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谈到,清代官绅家庭的金融资产比重不低,但与同时期的欧洲相比,这里的金融资产基本表现为金银等货币形式,现代金融资产比如公债、股票、基金,并没有在清代官绅家庭资产中出现。作为参照,早在15世纪,在意大利富人家庭中,公债已经有比较高的占比[2]。我们还发现,随着官绅家庭总资产的增加,土地等不动产的比重逐渐下降,而金融和商业的比重却随之上升。上一章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初步探讨,在本章我们做进一步的解释和量化分析,也就是利用同一批档案资料与数据,将研究对象从官绅群体集中到官员群体,对官员家庭资产结构进行解释,寻找官员家庭选择不同资产组合的原因,特别是官员财产的合法性程度对于其家庭资产组合行为的影响。
根据现代金融学的研究成果,家庭资产结构的配置是家庭基于自身情况(比如年龄、家庭状况、职业、收入、财富等),权衡预期收益与风险之后所做的选择。因此,要理解家庭的资产选择行为,需要对家庭所持有的不同资产品种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状况进行考量[3]。
由于历史时期难以找到系统的资产收益率数据,我们将研究的重点集中到官员家庭持有不同资产的风险上面。在清代中国,风险之一就是被皇帝惩治的风险。有很多证据表明这一风险的真实性,前面谈到,清代抄家记录就有2573人次[4]。在陈志武等所建立的“中国吏治数据库”中,仅《清实录》记载的清代官员惩治次数就达到2.7万多次[5],而清代官员的总数约在40多万[6],这意味着一个官员一生中被惩治一次的概率为6.7%左右。
但是,这一风险的高低又与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程度相关,即财产合法性程度越低,其可能被皇帝或负责监督的大臣注意到进而被惩治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在给定的财产合法性程度下,不同的资产组合,其被惩治的风险存在差异。比如说,对于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其很容易被上级官员或老百姓注意到,进而容易成为进一步调查的动因,而与之相对,金银等货币,以及投资于当铺、商业中的资产,要么用于“窖藏”,要么通过特定的、关系密切的人进行投资,通常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从而被发现的概率更低。在本章的第二部分,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这一特性。
我们之前将官员的家庭资产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和商业资产。实物资产又分为田地、房屋和财物(包括“家当什物”、奢侈品等)。金融资产主要是现存货币(包括金、银、钱)、借贷(包括“生息银”、欠项等)、典当(包括“架本”、存货等)。商业资产包括商业投资,比如“营运银”、“盐引”、铜本、存货等。这些资产类型中,按照占比高低排列,分别是金融、田地、财物、房屋、商业等。[7]
在这里,主要被解释的变量有两个,分别是官员家庭持有土地和金融商业资产的比例。原因除了两种资产的隐匿性存在较大差别外,还有两点,一是商业经营、土地出租是官员在当官收入外,最大的两个收入来源[8],二是这两种资产也对应着官员最主要的投资活动,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理解官员的资产组合行为。另外,我们这里的金融商业对应的是一般统称的商业资产,在前面的研究中,为了讨论金融发育水平以及与欧洲的情况进行比较,我们将金融资产与商业资产分开进行了统计;而在本章,我们将两者合并到一起,因为两者都具有较好的隐匿性。
主要的解释变量是官员财产的合法性程度。我们主要用官员家庭总资产与官员正式收入的倍数作为财产合法性的度量(为表述方便,下文简称“资产收入倍数”)。资产收入倍数越高,表明官员财产合法性程度越低。官员的正式收入主要包括俸禄和养廉银。俸禄是按照官员品级领取的报酬,其数额在官员的总收入中占比较低,特别是对高级官员而言。养廉银是雍正之后官员最为主要的收入来源,也被认为是导致官员贪腐行为减少的重要原因。我们收集的案例表明,皇帝常常根据官员是否有养廉银,以及养廉银多少与家产的关系来判断官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官员的资产收入倍数是衡量其家庭财富合法性的较好指标。
