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地产业估价
田产价值的计价方式,就目前文献中所载,大致有三种情形,相应采用三种不同方法估价。
一是以亩数计量,超过百亩者文献中多以“顷”计量(一顷即百亩)。这时只要知道亩数,就可以以一定的单价估算价值。
关于清代的田地价格,从历史上看,有不断上涨的趋势。通常所引的依据是乾隆末年钱泳《履园丛话》中所讲,“前明中叶,田价甚昂,每亩价五十余两至百两,然亦视其田之肥瘠,……本朝顺治初,良田不过二三两,康熙年间涨至四五两不等。……至乾隆初年,田价渐涨,然余五六岁时,亦不过七八两,上者十余两。今阅五十年,竟亦涨至五十余两矣”。[1]这是从主观认知的角度,且属个案。从目前所见到江浙地区的实际数据看,基本吻合。例如乾隆十六年(1751)江苏常州一份家产记录提到,“田一百五十余亩卖与陶孟传张鹤亭,每亩值银十余两,从前止卖得七八两,不会立有绝卖文契,尚可找银五百余两”[2]。
以上是江浙地区,实际上各地情形不一。江浙地区田价最高,而全国其他地区不同程度地低于江浙;并且价格也依照土地类别而定。北方地区有“田”“地”之分,如果是“地”,价格则低,单亩平均在一两左右,有时甚至低于一两;南方地区如果是山地,价格也会偏低,例如在第6章见到的江西德兴祝廷诤之例,田价高于麦地价格,麦地又高于荒山价格。根据目前所掌握的价格资料[3],从平均水平看,大致京城及直隶地区在每亩一二两上下[4],山东、河南、江西在二至四两之间不等,四川在二两左右,安徽在五两左右,山西和江苏、浙江在十两左右。从时间上,在18世纪到19世纪二百年时间里,京城及直隶地区上涨不太明显,南方江浙一带价格上涨较为突出,如浙江慈溪县到了19世纪道光年间有五十两上下之例[5]。
对于仅知田地亩数的案例,如果没有现成的价格依据,则皆照上述均价估计。
另外,民间还大量存在着以“典买”形式取得的产业。典价一般少于原价(为原价的一半或以上,如“值十当六”等),但有时也基本等同于买价。
以上都是估价时会考虑到的因素。
二是“以租计价”,即以年租来代表土地价值。由于土地生产力不一,民间也常用这种办法计量土地的价值。例如云南石屏地区,“民俗买卖田亩向系按租计价,每租一石原止价银十两”[6]。京城和直隶地区也流行用这种方法为地亩作价,并且有通行的作价方法,这时就可以用年租推算田产价值。
乾隆四十五年(1780)九格案中透露出这种方法:“每年取租银四十两,按一分三厘作价银三百七两六钱九分二厘”[7],可推知公式为40÷0.13=307.692;乾隆六十年(1795)同德案资料载,“地一顷二十亩每年租息京钱六十千文,每钱二千文合银一两,值银三十两,按一分三厘作利值价银二百三十两七钱六分九厘”[8],亦可推知是由年租除以13%而得。但“一分三厘”也并不绝对。如乾隆十一年(1746)的一份资料,通州“园旱地共四十六亩六分八毫九丝,收取租银三十两,按一分五厘合计价银三百两”[9],系按15%作价;乾隆十二年(1747)的一份资料,“易州南尉都村地十二顷,价银三千两,一年租银三百七十四两四钱”[10],又以12.48%作价了。
三是“以种计亩”或以产量计总价值。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湖北安陆府知府姜兴周例中,在原籍湖南常德府武陵县,“细查其田地数目:有谷种二十八石四斗,每种一石合田十亩,共计田二百八十四亩”[11]。再如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熊学鹏例,“熊学鹏之妻林氏奁田共计田种一百三十六石五斗,园地八分,原契价银一千五百六十三两九钱,折实库平纹银一千四百七两五钱一分”[12],看来亦大致以一石十两之数计价。当然,土地生产力不一样,亩产量也不一。比如京城皇家稻田,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内务府总管李英贵条陈,静明园水田每亩产量至少在六斗。[13]
在具体估价时,方法的选择皆视具体情形而定。
房产估价
相较于田地产业,房产价格的规律性稍强。大致有以下两种估算方法。
第一种估算方法是已知房间数,照一定房间单价推算价值;我们大部分案例的估价即用此方法。房间单价目前也收集有很多数据信息。但是,应用于具体案例时,大多数情况下找不到时间、地点完全能对应上的数据。因此,房产估价一般照一定“标准”值来估。
