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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路加福音》第十章25—37节。.5

作者:罗翔 当前章节:15378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8:03

我把自己的善心追溯到我的童年。

似乎, 从小我就有这样一颗善心。小的时候, 我收养过流浪猫, 还曾经邀请乞丐来家里喝水吃饭, 这一度让我父母非常生气。

后来, 我的小猫被父母赶走了, 因为它把一只啃过的老鼠放在我的床上。很长一段时间, 我都在埋怨我的父母, 因为我觉得小猫可能想把好东西和主人分享。

后来, 我也不再邀请陌生人来家里做客, 因为父母告诉我会有拐卖小孩的坏人。

随着年岁的渐长, 读的书慢慢地多了, 才发现我所敬仰的卢梭只爱抽象的人类, 根本不爱具体的人。

卢梭和女仆长期同居后结婚, 后者为他生了五个孩子,卢梭把他们都送往了孤儿院。他在《忏悔录》中为自己辩护, 说他忙着爱人类, 以至于没有时间来关心自己的孩子。

《悲惨世界》中抛弃芳汀母女的多罗米埃也曾经引用卢梭的高论, 为自己始乱终弃的行为辩解。所以, 这是为什么詹姆斯·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爱》一书中说“我在读卢梭的《忏悔录》时发现, 几乎很少有文学作品能像他对人类表达的爱那样让人恶心”。[8]

仔细想想, 其实我和卢梭一样, 爱抽象的人类胜过于具体的人。

因为抽象的人类如此可爱, 而具体的人如此麻烦。

想象中的人类越可爱, 越是觉得身边之人乏味恶心。

对抽象的人类的爱是无须付出代价的, 但对具体的人的爱则总是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然而, 真正的爱一定要是付出代价的, 牺牲越大, 爱心也就越大。无须付出代价的爱不是为了欺骗自己, 就是为了欺骗他人。

想起小时候的一些爱心之举, 无论是收养流浪猫, 还是邀请乞丐, 我其实都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 付出代价的是我父母, 他们喂养小猫, 给乞丐烧饭, 而我只是单纯地发出邀请。

我只是想让小猫和乞丐陪我玩耍, 因为我感到孤独。

相反, 我的父母倒比我更有爱心, 毕竟为了让我开心,他们帮我养了很长一段时间的猫, 他们还忍住内心的不悦,招待乞丐。

仔细想想, 自己所矜夸的良善不值一提, 孩童时期也曾经做过无数的坏事, 内心其实很邪恶。

我小时候曾经掏过鸟窝, 把麻雀摔死; 为了好玩, 还把烧红的炭火朝奶奶家的小狗身上扔过。小狗差点咬我, 但被奶奶制止, 这留下我终生对狗的恐惧。

很长一段时间, 每当我看到狗身上的伤疤, 我都会想起自己的残暴。虽然, 我在记忆中不断地自我删除和筛选, 我更多地想到的是收留小猫的“壮举”, 而非虐待小狗的不堪。

有一句话我非常喜欢, 我一直把它作为我邮箱的签名档——爱是恒久忍耐。

真正的爱一定要付出代价, 要在牺牲中学会忍耐。

这几天有亲戚来北京开会, 因为食宿自理, 所以想暂住我家。我最初表示欢迎, 但后来知道她在上飞机前有点感冒。我于是开始头大, 害怕她会带来流感病毒, 但是又不好意思拒绝。

前段时间家人感冒, 跑了不知道多少趟医院, 现在病还没好彻底, 结果又来一个“感冒分子”, 我非常害怕自己和家人被传染。

亲戚开了半天会就病倒了, 所以这次北京之行成为养病之旅。会也开不了了, 天天躺在家里。我只能帮忙照顾。当然, 我也不断地消毒碗筷, 戴着口罩进进出出。

我心里开始埋怨, 既然生病了, 为什么还要来开会呢?

当然, 我还不得不戴上爱心的面具, 毕竟是亲戚, 毕竟大家都说我有爱心。

但伪善让我很不快乐。

我于是又想起了丽江古城那家客栈的对联——爱要常觉亏欠, 客要一味款待。

我希望走出恐惧, 因为恐惧让我的爱心越来越小。

人之所以恐惧, 是因为我们对未知的害怕。

我们越想按照既定的计划来规划时间, 我们就越会对突如其来的事件心生怨恨。

我们可以按照自己的主动安排来表达爱心, 如有空时探访孤儿院, 得闲时做做义工。

但是我们不愿意未经规划地表达爱心。

然而, 后者也许更加重要。

如果对未知之事保持一种开放之心, 受到一种生活在愉悦的漠然之中的召唤, 人生也许会无比的幸福。

看客杀人, 该当何罪?