对官员家庭资产结构的回归分析发现,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资产收入倍数越高,官员持有土地的比例就会越低,持有金融商业资产的比重就会越高。对于这一结果,我们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稳健性讨论,比如去掉倍数最低和最高的5%样本,将合法性程度的度量指标换成家庭总资产与养廉银的倍数、总资产与俸禄的倍数。另外,也考虑了官员是否是旗人、是否是进士、价格趋势、官员曾经的任职地、在任的时间、年龄等因素。发现基本结论依然稳健,即官员家庭资产合法性程度越低,其持有土地的比重越低,持有金融商业的比重越高。
这一发现说明了官员家产合法性程度对官员资产组合行为的影响,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官员的资产组合行为,也有助于增进我们对清代官僚政治的认识,清朝虽然规定了俸禄和养廉银这些合法收入来源,但其个人收入与办公经费常常难以分开,造成其收入的模糊性,进而也导致了财产合法性的模糊。
另外,这一发现也为我们理解中国不能发展出国债等现代金融品种提供了一个可能的线索。在官员财产存在较大模糊性的情况下,不仅政府的财政状况无法清晰显示,导致债权人无法评估政府的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官员也具有较大的隐匿动机,这种动机可能是官员不会“露富”投资于现代金融资产的原因之一。
这章内容组织如下:首先介绍若干官员家产配置的案例,说明官员进行资产组合选择时候的考量因素以及我们计划验证的假说;然后介绍数据的来源、变量的设计和数据的描述性统计;随后是文章的实证分析结果;最后是对结果的稳健性讨论,最后是结论。
历史背景、官员家产配置案例与实证假说
(一)官员的收入和资产
官员抄家时的家产是过去财富的积累,其财富可能来自继承,也可能来自当官的收入及相应的经营行为。除了继承之外,其家产基本由收入减去支出所留存的部分构成。由于没有官员所继承财产和支出的信息,我们下面简要介绍官员的收入结构。
在本文样本所在的时间段,清代官员的法定收入,主要包括两部分,分为是正俸和养廉银。[9]
俸禄根据职务和品级发放,文官、武官,京官和地方官又有差别。一般认为,清朝的官员俸禄承明制,官员正式的收入较低。品级最高的正一品和从一品官员,其一年的俸银为一百八十两,而从九品的官员只有三十一两五钱。地方官只有俸银的收入,而京官则还有俸米,正一品和从一品官员一年的俸米是一百八十斛,相当于九十石。[10]这一收入不足以维持官员的正常生活,因此被认为是导致贪污受贿的重要原因。官员为此采用的应对方式是征收耗羡,即在征税的基础上,以各种名义增加税收。这些增加的部分一般为地方官所使用。这一制度引发诸多弊端,直到雍正皇帝,才开始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这使得养廉银成为清朝与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11]
养廉银作为官员的津贴收入,文官和武官都有,其金额常常是俸禄的数十倍。养廉银经历过几次大的调整,大致在乾隆二十五年基本确定下来。总督的养廉银在一万三千两至二万两之间,巡抚的养廉银在一万至一万五千两之间。州县官的养廉银,知府一般在一千至四千两之间,知县在四百至二千二百五十九两之间。对于地方官和武官,养廉银的多少有较为清晰的记载和系统的整理。对于京官而言,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研究,相应的史料记载亦不是太清晰[12]。因此,养廉银的数据主要来自地方官和武官。
相对于正俸,养廉银的金额要大很多倍。皇帝也认为,官员有了养廉银之后,没有必要贪污。比如乾隆皇帝查办云贵总督李侍尧贪纵案中就说到“督抚养廉丰厚,岁入一二万金,有何不足?而复贪饕无厌,甘蹈簠簋不饬之诫,以致自罹法纲,身名俱丧乎?”[13]。皇帝也会根据官员养廉银的数量来判断其贪腐的程度,比如在下文将要介绍的云南布政使钱度的案例中,乾隆皇帝因为钱度已经停发养廉却还有巨额资产感到惊奇。
上述收入被认为是官员的固定收入,因为他们经过合法批准,且由中央政府支付。除了固定收入,官员还有额外收入,张仲礼认为额外收入比固定收入要高很多,这些收入虽然被朝廷和百姓所默许,但依然有一定的限度,只是这一界限很模糊。[14]
对于官员而言,在当官收入之外,最为重要的两个收入来源就是土地和经商的收入。当然,这两部分收入实际上也是由当官的收入进行投资之后才能获得的。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地租,金融资产主要是用于当铺、借贷等生息,而商业活动则主要是与官方垄断经营比较密切相关的盐等经营。[15]
要从土地和金融商业上面获得收入,首先需要投资于这两部分资产。如前所述,这两种资产具有各自的特点。
