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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清代官绅家庭资产结构的一般特征[1]

作者:云妍/陈志武/林展 当前章节:15707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8:41

前面几章介绍了几类抄产案例,包括各类物品的估值方法。在这一章,我们将能用的抄产案例汇集在一起,以大样本研究清代中国家庭资产结构的一般特征及规律。作为对比,我们先注意到2013年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这是西南财经大学对两万八千多城乡家庭的详尽田野调查;就其中最富的20家情况看,房产与土地投资平均占家庭总资产的33%,商业资产占42%,而金融资产平均占比18%(其中,16%为股票和债券);一般城市家庭中,房地产占家庭总资产的65.2%,金融资产占比7%[2]。今天富有家庭的资产组合结构如此,那么,中国精英家庭资产安排是否历来这样呢?根据对盛宣怀家产的分析(云妍,2014),1916年盛宣怀去世时,其财富的46.4%投资在房产和土地,12.5%在工商资产,而金融资产占比41%(其中38.4%在不同上市公司股票中),即使与现今精英家庭的金融资产相比,也是很高。当然,盛宣怀只是个案。

为了更系统地研究清代中国家庭的资产结构,我们以清代抄产报告为基础,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案例,对剩下的185个家产案例进行量化研究[3],这些案例反映了18、19世纪中国官绅群体的总体情况。通过对这些样本数据的描述统计与量化分析,我们期冀对清代官绅阶层的家庭资产结构做出总体推断,并探讨当时投资置产的一般特征与模式。

研究资料与样本特征

目前能够获知家产信息的案例资料,各自详细程度有别。这里,我们把处理资料时遇到的几种情形总结如下。欢迎加入得到书社,微.信:whair004.罗辑思维,得到APP,樊登读书会,喜马拉雅系列海量书籍与您分享

(一)仅大概情形的描述(田房几何或家产估变总数)。比如,1718年地方官员向康熙皇帝奏陈查追原山西太原府知府赵凤诏家产情形,提到“将追出赵凤诏等未分家并隐寄他人名下共田三千一百余亩,房屋三百四十余间,又典房一所价银一千一百五十两,家伙器皿等物开报前来”[4],所提到的田房未载全价值,此外是否存有金银及其他细软等物又无记载。再如,雍正元年查抄原任总督仓场侍郎李英贵家产,目前资料中仅有“李英贵伊子家人房产一应器物估值银、连借给人银,共五万六千四百三十四两二钱一分五厘”之记录[5],虽有确切的家产数字,但无法对资产进行结构分解。

(二)有较为详细的家产信息(或文字描述,或留有抄产清册),但不完整。清代承袭前朝的原籍回避制度,规定官员如在地方上任职必须回避自己的原籍省份,这样,凡在任官员被查抄时,一般都至少涉及原籍与任所两处资产,其他地方(比如上一任职地)如果发现有寄存的财物也会一律查抄。因此,一个人物的家产往往会牵入多件档案,其中如有一件缺失,则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案例。例如,1757年查抄原山西布政使蒋洲家产,根据文献记载,刑部曾“行文山西、江南将蒋洲任所原籍所有资财一并查封”[6],但目前的资料只发现了其山东任所的资财清单,原籍部分始终未见。[7]

(三)有较为详细的家产信息,并且能追溯出完整的家产内容。这类情形的案例正是我们研究所需要的,也是本文数据的主体来源。唯一的遗憾之处在于,尽管原始记录提供的信息非常具体详尽(多数都会具体到单件物品,故形成的清单有长达百页者),却一般仅涉及名目和数量,不载价值,因此首先需要对各项逐一进行价值估算,才能形成研究需要的数据。因此从这类案例中产生的数据,严格地讲,并非原始数据而是估算数据。

(四)家产内容完整、有足够详细的信息,此外还有当时的估价,这类案例是最理想的类型。例如,1763年查抄因亏欠帑课致罪的山西籍商人朱立基家产留下的清单:

—房屋七百七十六间,约估银七千七百六十两;

—田地二十四顷八亩五分,并随庄草房四百五十一间,共原价银一万七千二十一两七钱;

—金珠首饰重五十三两二钱,约估银九百二十七两;

—银首饰重四百七十三两五钱,约估银四百七十三两五钱;

—玉石珊瑚琥珀首饰及如意素珠等件约估银二百三十两;

—现存银钱及米谷价银一千六十六两五钱;

—绸缎纱绫三百二十尺,约估银七百五十八两;

—杂色布五百三十三尺,约估银一百八十九两;

—狐肷银灰鼠羊皮袍褂袭袄等一百十三件,约估银七百十四两;

—绸缎纱罗梭葛布棉夹单衣一千五百十七件,约估银二千三百八十九两;

—铺垫坐褥门帘毡毯等六百二件,约估银四百七十四两;

—铜锡铁器六百五十一件,约估银一百七十六两;

—瓷器六千一百七十七件,约估银一百九十八两;

