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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婚姻问题[54]

作者:美-卡伦·霍妮/译者:霍文智 当前章节:9090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9:19

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美好的婚姻总是那么少?这里所说的美好的婚姻,指的是:夫妻双方彼此不压制对方的发展潜能,家庭中没有潜在的冲突和紧张,也没有表面融洽实则冷漠的情况。美好的婚姻之所以那么少,难道是因为婚姻制度违背了人类生活的某些本质吗?美好的婚姻难道只是一种将要消亡的错觉吗?或者是因为现代人非常善于在婚姻关系中营造美好的氛围?当我们批判婚姻时,我们究竟是在承认婚姻的失败,还是在承认我们自身的失败呢?为什么人们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我们是必须像遵守法律一样遵从于这种情况,还是遵从于我们自身内部的力量呢?这种力量不仅在内容和影响上是可以改变的,而且它也有可能被人们发现甚至避免,但却会对我们造成严重的破坏。

表面看来,婚姻问题似乎很简单,但又有很多无奈。通常情况下,年复一年与同一个人相厮守,这样的夫妻关系,尤其是性关系,难免会让人感到厌倦和乏味。长此以往,关系必然会慢慢变淡、变冷漠。凡·德威尔德特意为此写了一部著作,针对怎样改善这种关系中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但他忽略了一点,即他把这个问题当作是一种症状而不是疾病,而且认为婚姻是因为长期面对单调乏味的生活而变得黯淡的观点只是婚姻问题的一种表面现象。

其实,上述发挥作用的潜在力量是很容易被察觉到的,只不过对其的深入探讨总会让人感到不适。即使不了解弗洛伊德的理念,人们依然能够意识到:婚姻之所以乏味,原因不在于对日常琐事感到疲惫,而是有潜在的破坏性力量在起作用,这种力量的作用非常隐蔽,会在无形当中摧毁婚姻的基础;按照更加形象的说法,这种力量只是从失望、不信任、敌意与憎恨的富饶土壤中生长起来的种子而已。对于这种力量,我们总是采取回避的态度,特别是当它不在我们自身内部时,因为,对我们来说,它很神秘。一旦对它稍有认识,就意味着给自己提出了不愉快的要求。然而,如果确实想从心理学的角度对这种婚姻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就必须深入探索这种认识,对此,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对伴侣的厌倦感从何而来?

首先,有几个性质相同的原因,它们由于太过常见,因此常被忽视。这些原因可以追溯至人类自身已知的种种缺点。圣经中说我们都是罪人,马克·吐温说我们都是半疯狂的人,如今我们有了更新的说法,将这些缺点称为神经症。无论我们同意哪一种说法,都只会把自己排除在外。没有人会在考虑是否结婚的时候说:将来我会发展出某些令人不快的特质。在长期的亲密生活中,夫妻双方难免会暴露各自的缺点。一开始,这些缺点并不明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会越来越突出。如果一位丈夫渴望独立自主,那么他或许会因自己的情感需求受到妻子的约束而暗自痛苦;反之,如果妻子察觉到丈夫这种被压抑的情感,那么她也可能暗自焦虑,并且因为担心失去丈夫以及这种焦虑而不自觉地对丈夫提出更多的要求。面对这种情况,丈夫也会变得更加敏感、更加抗拒,直到婚姻关系破裂,但双方都不知道是怎样走到这一步的,而且这种破裂或许只是源于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与婚姻关系相比,在卖淫、偷情、友谊、恋爱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切短暂的关系,具有相对简单的性质,因为这些关系不会牵涉太多的冲突。