2018年6月20日, 一位花季少女, 在冷漠看客的欢呼和怂恿下, 跳楼自杀。

以他人的受难来获取快感, 这种邪恶令人发指。若说看客的行径禽兽不如, 这似乎都是对禽兽的侮辱。除了人类,岂有兽类会因同类的痛苦而感到快乐?

虽然不是匡扶道德的“万灵丹”, 但是法律必须有所作为。

我国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帮助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现行刑法规定: “故意杀人的,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条上看, 故意杀“人”的对象并未限定为“他人”,这不同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的规定。之所以这么规定, 就是为了打击帮助自杀等自杀关联行为。

帮助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帮助, 还包括精神上的教唆或鼓励。当准备跳楼的女孩犹豫不决, 冷血看客的喝彩与怂恿是一种典型的“精神帮助”, 客观上对自杀者的死亡结果具有原因力。只要有证据证明, 看客们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女孩死亡, 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帮助自杀者并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 杀人是自杀者亲力亲为。这不同于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 如医生对患者实施积极安乐死, 又如受自杀者之托将其勒死, 在这些行为中,自杀者以外的他人直接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在刑法理论中, 这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障碍, 虽然杀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 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都认为生命权不能被承诺放弃。

也许有人会问, 自杀不是犯罪, 帮助自杀何罪之有?

诚然, 现代刑法不再将自杀视为犯罪, 但为自杀提供帮助的行为仍应为法律所禁止。自杀毕竟不是法律推崇的行为, 为自杀者提供帮助, 无视生命之价值, 是对他人生命的变相剥夺。

基于生命神圣的观念, 自杀虽然不是犯罪, 但它亦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康德看来, 人是目的, 不是纯粹的手段。谋杀和自杀都把人当成纯粹的手段, 没有把人的人性当作目的来尊重, 都违反了“禁止杀人”这个绝对命令。

许多国家都直接规定了帮助自杀罪, 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80条规定: “致使他人自杀的, 鼓励他人的自杀意愿的, 或者以任何方式为自杀的实施提供便利的, 如果自杀发生, 处以5年至12年有期徒刑。如果自杀没有发生, 只要因自杀未遂而导致严重的或者极为严重的人身伤害, 处以1年至5年有期徒刑。”甚至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 其刑法第294条也规定: “故意鼓动他人自杀, 协助他人自杀或替他人找到自杀方法, 且该自杀行为随后发生了的, 对犯罪人, 处3年以下监禁, 或处四级罚金。”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帮助自杀罪的规定, 但是刑法第300条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其刑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该罪涉及的也是一种典型的帮助自杀行为。

至于其他的帮助自杀,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 但依然可以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学予以规制。

不法是连带的, 责任是个别的。这是大陆法系有关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 13岁的未成年少年与18岁的男子一起实施性侵, 两人具备共同的强奸不法行为, 属于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成立轮奸这种加重型的强奸罪。只是由于13岁的少年没有达到责任年龄, 不构成犯罪。但此责任排除事由只能由未成年人个别享有, 无法连带排除18岁男子轮奸的罪责。

同理, 在刑法理论中, 一般可以把帮助自杀者视为和自杀者共同实施了故意杀害自己的杀人不法行为。对自杀者本人在道德情感上可以宽宥, 没有处罚必要, 应排除其责任。但责任排除只能针对自杀者本人, 无法连带至帮助者。因此, 帮助自杀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 这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 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 有个别学者反对这种立场。在他们看来, 自杀根本就不是违法行为。他们或者认为自杀是合法的, 或者是既不违法又不合法的中立行为。根据这种立场, 帮助自杀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但是, 这种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在实践上也可能导致极其可怕的后果。

无论是将自杀视为合法行为还是中立行为都是对生命神圣这个观念的消解。其哲学依据是极端自由主义, 代表人物是约翰·穆勒。在穆勒看来, 只要行为不妨害他人, 法律就不得干涉。但这种理论完全是真空中假想理论, 人的任何行为都不可能与他人完全无关。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人与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自杀虽说是个人的选择, 但是它所产生的后果不可能不妨碍他人。

