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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捷 当前章节:15578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8:07

在双方交易中,一般的合同是同时确定交易价格与交易数量,这类合同多为短期合同。由于长期市场走势谁也看不清楚,签署一个期限特别长的、价量都确定的合同并不现实,因为即使你对于你的行业需求可以看明白,但是对于行业外的汇率等因素的变化和风险也是难以把握。因此在长期合同上,不是所有要素都是定死的。长期合同如果确定价格不确定供货量则没有执行意义,因为未来如果涨价卖方就不会低价卖了,而如果跌价买方就不会高价买了,因此长协的格式都是定死了供货的数量或采购的数量,而价格却是一年一谈。期限只有二三年的短期合同,价格没有一年一谈的必要,长协的期限一般达到5~10年,甚至达到20~30年,长期稳定的一个供销关系,使双方都得到一种保障。

可能有人会问,如果每年的长协价格谈不拢,长期协议不就不能履行而无效了吗?答案是当然不会,如果价格谈不下来,最后是要进入司法程序确定价格。而中国现在的铁矿石谈判处境之所以很被动,就是因为如果谈判不成通过司法程序确定价格的话,能够成为价格确定依据的就是市场实际成交的价格数据。可以作为比照的是其他的长协价格,在2009年这个数据就是日本与三大矿山达成的长协价格。在长协模式下,只要有一家钢厂先与某个矿山达成协议,其他矿山和钢厂就基本上只有跟随了,因为如果谈判破裂进入司法决定价格的程序,国际法庭或仲裁庭能够依据的就是已经达成的长协价格,因此谈判的空间实际上在有人达成长协价格的情况下就基本关闭了。所以当初中国宝钢要所谓的“首发定价权”,主动大大地提价优先签署合同,根本不是什么中国影响力的表现,对外宣传要争得定价权云云,实在是忽悠了国人一把。

1.中国资源采购的思考:铁矿石博弈(9)

长协模式规定了中国每年必须采购的数量,一旦采购量没有达到规定就是违约。2008年经济危机之下,中国的铁矿石压港使得中国减少了长协的购买量,没有达到长协约定采购量,所以力拓开出90亿美元的违约追索。这一下把囤积铁矿石待涨的内鬼追得鸡飞狗跳,变本加厉地出卖中国的利益。长协模式对于中国的威胁更在于中国一旦签署了这样大数量的长协采购义务,等到中国建设期过去,中国钢铁需求减少时,中国如果想要减少铁矿石采购量,按照长协协议的规定还要承担巨大的责任。因此在当前中国的钢铁需求和铁矿石需求还在上涨的阶段,不能让中国所有的铁矿石需求都被长协绑死,否则以后中国铁矿石需求下降后就会造成违约。

而这次抓住力拓的间谍,如果证实有罪,即使只是商业贿赂罪成立,那么力拓所有长协的有效性就可以推翻;再由于两拓合资,因此两拓在中国的所有长协都可以推翻,这样中国就可以真正自由地选择买谁的矿石了,那样的结果两拓无法接受的。一旦出口中国铁矿石的份额没有了,澳大利亚有多少人要失业?澳大利亚长期稳定的外汇收入就要减少很多,矿石出口是澳大利亚的外汇收入支柱,一旦大减,澳大利亚的国际收支就要出问题,所以这次澳大利亚也急了。不要片面听信“中国不能不进口铁矿石”这种论调,要知道澳大利亚也不能不卖铁矿石,这是双方都输不起的心理素质的较量。

在长协模式下,中国严格审查进出口资质,实际上起不到什么作用,比如一家企业以前可以进口铁矿石,它与境外矿山签署了长协,在中国控制进口资质后,这家企业没有获得进口资质,但是它之前签署的长协依然有效,只不过它需要找他人代理进口而已,对于境外矿山没有什么影响,该企业则还要多出3%~5%的代理费。且不说违规炒卖铁矿石,仅仅计算代理费一项,就相当于钢协等机构对于全行业收取了一笔“营业税”。而进口资质政策对于中国在国际上与三大矿山的铁矿石博弈格局没有任何实质影响。出台这样的政策,实际上是部门利益借机掠夺行业利益的生动体现。

下面我们从历史的发展轨迹看看长协模式的本质:在中国采购崛起之前,世界铁矿石的游戏是三大矿山和日韩美欧几家大钢厂之间势均力敌的垄断博弈,这些世界垄断的钢厂和矿山之间彼此还有交叉持股。建立长协机制实际上是把其他小钢厂、小矿山排除在外,是矿山垄断企业和钢铁垄断企业共同排挤竞争对手的一种机制,因为只有大矿山才能提供长期供货保障,也只有大钢厂才能提供长期采购保障。长协机制就是要将长协之外的企业边缘化。而中国的钢厂和矿山就是世界寡头要盘剥的小钢厂、小矿山,长协机制本身的门槛也很高。现在三大矿山不断地用长协把中国的铁矿石采购捆死,本身就是一个阴谋,因为在长协模式下中国的采购数量和对象已经被绑定,中国的需求优势在市场中的发言权就被彻底抵消。在当今需求为王的时代,让需求方没有发言权,这真是供货方的上上之策,而且中国将来需求降低后长协将再度盘剥中国。