而且,无论在哪个国家,人类还有一个普遍存在的缺点,即除非迫不得已,否则绝不愿做出最大的努力。一个有工作保障的公务员往往不会尽全力去工作,因为他不必面临失业的风险,因此无须像技术人员甚至工人那样为了事业不断拼搏、不断竞争。而婚约的特权或是受到法律的保护,或是没有法律保障但能够在公认的标准下获益。但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相互尊重、终生相伴、彼此忠诚,甚至保持性生活的和谐,这些都会给婚姻关系带来沉重的负担,从而埋下危险的种子,这与拥有工作保障的公务员的状况截然相反。由于大部分人都缺少婚姻方面的教育,因此我们甚至都不知道,坠入爱河只是第一步,把婚姻关系逐步经营好才是最重要的。那么,怎样填补法律与幸福之间的鸿沟呢?目前只有一种已经得到证明的方法。根据这种方法,我们需要改变自己的态度,放弃对伴侣的内在要求。这里所说的要求,指的是需要,而非愿望。在经营婚姻关系的过程中,不仅会遇到这些普遍性的困难,而且还会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因为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困难的性质和强度,以及困难出现的频率也会随之不同。此外,还会有种种障碍不断地对爱情造成干扰,从而引发怨恨。我们没有必要逐一列举和描述这些障碍,仅就其中的一部分进行重点的关注。

如果我们选择的配偶不“正确”,那么婚姻关系或许从一开始就意味着不好的结局。可是,人们往往会选择不合适的对象作为自己的终身伴侣,这种现象应该怎样理解呢?这其中究竟出了什么问题?是我们对自己的需要缺乏认识吗?抑或是对对方缺乏了解?又或是仅仅出于爱的冲动?这些因素都有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我认为,需要记住的是:自愿建立的婚姻关系通常并不一定是错误的。最初,我们确实能够从伴侣身上发现符合我们期望的品质,而这些品质也确实帮助我们实现了自己的愿望,即使这事实上只在婚姻关系中体现出来。然而,如果自我中的其他部分比较顽固,而且与伴侣自我中的组成部分不相符,那么,这种不相符必定无益于长期维持婚姻关系。可见,选择婚姻伴侣时容易发生的关键错误就在于,做出的决定只满足了唯一的条件——或者出于单纯的冲动,或者是为了满足一种强行突出自身但却掩盖了其他一切的渴望。例如,一个男人可能极度渴望占有一个正在被其他男人追求的女人。这对爱情来说非常不幸,因为随着情敌败下阵来,这个男人就会逐渐对这个女人失去兴趣,只有当他无意识地寻找新的情敌时,这种兴趣才会再次被激发出来。诸如此类的情况,或者是伴侣看上去很有魅力,因为他或她可能承诺满足我们在经济、社会或精神方面对认可的隐秘渴求;或者在另一种情况下,幼稚的愿望残留的影响力促使我们选择了对方。在这里,我想起了一个年轻人,他很有才华,事业成功,他的母亲在他四岁的时候去世了,因此他非常渴望拥有一位母亲。于是,他最终娶了一位年纪很大、身材丰满、富有母性的寡妇。这位寡妇已经有了两个孩子,她无论是智商还是性格都比不上这个年轻人。我们再来看看另一个女人的案例。这个女人十七岁就结了婚,丈夫比她大三十岁。她非常爱她的父亲,而她的丈夫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与她的父亲非常相像。虽然他们之间从未发生过性关系,但她在很多年内都过得很幸福,直到她那幼稚的愿望逐渐消失。此后,她意识到自己生活得非常孤独,因为这个男人虽然有很多值得称道的品质,但对她来说,他已经不再重要了。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它们都充满了巨大的空虚感和不满足感。最初的

满足之后,就只剩下失望。失望不同于厌恶,但却能够发展成厌恶,除非我们拥有罕见的天赋,可以接受这种存在局限的婚姻关系,并且觉得在维持这种关系的同时,依然有望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幸福。事实上,不管我们的文明程度有多高,对自己本能生命的掌控力有多强,我们内心深处的愤怒都会持续增长。这种愤怒指向那些会阻碍我们争取重要目标的一切人或一切力量,这是人的一种本能。而且,这种愤怒必定会在我们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发挥作用,即使我们并不关注它,它也会保持活跃的状态。所以,我们的伴侣有时会发现,我们对他或她的态度变得非常苛刻、急躁或冷漠。