土地资产的特点在于,安全性虽然较高,但回报却不是很高。其安全性,在清代绅士张英的《恒产琐言》里面被表述得非常清楚,他说“草野之人,有十金之积,则不能高枕而卧。独有田产,不忧水火,不忧盗贼。虽有强暴之人,不能竟夺尺寸;虽有万钧之力,亦不能负之而趋。千顷万顷,可以值万金之产,不劳一人守护。即有兵燹离乱,背井去乡,事定归来,室庐畜聚,一无可问,独此一块土,张姓者仍属张,李姓者仍属李,芟夷垦辟,仍为殷实之家”。[16]张英的这一表述在很多文集中被收录,表明这一观点有较大的影响。
根据张仲礼[2001(1962)]的分析,土地的收益率不高,但是,绅士持有土地的收益会高于非绅士地主,原因在于,对于绅士,特别是做官的绅士,其特殊的地位能够使他们收取到全部地租,官府会支持地主收取全部地租的权力。同时,绅士身份也使地主能够抵制地方官的横征暴敛,甚至比拥有同样数量和质量土地的普通地主少交税。另外,在受灾的年份,朝廷常常会蠲免掉赋税,但官绅阶层对于佃户的地租却并不一定会减少。[17]
另外,在清代中国,也不存在对土地投资数量的限制,即使在18、19世纪土地兼并可能已经比较严重。一个被经常提到的例子是,18世纪中期,曾任漕运总督的顾琮奏请朝廷设置持有三千亩土地的限额,[18]但乾隆皇帝却拒绝实行,他认为,这一主张实行困难,且传统中国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本身会导致土地分散,另外,他认为土地买卖并不会损害穷人利益。对于官员投资土地的主要限制,是现任官员不得在任所置产。[19]
综合上述史料,我们可以认为,对于官员而言,土地投资回报比较低但比较稳定,而土地的物理属性使其人人可见、难以隐匿,持有太多容易招致官方调查,因此,虽然土地作为资产的其他风险较小,但政治风险比较高。
对于金融商业资产而言,清代政府和之前的王朝一样,对于官员经商有很多限制,而且经商也不被认为是绅士的恰当职业,大部分绅士只对利润最高的商业活动感兴趣,特别是一些官方特许的行业,比如盐业。[20]在我们收集的案例中,官员对于金融商业的投资,很大程度上集中在当铺、盐业等收益率高的行业。由于这些行业由特定的熟人打理,因而也有较高的隐匿性。比如下面乾隆二十八年(1763)湖北布政使沈作朋案和乾隆四十七年(1782)闽浙总督陈辉祖案,都提到将家产通过熟人和亲属用于当铺或经商:
其作朋(按:沈作朋)之子沈焕甫于今春自任所归里,随提沈焕等究明,先后在任所携回银两已交存李德新、许思恒、杨思煌三铺生息,共本利银七千八百八十五两零。并开有典铺一所,共存本利银一万一千五百二十三两零,又置有蚕丝白蜡等货银六百四十四两零。其所封家产内田房衣饰器具钱文人口等项估值银四千二百六十五两零。通共库平纹银二万四千三百一十九两零。[21]
主人(按:谭光谱)之母亲系陈氏,与陈抚院(按:陈辉祖)向系表亲,陈抚院于四十四年正月调任河南,家主于二月间赴省送陈抚院母亲赴任,回家来说陈抚院母亲交付银一万五千两来做生意,每两每月认利一分,……到四十六年五月,陈抚院母亲在浙江又差人寄银二万五千两来,也是一分行息。今前后通算共本利银五万一千五十两,现在外间营运,求宽限收齐,将本利一并缴足就是。[22]
另外,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官员被抄家,金融商业资产由于其隐匿性,负责查抄者需要反复清查才能发现,比如乾隆三十三年两淮盐运使卢见曾案,负责查办官员的奏报就提到“至卢见曾家财除李容等家寄顿之外,前据该道府究出隐匿当本借欠等项共银一万三百七十两、大钱一千九百六十四千文”。[23]
当然,不管是土地还是金融商业投资,不同的官员,都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措施减少财富外露,但如果将两者做比较,则很明显,土地资产的物理存在使其隐匿性比金融商业要差,这一差别也被下面的抄产案例所证实。
(二)官员家产配置案例
前面第4章谈到的乾隆时期查抄的云南布政使钱度案件,较好地反映了本章关心的假说。钱度家产的特点是持现金比重非常高。钱度是极喜“窖藏”之人,金银每必贮藏,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其子钱鄷自云南带回金子二千两,其母蒋氏藏放一千八百两于卧房地板之下;获罪后江宁寓所被查抄,查办官员曾向寓所家属诘以“家资既厚,则必托人营运或借出生息,事所应有”,其子则答称“伊父寄信回来总嘱慎密收藏,不可露出宽裕之象”(皆见第4章)。可见,钱度对窖藏的偏好“由来已久”。也因此,他的现金财产部分(金、银、钱)占他总资产比重高达66.8%。
