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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清代文字狱中的几则家产案例

作者:云妍/陈志武/林展 当前章节:15368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8:41

问尹嘉铨:你书内说不愿做台谏官,又说“不言不能自甘,多言又恐不测”等语,朝廷设立言官原要他尽言,若果确有所见尽可直陈,何至“不言不能自甘”,况所言切当,皇上方且重用,何至有不测之祸,此话究竟指何人受祸,而言你心里有话说不出来不能自甘呢?可据实供来。

据供:我这种话原是空话,我虽中过举人,未曾保举御史,看见明代言官多以抗疏得罪,史册上多称赞他不愧御史之职,所以说要做御史狠难,我不愿做他的话,其实圣朝并未禁止言官不许说话,亦从无有做御史受祸之人,叫我如何指实得出呢?

——原大理寺卿尹嘉铨供词,乾隆四十六年(1781)[1]

清代法律中并无关于“因言获罪”如何导致抄家的专门规定,文字狱中的罪犯大多在“大逆”的名义下被抄家产。关于清代文字狱史料,原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自1931年至1934年陆续排印出版了九辑《清代文字狱档》,编入雍正朝文字狱1起、乾隆朝文字狱64起;后上海书店出版社在21世纪又增补一辑,补入康熙、雍正、乾隆时期20案,汇成《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2]由于清代文字狱中涉及基层文人,因此为了解官僚以外的一般士绅的经济状况提供了一手数据。不过,文字狱中的抄家,重点以所谓“悖逆”书籍为查抄对象,家庭财产情况方面的记录详尽程度不一,本章选取内容相对完整的几例分别叙述。

内阁学士兼礼部右侍郎齐召南的家产

齐召南(1706—1768)是清代一位著名的文士,根据目前留下的记载,他是清代《十三经》(殿版)、《廿三史》(殿版)的校勘者之一,参与编修《续文献通考》(副总裁)、《资治通鉴纲目(三编)》等多部官修典籍[3];同时,他在历史上又是一位地理学家,著有《水道提纲》,据说第一次把中国18世纪的海岸线清晰地勾画了出来,时人誉其“于学无不博,自天文律历,以至山川疆域,险阻要隘,了若指掌”[4]。齐召南半生充任皇家学者,颇受乾隆皇帝赏识,历官至内阁学士兼礼部右侍郎,乾隆十四年(1749)以伤乞归,回籍后主持浙江敷文书院。

齐召南本人其实并未有任何涉嫌悖逆的文字或言论;但其堂兄齐周华著有多种时论文字,对雍正时期吕留良案发表异见。乾隆三十二年(1767),齐周华向浙江巡抚熊学鹏拦道呈状,控告包括妻儿在内的众多亲属族人,并请之为其作品作序。熊学鹏检阅齐周华著作后,认为“语多悖逆谬妄,其人乃系恶类”,又“牢骚狂悖之言不一而足,庙讳、御名公然不避”,应照大逆律拟凌迟处死、亲属缘坐、该犯家产查明入官。[5]齐召南在此案中由于身为近族并且被检出曾为齐周华《天台山游记》作跋而受株连。欢迎加入得到书社,微.信:whair004.罗辑思维,得到APP,樊登读书会,喜马拉雅系列海量书籍与您分享

齐召南在案中罪属可宽,因为其为齐周华作跋早已是四十多年前事(雍正二年间),且原跋已被齐周华删改。但齐周华在呈控词中提到齐召南有银寄予扬州江姓盐商生息,这便引起了乾隆的格外注意,在下谕宽免齐召南杖流之罚的同时[6],又传谕浙江密查其资产:

前据熊学鹏查出齐周华控告齐召南原词有将银寄予江姓生息之事,伊平素以读书立身为事,岂应自蹈商贾牟利恶习,且现已邀恩免其治罪,又何得安然无事坐享赢余?着传谕熊学鹏可即密行查办。惟酌留糊口外,所有生息余资即尽数查出归公,以充本地公用,毋任稍有隐匿……[7]

一个多月后,浙省调查出齐召南所有产业如下:

祖遗无契田地山塘 五十四亩九分零

祭田 十三亩五分

自置田地塘 三百十九亩零

续置尚未过户田地山塘 十一亩四分

自置陈姓龙门房屋一所(出赁取租) 十二间

自置叶姓房屋一所(家属居住) 四十四间

以上这些田房据载“共值库平纹银四千八百六十五两八钱零”,其中齐召南“自置田地山塘共三百三十亩零及房屋二所计五十六间,共值库平纹银四千三百四十九两零”。[8]至于寄银生息一事,经查乃齐周华捏造诬告。但齐召南与“江姓盐商”确有些私谊:江姓其实指江承玠(雍正六年授台州府知府,后升浙江盐驿道),曾于雍正十二年(1734)保举齐召南博学鸿词[9],乾隆六年(1741)身故,齐召南闻讣曾寄祭轴吊唁;乾隆十六年齐召南母身故,江承玠之子江昉以世谊亦寄祭轴吊唁。[10]这是两家有来往的大概。但乾隆对此回复并不满意,认为并未详查得实,“试问江姓充商者岂承玠之外别无一人耶?”[11]