由于长协模式彻底地限制了需求方的谈判优势,所以作为世界最大铁矿石采购方的中国,应当极力打破长协模式,我们要凭借中国的市场需求能力建立需方市场,允许国内矿山和国外小矿山加入到中国铁矿石采购的市场机制里面来,建立中国主导的铁矿石大市场,建立铁矿石的期货、指数等等交易机制,引入金融资本,利用中国的市场交易量,把全球铁矿石交易市场建立在中国境内,控制在中国手里,那才是我们的根本博弈之道,如果按照对方的规则策略进行博弈,即使是抓了汉奸取得一定的成果,战略上的失败仍然无法用战术上的胜利来挽回。

以招标对抗长协

如果细究铁矿石谈判的谈判手法,中方谈判人员的失误也是非常低级,中国负责谈判的这些机构居然要求三家大矿山一起来谈判,并且把原来不在三大矿山行列的新生力量FMG公司也拉进来一起谈判,等于是人为地把所有的海外供应商拉在一起帮助他们加强垄断。正常的博弈手段应当是对境外矿山分而治之,分别谈判才是上策,我们可以互相压价。现在倒好,境外矿山企业们都坐到一张谈判桌上与中国人谈,他们不想串通价格都不成!这种谈判方式的弊端难道中方的谈判专家就一点儿也不知道吗?实际的情况是中方谈判机构害怕几大矿山分别向中国的小钢厂和边缘的进口商低价供货,造成大进口商和钢厂的高价格矿石无法消化,所以硬是把几大矿山逼向联合。从中可见,海外所谓的供方垄断,很大程度上是中国国内的钢铁利益集团联手促成的。

1.中国资源采购的思考:铁矿石博弈(10)

在所有的钢厂等机构都盼望铁矿石涨价的情况下,让这些人去和境外矿山进行谈判,就有大问题了;更加合理的方式应当是委托第三方的谈判专家与境外矿山谈判,比如中国的国家招标公司就很合适干这样的事情,其佣金可以根据谈判结果来确定,价格谈下来了就给予奖励,这样第三方的谈判专家就会以各种最合理有力的手段,把铁矿石的价格压低下来。所以中国的铁矿石进口制度要推行的不该是什么代理制,而应该是国家第三方的谈判招标制,在招标制度下有三家供应商就足够竞争了。中国的铁矿石采购面向海外的三大矿山招标,如果他们串通投标,这可是违反《招标法》的严重犯罪,在世界各国都要受到严处,我们的情报机关有权进行侦察,取得证据可以依法公开审理、严厉制裁,世界各国都没有话说。因此中国推行招标制以对抗境外矿山的长协模式应当是非常有利的,中国的新增铁矿石需求都可以通过招标采购,让所有的钢厂都参与矿石招标,招标成功后再由贸易商提取一定的代理费统一进口,每年招标一次,由国家主导。三大矿山可以不来,但是世界还有30%左右的铁矿石产能掌握在其他中小矿山于中,那些中小矿山会来参加投标,离开了三大矿山的压制,他们就可能成长为新的矿业巨头,否则在长协模式下,小矿山很难销售大合同,三大矿山的垄断也制约了世界中小矿山的发展。铁矿在世界上并不珍稀,只要需求有保证,中小矿山就可以成长为大矿山。而如果中国的新增需求都被三大矿山之外的企业吃掉,看着这些企业不断发展而自己不能有新增的采购,三大矿山自然就会来加入招标了,届时铁矿石的市场就是中国控制的市场。

在现阶段,可以让招标与长协共存,通过招标制来制定中国自己的铁矿石交易的游戏规则,掌握游戏规则才是博弈制胜最根本的制度性优势。中国国内的铁矿石生产量是每年5亿吨,进口量也是5亿吨,如果把不在长协范围的铁矿石交易都通过招标来采购,加上国内的铁矿石交易量,招标的市场规模很快就可以超过长协模式,成为全球最大的铁矿石交易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再推出中国的铁矿石指数,谁敢操纵指数就控制谁,达到犯罪标准的则依法制裁,这才是我们国家最主动的博弈战略。我们的招标价格可能会暂时高于长协价格,但是采用招标后可以透明地征税,税收有额外的进项,而且如果招标价格不是高于长协价格,你又怎么能够把那些原来从事长协交易的矿山吸引到咱们的招标模式中来呢?只要是招标的价格低于现货价格,招标制就很有意义,就有巨大的生存空间。通过招标,中国掌握了市场的游戏规则,赢得了规则上的主动,这是再多的钱也买不来的胜利;将来随着招标市场的扩大,招标成为铁矿石交易主流市场后,长协矿的价格自然要与招标市场和中国的市场指数接轨。这很类似于国内电煤行业每年的会议,国内压低电价,而通过电煤行业会议也成功地压低了煤价;中国钢厂与海外矿山的博弈,为什么不能如法炮制呢?

