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美] 马丁·路德·金: 《马丁·路德·金自传》, 克莱伯恩·卡森编, 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第326~327页。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不要轻易向他人抡起道德的杀威棒
江歌一案, 舆情汹涌, 道德谴责铺天盖地。不少“网络大V”极尽煽情之能事, 把民众的情绪炒到一个新的高度,唾沫星子足以淹死刘某。
也有很多朋友问我对本案的看法, 我的初步见解是这只是一个道德问题, 很难上升为法律问题, 至于有些人认为刘某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似乎说得有点过头了。
然而, 当我对刘某进行道德判断的时候, 我不断地反问自己一个问题: 在那种情况下, 我会不会也如此懦弱?
我很想做一个勇敢的人, 但我并不知道当真正的挑战来临的时候, 我会不会像自己所想象的甚至所宣称的那般勇敢。
我宁愿永远不要出现这样的挑战, 这样我就可以一直陶醉于想象中的勇敢。
我们很容易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 因为这能够满足我们想象中的道德优越, 甚至可以掩盖我们事实上的道德败坏。最经常指责他人某种道德过错的人, 往往自己也深陷其中, 无力自拔。习惯指责他人胆小的人, 很可能自己懦弱无比; 习惯责备他人生活作风不好之人, 更有可能在性上放纵堕落; 天天在会议上批评他人贪腐之辈, 有可能自己也不干净。
人很容易唱高调, 因为这不用付出任何代价, 反而可以沽名钓誉, 掩盖自己的毛病, 何乐不为?
但是, 动辄站在道德制高点教训他人的人, 往往自己是败类中的败类, 越高调往往越败坏。只要对历史有基本的熟悉, 就不难明白这个道理。
因此, 道德的使命首先是自律, 而非他律, 道德谴责的第一步永远是对自己发出的, 我们必须先质问自己, 在相似的情景下, 我们会如何行为?
社会乱象, 根源何在? 《伦敦日报》就此议题向作家切斯特顿征稿。
他的回复只有两个字: “在我”。
正是因为我们每个人内心的邪恶导致世上一切的罪恶。然而, 人总是习惯向他人抡起道德的杀威棒, 却很少反躬自省。
老话说, 一个手指指向他人, 四只手指却指向自己。
我并不是说人们不能够进行道德谴责, 而是说当我们进行道德谴责的时候, 一定不要把自己先排除在道德判断之外。
道德判断, 永远要先己后人。
爱因斯坦说: “真正的问题在于人的心灵与思想……让我们害怕的, 不是原子弹的爆炸力量, 而是人心的邪恶力量。”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问题的一部分。
安徒生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成人童话, 叫作《影子》。故事的梗概是: 一个作家总是好奇对面阳台的人家, 越是看不到, 作家越是想偷窥。有一天, 作家的影子轻易投射到对面阳台, 影子看到了别人家的一切。后来作家醒来, 影子不见了。因为影子长大了, 离他而去。再后来影子回来了, 杀死了主人, 将主人取而代之。
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一个黑暗的影子, 如果我们任由它长大, 有一天它会吞噬我们。
如果总是盯着他人的黑暗, 而无视自己内心的幽暗, 总有一天, 你的影子会吞掉你。
不要对人性抱以过高的期待, 永远要警惕人性深处的幽暗。法治的前提就是对人性败坏的假设, 所以任何人组成的权力机构都要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 权力从来就不应被完全信任。
如果抛弃了这个假设, 认为人性良善, 法治也一定会为人治所取代, 对人性美好的假设往往都带来了空前的灾难。
因此, 这也是为什么绝大多数国家都很少在法律中规定单纯的“见危不救罪”, 法律只是对公民最低的道德要求。
刘某的懦弱令人遗憾, 值得谴责。
勇敢是一种高贵的品质, 但是不勇敢却没有必要如此口诛笔伐, 千夫所指, 甚至以犯罪论处。
真正的勇敢是要付出代价的, 不是敲敲键盘、唱唱高调就可以成为勇士。
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成为真正的勇士。但, 愿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要轻易遇到考验我们勇气的时候。
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
前段时间针对某热点案件写了一篇小文章, 不料恶评如潮。虽说很多人明显误读了本文, 但误解本是人生常态, 理解反是稀缺的例外。
当然, 我很感谢大家的批评, 因为这可以不断让我审视并纠正自己的观点, 不断走出个人常态的自恋。
本想不做回复, 但觉得这样太过傲慢, 如果让很多朋友陷入误解也违背了最初作文的初衷。
促使写作《不要轻易向他人抡起道德的杀威棒》那篇小文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批驳某些“网络大V”的煽情之举。对于借助热点舆情随意进行道德审判, 甚至鼓吹血腥暴力, 我从来都非常反感。
当然, 我非常同情被害人的母亲, 也对刘某母女事后的举动极其愤怒。但是, 我希望这种人们本能的愤怒不是流于浅表的谩骂, 而是可以升华成一种更加积极的力量, 既可以真正帮助被害人的母亲, 也可以促使自己进行反思。真正的德行并不需要语言上的高言大义, 而是要有付出代价的行动来爱人如己。
当然, 为了更好地说明上文的观点, 有几点要予以申明。
一、人有无资格进行道德谴责?