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婚姻的危机并非源于我们逐渐对爱提高要求,而是源于自相矛盾的期望所导致的冲突。通常来说,我们会认为,相比现实生活中的自我,奋斗中的自我是更加统一的。这并非毫无缘由,而是因为我们会本能地感觉到自己的人格和生命受到了自身内部矛盾的威胁。在情感失衡的个体身上,这些矛盾表现得更为明显。然而,为了不偏离主题,我们没有必要从这个问题中找到明确的分界线。而且,这些内部矛盾存在于事情的本质中。而在性方面,它们表现得更加明显、更加强烈,就连那些非常保守的人也最容易将性爱作为其充满矛盾的梦的基础。这些不断变化的期望无疑也会被带入婚姻关系中。

我想到了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一个温文尔雅且具有依赖性和女性气质的男人,与一个比他更具活力、才能和母性的女人结了婚。这种婚姻关系的搭配极具现实性。然而,和大部分男人一样,这个男人的愿望也充满了矛盾。因为他同时也会被一个温顺、轻浮、刻薄的女人所吸引,这个女人的特质与他的妻子完全相反,他的婚姻也因为他自己愿望中的矛盾性而面临危机。

在此,我们要提到那些男人,他们虽然与家人关系密切,选择的结婚对象与自己的种族、相貌、兴趣和社会地位截然不同,但他们同时又会厌恶这些差异,并且意识不到自己很快就会开始寻找与自己同类型的新欢。

还有一些女性,她们野心勃勃,想要成为最优秀的人,但却没有勇气去实现自己的梦想,于是寄希望于自己的丈夫,认为他应该是卓有成就、出类拔萃的名人。事实上,当丈夫实现了她的梦想时,有些女人会感到满足,但也有一些女人会感到难以忍受,因为她们对权利充满了渴望,不愿屈居于丈夫之下。

最终,这些女人选择与柔弱、温顺的男人结婚,而且她们通常会被自己的男子气所激发,虽然她们往往对此毫无意识。但她们同样渴望能够征服那些强悍、冷酷的男人。因此,她们会不满于自己的丈夫无法实现自己的梦想,并且暗自蔑视他的软弱。

这种冲突可能以多种方式引发对婚姻伴侣的厌恶感。我们可能会责怪对方无法满足我们最基本的需求,并且理直气壮地贬低他真正拥有的天赋。因而,这些无法满足的需求全都变得富有吸引力,并且因为我们从一开始就对它们有着“真正”的渴望而更富吸引力。另一方面,如果对方满足了我们的愿望,我们甚至又有可能会责怪他,因为这种满足其实违背了我们内在的追求。

在至今为止的这些反思中,还隐藏着一个事实,即婚姻也是异性个体之间的一种性关系。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性关系受到阻碍,那么我们就能从上述事实中发现憎恨的最基础的根源。从表面上看,婚姻关系中的很多冲突似乎只针对特定的伴侣,这很容易让人们以为,只要换一种选择,我们就能避免婚姻的危机。但我们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决定婚姻关系质量高低的很可能是我们内心对异性的态度,而且无论我们选择怎样的伴侣,这种态度都会有所体现。也就是说,婚姻中的一切危机往往——或者更确切地说,总是——由我们自身发展的原因所引发。两性之间的斗争不仅为无数的历史事件提供了广泛的基础,也为特定婚姻范围内的斗争提供了基础。我们经常发现,两性之间暗藏的不信任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一般来说,它们并非源于后来的负面经验。虽然我们更倾向于相信这些不信任源于这些经验,但实际上,早期经历才是它们的根源。早期形成的态度往往会限制青春期和青年后期出现的经验,即使我们对此毫无意识。

为了把这些观点解释清楚,我想再做一些补充。爱和性欲并非直到青春期才第一次出现,学龄前的幼儿就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感觉、渴望和要求。这种基本且或许能够永存的观点是弗洛伊德提出的。因为幼儿的精神还没有遭到禁止和破坏,所以他们对这种感觉的体验在强度上与成人极为不同。如果我们能够将其视为理所当然的基本事实,就像认为动物服从异性相吸的伟大法则是理所当然的事实一样,那么对我们而言,弗洛伊德的受到种种争议的俄狄浦斯情结的假设——作为儿童发展的必经阶段——就没什么特别和奇怪的了。