当然,钱度并非个例,在清代最大的贪污案“甘省捐监冒赈案”中,涉案官员均有很高的金融商业资产,以主犯王禀望为例,其家产约一百十万八千余两,金融商业资产的占比非常高,达到77.6%,土地资产的占比仅为1%。另外,还有一个特点是,其家产在空间上也较为分散,除了原籍山西外,还分布在京城、直隶、江苏、浙江等省。这一空间上的多元化,既是逐利的需要,也更增加了隐匿性。除了王亶望之外,在甘肃冒赈案中涉案的其他官员,其土地和金融商业资产的占比也呈现类似的情况。
上述个案说明官员家产合法性程度对其资产组合的影响,但这是否为普遍规律还有待量化检验。基于此,我们提出下面的假说,并用数据对其进行实证。
(三)主要的假说
根据理论分析和对具体抄家案例的讨论,我们提出下面两个假说,供量化检验。
假说1:财产非法性程度越高,持有相对引人注目的土地资产的比重越低。
假说2:财产非法性程度越高,持有相对容易隐匿的金融和商业资产的比重越高。
资料来源与数据描述统计
我们使用的官员家产数据来自清代的抄产档案,其中能够获得较为明确的抄产信息的案例为185个。对这一数据集的来源,数据的质量和代表性,家产估计和分类的方法,前几章已经做了详细介绍,在此不赘述。基于本章的目的,相对于上一章使用的185个官绅样本,这里只使用官员品级明确的145个样本。
这145个样本按照皇帝先后顺序,雍正朝11个,占比5.5%,乾隆朝103个,占比71%,嘉庆朝20个,占比13.8%,道光朝有7个,占比4.8%,咸丰朝2个,占比1.4%,同治朝2个,占比1.4%,光绪朝3个,占比2.1%。在具体回归分析时,我们把后面三个皇帝的7个样本放在一起设置虚拟变量。由于样本集中在18世纪,我们发现的规律也就主要反映此时期的情况。
空间分布方面,按照官员籍贯所占百分比的高低,分别是京城(31.7%),江苏(13.8%),浙江(7.6%),直隶(6.9%),河南和江西(6.2%),山东(5.5%),福建(4.8%),山西和湖南(2.8%),安徽、广东、湖北和云南(2.1%),盛京(1.4%),广西、贵州和山西(0.7%)。在回归分析时,将上述省份分为三大区域,分别为北方、中部和南方。北方省份为京城、直隶、河南、山东、山西、盛京。中部省份为江西、湖南、安徽、湖北,南方省份为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云南、广西、贵州。
官员的品级方面,按照品级高低,各自的百分比分别为,正一品(2.1%)、从一品(6.2%)、正二品(9.7%)、从二品(16.6%)、正三品(8.3%)、从三品(4.8%)、正四品(6.2%)、从四品(8.3%)、正五品(8.3%)、从五品(3.5%)、正六品(4.8%)、从六品(1.4%)、正七品(15.9%)、从七品(0)、正八品(0.7%)、从八品(0)、正九品(2.1%)、从九品(1.4%)。从品级分布看,样本的代表性比较广。
其他变量的信息参见下表的描述统计。
表13-1 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
(续表)
注:官员品级的数据含义为,正一品设为1,从一品设为1.5,依此类推,正九品设为9,从九品设为9.5,未入流的官员没有进入分析样本。养廉银数据主要来自黄惠贤和陈锋的研究[24],同时参考薛瑞录[25]、黄乘矩[26]和曾小萍[27]的研究。人口密度数据来自曹树基[28]的专著。官员籍贯所在府与京城的直线距离根据官员籍贯所在府的经纬度和京城的经纬度进行计算,经纬度数据来自CHGIS[29]。米价指数来自彭凯翔[30]。任职年限和查抄时年龄来自台北“中研院”的“明清人名权威数据库”[31]。
实证思路和回归分析
为了量化检验前述两个假说,我们集中在两个被解释变量上:官员土地资产占比,以及官员金融和商业资产的占比。
主要的解释变量是官员家产的合法性程度,我们用官员家庭的总资产除以合法年收入的倍数作为代理变量,即用官员家庭的总资产除以官员俸禄和养廉银之和。
表13-2 资产收入倍数对土地资产占比的回归分析
注:括号中为稳健t值,***、**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
表13-2的回归结果中,方程1只考虑官员家庭总资产与收入倍数对于土地在总资产中占比的影响,发现两者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官员家庭总资产与收入的倍数越高,土地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就越低,且这一结果在不同的方程设定中均变化不大,显著性和系数值都很稳定,支持我们的假说。
方程2加入了官员的品级,回归分析表明,官员的品级越低,其持有土地资产的比重就会越高。这可能是因为低品级官员的家产比较少,所以,即使总体土地资产不多(因此,招致的政治风险有限),土地占整个财产的比重还是会比较高,而且多增加的收入会高比例地继续用于购置土地。