铁矿石采购的招标也向国内的矿山开放,国内的铁矿石贸易也照此运行,国内外没有差别,西方反华势力就更没有话说。国内的铁矿石厂家是愿意进行招标的,因为大钢厂对国内矿山欺压太厉害,对矿石压品位、压付款,国内矿石厂家正常的销售需要付出大量的灰色费用。通过通明的第三方招标和公开的交易平台减少灰色支出,对于国内矿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非常有利,对于根治钢厂采购部门的腐败更是有利。

长协谈判的难局,尤其是间谍案背景下的难局,正好为中国提出招标取代长协创造了一个时机,招标由我们国家的其他机构负责,要求各家钢厂统一参与,除了政府已经备案的长协矿外,只有招标采购的才可以进口。中国铁矿石招标可以允许国内的长协矿进口商参加投标,就是让他们赚取招标和长协之间的差价,这样力拓等境外矿山不来参加招标,就成为了他们彻底的损失,如果参与招标,则就已经纳入了中国的游戏规则了,以此还可以对抗力拓等厂商提出要现货交易的图谋。需要大家注意,要求国企以招标制采购铁矿石是完全合法的,国企的采购需要依法招标,早就是公开的政策,不是现在才有的,也不是只针对铁矿石;把新增铁矿石的采购都实行公开招标,本身是依法办事,倒是不招标而单独谈判的长协,是国企采购中的特例。

1.中国资源采购的思考:铁矿石博弈(11)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长协的价格是不确定的,需要每年谈判一次,而招标的价格却可以每年固定,使得招标合同成为一个固定价格的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最大的优点是可以证券化,成为金融期货交易合同,中国招标,合同范本就由中方机构制定,合同争议的诉讼地在中国,适用的也是中国法律,我们完全可以将招标合同变成一个可以在期货交易所公开交易的合约。将铁矿石博弈延伸到金融领域后,产业资本再有天大的垄断能力,也要将主导权让位给金融资本,而铁矿石招标合约金融细分市场由中国主导,那才能保证国家的长远根本利益。

招标的做法让钢铁行业和铁矿石贸易企业失去了不正常的铁矿石利润,对于整个中国经济是有利的,但是对于钢铁行业利益是不利的。且不说他们损失了灰色收益,在权力上起码是让外来的国家招标机构分了一杯羹,在中国当前部门利益博弈的社会,很难有人做出全局的考虑。而部门利益博弈的模式,对于主持招标的公司就也形成了监督,因为部门和行业不同,双方互相制约,谁也不可能出卖或者变相出卖中国的经济利益。治理权力的肆意妄为和牟利,只能是在机制上以权力制约权力,法律只能是最后的补救手段,如果一上来就是司法严查,制约机制过于简单,就会一统就死、一放就乱,造成的动荡极不利于经济发展。

市场化以及市场主导权是关键

在铁矿石的博弈中,三大矿山提出了建立铁矿石指数化的要求,这个要求让中国很害怕;与其说中国害怕,不如说中国的铁矿石进口商害怕,因为指数化的结果将使他们彻底失去利用铁矿石的经营权和资质渔利的空间;而指数化对于三大矿山,也是一把双刃剑,他们短期内似乎可以压榨中国的利润,但是此举也等于让全球金融资本参与到铁矿石博弈中来,包括中国的资本,这对于他们的控制地位也是有压力的。三大矿山虽然占世界铁矿石贸易量的74%,但三大矿山的生产量并没有占到那么高的比例,中国自产的铁矿石每年也有5亿吨之多。在应对指数化的博弈中,中国实际上需要坚持的就是指数市场要建在中国,最多妥协到把市场放到我们有主权的香港,指数交易在中国的平台上操作,中国就有一定的优势。因为中国是世界铁矿石最大的市场,中国钢铁产量世界第一,而且中国钢铁产量是其后五个国家产量的总和,而三大矿山属于不同国家,也不在金融中心,中国的市场分散度很适合进行指数交易,其他国家高度垄断的钢铁业是不适合指数交易的。