事实上, 即便穆勒也反对自杀。在穆勒的自由观念中,自由并不允许一个人有放弃自由的自由。这就是为什么即便按照穆勒的观念, 得到他人承诺的杀人(如安乐死) 依然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人没有放弃自己生命的自由, 这种放弃已经根本上妨碍了人的自由, 因此是错误的。

更为可怕的是, 一旦消解“生命神圣”这个基本的观念, 看似无拘无束的自由必然带来绝对的奴役。那些竭力宣扬自由的斗士往往成为自由最危险的敌人。在历史上, 臭名昭著的纳粹将残疾人、精神病人视为没有生存价值的人群,予以毁灭。名曰人道关怀, 实为国家谋杀。一旦生命神圣的观念被忽视, 一切罪恶也就有了合理性。历史不是单纯的故事, 它总是不断重复。人类的悲哀在于从历史上唯一得到的教训就是从来不吸取教训。

当前,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许多国家出现“网络自杀”这种新现象。在互联网上有专门的“自杀网站”, 为有自杀想法的人提供交流的空间, 寻找“自杀伴侣”, 共同策划自杀方案。更有甚者, 在这些自杀网站上, 还有专门为自杀者提供的“指导手册”, 详细列举了各种可行自杀方法及其痛苦程度。更令人咋舌的是, 还有人在网上发帖, 为他人自杀提供“技术服务”。

如果自杀是合法的, 或者中立的, 那么类似的网站就无法取缔。这种观点太过荒谬。

《刑法修正案(九) 》增设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对于“自杀网站”完全可以用这个罪名进行规制。法条文的规定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显然, 适用这个罪名的前提是将自杀视为“违法犯罪活动”。

总之, 生命是神圣的, 自杀是错误的, 帮助自杀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有义务去捍卫道德底线, 但刑法无力阻挡道德的滑坡。

特蕾莎修女说:“我们以为贫穷就是饥饿、衣不蔽体和没有房屋, 然而最大的贫穷却是不被需要、没有爱和不被关心。”

如果冷漠的看客还有一丝爱心, 悲剧就不会发生。

这些看客要因其冷漠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真正的救赎远未到来。

春雪若盐 触地即化

2018年4月4日的北京, 下了一场春雪。

气温骤降, 人们再次换上冬装。

碎雪如盐一般, 还没有落在地上就化了。

我想起了《世说新语》中一个著名的典故——

东晋名士谢安跟子侄讲论诗文, 窗外雪急, 谢安遂问道: “白雪纷纷何所似?”

侄儿谢郎说:

“撒盐空中差可拟。”

但侄女谢道韫却说:

“未若柳絮因风起。”

一句“柳絮因风起”让谢道韫名垂千古, 后人大多认为柳絮远比撒盐传神。

但是, 我个人的观感却是相反。无论北国南地, 我从未见过如柳絮一般的白雪, 柳絮轻薄, 随风飘荡, 但雪花厚重, 很难如柳絮一般在空中飘舞。

可能我从小生活在南方, 见到的雪大多属于“雪渣”,似盐非絮。当然, 个人经验有限, 所言难免存在偏见。

然而, 对于包括我在内的大多数国人而言, 撒盐之喻与柳絮之比, 后者在文字上似乎让人更觉优美。

谢郎的盐喻有点像写实主义, 但道韫的柳絮之说则更像是超现实主义。

国人作文, 往往强调意蕴, 而不在乎写实。我从小作文不好, 因为经常无法写出老师所要的“高大思想”。

记得1989年的小升初考试, 当时的作文题是“写一件印象深刻的事”。

我写的是池塘中的碎玻璃。大意是学校旁边有个美丽的池塘。有一天我和同学下水嬉闹, 却被塘里的玻璃片割伤。于是我极力谴责那些乱扔垃圾的人, 破坏环境, 损人不利己。

当时我的父亲帮我查阅了成绩, 我数学100分, 语文82分。作文得分极低, 据说是立意有问题——一个小孩子居然整天看社会阴暗面, 思想不健康。

所以, 后来我一直对作文有恐惧感, 因为我实在无法升华自己的思想。

中学时学杨朔的《荔枝蜜》, 很稀奇作者为什么那么厉害, 能够从小小的荔枝中升华出那么高大的思想。当时老师还特别强调, 作者写作的时候正值三年自然灾害, 但作家的眼界却超越了暂时的困难, 看到了光明的未来。