—木器六百八十一件,约估银六百二十五两;

—书籍字画约估银三十五两;

—纱角灯及瓦器家伙零星杂件约估银一百六十八两;

—马骡三匹,约估银二十四两;

以上朱立基在晋资产共约估银三万三千二百二十八两七钱;

又查出文约内有凰台县人朱脩基借银一百两,王耀文借银二百两;

又据朱立基之弟朱茂基供出河南原武县监窝一座,有窝价监本及房屋家伙共值银一万二千余两;

又据朱茂基供出永庆号伙计秦炳元欠银一千余两,叚班牧欠银三千余两,梁声闻欠银二千余两,孙国华欠银一千余两,共欠银七千余两;

以上朱立基外省资财一万九千三百两;

一共约计银五万二千五百二十八两零。[8]

这份资料在一张清单中汇总了所有的家产内容,记述繁简适中,能从中直接提取的原始数据。从这种案例资料中一方面能够产生出可靠的一手数据,另一方面还提示出价值信息(比如可推知当地田亩价格),从而能为其他家产案例的估价提供参考。只是可惜的是,这类案例仅不到十例。

我们的采样主要采用后两种情形的案例。对于第二类情形的个别案例,也通过适当的“补缺”将其家产数据复原。[9]即使我们竭尽所能,所收集到的案例数量相对于清代整个官绅群体,仍然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这些样本当然不是随机抽样所得,下面对样本的代表性做进一步分析。基于已有特征,我们认为样本的代表性即使存在偏差,问题也不会太严重。

首先,被抄产官员能否代表清代官绅全体?如本书导论中所言,这些官员虽然有很多人是所谓“贪官污吏”,但偏差要比想象中小,并且我们更侧重考察的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安排自有资产的行为特征,关注的重点不在家产多少,而是家产的投资配置结构。

其次,本文所选的185个案例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清代官绅阶层的社会全貌?为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这些案例的各种属性进行考察。

从时间上,由表12-1可以看到,如果以五十年为一组,则72%的所选案例集中在18世纪后半期,远高于全样本案例(2573例)在这一时间段的占比(27%),这一差别可能跟乾隆时期办案官员的抄产报告更加详细认真有关,从而也更容易进入我们的样本(我们要求抄产报告的各项资产信息足够详尽,否则难以对每项资产估价),而其他时期尤其19世纪的办案官员可能不再那么认真。

表12-1 样本的时间分布(五十年间隔)

资料来源:(1)出版物:《大清历朝实录》《宫中档奏折》《选编》《清代文字狱档》《永宪录》;(2)一档馆藏:内务府档案(奏销档、奏案),宫中朱批奏折(电子档)、军机处录副奏折(电子档),各科题本(电子档)。

说明:(1)“子样本”为本文所采用的185个官绅家产案例;“全样本”为总共发现的2573个清代抄产案例。(2)子样本中包括几例非抄产案例(如秘密调查和自报家产情形)和准抄产案例(只查封而未抄,或案明后返还)。

从地区分布上,由于一个人物案例往往涉及多处(例如,在任官员的原籍和任所及前一任职地皆在查抄范围内,而它们在“回避制度”下属于不同地区),因此样本的地区分布既以原籍计,也以出现次数计。样本几乎涉及中国所有省份,出现频次靠前的5个省份分别是京城、江苏、浙江、直隶、山西,占比分别为31%、12%、9%、8%、6%。[10]按清代官制,八旗外任文武官员卸任后勒限归旗,雍正元年又针对汉提督总兵等官每有请入籍于所官之地的情形“禁提督总兵副将在任置产、解官入籍”[11];并且清代官制从比例上基本满汉各半。由此一来,满洲旗籍文武官员、汉人武将官员皆落户置产于京城和畿辅,所以京城与直隶地区出现频次很高。除此之外,江苏、浙江是出现频次高的省份,这两个省份也是清代经济最发达地区,科举考试成功人数也最多。其他地区出现频度则较为平均。在图12-1中,我们将样本的地区分布与清代进士的地区分布制作散点图,发现二者之间高度正相关,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们样本在地区上的偏差并不严重。

身份分布上,大部分的身份是官员,共158例,占总数量的85%;附属于官僚的群体,如官员族亲、幕僚、长随,共9例,占5%;商人15例,占8%——他们或是与内务府往来密切的“官商”(如盐商、铜商),或是与官员有资金往来、受委托运营资产的商人;下层士绅有3例,出自乾隆时代的几起文字狱案。[12]

图12-1 样本的地区分布与进士的地区分布

说明:左图纵轴是样本原籍地的百分比,右图纵轴是样本出现频次的百分比,横轴是各个省份进士在总进士中的占比,进士数据来源为李润强(2005),同时根据吴根洲(2011)进行调整。为了与进士数据的地区统计相一致,将京城和直隶的样本,甘肃和陕西的样本进行了合并。

