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科学研究工作还受到来自另一个方面,即市场方面的冲击。自从苏联在20世纪50年代的改革中提出“教育科研要与生产相结合”、“要为生产服务”之类的口号,“科研为生产服务”也成为社会主义各国科研和教育改革中的潮流。后来,随着市场大潮兴起,经济效果也就成为对科研成果评价的主要标准。
事实上,上述口号是很不确切的[3]。因为科学的内容是对于自然界和社会一般规律的认识。对科学家的贡献作出评价最重要的是看谁最先提出和发现了什么,为人类的知识宝库增添了多少的财富;而这一切只有通过同行评议才能实现。激励科学进步的竞技规则即为学术规范,学术规范的建立和对优先权的确立和奖励只能靠科学共同体或知识共同体,如国家最高学术机构和各种各样的专业学会等等。科学共同体的职能是执行学术规范、评选先进人物、授予奖励,根据优先权的重要程度和多少来决定是否向他提供资助以及提供多少资助,这是与市场机制有很大不同的一套机制。
除了评价准则上要求科学为生产服务,已有科学研究机构也受到市场化的压力,其极端形式就是不加区分地实行研究机构的企业化[4],通过推动研究机构和教育机构的市场化、商业化,实现“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目标。
但是,把研究机构一概转制为企业,固然可以使企业研究开发支出在全部研究开发支出中的比例大幅度上升,但同时也会削弱公共知识的生产活动,促成基础性研究活动的急功近利倾向,同样严重的是,学术机构所承担的企业研究开发人才筛选和培养功能会弱化,高等教育的质量也受到影响,大量产权不清的校办企业、所办企业派生出来。这些都会对全社会的研究开发活动带来很多不利影响,与科学相关的技术发展机会将会进一步降低。
其实,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绝大部分对生产技术有着方向性影响的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领域方面的突破,由于它的公共物品性质和非竞争性质,通常是由社会机构或自主性机构、而非由企业完成的。这些机构的研究对全社会的生产率有着重要意义。根据经济学家对16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1980~1998年的研究,公共研究开发支出每增加1%,全要素生产率就增加0.17%,而且大学相对国家实验室所占的份额越高,则这种效应越是突出;而商业性研究开发每增加1%,全要素生产率增加0.13%;总研究开发支出越多的国家,这种效应也就越高[5]。马克思当年就指出过,科学并入生产过程的主要动力,并不是要求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组织去从事盈利性活动,而是有赖于企业的追求利润的动力把研究开发活动制度化[6]。不加区别地要求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实现科研成果向产品的直接转化,无异于杀鸡取卵。
其次,从技术创新方面来说,市场制度是这种创新活动的必要的制度基础。在这种制度设施提供的激励下,以追求最多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才会成为推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乃至制度创新的主体。
我国杰出的经济学家孙冶方最先把技术进步与经济体制问题、特别是企业制度问题联系起来。他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套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叫做“复制古董、冻结技术进步”的体制,认为现代化建设必须主要依靠对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7]。在这种思路的影响下,中国政府提出,“第六个五年计划(1980~1985)的全面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社会生产的技术进步”;“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产业部门,都应该力争技术进步”,而且制定了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和全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纲要。
孙冶方虽然指出了技术进步与经济体制之间的依赖关系,但他去世过早,没有能够看到,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技术创新的基础性条件。正像熊彼特指出过的,创新乃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所做的新组合。企业才是创新的主体[8]。因此要让“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产业部门,都力争技术进步”,是不能靠政府的指令,也不能靠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补贴做到的。这需要市场竞争压力和盈利的激励,使每个企业都主动根据价格信号来选择最适当的技术,并改进产品和工艺;而不能由政府越过公司自身的约束直接去考核和评价企业的“科技含量”,也不宜根据政府官员的判断对企业的创新活动方向和工艺路线发号施令。换句话说,企业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对政府来说,重要的是建立有效的竞争制度,靠竞争来鞭策和激励企业自觉和主动创新。
但是,“长官意志”这种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观念在我国一直有着深刻的影响。对于习惯于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的人们来说,发挥计划经济用行政命令动员资源和按国家意志分配资源方面的优势,由政府直接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商品化转化,是效率最高的。在这种认识下,以为加快技术进步的办法,就是以政府为主导,规划科学和技术发展的重点,由政府主管最终决定关键的科学技术领域,动员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企业或者自行指挥所在地区或部门的机构进行“攻关”。我们在过去数十年间制定了许多个发展新兴产业、高级技术等的规划,发动过多次科学和技术“攻关”的运动。与此同时,还配合所谓“高科技含量的认定”,要求企业将这些已经获得的关键技术应用于生产,实现“从科研到产品的转化”或“科技产业化”。
但是,历史经验表明,这类办法也许能够在少数重点赶超上取得成就,因为目标和前人已经探索过的路径都比较清晰,加之政府动员资源投向重点项目的强大能力,资源都向这个方面倾斜,比如以“两弹一星”为代表的军工技术,而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要技术政策措施,这一套做法并不是实现普遍技术进步的有效方法。实际上,这套做法建立在对技术进步机制的误解基础上,难于实现政策目标。