方程3加入了总资产的对数,根据前面的案例,我们知道,官员家庭资产增加之后,自然会有分散投资、增投金融商业等回报较高资产的需求。我们的分析发现,总资产对于土地占比的影响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官员的品级与总资产高度相关,大部分显著性都被品级所解释。
另外,由于清朝法律规定,在任官员不得在任所地置产,因此,官员所购买的土地主要在原籍。在方程4中,我们加入官员原籍地所在府的人口密度,一个地方人口密度越大,可能经济越发达,对于土地资产的需求可能会带来影响。不过,回归分析发现,这一变量的系数为负,但不显著。方程4同时控制了皇帝的虚拟变量,发现相对于雍正皇帝统治时期,在其他皇帝时期,官员持有的土地占比都要更高,但只有乾隆和嘉庆时期显著。这可能是其他皇帝的反腐和打击官员的力度不如雍正,导致雍正时期的官员更加不敢露富。
方程5继续控制了官员籍贯所在地区的虚拟变量,发现在土地资产占比方面,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别不明显。最后,方程6加入了官员籍贯府与京城的距离,这一变量用来度量中央政府的监督能力,我们的预期是:离中央政府越远,官员土地占比应该越高(越不怕露富)。在回归分析中,这一变量的系数的确为正,但统计上不显著。
综合之下,家庭总资产与收入倍数、官员品级和乾隆时期是三个最稳定,也很显著的解释变量,说明政治风险(抄家风险)、官员品级、皇帝治理风格都影响官员的土地资产配置比重。
表13-3的回归结果中,被解释的变量是金融商业资产的占比。方程1分析资产收入倍数对金融商业占比的影响,发现两者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官员家庭总资产与收入的倍数越高,金融商业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就越高,这一结果在不同的方程设定中变化不大,既显著,又稳定。
方程2加入了官员的品级,回归分析表明,官员的品级与其持有金融商业资产的比重关系不明显,这与表13-2中的结果不同。方程3加入了总资产的对数,结果,在这里总资产对金融商业占比的影响显著为正,这与之前案例中负责查抄钱度家产的官员所说的“家资既厚,则必托人营运或借出生息,事所应有”非常一致,表明官员总资产增加,确实会加大金融商业资产的比重;这一结果也跟表13-2的情况相反。这说明官员品级和总资产规模的确有比较强的相关性与相互替代作用。
在方程4中,官员原籍地所在府的人口密度这一变量的影响不显著。在方程4中同时控制了皇帝的虚拟变量,但是相对于雍正皇帝时期,在其他皇帝时期官员持有的金融商业资产占比都要更少,但都统计上不显著。在方程5继续控制了官员籍贯所在地区的虚拟变量,在方程6再加入官员籍贯府与京城的距离,但这些因素对金融商业资产占比的影响都不显著。
表13-3 资产收入倍数对金融和商业资产占比的回归分析
注:括号中为稳健t值,***、**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
结论稳健性讨论
上述基准回归分析较好地支持了本文提出的假说。下面从不同角度讨论上述结果的稳健性,主要的讨论分为六个方面:一是将资产收入倍数数据最低和最高5%的样本去掉,重新回归,从而减少极端值的影响。二是将资产收入倍数分开计算,分别讨论资产养廉银倍数和资产俸禄倍数对资产结构的影响。三是加入官员身份特征,包括官员是否是旗人,是否是进士。四是加入资产价格的时间趋势,将抄产当年米价指数、抄产之后五年的平均米价指数放入回归方程。五是考虑官员任职地的影响。六是讨论官员当官的年限和年龄对回归结果的影响。
(一)将资产收入倍数最低和最高5%的样本去掉
表13-4的回归中,方程1和方程2去掉了资产收入倍数最低和最高5%的样本,从而减少极端值对于回归结果的影响。分析发现,资产收入倍数的影响均变大,只是显著性有所下降,但对土地占比的影响依然在10%的水平上显著,对金融商业占比的影响在1%的水平上显著。
(二)分别用资产养廉银倍数和资产俸禄倍数作为官员财产合法性的指标
考虑到养廉银与俸禄之间数值差别较大,且俸禄样本较多,我们将两者分开进行了回归。表13-4的方程3和方程4是基于资产养廉银倍数对于资产结构的影响,发现相对于基准回归,其影响比资产收入倍数更大,显著性与基准回归里相似。
方程5和方程6是基于资产俸禄倍数对资产结构的回归结果。尽管官员俸禄较低,但最高等级的官员与最低等级的官员之间,仍然相差了6倍,这一差距仍然可以帮助我们看到不同官员总资产与其合法收入的差异。将官员家产合法性程度换成总资产与俸禄的倍数之后,我们的样本数量增加到了140多个。回归分析表明,尽管俸禄在官员收入中占比较低,但这一倍数对于资产结构依然有显著影响,资产俸禄倍数越高,土地占比越低,而金融商业占比越高,还是支持我们的假说。虽然系数和显著性都比基准回归要低,但基本上能够在10%的水平上显著。