人当然有资格进行道德谴责, 只是不要轻易地抡起道德的大棒。
有许多人会误解, 既然不要抡起道德大棒, 那么对于他人的言行举止, 我们都“不要指责”, 都应当“宽容”, 甚至应当视而不见, 保持缄默。
这显然是错误的, 如果人无是非对错之分, 不分好歹,那么人类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个“理想人”的范例, 用柏拉图的术语来说这叫作人的“共相”。这种“理想人”有着高尚、勇敢、知恩图报等诸多美德。
当他人的行为举止严重违反了“理想人”的标准, 就会激起我们内心的愤怒。这种愤怒本身是正常的。
虽然有很多人说人的“共相” (“理想人”范例) 并不存在, 它只是一种假设, 但我更愿意相信“共相”不是假设, 而是一种客观实在。正如人类无论用任何仪器都无法画出一个完美的圆, 但“圆”这个概念是客观存在的。
正是这种“理想人”的范例激起我们的道德意识, 也让我们一生可以不断行走在德行之路, 高山仰止, 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有人说, 没有什么是绝对的对, 也没有什么是绝对的错, 所以我们没有资格对他人说三道四。这种“相对主义”的观点是错误的。相对主义告诉人们没有绝对的对错,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但这个世界一切的败坏, 根源都是相对主义。相对主义让人完全失去了批判罪恶的能力。如果没有绝对对错, 那么吃人也就只是一种口味问题, 杀人也不过是一种娱乐方式。
因此, 人当然有资格进行道德谴责。
二、人为什么会进行道德谴责?
那么, 人为什么会进行道德谴责呢? 动机多种多样, 我想至少有如下理由。
1. 我们心中“理想人”范例的召唤。如前所述, 有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关于人的“共相”。基于我们对“理想人”良善的期待, 我们会表达出愤怒和谴责。
2. 希望他人改过自新。很多时候, 我们之所以谴责他人, 一个重要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可以改过自新。民众之所以对刘某不依不饶, 就是希望她能够知恩图报, 痛悔己过。很多时候, 父母对孩子最大的惩罚就是对其不管不问, 任其堕落。当人们出于无伪的爱心对他人发出真诚的批评时, 其实还是希望他人可以悔改, 而不是任其在堕落中走向毁灭。
3. 自以为是, 表达道德优越。不得不承认的是, 很多的道德谴责可能也会有自以为是、体现自己道德优越的成分。有人习惯把自己放在道德制高点上, 有强烈的道德优越感。他们的特点是“严于律他, 宽于律己”。这种人就像望远镜一样, 永远用小镜头看待别人的错, 放得很大很大, 但却习惯于用大镜头看待自己的错, 总是缩得很小很小。这种人很容易发现他人的问题, 但却忽视自己的问题。人在指责他人中会获得快感, 获得道德上的优越感。当我们指出他人的失败, 叫人无地自容, 这会让我们觉得自己高人一等, 从而不断地助长我们的骄傲和自大。
很多时候, 当我们在他人身上发现了自己也有的缺点,我们会竭力地批评论断。一方面, 在批评他人的过程中, 我们可以获得自以为是的快感, 而这种快感会让我们根本无须为自己的过错悔改。另一方面, 越是严厉批评, 越是可以在众人面前掩盖我们自己同样的罪行。所以, 贪腐分子往往对贪腐的指责是最严厉的, 越是淫乱的人越是习惯于指责他人淫乱。对此, 上一篇小文有过详细的说明。当然, 这主要是针对某些“网络大V”的。
4. 其他。人们进行道德谴责, 还有其他许多动机, 如博人眼球、营销造势、消费他人的痛苦等。
前面两种动机是善意的, 但后面两种动机则是恶意的。
当我们对刘某进行谴责时, 我们到底出于何种动机呢?人心诡诈, 很多时候, 我们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内心的动机。有时可能是诸多动机的混杂。因此, 每当我们抡起道德大棒, 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也应该留有足够的余地自我反省。
网络上铺天盖地对刘某的谴责, 人们是希望将其置之死地, 彻底“搞臭搞死”, 还是希望她能改过自新呢?