建立了指数化之后虽然损失了一定的利润给金融资本,但是我们还是赚了大头,指数市场在哪里就要在哪里完税,不仅仅包括所得税,佣金和印花税也是很大的收益。铁矿石是世界唯一没有指数的大宗商品,原因就是铁矿石种类繁杂、标准难以确定,铁矿石中磷、硫、铜等的含量多少对于钢铁的质量和铁矿石的价格影响很大,而把这些杂质含量统一,需要的费用是不经济的。几大矿山也会为采取哪一家的矿作为标准争得头破血流。无法标准化,指数即使是建立了起来,也不会有LME对有色金属价格般的参考价值。

所以铁矿石指数实际上不是不可以接受的,我们要进行博弈和添加中国的利益到其中,境外矿山提出建立铁矿石指数后,我们不要回避要回应:要求这个指数市场建在中国。三大矿山建立铁矿石指数,也是旷日持久的事情,中国不能总是被动挨打。建立铁矿石指数交易的事情可以安排金融系统去做,安排一家期货交易所开期货交易,对于重大的国家利益平衡,国内需要以利益集团限制利益集团,这样才能够保持国内经济稳定发展。

1.中国资源采购的思考:铁矿石博弈(12)

同时,对于三大矿山,中国还需要做的工作是反垄断,对他们的一些行为进行反垄断征税,我国的《反垄断法》有瑕疵,对于外资企业没有什么处罚手段,应当修订。中国的铁矿石进口资质需要放开,否则中国铁矿石进口商实际上不仅仅是欺压国内的钢厂,也欺压境外的小矿山,压品位、商检、运输等等问题把其他小矿山盘剥得很厉害,导致这些矿山产品都不卖给中国,而且中国进口商对中小矿山的采购价格低,使得中小矿山基本没有可能打破三大矿山的垄断。中国需要的实际上是给世界上的中小矿山一个空间让他们成长,世界上的铁矿石不少,就看你怎样去开发。

反间谍是国际规则

反间谍这根弦是不能放松的,世界各国的情报部门都高度关注中国的经济领域,根据《环球时报》的报道,无论在政治领域还是在经济领域,美英情报部门一直都没有放弃“中国间谍论”的立场。美国专业新闻网站“审核者”(Examiner)2009年2月28日转述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提交给全美警长联合会的一份战略报告说,美英情报部门都认为,中国海外商业机构的间谍活动目前是他们提防的重点。报道称,英国军情五处的反间谍部门目前对中国商业间谍在英国境内的行动“非常忧虑”,但英国情报部门的专家也不确定“具体形势已经蔓延到何种程度”。军情五处称,大约有15个外国情报部门正在英国活动,其中俄罗斯与中国嫌疑最大。FBI的报告称,美国与英国抱有同样的忧虑。尽管FBI怀疑俄罗斯、朝鲜、伊朗等多个国家的间谍都在美国“各取所需”,但他们最担心的还是在美国境内的2600多家中资公司。美国情报部门也称,目前的形势对于美国来说是“有史以来最复杂的时刻”,因为美国面对的不仅有传统的军方间谍,还有以非政府组织为掩护的新型间谍。美方认为,这些间谍搜罗的情报不再仅限于国防信息,而是延伸到国家能源、经济发展等方方面面。

参照西方情报部门的“辛勤工作”,中国通过情报力量加强监督,清除内鬼外鬼,也是绝对必要的事情。但是这只是治标,从根本上考虑,对于钢铁业的政策、对于铁矿石的政策,不能只让钢铁部门和铁矿石贸易部门来制定,要让钢铁的消费部门也参与,让建设和工业部门介入,才能够有效地制约钢铁和铁矿石贸易部门小集团利益的政策取向,才能标本兼治,维护中国的根本经济利益。

力拓间谍案曝光后,西方的超常反应完全是对中国采用双重标准,中国需要的就是坚持自己的立场。西方干扰力拓案的做法实际上是在保护他们的买办,是让为他们卖命的买办们可以继续出卖国家民族,因此要看清西方的干扰动作背后的经济背景。此次力拓间谍案泄密的还包括更重要的国家秘密,中国公开的需求与实际需求投入有很大的差距,这完全是合理的,因为西方的财政大臣对外公布的财政货币政策也是可以有“偏差”的,而泄密让中国的实际需求投入计划被西方掌握;同时中国的需要计划里面还包括军工钢铁需求,中国借着危机中的振兴计划巩固国防建设是大好时机,军工建设需求绝对是国家机密,因此国家需求计划的泄密绝对是损失巨大。

所以本案严判甚至判处死刑都不冤枉。如果有间谍盗取美国军事建设计划,也要公审把这些计划公示天下吗?对待间谍,美国也是同样的标准,而且世界各国一致并非中国特有,中国不能接受西方的双重标准。美国司法明确说嫌疑人有沉默权,但是一旦涉嫌间谍或者恐怖主义罪名,美国中央情报局肯定要审讯疑犯交代上线而不是会任由其沉默。美国律师可以在警察局里横行霸道,但是到了FBI就说不上话了。所以,中国在查处间谍案中,不能手下留情,同时在操作手法上也应该学习西方的“先进经验”,不给人留下话柄。