中学期间, 我唯一一篇得过高分的作文是写苍蝇的。当时我上课走神, 在观察窗外的苍蝇产卵。后来老师说作文可以自选题目, 我就写了一篇产卵的苍蝇。结果得了92分, 我整个学生年代, 作文从来没有得到这么高的评价。

但是, 在作文最后, 老师用红笔写道: “这篇作文感觉不像一个初中生写的, 你老实说是你写的吗?”

从此以后, 整个学生年代, 我再无写作的兴趣。之所以后来选择了文科, 是因为数学好, 老师说你的数学在理科班不占优势, 但在文科班是一个极大的优势。可惜我现在的数学连辅导小学生都吃力了。

中国文人似乎对于超现实主义都情有独钟, 但是对于现实主义却重视不足, 不知这是否是中国文化的常态。

但有一点肯定的是, 超现实主义的心理很容易接受西方浪漫主义的传统, 而对循规蹈矩的保守主义不怀好感。

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在西学东渐的20世纪, 中国人欣赏的大多是法国、德国的激进主义思想, 这种不断寻求个体解放、崇尚反叛, 打破一切规则的浪漫情怀很容易俘获中国知识分子的心。

在浪漫主义看来, 规则必须打破, 只有突破规则的紧身衣, 人才能获得最终的解放, 获得自由。但是, 仅仅拒绝规则也是不够的, 因为拒绝会带来另一种保守, 拒绝规则本身会成为一种新的规则。但规则必须被彻底破除。

所以英国哲学家伯林说, 从逻辑结构来看, 浪漫主义会以精神错乱告终。但是, 浪漫主义本身根本就无视逻辑结构, 他们认为逻辑本身就是对人的束缚。

浪漫主义有两个主要的继承人, 一是政治上的法西斯主义, 二是哲学上的存在主义。之所以说法西斯对浪漫主义有所借鉴是因为它们持有一个共同的概念, 那就是一个人或一群人的无法预测的意志以无法组织、无法预知、无法理性化的方式前进。 “领袖明天将发表什么言论, 精神如何推定我们, 我们去往何方, 我们将做什么, 一切都无法预言。”[9]

而法国的存在主义抛弃了一切价值和归责, 因此他们发现人完全在无意义的宇宙中生活, 人的存在本身也毫无意义, 人的“本质”即为没有本质, 人已经无家可归。所以人的存在先于本质, 人只有不断地进行选择来表明自己的自由。没有对错, 没有价值判断, 群婚也好, 兽恋也罢, 一切都只是你个人的选择, 然后你勇敢地承担责任。

但是, 万物总有本然, 如果缺乏人的本质, 人类一词也就毫无意义。

我为什么要视对方为人呢? 为什么看到昨天新闻上说有人割下弱智少年生殖器致其死亡, 会觉得行凶者令人发指呢? 为什么不能视对方为狗为猫, 甚至为无物呢? (事实上,称其为狗为猫依然是一种类型化的说明。如果没有本质, 语言也就没有意义, 人与人无法沟通)

人的尊严总是先验的, 在我们存在之前就早已有了这个概念。道德规则也不是人的发明, 而是人的发现, 否则人类社会必将沦为动物世界——强者通吃一切, 强权即真理。

离题太远, 还是说说雪吧。

中国强调文以载道, 这本身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如果不在写实的基础上载道, 那么道理难免是空洞的, 一如柳絮, 轻飘无物。

昨天我在微博上写下这样一段话, 算是载道吧:

窗外雪花飘舞, 但触地即化。

虽风雪交加, 但冻不住苏醒的人心。

生命的尊严: 未知死, 焉知生?