以地区论,京城、苏州、扬州这些特殊城市房价较高,平均每间二三十两,其他州县首府价格则略低,但基本都在十两以上;乡村房舍则普遍低于城市,十两以下居多。以类型论,一般情况下,铺面房价格高于住房,住房居中,“灰棚”“马圈”价格最低;同时也看造房材料,瓦房高于土房或草房。以京城地区为例,如果是住房,每间均值在三十两左右;如果是铺面房,则均值在三十至五十两之间;如果是简陋土房、草房或灰棚、马圈,则每间一至二两(未刊“价格资料篇”)。
清代官方有关于房间作价的一些明确记录,如康熙七年(1668)对无房兵丁,“照每人屋一间例,折价三十两,自行置造”[14];又如乾隆五十九年(1794)协领诺穆三家产入官,由于其住屋房契已毁,“令以大小每间二十两估价”[15]。也可见对于城市住房,以每间二十至三十两为范围估价较为合理。
另外,房价不仅取决于地点、类型,也取决于规格。如乾隆六十年(1795)内务府资料记载“官房租库则例”:
乾隆四十年十一月值年大臣金奏准,所有入官应行变价抵项房间,自九檩至三檩仍照雍正九年以前旧例,以七十两至十两次地分别估计作价
计开
九檩房旧例不论等每间价银七十两
八檩房旧例不论等每间价银六十两
七檩房旧例不论等每间价银五十两
六檩房旧例不论等每间价银四十两
五檩房旧例不论等每间价银三十两
四檩房旧例不论等每间价银二十两
三檩房旧例不论等每间价银十两
本库鬻卖官房之例原价估价较比以多者之数售卖”[16]
可见清代在给房产估价时,又多照“檩数”计价。后来嘉庆年间对京城入官房屋价格又有重新定价,规定更为细致(见表11-1)。
表11-1 在京入官房屋估变价银(嘉庆七年后)
(续表)
资料来源:《钦定工部则例》(嘉庆十七年纂)卷一百三十四;《钦定工部续增做法则例》(嘉庆二十四年续增)卷十六;《钦定工部则例》(光绪十年修纂)卷一百十五,清马瑞辰总撰,嘉庆十九年刻本。
但抄产档案中涉及房产时极少有檩数说明,不过清代在王公贵族和官员住房上有等级划分,由此在做房产估价时,除考虑到房产所在地区和类型,还会考虑到官员的身份级别,高者从高、低者从低。
第二种估算方法是已知租银推算房产价值。这与上文田地产业的第二种方法相同,稍有差异的是更多以“月租”形式推计价值。
乾隆四十五年(1780)九格案资料载,“契买坐落(京城东安门)南湾子取租房九间,契一张,每月取租小制钱八千二百文,按市价每两银一千七百七十文,合计银四两六钱三分二厘,按一分作价银四百六十三两二钱”[17],可知房产作价的公式如下。
房价=月租÷1%
本书中依此方法推估之案例有高积(1769)等。
但有时也按年租计,如前引乾隆五十九年(1794)诺穆三案例,提到其取租房“原契被焚,令以租息按一分三厘计本”[18]。可见也是除以13%,实际与前述田产的估折方式一致(按:农历年多有闰月,因此一年以13个月计)。
财物估价
财物的估值是家产估价中最困难和繁巨的部分,因为一份抄产清单的篇幅主要会被各种名目的物品所占据。前文已提及,按照清代特别是在乾隆年间逐渐固定下来的抄家制度,珍贵物品送交京城内务府府库,难得有变价信息,因此,贵重物品的估价成为家产估价中最难把握的部分。在我们已寓目的资料中,仅有雍正元年(1723)苏州织造李煦,乾隆三十四年(1769)九江关监督舒善、内务府佐领富刚,嘉庆二年(1797)江西巡抚陈淮的家产变价信息对于清代一般奢侈品反映较为集中,其余案例的资料则偶或涉及。
下面是根据现有资料总结出的一些细则。
(一)金银器饰的估价
金银器饰的估价,在清代多直接以重量计价(可能金银器饰一般纯度较高,故直接称重计量),折银时金按照当时金银比价,银则照原重折成银两。
例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山西木商王暲、王晞案,其家产清单中,“一金珠首饰重八钱,约估银十二两;一银首饰重一百四十五两二钱,约估银一百四十五两二钱”[19]。可知当时金照十五换折银,银则照原重。同案中的卫纯修,“银首饰重五百八十两七钱,估银五百八十两七钱”,魏汝植(山西商人)“银首饰重八十七两六钱,约估银八十七两六钱”,可见皆以称重折银。
需要指出的是,金银比价依照年代不同而不同,清代整体呈上升的趋势,因此合银时需要依时间选择适当比率,同时,金银比价在不同地区也会有些微差异,乾隆四十七年(1782)陈辉祖案中即提到,“因苏州金价平减,于上年十月内将三百两寄交胞兄、现任泌阳县申兆实署中托其在河南易换”[20],故也须包含地区因素在内。