乾隆何以对此尤为敏感,并如此放心不下而责令再查?这里有值得探究处。清代皇室内务府与盐商之间有长期的借贷关系,前者借此得到巨额利息,后者也赖以得周转之资。[12]江承玠是清代赫赫有名的大盐商江春之叔父,而江春与乾隆皇帝关系非同一般,有所谓“天子布衣之交”,曾多次赏借银两,每次以数十万计。[13]涉及“江姓盐商”,势必挑动乾隆神经。由此可推想,乾隆对这件事必欲穷究,乃出于一定心理。另外,齐召南是乾隆熟知并“满意”的榜样类型——换句话说,在乾隆心目中,读书人最好如齐召南一般,一心钻到故纸堆里,不求名利,如果连齐召南这样的人都交结商贾,暗殖私利,那么汉人学士中还有可放心之人吗?

事实证明齐召南未曾“辜负”乾隆的“期许”:浙省经过又一番调查之后,确认出齐召南的确无寄银生息之事[14];而齐召南全部财产查出不到五千两[15],数目实非庞大。不仅如此,齐召南本人经此一案,身心受创,案结几个月之后即故去[16],年才62岁。齐召南可谓一纯正的读书人,乾隆帝言其“平素以读书立身为事”,确是名实相副。

举人王锡侯的家产

乾隆四十二年(1777),江西新昌县,有县民王泷南揭告举人王锡侯删改《康熙字典》,另刻《字贯》,《字贯》序内有“然而穿贯之难也”之句,显属悖逆。案呈至江西巡抚海成,发现王锡侯序内有“《诗韵》不下万字,学者尚多未识而不知用,今《字典》所收数增四万六千有奇,学者查此遗彼,举一漏十,每每苦于终篇掩卷而仍茫然”等句,海成认为王锡侯所辑《字贯》“虽无悖逆之词,隐寓轩轾之意,实为狂妄不法”,请旨将王锡侯革去举人以便审拟。[17]

《字贯》呈进后,乾隆皇帝见凡例中将“圣祖、世宗庙讳及朕御名字样悉行开列”,大为恼怒,严斥江西巡抚海成办案不力、漫不经心,此等大逆不法“开卷即见,海成岂双眼无珠茫然不见耶?”,“国家简任督抚,厚给廉俸,岂专令其养尊处优,一切委之劣幕?”,谕令海成亲往王锡侯家中搜查不法书籍字迹,并锁解王锡侯进京交刑部严审治罪。[18]

接谕后“跪读之下战栗恐惧,汗流浃背,无地自容”的海成立即亲率属从前往王锡侯家,搜检各屋内书籍、字迹,并“留按察使冯廷丞在县将缘坐人等及该犯家产逐一查办”。[19]十天后,海成奏报查获王锡侯所著《字贯》等书535部、各板片4257块,王锡侯家属应行缘坐者共21口(包括其妻、子、媳、孙、弟、侄),其家产也被估价写入清单进呈[20]:

住房十间半连砖瓦基地等项共估值银三十六两六钱

门首空地一片估值银三两二钱

鱼塘一口估值银一两二钱

屋后菜地一块估值银十二两五钱

竹木床桌椅凳架盘桶箱柜、锡铁磁瓦零星物件等项共估值银六两九钱六分一厘

谷一石五斗估值银七钱

小猪一口估值银三钱二分

鸡五只估值银一钱五分

以上各项加总起来共61.631两,数量与前几章官员的家产案例相比不啻天壤之别,也可见做官与不做官在经济状况上差距很大。

案结后的转年(1778),江西南昌县禀报发现有房屋一所系典自王锡侯,典者胡松高“于乾隆十四年用价银一百三十五两向王锡侯承典,次年伊照原价转典与任石存管业”;新任江西巡抚郝硕认为,此屋与绝卖不同,应估价后除还典项余银入官,“勘得此屋店面五间、后屋六间、空地一块,共估值市平色银二百六十两,除还任石存典价一百三十五两,余银一百二十五两,折实库平纹银一百十六两七钱五分,照变入官”。[21]

南昌这处房产,在案件发生的乾隆四十二年早已典给他人,并且后来又转典过一次。这里便涉及家产如何统计的问题。从产业所有权的角度,正如郝硕所提,“此屋与绝卖不同”,因此仍应计作王锡侯的房产。不过,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承典者已以一定代价获得使用权。因此郝硕将房产估变入官、典项归还典主,是合理的做法。我们在统计时,遵循所有权原则(亦是遵循当时的处理原则),将这处房产计为王锡侯产业,同时将典价计入“负债”,以体现典卖存在的事实。

除上述外,王锡侯被查获书籍(书籍535部,板片4257块)当时并未估价,粗估计192.14两(见表6-1)。这样,王锡侯家产总价值513.771两,净值378.771两。

表6-1 王锡侯家庭资产及结构

(续表)

