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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路加福音》第十章25—37节。.4

作者:罗翔 当前章节:15387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8:03

规范评价的风险之二是可能导致惩罚过度。因此, 要注意规范评价并非入罪前提, 而是出罪依据。决定惩罚的第一依据是民众朴素的报应情感, 规范评价只是对这种情感进行引导微调甚至限制。首先, 规范评价是在民意惩罚的前提下实现惩罚的精确性, 当民众认为有惩罚的必要, 才可通过规范评价来实现精确的惩罚。规范评价其实是民意惩罚的一种辅佐, 以倡导法的积极价值。比如, 盗窃与侵占的区别, 人们的朴素情感能够做出大致的判断, 不能随便“捡”的东西就是“偷”, 但两者之间精准的法律界限还是需要规范评价。比如, 张三将某人掉在宾馆房间的钱包“捡”走, 这就应该评价为盗窃, 而非侵占。如果将此行为理解为拾捡, 那每天都会有无数人去宾馆“探宝”。其次, 规范评价是对民意惩罚的缩小, 而非扩大。当多数人认为“治乱世用重典”, 贪污受贿必须保留死刑, 甚至恢复凌迟处死, 法律人要用冷静的思维告诉民众, 死刑从来不能遏制犯罪, 反而会把人逼向绝路, 导致犯罪升级, 在某种意义上, 它制造了犯罪, 而不是减少了犯罪。总之, 规范评价或说法律人的思维是“人皆曰可杀, 我意独怜之”, 而不是“人皆曰可不杀, 我意独杀之”, 否则这种规范评价迟早会引向暴政与专制。

性侵犯罪与不同意

在我国刑法中, 至少有两个与性侵犯有关的犯罪, 一是强奸罪, 二是强制猥亵罪。前罪的对象是女性, 其基本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有加重情节的, 如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导致女性自杀) 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 其追诉时效最高可达20年。如果过了20年还有必要追诉, 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罪的对象既包括女性, 又包括男性, 其最高刑可达15年有期徒刑。

司法部门一般认为性侵犯罪是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是“违背意志”这个说法更多带有心理学的成分, 不符合法学用语的规范性, 所以学术界更多地都使用“不同意”这个概念进行替换。比如, 性工作者由于经济压力而出卖身体, 这可能是“违背意志的”, 但在法律上却非“不同意”。至于部分女权主义者认为人类中一切性行为都是强奸——都是女性在各种压力下的被迫之举, 这种看法显然就太过极端激进。

那么, 在法律中什么叫作“不同意”呢? 很多时候, 同意与不同意的界限可能非常模糊。比如, 1992年美国的威尔森案曾震惊全美。威尔森( Ms. Wilson) 是位25岁的女艺术家, 一天凌晨被告瓦尔德( Valdez) 持刀闯入房间, 欲行不轨, 威尔森逃到浴室, 紧锁房门, 并拨打报警电话, 但被告破门而入, 并将电话线割断, 命令威尔森褪去衣物。威尔森害怕反抗会招致伤害, 同时也害怕传染艾滋病, 于是同意与瓦尔德发生关系, 但前提是请其戴上避孕套。被告照办后与威尔森发生性关系。瓦尔德后被诉强奸, 在审判过程中, 法官先提请陪审团就事实问题进行裁决, 孰料陪审团却认为瓦尔德不构成强奸, 其理由是威尔森让被告戴上安全套, 这其实是对性行为的同意。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历史背景下, “不同意”的判断标准也不一样。司法者必须充分考虑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对“不同意”作出符合时代精神的理解。在世界范围内, 关于不同意标准大概有四种立场。

最大限度的反抗规则是一种最古老的判断标准, 该规则要求被害人必须竭尽全力进行身体反抗表明她的不同意。如《大清律》规定, 必须要有“强暴之状, 妇人不能挣脱之情”, 被害妇女必须要有“损伤肤体, 毁裂衣服之属”才能表明不同意的存在, 否则行为就不是强奸。这种标准与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是一致的。在很长一段时间, 女性的贞操被认为高于其生命价值, 女性并没有独立的人格, 对女性贞操的侵犯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夫权或者父权的侵犯, 因此女性必须进行最大限度的反抗来维护贞操。