如果对样本的身份特征再做进一步的观察,则发现在官员(158例)中从一品至九品皆有分布,而以二品官、四品官、七品官居多(图12-2)。这主要与查抄对象多包含二品的总督、巡抚、布政使,四品的知府、道台和七品的知县有关。如果将官员按照品级划分为高级(一品至三品)、中高级(四品至六品)和低级(七品以下),则发现样本以高级和中高级官员为主,合计有110例,占据了官员样本数量的七成。

图12-2 官员样本的品级分布(总数量:158)

由以上分布特征可知,这里所采用的清代185个家产案例,可视为主要反映了18世纪后半叶清代中上层官绅的家产结构情形,其中又以京城地区具有较强的典型性。

主要概念的技术性界定与基本统计框架

(一)家庭

首先界定家庭的范围。传统中国重视血缘关系,家族观念较重,因此家庭带有复合性质,西方社会学中所谓“大家庭(或扩展家庭)”(extended family)概念较为通行。但从共享和支配经济资源的角度,子女长大成人后分家析产、各立门户、财产各归单独管理的做法在清代也很普遍,因此与“大家庭”相对应、强调血亲居次要地位的“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概念,也同样适用。我们以考查家庭经济活动为主旨,界定家庭概念时,首先考虑到的是与经济资源的占有和使用相一致的主体单位,而这恰与清代抄家惯例中的原则不谋而合,清代抄家一般以罪员“名下”资产为范围,其所在家庭如果已经分家析产,则原家庭中的其他成员资财不在查抄之列。例如,乾隆三十六年(1771)查抄内务府官员三格家产,乾隆皇帝谕令,“至伊等兄弟子侄,久经析居者,罪不相及。向来即查办重犯家财,尚不令牵连同坐”[13],这说明在民事习惯和司法实践上,涉及经济财产问题时会将“大家庭”自动分割。由此,这里的家庭概念也依循清代抄家原则所体现的内在规定,认为家庭是围绕一名主体人而存在的、共享一定经济资源的组织单元。

(二)家庭资产

前面谈到,资产是指“拥有经济价值的任何东西”[14]。但是,历史上的资产概念并非一成不变,越近古代,越偏重以实物数量来体现资产内容(如中世纪普遍以人口、牲畜、庄园地亩数量等反映财富)。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和近世商业金融关系的扩张,资产逐渐体现为可以一定货币单位计量的财富,并且出现了股票、债券、证券等一系列“虚拟化”的资产形式。中国明清时期经济的货币化程度是相当高的,这一特质充分体现在几乎所有类型的资产在当时都可以估价并以银两形式体现的事实中。这也为本文的量化研究提供了前提条件和便利。但是,“家庭资产”的概念和范围也会因时代和社会的不同而有差异,因此需就清代具体的现实,对一些问题做出界定和相应处理。下面分别说明典当产业、族产、皇帝御赐之物和人口在家产计算中的处理方式。

关于典当产业。清代在土地和房产、仆婢及各种物品交易中存在大量以典买形式获得使用的情形。按照清代的抄产惯例,典入的资产会纳入家产统计范围之内,例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查抄山西商人关卫周兄弟家产,清单上开出“有河南濬县曲津村典契地二百二十余亩,价银四百四十余两”[15],表明在当时看来,典入产业也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罪员如有典出的资财,查抄时则要求追回原有财物,如雍正三年(1725)查抄甘肃巡抚胡期恒家产,“德懋等典铺内起出胡期恒所当衣物共当银八十两,应变价给还当本”[16],可见仍归入家产范围以内。本文在统计上采用“总资产”的概念,即注重所持有资产的总和,因此典入和典出资产皆计入,同时典出行为类同于借款,故将典出所得银钱同时计入“负债”中。

关于族产。“族产”(包括祭祀田、学田、祠堂等)为家族所公有,查抄时并不在范围之内。例如,乾隆三十七年(1772)查抄盐商同文家产,“……祭田四顷十亩零应免其入官”[17]。但罪员如果在族产中有股份,我们一般照个人在其中的比重计其价值,这也符合当时的处理方式。如1781年蒋全迪案例中,查出蒋全迪有祖遗公产,最后公产以四分之一入官。[18]

关于皇帝御赐之物。高级官员的抄产清单中有不少御赐物品,例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查抄闽浙总督陈辉祖家产,造册时专具一份“御赐陈辉祖之母并陈辉祖物件清单”上呈皇帝备览。[19]御赐物品是荣耀甚至特权的象征,虽然可能价值不菲,但由于是皇帝所赐,在当时不能以价值论,更不可能进行再交易买卖,象征意义大于经济价值,因此不计入资产范围。

关于人口。人口在现代社会中显然不属于“家庭资产”范畴,但在清代,男女仆婢(文献中多称“家人”)由于可以在市场上交易,因此也计入家庭资产——人口的“变价”是抄家后经常见到的结果。例如,雍正三年(1725)查抄年羹尧家产,杭州官员奏报家产处理情形,称“年羹尧在杭州之三百零四口家人,变价三千二百八十五两”[20];乾隆三十八年(1773)查抄四川松潘镇总兵宋元俊家产,提到“家仆婢女八名口,估计库平纹银八十两”[21]。