母亲身患重病, 瘫痪在床, 女儿女婿打工赚钱, 为母治病, 终日端茶喂饭、洗脚擦身。母亲实在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 一次一次哀求家人帮忙购买毒药, 让她尽快解脱。终于, 女婿买来毒药, 女儿、女婿和老伴儿眼睁睁地看着她服下毒药。数个小时后, 她离开了人世。

这起令人唏嘘不已的案件发生在浙江台州, 2018年6月1日,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女婿、老伴儿有期徒刑3 年,缓刑5年; 判处女儿有期徒刑2年, 缓刑3年。这个判决算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中非常宽宥的处理了。

该案涉及安乐死这个让人无比沉重的话题。

一般说来, 安乐死可以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前者是采用积极的措施加速患者的死亡进程, 如给患者注射或服用剧毒药品、麻醉药物让其迅速死亡; 后者则是通过停止、放弃治疗, 让患者自然死亡。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消极安乐死持容忍态度, 但对积极安乐死则认为属于犯罪。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2001年4月1日, 荷兰国会众议院、参议院分别以104票赞同、40票反对和46票赞同、 40票反对、 1票弃权, 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法案。紧随其后的是邻邦比利时, 2002 年5 月,该国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当然, 两国对于安乐死的条件有严格的限制。荷兰法律要求安乐死只能对12周岁以上的人实施, 而且必须符合“合理关怀标准” ( Due Care Criteria) , 否则其行为还是构成刑法中所规定的受嘱托自杀罪, 最高刑为12年监禁。这个标准共有六个要点:

第一, 患者必须经过深思熟虑的审慎考虑。

第二, 医院方经过确诊认为患者的病情没有治愈的可能, 而其本人正经受着无法忍受的痛苦。

第三, 医院方必须如实地向患者本人告知病情的现状及前景。

第四, 医院方已经与患者一致认为, 除了“安乐死”,别无他法, 解脱病人的痛苦。

第五, 负责治疗的医生就上述4点出具书面意见书, 并同时要得到另外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第六, 医院方必须保证对患者实施正当合理的“安乐死”方式[10]。

其他国家对安乐死的态度则颇为保守, 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英国等主要发达国家, 法律明确禁止积极安乐死,并对实施者处以重刑。相比而言, 美国的态度更为保守, 虽然美国大多数州都承认了消极安乐死, 但相当多的民众和政要甚至认为这也不能接受。

我国的立场与大多数国家相同, 消极安乐死不构成犯罪, 但对积极安乐死, 主流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从来都认为这属于故意杀人, 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从轻。

率先对法律提出挑战的是王明成及医生蒲连升。 1986年6月23日, 陕西省汉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 被儿子王明成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亲忍受生不如死的痛苦, 王明成跪地向蒲连升求情, 希望对母亲实施安乐死, 蒲连升最终开具了处方, 并让王明成在处方上签字。随后, 他同另一位医生分别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 1986 年6 月29 日凌晨,患者夏素文死亡。后王明成和蒲连升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1991年5月6日, 一审法院判决两人无罪, 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1992年6月25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法院虽然判处两人无罪, 但巧妙地回避了安乐死这个问题。因为“冬眠灵”是慎用品, 而非忌用品, 其致死量是800 毫克, 但蒲医生给患者只用了87. 5毫克。法院最后认为, 医生的行为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夏素文的直接死因是肝性脑病、严重肝肾功能衰竭, 不排除褥疮感染等原因, 也就是说蒲医生对夏文素实施的并非真正的安乐死。如果药物是患者致死的直接原因, 法院就无法回避了。

王明成被释放之后, 患上了胃癌, 他多次希望能有人对他实施安乐死, 但均遭拒绝。 2003年8月3日凌晨, 王明成在极度的病痛中停止了呼吸。[11]

生存还是死亡, 这个哈姆雷特式的诘问, 在安乐死中被追问到了极致。

今天, 人们讨论安乐死有关问题的时候, 往往拒绝形而上学的道义考量, 而倾向从后果角度进行功利主义的考虑。

反对安乐死的人士, 大多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神圣职责, 延长生命是医生不可推卸的责任, 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挽救患者的生命, 安乐死不仅不道德, 还违背了医学的宗旨, 这也使医学故步自封, 失去发展的机会。允许安乐死将使得患者至少失去三个治愈的机会: 自然康复的机会、继续治疗恢复的机会、医学发展治愈的机会。他们担心允许安乐死将造成严重的伦理危机, 它不仅会使那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安乐死来谋害他人, 还可能纵容那些不愿照顾亲人的家属放弃对病患的照顾, 这将使得家庭成员的互相扶助义务变得越来越冷漠, 更有甚者, 它还可能会为医疗人员谋私打开方便之门。