我们已经指出过,技术进步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常常被称为技术革新的渐进性改进,另一部分则是被称为技术革命的根本性突破。根本性突破之所以具有根本性,是因为有大量渐进的改良性创新附着其上或和它相互补充;只有当附着其上的渐进技术改良更多,应用范围更为广阔时,根本性技术创新的意义和价值才能充分显现出来。根本性技术有多“根本”,要靠这些成千上万的渐进性改良来筛选和确认,没有这些渐进的、改良性创新,根本性技术也就不成其为根本性技术了。突破性技术也更多的是开放机会而不是提供完美的最后解决方案。没有大量进一步的渐进性改进,重大技术的单项突进也不能收到好的经济效果,无法在宏观经济层次上发挥重大作用。[9]说到底,任何国民经济宏观上有意义的生产率进步都是大量的技术创新汇合在一起才形成的,这些成千上万的事件合在一起,才能形成宏观上有意义的现象,光是蒸汽机一项构不成产业革命,因为蒸汽机还激发了很多领域的创造,什么时候用、在哪里用、怎么用,这就需要很多的智慧和尝试。可是,成千上万的改进不是一个或几个专家所能做到的,必须靠许许多多的人的智慧。只注重“抓要害”、抓几个重点的方法,无法形成对整个经济有意义的创新能力提升。
只有企业本身在财务预算的约束下,自行根据市场信号和制度安排给出的激励,来选择新技术的采用与否,以及是否投资于创新,投资多少,什么时候创新,这种分散的尝试才可以降低整个经济因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而如果由政府机构来直接认定什么是企业需要突破的关键技术,则往往由于行政机关缺乏足够的信息和足够的利益关心而发生决策失误。结果既容易瞎指挥,把技术进步的方向弄错,也容易因为技术开发过程中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加重软预算约束问题。一些企业也会为了争取国家资金采取机会主义的对策性行为。而所有这些,都会使这些原本是为了推动国家技术进步的政策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所以,政府的创新政策不应只着重于“抓”某些重大的技术突破,也不应根据“高科技含量”指标、“认定”应予补贴资助的企业,而首先要着眼于鼓励公平竞争,通过减少形形色色的寻租机会,使企业只能通过工艺创新、产品创新等获取利润。同时,创造企业投资研发和创新的激励,使企业愿意投资于各式各样的创新活动,愿意通过重大技术突破和日积月累的对现有工艺、产品的改进,以及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提高等多种手段参与竞争。这才是提升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的要害所在。
当然,由于企业竞争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往往面临很多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仿效往往是容易的,若无其他的制度和政策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往往低于社会最优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使企业能够从创新投资中得益;另一方面,政府应对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资助或补贴,以弥补市场的不足。
就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言,目前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执行方面都存在较大不足,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如果对发明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在“你创新、我仿冒”,新产品刚一上市、甚至尚未上市就遭到仿冒的情况下,企业就很难具有投资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积极性。当然,知识产权保护在获取证据、作出准确的司法判断上有相当的难度;加之目前有些地方由于政企关系过于紧密而频繁出现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对公正执法形成严重干扰。然而,惟其如此,执法机关更要改进制度,提高水平,严格执法。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是一般意义上的产权保护制度的延伸和扩展,如果一般产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企业的长期投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换句话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发挥促进创新的作用依赖于更为一般的产权保护制度。
就补贴或资助而言,政府特别要把重点放在支持竞争前研究开发(pre-competitive R&D)活动上[10],这样一方面减少了对企业经营的直接干预,满足了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有关研究开发投入的非歧视性原则条款[11],另一方面又能够使研究成果让更多的企业受益,有助于使企业的技术进步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12]。
因此,要推动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关键在于发挥科学家、技术人才和其他专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邓小平才在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后指出,“这个文件一共十条,最重要的是第九条”;“第九条概括地说就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八个字,事情成败的关键就是能不能发现人才,能不能用人才。”[13]
第三,正如前面第三章已经指出,中世纪时期的大学,本是与教会密不可分的机构,后来逐渐获得学术上的独立,成为传授学问和创造知识的场所。这套制度到了19世纪时稳固地建立起来,是现代经济增长中推动“与科学相关的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所以,相当长时期以来,我国已经有不少有识之士积极呼吁,仅仅增加对高等教育的资金投入是不够的,还必须推动大学改革,建立能够弘扬“学术独立、思想自由”,有利于学术繁荣的学校管理新体制,并进行过一系列探索。例如,刘少奇提出过“教授治校”原则。邓小平1980年在经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要求有准备、有步骤地改革党委领导下的校长、院长、所长负责制[14]。近年来,我国领导提出了“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对现有大学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根据长期形成的大学理念,首先要革除目前广泛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等级制体制。一些大学办学的自主权非常小,从校长任命、机构设置到教员编制,从课程设置、学位设立到招生名额,以及入学条件、学费标准等等,全部都由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在这样的体制下,大学和学者之间培养人才、创造知识、追求卓越的竞争就会变成政府在学校之间、学校行政领导在教师之间分官位、分资源、分名额,教师之间争官位、争资源、争名分等不健康的竞争。因为政府的资源是通过行政系统分配的,大学的资源是大学行政部门争来的,政府对大学的管制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大学内部管理体制的失衡和行政主导。
