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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作者:英-伯特兰·罗素/译者:左安浦 当前章节:6766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24

离婚

原书注:在内华达州,离婚的理由可以是故意遗弃,犯有重罪或不名誉罪,习惯性的严重酗酒,整个婚姻期间性无能,极端残忍,未能提供生计达一年,精神错乱达两年。引自布里福,《文明中的性》,第224页。原书注:我们应该记得,在马尔博罗公爵和公爵夫人的案例中,法院认为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因为公爵夫人是被迫结婚的。尽管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多年,并且有了孩子,但法院支持这一理由。译者注:指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1608—1674),英国诗人、思想家,代表作有《失乐园》《论出版自由》。弥尔顿写过许多关于离婚的小册子。

由于某些原因,大多数时代和大部分国家允许离婚这种制度存在。离婚并不打算为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创造一种替代物,只是在婚姻由于特殊原因而无法继续维持的时候,作为一种减小困难的方式。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关于离婚的法律有很大的不同,在当今的美国国内也是如此:南卡罗来纳州禁止离婚,内华达州是相反的极端。 在许多非基督教文明中,丈夫很容易产生离婚的念头;在其他的一些文明中,妻子很容易产生离婚念头。《摩西律法》允许丈夫写下一纸休书;中国的法律也允许离婚,但条件是必须归还妻子的嫁妆。天主教会不允许任何目的的离婚,理由是婚姻是一种圣礼,但实践中没有那么严厉,所以事实上婚姻无效可以有很多理由——尤其是涉及地球上的大人物时。 在基督教国家,奉行新教的程度越深,离婚就越宽松。众所周知,弥尔顿 写了文章支持离婚,因为他是虔诚的新教徒。在自认为是新教的时候,英格兰教会承认以通奸为理由的离婚,但不承认其他的理由。如今,英格兰教会的绝大多数牧师反对任何形式的离婚。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拥有宽松的离婚法。美国的大部分新教地区也是如此。苏格兰比英格兰更加赞成离婚。在法国,反教权主义导致了“简易离婚”。在苏联,只要任意一方提出要求,离婚都是允许的,但由于苏联不存在针对通奸或私生子的社会惩罚或法律惩罚,至少对于统治阶级而言,这里的婚姻不像其他地方那么重要。

译者注:“最近的动荡”是指1911年的辛亥革命。孔子的妻子在历史上被称为“亓官氏”,孔子在十九岁时与她结婚,并生下一儿一女,但孔子后来休妻了,原因不详。原书注:从那时起,瑞典的离婚和无效婚姻的总数从1923年的1531例增加到1927年的1966例,而美国的这一比例(离婚和无效婚姻的数量在婚姻总数中的比例)从13.4%上升到15%。

关于离婚,最奇怪的一件事情就是法律和习俗之间经常存在差异。最宽松的离婚法未必导致数量最多的离婚。在最近的动荡之前,中国人几乎不知道离婚这回事,因为尽管有孔子的先例,但人们认为离婚是不太体面的。 瑞典允许协议离婚,这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州都是不被认可的,但我发现,在1922年(我能够获得可比较数字的最近一年),瑞典每十万人口的离婚数量为24例,而美国是136例。 我认为法律和习俗之间的这种区别很重要,因为虽然我赞成相对宽松的离婚法,但在我看来,只要人们仍然把双亲家庭当成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习俗就有充分的理由反对离婚。我之所以持这种观点,是因为我认为婚姻主要不是一种性伙伴关系,而首先是一种共同生育和抚养孩子的承诺。我们在前面几章已经看到,在以经济为主的各种力量的作用下,人们所理解的婚姻有可能会崩溃。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离婚也会崩溃,因为离婚制度依赖于婚姻制度而存在,它在婚姻中提供了一道安全阀。因此,我们目前的讨论将完全局限于通常认为的双亲家庭的框架内。

一般来说,新教徒和天主教徒看待离婚的方式,都不是基于家庭的生物学目的,而是基于有罪的神学观念。天主教徒认为,婚姻在上帝眼中是不可解除的,所以他们必然认为,两个人一旦结婚,无论婚姻中发生了什么,只要对方还活着,他们中的任何一方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都是有罪的。新教徒之所以赞成离婚,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反对天主教的“婚姻是圣礼”的教义,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认为婚姻的不可解除会导致通奸,他们相信离婚越容易,就越能减少通奸。所以人们会发现,在那些婚姻很容易解除的新教国家,人们极度厌恶通奸;而在那些不认可离婚的国家,通奸虽然被视为有罪,但至少人们不太在意男性的通奸。在离婚极其困难的沙皇俄国,无论人们如何看待高尔基的政治立场,没有人认为他的私生活有什么不好。相反,在美国,没有人反对他的政治立场,但他因为道德问题而被驱逐,没有一家旅馆愿意留他过夜。