当然金银器饰有可能涉及复杂工艺,并不全照当时金银比价折兑。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同一案中,同样是“金珠首饰”,朱立基“金珠首饰重五十三两二钱,约估银九百二十七两”,得出的结果是每两值约17.42两,显然不是当时金银比兑的兑率。因此估金器首饰时,宜以不低于金银兑换的比率折银。
又,首饰多带珠石等镶嵌,并且含金纯度不一。此类物件,舒善家产变价资料中提供出一线索——“淡金首饰连真假珠石重十三两二钱,按九成合银一百十八两八钱”[21],说明当时有九折估其价值者。
(二)器物估价
玉器珠石在贵重物品之中最难估价。乾隆四十七年(1782)四川道监察御史郑澂折中即云,“金之价不过二十换上下而止,有无过费,其数易稽也,他如珠玉宝玩之属为价无定”[22]。关于玉器珠石,我们收集了一些价格资料作为参考。例如,乾隆十六年(1751)刘山久案,“玉瓶一座,估银一百二十两”[23];乾隆三十四年(1769)富刚案,“玉磐一架作银二十五两”“玉凤樽一件作银四十两”[24];乾隆五十七年(1792)福崧案,“白玉大梅瓶一件,价银八千二百两”[25]。更多内容参见“价格资料篇”(未刊)。
朝珠是官员器物中经常出现的品种门类,大致上品级越高,材质越好,所值也就越贵。在乾隆四十五年(1780)李侍尧案中(第5章),任所查抄财物内有一件“珊瑚朝珠一盘(青金佛头、正珠记念、背云、坠脚,共珠四十三颗、钻石二块、宝石四块)”,笔者估为4500两。所依据的资料大致有三则:(1)1750年广东韶州府知府杨国栋案,“珊瑚朝珠一盘(碧玉佛头、青金记念、松石背云、宝石坠脚、碧牙小坠脚)估银五十两”[26];(2)1778年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案,“冯应鐘曾将青金石佛头一副出卖,议价三千二百两”[27](广东);(3)1791年浙江巡抚福崧案,“珊瑚朝珠一盘价银五千六百两”[28]。从名称上,李侍尧之朝珠与杨国栋和福崧最接近,皆为“珊瑚朝珠”,但二者价格差距太大,可能与材质和不同时期流行程度不同有关。从时间上,与1778年高朴最接近,并且高朴所买之地为广东,亦和李侍尧活跃地点重合,但高朴之例仅系“青金佛头”而非全套朝珠。从官阶上,李侍尧与福崧皆为二品级大员,朝珠规制应该更接近,但福崧之例晚于李侍尧十年,且较为极端(五千六百两是目前文献中出现的朝珠最高价格)。从案例特征上,李侍尧一向精求于奢侈品,价值不宜低估。故笔者估为4500两。
所举上例,意在说明每件器物之估价皆需视案例之具体情形进行综合考虑。
(三)服饰衣类和绸缎布匹
乾隆二十八年(1763)王暲、王晞案,“绸缎纱绫梭葛布单夹棉衣一千二百四十三件,约估银九百八十八两”[29],推得均价约0.79两;同案卫纯修(山西商人),“绸缎纱罗校葛布新旧棉夹单衣并衣料,共二千七百十一件,约估银二千一百四十二两”[30],推得均价同样约每件0.79两。王暲、王晞“绸缎绫褐纱梭葛布二百九十七尺块,约估银一百八十二两”[31],推得每“尺块”大约0.61两。
清代流行皮衣。皮衣的估价差别很大,例如乾隆二十八年王暲、王晞家产中,“灰鼠羊皮狐肷山羊皮袍褂裘袄九十二件,约估银二百八十八两”,推得均价每件约3.13两;同案朱立基(夔州府知府)“狐肷银灰鼠羊皮袍褂袭袄等一百十三件,约估银七百十四两”[32],每件约6.3两。但乾隆二十二年(1757)恒文案例,“乌云豹貂鼠猞猁狲天马银鼠青肷袍褂马褂搭护共二十五件,约估银五百六十八两”[33],则推得均价每件22.72两。乾隆三十四年(1769)富刚“貂皮袍一件作银六十两”[34]。
但皮衣估价也并非无规律可循。官位越高者,服饰越奢、价格越高,因为清代从皇室到官员依照等级次序对于服饰用度等有严格规定(参见《皇朝礼器图示》《皇朝文献通考》)。由此做估价时,依据案例具体情形。
(四)一般家当什物
清代抄家档案中对于一般家当什物的“估变”记载较多,原因在于这些物件在当时不被皇家看重而送内务府,通常会在当地变卖处理。较常见的是日用器皿,主要包括瓷器、铜器、锡器、木器等,价值不高。例如,雍正元年(1723)李煦京城家产清单,“各种瓷盘、碗、碟、杯等共四千一百二十件,折银一百二十三两六钱”(第1章附录),均折每件仅0.3两。乾隆五十一年(1786)广东地区,“铜器共重四十二斤……共估值纹银六两七钱二分”[35],均折每斤0.16两。也有铜锡器在一起并估的情形,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山西王暲、王晞案,“铜锡器二百四十斤,约估银四十三两”[36],均折每斤约0.179两;同案卫纯修(山西商人)则论件,“铜锡器四百四十八件,约估银八十四两”[37],均折每件约0.1875两;同案魏汝植(山西商人)“铜锡器九十五件,约共估银二十六两九钱”[38],平均每件约0.283两。