随着女性地位的崛起, 女性生命的价值逐渐被认为高于其贞操价值, 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逐渐为合理的反抗规则所代替。该标准要求女性对于行为人的性要求进行合理的反抗, 以表明不同意。如果没有合理反抗, 在法律上就要推定为对性行为的同意。显然, 合理与否取决于司法者的规范判断。在很长一段时间, 合理反抗规则仍然对女性要求过高。大量的司法判例认为: 如果行为人所使用的强制手段并不明显, 女方必须进行身体反抗; 如果没有身体反抗, 仅仅是哭泣、呼救、愤怒等, 都不属于合理反抗, 而应该视为对性行为的同意。

随着女性地位的进一步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传统的合理反抗规则有着很强的男权主义偏见, 是用男性的标准要求女性, 对女性不公平。于是,“‘不等于不’ 规则”与“肯定性同意规则”应运而生。

“‘不等于不’ 规则”认为, 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应看作对性行为的不同意, 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说“不”的权利。法律应该抛弃“不等于是”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为了真正保护女性的性自治权, 必须赋予女性说“不”的权利, 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语言上的拒绝权。

除此以外, 还有“肯定性同意规则”。这种标准认为,在没有自由的、肯定性的表达同意的情况下, 性行为就是非法的, 沉默应当被视为一种拒绝的意思表示。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90年在修改刑法时(第261条第2款) , 就认为同意是指“依照自由意愿而自愿给予的肯定性的合作”。

在某种意义上, 上述四种规则其实都是关于被害人应以何种方式表明自己的同意或者不同意才是合理的判断标准。对此, 司法者必须结合中国的社会实际, 把握男女平等的时代背景进行取舍。显然, 最大限度的反抗规则完全站在男性立场, 无视女性的主体性地位, 应当被彻底抛弃。至于其他三种标准, 则各有利弊, 笔者倾向于用“合理反抗规则”吸收“‘不等于不’ 规则”与“肯定性同意规则”的合理部分, 作为司法者进行规范评价的客观依据, 我把它称之为“新的合理反抗规则”。

首先, 女性语言上的明确拒绝或者哭泣应当获得法律的尊重, 法律必须抛弃“不等于是”的偏见。这种偏见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 语言上的拒绝和哭泣这种消极反抗应该被视为反抗的一种形式, 对于那些无视女性消极反抗的男性进行惩罚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但是,“‘不等于不’ 规则”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 那就是人类的态度有可能变化,女性说“不”之后, 还可能改变意图。因此, 如果消极反抗和性行为的发生之间有一段时间差, 男性试图改变女性态度的做法也合乎情理。面对不断纠缠的男性, 合理的做法是女性应再次拒绝, 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离开。

其次, “肯定性同意规则”可以被有限制地采用, 不宜普遍化。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 完全采纳“肯定性同意规则”很难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毋庸置疑, 肯定性同意标准的提出反映了社会性观念的变化, 它倡导一种更加开放的性观念: 女性在想要性的时候, 应该大胆地说出来, 而不要“犹抱琵琶半遮面”。然而, 这种性观念或多或少带有超前性。在当下中国, 即使是夫妻间, 女性也很少和丈夫谈论自己的性愿望, 公开谈论性事还是一种道德禁忌。多数人仍然认可对于性行为“许做不许说”的原则。如果不加区别采纳肯定性同意标准, 至少在很长一段时间会使得法律与社会风俗严重抵触。笔者认为, “肯定性同意规则”只应在女方因服食毒品或麻醉物品而完全失去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迷奸”案中采用, 如果女方处于清醒状态下, 采用“肯定性同意规则”就不太合适。

根据“新的合理反抗规则”, 威尔森案肯定是构成犯罪的。

总之, 性与人的尊严息息相关, 男性应当对女性有起码的尊重, 他应当把女方看成一个有理性的主体, 而非纯粹的泄欲对象。在进行性行为之前, 男性有义务了解女性的意愿, 不是要试图读懂女人的心, 而要尊重她们说“不”的权利。在本质上有此能力合理行事之人如果没有这么做, 就违反了规范的要求, 体现了对主流价值漠然的人格, 当然要受到法律的责罚。

在我国刑法中, 性侵犯罪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 只要明知对方未达14周岁与之发生性关系就一律构成犯罪。

但是, 以14岁作为同意年龄明显太低, 在世界范围内这个年龄都是偏低的。现有的法律无法有效地对少女的性权利提供保护, 尤其无法防止那些对少女有信任影响力的老师、监护人的性剥削。

