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再审申请人朱文楚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补
偿应依据河府[2013]19号附件三市区征收成片果木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款
的再审请求亦因超过起诉期限而不能得到支持。关于朱文楚申请再审称
其曾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不
予受理的问题,因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朱文楚的该
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100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何
时起算(附12个相关案例)[6]
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书中认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
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
日或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对于约定了履行期
限的合同,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对于未约定履
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本书梳理了该情形下的诉讼时效期间
起算的几种类型。
裁判要旨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
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案情介绍
一、蔡甫生系普生矿业、紫盈矿业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4月,张
涛与蔡甫生达成口头协议,张涛组织人工前往普生矿业兴海县满丈岗外
围金矿进行劳务施工。后又与蔡甫生达成口头协议,张涛组织人工前往
紫盈矿业铁矿进行矿山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张涛与普生矿业、紫
盈矿业、蔡甫生口头约定由张涛代为采购工程设备,相关费用由普生矿
业、紫盈矿业、蔡甫生承担。2013年12月,因普生矿业、紫盈矿业、蔡
甫生拖欠劳务费,张涛停止施工。
二、2014年1月8日,张涛与普生矿业、紫盈矿业、蔡甫生对工程量
及劳务费进行结算,张涛与蔡甫生签字确认《张涛施工队工程量汇总及
市场估价表》,确认普生矿业、紫盈矿业、蔡甫生应支付张涛劳务费
51196057.9元。
三、2016年10月4日,徐秀文出具一份《证明》,陈述在其担任普
生矿业、紫盈矿业财务经理期间,普生矿业、紫盈矿业、蔡甫生共向张
涛支付款项40608178元,现普生矿业、紫盈矿业、蔡甫生仍欠张涛劳务
工资25587879.9元未付。
四、2016年10月18日,张涛向青海高院起诉,请求:普生矿业、紫
盈矿业、蔡甫生向张涛支付劳务费28247879.9元,以及迟延支付劳务费
给张涛造成的损失4708495.93元。普生矿业、紫盈矿业、蔡甫生抗辩主
张,双方于2014年1月8日进行结算,张涛即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张
涛的起诉期限应截止到2016年1月8日,且张涛在此期间并未向普生矿
业、紫盈矿业、蔡甫生主张权利,本案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青
海高院判决:普生矿业、紫盈矿业给付张涛劳务费25587879.9元及利
息。
五、普生矿业、紫盈矿业、蔡甫生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
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本书作者给读者
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同起草粗糙、条款不完善,是出现类似纠纷的原因。建议起
草合同的时候,律师和公司法务人员应该注意,设置好合同履行的期
间。
二、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
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而且,债权人也应当关注最长诉
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仍未起诉的,人民法院
将不予保护。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点分为三种情
形:(1)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
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不能确定履
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
日起计算;(3)不能确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
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
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
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
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
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新法规定:根据2020年5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
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述条文已经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
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
长。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
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
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
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
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
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
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规定》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
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
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
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
务之日起计算。
裁判要旨精要暨本案链接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
述:
四、关于张涛起诉时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
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
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
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
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
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
之日起计算。”张涛与蔡甫生虽于2014年1月8日结算,但双方未约定明
确的履行期限,且普生矿业、紫盈矿业、蔡甫生称张涛无证据证明在本
案起诉前向其主张过权利,故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为张涛向普生矿
业、紫盈矿业主张权利之日,即从张涛起诉之日2016年10月18日起算,
张涛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延伸阅读
裁判规则一: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计算。
案例1: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口通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申2420号]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长
城公司请求通胜达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是否超过诉讼时
效。长城公司与通胜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书》专用
条款第26条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每
月5日前按已完成工作量90%比例支付,工程完工付至98%。专用条款第
35.1条约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进
度款每拖延一天,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因
此,案涉工程进度款的履行期限为工程完工之日。案涉工程完工初验日
期为2010年9月9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1年12月21日。原判决考虑到在
完工至竣工期间,长城公司主张的仍是工程进度款,并据此认定通胜达
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履行期限应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即2011年12月21
日之前,对长城公司有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
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
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
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而,案涉工程进度款的诉讼
时效期间应从2011年12月21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的支付以主合同有效
及违约行为存在为条件,通胜达公司在案涉工程完工之日未按约定支付
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则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已经成立,故长城公司要求
通胜达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案涉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应
从2011年12月21日起开始计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
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权利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二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长城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才
第一次起诉要求通胜达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已超过了
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判决据此认定其丧失了胜诉权,并无不当。”
案例2:麦赞新、李炳、东莞市大岭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莞市
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晶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月红股权转
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402号]
认为,“关于麦赞新诉称的案涉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之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2006年8月6日签署的《协议书》约定‘余款在
按李炳指定受让人办理完长新公司股份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支
付’。李炳于2008年12月24日变更成为长新公司股东,2008年12月24日
即应为李炳支付余款的履行期限到期之日。麦赞新对余款债权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08年12月24日起算。而麦赞新于2013年11月1日
才提起本案诉讼,早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且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
在该诉讼时效存续期间存在令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在本案一审
中,李炳等当事人也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事由。因此,麦赞新对于案
涉余款的请求权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判决未支持麦赞新要求李炳支付
300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
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案例3:重庆发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民申327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
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
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
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
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