我国大学要成为世界一流的大学,除了必须彻底地改变行政化的管理体制,让大学实现学术上的独立,还应该有一套严格的学术规范,但这套学术规范应当通过大学行业协会和学术组织去建立和实施,而不应由行政管理机关越俎代庖。
总之,对于竞争前的研究开发而言,最重要的是形成独立和自律的科学共同体,以便树立严格的学术规范和建立以科学发现优先权为核心的激励制度;对于高等教育而言,最重要的是以学术权威取代行政主导,形成真正“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和建立“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体系。对于技术而言,最重要的是营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创新者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6.2.2 以发展服务业为例
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对于提高国民经济整体效率的意义重大。这一点久已为有识之士所认识,但是它的发展始终不如人意。为什么附加值低、盈利率也低的简单制造业在我国发展如此迅猛,而盈利率高、附加价值也高的服务业和研发设计等制造业中的服务部门却如此缓慢?耶鲁大学和北京大学的陈志武教授对其深层原因作出了深刻的分析。他指出,制造业和服务业对制度环境有着很不相同的要求:与有形物打交道的制造业对体制、机制的依赖性相对较弱,而与人打交道的服务业对制度环境的依赖性却很高。服务业所交易的是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的“服务”或“许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因而大大增加。在制度不完善的社会里,服务类行业更容易发展缓慢和停滞不前。如果一国的制度机制不利于高附加价值、高盈利率产业的发展,能够发展的就只能是那些低附加值和低盈利率的产业,它的人民也只能在国际分工中从事低收入的行业,“卖‘硬苦力’”。可以说,制度、机制的好坏不仅决定了一个人一年能完成多少笔交易以及创造多少价值,而且制度环境决定了每个国家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定位。所以,机制和制度乃是全球化环境下决定国家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15]
这就是说,在中国保证服务业健康快速成长的关键,在于切实改善服务业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环境。
首先,要把能够保证服务业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建立起来。现代市场不再只是在熟人之间进行交易的小范围本地人市场,而越来越是陌生人之间进行的广泛范围的市场,甚至是全球化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上进行的非人格化交易,仅靠过去行之有效的商人之间的双边乃至多边信用关系来保证合同的执行已经不够用了。在这种交易中,要有可靠的司法体制和良好的执法环境才能促进交易高效率地进行,也才能给一些对制度依赖性高的产业深化发展的机会。否则诚信系统无法建立,欺诈行为盛行,交易成本过高,将使服务业的发展步履维艰,甚至根本无法发展。例如现代物流业的供应链管理要求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丝丝入扣,零仓储、零部件供应的“准时提供制”(JIT)等等,在一个合同不能严格执行的市场环境下,这一套系统是完全无法正常运转的。
许多经验证据表明,为加快服务业发展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任务非常急迫。例如,原世界银行北京代表处的资深经济学家华而诚指出,中国服务业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滞胀”现象,即一方面服务业发展速度落后于其他经济领域,另一方面,许多服务业的价格急剧上升,远远高于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升幅[16]。留英中国经济学家秦朵通过对 1985~2001年中国的分省数据观察发现,中国经济增长刺激了大量的服务需求,而服务提供者对工资成本反应迟钝,这表明如果没有合适的政策,服务业的成本病将拖累中国经济增长[17]。放宽市场准入、强化服务市场竞争,是目前中国服务业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
6.2.3 以信息化为例
我国信息化过去取得的成绩是与市场化改革的进展分不开的。以通信业为例,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经济的信息传输模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相对单一的纵向信息传输模式越来越让位于网络状的横向信息传输模式,这刺激了中国通信服务业的高速发展。再以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为例,借助市场竞争和全面开放政策,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已经成功地融入了全球生产体系,在世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以及国际贸易方面占有了一席之地。
今后推进信息化,同样离不开市场化改革的支持。信息通信产业是一个发明层出不穷、技术日新月异、快速发展的新兴部门,相对停滞、十分僵硬的命令经济体制下的许多老制度和传统做法早就已经成为技术进步的绊脚石,必须予以废止。政府和行政官员也必须与时俱进,放弃那种政府认定项目、企业和研究机构执行计划的无效做法,采取世界各国已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办法。正如我们在前面所分析过的,那种由行政机构建立基金、行政官员决定给谁资助和“政策倾斜”一类做法既无法保证所有有创新追求和创新才能的人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又容易滋生寻租腐败,应当坚决摒弃。
为推动信息化的发展,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关注:
首先,国家信息化是要覆盖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举措。现代信息通信技术(ICT)为各个部门开启了一扇效率改进之门,但能否登堂入室,还需要发挥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组织和每一个人的创造性。目前分兵把守、各管一段的纵向行业管理体制与横向的网状信息传输和整合(integration)趋势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如不进行积极的制度调整,信息通信技术的使能(enabling)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必然使信息产业出现重硬件、轻软件一类问题。没有企业主动的研究开发投资和良好的公共研究开发、教育培训制度支持,信息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和产业附加值不高的问题也无法解决。再比如,在电信、广播电视等领域,很多主要企业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其中包括一些产权界定不清、有效的治理结构未能建立的校办企业、院办企业和所办企业,面临着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治理结构的繁重任务。如果这些任务不能实现,则企业的竞争压力和创新动力都很不充分,知识产权等产权保护的法律即使制定出来,也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
其次,就信息通信产业而言,技术进步和产业融合趋势对通信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数字技术改变了通信产业的技术基础,多媒体技术更使网络通话费用大幅下降,电信与广播电视产业也密不可分,这对传统的监管体制提出了很多挑战。必须加快通信监管体制改革,确立独立、专业、科学的监管框架,减少不必要的管制,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降低宽带接入的成本,这样才能避免现有部门分工对网络融合造成种种限制。
第三,电子政务问题。政府部门信息高度密集,其业务流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和发布的过程,因而可以从信息技术的应用中极大获益,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如果能够得到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将大大加速法治政府的建设。我国党政领导近年来积极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受到现有体制的多方面约束,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缺乏法律上的有效支持、有关规定主要靠政府文件和领导批示下达,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电子政务的资金需要主要靠基本建设投资渠道的满足,审批周期长、难度大,与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不一致。行政部门多头自建网络和网站,使专业化分工优势无法充分发挥,不必要的浪费很大,信息多头采集、缺乏规范,信息共享机制缺乏等。这些问题都应在进一步改革的过程中加以解决。
目前世界的信息通信产业正面临着一次革命性的升级转型:一个是移动的宽带化和宽带的移动化,一个是电信网、广电网、计算机互联网“三网合一”,还有硬件、软件、服务融合等等。这些变革实现以后,整个信息通信产业的面貌会有一个根本性的变化。这就是说,世界上的信息产业正面临着一个大的飞跃。如果我们继续维持旧的产业格局,靠陈志武教授所说给外国人“卖硬苦力”过日子,就会越来越艰难。
那么,中国有没有条件改变旧的产业模式、实现信息产业的全面升级转型呢?毫无疑义,客观条件是完全具备的:第一,中国有世界最大的信息通信产品市场。第二,中国有世界最强的硬件制造能力。第三,近年来中国研发力量成长的速度大大加快。早在本世纪初,中国具有高等学历的科学和技术人员的人数已经跃居世界第一。根据2006年经合组织(OECD)的报告,中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也已经超过日本,居于世界第二位。而且,我们在全国各地都能看到,新的技术发明,包括一些具有突破意义的技术发明正在涌现。
然而问题在于,这些具有突破性的发明创造在转化为产品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时,往往会遭到落后体制的阻碍和扼杀。有些垄断部门甚至运用行政权力设置障碍,使这些很有希望的发明胎死腹中,或者成了“小老头树”,永远长不大,很快就被别人超过。2007年《商务周刊》登载一篇文章,题目叫《信威的故事——关于自主创新的一声叹息》[18],讲的是一个超3代无线通讯创新企业失败的事例。我不知道它所讲述的事实是不是完全准确,但是从全国的情况看,类似的故事却所在多有。所以说,中国的ICT产业的升级转型,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这个“东风”就是有效的体制、正确的政策。
[1] 杨小凯2000年12月在天则研究所的演讲:《后发劣势》,载《天则双周》第181讲。
[2] 《痛斥科研系统官本位——周光召:做官就不要搞科研》,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8/22/content3386700.htm。
[3] 为我国“两弹一星”航天事业做出过杰出贡献的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所长关肇直教授以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科研为生产服务”这一口号的短视性质。他问道:“哥德巴赫猜想在生产上有什么用,谁能说得清楚,以此否定陈景润工作的意义能行吗?”。
[4] 在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求科学技术机构成为“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的组织。虽然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明确,要“以政府投入为主,稳住少数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从事基础性研究、有关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活动”。但是,有关的思想并未得到完全澄清;如何由政府资助的科学研究机构生产供应全社会公共知识产品的具体政策尚未落实。
[5]Cameron(1998):“Innovation and Growth: A Survey of the Empirical Evidence”(《创新和增长:对于经验证据的考察》),mimeo,July;转引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1):《增长的推动力:信息技术、创新与企业家精神》,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译,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49页。