人的性生理发育与性心理发育是不一致的。人类的性成熟更多表现在性心理的成熟上。研究表明, 到18岁以后, 性心理才逐渐发育成熟。考虑到性成熟并不单纯依赖于生理上的成熟, 那些生理刚刚发育成熟的女性往往更容易成为男性的性欲对象, 因此有必要提高性同意年龄, 把保护对象从幼女扩大到少女。当然, 提高同意年龄, 势必要将幼女和少女区别对待, 否则对男性是不公平的, 也可能借保护之名剥夺女性的权利。

英国2003年的《性犯罪法》规定了13 岁、 16 岁和18岁三个同意年龄: 与不满13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是最严重的性侵犯罪, 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与13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 最高刑为两年监禁; 对于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群体, 如教师与学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医生和患者之间, 未成年人的同意年龄是18岁。教师只要与不足18岁的学生发生关系, 就一律以犯罪论处, 最高刑可达5年监禁。美国《模范刑法典》甚至把这种滥用信任地位的性侵犯罪的同意年龄提高到21岁(唯一的辩护理由是男方决定与女方结婚), 只是绝大多数州没有采纳如此之高的年龄。

这种立法值得借鉴, 当双方存在信任关系, 一方很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对方施加不正当的影响, 利用对方在身体上和心理上的不利地位, 这种“同意”下的性明显是不正当的。在适当的时候, 刑法应当将同意年龄提高至18周岁, 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一致, 对教师等可能滥用未成年人信任关系的群体科以更严格的义务。刑法应当规定: 如果行为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信任关系, 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此处的具有信任关系之人应当理解基于法律或契约而对未成年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如与未成年人有监护关系、教育关系、雇佣关系等。对于校园中时常发生的性欺凌与剥削, 这不再是一个单纯的道德问题, 事关师德之根本, 动用刑法很有必要。

法律虽然不是治理社会问题的“万灵丹”, 但面对摇摇欲坠的道德现实, 法律必须有所作为。

然而, 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 校园性侵案件频发, 看似偶然, 其实必然。在一个缺乏敬畏的时代, 人的堕落是没有底线的。曝光的性侵案件只是冰山的一角。教师的败坏正是社会堕落的风向标之一。当人们假借宽容、进步之名消解良善的价值, 道德相对主义横行于世, 社会也就失去绝对的对错,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于是一切邪恶都有可能。我们一方面抱怨指责, 另一方面又与罪恶同流合污。每个人都在为自己的罪恶寻找借口, 人们有太多的理由、太多的迫不得已开脱自己的罪责。不知这些性侵案的老师会不会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如果辩解, 他真的有太多的理由。 (如“我们两情相悦, 真心相爱”或“女方对我有点小崇拜, 我也没有办法” )

价值的崩溃, 让人失去了对错的坐标。当前, 人们有关性的道德观念几近崩盘。几十年的时间, 中国已经从性压抑走向性的全面放纵, 越来越多的人认为, 只要双方同意, 性就是正当的。成年人混乱的性观点让未成年人也无法树立正确的性道德。今天, 如果谁告诉孩子们性在婚姻之内才是正当的, 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这种教导很容易被视为古董老套。事实上, 我们根本不知道如何对孩子们进行合理的性教育: 性是同意就行吗? 有爱就能有性吗?只要采取保护措施, 双方同意的性就是合理的吗? 成年人对此问题很难回答, 又如何去教导孩子? 正是性观念的混乱,性道德的沦丧, 我们无法对孩子们进行有效的性教育, 于是干脆避而不谈。未成年人只能从别处获得对性的知识: 网络、色情光盘以及朋友们的口耳相传。学校从来不是象牙塔, 教书育人的先生们在性放纵的文化中耳濡目染, 又有何种力量来抵抗内心的邪恶?

因此, 我们必须寻找人类所应持守的共同价值, 超越种族、阶层、国别与时空的共同价值, 一如切斯特顿所说:“一个开放的社会和一张开着的嘴巴一样, 它在合上的时候要咬住某种扎扎实实的东西。”

(附: 切斯特顿曾写下过这样一段话, 值得深思: “性滥交不是高估而是降低了性的价值, 抱怨只能结婚一次就像抱怨只能出生一次, 与当中涉及的无比兴奋绝不能相提并论。这个抱怨显示的不是对性的极端敏感, 而是异乎寻常的不敏感……性放纵是对性快乐的糟蹋, 是对性的缺乏认识, 就像一个人心不在焉地采下五颗梨子一样。” )