(三)官绅

在学界的探讨中,“官绅”一词,多数情况下是官与绅的联合并称,二者之间有独立性。[22]张仲礼将士绅划分为上下两个集团,上层绅士(upper gentry)包括官吏、进士、举人和各类贡生,下层绅士(lower gentry)包括各类生员、监生、例贡生;政府的行政官员全部来自绅士阶层(Chang,1955)。清代被抄家对象多数为政府官员,其中包括一些随案被调查或被抄的幕僚、长随——他们一般都具有一定“功名”身份且长期协助官员经理官场事务,还有一部分是已退居地方的不在任官僚及学者文人,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接近于张仲礼的“上层绅士”。

但是,在清代的抄产案件中,还涉及众多官员亲属,他们并不为官,有的专门在籍料理家庭事务,如1782年被抄产的嘉兴府知府杨仁誉的堂弟杨仁基和侄杨科捷;有的从现有文献记载中无法查到任何做官记录,如1772年以倚势婪索而治罪抄产的明德布,系总督级大员阿尔泰之子。他们的共同特征是无任何“身份”,但无疑也生活在官员阶层的家庭背景中。

更重要的是,清代的官员集团还包含了大约一半的满洲籍官员[23],他们显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士绅,因为传统的士绅至少在形式上是那些通过科举考试获得某种“功名”的人,而满洲籍官员则是通过他们自己的任选机制进入社会权力结构体系的顶端。另外,直接为皇帝效命的内务府官员(清初规定须为满洲上三旗籍),也是清代官员集团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批人是皇帝的包衣,就任一系列关乎财政收入的盐政、税关监督、织造等职。

此外,自明代就已开始的士商之间的互相渗透在清代已发展成为高度的身份混杂,实际上也扩大了士绅的范围。因为:其一,清代有不少官员是商人捐纳出身,甚至最后还做到了很高的官位;其二,商人中不乏家庭其他成员任职官场的情形;其三,清代大商人尤其是内务府招纳的“官商”(或办铜,或行盐等),大概因系有承担官差的角色,本身也都会衔具一定官衔,如1763年山西商人朱立基等承办盐务亏欠帑课案中,朱立基本人有经历职衔,魏汝植、卫纯修有照理职衔,关卫周为监生,王暲系从九品[24],皆具有“士绅”身份并处于官僚体制中。[25]

由此,在观察清代被抄官员身份时,经常会遇到官、绅、商多重身份的交叉。本文所使用的“官绅”一词毋宁说是一个广义集合,意在最大程度地概括样本数据所代表的身份。

(四)资产结构统计框架

现代家庭资产统计,一般为家庭净资产与负债两部分之和(孙元欣,2006)[26]。因为家庭一些重要资产如房屋等多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得,因此负债是家庭资产中无法忽略的一项内容。我们这里的“资产”也将负债纳入统计范畴,一方面是在样本中的确存在负债的情形(共22例,多为有商业负债者),另一方面是方便今后能与晚近时期做口径一致的比较,从而观察历史的变迁。

关于资产类别,跟之前一样,我们区分实物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和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在家庭总资产中比重越高,说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化程度越高,如果从历史的纵向上比较,这一比重越高,也越说明经济更接近现代经济特质。本书所聚焦的对象是清代中国,在进行统计框架的设定时,既要体现工具的测量性,又要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形。因此将资产内容做如下区分和归类:(1)在第一级分类上,仍以金融性质区分资产内容,分为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样本中存在的经商情形(如开设典当、商铺,贩运货物等),增辟商业资产作为第三种类型的资产与前二者并列[27];(2)在次一级分类上,将田产、房屋归为不动产类,与“财物”类并列,“财物”囊括了日常生活用品、绸缎布匹、皮衣服饰、金珠首饰、玉瓷古玩、书籍字画等一切非不动产类的实物;(3)将“金融资产”区分为货币资产、借贷资产和典当钱业三类,其中:货币资产指具有现金性质的银两和铜币,还包括市面上很少流通但被人们视为“上币”的可用于交易的金锭、金叶、金条、金豆等,借贷资产指以一定利息率获取收益的放债银两(文献中经常称“借贷生息银”或“利息银”),其中也包括并未约定利息的“欠项”,典当行及钱铺是传统社会普遍流行的资金融通行业,金融性质很强,故也归入金融资产类;(4)在“商业资产”方面,清代官员还经常将自己的积蓄交托亲信和商人“营运”或指定一些项目进行投资,这类资本有时也以一些持股性投资的形式存在(如合伙开铺或贸易),且涉及商人家产时,一般都存在“盐引”“盐窝”“铜本”形式的资产和大量商业存货,这时皆归入商业资产[28]。以上分类如图12-3所示。

