基本完成,新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但是,改革并没有最终完成,在新的历史时期内政治改革将成为中心任务,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入的方向是,使经济体制现代化、规范化和进一步开放。
课题负责人:吴敬琏 周小川
课题组主要成员:李剑阁 郭树清 刘吉瑞 楼继伟石小敏 杨建华 冯艾玲
1988年5月
[1] 1987年,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委托分属不同“学派”的一批专家学者,研究1988—1995年期间经济体制改革的中期规划。本纲要是以吴敬琏、周小川为首的课题组于1988年5月提交给国家体改委的研究报告。
第四版前言
《中国增长模式抉择》这本书,是制定“十一五”(2006~2010)规划前的一场大辩论的产物。它详细地讨论了诸如为什么要进行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如何通过改革建立实现这一转型所需的制度环境等相关问题。这本书从初版到现在,已经过去了8年时间。但是,在那次大辩论看似已经取得共识的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增长到集约型增长转型的问题,至今仍然困扰着中国。
在中国的理论和政策讨论中常常发生一种“引喻失义、数典忘祖”的现象。一种观点或政策经过辩论好不容易被学界和政府官员普遍接受,写进了党的文件,成为政府的工作指南,可是不要多久,在人们头脑中保留的,往往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至于它的内容,则在实际执行中发生飘移畸变,甚至完全走样。
经济增长模式转型问题,就是一个相当典型的例子。
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发展”到“集约发展”的转型,是“九五”(1996~2000)计划明确提出的要求。然而经过了三个多五年计划(规划),这个要求并没有得到实现。由此导致粗放发展引起的种种恶果,例如资源枯竭、环境破坏、投资过度、消费不足、货币超发等等问题愈演愈烈。“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或“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究竟要从哪里转向哪里,也往往成了问题。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政策摇摆,方向不明。
凡此种种,都表明重温世纪初那次大讨论很有必要。重印这本书也有一定的价值。
1.本书的写作背景
这本书的第一版是由上海远东出版社在2005年11月出版的(版权标注为2006年1月)。在此之前,为总结“十五”(2001~2005)期间的经济社会发展经验、研究如何制订“十一五”(2006~2010)规划,针对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工业化路线和增长模式规划中国的国民经济问题进行了一场大讨论。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苏联经济学家和党政领导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提出的一条重要的经济工作方针。
苏联在建国初期采取了发达国家在19世纪通行的经济增长模式,靠大规模投资于重化工业推动国家工业化。当时的苏联领导人斯大林要求迅速发展重化工业,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认为,为了同西方国家相抗衡,苏联应当尽快建立自己的军事工业基础。这本来是在当时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政策安排,但是斯大林为了在党内斗争中给主张平衡发展的党内竞争对手布哈林戴上“反党、反马克思主义”的帽子,就把“优先发展重工业”提到“社会主义工业化路线”的高度,并且杜撰出“积累(即投资)是扩大再生产(即增长)的唯一源泉”的“马克思主义再生产理论的基本原理”。
从此,采取西方国家早期增长模式和优先发展重工业,就成为遵循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唯一可能的选择。
可是到了20世纪60年代,苏联人却发现,采取这样的增长模式,由于抑制了要素使用效率提高这一增长的另一源泉,苏联在赶超西方国家的征途上遇到了不可逾越的障碍。于是,他们提出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要性。苏联经济学家采用与现代经济学生产函数分析相类似的方法,把主要依靠增加生产要素投入实现的增长叫做“粗放型增长”,而把主要依靠要素使用效率的提高实现的增长称为“集约型增长”。苏联党政领导接受了经济学家的分析,在往后的每一个五年计划中都提出了从前者向后者转型的要求。虽然由于未打破苏式社会主义体制和意识形态的障碍,转型并未取得成功,但是他们无疑提出了一个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问题。
在当时,苏联的讨论并没有在中国产生太大的影响。只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才逐步认识到选择正确的经济增长模式无比重要的意义,并且在1995年正式把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到集约型的转变”规定为“九五”(1996~2000)计划的一项基本要求。
“九五”期间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由于是与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后的改革大推进同步进行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十五”(2001~2005)在“九五”取得的成绩面前,却对经济增长模式转型有所放松。“十五”计划提出的新口号,是“坚持把发展作为主题”,“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要求“把调整产业结构与调整所有制结构、地区结构、城乡结构结合起来。坚持在发展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保持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