[6]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科学不费资本家分文,但这丝毫不妨碍他们去利用科学。资本象吞并别人的劳动一样吞并‘别人的’科学。但是,对科学或物质财富的‘资本主义的’占有和‘个人的’占有,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参见马克思(1867):《资本论》,第一卷,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24页注108。
[7] 参见孙冶方(1979):《从必须改革“复制古董、冻结技术进步”的设备管理制度谈起》,载《红旗》杂志,1979 年第6期。由于孙冶方的研究是以国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因而没有充分考虑方便创办企业对于新技术的引入也是极为重要的。
[8] 熊彼特(1911):《经济发展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
[9] 范世涛(2005):《信息化、结构转变与发展政策》,载《比较》第18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年,第71~72页。
[10]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竞争前开发活动”(pre-competitive development activity)一词指将工业研究结果转化为新的、改型的或改进的产品、工艺或服务的计划、蓝图或设计,无论是否用于销售或使用,包括创造不能用于商业用途的第一个原型。它还可以包括对产品、工艺或服务的备选方案、最初展示或试验项目的概念表述和设计,只要这些相同的项目不能转化为或用于工业应用或商业发展。但它不包括对现有产品、生产线、制造工艺、服务及其他正在进行的操作的常规或定期更改,尽管这些更改也可能代表着革新。
[11]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8.2(a)条规定了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限制条件,如:援助涵盖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 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且此种援助仅限于:(i)人事成本(研究活动中专门雇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ii)专门和永久(在商业基础上处理时除外)用于研究活动的仪器、设备、土地和建筑物的成本;(iii)专门用于研究活动的咨询和等效服务的费用,包括外购研究成果、技术知识、专利等费用;(iv)因研究活动而直接发生的额外间接成本;(v)因研究活动而直接发生的其他日常费用(如材料、供应品和同类物品的费用)。
[12] 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政府对“竞争前开发活动”的补贴,最好不是直接给予研发活动,而是在购买创新产品时提供。 X. 萨拉-伊-马丁(Xavier. Sala-i-Martin)说:“不同的研发模型共同反映的一种扭曲现象是由不完全竞争而引起的:价格趋向于高于边际水平且所产生的新设想的数量要低于最优水平。然而,消除扭曲的最优政策不是提供研发补贴,而是对购买标价过高的产品给予补贴。”参见X·萨拉-伊-马丁(2001):《十五年来的新经济增长理论:我们学到了什么?》,载《比较》第19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年。
[13] 邓小平(1984):《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91~92页。
[14] 邓小平(1980):《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40页。
[15] 陈志武(2004):《为什么中国人出卖的是“硬苦力”》,载《新财富》,2004年9月号。
[16] 华而诚(2001):《论服务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性地位》,载《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
[17] Duo Qin(2004):“Is the Rising Services Sector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eading to Cost Disease?”(《中国服务部门比重的上升会导致成本病吗?》),Manila,Philippines: Asian Development Bank。
[18] 冯禹丁:《信威的故事——关于自主创新的一声叹息》,载《商务周刊》2007年第19期。
6.3 改革攻坚,建立健全集约增长的制度基础
上节的讨论足以说明,要实现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走出一条新型的工业化道路,就必须通过改革攻坚,消除向新的增长模式转变的体制障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集约增长的体制基础。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计划;接着,国务院又宣布2005年是“改革攻坚年”,现在的任务,就是要把这些口号落到实处。具体来说,改革重点包括以下列举的各项内容。
6.3.1 继续调整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
前已指出,要使企业成为研究开发和创新投资的主体,首先要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作为微观基础。为了营建健全的企业,又要以理清产权关系为前提。
中共十五大把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作为首要的经济工作任务。在过去八年中,这项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还远未完成,还需继续努力。
第一,继续推进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
今后在这方面的主要工作是:(1)继续积极而慎重地对国有经济的布局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不能因为出现了某些人在此过程中侵吞公共财产的问题而因噎废食,停止改革;(2)对现存国有企业,重点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所面对的一级企业实行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化改制;(3)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执行自己的股权代表职能,在此基础上完善国有控股和国有持股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二,鼓励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重申“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2005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36条”),要求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和服务,等等。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认真贯彻落实这些决定和法规。