莫让虐待儿童的单位犯罪条款虚置

备受社会关注的多起虐童案已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相关司法机关表示,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 依法从严从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 2017年以来,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发生在幼儿园的侵害儿童犯罪181人, 起诉231人; 批准逮捕发生在中小学校园的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081人、起诉3923人; 对学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工作人员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 依法提出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职业的量刑建议102人。[17]

检察机关的举措值得赞赏, 没有哪个国家应该容忍对儿童的虐待行为, 更何况施暴者还是专事儿童教育的幼儿老师。但是,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 涉案的幼教机构却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增设了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情节恶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弥补刑法第260条虐待罪的不足, “虐待家庭成员, 情节恶劣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罪的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 很难将幼儿园老师和儿童的关系解释为家庭成员关系。长期以来, 幼师的虐童行为都无法得到有效打击。所以《刑法修正案(九) 》增设了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这个新罪。

《刑法修正案(九) 》对此罪特别规定了单位犯罪条款:“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然而, 根据刑法规定, 单位犯罪体现的是一种单位意志, 它是经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 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在绝大多数虐童案件中, 似乎很难证明虐童行为出于单位意志。涉案单位可以很容易地将相关行为说成是个别员工的行为, 从而撇清单位的责任。

但是, 如若这样, 那么刑法有关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的单位犯罪条款就成为摆设, 刑法的尊严亦会大打折扣。

要解决这个问题, 就不得不提及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理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不限于作为, 还包括不作为。作为是不当为而为之, 而不作为则是当为而不为。作为是一种积极的身体举动, 如投放毒药、利用枪械致人死亡。而不作为是消极的不为, 有时甚至没有任何身体上的动作。比如,母亲不给孩子喂奶, 看着孩子活活饿死。对于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中的单位犯罪, 可以用不作为犯的理论来加以解决。

当然, 不作为犯的最大问题在于它的模糊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任何行为要被视为犯罪, 一定需要刑法的明确规定, 否则就可能造成司法权的滥用。不作为犯恰恰就存在这个问题, 因为在很多时候它往往没有刑法的明确界定。

为了实现不作为犯在法律上的明确性, 避免依据模糊的道德规范对他人施加惩罚, 一种可行的办法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一些不作为犯罪, 如逃税罪、遗弃罪、战时拒绝服役罪等, 法律要求公民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如果消极懈怠, 不缴纳税款、不抚养亲人或者拒绝服役, 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既然法律已经明定, 司法者就按照法律的指示行事即可。

但是, 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 将所有的不作为犯罪都一一加以规定, 因为作为犯罪是一种常态, 而不作为犯罪是一种例外, 更多的时候, 只能通过刑法理论来将粗线条的法律明确化, 这就是等价值理论。母亲拒绝给婴儿喂奶致其死亡(不作为) 与母亲亲自动手将孩子杀死(作为), 如果这两者在“恶”的价值方面是相等的, 那么既然后者构成犯罪, 前者也应同样视为犯罪。

显然, 如果学校领导知道有员工曾虐待儿童, 但却对该员工不作出任何处理, 听任其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对儿童施暴, 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与学校领导积极指示员工虐待儿童的作为行为, 在社会危害性上并无本质的不同。

因此, 如果学校负责人知道幼师的虐童行为, 但却害怕学校声誉受损, 没有及时处理老师的不当行为, 反而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导致虐童行为愈演愈烈, 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再只是一个个人行为, 而可以视为追求单位利益、属于体现单位意志的单位不作为犯罪, 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单位犯罪, 可以既对单位判处罚金, 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责。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的单位犯罪, 刑法规定的是无限额罚金制, 也即罚金没有上限。

前埃塞俄比亚皇帝海尔·塞拉西说: “纵观人类历史,有能力行动者却袖手旁观, 知情者却无动于衷, 正义之声在最迫切需要时保持沉默, 于是邪恶方能伺机横行。”

相比于积极的施暴者, 那些本有责任有能力去制止罪恶之人的姑息放任在邪恶上并无本质的不同。

愿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的单位犯罪条款不再虚置。

[1]. 参见本书第81页。

[2]. Michael Davis, How Much Punishment Does a Bad Samaritan Deserve? Law and Philosophy, Vol. 15, No. 2 (1996), p. 93.

[3]. [美] 范伯格: 《刑法的道德界限》 (第一卷), 方泉译, 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第139页。

[4]. 参见《采了3株“野草”男子获刑3年》, 载《河南法制报》 2017年4月17日。

[5]. Joshua Dressler, 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 (4th edition), Lexisnexis (2006), p. 181.

