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专章规定了‘信息披露’,明确规定特.3
赔偿,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另一方面,鞍山财
政局在赔偿标榜公司直接损失的基础上,对标榜公司间接损失承担适当
赔偿责任,以使其为不诚信行为付出相应代价,有利于敦促各类民事主
体善良行事,恪守诚实信用,也有利于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3)关于标榜公司交易机会损失的数额认定问题。结合本案事
实,对标榜公司因合同未生效导致交易机会损失数额,应综合考虑以下
因素予以确定:首先,鞍山财政局的获益情况。如前所述,鞍山财政局
违反诚实信用,以2.5元/股的价格将涉案股权另行出售,其所获得的0.5
元/股的价差,系其不诚信行为所得。标榜公司丧失涉案股权交易机会
的损失数额,可以以此作为参考。其次,标榜公司的交易成本支出情
况。因涉案合同未生效并已解除,标榜公司未实际支付对价,亦未实际
取得涉案股权,其主张应当以鞍山财政局转售股权价差的全部作为标准
进行赔偿不符合本案情况,不应支持。本案中,即使标榜公司实际取得
涉案股权,因双方合同对股权再转让有期限限制的约定,故约定期限届
满之后,涉案股权价值是涨是跌,尚不确定。另外,标榜公司虽丧失购
买涉案股权的交易机会,但并不妨碍其之后将资金另行投资其他项目获
得收益。综上,对标榜公司交易机会损失,本院酌定按鞍山财政局转售
涉案股权价差的10%予以确定,以涉案股权转售价2.5元/股减去涉案股
权转让合同价2元/股乘以22500万股再乘以10%计算,即1125万元。该损
失应由鞍山财政局予以赔偿。
延伸阅读
在本案例裁判文书作出之前,最高法院以往的裁判文书认为缔约过
失的赔偿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1:王富与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
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2703号]认
为,“从王富的诉讼请求看,其所主张的损失为讼争房屋升值部分的损
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可得
利益损失是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可以获得的赔偿。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应属
于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所能请求赔偿的损失为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
益损失不包括诸如本案中王富所主张的房价升值部分损失等可得利益损
失。”
案例2:湖北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宗关街汉西
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市硚口区汉西路道路排水改造指挥部等合资、合作
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最
高法民申字第2677号]认为,“从金厦公司的诉讼请求看,其所主张的损
失为商务区投资公司支付给汉西村的土地补偿费用8312.5万元,性质应
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可得利益
损失是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可以获得的赔偿。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应属于缔
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所能请求赔偿的损失为信赖利益损失,不包括可得
利益损失。故二审判决对于金厦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金厦公司关于汉西指挥部未履行《联合开发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义务导
致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其要求赔偿8312.5万元损失符合《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可得利益的规定等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3:甘肃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兰州双箭矿机有限责任公
司、甘肃省城市建筑第三工程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申诉、
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97号]认为,“合同
无效的处理原则为恢复原状,过错方对对方所负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
失责任而发生的,这种赔偿责任应受到两方面的限制:首先,应在信赖
利益范畴之内,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期得到的范围为限;其次,
应以过错方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应包括
可得利益。
本案中,2014年报告与2004年报告对涉案商铺估价差距巨大,是基
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该差价是由于房地产市场变动造成的,而2014
年报告所认定的商铺价值,超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期的范围;
其次,双箭公司于1999年8月占有涉案商铺,2004年报告对商铺价值的
认定,相比于2014年报告,更接近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实际损失;最后,
2014年报告并未考虑涉案房产的土地仍为国有划拨土地的现状。故涉案
商铺的价值认定应以2004年报告为准。”
[1] 案件来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
分行与十堰荣华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
法院(2013)最高法民二终字第4号]。
[2] 案件来源: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房地产
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最高法民申字第263
号]。
[3] 案件来源: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
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3)最高法民一终字第82号]。
[4] 案件来源: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与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最高法民申字第170号]。
[5] 案件来源:申诉人唐兰与被申诉人程永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理民事判
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最高法民抗字第55号]。
[6]
案件来源:雷鸿鸣、梁建学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
[7] 案件来源:宁夏三友顺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
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885号]。
[8] 案件来源:再审申请人泉州市恒鑫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盛
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申请再
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最高法民再申字第16号]。
[9] 案件来源: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
[10] 该条已被修改。
[11]
案件来源: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