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包括李煦、宋致、何瑞澜。参见第11章“估产方法备注”。
[34]《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3辑,第560页。
[35]此数目为“8923.4两、1631两、11260两、5505两、5505两”之和。
[36]见《杭州副都统傅森奏报年羹尧情形折》,雍正三年七月初六日,《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1164页。
[37]《永宪录》,卷二下,第159页、第170页。
[38]《直隶总督李维钧劾年羹尧疏》,雍正二年五月,《永宪录》,卷三,第183页。
[39]《直隶总督李维钧劾年羹尧疏》,雍正二年五月,《永宪录》,卷三,第183页。
[40]《清世宗实录》卷三十六,雍正三年九月。
[41]《永宪录》,卷三,第199页。
[42]此《清实录》所载,见本章附录。因这笔所得发生在抄家之前,抄家当年或已花销、或在被抄之列,故未计入总资产。
[43]《永宪录》,卷三,第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