在这些早期的爱的经历中,幼儿往往会遭遇挫折、失望、拒绝、无助的嫉妒等负面情感,以及被欺骗、被惩罚、被恐吓等情感。

这些早期经历的影响将持续下去,并且会影响到个体将来与异性的关系,虽然这些影响在个体身上会不断发生变化,形成种种不同的两性态度,但其中依然存在着一种基本模式。

我们经常可以从男性身上发现以下这些早期与母亲关系的影响痕迹。首先,遇到可怕的女性,他们会做出退缩的反应。因为小孩子通常是由母亲照料的,我们不仅能够从母亲那里体验到最初的温暖、关爱和温柔,也能体验到最初的禁忌。这些早期经历似乎已经形成了禁锢,让人难以从中释放自己。我们通常会发现,几乎每个男人身上都会保留着早期经验的痕迹,特别是当我们看到他们在同性中间获得解脱有多么的兴奋时,无论这种兴奋是基于运动、俱乐部,还是科学,甚至是战争,他们的表现就像从禁闭室里释放出来的学生一样。当然,这种态度会在婚姻关系中得到最清晰的重现,而且,相比其他女性,他们的妻子更有可能注定要代替他们的母亲。

第二个特征就是他们会对母亲产生一种未解决的依赖性关系,表现为把女性视为圣人,极力崇尚对处女的崇拜。这种观念或许能够给日常生活带来一定的益处,但其反面却极具危险性。因为它可能会引发一种极端信念,即体面的、可敬的女性是远离性欲的,对她产生性欲望就是对她的羞辱。深入来讲,这种信念会阻止男性与这样的女性建立完美的爱的关系,而只能通过卑贱的女性(例如妓女)满足性欲望。更确切地说,他可以爱他的妻子、欣赏他的妻子,但不能对她产生性欲望,这样一来,他在她面前多多少少都会有些拘谨。一些妻子对丈夫的这种态度或许有所察觉,但并没有提出抗议,尤其是当她们本身就是性冷淡者。然而,这必定会导致双方对对方产生公开或隐秘的不满。

基于这种情况,我要提出第三个特征。我认为,从这种特征中可以看到男性对女性的态度特征,即男性担心自己无力满足女性,同时也担心女性提出一般要求,特别是性方面的要求。这种担心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一定的生物学基础,即使是性冷淡的女性,也具备性交、怀孕、生育的能力,而男性则需要不断地向女性证明自己性方面的能力。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这种担心甚至可以追溯至儿童时期,男孩子觉得自己即将成为男人,但非常担心自己会因缺少男子气而受到打击。于是,当他带着稚气向女性示好却遭到嘲笑时,他的自信心就会受到极大的伤害。此后,他会经常产生这种不安全感,比他愿意承认的程度频繁得多,而且它通常隐藏在过于强调男子气的价值观背后。然而,如果能在两性关系中建立自信,这些不安全感就会消失。在婚姻生活中,妻子所引发的任何挫折都会使男性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如果他无法独占他的妻子,如果最好的仍然无法让他满意,如果他无法满足妻子的性需求等等,对没有安全感的男性来说,这一切就相当于对其男子气自信心的严重羞辱。这种反应将会反过来导致他产生一种本能的愿望,即通过打击妻子的自信,达到羞辱她的目的。

之所以选择这些例子,主要是为了揭示男性身上的一些典型特征。这些例子或许足以说明,对待异性的某些态度或许早在儿童时期就已经形成,而且,在后来的关系中,特别是在婚姻关系中,这些态度必定会有所表现,此外,它们与伴侣的人格还会保持相对的独立。在男性的成长过程中,这种观念越是克服得少,他对自己的婚姻关系就越会感到不舒服。这种感觉的存在及其来源往往都是无法被意识到的。同时,对这些感觉的反应也表现为多种形式,它可能给婚姻关系带来紧张和冲突,具体表现为从隐秘的怨恨到公开的憎恨,同时也可能导致男性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或是寻求同性或其他异性的陪伴,试图以此获得解脱,这些女人的要求不会让他感到担心,因为他无须对她们负责。婚姻关系无论是好是坏,它的牢固性总是可以得到证明,但与其他异性的关系也总会让人感到更加轻松、更加满足、更加幸福。