说明:(1)王锡侯家产中没有田产的记录,于是以“鱼塘”“菜地”两项代充。

(2)书籍照0.2两/部、板片照0.02两/块估。

在审讯中,王锡侯称“我著书初心不过指望得名,并图书籍刻成发卖亦可觅利,如今想来以践土食毛之人乃将圣祖钦定之书妄行更改,希冀沽名渔利,是以天夺其魄,鬼使神差,以致自蹈狂逆,这都我自作之孽,还有什么说处”。[22]王锡侯最后判“斩决”,子孙从宽免死(改为“斩监候”),弟侄免缘坐(“加恩宽免”)。[23]从上表所反映的家产结构特征看,王锡侯显然不以食田租为主(他甚至没有田地,而仅有“鱼塘”和“菜地”),房产比重(58%)远超过“田产”,而书籍板片是另外价值较高的部分,占37%。如果诚如他所言,指望“书籍刻成发卖亦可觅利”(他很可能因此当卖了南昌的房产以投资于书籍出版),那么我们能够从中得到的信息是,田房产业在当时不是唯一的“投资选项”,像出版业等商业的发展可能能够提供给人们替代性的经济来源。

江宁布政使陶易家产

乾隆四十三年(1778)“徐述夔《一柱楼诗》案”是清代文字狱案中较著名的,人们所熟知的故事——“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诗句被认为是寄怀前朝之语,以及人名“徐首发”“沈成濯”被认为是诋毁清朝剃发之制,皆出自此案。

狱案“主角”徐述夔系江苏泰州举人(生卒年不详),时已故。他的家产被查抄,可惜的是资料没有留存。不过这起案件留下了一位高级官员——江宁布政使陶易的完整家产资料。陶易的家产案例很有说明性,因为与本书很多官员获罪情形不同的是,陶易并无贪腐受贿情节,并且与前章之庄肇奎类似,史籍文献中的陶易官声颇佳[24]。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位二品级“好官”的经济财产状况。

乾隆四十三年(1778)八月,时任江苏学政的刘墉(1720—1805)上折,奏报接到民人童志璘呈缴江苏东台县已故举人徐述夔《一柱楼诗》及沈德潜(1673—1769)[25]所作《徐述夔传》,诗集内语多愤激,传记内有“伊弟妄罹大辟,阅十七月而冤雪”之语。[26]乾隆当即传旨严切查究。[27]在查办过程中,江宁布政使陶易被查出早于五月间即已接据东台县禀报,却不即时严密查办,有袒护消弭之嫌。[28]九月十六日,上谕将陶易革职,派员解京交大学士九卿严讯。[29]二十四日,再谕将陶易山东原籍家产严密查封、江宁任所资财一并查抄。[30]此陶易获罪被抄之大概。

十月,署两江总督萨载递到陶易江宁任所资财清单,包括:金器饰、金锭95两零,银2358两零,大小玉器185件,旧铜器25件,旧瓷器40件;其余有绸缎皮料、蟒袍、绒锦羽毛、哆啰呢及新旧衣服、首饰同朝珠、帽纬、书籍、字画、铜锡器皿、木器家伙以及零星杂物。[31]随后山东巡抚国泰奏报查出陶易原籍家产,包括:文登县之威海卫住房74间,地契24张(契价银9870余两),园地契2张,男妇绸缎纱绫皮棉夹单衣服、布衣、绸缎纱料布匹,银器首饰、铜锡器皿、瓷器,书籍、铺陈、木漆等物,马骡驴等牲畜,现银60余两、钱17千700文[32]。

此外,国泰还查到陶易之子陶曾恒在九月间由江宁回山东原籍,携银1800余两,除路上盘费用去200两、给他人托带银并陶易给族中亲戚等项合计银224两,下剩1400余两,已在原籍内查封和追缴(内有还过亲戚等欠项银合计1358两)。[33]又萨载查出,陶易革职进京前曾将银五千两交托商人吴应祥会票至京,“以备将来呈请赎罪之用”。[34]又直隶总督周元理报,九月二十五日陶易在江宁府摘印起身赴京受审,被许自带盘费银2000两和零星衣物,十月十四日行至直隶雄县时被截拿,随带银物被查抄(当时余剩1700余两)。[35]

陶易托人会票至京一节有两处尤堪注意。其一在于他预感将要获罪,托人将银5000两银汇至京城,预备赎罪。这件事初看起来十分荒诞——如果罪可以以钱赎,那么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又有何意义?陶易此举必是因有成例在先才会如此布置,否则无异于行贿,结果不是罪上加罪、自蹈重罹吗?实际上,陶易之举在当时并不荒诞,官员自愿罚银以赎罪愆,即所谓“议罪银”[36],在乾隆后期几成通例(本书第7、8章案例中时有反映)。仅此一端,便可知清代无论法律多发达,在根本上却并不是一个法治性质的社会;设立“议罪银”,也足见清代政治之荒谬和自上至下贯通的腐败。[37]其二,陶所寄5000两银,由其子陶曾履托“素识之桐城县人吴应祥会至京城孝顺胡同戴姓缎行”,而吴应祥“原在京中海淀地方开张盐店,店中需银接济,常向王吉全缎行会兑”,恰逢当时即将赴北,吴遂“将自己之银同陶曾履银两一并交与王吉全兑收,立有会票六张”,携进京城。[38]这里提到一种票据——会票,查“会票”的含义,俞鸿昌《中国会票概论:清代会票图录》中释义“会票是中国古时通行的票据。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唐代的飞钱、宋代的便换,明代称为会票,一直沿用到清末民初。起初会票是异地兑换的凭证,后来有的可以流通支付,成为钞票”。[39]从这里看,会票在清代商家间资金往来、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应用十分普遍,也可见金融形式在中国很早树立,其发展有相当成熟的一面。