在市场准入的问题上最根本的措施,是各种规定都应当体现法治社会基本理念的“非禁即入”原则,就是说,公民有权从事一切法律所未禁止的活动。这是因为,公民从事不侵犯他人权益的权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政府恩准赐予的[1];因此除非法律根据公共利益设立了禁令,公民有天然的权力从事一切活动,而无须从政府获得批准。这一法治的基本理念只在我国的少数法律,如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俗称“中关村基本法”)中得到体现[2],应当将它贯彻到一切相关法律中去。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非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设立的行政许可都应当视为非法,公民应当有权加以抵制。工商登记的手续也应尽量简化[3]。
6.3.2 改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的环境
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帮助我国农村1.3亿以上的富余劳动力尽快到城市工商业中就业。上亿的农民转化为城镇工商业从业人员,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的伟大成就的最坚实的基础。但在21世纪的最初几年,由于集中力量发展资本密集的重化工业大企业,这种转移的速度有所减慢,而所谓“失地农民”却有相当数量的增加,这对于缩小城乡和贫富差别、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效率产生了消极影响。大幅度减少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大力改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工商业就业的环境,仍然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艰巨任务。具体包括:
第一,改善有利于人员流动的环境条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便利跨地区人口流动,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进程;逐步取消户口制度,尽快消除城市为限制农民进城制造的各种障碍,包括各种不合理的“许可证”“上岗证”等要求;改变在城市务工务商人员无组织、无归属的状态;大力改进对新转移到城市就业人口的住房、教育、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服务。
第二,调整城市化战略。目前城市化过程存在大中城市和小城市(镇)发展畸轻畸重、很不协调的问题。要调整现有的中国城市化战略,大力发展中等城市;政府应进一步便利和支持吸纳新增就业能力强的工商业发展,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服务企业,并在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基础上,加强和改善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和创业咨询工作。
6.3.3 注重金融体系的基本制度建设
根据过去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基本制度不健全,政策多变,都会影响金融市场的发育。而金融市场浅薄(shallow),又成为我国投资效率不佳的重要原因。中国必须努力发展金融市场,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健全金融市场的市场规则、加强信用环境等基础性制度的建设。具体包括:
第一,要继续深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
最近几年,政府加快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份化改制工作,引入更多的中外私人资本,在多元产权结构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
第二,要逐步放开对非国有企业的进入限制。
根据国有工业和商业企业改革的经验,单纯采用改造现有国有银行的办法往往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在进行现有国有和准国有的银行等信贷机构改制的同时,应当允许民间新办民营银行和合作金融组织,对目前国有经济比重比较高的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也要逐步放开对非国有企业的进入限制,使它们得到与国有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金融业的发展。
第三,促进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当前金融体系主要依赖银行信用,90%的企业融资要靠银行信用贷款,而银行信用的效率又不高,这是储蓄转化为投资时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要在树立规范的市场规则条件下,鼓励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目前企业债券市场发育严重不足,债券融资一直未能成为企业资金的重要渠道,而常常被看作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筹集资金的工具,由计划机关在进行项目审批时与国家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一并考虑。要纠正这种指导思想的偏颇,在树立规范的市场规则条件下推进债券市场的市场化,发展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及场外市场交易。信贷政策也要改变那种偏好国有经济的大企业、大项目倾向,改善对中小企业、农村非农产业的金融服务。大力发展民间征信组织。摒弃“政府托市、国企圈钱”的错误做法,避免股票市场边缘化;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基础性的前提;加快证券交易立法,改善对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经营单位的规制。鼓励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发展风险投资市场。