即便是刑罚, 也是希望在惩罚的基础上能够让罪犯洗心革面, 重新做人。西汉文帝之所以废除肉刑, 就是因为肉刑断人肢体, 毁人容貌, 是对人格的侮辱, 也彻底断绝了罪犯改过自新的可能。所以当缇萦救父, 上书文帝, 缇萦短短数语, 戳中文帝泪点——“妾父为吏, 齐中称其廉平, 今坐法当刑, 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 而刑者不可复续, 虽欲改过自新, 其路莫由。妾愿入身为官婢, 以赎父刑罪, 使得改行自新也。” (我的父亲做官吏, 齐地的人都说他清廉公平, 如今犯法应当获罪受刑。我为受刑而死的人不能复生感到悲痛,而受过刑的人不能再长出新的肢体, 即使想改过自新, 也没办法了。我愿意舍身做官府中的女仆来赎父亲的罪过, 让他能改过自新” ) 文帝后在废肉刑的诏书中直接援引少女缇萦之语——“虽欲改过自新, 其路莫由也。”
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 但是它依然要在惩罚的同时让罪犯改过自新。因此, 刑罚不仅不能亵渎罪犯作为人的尊严, 反而要让罪犯重新体会到人的尊严, 邀请“理性人”重新住进自己的心中。甚至死刑也是对罪犯的尊重, 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刑法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 所以处罚他, 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杀人偿命, 天经地义, 杀人犯知道这种律令, 却依然实施犯罪, 那么如果不处死他, 就是对他的不尊重。( “别人杀人都判死刑, 为什么我杀人不判死刑? 瞧不起我吗? 把我当精神病人吗?” ) 在黑格尔看来, 如果一个杀人犯能够勇敢地去接受死刑, 并因为死刑而痛悔, 那么他就重新找回自己的尊严。相反, 如果他选择“好死不如赖活着”, 则是对其尊严最大的亵渎。
因此, 所有的道德谴责都不应该随意侮辱他人的人格,诸如“人渣”“狗男女” “禽兽”这种情绪化的表达在亵渎他人的同时也侮辱了自己。同时, 将他人在道德上彻底“批臭批死”也从此堵住了他人改过自新的可能。
虽欲改过自新, 其路莫由也。难道, 这是我们所乐见的吗?
三、如何开启道德谴责?
道德与法律不同, 它主要是一种自律。因此, 在开启道德谴责的阀门时, 一定也要进行自我的反省, 这样才能让本能的愤怒在正确的渠道中运行并产生积极的作用, 而不至于像洪水一般, 泛滥成灾。
老实说, 对于江歌案, 任何人都会感到愤怒, 人不能做到“太上而忘情”。但是, 当我陷入愤怒时, 心中的“理想人”告诉我要勇敢、要感恩、要知耻之时, 我首先把这种声音作为是对我自己的提醒。
当我批评他人懦弱的时候, 我真的希望自己能够勇敢一点, 我心中的“理想人”告诉我, “你真的不够勇敢。当你批评某个热点案件的当事人时, 除了加入集体情绪狂欢以外, 你还做了什么? 你敢不敢付出代价走出书斋,去帮助弱者, 去对抗不公, 去匡扶正义, 与悲伤的人一路同行?”
当我批评他人忘恩负义的时候, 我真的希望自己能够多些感恩。我心中的“理想人”告诉我, “好多人你都忘了去感谢, 甚至你对你的父母都缺乏感恩, 难道你只在节假日才想起打电话吗? 只在特定节日才想起感恩吗?”