4.“碳排放”的博弈(1)

4.“碳排放”的博弈

“碳排放”博弈升级

“碳排放”(即二氧化碳排放)问题提出的背景是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的生存造成重大威胁,因此需要限制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的排放,简称为限制碳排放。

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挑战,国际社会在1992年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被认为是冷战结束后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之后国际社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要求“附件一”所包括的30多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2008~2012年间,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平均比1990年削减5.2%以上。在得到占发达国家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5%以上的缔约发达国家批准后,《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集合了30多名气候专家的“全球碳计划组织”(GCP)在《自然地球科学》期刊发表报告说,全球2008年因为燃烧化石燃料而排放的二氧化碳高达87亿吨,较2007年增加了2%,若是同2000年相比,则激增了29%;比起《京都议定书》定下的减排基准年1990年,更是大幅度上升了41%。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社会于2009年12月在丹麦召开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中国与美国成为会议焦点。2009年9月,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承诺,中国到2020年将比2005年大幅降低碳排放强度,这被认为是中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一个重大贡献。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同时中国正式对外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决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将此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十二五”及其后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几乎同时,美国总统奥巴马重申美国到2020年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17%,到2050年下降83%。中美分别宣布温家宝和奥巴马将出席哥本哈根气候大会。

为了推动哥本哈根会议的进程,避免成为减排“罪人”,在这次哥本哈根大会召开前,其他国家也先后承诺减排指标。如挪威承诺2020年比1990年减排40%,欧盟则宣布减排20%~30%,日本和俄罗斯均表示减排25%。日前,印度、南非、巴西等多个发展中国家也在就减排问题进行磋商。巴西已承诺碳减排目标,印度和南非等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减排问题上也感受到莫大的“压力”。

目前我国一年60多亿吨的“碳排放”位居全球第一,而如果不采取较大的力度进行控制,我国的“碳排放”峰值将上升到100亿吨,那就意味着中国在全球“碳排放”中的占比将从1/5上升到1/4。所以世界把“碳排放”问题的矛头对准了中国,“碳排放”问题中针对中国的博弈在不断升级。

中国在“碳排放”问题上处境非常不利,因为中国碳排放的总量世界第一,而且人均碳排放量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处于不利地位,这其中部分原因在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条件不同:比如俄罗斯以及独联体国家拥有丰富的核能资源和发达的核技术;印度的气候情况决定其供暖耗费很小;而巴西等国家由于有世界最大的热带雨林固碳,也不会有太大的压力。因此中国被国际的竞争对手所孤立。

4.“碳排放”的博弈(2)

但是中国也有自己有利的宣传点,那就是中国积极的植树造林工作在固碳方面取得的过人成绩。中国继续成为世界上森林资源增长最快的国家。中国的森林覆盖率从新中国成立时的8.6%,增加到目前的18.21%,森林蓄积量达到124.56亿立方米,活林木蓄积量达到136.18亿立方米,已经根本扭转了“森林赤字”长期格局,成为“森林盈余”大国。在世界森林资源总体减少的情况下,中国的森林资源持续增长。中国人工林保存面积达到5300多万公顷,占世界人工林总面积的近1/3,居世界首位,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双增长”。2000年~2005年全球年均减少森林面积730万公顷,而中国年均增加森林面积405.8万公顷;全球人工林面积年均增加280万公顷,其中中国年均增加148.9万公顷,占全球人工林年均增量的53.2%。根据中国国家林业局的数据,1999年~2005年期间,中国是世界上森林资源增长最快的国家,吸收了大量二氧化碳,为中国乃至全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生态价值。中国森林固碳能力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136.42吨/公顷增加到21世纪初的150.47吨/公顷。1980年~2005年,中国通过持续不断地开展造林和森林经营,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46.8亿吨,通过控制毁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4.3亿吨。2004年中国森林净吸收了约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约占同期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8%以上。因此我们也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有利宣传点,在“碳排放”的国际博弈中创造有利的位置。

“碳关税”背后有利益

《京都议定书》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实施温室气体减排。也就是说,为了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任务,有减排指标任务的发达国家,可以到发展中国家购买排放指标。这样就在解决碳排放问题的过程中人为地设定了一个商品和利益模式。

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英文简称CER)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清洁发展机制”(CDM)便因此形成,“碳排放”形成“大宗商品交易”的国际市场。在此机制下当前全球碳交易市场年均交易额已达300亿美元,预计将来还会大幅增加。在欧洲,企业可以通过买卖二氧化碳排放量信用配额来实现排放达标。“碳排放”已经成为一种市场化的交易。在伦敦金融城,除了股票、证券和期货交易所外,还有不少专门从事碳排放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交易。