另外,根据汇总抄家资料产生的数据信息,我们可以获得一般家当什物的一个大体价值范围。
一般家庭可以通估为十两。乾隆五年(1740)京城民人私刨窖银案(第3章),犯案者李三曾供自己如何花用所盗之银,提到置办新家,“买柜、箱、缸、盆、桌子等物共用过银十八九两”[39]。这些物品为基本生活家当,共花费了“十八九两”——因系新买物品,价值稍高。而乾隆四十五年(1780)江西已故监生祝廷诤之例,家当什物加总起来只有三两四钱四分(见第6章附录)。
官员家庭因有大量书籍等其他物件,加上家口众多,则一般在几十两以上之数,多可达二三百两,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知县陈金宣福建原籍“器皿等项估折纹银九十七两九钱三分九厘”[40],乾隆四十年(1775)知府苏墧直隶原籍“书籍及残破字画估银三十二两五钱零”“铜锡木瓷等项器物估银二百三十一两五钱零”[41]。
(五)财物通估
在清代众多的抄家案例中,多有以“任所”或“原籍”为单位整体奏报价值者,由此也提示出一定的财物价值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贵重器物、服饰衣料、一般家当等几类并不加以区分,而是笼统将估变值上报。表11-2汇集了二十几例这类案例(包括若干有简单分类和原估、可以加总的案例),价值从几十两到几千两、上万两不等,大体上依官阶递增。对于那些记载粗略(无法逐项估计)、不得不猜估的家产案例,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表11-2 清代官员财物价值通估参考数据
(续表)
(续表)
人口估价
《钦定户部则例》中有关于人口的作价标准:
入官人口凡年在十岁以上至六十岁者,每口作价银一十两,六十一岁以上作价银五两,九岁以下幼丁每一岁作银一两,未过周岁者免其作价。[42]
实际的案例数据也显示出人口在平均十两上下(表11-3)。因此,在本书的人口估算中,除非案内资料有原价标注,否则皆以每口10两估价。
表11-3 清代家仆人口买卖数据
[1]《丛话一·旧闻·田价》。
[2]吴汝翼案,江苏常州府江阴县。一档馆藏,档号:02-01-07-13820-002。
[3]这些资料包括:a.清代抄产档案中记载的田产价格信息;b.黄冕堂:《中国历代物价问题考述》,齐鲁书社,2008年。
[4]京城及直隶地区价格差异性较强,如1768年有每亩约十六两之例(“田地四百余亩,共契价银六千四百十一两八分”,军机处录副奏折,一档馆藏,档号:03-1300015)。从文献中观察且有“田”“地”之分,田的价格远高于地。因此如果是地,则照每亩一二两估价,如果是田,则视具体情形而定,但一般在五至十两之间。
[5]《呈查抄蔡绳祖等犯家产物件清单》中载,“承买杨春荣田三亩共价银一百五十两”,道光十年(1830),一档馆藏,档号:03-3224-078。
[6]《云贵总督硕色奏报筹办入官产价折》,乾隆十七年三月二四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辑,第505页。
[7]《内务府奏销档》,一档馆藏,档号:368-405。
[8]《内务府奏销档》,第447册,一档馆藏,微缩胶卷页:162。
[9]《内务府奏案》,乾隆十一年闰三月二十九日,一档馆藏,档号:05-08-030000039-0004。
[10]《内务府奏销档》,第216册,一档馆藏,微缩胶卷页:136。
[11]《选编》第2册,第1388页。
[12]《复奏查抄熊学鹏家产事》,乾隆四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一档馆藏,档号:030657-050。
[13]《内务府和硕庄亲王允禄等奏查李英贵侵盗钱粮折》,雍正二年二月十三日,《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665页。