每一次对他人恶行的谴责, 我都希望能够真正地提升我自己的道德水平。我希望我的愤怒不仅仅是一种感性的表达, 而能够产生积极后果。
上篇文章发出, 有不少网友斥责我是“人渣” “没有良知” “枉为人师”, 我接受这些批评, 对比心中“理想人”范例, 这些批评非常准确到位。我确实在德行上离理想状态差得太远。所以, 我会像溺水之人抓住救命稻草一般抓住能够带我出离邪恶深渊的力量。
有人说, 法律人优点(或是缺点, 端看你采取何种立场) 之一, 便是他既不相信口号, 也不相信群众。那些立场鲜明、非此即彼的口号式论说最容易获得民心, 但这种单极化的思维在人类历史上却带来了无数浩劫。因此, 法律的训练让我对任何口号都心存警惕。
至于群众, 并不是说法律人不应该傲慢到不听取民意,而是说他必须超越民意的偏见。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一再提醒人们警惕多数人的暴政, 并认为这是民主制度的悖论, 如果不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 民主将会被其自身所摧毁。但是, 托氏很高兴地发现, 在美国, 对抗这种多数暴政最有效的武器就是法律界,“当美国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 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 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 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 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 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1]这句话值得法律人深思。
愿我们能够付出代价真正走入江妈妈的生活之中, 帮助她走出悲伤与仇恨。
也愿刘某及其家人能够勇敢地面对一切。
律师为什么喜欢为“坏人”做辩护
据报道, 著名法律学者何兵教授接受委托, 成为“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莫某的辩护人。
为千夫所指的被告进行辩护, 如果只是为了出名, 显然有悖常理。何教授早已名闻天下, 为此案辩护在某种意义上只会牺牲何教授的大名。
本案被告所犯罪行令人发指。但是, 为什么包括何教授在内的不少律师还要为这种“坏人”进行辩护呢?
要说明这个问题, 就不得不提到刑事辩护制度的起源。
今人多将刑事辩护追溯至古希腊, 却忘记了西方文明的另一重要源头——“希伯来—基督教信仰”。成书约公元前15世纪的《摩西五经》之一的《创世记》就有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远早于公元前8世纪才出现的古希腊文明。
《创世记》第十八章17—33节中, 当上帝欲毁灭所多玛和蛾摩拉两城时, 亚伯拉罕站了出来, 为这两城辩护。
亚伯拉罕近前来, 说: “无论善恶, 你都要剿灭吗? 假若那城里有五十个义人, 你还剿灭那地方吗? 不为城里这五十个义人饶恕其中的人吗? 将义人与恶人同杀, 将义人与恶人一样看待, 这断不是你所行的。审判全地的主岂不行公义吗?”耶和华说: “我若在所多玛城里见有五十个义人, 我就为他们的缘故饶恕那地方的众人。”亚伯拉罕说: “我虽然是灰尘, 还敢对主说话。假若这五十个义人短了五个, 你就因为短了五个毁灭全城吗?”他说: “我在那里若见有四十五个, 也不毁灭那城。”亚伯拉罕又对他说: “假若在那里见有四十个怎么样呢?”他说: “为这四十个的缘故, 我也不做这事。”亚伯拉罕说, 求主不要动怒, 容我说: “假若在那里见有三十个怎么样呢?”他说: “我在那里若见有三十个, 我也不作这事。”亚伯拉罕说:“我还敢对主说话, 假若在那里见有二十个怎么样呢?”他说: “为这二十个的缘故, 我也不毁灭那城。”亚伯拉罕说:“求主不要动怒, 我再说这一次, 假若在那里见有十个呢?”他说: “为这十个的缘故, 我也不毁灭那城。”耶和华与亚伯拉罕说完了话就走了; 亚伯拉罕也回到自己的地方去了。
《创世记》中的上帝通过欲毁灭罪城的案例, 生动形象地教导了亚伯拉罕何谓人类的公平正义以及如何对待有罪之人, 这奠定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原则。上帝能够区分出有罪与无辜, 但人类则未必, 上帝用这个案例让亚伯拉罕思考, 人类如何建立一套制度来区分有罪与无辜。在这个上帝与人类交互式学习的案例中, 亚伯拉罕因为五十义人而质疑上帝毁城的决定, 上帝也乐意与他讨论, 最后亚伯拉罕以十个义人收尾。
上帝在教导亚伯拉罕, 人类的司法制度必然存在缺陷,最坏的制度是宁可错杀千人也不放过一人, 但为了不枉杀一人, 就放过千万个有罪之人, 也不太合适, 因此必须寻求一个平衡点。上帝同意亚伯拉罕的观点, 只要有足够的好人,就应该把整个团体, 包括其中的坏人一并饶过。但同时告诉亚伯拉罕如何在错杀与枉纵之间取得平衡, 所以最后亚伯拉罕到十人为止。