图12-3 家庭资产分类结构与统计框架示意图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作为家庭资产之一的“人口”未在上图中列项——这一部分价值相对较低(在总资产中占比平均不超过1%,参见本章表12-4),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没有在上图中反映。但在实际的资产估算中,是将其列入统计范围之内的。

从抄产档案的文献所载来看,田地、房屋、金银、珠玉铜瓷、服饰衣类、家当什物、借贷生息银两、典当铺、家仆人口是最易见到的家产类项,为了能够在上述分类框架下同时有效体现出这些内容,在后文的分析中也采用“六分法”(田产、房产、财物、金融、商业、人口)来标识家产结构,同时,因案例中多有田房并计的情形,并且借贷生息与投资商业之间有时无法严格区分,故也采用更简明的“三分法结构”(不动产、财物、金融商业)。

数据的生成:资产估价与计算方法示例

这里简单回顾一下我们对家产估价的处理办法。只有先将家产的不同内容以统一的价值单位——银两[29]估算出来,然后再做分项统计,才能形成结构研究所需要的数据。数据的可靠程度则直接取决于估产的准确程度。为使估价最大程度上接近真实,我们从现有资料出发总结了一套适用于清代资产估价的方法和细则(第11章)。在前面的“案例篇”中,我们已展示了很多家产案例的复原过程,下面我们再举个例子,以集中说明本书家产结构数据的生成。案例来自乾隆三十四年(1769)贵州按察使高积的家产记载。

乾隆三十四年(1769),贵州巡抚良卿参奏威宁州知州刘标亏缺铜铅工本脚价银约十万两,后刘标又呈控受到良卿等上司勒派,于是贵州一众官员相继被查,其中包括贵州按察使高积。[30]高积在案中被揭报私贩官库水银,乾隆皇帝谕令查抄其原籍和任所资产,从文献中看曾有造册呈进,但目前档案中并未发现。根据案内资料,高积原籍福建福州府闽县,其父在苏州以“营运起家”,家道殷实,临故时遗留高积约三四万两的家财。高积一直随母(苏州人氏)住居苏州,成年后做洋货贸易,乾隆十八年(1753)其洋船失事以至货物无归,高积便收取资本捐官入仕。赴贵州按察使任后,将在苏产业交予徽州人戴绍文父子经理。高积的家产大略,体现在戴绍文之子戴云蒲的供词中。同时,在审案地贵州,高积本人接受讯问时也供出一些家产。[31]

后来,在高积任所内又查出“田房契券共一百二十纸”,与戴云蒲供词内所开查对相符;又查得“借票共三十纸,计银九千六百五十三两一钱二分”。[32]

此外,高积还供出曾收买水银计银九千余两,经查原账,实有“二万六千二百斤,共计本银一万四千四百一十两”。[33]

综合以上这些资料,将高积所有资产列入表12-2。其中,“田荡五百四十余亩”以印单契据“向许恕兄弟抵押银七千两”,系借银抵押,大致认为价值七千两,同时将此计入负债项下;市房十三所,“每年应收租银九百七十八两零”,系以租计价,照高积任所内查出契券所载契价,共元丝银八千四百十九两五钱[34],取价值原载;高积自供“日盛号绸缎店,戴绍文借过我本银三千五百两,每年利银五百余两”,“乾隆三十三、三十四年利银尚未收取”,本利合计共四千五百两,另据当事人戴绍文供,此系一笔乾隆二十年借银一千两(一分二厘起息)与另一笔乾隆二十三年高积将旧存货物作价银二千五百两借银(一分五厘起息)之和,故视为借贷资本计入金融资产项下;出资一万两自四川往苏州贩运米,计入商业资产项下;任所内查出借票三十纸(计九千六百五十三两一钱二分),后经核查有若干已还,作为借贷资本计入金融资产项下;所贩水银一万四千四百十两亦计入商业资产项。又,苏州普遍使用“元丝银”,凡在苏产业结算时皆以九折合银。高积家产中唯有财物部分记载不够详尽,资料中提到三山会馆收贮有高积“家存什物”,据看守会馆人供“统计铜锡瓷木各器并零星什物共四千二百三十七件”[35],如照每件0.3两粗估[36],价值约1271两;另外还提到曾托人看买玉器古董,“玉铜瓷器十六件,用过价银五千两零三分”,“姐夫魏懋家寄存书二十余部、画二十余轴”(估为36两,见表12-2备注及说明)。

表12-2 高积家产统计与估价

(续表)

注:(1)高积任所抄出契纸一节,据载,“房契三纸粘连,连加找及上首原契六十纸,契价六千三百七十两,即系前次查明高积得价三千两典与许恕之住房”(《选编》,第162页)。(2)“又翁肇显房契一纸,契价银一千五十两,系朱正起典与翁肇显原契,翁肇显将此房转典与高积,高积又将此房得价一千一百两转典与三山会馆管业”,同上注。高积典入此房时得价未知,近似以翁肇显房契契价银为高积置房成本(《选编》,第164页)。(3)据案内资料,已带贮贵州。