[6]. 高铭暄、钱毅: 《错误中的正当化与免责问题研究》, 载《当代法学》 1994年第1期。

[7]. Hopkins v. State, 193 Md. 489, 69 A. 2d 456 (Md. 1950).

[8]. Long v. State, 5 Terry 262, 65 A. 2d 489 ( Del. 1949).

[9]. [美] 弗莱彻: 《刑法的基本概念》, 王世洲等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199页。

[10]. 王瑞锋: 《山东11名涉黑人员当儿子面侮辱其母亲1人被刺死》,载《南方周末》 2017年3月24日; 关于法院认定的事实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 鲁刑终151号刑事判决书。

[11].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撤销一审判决, 认定于欢成立防卫过当, 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 鲁刑终151号刑事判决书。

[12]. 2019年4月11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 裁定驳回张扣扣的上诉, 维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死刑判决, 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9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 陕刑终60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扣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决定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2019年7月17日上午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裁定予以批准。

[14]. 《谷歌首席科学家: 2029 年, 人类将实现永生!》 , 载搜狐网, https: //www. sohu. com/a/203913659_ 156990, 最后访问时间: 2018 年 10月1日。

[15]. [美] 布鲁斯·雪莱: 《基督教会史》, 刘平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第228页。

[16]. 只有一种欺骗在概率法则上会导致他人高概率处分法益才是实质性欺骗, 当然这里的高概率和低概率必须根据社会主流价值观进行判断。

[17]. 《中国最高检: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 载中新网, ht-tp: //www. chinanews. com/gn/2018/05-29/8525543. s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日。生命的尊严无论多么伟大 终有一天谢幕

2018年3月14日, 霍金去世, 享年76岁。霍金是英国剑桥大学著名物理学家, 现代最伟大的物理学家之一, 著有《时间简史》等书。

霍金去世的日子, 正好是著名科学家爱因斯坦的诞辰日(1879年出生)。而霍金的出生日(1942年1月8日), 则是另一位科学家伽利略逝世(1642年1月8日) 300周年的日子。

有人说, 人类三种事情无法避免, 一是苦难, 二是死亡, 三是邪恶。

伟大人物同样如此, 他们也要经历苦难, 要与自己和他人的邪恶斗争, 终有一天也要以死亡谢幕。

霍金22岁从剑桥毕业时就被诊断患有“肌肉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 不久半身不遂, 终其一生都在与疾病作斗争。

霍金警告人类, 人性本身的邪恶会借助人工智能毁灭人类。他认为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是我们自身的弱点, 即贪婪和愚蠢。不幸的是, 无论时代如何进步, 人性的这种弱点从未减少。无独有偶, 爱因斯坦也说, 不受良知约束的科技终将毁灭人类。爱因斯坦甚至预言, 人类将在2060年最终毁灭。

霍金一直知道自己随时有可能死亡, 他说: “每一天都有可能是我的最后一天。”

最终, 一个如此伟大的人物也走向了世人必将走向的终点。

人类对上述三种事情的无可避免宣告了人类的有限性。帕斯卡尔说: “我们一切不幸的理由就在于我们人类脆弱得要命的那种状况的天然不幸; 它又是如此之可悲, 以至于当我们仔细地想到它时, 竟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安慰我们。”[1]

每个人都是向死而生的一生, 在这个生命旅途中, 我们不时会经历苦难, 我们也要时常对抗自己内心的邪恶, 终有一天, 我们会走向此生的终点。

无论多么伟大的人物, 都需要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则的约束, 如果人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力, 那么他心中的幽暗一定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在某种意义上, 这些合理的约束是对包括伟人在内的一切人类的保护。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在人类的经验上还从未出现过相反的例证。

但是, 人类常常会忘记自己的有限性, 没有人愿意时常想起死亡、苦难和邪恶这些沉重的话题。因此, 人会用各种事务来转移对这些话题的思考, 人一直在躲避自己的有限性。

帕斯卡尔说: “正因如此, 人们才那么喜爱热闹和纷扰……孤独的乐趣是一桩不可理解的事情。”

人在安宁时, 总是会不时地想到自己的有限性(死亡、苦难与邪恶), 因此我们需要用忙碌来转移对有限性的思考。

人无法忍受安宁, 因为在安宁时, “我们不是想着现有的悲惨, 就是想着可能在威胁我们的悲惨”。人在安宁时,总是会觉得无聊, 即使没有任何让人觉得无聊的原因, 他也会因为要转移对有限性的思考而觉得无聊。

因此, 那些身居高位之人更是无法忍受无聊, 他们从清晨起来, 就有无数的人从四面八方涌来, “为的是不让他们在一天之内可以有一刻钟想到他们自己”。因此, 很少有人愿意放弃权力, 放弃让自己陷入安宁的忙碌。很多领导, 一旦退位之后, 就会陷入无法忍受的无聊, 因为他们终于不得不想到自己的有限, 从而愁苦不堪。[2]

但是, 无论多么伟大的人物, 终有一天还是要谢幕的。

霍金解答了人类一直探索的问题: 时间有没有开端?