这个故事对于刑事辩护制度至关重要。上帝通过“案例教学”, 让亚伯拉罕学到了一堂生动的辩护课程。这个故事告诉我们, 辩护首先是防止冤枉无辜, 人类无法轻易区分谁有罪谁无罪, 如果只有明显无辜的人才能得到刑事辩护, 那么必将有大量无辜的人受冤枉。所多玛和蛾摩拉罪恶滔天,但仍应为其辩护, 为罪行重大之人辩护, 正是为了防止无辜之人枉受追究。[2]
其次,《创世记》中的上帝乐于亚伯拉罕向他挑战, 这正是告诉亚伯拉罕, 默许冤屈就是罪恶, 世俗社会的任何权威都应该接受质疑, 连上帝都可以接受亚伯拉罕的质询,更何况由理性有限的人类所组成的政府机构。即便是最好的人类道德和司法制度, 也是有可能误杀无辜的。所以,司法机关必须虚心接受律师的诘问质疑, 否则必然导致司法擅权专断, 腐败无能。
最后, 《创世记》中的上帝让亚伯拉罕知道, 世俗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寻找合适的平衡点, 辩护制度也不例外。
对刑事辩护制度源头的考察并非纯粹的历史探究, 正本才能清源。伯尔曼说: “当今我们的法律已成为无本之木;人们不再认为法律是以普遍实在为基础, 西方社会正在经历迷失自身的危险, 不再相信它的过去和未来, 民族主义的法律史学理论无法解释西方各法律制度在过去所发生的根本变化, 也无法昭示其目前的发展方向。因此, 我们必须从整个法律传统的源头开始, 尽可能深入最广阔的历史背景, 追溯它走入当前困境的轨迹。”
古希腊人崇拜多神, 希腊神话中的神祇像人一样, 有诸多欲望, 无数权谋争斗, 神人同形同性。希腊神话中的众神之王宙斯就是通过推翻其父来夺取最高权力的。宙斯之父克洛诺斯也是推翻其父亲乌拉诺斯取得权力的。宙斯喜欢追求外遇, 其正妻赫拉多次抓奸仍无法阻止宙斯外遇, 从而导致宙斯妻子间无休止的争吵并常常引发激烈的冲突。
这种信仰体系导致真理相对, 没有绝对真理, 亦无善恶的严格界限。另外, 这也造成古希腊的人本主义传统, 多种多样的神祇为每个个体的行为都提供正当化解释, 个体的价值被推到极限, 智者派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甚至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3]这个命题。
若将辩护制度的源头追溯至古希腊, 这种辩护制度可能会有两个恶果。
首先, 辩护缺乏正义的必要约束。由于神祇之间本身的竞争关系, 神界之间推崇强者为大, 人类必将效法。由于缺乏绝对真理的约束, 辩护的目的就是为人开罪, 只要竭尽全力保证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无须受制任何规则。
其次, 人本主义传统将导致辩护制度过分张扬人之权利, 而忽视人权应该有一定的限度。
柏拉图就曾经尖锐地批评当时的辩护人, 认为他们颠倒黑白, 偷换概念, 巧言令色。他曾在对话录中描述这类人的行径:
——那只公狗难道不是它儿女的父亲吗?
——当然是。
——那只公狗难道不是你的吗?——当然, 它是我的。
——既然是你的, 而且是父亲, 那么这条公狗就是你的父亲, 你就是那些小狗的兄弟了。
这显然是一个逻辑混乱的论断。
在柏拉图看来, 律师必须听命于客户的要求, 按客户的意图办事, 无异于客户的奴隶, 他说: “律师总是忙忙碌碌,似乎总有什么力量不断驱赶着他……他是一个奴隶。在他的主人面前, 与他同是奴隶的伙伴们争论不休……结果律师们变得敏锐而狡黠; 他学会了对主人曲意逢迎、见机行事; 他的心胸狭窄, 自从他开始欺骗和报复以后, 他就变得反常而且扭曲了。”[4]
与古希腊的人本主义传统不同, 西方文化的另一源头“希伯来—基督教”信仰强调神本主义, 一神论的信仰确认了绝对真理的客观存在, 上帝之道即为真理, 所谓“太初有道, 道与上帝同在, 道就是上帝”。因此, 辩护制度应当接受绝对真理的约束, 辩护必须在规则范围内行使。按照这种信仰观, 辩护人在辩护时要受到限制, 十诫中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当为辩护人之铁律; 同时人权也须受到限制, 正如亚伯拉罕在为罪城辩护的案例中所学习到的, 保障人权不能以完全牺牲惩罚犯罪为代价。
对辩护制度源头的冗长说明并非为了怀古, 厘清辩护制度的缘起才能明白律师制度的定位。
首先, 律师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与其说是在捍卫当事人的利益, 不如说是在通过捍卫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正如亚伯拉罕对上帝的质疑不是为了攻讦上帝的缺失, 而是向上帝申明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才能保证上帝惩罚的正当性。因此, 辩护权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律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谋取合法利益。十诫中的“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是任何文明社会都应遵循的规则。在任何国家, 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证人作伪证等行为,都应该以犯罪论处。