以上高积家产总计约62680.72两,减去负债后净资产52990.72两,负债率为16%。从结构上,如果照前述“六分法”,则田产10%,房产23%,财物10%,金融19%,商业39%,人口0%;如果照更简明的“三分法”,则不动产占33%,财物占10%,金融和商业资产占58%。

样本的描述性统计

从全部样本的分组统计结果看,大部分人的资产在十万两以下(共152例,占总体样本数量的82%),其中以一万至十万两之间者居多,占全部案例数的48%;资产超过十万两者共33例,占总体的18%(见表12-3)。从整体来看,50%分位数是1.98万两,75%分位数是5.3万两,即有75%的样本总资产价值在5.3万两以下。

接下来再观察样本的家庭资产结构。如果照前文图12-3所示的统计框架做分类统计和计算,并以田地、房屋、实物、金融资产、商业资产、人口为基本资产类别,得出的主要数值结果如表12-4和图12-4所示。从分布特征看,金融资产的平均比重最高(见表12-4中位数与均值),其后依次是田地、房屋、实物、商业资产、人口。商业在中位数的位置上为0,并且在下四分位上也仅达5.7%,说明商业资产并不普遍,不是官绅家庭资产中的一般形式。同时另一方面,数据的分散程度相当高,各类资产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皆相距遥远,说明样本在不同形态资产的选择和组合上有很大的差异。

表12-3 样本的总资产价值分布

表12-4 资产结构统计(不同类型资产占总资产的百分比)

(185个案例)(单位:%)

图12-4 六类资产结构比重的箱线图(按中位数高低排列)

资产结构的一般特征

从上述统计结果出发,有如下发现:第一,田产和房屋作为传统的资产形式,两项加总在清代官绅特别是上层官绅的资产结构中比重并不太高。

在传统的认识里,大官僚皆大地主,反映到研究中,就是在论述财富构成时,土地往往首先被提及。例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学者研究盛宣怀私人资本,开篇即提出,“他的资本和一般地主、官僚、商人的资本一样,在土地、高利贷和商业方面的活动是很显著的。这种资本可以说是地主的资本,或原始资本”。[37]可见长期以来的思维定式已造成一种印象,似乎土地的重要程度远高于其他资产。但是,从这里研究的185个案例中,资产总价值排在前几位的“富豪”,田地与房屋加总起来(即不动产类)在各自家产总值中的比重大多不超过10%[38];最富的和珅,其不动产比重仅8%;不动产占比最小的一个案例(无不动产者除外),是总资产价值达24万余两、排名第二十位的钱受椿,比重仅为0.9%。如果统计全部185个案例(表12-5),发现田房两项加总在家庭总资产中比重尚未过半:中位数值为36.6%,平均值为42.3%,都低于我们以往的印象。

表12-5 不动产(田产和房屋)占总资产的百分比(单位:%)

实际上,即便在清代人自己看来,仅拥有土地和房屋也并不是富有的象征。1709年,康熙皇帝命自己的心腹、江宁织造曹寅暗中调查东阁大学士兼吏部尚书熊赐履(时已退)的家产情形,曹寅回奏称,“湖广原籍有祖遗住房一所,田不足百亩,江宁现有大住房二所,田一百余亩,江楚两地房田价值约可七八千两……在外无营运生理之处,……未闻其向人借贷之事”,“较之汉官大臣内,亦属中等过活”。[39]可见在当时,仅拥有田房产业,最多只能算“中等过活”,如果此外还“营运生理”“向人借贷”,才真正称富。这一点先前已为红学家周汝昌所捕捉。[40]

当然,这一数据结果并不意味着田产与房屋在家庭的投资置产中已不重要,从文献所反映的事实看,田地、房屋仍然是最普遍的投资置业对象,特别在官员早期职业生涯中尤其如此。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查抄原甘肃兰州知府杨士玑原籍家产,据管理家务的胞弟杨士浩供称,“杨士玑从前在广东由知县升知府十有余年,所有宦资家中陆续置买田九百三十余亩,房六十七间,并造园房三十八间……”[41]。再如乾隆六十年(1795)福建布政使伊辙布家产被抄,伊辙布之子供称,“我父亲伊辙布于四十六年升为外任,我并未随任,自五十年起陆续寄回银两,我也记不清细数,约有二万两,每年陆续置买住房地亩,约有一万三千余两”[42]。

乾隆五十七年(1792),出身贫寒的两淮盐运使柴桢的案例资料反映出一定顺序的置产过程:

家本寒素,并无祖遗房产,迨柴桢出仕后,始买老屋一所,弟兄同居,续买对门新屋一所,给伊父居住,又买隔壁地基造屋一所,给柴彬(按:柴桢胞弟)居住。……伊(按:柴彬)于是年(按: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内亦往探望,五十七年四月回家,柴桢给伊银一千五百两,沿途盘费及在家零用并修理房屋共去银五百五十两三钱,又典田用银五百二十八两,买婢用银十二两,又借给王立举银六两……[43]