表13-4 资产收入倍数对家产结构的回归分析(去掉极端值,将俸禄和养廉银分开)
注:括号中为稳健t值,***、**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
(三)加入官员身份是否是旗人和进士的虚拟变量
旗人是清代的统治阶层,其身份可能对其资产结构有影响。另外,是否考中进士,可以作为官员个人能力的一种度量。上述两种因素都可能会对官员家产结构产生影响。
表13-5的分析发现,在我们的案例中,旗人官员,相对于非旗人官员,会显著少地持有土地,而这一身份对金融商业资产占比的影响则较小。这可能与已有文献中关于旗人不善于经营土地的研究发现有关[32]。另外,是否具有进士身份,对于两种资产占比的影响都较小。
加入上述两个变量,对我们关心的资产收入倍数的影响不大。资产收入倍数越高的官员,还是会持有更少比重的土地、更多金融商业资产。
表13-5 资产收入倍数对不同资产占比的回归分析
(加入是否旗人、是否进士虚拟变量)
注:括号中为稳健t值,***、**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
(四)考虑资产价格的时间趋势,将抄产当年物价、抄产之后五年的平均物价放入回归方程
从基准回归皇帝虚拟变量可以看出,官员资产结构在不同的时期有较为明显的变化。这一时间上的变化,可能会同时影响到官员的资产收入倍数和资产结构。在表13-6的分析中,我们将抄产当年的米价指数和抄产之后5年平均的米价指数放入回归方程,发现米价指数越高,金融商业的占比就会越低,这可能反映了投资土地或其他资产回报的增加,但因为土地占比的系数不显著,因此还难以下定论。不过,加入这两个价格变量对于我们关心的资产收入倍数的系数和显著性没有大的影响。
表13-6 资产收入倍数对不同资产占比的回归分析(加入物价变量)
(五)官员任职地的影响
第二部分的案例介绍中,提到官员在空间上分散配置资产,不同的省份,其经济发展程度很不一样,因此,官员金融商业占比较高,可能是来自其成功的经营行为。为了减少这一因素的影响,我们分别设置了任职地是否包括山西、是否包括京城、是否包括江浙、是否包括上述三个地点之一这四个虚拟变量。山西有晋商和比较发达的票号钱庄,京城是当时资金汇集的中心,而江浙是清代经济最发达的地区。通过加入上述虚拟变量,能够一定程度上排除官员经营行为或金融市场发达程度对于资产占比的影响。加入上述四个虚拟变量之后,表13-7和表13-8的分析表明,官员如果曾在上述地方任职,土地资产的占比会更低,但对金融商业资产的占比没有显著的影响。而资产收入倍数的系数和显著性,相对于基准回归结果,变化不大。
表13-7 资产收入倍数对土地占比的回归分析
(加入官员任职地虚拟变量)
注:括号中为稳健t值,***、**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
表13-8 资产收入倍数对金融商业占比的回归分析
(加入官员任职地虚拟变量)
注:括号中为稳健t值,***、**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
(六)考虑官员的任职时长和年龄
我们用到的资产收入倍数,其收入只是抄产当年的收入,并没有反映官员在位时长的影响。官员在位时长越长,其积累的家产也越多,从而资产收入倍数也增加,但合法性程度可能也增加。为了考虑这一因素,在表13-9的第一列和第二列,我们将官员的资产收入倍数除以在位时长,尽管这时候样本数量减少为45个,但土地资产占比的系数依然显著为负,而金融商业资产占比的系数依然显著为正。另外,我们也考虑了官员年龄的影响,受限于历史记录,我们只找到了15个样本有年龄的记载,将年龄加入回归之中,我们发现,官员年龄越大,越可能多持有土地,而少持有金融商业资产。但资产收入倍数的系数与基准回归基本一致。
表13-9 官员家庭资产与养廉银倍数对不同资产占比的回归分析
(考虑官员的任职时长和年龄)
注:括号中为稳健t值,***、**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
本章小结
在本章,我们继续利用了清代抄产档案的微观数据,分析官员家庭资产配置结构的驱动因素,尤其是挖掘官员偏好隐形资产的原因。我们的研究发现,官员家庭财产的合法性程度越低,其持有土地这种容易引起注目的物理资产比例就会越低,而相对较为隐匿的金融和商业资产则会显著增加。这为我们理解清代精英阶层的家产配置以及官僚制度的运行、私有财产的安全度提供了新的视角,对今天人们的家庭理财决定也有具体的借鉴意义。在私有财产缺乏安全的社会里,隐蔽性强的财富载体更有吸引力。