综合以上所有内容,将陶易家产内容汇入表6-2,总家产估约39989.9两(内含欠项1358两,净资产38631.9两)。这一数目是18世纪一位清代二品高官的家产规模的重要参考。在查抄陶易原籍家产时,其邻右亲戚人等咸供,“陶易家本寒微,素非世宦,现在田房均系陶易仕后陆续置买”。[40]陶易本人亦自称“我原系一穷举人,仰蒙皇上天恩,由州县府道超擢藩司,祖父皆蒙荣耀”。[41]以寒素之家起身,且为官清廉,仕宦多年后财产却能累至近4万两,可以想见当时所谓“升官发财”之流行语绝非虚言。也难怪清代捐纳盛行,士人商贾皆纷至沓来而踵集于仕途。

表6-2 陶易家产清单及估价

(续表)

(续表)

(续表)[81]

(续表)

从资产结构上看,陶易家产大部分属于“非不动产类实物”(本书将首饰珠宝、珍珠玉石、古玩铜器、绸缎布匹、织锦皮张和家当什物等统归入此类),占比42%,远超过田产(25%)和房屋(6%)。这样的比重关系在官员之中并不属异常。当时负责查抄其原籍资产的山东巡抚国泰奏折中即提到,“查陶易久任外官,何以现在资财内并无古玩、金珠等物……尤应逐加细查以昭确实”[42],可见官员历任多年后拥有古玩珠玉等物是普遍现象。

乾隆四十三年(1778)十月十九日,陶易于审讯后被免死罪(“着加恩改为应斩监候秋后处决”[43])。但他在押解赴京途中即患下身溃烂、肚胀泄泻[44],入京十天后即身故[45],时年64岁。

徐述夔《一柱楼诗》案发生的乾隆四十三年是清代文字狱史上的重要年份,案件从此年开始骤然增多。[46]事缘上一年王锡侯《字贯》案令乾隆深受刺激,一时间满眼草木皆兵,既疑汉人欺满不识汉学(认为徐述夔诗案中校书徐首发、沈成濯人名取义于《孟子》“牛山之木若彼濯濯”,断为逆党,云“此等鬼蜮伎俩岂能逃朕之洞鉴”[47]),又疑臣子对于查访悖逆书籍的饬令[48]并不实力执行、空言塞责。陶易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重罪遭遣,不幸落得个悲惨结局。

十七年后,乾隆皇帝在御极六十年大庆之时宽免了一批家产被抄而尚不敷完缴之员,陶易在其中之列:

朕普锡春祺,业经叠颁恩旨加惠臣民,复命查从前臣工内因过误有赔项未清者,经军机大臣开单具奏,如文绶、裴宗锡、闵鹗元、福崧、陶易等五员,俱曾缘事查抄,其名下尚有未完银两,朕临御六十年,办理庶务一秉大公至正,于诸臣功过权衡轻重,赏罚从公,宽严悉当,从不稍事苛求,此等缘事查抄之员皆因其在任之时或瞻徇贻误,或执法营私,其籍没家产,实属罪由自取,所有未完银两本应着落该家属子弟照数赔缴,第念丙辰年即届归政之期,现当春韶令节,覃敷恺泽破格施恩,着将文绶等五员名下未完银两概予宽免。……[49]

用“未完银两”巧饰对他人家产的侵占,又用“赏罚从公,宽严悉当,从不稍事苛求”来体现自己的仁慈宽厚,真是有些掩耳盗铃了。

生员祝廷诤家产

同前述很多案件一样,乾隆四十四年(1779)“祝廷诤《续三字经》案”仍是起因于挟嫌控告。

是年十月,江西饶州府德兴县民人祝平章首告族内同辈祝浃之祖父祝廷诤所著《续三字经》有违碍字迹。祝廷诤原为江西德兴县生员,早于乾隆十五年(1750年)去世。在世之时曾教幼时的祝浃诵读《续三字经》,后来祝浃将之默写出来,也为自己的儿子作读书启蒙。乾隆四十四年八月,族人祝平章被祝浃之弟祝洄控告盗卖公田,于是有十月间将祝廷诤所作《续三字经》之事检举。[50]

江西巡抚郝硕接案后,认为祝廷诤《续三字经》中叙元代“发披左,衣冠更,难华夏,遍地僧”,寓意诋谤,影射清朝剃发政策,又不按惯例将当朝国号抬格书写(以示敬谨),拟将祝廷诤以大逆罪论处,开棺戮尸,其后辈十六岁以上斩立决,财产查变入官。[51]对此,乾隆的批复是,“三法司核拟速奏,钦此”。[52]