而赞同安乐死的人却认为, 人的生命只有在有质量的状态下才是有意义的, 对于濒临死亡的患者, 在穷尽一切治疗手段都无效的情况下, 死亡是不可避免的, 那么为什么不能尽量减少他所承受的痛苦呢? 安乐死并非从生到死的转变,而是在死亡过程中, 让人从“痛苦”到“安乐”。这是对患者人格的尊重, 如果不顾患者的意愿, 在根本无法治疗的情况下, 空谈救死扶伤, 眼睁睁地看着他们承受无法忍受的痛苦和煎熬, 这是对患者人格尊严的亵渎, 这才是真正的不道德。为了医学进步而无视患者尊严, 把患者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发现治病良方, 这太不人道, 更何况, 医学的发展并不总是依赖于临床医学, 大量的疾病都是在实验室攻破的。在病人无法治愈的情况下, 用医疗设备维持他的生命特征, 这将浪费大量的医疗经费, 反而不利于医学的发展。至于安乐死可能带来的家庭和医生责任问题, 赞同者认为这完全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条件来加以限制。相反, 如果视安乐死为犯罪, 那将会出现大量私下的安乐死, 这反而会使问题变得更为恶化[12]。

然而, 脱离形而上学的功利讨论会陷入无解的难题, 功利主义所考虑的变量总是有限的。如果出现新的变量, 先前的功利计算就要推翻重来。比如, 赞同者认为允许安乐死可以节约医疗经费, 促进医学发展。但是, 如果允许安乐死,若医生对安乐死的条件判断失误, 是否会引发严重的医患冲突, 导致医疗经费成为维稳支出, 让医疗经费更加短缺?

赞同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 谁也无法真正说服谁。在这两种立场之间, 其实有一种折中, 这就是尊严死。尊严死是指患者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 如果疾病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属于无法挽救的, 就拒绝没有意义的延长生命的医疗措施,如停止采取呼吸机、人工透析、化学疗法、静脉输血、补给营养液等措施, 而让其自然死亡。尊严死与安乐死相似, 但又有很大不同。它不同于积极安乐死, 尊严死不主动为患者提供致死的手段和方法, 它也不是消极的安乐死, 它不需要在患者濒临死亡时就可以实施, 比消极安乐死的时间有所提前。尊严死的观念最早在美国产生, 后来推广到很多国家,日本现在也很流行, 很多人都在“不进行没有意义的延长生命, 积极迎接自然死”的文件上签名。在日本尊严死协会的《尊严死宣言》上签名的会员, 截至1994年, 已近7万人。[13]尊严死并不存在像积极安乐死那么强烈的道德指责, 医生没有实施积极的终止生命方式, 因此它和民众的情感以及法律没有太多抵触。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 安乐死至少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帮助自杀, 二是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在帮助自杀的情况下, 行为人并不实施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 只是为自杀者提供便利条件; 但在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中, 行为人则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 只是这种行为是当事人所同意的。

积极安乐死一般都属于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行为。但是在许多案件中, 两种情况往往混在一起。以台州发生的案件为例, 为患者购买毒药是帮助自杀行为, 但是当患者中毒, 负有救助义务的亲人不予救助在法律上则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不作为), 只是这种实行行为是被害人所承诺的。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 故意杀人罪的表述是“故意杀人的……”, 而非“故意杀害他人的”, 因此, 自杀至少在文理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并无问题。但是法律的适用并非冰冷的逻辑推导, 它一定要考虑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体悟每个血肉之躯的喜怒哀乐。

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性质, 关键的问题在于人是否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 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那么无论是帮助自杀, 还是安乐死, 不说是助人为乐, 也绝非犯罪。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 那么把它们视为犯罪的传统观点就具有合理性。

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依然只有两种进路, 一是基于后果的功利论, 二是传统的道义论。

功利主义认为, 人类由痛苦和快乐主宰, 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 使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然而, 这种立场最大的缺陷在于对个体权利和人类尊严的忽视。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仅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而且更为可怕的是, 少数也往往假多数之名, 肆意侵犯人权。