婚姻关系会因妻子而产生种种困难,但我只想提及其中一个因素,即性冷淡,这种现象与她的性格同时形成,且难以定性。即使从内在来说,它有着一定的重要性,并且它的存在是无可争议的,但它依然会阻碍两性之间的关系。虽然每个人的具体表现不同,但总体来说,都是对男性的拒绝,或是拒绝某一个或某一类型的男性,或是普遍拒绝男性的性欲。关于性冷淡发生的频率,在统计数据上存在很大差异,而且我觉得这些数据几乎都是不可靠的。一部分原因在于感觉的性质是不可统计的,另一部分原因在于我们很难判断有多少女性会以种种方式在性享受的能力方面进行自我欺骗。根据个人经验,我倾向于假设,较低程度性冷淡的发生频率要高于我们从女性口述中得到的结果。

虽然性冷淡总会表现为对男性的拒绝,但它并不会表现出明显的敌意。性冷淡的女性可能在形体、衣着和举止上极具女性气质。她们可能会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她们的全部生活就是“适合于独自的爱”[55]。关于这一点,我指的是某些深层次的东西——缺乏真爱的能力、缺乏向男性屈服的能力。她们宁可选择独自前行,或者用嫉妒、苛责、无趣和唠叨赶走男人。

这种态度是怎样形成的呢?首先,有人会倾向于批判古往今来对女孩子的养育方式,性禁忌带来的压力、要求与男性保持距离,都会导致她们无法以正常的眼光看待男性。这样一来,女孩子就会以英雄或怪物的形象出现。可是,证据和反思表明,这是一种非常肤浅的观点。事实上,对女孩子管教的严格程度与性冷淡者的数量并不成正比。而且我们发现,从本质上讲,禁忌和威胁并不会改变人类的本性。

从以上分析中,还可能发现另一个因素:焦虑。它的力量相当强大,甚至可以使我们不敢去满足重要的欲望。如果我们想要了解焦虑的根源和发展,乃至从遗传的角度加以理解,那么我们就有必要认真观察女性幼儿的本能内驱力的典型历程。在这里,我们会发现,女性角色会由于很多因素而给女孩子留下非常危险的印象,她甚至会因此厌恶女性的角色。早期典型的恐惧及其明显的象征意义,很容易引发人们对其真正含义进行猜测。对女性来说,盗贼、蛇、野兽、雷电等所引发的恐惧,如果不是源于对强大的征服力、穿透力、破坏力的恐惧,那还会是什么呢?此外,还有一种与早期对母亲身份的本能预感相关的额外恐惧。对于这种神秘而恐怖的事件,小女孩一方面害怕将来要面对它,另一方面又担心自己没有机会经历它。

小女孩会用一种比较典型的方式摆脱这些不愉快的情感:期望或想象自己成为一个男性。在十到十四岁的时候,她会多多少少有些独特的表现。当青春期来临,她会变得不再吵闹和顽皮,从而表现出女性的仪态。但她的潜意识中依然保留着其他一些强大且具有干扰性的渴望,这些渴望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挥作用:追求权利、憎恨比自己优秀的男性、试图击败男性,可能会以种种性操控的方式,最终抑制或完全阻碍她从男性那里获得性满足。

理解了以上关于性冷淡发展历程的简单描述,我们就会更清晰地发现,如果将婚姻视为一个整体,那么就能够轻易看出性冷淡起源的背景,及其在对待丈夫的一切态度中的自我表达方式,相比性冷淡症状本身,这些是更加重要的,因为症状本身只是一种快乐,可能并不重要。

对于很多女性来说,母亲身份是其功能之一,当发展遇到挫折时,这种功能很容易受到干扰。在这里,我不想探讨这种生理与心理的困扰在表达方式上的多样性,而只想重点探讨一个问题,即孩子的降临是否会给基本良好的婚姻关系带来痛苦?人们经常会听到以不容置疑的口吻提出的这个问题——孩子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还是破坏婚姻关系的凶手?可是,以如此笼统的方式提出这个问题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根据婚姻内部结构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答案。所以,我必须以一种更加具体的方式提出我的问题,即孩子的降临是否会破坏至今相当良好的婚姻关系?

