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共折银一万七千八百三十三两三钱,放债银一千四百一十二两,合计一万九千二百四十五两三钱。
说明:原件为满文,出自内务府满文奏销档,此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任世铎、张书才译,载于《历史档案》,1981年第2期。
[1]《清世宗实录》卷四十六,雍正四年七月丁未。
[2]据《永宪录》前言,此书为“江都萧奭著,书成于乾隆十七年,著者生平事迹不详”,记录康熙六十一年至雍正六年间事,取材“多根据邸抄、朝报、诏谕、奏折等”。关于作者,近年来有学者认为名本“萧猛”(其字号或为奭龄),萧奭乃误。黄一农:《从纳兰氏四姊妹的婚姻析探〈红楼梦〉的本事》,载《清史研究》,2012年第4期,第2页。
[3]本书月份皆从原始文献。
[4]《熙朝崇正集熙朝定案(外三种)》,韩琦、吴旻校注,中华书局,2006年,第163页。关于《熙朝定案》的辑录者和成书年代,可参考王冰《关于〈熙朝定案〉的研究》,载《故宫博物院院刊》,2001年第3期。
[5]《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985页。
[6]转引自陈青松:《赵昌家世及其与传教士的往来——兼述其在康雍时期的际遇》,载《亚洲研究》(韩国),2009年第6期,第57—80页。
[7]参见陈青松:《赵昌家世及其与传教士的往来——兼述其在康雍时期的际遇》,载《亚洲研究》(韩国),2009年第6期,第57—80页。金国平、吴志良:《西方史料所记载的赵昌》,载《“清代政治与国家认同”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2010年。
[8]原件满文,见载于《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2—3页。题名为编者添加。
[9]《耶稣会士冯秉正神父致同一耶稣会的法国传教区会长赫仓壁神父的信[1751(原文为1731)年10月10日于北京]》,杜赫德编,耿异译:《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中国回忆录4》,大象出版社,2005年,第66页。转引自吴志良、金国平:《西方文献对雍正继位的记载》,载《国际汉学》,2009年第2期。
[10]马国贤著,李天纲译:《清廷十三年:马国贤在华回忆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06页。
[11]事见《清代三朝史案》,“允禩允禟案”,《文献丛编》。有说他1728年被雍正毒死狱中,参见方豪:《中国天主教史人物传(下)》,中华书局,1988年,第55—60页,穆敬远条。
[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译:《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986页。
[13]所谓包衣,满洲语音译而来,奴仆之义。清史专家郑天挺释义,包衣译汉语为“家的”或“家里的”,《清史探微》,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62页。
[14]旧本《清太祖实录》,1619年。转引自周汝昌《红楼梦新证(上)》,人民文学出版社,1976年,第215页。
[15]清代内务府下属“七司”“三院”等50多个部门;“七司”分别为广储司、都虞司、掌仪司、会计司、营造司、庆丰司、慎刑司,“三院”分别为上泗院、武备院、奉宸院。关于内务府机构设置,参见祁美琴:《清代内务府》,第四章,辽宁民族出版社,2009年。
[16]《钦定户部则例》载:“入官人口凡年在十岁以上至六十岁者,每口作价银一十两,六十一岁以上作价银五两,九岁以下幼丁每一岁作银一两,未过周岁者免其作价”。卷四,清户部载龄主纂,同治十三年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