[14]《清会典事例》卷一千一百二十,《八旗都统·田宅》,转引自邓亦兵:《清代前期北京房产市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52页。
[15]《奏呈诺穆三托索阿名下查封资产约略估计清单》,乾隆五十九年,一档馆藏,档号:03-0682-019。
[16]一档馆藏,档号:05-0459-094。
[17]《内务府奏销档》,一档馆藏,档号:368-405。
[18]《奏呈诺穆三托索阿名下查封资产约略估计清单》,乾隆五十九年,一档馆藏,档号:03-0682-019。
[19]《奏呈查封朱立基等七人资产清单》,乾隆二十八年,一档馆藏,档号:03-0647047。
[20]《署河东河道总督何裕城奏报查询申兆仑代为陈辉祖开张典铺情形折》,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初十日,《选编》第3册,第2601页。
[21]《总管内务府奏为没收九江关监督舒善家产并变卖衣物等项事折》,乾隆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内务府奏销档》,一档馆藏,档号:293-061-1。
[22]《掌四川道监察御史郑澂奏请饬禁珠玉宝玩配入贡品折》,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选编》第3册,第2831页。
[23]《内务府奏销档》,第225册,一档馆藏,微缩胶卷页号:0064-0065。
[24]《奏为佐领富刚替父报出家产变价以抵销其亏空事折》,乾隆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内务府奏销档》,一档馆藏,档号:293-061-2。
[25]《柴桢供单》,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选编》第4册,第3318页。
[26]《内务府奏销档》,一档馆藏,档号:05-0117-033。
[27]《军机大臣奏覆遵旨议结吴以蟾交出购买张鸾托卖青金石物器一副情形折》,乾隆四十四年正月初六日,《选编》第1册,第873页。
[28]《柴桢供单》,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选编》第4册,第3317页。
[29]《奏呈查封朱立基等七人资产清单》,乾隆二十八年,一档馆藏,档号:03-0647047。
[30]《奏呈查封朱立基等七人资产清单》,乾隆二十八年,一档馆藏,档号:03-0647-047。
[31]《奏呈查封朱立基等七人资产清单》,乾隆二十八年,一档馆藏,档号:03-0647-047。
[32]《奏呈查封朱立基等七人资产清单》,乾隆二十八年,一档馆藏,档号:03-0647-047。
[33]《钦差刑部尚书刘统勋奏报查封恒文任所家财解京及留滇估变银数折》,乾隆二十二年七月初七日,《选编》第1册,第22页。
[34]《总管内务府奏为佐领富刚替父报出家产变价以抵销其亏空事折》,乾隆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内务府奏销档》,一档馆藏,档号:293-061-2。
[35]《富勒浑殷士俊留粤变价婢女册》,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选编》第4册,第3140页。
[36]《奏呈查封朱立基等七人资产清单》,乾隆二十八年,一档馆藏,档号:030647-047。
[37]《奏呈查封朱立基等七人资产清单》,乾隆二十八年,一档馆藏,档号:030647-047。
[38]《奏呈查封朱立基等七人资产清单》,乾隆二十八年,一档馆藏,档号:030647-047。
[39]《乾隆初陈顺等合伙偷刨安图入官房院内窖银案史料》,《历史档案》,1992年第2期,第31页。
[40]《选编》第2册,第1650页。
[41]台北“中研院”藏清宫奏折。
[42]《钦定户部则例》卷四,清户部载龄主纂,同治十三年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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