霍金认为时间是有开始的。

既然时间有开始, 那一定也就有结束的那天。

人类的观念会崩溃吗?

——在虚无中寻找意义

有一个耳熟能详的童话故事叫作《三只小猪》, 三只小猪为抵抗大灰狼分别盖了一栋房子。大哥盖了草屋, 二哥盖了木屋, 但三弟不嫌麻烦盖了结实的石头房子。后来只有石头房子没有被大灰狼弄垮, 保护了这三只小猪的安全。

小猪所搭建的房屋可以象征人类的观念。人们是依据观念而生存的, 每一个人都有一些既定的先存观念, 也即对人生的基本看法。虽然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有这种观念, 但是每一个人一定是按照特定的观念来安排自己的人生。

人类一直都是观念的产物。一种崇高的观念可以将人类高举, 一种卑下的观念则会降低人的尊严。

一直以来, 哲学家们认为, 观念有高下之分。越接近永恒的观念, 越是崇高。有人把这种最崇高观念称之为“绝对真理” “本体”或者“共相”, 当然, 还有更多人把其称之为“道”。

这种崇高的观念可以赋予人尊严, 指导人们的生活, 让人生活得有意义、有目的、有安全感, 它能让人超越暂时的琐碎和有限, 在一种更高级的意义上审视自己的日常生活,他更能像石头房子一般帮助人们抵御人生的艰难苦楚。

无论是帝国的兴衰、政权的腐败, 还是瘟疫的流行、蛮族的入侵, 人的肉体都很容易因之而毁灭, 但这种伟大的观念却是万世长存。

站在伟大的观念之上, 人越来越感到作为人的高贵与价值。伟大的观念创造伟大的人类。

有一天, 一场运动开始了。伟大的人类开始觉得有必要用人自己的理性去审视观念, 所有无法通过人类理性检视的观念都应该被抛弃。

他们认为, 理性之光可以驱散黑暗, 把人们引向光明。

我们知道, 那场运动叫作启蒙运动。

那个时代最优秀的大脑, 康德给出了这场运动的定义:

“启蒙运动, 是人类从自己加给自己的监护状态下解放出来。监护状态, 就是没有他人的引导, 人就没有能力应用他的理智——要敢于认识! 要有勇气使用你自己的理性——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3]

一直以来, 人们普遍认为伟大的观念所揭示的真理本身外在于人类, 观念是人类所发现, 而不是人类所发明的。正如“圆”这个概念本身就存在, 而非人脑发明, 人不过是发现了圆的规律。

启蒙运动一开始也并不反对存在绝对和客观的真理。正如启蒙运动( The Enlightenment) 这个名字所揭示的。光明( light) 是一种外在的能量, 人自己不能发光, 无法倚靠自己光照自身, 人只有靠外在真理之光的启示, 才能驱逐人心中的黑暗, 走出蒙昧的状态。

但是, 随着启蒙运动的深化, 人们对此产生了质疑。

人们开始认为, 真理可能是相对的和主观的, 人类的观念也许根本没有崇高和卑下之分。

有一个叫作费尔巴哈的德国人告诉人们: 一切的观念都是人所创造的, 因为人的有限和不足, 所以人创造了无限和自由的概念, 这些观念只是人类欲望和恐惧的产物, 在本质上是人类的自我欺骗。正如石头屋子是小猪造的, 它在自己所造的房屋中感到安全(当然, 费尔巴哈忘记了一点, 小猪用石头创造了房屋, 但石头本身不是小猪造的)。

费尔巴哈很清楚自己的思想会带来的后果。如果一切崇高的观念都是人类的自我欺骗, 那么人也就彻底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没有目的, 没有意义, 一切都是虚空。