如此重判之拟议是否最终通过而执行,现因文献缺乏不得而知。但家产尽数被抄是文献中可以证实的。第二年(1780)八月,江西巡抚郝硕奏报祝廷诤家产估变结果,“所遗田山地基什物逐一确估,共值银一百八十一两三钱九分,内除豸下田变银十六两扣除祝廷洪原典价银十五两外,实共价银一百六十六两三钱九分”,并附清册。[53]

这则案例提供了相当可贵的地方物价资料:不仅田地、日用品、家具等每一项都“逐一确估”出价值,并且田地还分成早田、晚田、麦地、荒山几种不同类型,其下又分上则、中则、下则,都分别估价(详见本章附录:祝廷诤名下田山地基什物估计价值清单)。我们除将每一项折成单价汇入清代价格数据(未刊“价格资料篇”相关内容)外,还以1亩上则田价值为标准,得到一组相对价值关系数据:

1亩上则早田=1亩上则晚田=1亩房屋地基

=1.25亩中则早田=1.25亩中则晚田

≈1.538亩下则早田=1.538亩下则晚田

≈3.02亩麦地

=20亩荒山

=62.5锡茶壶(2斤重)

=100铁锄头=100杉木桌

≈102.94旧铁锅

≈111.11锡酒壶(1.5斤重)

=125铁菜刀=125铁柴刀=125铁柴斧

=125竹床=125篾箱

≈142.86杉木椅

≈192.31杉木桶

≈333.33杉木凳

由以上可以得出一些比较有趣的发现:至少在江西地区,房屋地基与上等田地的价值是相当的;一亩上等田地大约相当于三亩麦地或二十亩荒山;铁具(铁菜刀、铁柴刀、铁柴斧)与竹床、篾箱的价值相当,等等。这些推论对于其他案例的估价有参考意义。

由于《续三字经》被揭发时,祝廷诤本人已经身故三十年,其间财产已有所消耗,例如其住所在乾隆三十二年(1767)失火烧毁而仅存地基[54],所以当时估变的资产总数(181.39两),主要为田产价值。如果参考前案中同出自江西,且与之地位接近(同为下层士绅)的王锡侯住宅价值(36.6两)并采用之,保守推估祝廷诤在世时的家产在217.99两上下。

大理寺卿尹嘉铨家产

尹嘉铨(1711—1781),字亨山,清代名宦尹会一(1691—1748)[55]之子,曾先后在山东、山西、甘肃等省任按察使和布政司道,后擢升至大理寺卿,官至正三品,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退休还乡于老家河北博野(保定府属)。“尹嘉铨为父请谥并从祀文庙案”是清代几起最著名文字狱案之一。不过,如果深入看案情,这更似一出闹剧。

乾隆四十六年(1781)三月十八日,乾隆皇帝西巡五台山回跸至保定,同在保定的尹嘉铨借机进呈二折,一为其父尹会一请赐谥号,一为其父请从祀孔庙。[56]见第一折后,乾隆朱批道:“与谥乃国家定典,岂可妄求?此奏本当交部治罪,念汝为父私情姑免之,若再不安分家居,汝罪不可逭矣,钦此。”[57]见第二折后,乾隆彻底愤怒,朱批“竟大肆狂吠,不可恕矣,钦此”。[58]雪上加霜的是,尹嘉铨此次进折并未亲往禀呈,而是遣其在京三子、候选教谕尹绍淳特由京城来保定递折。[59]乾隆恼其忘乎所以,当日即下数道谕旨,令将尹嘉铨革去顶戴、交刑部从重治罪,查抄其博野原籍和在京家产。[60]

三月二十五日,直隶总督袁守侗奏报查办结果:询得尹嘉铨“向系在京居住,偶尔下乡与伊子同居”,随传旨将尹嘉铨锁拿解京,并将伊子住房、庄房、地亩及内存一切物件封固看守,内尹嘉铨名下有伊父尹会一祠堂1所、随祀祭田84亩零,又义学田1顷(乾隆十一年尹会一捐),还有尹嘉铨代妻父李浚公赎祠堂1所(价银880两),以及祁州典买房地并蠡县与人伙开“义兴当”等。[61]

乾隆皇帝自见到尹嘉铨如此“狂妄”,推其平日有妄著文字,于是下令重点查抄书籍(“于查抄时其资产物件尚在其次,至伊家如果有狂妄字迹、诗册及书信等件务须留心搜检,据实奏出”)[62]。这下可忙坏了群臣,因为尹嘉铨自祖父以来留传之书颇多,加上父子二人皆好著书立说,仅博野原籍即查出“所藏古今文集律例志书等项共四百一十四种”“尹嘉铨父子著作五十二种”[63],在京寓所又查出“有书大小三百十一套,散书一千五百三十九本,未装订书籍一柜”[64]。翰林们日夜检阅,历经半月,签出130余条。乾隆所料果也不假,尹嘉铨的妄自尊大、自我推崇几乎达到可笑的地步:

问尹嘉铨:你所做《近思录》以汤斌、陆陇其、张伯行并你父亲尹会一所说的话为四子遗书,你所做序内云“先君子抚豫时题请潜庵先生从祀,又经廷议公论斯彰,由是有四子之称”等语,难道汤斌诸人就做得颜、曾、思、孟么?况又把父亲一同列入称为四子,你的比方竟高至如此,岂不狂妄么?