从生物学的角度讲,这样的结果似乎是自相矛盾的,但在某些心理条件下,它或许确实能够发生。例如,一个对母亲有着强烈的无意识依恋的男性,当他的妻子也做了母亲,他会逐渐变得只能把她视为一位母亲,从而无法再和她发生性关系。这种态度的变化能够通过以下想法得到合理化:孕育和喂养孩子让妻子变得不再美丽。恰恰是这些合理化的作用,导致我们通常可以理解来自自己无法理解的心理深处,而进入生活中的那些情感或压抑。

与之对应的是一位女性的案例,她的发展进程中存在着某些扭曲,因此,她把全部女性特质的愿望都寄托在孩子身上。她与男性建立关系也是为了得到孩子,而且她觉得丈夫有义务让她拥有孩子。一旦她真的有了孩子,丈夫及丈夫的要求就不再重要,甚至令人生厌。

可见,在某些心理条件下,孩子的降临也会造成夫妻之间彼此疏远甚至厌恶。

我想由此得出结论,虽然目前我尚未接触到其他重要冲突的可能性,例如潜在的同性恋者身上所产生的冲突。总体上讲,即使有更充分的理解,也不会对上述探讨中得出的观点增加任何东西。

基于这一点,我要列举出我的出发点:当婚姻关系受到某种刺激或者有第三者介入时,我们通常会认为婚姻破裂的责任应该归咎于一个特定发展的结果。这个发展过程往往非常隐蔽,但会逐渐演化为对伴侣的厌恶,这种厌恶的根源并非像我们所认为的那样直接指向伴侣身上令人厌恶的特质,而是与被我们带入婚姻中的那些自身发展中的未解决的冲突密切相关。

因此,无论是关于义务和放弃的警告,还是关于本能无限自由的建议,都无法解决婚姻关系的问题。如今,对我们来说,前者已经毫无意义,而后者对追求幸福显然也没有任何帮助。其实,我们面对的是以下这些问题:导致对伴侣产生厌恶感的所有因素中,哪些是可以避免的?哪些是可以缓解的?哪些是可以克服的?在发展过程出现的混乱和失调是可以避免的,至少可以减轻其强度。事实上,两性之间建立婚姻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在于双方婚前所获得的感情是否稳定。我们似乎注定会面对很多困难,但总是希望不经努力就能得到满足,就像接受馈赠一样,这可能出于人的本性。或许,内在良好的婚姻关系,例如双方都没有焦虑感,是不可能实现的。我们有必要试着接纳自己内心某些矛盾的愿望,将其视为我们的一种本性,进而认识到,我们是不可能在婚姻中满足所有这些愿望的。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对放弃的态度也会发生改变,一方面,上一代人过于注重放弃本能的要求;另一方面,我们自己却非常担心这样的趋势。与其他所有关系相同,婚姻关系最理想的目标就是在过去与现在、驱力的限制与自由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可是,真正让婚姻关系面临危机的基本的放弃,并非源于伴侣的实际缺点。毕竟这些缺点都是可以原谅的,因为他的给予不可能超出他的本性。同时,我们也要放弃自己的其他要求,无论是直接地提出这些要求,还是委婉地提出这些要求,都会轻易破坏婚姻关系。我们必须放弃它们,并且寻找和发现其他方式来满足我们自身内部的其他驱力,当然,这种驱力不只限于伴侣潜在的、未满足的性驱力。也就是说,对于一夫一妻制的社会标准,我们有必要进行认真的反思,从开放的角度重新审视它的根源、价值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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