其次, 刑法应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之中寻找平衡。律师辩护权不是无限的, 为了惩罚犯罪的需要, 律师辩护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同理, 惩罚犯罪也并非唯一价值。为了辩护制度的发展, 惩罚犯罪的需要也可适度让步。
司法机关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 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该清楚地意识到, 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 他们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辩护不仅是为保护无辜公民, 也是为确保司法的公正。严格说来, 何教授接受被告人莫某的委托, 也许只具有符号的意义, 并不能改变对莫某的定罪量刑。但是, 如果能够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充分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 促进消防、物业等制度的革新, 那么就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法律人要追逐的正义。
“二战”结束后, 著名作家萧乾在采访远东国际法庭的审判时, 很不理解为什么法庭居然允许律师为那些恶贯满盈的战犯进行辩护, 直到自己被打成“右派”, 他才恍然大悟。
哈佛大学教授德肖维茨说: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 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在大部分专制国家里, 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诚然, 专制压迫肆虐无忌的明显标志之一就是政府开始迫害辩护律师。”[5]
法治社会需要律师, 尤其需要律师为公众所厌恶之人提供辩护。只有当越来越多的律师投身这一伟大事业时, 法治中国的梦想才能成为现实。
(本文节选自《刑法第306条辨正》 , 原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3期)
大刀砍向同胞的第一步是对异族的仇恨
美国拉斯维加斯枪击案, 59人罹难, 数百人受伤。当死难者家属陷入巨大的悲痛之时, 大洋彼岸的中国, 却有一种熟悉论调在各大论坛浮现: 有人拍手称快, 有人冷嘲热讽,还有人说这是咎由自取。
这真的是人心中犹如大海翻腾存留在岸边最肮脏丑陋的泡沫。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 很多人的心中就充满着这种对异族刻骨的仇恨。
记得多年前的美国“ 9·11”事件, 国人有的鼓掌, 有的欢呼, 还有人在遗址边竖着大大的“ V”字拍照留念。
在别国一次又一次的不幸和灾难中, 这些人幸灾乐祸,他们内心的仇恨如毒疮一样, 越来越大, 不断散发骇人的恶臭。
这种基于国别和民族的“同仇敌忾”的人总有一天也会将仇恨对准同胞, 向着本国的民众大开杀戒。
当我们人为地将人区分为本国人、外国人, 我们也就不可避免地会把本国人区分为富人、穷人, 显贵、平民, 本地人、外地人, 城里人、乡下人, 任何一个小群体又会形成一种新的“同仇敌忾”。
人类历史上, 几乎所有的暴政最初都是利用民众对外族的仇恨, 如当初希特勒上台时鼓动德国人对法国的仇恨。
当仇恨在心中发芽、长大, 人也就慢慢忘记了最宝贵的东西是他的内在尊严, 而不在于外在的身份。
仇恨, 总有一天会让人把枪口调转, 从对外变成对内,进而对着自己的亲朋好友。
当人的心为仇恨所奴役, 他的肉体也必然被外在的强权所奴役。
我们求学问道, 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 就是为了走出我们基于地域、血统、国族所形成的偏见。
我是湖南人, 从小我就以身为湖南人而骄傲。我瞧不起一切外省的人与事——惟楚有材, 于斯为盛, “大江东去,无非湘水余波”, 岳麓书院的这句对联让我对湖湘文化无比自豪, 也让我对外省人不屑一顾(我甚至还自撰“大海翻腾, 无非湘水涟漪” )。
到了大学, 我们组织湖南老乡会。老乡们聚在一起, 不断自夸身为湖南人的骄傲, 批评外省人的粗鄙。直到有一天, 老乡会居然没有叫我, 我非常失落。后来才知道原来他们开的是长沙老乡会, 我不是长沙人, 所以没有资格参加。但是一位长沙同学居然也没有受邀, 我感到非常奇怪。后来他郁闷地告诉我, “他们开的是长沙市的老乡会, 我是长沙县的, 所以没有资格。”
这一刻, 我才知道我的偏见有多么的可笑和愚蠢!