所以, 费尔巴哈认为, 人类要靠自己变得崇高。我们不再相信美好生活, 而是决定实现美好生活, 不是通过每个人自己, 而是用我们联合的力量, 我们将创造美好的生活。我们必须积极地改造这个世界, 唯一的办法就是全面改造人性。[4]

费尔巴哈的一位德国同胞更是颠覆了传统的思维, 开始重估一切价值。这位“狂人”叫尼采。尼采认为, 观念是强者所定义的。在人类层面上, 最强大的力量是将自己关于实体的解释强加给他人的能力。当我们引导他人用特定的方式看待生命的时候, 我们就已经在征服了。我们赖以解释世界的各种范畴——真理、目的、实在或知识——既非客观的,也非中立的, 而是我们有意无意地向他人施加强力的工具。

没有真理、没有崇高、没有意义。 “真实的”世界就是谎言。 “所存在的一切事物, 无论其起源如何, 都由那些拥有强力的人根据新的目的定期予以重新解释。”

尼采唯一接受的真理是否定性的: 真理即脱离幻象。

尼采在精神崩溃之前的未完之作《重估一切价值》是其作品的顶点, 他认为存在两种伦理类型: 主人道德和奴隶(畜类) 道德。传统的奴隶道德最终将让位于当时处于失势地位的主人道德。

主人道德强调高贵和强力, 而奴隶道德却认同利他、仁慈和谦卑。奴隶道德是一种弱者的理想, 它其实只是一种伪装的嫉妒。从此, 尼采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善恶观。恃强凌弱变成了美德, 尼采认为残酷的折磨能够带来愉悦。在统治他人时, 债权人因为由此实现了强力意志而感到愉悦。 “看见痛苦就带来愉悦, 但是导致对方痛苦会带来更大的愉悦。”[5]

不要觉得尼采的话语只是疯人的胡言乱语, 虽然尼采后来真的疯了。他的母亲和妹妹按照他所谓的奴隶道德对他悉心照顾, 没有弃他而去。尼采最终在疯癫中离开人世, 但是他的思想还是为纳粹扭曲而加以利用, 希特勒对尼采崇拜得五体投地, 把他所理解的“尼采思想”付诸行动。

尼采可谓一个预言家, 他说20 世纪会爆发恐怖战争,科学和技术不是人类的盼望, 许多人在即将来临的时代因为失去神圣的港湾而心灵漂泊, 这一一成为现实。

20世纪的浩劫彻底摧毁了启蒙运动以来的乐观主义, 人类开始在虚无中不断的漂泊。

加缪用《西西弗的神话》概括了人类荒谬的现状: 西西弗得罪了诸神, 诸神罚他将巨石推到山顶。然而, 每当他拼尽全力将巨石推近山顶时, 巨石又重新滚到山底。西西弗只好从山底将巨石重新向山顶推去, 日复一日, 永无止息。

加缪无比悲伤地告诉我们: 任何事情都无任何意义, 如果我们不能肯定任何价值观念, 那么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既无对, 也无错: 谋杀既不对, 也不错。我们可以去拨旺焚尸炉里的火, 也可以去照顾麻风病人。美德与邪恶, 纯属偶然或幻想。[6]

《美丽新世界》的作者赫胥黎提议用毒品来对抗这种荒谬, 以获得存在的意义。在他看来, 既然真理只存在人的头脑之中, 那么最好的生活就是在幻觉中度过余生。不幸的是, 这已然成为许多现代人的标准选择。

当三只小猪撤离了石头房子, 等待它们的, 会是什么命运呢?

人类的命运又会如何呢?

今天, 你刷存在感了吗?

经常听人说要刷一个“存在感”。但是什么叫“存在”呢?

生活在我们这个时代的人, 或多或少受到了一些伟大哲学观念的影响, 有时我们认为自己独立思考得来的想法不过是前人的观念, 后人往往只是在啃食这些伟大观念的残羹冷炙。

所谓的存在感显然受到了存在主义哲学的影响。无论你是否听说过存在主义, 其实你都已经在受这种观念的影响。

但是, 很少有人愿意去考察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存在主义。

存在主义的奠基人叫作克尔凯郭尔。他认为, 知识和教育很少与人类生存有关。相反, 为了理解人类生命, 我们需要在人生及其决定和关系中的关键环节之内认识个体。

在克尔凯郭尔看来, 人有三个阶段的存在。当然, 你也可以把这些阶段看成一种生存方式。[7]

第一个阶段叫作审美阶段, 在这种阶段, 人沉迷于短暂和当下的事物。感官的需要, 欲望和冲动成为人唯一的向导。当然, 这种感官上的享受不一定是粗俗的, 它也可能表现为对艺术、学术、文学、哲学和宗教的热爱。

但是它们的共同点在于, 审美的个体并不在真正意义上做出选择。或者更准确地说, 即便你做出了抉择, 这种选择也不属于生存选择。因为你所考虑的唯一问题是, 这种选择能否实现你特定的感觉欲望。这种选择完全是当下的, 在这种意义上, 你其实没有进行真正的选择, 你只是在选择中迷失了自己。

比如, 有人会问: 我应该换一个工作吗? 我应该出国深造吗? 我应该买房吗?