据供:我因平日听说汤斌等品行好,又各有讲学的书,所以就采取些辑成《近思录》,仿照朱子的书名,并将我父亲的著作附入,因以意为之亦称为“四子”,其实哪里赶得上颜、曾、思、孟呢?总是我狂妄糊涂,无可置辩。[65]

尹嘉铨不仅将父亲尹会一与清初汤斌、陆陇其、张伯行比拟孔门先圣四子,自己还东施效颦,仿宋代朱熹、司马光等著《名臣言行录》。

问尹嘉铨:高士奇的行私纳贿人人多知道的,即高其位由提督擢为大学士并无政迹可称,其余蒋廷锡、张廷玉、鄂尔泰、史贻直等亦岂能比古名臣,你所做《名臣言行录》内如何一并列入,是何意思?至你父亲虽做过巡抚、侍郎,也没有什么功绩,也列入名臣内,这不多是你的狂妄么?

据供:这《名臣言行录》五本是我平时看见宋代朱子、司马温公等论本朝人物,采取极宽,苟有一言一行无不采入,是以糊涂主见也仿照此例录载我朝诸臣,但其中文字亦并非我杜撰,或将志书、行述或墓碑上采取来的,今大人们指出高士奇行私纳贿,高其位不过由提督擢授大学士,毫无政绩,如何可以列入名臣,就是蒋廷锡诸人也并无好处,我也自悔无知妄作,任臆记载,至我故父尹会一也一并列入尤属错谬该死,别无可辨。[66]

尹嘉铨又喜好模仿清流高士口气,高屋建瓴,纵横天下之事。但从他被审的表现看,实际并无真见解,且一遇诘问即刻收敛声息、随附应诺。如:

问尹嘉铨:你《近思录》内称“天下大虑,惟下情不通可为虑”,如今遭逢圣世,民情无不上达,有何不通可虑之处,你说此话究竟有何意见,据实供来。

据供:我说的“天下大虑”原是大概泛论的话,如今皇上洞悉民隐,并无下情不通之处,我这两句话并非议论如今的时势,亦非别有意见,然我书内妄生议论就是我的该死处,还有何辩。[67]

其实,尹嘉铨平日所著多是沽名钓誉、欲图留名史册之作,并无实际讥讽朝政和悖逆清朝的文字。因此,与前述齐周华、王锡侯、徐述夔、祝廷诤等几例文字狱案情形不同,连捕风捉影的余地都没有。但是,现今龙颜大怒、要问重罪,检阅官也实在无可拣选,连他居家琐事都拣出讯问:

问尹嘉铨:你所书李孝女暮年不字事一篇,说“年逾五十依然待字,吾妻李恭人闻而贤之,欲求淑女以相助,仲女固辞不就”等语,这处女既立志不嫁已年过五旬,你为何叫你女人遣说合要他做妾,这样没廉耻的事难道是讲正经人干的么?

据供:我说的李孝女年逾五十依然待字,原因素日间知道雄县有个姓李的女子守贞不字,吾女人要聘他为妾,我那时在京候补并不知道,后来我女人告诉我才知道的,所以替他做了这篇文字要表扬他,实在我并没有见过他的面,但他年过五十我还将要他做妾的话做在文字内,这就是我廉耻丧尽,还有何辩。[68]

既问出尹嘉铨之妻要给他纳妾,审官就此“借题发挥”,复问起早年一段“惧内”旧事:

问尹嘉铨:你当时在皇上跟前讨赏翎子,说是没有翎子就回去见不得你妻小,你这假道学、怕老婆,到底皇上没有给你翎子,你如何回去的呢?

据供:我当初在家时曾向我妻子说过,要见皇上讨翎子,所以我彼时不辞冒昧,就妄求恩典,原想得了翎子回家可以夸耀,后来皇上没有赏我,我回到家里实在觉得害羞,难见妻子,这都是我假道学、怕老婆,是实。[69]

这里倒是透露出一些信息:尹嘉铨其实与乾隆皇帝关系原非疏远,甚至很熟络[70],以至尚能在皇帝面前哗众取宠,为内廷所共见。而问官似乎对尹嘉铨惧内、娶妾一节尤感兴趣,反复究诘:

问尹嘉铨:你女人平日妒悍,所以替你娶妾也要娶这五十岁女人给你,知道这女人断不肯嫁,他又得了不妒之名,总是你这假道学,居常做惯这欺世盗名之事,你女人也学了你欺世盗名,你难道不知道么?