人之尊严是天赋而神圣的, 无论国族、性别、贫富、贵贱, 我们每个人的最大公约数在于我们是单纯的人, 这是我们放下仇恨的根源, 也是我们彼此相爱的起点, 有一天我们也要携手共同走向终点。
人的尊严并不来源于国家、民族、文化和权力的授予,相反, 一个国家、民族、文化和权力的伟大却来源于对每个个体尊严的尊重。
这个世界并不美好, 真正美好的是我们用无伪的爱心去温暖人们心中那仇恨的坚冰。当仇恨的坚冰化作爱的江河,便能冲刷这世间一切的邪恶。
在美国拉斯维加斯枪击案这样一个特殊的时候, 愿你我感同身受, 让我们再次重温约翰·多恩古旧的布道辞“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
“没有人是自成一体、与世隔绝的孤岛, 每一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如果海浪冲掉了一块岩石, 欧洲就减少。如同一个海岬失掉一角, 如同你的朋友或者你自己的领地失掉一块。每个人的死亡都是我的哀伤, 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所以, 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 它就为你而鸣!”[6]
爱, 是永不止息。
你能原谅这样的“人渣”吗?
老碰到这种人, 真让人心烦, 不知道还要不要原谅他——
太不守时了, 老是迟到, 一个月迟到好几次, 每次都说堵车, 堵什么堵啊? 晚上10点能堵车吗? 分明是骗人。
太虚荣了, 朋友圈天天发东西, 不是去这就是去那, 显摆什么呀?
本事不大, 脾气不小, 像个爆竹一样一点就着。
不懂装懂, 英语也就3. 5级, 还动不动说话就夹带洋文。
偏见固执, 总是不能听取别人的意见, 老是要按自己的意思办。
跟这种人相处真的特别累, 特别烦。
大家说这种人能原谅吗?
你可能会猜, 这说的是谁呀?
这就是你啊!
我们每个人不都这样吗? 不怎么守时, 有点固执, 有点虚荣, 有点脾气, 不懂装懂。
但是, 我们每天都在原谅我们自己的诸多毛病。
我们总是对自己说, 这次做错了, 下次改就好了。
所以有人说, 当伸出一个手指指责他人, 会有四个手指头对着自己。
既然我们每天都在原谅一个不那么可爱的自己, 那么当别人做错事的时候, 当别人冒犯你时, 你是不是也能够爱人如己, 推己及人呢?
原谅他们, 正如你每天都在原谅你自己。
接纳他人, 正如你每天都在接纳你自己。
多想想他的优点, 正如你有一点儿优点, 恨不得全世界都知道一样。
原谅这个“人渣”吧, 不论这是你“渣”、我“渣”,还是他“渣”。
[1]. [法] 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 (上) 》, 董果良译, 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第309页。
[2]. [美] 艾伦·德肖维茨: 《法律创世纪》, 林为正译,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第73~74页。
[3]. “人是万物的尺度”中的“人”指每一个个体的人。
[4]. 陈碧: 《谁为律师辩护》,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第5~6页。
[5]. [美] 艾伦·德肖维茨: 《最好的辩护》, 唐交东译, 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第482页。
[6]. [英] 约翰·多恩: 《丧钟为谁而鸣》, 林和生译, 新星出版社2009年版, 导言第8页。身负权力各自珍重城管抽梯: 何罪之有和该当何罪?
据报道, 郑州航空港区一文印店工人在楼顶安装广告标牌时, 城管队员到场称手续不全要求拆除, 并在拆除过程中撤走了梯子。随后工人欧某自行用安全绳下楼, 不幸坠亡。事后涉事执法队员停职、分管执法大队长被通报批评, 相关当事人因涉嫌玩忽职守被采取控制措施, 同时违规设置广告牌的企业负责人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刑拘。[1]
公安机关处理该案, 效率够高, 只是在适用法律问题上, 似乎有违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
设置广告牌的企业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相信公安机关的推理逻辑是: 企业负责人违法在前, 出现事故在后。如果他不违法雇人安装广告牌, 那么欧某也就不会坠亡。因此,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按照这种推理逻辑, 张三杀人, 其母也与杀人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她不将儿子生出, 杀人凶手也就不会出现, 自然不会为祸人间。这样看来, 中国古代的株连制度也有合理性。
在现代刑法理论中, 因果关系必须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前者是一种哲学上的条件关系, 它遵循“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公式, 杀人犯的母亲与杀人行为、雇人安装广告牌与死亡事故的确存在这种条件上的事实因果关系。
但是,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显然不是单纯的条件关系, 否则刑法的处罚面就太大了。因此, 必须对条件关系进行限定。
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 只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条件才能认为与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说明这个问题, 首先就要明白刑罚惩罚的正当性根据。
惩罚的根据是报应, 而不是预防, 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复, 而不是对未然之罪的防控。如只以预防作为惩罚的导向, 那么为了威慑犯罪, 司法机关就可随意抓一个“替罪羊”顶罪, 以树立司法机关凡案必破、法网严密的光辉形象, 威慑普罗大众。但是, 这显然是错误的, 违反了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常识。