那么,其他的案例是否都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投资顺序?如果将185个案例依照资产价值升序排列来观察不动产比重的变化,可以看到,随着资产总量的增加,不动产比重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图12-5)。与之相应,金融和商业资产比重随总资产增加而增加(见图12-6)。

由此可见,虽然每个案例所体现出的资产组合和偏好各不相同,但在投资的先后顺序上的确呈现出某种规律性特征,这便是我们的第二个发现:随着财富的增加,家庭投资的内容会发生转向,从而资产的组合模式会发生变化,早期以不动产(田房产业)为主,积累至一定水平后则为非实物性质的金融资产所超越。

图12-5 不动产(田地和房屋)比重(按总资产价值升序排列)

图12-6 金融和商业资产比重(按总资产价值升序排列)

这一特征与前文表12-4的金融资产比重排位第一的数据统计结果,提示出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在清代官绅阶层(特别是上层官绅)的家庭资产结构中,金融资产的重要性在以往被大大忽视了。如果进一步将范围缩小,约略以资产十万两以上者为当时最富者(共33例)进行考察,则这一群体其金融和商业资产比重平均值达到了76%,远超过田房产业(平均值15%)。根据现代商业金融体系的发轫地之一、15世纪意大利的托斯卡纳地区的普查数据,“最富的2%~3%的人(集中于佛罗伦斯)置1/3的财富于土地,另1/3投资于工商,余下的部分则用于公债”(Herlihy and Christiane,1985),如果以此作参照,那么清代中国的“富豪”在商业金融领域中的投资力度实在令人咋舌。

但是这一点不宜过分夸大,数据结果必须与具体史实相结合。清代社会背景下的金融和商业资产内容与西方不尽相同。在本文的案例中,“金融资产”包括了大量的金、银、钱和借贷银两,但并没有任何与债券、期权等同类性质的金融工具,而后者与前者相比有着更强的跨时空交易和配置功能,也是更高级别的金融资产形式。在一些样本中,有窖藏金银的极端案例(如栾廷芳、钱度、和珅),但这些金银主要发挥价值储藏功能,并没有进入市场流通。同时,对185个样本数据进行观察发现,在任官员的金银持有比重远远超过不在任(例如已退)官员。这种差异可能主要来自清代地方政府财政的公私不分和混沌不明。过去已有学者提出官员个人收入与地方财政不分(瞿同祖,1962),本文所利用的抄产档案也印证到类似这种情况。例如,嘉庆三年(1798)闽浙总督魁伦自报,当时家产大概二万余两,其中任所存银即达九千余两,据他自己供称,本拟留作支付下级官员的养廉费用。

虽然尚无法证实这种从个人任所金银储备中支薪的情形在清代究竟是零星个案还是一种持续性的制度安排,但地方督抚每年数额不菲的养廉银中,的确有相当部分用于“公务性开支”。这也符合清代雍正时期开始设置养廉银的初意,因为尚在康熙晚年,在“经费银”与养廉之间已有连结,故两淮盐政李煦奏折中称,“盐臣衙门另有经解费一万六千两,求恩赏奴才与曹頫两处为养廉之资”“奴才今年盐差有应得经费银,约一万二千两……请将经费项内分给曹頫,以为当差使用”[44]。因此,在任官员“金融资产”的高比重部分源自应付开支的需要,而非纯粹的私人投资。

除了上述两个发现,从前文表12-4和图12-4的结构分布还能够观察到,作为非不动产类的实物性资产(财物)在家庭资产中占据了相当的比重,仅次于田地,甚至超过了房产。在社会一般的财产统计中,财物往往是微不足道的,以至在民间分家书中很少见到关于财物的分配记载,而本文样本中所体现的这种高比重也是值得注意的现象。

从文献资料反映的内容看,首先,各种首饰珠宝、绸缎布匹、服饰衣类,皆有与窖藏金银类似的储值功能,人们可以通过典当手段在有需要时将这类资产迅速变现,因此储藏此类物品具有一定经济功能。其次,官员的等级尊卑等往往通过这一类资财得以反映和“表达”,例如服装衣饰(朝珠、朝服、帽珠等)的不同材质,皆是身份、地位的象征。各类器物、古董字画的收藏也是文人雅趣品位的体现。据云妍对1782年陈辉祖个案的研究,其财物中,各类器物(金玉铜瓷)最为突出,服装衣饰仅次之,朝珠及各种珠石又次,文教用品(书籍、字画、文具)、家具等其他类项则排在最后。[45]

