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2011年1月18日,天瑞公司与张中华签订《居间协议》,约定
张中华接受天瑞公司委托,就芳草湖“时代新城”小区开发项目(用地面
积17.5公顷),负责办理完该项目规划、土地出让手续、芳草湖农场开
发协议,天瑞公司向张中华支付居间报酬600万元(转账支付200万元,
商铺折抵400万元)。
二、2011年4月21日,天瑞公司工作人员唐士奇向张中华出具收
条,载明“今收到张总农六师部局委办文件(2011)25号、规划一本正
本”。2011年8月19日,天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茂宽向张中华出具收条,
载明“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选址意见书”。天瑞公司参加公开挂牌,竞得
1.5079公顷土地使用权,于2013年3月29日与农六师国土资源局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张中华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院起诉,请求:天瑞公司
向张中华支付费用200万元,交付价值400万元折抵商铺并办理产权手续
或者支付400万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院认为,张中华未完成
居间服务事项,判决驳回张中华的诉讼请求。
四、张中华不服,上诉至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高院生
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公平原则,并考虑张中华完成部分居间事务、为天
瑞公司提供媒介服务的客观情况,酌情认定由天瑞公司给付张中华居间
报酬75万元。
五、天瑞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天瑞
公司的再审申请。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本书作者给读者
提出如下建议:
一、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
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只有居间人促成合同成
立,才能要求支付报酬。而在居间人仅就部分合同标的促成合同成立、
未完全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情形下,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居间报酬。
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
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
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
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新法规定:根据2020年5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
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日起废止。上述条文已经修改为: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
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
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裁判要旨精要暨本案链接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
述:
从一审法院给孙志鹏、于诚(均系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张建国(芳草湖农场基建科科长)所作的谈话笔录,可
以证实张中华在签订《居间协议》前后就该时代新城小区的项目立项、
命名报审、规划、审批等方面做了一定的服务协调工作。从天瑞公司法
定代表人孙茂宽及工作人员唐士奇出具的收条可以证实,张中华交付了
项目规划正本、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为“时代新城”项目做了
部分前期工作,履行了合同约定办理项目规划的义务。从天瑞公司与农
六师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证实,张中
华促成“时代新城”项目中1.507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订立。虽然,上述出让土地只是项目用地总面积17.5公顷中的一部
分,不完全符合《居间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但张中华履行了协议所
约定的部分义务,也促成了合同目的部分实现,双方对此种情况如何支
付报酬虽未约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促
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
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
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二审法院结合张中
华在推动项目规划完成,促成部分合同目的实现等方面的基本事实,酌
情由天瑞公司支付张中华75万元居间报酬,并无不当。天瑞公司称该项
目的规划等并不是在张中华的居间服务下完成,张中华并未完成居间协
议约定委托事项的理由不成立。
[1] 案件来源:海南嘉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小侠、海口南川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南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最高法民二终字
第10号]。
[2] 案件来源:襄阳嘉华融通投资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569号]。
[3] 案件来源: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有限公司、邓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
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487号]。
[4] 案件来源: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中华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
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