因果关系涉及的是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因此评判它的依据自然也是报应。只有那些严重伤害人们正义情感的行为, 才可认为它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绝对不能因为预防的需要来设定因果关系。比如,劫匪劫持人质, 警察出于恶意故意将人质击毙, 虽然劫匪的劫持行为与人质之死有一定关系, 但人质之死主要与警察有关。如果为了警告将来的劫犯, 防止绑架案件的出现, 而让劫匪对人质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这明显是不公平的。
报应是社会公众的一种朴素的正义观, 当多种原因交织在一起, 只有那些在人类经验法则上极有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如果在我们的经验情感中, 是一个行为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 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 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 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溯及理论。张三叫李四来吃饭, 结果李四在路上遭遇车祸。在经验法则中, 李四是被车撞死的, 而不是被张三杀害的, 因此张三的邀请与李四的死亡充其量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而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 任何如张三一样的人也只会为此事略感愧疚, 但不会愧疚到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程度。
在抽梯事故中, 具体的因果流程是:
企业主违法雇工→城管执法抽梯→欧某天冷下地→最后坠亡
用专业术语来说, 这多因一果的现象也就是出现了所谓的介入因素, 也即介于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介入因素在因果链上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直接产生了结果, 而且使得某些本来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先在行为和结果发生了联系。如甲故意伤害乙, 乙在被送往医院过程中发生车祸身死。伤害行为(前行为) 本来不会直接导致死亡, 但由于介入因素(路上的车祸) 使得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发生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 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还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 这就要从一般人的常识来看介入因素与前行为是否具有伴随关系, 如果前行为会高概率导致介入因素, 而介入因素又引起了最后的结果, 那么前行为就与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再如, 甲在张三身上泼油点火, 张三为了灭火跳入深井而死, 死亡结果自然可以归责于甲的点火行为。但若介入因素的出现与前行为并无伴随关系, 那么就不能将结果归责于前行为。又如, 张三被甲泼油点火, 痛苦万分,李四为免张三之苦, 将其击毙, 这种介入因素就太过异常,与前面的点火行为没有伴随关系。
在抽梯事故中, 作为介入因素的城管将梯子撤走的行为简直匪夷所思, 令人发指, 电视编剧绞尽脑汁估计都编不出来。因此, 雇人安装广告牌的企业负责人与工人的死亡结果不可能存在丝毫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也就不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否则有违人类基本的报应情感。
然而, 城管的抽梯与工人的死亡事故之间则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显然, 这又涉及另外的介入因素——欧某在梯子被撤后从三楼顶部顺着绳索滑楼。当天郑州最低气温是零下5摄氏度, 城管在傍晚时分抽走梯子, 三层楼顶相当寒冷, 且天快黑了, 安装人员自行想办法落地是人之常理。这个介入因素和城管抽梯行为自然有高度伴随关系, 因此死亡结果可以归责于城管的抽梯行为。
事实上, 涉事城管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而被控制, 公安机关也认为城管的行为与工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 涉事城管故意撤走梯子的行为不宜以玩忽职守论, 而属于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最大的区别在于违背职责是故意为之, 还是过失而为, 虽然两者对于事故结果的发生都可能出于过失。在本案中, 城管撤走梯子的行为明显是故意实施的违背职责的行为, 而不是疏忽大意违背职责。因此, 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更为合理。
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虽然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刑罚是一样的, 但是对于同等情节, 故意型的滥用职权自然要重于过失型的玩忽职守。
人性的幽暗总有一种不断下坠的趋势。合理的制度本应抑制这种堕落的趋势, 尽可能约束而非放纵人性的败坏。鲁迅曾说: “勇者愤怒, 抽刃向更强者; 怯者愤怒, 却抽刃向更弱者。”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约束人性中下坠的常态, 严惩滥权之举, 那么那些被滥用的权力永远无法学会尊重普通民众。
身负权力 各自珍重
每个人的内心中都有邪恶的成分, 因此, 一种合理的制度一定要尽力约束人性中的邪恶, 而一种糟糕的制度则会不断激发人性深处的幽暗。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醒我们, 如果人们被一块“无知之幕”遮盖, 这块幕布让人们暂时不知道自己将处于何种阶层、性别或民族, 也不知自己的教育水平, 身体健康还是病弱,家境贫穷还是富裕, 那么人们会选择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