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
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未
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或
者债务人第一次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等情形,属于债权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债权被侵害。本案中,涪陵电力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
发能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债权被侵害的情形。如果按照发能公司主
张的其同意水江公司破产清算完毕之日为本案10万元债权的宽限期,水
江公司在涪陵电力公司公告吸收合并水江公司之日即2013年9月25日之
前未向发能公司支付本案10万元债权,从此时起发能公司应当知道自己
的权利被侵害,发能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两年
诉讼时效。二审判决关于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发能公司主张债权之日的
6个月后即2010年7月25日开始计算的认定存在错误,发能公司的申请再
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4:成都市魁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
院(2018)最高法民申425号]认为,“由于魁星投资的证据尚不能证明
其与森盟置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结清,且案涉《借款协议》亦未约定魁
星投资偿还借款的时间,可以认定涉案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履行
期限不明。森盟置业于2015年2月12日向魁星投资发出《通知函》,应
视为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据此,二审依据《合同
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
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认
定本案的诉讼时效从森盟置业2015年2月12日向魁星投资发出《通知
函》之日起计算,并无不当。故建工地产在2015年5月20日提起诉讼未
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5:欧阳强、蔡伟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
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056号]认
为,“由于通力公司与佳旭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协议》中并未约定在
通力公司提供的购煤资金与佳旭公司提供的煤源之间存在价差时,佳旭
公司应当何时返还剩余资金,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
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
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不能确定履
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
日起计算’之规定,通力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起诉应视为要求债务人
履行,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6: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
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39号]认
为,“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
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
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
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
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
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
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欠款最后一次达成的还款协议未对还款期
限进行约定,威远公司可随时要求树宏公司偿还欠付工程款,树宏公司
亦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在本案起诉两年前曾向威远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偿还
欠付工程款。据此,树宏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理
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7:张运良、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
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
申400号]认为,“基于涉案透支款项的还款期限不能确定,且本案诉讼
发生前债权人未就涉案透支款项主张过权利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
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
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
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
日起计算’等规定,原判决认定返还涉案透支款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即赛格管理人向法院提起
本案诉讼之日起计算,该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事实与法律依据充
分。张运良关于原判决对涉案透支款项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认定不当
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8:孙铁与苏立业、盘锦兴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
3043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
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
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并未进行结算,工程欠款数额一
直未确定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双方也并未就工程结算时间及付款时间作
出明确约定,因此,孙铁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原判决认定孙
铁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
案例9:西安达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
法民申843号]认为,“关于锐达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
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锐达
公司与达成公司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且达成公司不能证明锐达公司请求
其还款的宽限期距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两年,故达成公司关于锐达公
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10:美国向艺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全通资源再生工业园有限公
司、全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
法院(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3081号]认为,“虽然向艺公司与全通公司
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实质上是为了实现认购福建全通公司的股权。
由于向艺公司未签订书面的认购股份协议,故当事人认购行为的履行期
限不能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不能确定的情形下,诉讼
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
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
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2011年12月
18日,向艺公司向福建全通公司发函,要求福建全通公司在接到通知后
10个工作日内拟出书面解决方案,而全通公司、福建全通公司在原审以
及申请再审中,均未提出其拒绝履行义务的时间证据。向艺公司也于
2012年6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本案诉讼。据此,二审判决认定向艺公
司主张返还投资款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有法律依据。福建全通公
司、全通公司认为向艺公司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11:上海民众化工机械厂、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建
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
(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1674号]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
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
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
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
义务之日起计算’。涉案协商纪要没有约定曹路镇政府履行义务的期
限,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或存在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
交易习惯,因此民众机械厂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
备时间,诉讼时效即从宽限期满之日开始计算。曹路镇政府没有举证证
明民众机械厂曾经要求其履行义务,并由此引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尽
管民众机械厂在协商纪要签署多年后才提起本案诉讼,但并未超出诉讼
时效期间。一、二审法院不支持曹路镇政府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适用
法律正确。”
案例12:时代科普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固咨询投资有限
公司、VINCOR INTERNATIONAL LIMITED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
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最高法民申字第1210号]认为,“原审查明,
上海永固公司与永固物业公司于1997年6月24日签订协议,明确将上海
永固公司在华美大厦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永固物业公司,对于
上海永固公司转让前为建造华美大厦所发生的费用,永固物业公司同意
经其认可后作为相同金额的长期负债。该协议中并未明确具体的偿还日
期,属于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六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上海永固公司于1998年12月18日在《解放日
报》发布清算公告,内容为:‘上海永固公司董事会决议,即日清算。
债权债务请来办理’。该公告是上海永固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必经程
序,用于债权债务的申报登记,并未要求永固物业公司履行债务人的还
款义务。时代科普公司认为应当以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缺乏充
分的法律依据。上海永固公司于2005年11月2日向时代科普公司发函要
求归还债务,于2005年12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未
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1] 案件来源:中国中轻国际控股公司、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
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914
号]。
[2]
案件来源:林翠妍、洪仲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再28号]。
[3] 案件来源:中国中轻国际控股公司、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
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914
号]。
[4] 案件来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李海艳合同纠纷再审民事
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409号]。
[5] 案件来源:李洪开与李南翔、张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
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37号]。
[6] 案件来源:青海普生矿业有限公司、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
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