第四,完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对金融市场的参与者经济活动合规与否的监管。由于金融市场是信息高度不对称的不完全市场,这种监管的主要内容应当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得到遵守。如果把这种合规性监管变成实质性审批和对金融企业活动的微观干预,就不但不会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还会造成巨大的寻租和舞弊的机会[4]。对于这种偏向,应注意防止。
第五,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
中国自2005年7月启动汇率改革、恢复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以来,人民币已经升值20%以上。但是,中央银行入市干预仍然过于频繁,离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在今后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相机实现。
6.3.4 改革科学和教育体制
我国科学和教育投入不足,在管理上主要靠行政化、官本位、等级制体制,不能适应科学和教育发展的需要,也远远不能满足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需要。我们应着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本着“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精神,大力发展教育,繁荣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经济效率的改进提供必要的基础性条件。具体包括:
第一,建立促进学术繁荣的科学和文化体制。如同前面所指出的,我国研究与开发投入中政府投入所占的比重比较大,但偏重于向产业化转化的开发环节,应由公共资源支持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有所削弱;同时,政府投入主要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配置,在人员的扩张上表现出粗放特征。
今后,要充实和提高政府和学界的研究力量,保证公共研究开发投入中有必要的部分用于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科学研究。要下大力改革与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有关的激励制度,改革学术评审制度和学术期刊制度,严格限制学术评价中的非学术因素,特别是人际关系因素和长官意志因素,强化学术规范,促进优先权竞争,形成独立和自律的科学共同体,使能够促进学术繁荣的机制制度化;放弃科研管理观念,树立科研服务意识,提高研究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
第二,推动教育改革,建立学校自治、学术独立,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体系。尽快在全国范围内落实法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提高中等教育普及率。扩大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范围,大力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通过以学术和教学上的权威取代行政主导,保证教育质量,形成真正“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加快校办企业和所办企业的脱钩和转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企业治理结构。
6.3.5 坚持信息化与改革同行
信息技术已经对世界贸易、投资和生产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作为通用目的技术,这种影响还会持续地发生作用。我们要继续坚持和贯彻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信息化是覆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的方针,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在完善制度基础上下功夫,以便提高应用信息技术的效果。具体包括:
第一,放宽电信市场准入,强化服务市场竞争。提高信息通信技术的普及率,促进其深入应用,关键在于加快电信监管体制改革,确立独立、专业、科学的监管框架;转变监管理念,鼓励公平竞争;鼓励各种形式的宽带终端和接入技术发展,进一步开放宽带接入市场,降低宽带接入的成本,加快多网融合;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运营服务市场的公平有效竞争;完善以市场为主的电信服务定价体系;改善信息产业统计。
第二,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ICT)推行电子政务,是保证公民知情权这一基本权利实现的重要举措。“十五”期间,中央和地方积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10余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已经颁布了地方性行政法规或有关的政策性文件[5]。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政府文件的法律效力层次相对比较低,并存在不少相互冲突的规定,这都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和效果,政府信息的不准确、不充分和不及时,仍然影响着决策的质量,限制了公共参与的程度。要通过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克服过度定密的倾向,加快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进程,并保障因政府信息公开而造成的财政与人员支出。同时,以政府信息公开为突破口,理顺信息流程,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整合与信息共享,减少乃至消除信息的多头采集、缺乏规范局面。鉴于目前电子政务资金渠道多,缺乏有效管理,建议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行政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支出,应统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以保证专业化分工优势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