另外,本章的发现为我们理解中国为何难以发展公债等现代金融品种提供了线索。如果回顾清代公债发行的历史,就会发现官绅阶层认购国债并不积极。在清政府倒台之前,一共发行了三次公债,第一次是1894年,偿还期为两年半,年利七厘,闰年加一月计算,举债对象为各省的官绅和商人,但总募资仅1102万两,后来变成了对官绅的变相捐输和对商人的勒索,只好于1895年取消。第二次公债发行于1898年,以“昭信股票”的名义发行,定额一亿两,年息五厘,以地丁、盐课为担保,还款期为十年、二十年,其发行对象为“商民”,但实际上是让官员带头购买,“百日维新”之后,停止发行,发行数额仅为2000万两,只完成计划的五分之一。第三次发行是1911年的“爱国公债”,计划发行3000万两,大部分由清朝皇室出钱认购,但也仅完成1200万两[33]。可以说,清末的三次公债发行,基本上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官员群体没有积极性购买。将这一现象与本章的发现放在一起比照,我们或许可以推断,在官员财产来源存在较大模糊性、合法性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再加上合法的私有财产也未必得到可靠的保护,这让官员、商人去“露富”购买国债,让社会尤其政府知道自己有多少财富,那会是很难的事情。在“窖藏”“隐蔽”是投资理财的首要考虑时,以透明性、公开性为突出特点的现代金融市场就难以成为社会主流。
相比之下,在公元前200年左右的西方,罗马共和国为了战争融资起先是半强制性地发行公债融资,开启以公债为战争融资的先例,但也因为那些融资手段太成功,使罗马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建立了罗马帝国,又反过来中断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34]。从12世纪开始,欧洲城邦重新以未来财政收入流为抵押向富裕之家借款,只是这些人格化氛围较重的债据没有太多流动性,不容易根据需要随时变现。特别是由于战争开支的不断上升,向民间借债融资的需求不断上升。到13世纪中期,威尼斯、佛罗伦萨和热那亚这三个城邦国已发行太多短期政府公债,靠简单的到期再借、靠短期债务的不断展期已经难以为继,必须推出长期债,把利息和本金的支付压力平摊到未来许多年,逐年支付。于是,1262年,威尼斯政府把众多短期债合到一起,由一只意大利语叫“Mons”的基金持有,然后再把该基金的份额按证券的形式分售给投资者,这种股份的意大利语名为“Prestiti”,它可以在公众市场上随便转手交易[35]。这算是现代资产证券化、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及公众基金的前身。起初,威尼斯的Prestiti只有威尼斯人可以买卖;到14世纪中期,外国人也可买卖这些债权基金股份,并很快得到西欧人欢迎。当时的意大利人没想到这一创新的意义所在,但它不仅开创了长期债券融资的先河,也为家庭和个人提供了流动性极好的长期投资金融工具。而之所以意大利的城邦社会能做到这一点,富有的家庭、商人和名流不用担心“露富”所带来的抄家风险,就是因为那里的城邦政府权力受公民制约,不会随意侵犯私有产权;实际上,一些中世纪晚期和之后发行的地方政府永续债至今还在支付年息,没有被赖账或者被权力部门没收取消。在13、14世纪,这种长期融资工具从威尼斯、佛罗伦萨和热那亚,往西欧其他国家传开。也是出于公共设施建设和战争的融资需要,法国的赛力散、荷兰的弗里敦城邦政府于13世纪末发行人寿年金债券。到16世纪中叶,意大利、法国、荷兰、德国已发展出有相当规模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债市场。以法国为例,到1576年,其国债总额达1亿法郎,到1595年为3亿法郎。在当时,这种债券市场规模已是非常大了[36]。
从这些对比中看到,体制不同的社会里,抄家风险和私人财产安全度会差异很大,由此进一步延伸出不同的家庭资产结构选择。
[1]原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删减了部分重复内容,对格式进行了调整。
[2]Herlihy,David,and Christiane Klapisch-Zuber.Tuscans and their families.A Study of the Florentine Catasto of1427,Yale University Press(New Haven),1985.Originally published in France as Les Toscans et leurs familles.Uneétude du Catasto florentin de1427,1978.Editions de L’Ecole des Hautes Etudes en Sciences Sociales.Presses de la Fondation Nationale des Sciences Politiques.