当你做出这种“选择”的时候, 你的选择并不属于克尔凯郭尔所谓的生存选择。所以无论你做还是不做, 你最终都会表示后悔。

在审美阶段, 人的存在只追求相对的目的, 并不关注人们对于绝对的需要。在克尔凯郭尔看来, 因为当下的力量不能承担我们渴望永恒的重负, 所以厌倦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厌倦类似于昆德拉的经典书名——《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

审美阶段的厌倦, 导致人深深的绝望, 让我们不断更换各种时常翻新的当下“选择”。喜新厌旧是一种人生常态。

我们要么在寻求拯救中找到各种尝新的当下, 要么放弃当下, 在其他地方寻找拯救。

如果跳出了审美阶段, 那么人就进入第二个阶段, 这个阶段也就是伦理阶段。在这个阶段中, 我们开始认为其他人是有价值的, 我们尊重他们的权利, 并由此承认他们的价值。由于伦理本身是不变的, 因此它适用于每一个人。

与审美阶段不同, 伦理阶段可以让人找到一定的意义。因为在审美阶段, “选择”没有被赋予意义, 所以无所谓正确和错误。 (如找一个年薪十万的工作和年薪百万的工作,这与对错有何干呢?)

只有当一个人放弃感官欲望, 关注普遍尺度, 才可能出现伦理生活, 那么在这个意义上, 也就超越了当下和短暂的标准而获得了一种承认。在这种承认中, 你会觉得自己获得了一种更高意义上的存在。这其实也就是康德所说的: 道德不是教导我们怎样才能幸福, 是教导我们怎样才能配得上我们的幸福。

但是, 这样一种新的存在也会让人有一种深深的焦灼感。这种焦灼感在于, 我们越是意识到普遍规律的命令, 越是强烈地意识到我们不能坚持这些命令。在“知道”和“做到”之间, 有一个天然的鸿沟。人每天都在立志行善, 但总是无法做到。

在克尔凯郭尔看来, 一个人真正的存在是进入第三个阶段的存在——能够跨越“知道”与“做到”之间的这个巨大的鸿沟。

能够实现这种存在的人, 必然是极少数的。大部分的人只在第一个阶段即审美阶段中获得存在。在克尔凯郭尔看来, 第一种阶段的生活方式是大多数人的特征, 大多数人在生活中并没有真正超越儿童和青年时代, 他们只关注当下的满足, 也许会有少许的自我反思。

经常有媒体报道, 有些孩子为了玩游戏, 为了给“网红”打赏, 将父母辛辛苦苦的积蓄瞬间花光。当然, 你可以说, 这些孩子只是为了获得一种存在感, 但这种存在感只是第一个阶段的存在。然而, 我们许多人其实和这些孩子一样, 都只是在这种阶段中获得了存在的“意义”。 (在克尔凯郭尔看来, 这其实没有意义)

克尔凯郭尔所提出的关于存在主义的三种阶段, 经常让我反思自己身处何种阶段。

当我写这篇文章时, 我又处于哪种阶段的存在呢?

爱要常觉亏欠 客要一味款待

多年以前, 在丽江古城有家客栈, 手写着这样的对联:“爱要常觉亏欠 客要一味款待”, 每每想起这句话, 我就发现自己爱心的亏欠。

有很长一段时间, 我都觉得自己是一个很有爱心的人。我会在地铁给人让座, 我会给乞丐施舍, 我还会给他人捐款, 甚至看到遥远的异国他乡有人受苦受难, 我也会心酸难过。

年少时读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我深深地折服。我在想这是一个多么敏感的人啊, 看到人类受苦, 居然会流出伤心的泪水。

我与卢梭心有戚戚然。

每当我想到自己是一个如此有爱心的人, 我就很开心。

那时, 我觉得自己的爱心植根于内心的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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