在这个问题上,从理性的角度看,新教徒和天主教徒的观点都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先从天主教的观点开始。如果在结婚后丈夫或者妻子精神失常,那么我们不希望这个精神失常的家庭生出更多的孩子,也不希望已经出世的孩子与精神失常的父母有任何接触。因此,即使精神失常的一方偶尔有清醒的时候,但考虑到孩子的利益,父母的完全分离是可取的。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头脑清醒的一方享受法律认可的性关系,是一种肆意的残忍,没有任何公共益处。头脑清醒的一方面临着十分痛苦的选择。他(她)可能赞成禁欲,这是法律和公共道德所期望的;或者赞成秘密的关系,这样的话大概率没有孩子;或者赞成所谓的“姘居”,孩子有或没有都有可能。每一种方案都有严厉的反对意见。

第一个选项,完全禁欲是非常痛苦的,尤其是对于一个在婚姻中已经习惯了性生活的人。它经常导致男人或女人过早衰老。它还有可能导致神经紊乱,而且无论如何,禁欲的努力往往会产生一种乖戾、勉强和暴躁的性格。对于男性,永远存在一种严重的危险,那就是他的自我控制会突然消失,导致他做出残忍的行为,因为如果他真的相信所有的婚外性行为都是邪恶的,那么当他寻求婚外性行为的时候,他很可能会破罐子破摔,从而摆脱所有的道德束缚。

第二个选项,即没有孩子的秘密关系,在我们前面所假设的情况下,这是最常见的。当然,对此也有严厉的反对意见。任何偷偷摸摸的事情都是不可取的,而且如果没有孩子和共同的生活,严肃的性关系就不能发展出最好的可能性。但是,对于精力充沛的年轻男女,“你不能再生孩子了”这样的话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而更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是法律的实际表达:“你不能再生孩子了,除非你的另一半是个疯子。”

原书注:前提是除非他碰巧在一所古老的大学里教书,并且与一位曾担任内阁大臣的同僚关系密切。

第三个选项,姘居,是对个人和社会危害最小的一种,前提是它真的可行。但由于经济原因,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如果医生或律师试图姘居,就会失去所有的病人或客户。从事学术职业的人,会立即失去他的职位。 即使经济环境没有阻碍这种姘居,大多数人也会被社会惩罚吓退。男人喜欢加入俱乐部,女人喜欢被其他女人尊重和拜访。丧失这些乐趣显然是一种巨大的痛苦。因此,除了富人以及艺术家、作家等因为职业而容易生活放荡的人,公开姘居是很困难的。

由此可见,在任何一个像英国那样不允许以精神失常为理由离婚的国家,如果一个人的配偶精神失常,这个人将处在一种不堪忍受的境地,除了神学上的迷信,没有任何论据会赞成这种境地。适用于精神错乱的情况,也适用于性病、习惯性犯罪和习惯性酗酒。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些因素都会破坏婚姻。它们杜绝了情谊,贬损了生育,使孩子与有罪父母的接触成为一件需要避免的事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反对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就像一个陷阱,它困住那些不谨慎的人,利用悲伤净化他们。

遗弃如果真的发生,当然应该成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离婚只是在法律意义上承认了已经存在的事实,即婚姻已经结束。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看,一个很尴尬的后果是,如果遗弃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那么人们就会更多地求助于这个理由,因此离婚会变得更加频繁。那些本身站得住脚的各种原因,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许多已婚夫妇非常强烈地想要分开,以至于他们几乎会采取法律允许的任何权宜之计。在以前的英国,只有同时犯了虐待罪和通奸罪的男人才被允许离婚,因此下面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丈夫和妻子安排好,在仆人面前假装打妻子,以便找到虐待的证据。两个非常希望分开的人是否应该在法律压力下被迫忍受彼此的陪伴,这是另一个问题。但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无论允许以何种理由离婚,这种理由都会被发挥到极致,许多人会刻意为之,从而符合这些理由。然而,我们现在忽略法律上的困难,继续探讨实际上使婚姻不受欢迎的情况。