而更值得探究的一点是,这里是否存在可能的隐性政治投资?因为在一些官员的家产中发现存在准备馈送皇帝的“贡物”。例如乾隆三十四年(1769)富刚等案例中,存在“备进贡物品清单”。在第5章的李侍尧案中,李侍尧家人供出“我主人差我进京交给我贡单一个,叫与家人八十五、连国雄预备将来办万寿贡,照此贡单先为收拾办妥”,“预备进贡玉瓷木器等项共八十四宗”。李侍尧的这些贡物都是历年搜购求得,价值规模相当可观,据案内资料,李侍尧在广东一地便先后斥资近三万两,委人采办各种珍奇时异,留备进贡。[46]

以此类推,在清代官场中,存在着下级官员搜求珍奇时异和贵重器玩以备馈送上级的情形。在前文所举高积案例中,究出高积与贵州巡抚良卿交密往来一节:

高积与良卿初任藩司时即与结纳,曾送良卿绸缎帽帏蟒袍补子、绸缎袍褂及玉器九件、如意一柄。良卿升任巡抚又曾送过定窑瓷碗、玉犬暖手、漳绒漳纱、茶叶洋瓷等物,又为代买杭绸湖绉、缎子花线各项,俱为开价……[47]

可见,对财物特别是高档奢侈品的持有并不全然出自个人的消费需要。当然,还不能因此完全将财物与田房产业和借贷及商业投资等同起来,因为在大部分的家产案例中,馈送与自用之间往往并不分明,很难找到界线加以确定。而可资对比的是,在15世纪西欧信用债券在社会上流通并成为富人家庭资产中的普及投资品时,清代则更多地体现出社会余资在政治领域的投资需求和在馈送型引导机制下的单向流动。

本章小结

从185个清代官绅的资产结构中,我们看到一些有意思的一般规律。首先,尽管清代家庭的投资理财选择还不是很多,但这些精英家庭基本都将家产分散于各类财富载体上,包括土地、房产、商业资产、金银珠宝、服饰器物,尤其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可能已经忘记了绸缎布料、农用器具等也可以是跨期投资的载体,这些有价实物曾经都是重要的投资与避险工具,当然到今天,由于金融化的深化发展,人们不再把这些消费属性重的东西作为投资品看待。

其次,基于这些清代家庭资产结构样本,我们发现,田地和房屋(不动产业)占比平均在42.4%,金融资产占29.5%,实物资产占20.8%,其他有投放在商业资产中者。田房虽然是官绅家庭投资置业的首选,但并非像我们以往得到的印象那样,一有钱就去买房产和田地,而是随着资产规模的上升,呈明显下降的趋势:财富越多,投于土地和房产的资金比重就越低;相反地,金融和商业资产的占比则随着家庭资产规模的增加而增加。清代家庭投资理财的这一特征很值得我们去思考。我们认为,在抄家风险高、私有财产得不到保障的环境下,田产和房产的“露富”特征太强,所以,出于规避政治风险和财产安全的考虑,清人的财富一旦超出一定水平(比如,一万两银子),藏富的压力就不断上升,一种做法就是把更多资产投入“无形”的资产类别之中,于是,就有了“财富越多,投入商业和金融资产的比重就越高”的规律。这一规律印证了钱度家产结构表现出来的特点:持现金比重非常高,金、银、钱等流动性资产占总资产比重高达66.8%(具体数值见本篇附录二)。钱度之所以如此,并非他喜欢持有现金,而是被迫“窖藏”,获罪后查办官员曾向寓所家属诘以“家资既厚,则必托人营运或借出生息,事所应有”,其子则答称,“伊父寄信回来总嘱慎密收藏,不可露出宽裕之象”。

再次,就是清代家产结构中真正的金融资产占比很低。虽然在我们的样本中,金融资产平均占比29.5%,但这些资产既包括黄金、白银与铜钱,也包括典当行经营资产,这些经营资产其实更接近一般商业资产,跟现今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资产的流动性无法相比。当然,要求还没有发展出现代证券市场的清代家庭去把大比例财富投放于现代意义上的金融资产,就好比要求汉代人使用手机、互联网一样,过于牵强;但这从另一方面看出,清代精英家庭的投资理财困境,也反观出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旧时期,不仅仅作为金融市场的“卖方”——企业和政府——的融资手段大大受限,而且作为金融市场“买方”的家庭同样受限,这些“卖方”和“买方”是同一硬币的两面,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一必无其二;这也是为什么审视判断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的时候,不能只看到作为融资方的企业所面对的挑战,也要看到作为投资方的家庭和个人所缺少的选择。前面谈到,1916年盛宣怀去世时,其财富的41%投放在金融资产之中,尤其是其中的38.4%是配置在不同上市公司的股票,都是一些实打实的现代金融资产,其资产组合的金融化程度是现今中国精英家庭都难以达到的。如果我们以20世纪中期的香港作为参照,那么,根据我们收集的1940—1970年间17位香港富豪家庭的资产结构样本,他们投资于土地和房产的财富占比平均为39.8%,这跟18、19世纪的清代精英家庭类似,但他们的金融资产占比高达59%,其中45%投放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他的在家居、古董收藏和商业资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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