更值得关注的是,法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抛出了征收“碳关税”的提议,近日在全球引发争议。尽管遭到了欧盟的一致反对,但法国日前仍单方面提出,将从2010年开始对那些在环保立法方面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在此之前,法国已宣布对本国的家庭和企业征收这一新税种,主要针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方面的消费。所谓“碳关税”,主要是指如果某一国生产的产品不能达到进口国在节能和减排方面设定的标准,就将被征收特别关税。

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碳排放配额交易成为了可以渔利的机制,给某个国家多少碳排放的指标,实际上就等于给该国多少钱的权益,因为指标高了可以直接换取钱,而指标低了就必须从他国购买,这是一个利益再分配的博弈过程。世界的利益瓜分从来没有停止过,在世界的实物资源瓜分殆尽以后,在环保方面又人为衍生出来了大量的资源和利益,成为进一步掠夺他国利益的手段。“碳关税”实际上就是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说法,如果是真想要保护环境,不应该征税而应该投资补贴进行环境保护,因为这些产品是由进口国消费不是由出口国消费。所有“碳关税”仅仅被冠以环保的帽子,背后是利益的角逐。

4.“碳排放”的博弈(3)

谋划中国的如意算盘

“碳排放”争议的背后,带有遏制中国的战略背景。在现有能源中,天然气最清洁,石油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比较多,烧煤排放的二氧化碳最多。而恰恰中国七成以上的能源来源于煤。相比之下,法国70%的电力是核电,美国1/3的电力是天然气发电。如果中国接受了既有水平上的“碳减排”限额,就相当于设定了煤炭产量上限、火电以及发电设备产量上限等。

另外中国国内建设需要大量的钢铁、化工等重工业,在“碳排放”限额的压力下,钢铁、化工产业的成本也将大幅度上升。而发达国家早已经过了建设期,钢的需求量少,而且钢的保有量多,可以回收大量废钢利用电炉炼钢。中国的钢需求量极大,但人均保有量较少,主要只能用铁矿石炼铁水炼钢,需要使用焦炭,二氧化碳排放无法减少。目前中国的人均电力消耗只有2149度,不及韩国的30%,假设到2025年,中国人均耗电量达到韩国水平,如果用煤炭发电,碳排放量仅此一项就增加70亿吨。即便新能源得到迅猛发展,减排了20亿吨,碳排放量仍然会多增50亿吨,从而使中国每年的碳排放量从目前的57亿吨增长到107亿吨。

可能有人想到了发展新能源产业,但是一般认为,以现有的电网技术,类似风电、太阳能发电这类不稳定电源不能超过电网总容量的15%,否则会造成电压不稳定,电网承受不了。也就是说,如果中国接受碳减排限额,电力方面应用新能源最多减排8.55亿吨二氧化碳。又有人会想到利用核电,但是要知道核燃料交易是受限制的,中国的铀矿不多,如果中国大量建设了核电站,谁会卖给我们铀呢?能够买多少呢?

背景资料

据WISE(WorldInformationServiceonEnergy)资料,截至2005年1月1日,世界已知常规铀可靠资源回收成本≤130美元/千克铀的可回收资源量约329.67万吨。其中回收成本≤40美元/千克铀资源量约194.74万吨;回收成本≤80美元/千克铀资源量约264.33万吨。世界铀储量第一的澳大利亚回收成本≤130美元/千克铀的可回收资源量约74.7万吨,其中回收成本≤80美元/千克铀资源量约71.4万吨。据近年我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陆续提供的一批铀矿田的储量推算,我国铀矿探明储量排在澳大利亚、哈萨克斯坦、加拿大、美国、南非、纳米比亚、尼日尔、巴西、俄罗斯、乌兹别克等国之后居世界第10位左右,具备当前市场开采价值的不足10万吨储量,不能适应发展核电的长远需要。矿床规模以中小为主(占总储量的60%以上)。矿石品位偏低,通常有磷、硫及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矿产与之共生或伴生。

另外有资料表明,澳大利亚储量为64.6万吨,占41%;加拿大为26.5万吨,占17%;哈萨克斯坦为23.2万吨,占15%;南非为11.8万吨,占8%,这4个国家就占了世界铀储藏量的80%以上。另外盛产铀的国家还有巴西、乌克兰等。(引自:核电,拿什么来维持?《科技日报》2006/04/01)

