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无论是对比清代官绅家庭与更早时期欧洲富裕阶层的家庭资产结构,还是对比清代精英家庭与改革开放之前的香港精英家庭,都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传统中国虽然有发达的货币体系和以货币为核心的金融形式,但更为高级的股票、债券等证券金融却迟迟没有进入家庭的投资理财选项之中,这也是理解中西方金融大分流的一个视角。
[1]原载《金融研究》,2018年第2期。内容及格式根据本书需要有所调整。
[2]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2013年。
[3]实际上共215个案例,为了使本文探讨对象更加集中,我们集中分析官绅这一精英群体,除去了明显不具官绅身份的案例30个(如第4章中的民人案例)。
[4]《江宁巡抚吴存礼奏陈查追赵凤诏家产情形并报米价折》,康熙五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第338—341页。
[5]《内务府和硕庄亲王允禄等奏查李英贵侵盗钱粮折》,雍正二年二月十三日,《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667页。同一档件中又载“李英贵房地、人口、器物,估计细数,另缮汉折,一并进呈”,说明后来应该造具资产清册,但是目前未查见。
[6]《钦差刑部尚书刘统勋等奏报查封蒋洲任所资财并行文山西江南将其任所原籍资财查封折》,乾隆二十二年十月十四日,《选编》第1册,第74页。
[7]无论是北京的第一历史档案馆,还是台北所藏的清宫奏折,两处的电子检索目录皆未发现蒋洲的原籍家产呈报资料。
[8]《山西巡抚和其衷奏呈查封朱立基等七人资产清单》,乾隆二十八年,一档馆藏,档号:03-0647-047。最后数字疑误,根据所列各项加总,应为五万五千二百二十八两零。
[9]如雍正二年曾登云案例,其田产、房屋、盐业、借贷等皆有价值原载,唯缺家当财物方面的记录,于是保守估计为六十两,补入“财物”项下。
[10]此以原籍计。如以出现次数计,则比重分别是23%(京城)、14%(江苏)、10%(直隶)、9%(浙江)、6%(山西)。
[11]《永宪录》,卷二下,第136页。
[12]包括一例举人(王锡侯)、一例贡生(程树榴)和一例监生(祝廷诤)。
[13]《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九十,乾隆三十六年八月。
[14]Zvi Bodie,Robert C.Merton,David L.Cleeton.Financial Economics(2nd edition),New Jersey:Pearson Education International,2009,p.5.
[15]《山西巡抚和其衷奏呈查封朱立基等七人资产清单》,乾隆二十八年,一档馆藏,档号:03-0647-047。
[16]《两江总督庆复奏题为遵旨确查原任甘肃巡抚胡期恒家产事》,乾隆二年九月十八日,一档馆藏,档号:02-01-07-13550-005。
[17]《内务府奏销档》,一档馆藏,档号:317-083-02。
[18]《选编》第2册,第1378页。
[19]《选编》第3册,第2801页。
[20]《署理杭州将军事务鄂弥达等奏报年羹尧家产变价折》,雍正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1248页。
[21]《奏报查抄宋元俊家产并将其子起解进京缘由事》,乾隆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一档馆藏,档号:03-0651-055。
[22]例如章开沅在《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中将晚清的官员、士绅、商人、学生视为近代中国主要的社会构成力量。《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
[23]清代在官员任用上有满汉各半的内在规定。
[24]《奏呈查封朱立基等七人资产清单》,乾隆二十八年,一档馆藏,档号:030647-047。
[25]笔者发现,在清代的抄家资料中,凡使用“商人”指称者皆有一定官衔或“身份”,否则文献中会使用“商民”。
[26]孙元欣:《美国家庭资产统计方法和分析》,《统计研究》,2006年第2期。当然,家庭资产在一般习惯中也多指家庭净资产,因此在一些家庭资产统计中,不包括负债。例如Isabelle Ynesta(伊莎贝拉·奈斯塔)对OECD国家的家庭资产统计分析,见“Households'wealth composition across OECD countries and financial risks borne by households”,OECD Journal:Financial Market Trends,Vol.2008/2.http://dx.doi.org/10.1787/fmt-v2008-art19-en
[27]商业资产既无法归入实物资产也无法归入金融资产,因为商业本身虽然含有金融性质,但是商业中的固定资产又具有实物形态,如商业存货。
[28]唯有商业中的建筑物如铺房、库房本身有时难以归类,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山西商人朱立基案中提到,“据朱立基之弟朱茂基供出河南原武县监窝一座,有窝价监本及房屋家伙共值银一万二千余两”,似乎当时是将房屋划归入盐本,本文也计入商业资产项下。但在更多的案例中特别是城市里开设典当钱局及货铺的情形,由于铺面房本身一般价值很高,已属独立产业,而非附庸型资产,因此如果这类房屋属于自置,则宜归入房产,如果系租赁,则以租金成本归入商业资产。
[29]这也是清代通用的最终结算单位。
[30]此案资料辑录于《选编》第1册,“贵州巡抚良卿等执法婪赃侵亏帑项案”,情节介绍见“本册案例简介”。
[31]《选编》第1册,第118—119、122页。
[32]《选编》第1册,第163页。
[33]《选编》第1册,第166页。
[34]《选编》第1册,第162页。
[35]《选编》第1册,第118页。
[36]1773年四川松潘镇总兵宋元俊案例中,有“铜锡瓷木器及零星家伙什物,共计五百六件,估计库平纹银七十四两一钱四分二厘”之记载(《奏报查抄宋元俊家产并将其子起解进京缘由事》,一档馆藏,档号:03-0651-055),据此可了解一般家伙什物,价值在每件一钱上下(此例每件平均0.1465两)。考虑到三山会馆看守人供称存贮之物有高积原交单账,“开有三百三十二号”,推想应系有些价值之物,故酌增以每件0.3两估价。
[37]许涤新:《官僚资本》,1958年,第7页。转引自陈诗启:《盛宣怀的资本及其垄断活动》,《厦门大学学报》,1962年第3期。
[38]资产排名前十位及其不动产比重分别为:a.和珅,8%;b.年羹尧,2%;c.范清济,4%;d.王亶望,8%;e.查有圻,6%;f.长鼐,8%;g.承安,49%;h.陈辉祖,4%;i.浦霖,13%;j.牛绳祖,5%。
[39]《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第695页。
[40]周汝昌读曹寅这则资料即评论指出,“盖富豪皆已兼拥商业资本及盘剥业如钱庄、当铺等,否则即不足称巨富焉”,“商业资本逐渐成为统治阶级衡量其‘贫’富之标志,此点可为注意”。《红楼梦新证》(上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76年,第490页。
[41]《选编》第2册,第1421页。
[42]《棉恺奏报查抄伊辙布家产人口事》,乾隆六十年八月,一档馆藏,档号:030365-025。
[43]《选编》第4册,第3324页。
[4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5年,第145、147页。
[45]云妍:《十八世纪中国官绅的私人物品与文化收藏——1782年闽浙总督陈辉祖的家产清单研究》,《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1期。
[46]《选编》第1册,第956、1044页。
[47]《选编》第1册,第1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