我认为,通奸本身不应该成为离婚的理由。除非受到抑制或者强烈的道德约束,否则人们在一生中很难完全不产生通奸的强烈冲动。丈夫和妻子之间可能仍然有热烈的感情,并希望继续维持婚姻。例如,假设一个男人因为工作需要离家数月,如果他精力充沛,他会发现很难在这段时间内保持禁欲,无论他多么爱自己的妻子。他的妻子也是如此,前提是她不完全认同传统道德。在这种情况下,通奸行为可能并不会阻碍以后的幸福,只要丈夫和妻子认为没有必要沉浸于过度的嫉妒之中,它就的确不会成为阻碍。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地说,只要根本的感情没有动摇,双方都应该容忍这种暂时的幻想,因为这种幻想总是很容易产生的。传统道德扭曲了关于通奸的心理,它假定在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对一个人的喜欢和对另一个人的严肃情感是不可能共存的。所有人都知道这是不对的,但在嫉妒的影响下,所有人都很容易依赖这种错误的理论,从而小题大做。因此,通奸不是很好的离婚理由,除非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故意偏爱超过了对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具体视情况而定。

当然,我这么说是基于通奸不会生孩子的假设。如果有私生子,问题就要复杂得多。如果私生子的母亲是某人的妻子,情况将更加复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若要继续维持婚姻,丈夫必须把另一个男人的孩子和自己的孩子一起抚养,甚至(为了避免丑闻)把另一个男人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这违背了婚姻的生物学基础,也涉及一种几乎无法忍受的本能压力。因此,在没有避孕用品的时代,通奸也许应该得到重视,但避孕用品已经使人们更有可能区分性交本身与作为生育伙伴关系的婚姻。因此,现在的人们对通奸的重视程度可能大大低于传统道德对通奸的重视程度。

有两种理由可能会使离婚变得可取。一种是基于某一方的缺陷,比如精神错乱、酗酒和犯罪;另一种是基于丈夫和妻子的关系。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夫妻双方都没有做错什么,但他们就是无法和睦地生活在一起,或者必须做出一些重大牺牲才能生活在一起。也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两个人都有重要的工作,这些工作需要他们住在不同的地方。还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他们中的一个人并不讨厌对方,却深深地爱着第三者,以至于觉得婚姻是一种无法忍受的束缚。若无合法的矫正,这些情况必然会滋生仇恨。众所周知,这些情况很可能导致谋杀。如果婚姻的破裂是由于夫妻之间不和谐,或是因为某一方对第三者产生了压倒性的激情,那么就不应该像现在这样把责任归咎于一方。因此,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最好的理由是协议离婚。若要提出其他的理由,必须是因为某一方的某种明显的缺陷而导致婚姻破裂。

译者注:指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创始人,启蒙运动时期一位主要的哲学家。

制定关于离婚的法律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无论法律如何规定,法官和陪审团都会受支配于自身的情感,而丈夫和妻子会竭尽全力地规避立法者的意图。在英国的法律中,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协议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但所有人都知道,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协议。在纽约州甚至更进了一步,经常有人花钱做伪证,证明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通奸。从理论上讲,虐待是非常充分的离婚理由,但人们对它的诠释可能非常荒谬。有一位非常杰出的电影明星,他的妻子因为被虐待而选择跟他离婚,而虐待的证据之一是他经常带一些谈论康德 的朋友到家里。我很难想象加州立法者同意这位妻子与其丈夫离婚的理由:丈夫有时候在妻子面前谈论哲学。在没有非常明确和明显的理由(比如精神错乱)支持单方面的离婚愿望时,摆脱这种混乱、诡计和荒谬的唯一方法是协议离婚。另外,夫妻双方必须在法庭之外解决所有的金钱问题,任何一方都没有必要雇某个聪明人来证明另一方是邪恶的怪物。我还要补充的是,对于那些已经认定无法发生性关系的婚姻,只要没有子女,在申请时应该判定为无效婚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孩子的丈夫和妻子希望离婚,他们只需要出示一份诊断书,表明妻子现在没有怀孕。孩子是婚姻的目的,让人们坚持一段没有孩子的婚姻是残忍的欺骗。