[3]Zvi Bodie,Robert C.Merton,David L.Cleeton.Financial Economics(2nd edition),New Jersey:Pearson Education International,2009.
[4]云妍:《从数据统计再论清代的抄家》。
[5]一共涉及两万多名官员。参见陈志武,林展,张晓鸣:“历史中国吏治数据库”,2016年。
[6]任玉雪,陈必佳,郝小雯,康文林,李中清:《清代缙绅录量化数据库与官员群体研究》,《清史研究》,2016年第4期。
[7]云妍、陈志武、林展:《清代官绅家庭资产结构一般特征初探——以抄产档案为中心的研究》,《金融研究》,2018年第2期。或者参见上章。
[8]张仲礼著,费成康等译:《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2001年。(英文版1962年出版。)
[9]张仲礼在《中国绅士的收入》中还提到“公费”,即用于部分官员的办公费用,但金额较小,且难以算作官员的法定收入,这里暂不讨论。
[10]张仲礼著,费成康等译:《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2001年。(英文版1962年出版。)
[11]黄慧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1996年。
[12]黄慧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1996年。
[13]《谕内阁各省督抚应以李侍尧等为戒振兴吏治着将此旨缮录悬挂大堂触目警心》,乾隆四十五年三月十九日,《选编》第1册,第987页。
[14]张仲礼著,费成康等译:《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2001年。(英文版1962年出版。)
[15]张仲礼著,费成康等译:《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2001年。(英文版1962年出版。)
[16]张英:《恒产琐言》,中华书局,1985年。
[17]张仲礼著,费成康等译:《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2001年。(英文版1962年出版。)
[18]《清朝文献通考》,卷四,四八八七页。转引自张仲礼著,费成康等译:《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2001年。(英文版1962年出版。)
[19]“上曰:现任官,不得于任所置产。若已经身故,又立业年久者,何必追究。嗣后凡有此等官员家口,着一体免查。”摘自网络版《清实录》: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康熙五十二年五月至七月,秋七月,第5页,总页号:9813。
[20]张仲礼著,费成康等译:《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2001年。(英文版1962年出版。)
[21]《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第113—114页。
[22]《查讯谭光谱家属张长兴口供单》,乾隆四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选编》第3册,第2669页。
[23]卢见曾的家产结构数据由于信息不全无法计算,并不在我们的案例范围内。根据我们掌握的案例,至少在高官级别,查抄基本上还是彻底的,由于隐匿而导致资产数据失真的案例并不多——卢见曾这个案例也说明虽然他存在隐匿资产的行为,但终究还是被发现。《山东巡抚富尼汉奏报提审卢见曾隐寄资财案情形折》,乾隆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1辑。
[24]黄慧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
[25]薛瑞录:《清代养廉银制度简论》,《清史论丛》第5辑,中华书局,1984年。
[26]黄乘矩:《关于雍正年间养廉银制度的若干问题》,《清史论丛》第6辑,中华书局,1985年。
[27]曾小萍,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28]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五卷:清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
[29]中国历史地理信息系统(CHGIS),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2003年6月。
[30]彭凯翔:《清代以来的粮价:历史学的解释与再解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31]数据库地址:http://archive.ihp.sinica.edu.tw/ttsweb/html_name/search.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