据供:我女人要替我讨妾,这五十岁李氏女子既已立志不嫁,断不肯做我的妾,我女人是明知的,所以借此要得不妒之名,总是我平日所做的是俱系欺世盗名,所以我女人也学做此欺世盗名之事,难逃皇上洞鉴。[71]

复仍讯尹嘉铨:

问尹嘉铨:你平日怕女人本是众所共知的,但因要讨女人的好,就敢于皇上前求赏翎子,据你奏称你女人说若不得翎子回来见不得我等语,你当时学作女人声音状貌恳切乞恩,竟敢于至尊之前奏这等亵渎的话,难道是讲道学的人应该的么?[72]

尹嘉铨只得应声承认:自己从前在皇上面前求一根翎子,若不得翎子回家自觉无颜见妻,但在皇上面前敢如此陈奏,实属亵慢无礼、罪该万死。[73]

四月十七日,大学士三宝、英廉与各部尚书侍郎及九卿衔名具折,拟将尹嘉铨照大逆律凌迟处死,财产入官,著书销毁。[74]同日,乾隆下谕旨尹嘉铨凌迟之罪改绞立决,家属免缘坐。[75]四月二十日,谕各省查缴尹嘉铨书籍,“如有书籍、板片即行解京销毁”。[76]

关于尹嘉铨的家产,大概因乾隆当时有令重点查抄文字,“其资产物件尚在其次”,故当年仅有直隶总督袁守侗三月二十五日奏折(见前文)略提及家产内容。此外,清宫档案中尚存一份乾隆四十八年(1783)的奏折,涉及尹嘉铨家产估变情形,可补袁守侗奏折信息之不足:

查尹嘉铨名下坐落博野县瓦土草房四所,计一百九十三间半,共估价银二千二百八十八两七钱零,又地基三十六亩三分零,估价银二百四十四两四钱零,前项房屋有原契者按照原契估变,无原契者照依时值确估,均属有增无减。又坐落祁州庄园房二所计五十五间半,估价银三百三十五两五钱零,庄园基九亩三分零,估价银一百三十两。前项庄园因尹嘉铨系买自亲友,契价过重,且远在邻境未曾修葺,而买后又续有坍损,是以较原价不敷银一百四十七两零以上。博野、祁州二处瓦土草房庄园基地共估变银二千九百九十八两零,将房间檩脊高宽、进深丈尺、木植各色分晰另造清册,由清河道梁肯堂亲勘复估,详请核奏前来。[77]

两相参照,尹嘉铨家产情况如表6-3所列:

表6-3 尹嘉铨资产估计表

(续表)

说明:(1)参考尹嘉铨在博野县地基价(244.4两÷36.6亩≈6.73两/亩),略计为6两。(2)估算在京寓所书籍包括:书大小311套,散书1539本,未装订书籍一柜,法帖册页65本,破字画58卷、书信一包计113封、书板1200块(乾隆四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英廉奏查抄尹嘉铨京寓片》);书照0.2两/套估62.2两,散书照0.02两/本估30.78两,未装订书籍一柜猜估2两,法帖册页照0.4两/本估26两,破字画照0.1两/卷估5.8两,书板照0.1两/块估120两,总计共估246.78两。

其中,尹嘉铨博野、祁州的田房产业价值当时估有确数(合计2998.6两)。祭田、义学田仅有数量而无估价,根据已知尹氏同地房屋地基价值(此也受祝廷诤案房屋地基与上等田地价相当之启发),估其祭田、义田价值合计1104两(见表6-3说明)。房产项下,唯原籍祠堂价值无载,案内提到尹嘉铨为妻父赎祠堂一所价880两,可作为同价参考。这样,尹嘉铨所有田房不动产业估计4982.6两。

典当项下,史料中仅载“访有祁州典买房地并蠡县与张思问等伙开义兴当,所存本利亦一并查明,汇开清单恭呈御览”,但未见清单。参考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中“历代当铺资本额表”中乾隆时期数字,猜估为4000两(中等城市小当铺)[78],合伙故折半为2000两。至于尹嘉铨其他财物,有当年三月二十二日《英廉奏查抄尹嘉铨京寓片》中提到之尹嘉铨在京书籍、法帖册页、字画书信和三月二十五日《袁守侗奏查抄尹嘉铨家产书籍折》中提到之“各书共装大小四十六箱”及查出“御赐墨宝并御制诗文共五十四件,又原查出古玩二十二件”,总估952.78两(见表6-3说明)。另外,尹嘉铨应尚有一些银钱现款和家当什物杂项,案内资料无任何信息,分别猜估以20两和100两。综合以上所有,尹嘉铨家产估计为8055.38两。

清代儒林也真是故事丰富。既有众多一生不得志的贫寒士子,又有宦海浮沉、命运多舛的文人,还有仕途坦荡却终不免被时代愚弄的既得利益者。尹嘉铨平日自负读书,著述辑书总共八十余种[79],包括《贻教堂文集》(按:贻教堂为其室名)、《近思录》三编、《近思录》四编、《皇清名臣言行录》等文集,甚至还包括自编个人年谱(《尹子端年谱》),为图史上留名可谓用心良苦。而经乾隆四十六年一案,不仅命丧黄泉,并且著作全部销毁,一生辛苦付诸东流,终只给历史留下一个笑柄。