关于离婚,法律的问题就讨论这么多,接下来是习俗的问题。我们已经看到,法律可能使离婚变得容易,同时,习俗可能使离婚变得极难。我认为,美国的离婚率如此之高,部分是因为人们在婚姻中追求了错误的东西,而又有部分是因为人们无法容忍通奸。婚姻应该是一种双方都希望维持的伙伴关系,至少持续到孩子的青年时期,任何一方都不应该认为婚姻受支配于短暂的秘密恋情。如果公众舆论或当事人的良心无法忍受这种短暂的秘密恋情,那么每一段秘密恋情都必须发展成婚姻。这非常容易彻底摧毁双亲家庭,因为如果一个女人每两年换一任丈夫,并且和每一任丈夫都有一个孩子,那么这些孩子实际上被剥夺了父亲,因此婚姻失去了存在的理由。我们再次回到圣保罗:美国的婚姻被设想为通奸的替代物——就像《哥林多前书》中一样,如果一个男人在无法离婚的情况下就必然会选择通奸,那么应该让他离婚。

原书注:《道德绪论》(A Preface to Morals),1929年,第308页。[译者注: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1889—1974),美国作家、记者、政治评论家。]

当人们把婚姻与孩子联系起来的时候,一种完全不同的伦理就开始起作用了。如果丈夫和妻子爱自己的孩子,就会调整自己的行为,给孩子幸福和健康发育的最佳机会。有时,这可能涉及很大程度的自我压抑。这当然需要双方都意识到,孩子的诉求应该超越他们自身的浪漫情感的诉求。但只要父母之爱是真挚的,虚假的道德没有引发嫉妒,这一切都会自然而然地发生。有人说,如果丈夫和妻子不再深爱对方,也不阻止对方的婚外性行为,他们就不可能在教育孩子方面有充分的合作。因此,沃尔特·李普曼先生说:“不是恋人的配偶,不会像伯特兰·罗素先生认为的那样,真正地合作生育孩子(bearing?children),他们会心烦意乱,会准备不足,最糟糕的是,他们仅仅是完成任务。” 首先,这句话包含一个可能不经意的微小错误。当然,不是恋人的配偶不会合作生育孩子,但孩子的命运也不是像沃尔特·李普曼先生暗示的那样,在出生后就决定了。至于合作抚养孩子(rearing?children),即使在激情消退之后,那些有着自然感情的理性夫妻绝不会认为这是一项超人的任务。我所知道的大量案例可以证明这一点。认为这样的父母“仅仅是完成任务”,实际上是忽视了父母之爱——如果这种情感是真挚而强烈的,那么在肉体激情消退之后很久,夫妻之间仍然能保持牢不可破的联系。我们必须假设李普曼先生完全不了解法国的情况:虽然在通奸问题上有特殊的自由,但法国的家庭很牢固,父母非常尽职。美国人的家庭感情极其淡薄,高离婚率就是这个事实的结果。在家庭感情强烈的地方,离婚虽然在法律上很容易,但相对罕见。在美国存在的“简易离婚”,我们必须把它视为从双亲家庭到纯母系家庭的一个过渡阶段。然而,这对孩子来说是一个很困难的阶段,因为在现实世界中,孩子们都希望有父母双亲,并且在父母离婚之前,孩子们可能已经对自己的父亲产生依恋。只要双亲家庭仍然是公认的规则,那些离婚的父母在我看来就是没有尽到父母的责任,当然除非有重大的原因。我不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法律强迫人们维持婚姻状态。我认为我们需要的是:第一,双方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这将使婚姻更加持久;第二,认识到孩子的重要性——受圣保罗和浪漫主义运动的影响,对性的强调让我们忽视了这一点。

结论似乎是:虽然离婚在英国等许多国家太难了,但“简易离婚”并不能真正地解决婚姻问题。如果婚姻能够维持下去,婚姻中的稳定性对于孩子的利益而言非常重要。但要实现这种稳定,最好的办法就是彻底区分婚姻和单纯的性关系,强调婚姻之爱的生理层面,而非浪漫层面。我不认为婚姻可以摆脱繁重的责任。在我所建议的制度中,男人的确摆脱了性忠诚的责任,但作为交换,他们有控制嫉妒的责任。美好的生活离不开自我控制,但控制一种狭隘的和敌对的情感(比如嫉妒),好过控制一种慷慨的和宽容的情感(比如爱)。传统道德的错误,不在于要求自我控制,而在于针对错误的地方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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