所以中国的核电和新能源开发量短期内都是有限的,还要看他人脸色。中国储量占据优势的能源就是煤炭,一旦实施“碳排放”限额,新建火力发电装机容量将必须去国际市场购买排放权。按照现有的CDM机制推算,考虑到中国的购买量会达到约50亿吨/年,乐观估计每吨排放权售30欧元,中国企业每年必须缴纳1500亿欧元的排放费。实际上中国的购买量太过于巨大,每吨二氧化碳的价格可能会被炒到100欧元,从而导致中国每年必须缴纳5000亿欧元的排放费。这1500亿~5000亿欧元的排放费是无法抵消的,只能转移到消费者头上。此外,上述计算还不包括汽车用油的碳排放费,中国今年的汽车销售量超过美国达到1200万辆,我们知道汽车烧一箱油会产生200~300公斤的碳排放,四箱油就是一吨,汽车的碳排放量也是巨大的。

4.“碳排放”的博弈(4)

所以在“碳排放”限额的规定下,中国损失巨大,而西方竟然可以把“碳排放”限额宣传为中国的巨大商机,宣称中国可以从事碳交易牟利、外国可以投资中国的减排项目而让中国获利。这是一个巨大的陷阱,一旦给中国套上“碳排放”限额的枷锁,以中国的发展速度来计算,将来需要购买“碳排放”指标的就不是外国而是中国了;而且那个时候的“碳排放”指标价格会更加高昂,就如当初中国出口石油的时候油价才20美元左右,到中国进口石油的时候油价就飙升很多倍了。“碳排放”指标也会一样!因此对于“碳排放”的博弈机制,我们需要依据西方的规则来创造有利于中国的博弈环境,不能被眼前利益所迷惑。

“碳排放”必须人权平等

仔细留意关于“碳排放”的各类宣传就会发现:用于美国的概念是“温室气体排放量”,用于中国的概念则是“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这两个说法是有很大的不同。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的减排是强制性的、绝对量的,而发展中国家则是相对减排,且并不具强制力。对于发达国家是“总量减排”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减低碳强度”,这里“总量减排”是指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在此基础上设定的减少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的目标,“总量减排”会较大影响经济发展。而“降低碳强度”指的是产生万元GDP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降低“碳强度”只是降低单位GDP排放二氧化碳的数量,不一定会产生二氧化碳总量减少的结果。

但是现在西方的阴谋就是给中国套上“总量减排”的枷锁,而且要以中国目前的排放量作为减排基准,这样的结果就会造成极大的不平等:生为美国人,人均可以排放19吨的二氧化碳;生为欧洲人、日本人,人均可以排放8.5吨的二氧化碳;生为中国人人均只可以排放5吨多二氧化碳。因此在既有水平上设定“碳排放”的限额,特别是按照国别来设限,将造成每一个人能够得到的排放权不同,这种人与人在“碳排放”权利上的不平等,是歧视的表现。

2009年涵盖全球185个国家和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数研究报告》显示,澳大利亚年人均排放20.58吨二氧化碳,超过美国的19.58吨,成为全球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最多的国家;按照人均历史碳排放总量计算,中国人均66吨,而英国、美国人均高达1100吨,以历史而论,中国只是美英等国的近1/20;而2009年中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85个国家里也排在第44位,年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仅有4.6吨,不及澳大利亚和美国的1/4。不顾以上客观数据,而对中国提出二氧化碳减排的不合理要求是极端不公平,世界上所有的人应当是权力同等。西方不是宣扬人权吗?怎么到“碳排放”问题上又搞起了双重标准?

中国和西方“碳排放”的权利不同,其中涉及到巨大的利益,按照目前的“碳排放”价值,美国人就要比中国人多享受400多美元的权利,而在将来很可能把“碳排放”的价格炒高到上百美元甚至几百美元,那么中国人均的权利差异就将达到上千美元甚至几千美元。以中国大多数地区的当前收入水平计算,这是非常恐怖的数额,对于所有的中国人都有重大的影响。

进一步讲,“碳排放”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人只要是活着就需要呼吸,就要呼出二氧化碳,就会产生“碳排放”,我们的日常生活也要排放二氧化碳,人类的生产力越高社会越发达,“碳排放”也就越多,因此“碳排放”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碳排放”权利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这个人的生存空间和状态,没有“碳排放”也就没有生存权。因此即使是为了人类生存的共同需要而限制“碳排放”,也需要保障每个人在人权上平等,应当是对于奢侈的、高额的“碳排放”行为征税来补贴低排放的穷人,而当今西方限制“碳排放”并没有区分人群,由于穷人是大多数,限制“碳排放”的结果就是更多地剥夺了穷人的利益来满足富人的奢侈,在国与国之间更是如此,是剥夺穷国的利益来满足富国的奢侈。因此首先要将“碳排放”问题上升到保障人权的层面进行考量,先明确“碳排放”权利人人平等,有了这个前提才可以讨论其他问题。