附录:祝廷诤名下田山地基什物估计价值清单[80]

计开:

义坞套上则早田二亩六分估银二十六两

石坞岑底上则早田八分估银八两

十九都金山底上则晚田二亩四分估银二十四两

瓦匠坞中则早田二亩估银一十六两

豸下中则早田二亩估银一十六两此田系伊曾孙祝乌九当给祝廷洪为业,应扣除当价银十五两

杨林套中则晚田八分估银六两四钱

刘家源木桥头下则早田二亩估银一十三两

王家坞口上首下则田一亩估银六两五钱

石家高坂岑下则早田七分五厘估银四两八钱七分零

义坞套下则早田六分五厘估银四两二钱二分零

军山底水碛下则早田一分估银六钱五分

北坂松林底垅内下则晚田八分估银五两二钱

环溪书院右边麦地四分八厘估银一两五钱九分零

王家坞荒山十亩七分八厘估银五两三钱六分零

又王家坞荒山九亩一分估银四两五钱二分零

又王家坞荒山四亩八分六厘估银二两四钱一分零

又王家坞荒山四亩六分估银二两二钱八分零

庙岗山荒山二亩估银九钱九分零

方家坞荒山五分估银二钱四分零

叶家坞荒山三分估银一钱四分零

屋地基一亩估银十两

旧铁锅七口估银六钱八分

铁菜刀三把估银二钱四分

铁柴刀二把估银一钱一分

铁锄头一张估银一钱

铁柴斧一把估银八分

锡酒壶二把共重三斤估银一钱八分

锡茶壶一把重二斤估银一钱六分

杉木棹六张估银六钱

杉木凳十七条估银五钱一分

杉木椅四把估银二钱八分

杉木桶五个估银二钱六分

竹床一张估银八分

篾箱二只估银一钱六分

以上共估银一百八十一两三钱九分内除豸下田变银十六两扣除祝廷洪原典价银十五两外,实共解银一百六十六两三钱九分

[1]原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清代文字狱档》,“尹嘉铨为父请谥并从祀文庙案”,尹嘉铨供八(军机处档),乾隆四十六年四月十五日,上海书店,1986年影印本,第572页。

[2]《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出版说明,上海书店出版社,2011年。

[3]参见明清人名权威档,网址:http://archive.ihp.sinica.edu.tw/ttsweb/html_name/search.php(2017/2/3检索)。

[4]《台州府志》卷一百三,《齐召南传》。

[5]《苏昌等奏齐周华著书悖逆及审拟情形折》,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93—96页。

[6]乾隆三十三年二月初三日上谕:“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原任侍郎齐召南于堂兄齐周华造作逆词不能稽察纠参,应照律拟流。得旨:齐召南曾为侍郎,乃于堂兄齐周华逆案为之隐讳不即参奏,实难辞咎,念其曾为大员,所有问拟杖流之处着加恩宽免。”《清高宗实录》,二月辛酉。

[7]《密行查办寄银生息之事谕》,乾隆三十三年二月初四日,《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100—101页。

[8]《永德奏调查齐召南资产折》,乾隆三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106页。从中可推齐召南祖遗产业(无契田地山塘五十四亩九分零、祭田十三亩五分)值516.8两,平均单亩价格约7.55两。

[9]原作“博学宏词”,科举制中之一科,因避乾隆皇帝名讳,故作“博学鸿词”。

[10]乾隆三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尤拔世奏江日泰并无代齐召南存银生息折》、乾隆三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永德奏严讯齐召南寄银生息折》,《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105—107页。

[11]乾隆三十三年四月初二日《永德有意沽名传旨申饬谕》中称,“永德所奏齐召南将银两托江姓商人生息一事并未详查得实,遽称齐周华控诬无疑,不惟冒昧疏忽,且深蹈外吏消弭卸责陋习,……试问江姓充商者岂承玠之外别无一人耶?”。《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110页。

[12]参见林永匡、王熹:《清代盐商与皇室》,《史学月刊》,1988年第3期。

[13]关于江春及与乾隆皇帝之关系,参见朱宇宙《略论清代两淮盐商江春》,载《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3期。

[14]《永德奏讯究齐召南寄银生息情形折》,乾隆三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111—112页。

[15]原载田房产业数目计4865.8两,根据齐召南官阶地位,猜估其财物银钱等价值120两(保守估计),补足为完整家产结构案例。

[16]乾隆三十三年六月初八日浙江巡抚觉罗永德奏称:“今据天台县知县沈坚呈报,齐召南甘冒痰疾医治不痊,于五月二十三日身故等情前来。”《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114页。

[17]《海成奏王锡侯辑刻〈字贯〉狂妄不法折》,乾隆四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661—662页。

[18]《将王锡侯迅速锁押解京严审治罪谕》,乾隆四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662页。

[19]《海成搜查王锡侯家并将人犯押解赴京折》,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初四日,《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666页。

[20]《海成奏王锡侯案缘坐人犯分起解京情形折》,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672—673页。

[21]《郝硕奏查明估变王锡侯在南昌县房屋折》,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初七日,《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第681—6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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