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参见第11章“估产方法备注”。[18]参见第11章“估产方法备注”。
[19]依据雍正十二年内务府一则资料,“取租地十四顷一亩作价银一千四百六十九两六钱”,可推知当时每亩价格约1两(《内务府奏销档》,第182册,微缩胶卷页:0361)。
[20]依据康熙四十六至四十七年一则石刻史料,“施主市银五百两买稻田二段共一顷”,推知稻田每亩约5两。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66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148页。
[21]因篇幅有限,无法逐一展示。
[22]包括“现有银三千一百九十两”“借出银四千九百十九两”“大钱三十七吊五百”。其中,大钱照每吊值1两计,估合银37.5两。
[23]“查得,赵昌于康熙四十九年三月,由内库以一厘利银借走五千两银。本利总计应交银为五千五百两,其中除去已交之银七百七十两,既然仍欠银四千七百三十两未交,……(从略)”,雍正元年《内务府奏报追还赵昌欠银办法片》,《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591页。
[24]李煦于雍正元年革职被抄,孙文成与曹頫同在雍正五年被去职,停管织造事务。雍正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上谕着李秉忠隋赫德接管孙文成曹頫织造事务》,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以下简称《曹家档案》),中华书局,1975年,第184页。
[25]《苏州织造李煦奏请代管盐差一年以盐余偿曹寅亏欠折》,康熙五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曹家档案》,第99—100页。
[26]也有曹雪芹实乃曹颙子之说,因曹颙故时,其妻马氏有孕在身,后的确产一子。
[27]曹寅有女嫁与“王子”为福晋;王子系康熙二十六年五月袭封多罗平悼郡王讷尔福之子讷尔苏,康熙四十五年娶曹寅之女曹佳氏为福晋。另且雍正初年曹頫由怡亲王胤祥“保护”,因之雍正曾嘱曹頫:“你是奉旨交与怡亲王传奏你的事的,诸事听王子教导而行。……不要乱跑门路,瞎废心思力量买祸受。除怡亲王之外,竟可不用再求一人拖累自己。……况王子甚疼怜你,所以朕将你交与王子。……”(江宁织造曹頫请安折后朱批,雍正二年),《曹家档案》,第165、218页。
[28]清初著名汉臣,时已退。事见《曹家档案》,第75—76页。
[29]转见史景迁著,温洽溢译:《曹寅与康熙》,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03页。
[30]《苏州制造李煦奏进佩文韵府样书并请示刷钉部数折》,康熙五十二年九月初十日,《曹家档案》,第113页。
[31]《内务府总管允禄等奏讯过李煦及赫寿家人为胤禩买女子并送银两情形折》《内务府总管允禄奏刑部议李煦为胤禩买女子罪名折》,雍正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曹家档案》,第210—214页。
[32]《两江总督查弼纳奏报清查李煦家产缴送查出之折子折》,雍正元年五月二十六日,《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155页。
[33]雍正六年三月初二日《江宁织造郎中隋赫德奏报曹頫家产什物折》载:“其房屋并家人住房十三处,共计四百八十三间,地八处共十九顷零六十七亩,家人大小男女共一百十四口,余则桌椅床杌旧衣零星等件及当票百余张……外有所欠曹頫银连本利共计三万二千余两。”根据这段文字和一些相关辅助信息,可粗略对曹頫家产进行估价和结构复原,数据结果见本书第二篇附录。
[34]“奉皇上朱批:着将交付该巡抚及地方官之事交付总督查弼纳,其在京之产业着内务府大臣等查抄”,《新发现的查抄李煦家产折单》,载《历史档案》1981年第2期,第35页。
[35]《总管内务府奏查抄李煦在京家产情形折》,雍正元年四月九日,《历史档案》1981年第2期,第35页。
[36]《两江总督查弼纳为审讯李煦家人及查其家产事奏折》,见《查弼纳奏报查抄李煦家产及审讯其家人史料》,载《历史档案》,1985年第4期,第3页。
[37]《曹家档案》,第205页。
[38]《曹家档案》,第205页。
[39]《两江总督查弼纳为审讯李煦家人及查其家产事奏折》,见高振田等编译:《查弼纳奏报查抄李煦家产及审讯其家人史料》,载《历史档案》,1985年第4期。
[40]但家口的划定往往也因案而异,具有弹性。比如“长随”,同治十三年《钦定户部则例》中载,“凡查抄人口内查明如有随主外任多年及意存狡诈希冀漏网之长随,均照家奴之例入官”。清户部载龄主纂,同治十三年刊本,卷四“入官人口作价”。
[41]《两江总督查弼纳为审讯李煦家人及查其家产事奏折》中提到雍正批语:“朕览查弼纳查抄李煦家产一折,殊为不严,其家人应用刑者亦未用刑。如今其管家汤踩住、郭茂虽死,但其子弟等家产,并无详加追究。此辈皆为富户要人,理应严查。”见高振田等编译:《查弼纳奏报查抄李煦家产及审讯其家人史料》,载《历史档案》,1985年第4期,第3—4页。
[42]参见明清人名权威档(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台湾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网址:http://archive.ihp.sinica.edu.tw/ttsweb/html_name/search.php(2016-08-06检索)。
[43]山东巡抚黄炳奏折中曾提及“所有李元龙产业等项造册封固”,惜今日无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辑,第359页。
[44]《刑部尚书佛格等奏请究追参革登州知府李元龙家私折》,雍正元年十月十四日,《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434—435页。
[45]“王二名下应追银”很有可能是李元龙交给王二经营盐业的资本,因折中提及“伊家人李凯、王二等有领元龙运盐等项银两,未经追出”,同上,第434页。在最后的结构分析中,我们将其列入商业资产。
[46]《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434页。
[47]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69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119页。
[48]前赵昌案中曾以每亩5两估其田亩,李元龙这里标明是“水旱地”,土地类型不同,故以每亩4两估。
[49]可以提供财物价值范围参考之同期案例尚有不少,如雍正三年(1725)直隶定州知州何瑞澜被抄,任所“衣物逐一估计值银一千二十五两有奇”,《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3辑,第728页。其他参考见第11章“估产方法备注”,“清代官员财物价值通估参考数据”。
[50]《山东巡抚黄炳请安折》(雍正朝无年月),台北故宫藏清代宫中档奏折及军机处档折件数据库,编号:402004509。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生张一驰提供文献来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