4.“碳排放”的博弈(5)

西方一向主张人权大于主权,以人权为由干涉他国主权,但是在“碳排放”限额这个应该充分尊重人权的问题上,却以国家为单位计算再也不提人权了。尊重人权的做法应该是保障不同国家的个体享有相同的“碳排放”权利;如果哪个国家不限制高“碳排放”的相关消费,就制裁哪个国家。发达国家对于世界的环境影响极大,本来就应当补贴和帮助欠发达国家,应当制定人均“碳排放”标准,让西方向非洲、亚洲等人均“碳排放”量低的国家和人民购买排放权,这种安排才有利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且能帮助贫穷国家。这样引导二氧化碳减排问题,中国才可以在外交中占据主动,在相关条约表决和联合国表决中占据主动地位。

在“碳排放”问题上中国应该按照西方的人权标准,坚持主张人均排放权利平等。西方限制中国的时候讲“总量”,贬低中国的时候讲“人均”,与之对应中国应该坚持“碳排放”人均标准世界平等,不让西方搞双重标准和歧视。

不能背离司法和财务根本原则

在限制“碳排放”的博弈中,西方采取了有利于他们的不公平的计算方法,西方本身是一个法制的资本社会,社会的运转离不开司法和财务,而西方对于“碳排放”的计算却恰恰是没有按照司法和财务的根本原则进行计算,违背了法理和惯例。

司法原则首先讲究公平,也就是降低“碳排放”需要有公平的机制:一方面,世界上每个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限额应该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各国应该能公平、同等地使用有利于减少“碳排放”的能源,以及建立一个完全开放的这类能源的市场交易机制。但是西方社会却不允许这样。欧洲很多国家的低排放是建立在大量使用核能的基础上,但是西方却禁止别的国家拥有和研制核技术、核原料,即使是像中国这样的核国家按照市场原则购买核原料,也会受到西方的种种限制。如果西方国家不能让他国同等地使用减排的技术和能源,不能让他国公开同等地购买和交易减排资源,又凭什么要求他国低排放?

在当今的法制社会,司法的根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要对等,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财会准则也是遵照“责权发生制”,各种费用支出是与利益取得紧密挂钩的,同时也是时间上的前后对应。“碳排放”问题也应当遵守这样的原则,也就是不能只看哪个国家排放了多少二氧化碳,还要看这些“碳排放”所生产的产品由谁最终消费;产品的消费者享有产品的权利,当然就要承担义务,这个义务就包括承担该产品的“碳排放”配额或指标。如果这样计算,由于西方进口和消费大量高“碳排放”产品,出口产品的碳排放却很低,其“碳排放”量还要进一步增加。

发达国家减低“碳排放”的标准做法是把高“碳排放”的产业转移到其他国家去,从而实现本国的低排放,但是他们依然要使用这些高“碳排放”的产品,只要使用这些产品,就应当承担其生产过程中生成的“碳排放”!有人可能会说,发展中国家愿意得到发达国家转移出来的高“碳排放”产业,还积极争取,发达国家不把这些工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会极大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但问题的实质是无论发达国家把这些高“碳排放”的产业转移到哪个国家,也无论接收国的“碳排放”是高是低,这些“碳排放”都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和责权发生制的原则记录在产品消费国的名下才合理。一旦厘清了其中的关系,西方世界的“碳排放”实际上比现在的记录要高很多,而中国饱受非议的高“碳排放”强度实际上是由于西方的产业转入引起的,中国的这些高“碳排放”的产业和产品,很多也是全世界的必需品,把这些全球必需品的生产转移到某个国家,这个国家当然会增加“碳排放”,结果不但这个国家自己付出环境的代价,最后还要受到世界的指责,这难道公平吗?

4.“碳排放”的博弈(6)

另外,财务处理中对于资产添置、投资、递延费用、无形资产等,都是需要按照实际的发生效用时间和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这也是权利义务对等和责权发生制的基本要求,“碳排放”也应该这样处理。投资建设产生的“碳排放”是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和投资的使用年限里进行摊销才合适,这才符合责权发生制的原则。西方在制定“碳排放”标准的时候,早已经完成了国家的基本建设阶段,他们的历史排放量是非常高的,而新兴国家正处于建设阶段,当然现在的排放量会比较多。我们看一下历史,英国和美国的人均历史排放量约达1100吨二氧化碳,而中国和印度的人均水平分别为66吨和23吨。中国比印度多一点,是因为中国的气候决定了取暖需求比印度大以及近年来的经济发展比印度快。我们从历史数据就可以知道,西方的人均消耗是中国的近17倍,如果按照摊销的原则,把历史上建设时期产生的“碳排放”摊销到今天,把今天建设产生的“碳排放”摊销到将来,数据表就是另一番景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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