因此, 今天的功利主义大多接受自由主义的修正, 这主要拜穆勒所赐。穆勒认为, 从长远来看, 尊重个体自由会导向最大的人类幸福。

根据穆勒的观点, 只要行为不妨害他人, 法律就不得干涉。穆勒认为, “对于他自己, 对于其身体和心灵, 个人就是最高的主权者。”根据这种观点, 似乎可以推导出自杀是被允许的, 因为人是自己生命的主宰。但是穆勒显然不同意这种结论, 在论及自愿卖身为奴契约的有效性问题上, 他告诉我们, “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 而允许一个人让渡自己的自由, 也不是真正的自由。”[14]

总之, 对于人是否可以处分自己的生命, 功利主义是模棱两可的。除了少数极端的自由主义者认为人拥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 大多数功利主义者都难以接受这种结论。因此, 自杀行为不可能与人无涉, 如果自杀可以随意为之, 它不仅会带给当事人家庭极大的痛苦, 也会给社会秩序带来巨大冲击。

更为可怕的是, 如果根据快乐和痛苦来作为人生的福祉, 当痛苦远超快乐, 人就有权终止生命。那么, 对某些人而言, 出生本身就可能是一种严重的伤害。人可以选择死亡, 但却无法选择出生。如果生来就是智力障碍、残疾, 一生凄苦, 这种人生值得度过吗? 如果不值得度过, 那么父母是否构成对子女的侵权呢? 尤其当父母没有听从医生的建议, 依然生产有缺陷的孩子。长大成人的孩子是否可以起诉父母, 国家是否又可以追究父母的不当之举呢? 甚至, 国家是否可以基于功利主义而任意终止这些活在痛苦中的生命呢?

不要把这看成荒诞的推理。格茨·阿利在《累赘: 第三帝国的国民净化》一书中, 就揭示了纳粹德国如何根据功利主义哲学, 以科学的人道的“安乐死”名义“毁灭没有生存价值的生命” 。 1935年到1945年, 在德国政府的主导下, 有近20万德国人死于这场以安乐死为名义的国家谋杀。除了德国犹太人, 在“二战”期间, 没有第二个德国国内群体遭受过比这更大规模的屠杀。事实上, 这种国家屠杀还有着一定的民意基础。

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早已警告我们:“谁要求过大的独立自由, 谁就在寻求过大的奴役。”没有道义约束的自由往往开启的是一条通往奴役的道路。

传统的道义论并不根据后果进行功利计算, 而只考虑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如康德所言“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 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在道义论看来, 人类尊严是超越经验的, 而非人类理性和逻辑推导的结论。它不是一个可以根据情况随意更改的假设, 而是维持人类生存的先验本体。康德认为, 人是目的,因此不能作为手段对待。谋杀和自杀都把人当成了手段, 没有把他的人性当作目的来尊重。如果为了逃避一种痛苦的情形, 就结束自己的生命, 那么人就是将自己作为一种解脱痛苦的手段。

不同于功利主义的含糊不清, 道义论则直截了当地认为人无权处分自己的生命, 自杀与谋杀一样都是错误的。

对于习惯了快乐、自由、满足这些话语体系的人们而言, 道义论的观点很不讨人喜欢。但是, 它的合理性显而易见。一方面, 道义的限制可以对自由进行合理的约束, 防止人们因着无节制的自由走向放纵的毁灭。在道义论看来, 穆勒式的自由主义对人性有着过高的估计。但是人性有幽暗的成分, 如果缺乏必要的道义约束, 人的幽暗会因着自由被无限放大。人们习以为常地认为, 人会因着自由选择高尚, 但事情往往事与愿违, 很多人并不喜欢高尚的事物, 往往更喜欢卑下, 尤其当人在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 更是如此。

另一方面, 道义的限制也是对国家威权的约束, 防止国家拥有无限的权利。国家并非最高道德权威的化身, 相反它要接受传统道义的必要限制。国家不能以任何美好的名义突破道义的底线。在道义论看来, 没有限制的个人自由和没有约束的权力专断不过一枚硬币的两面。历史一再告诉我们,当社会道德约束一旦松弛, 每个人都成为一种自由的离子状态, 社会秩序将大乱, 人们也就会甘心献上自己的一切自由, 接受权力专断所带来的秩序与安全, 自由会彻底地走向它的反面。

有许多人非常反感道义论的道德强迫, 认为不能以道义之名来强推价值观。但是问题在于, 在道义规范所推崇的价值观与无视道义的国家意志之间, 哪种更具有强迫性呢?

小说《莱博维茨的赞歌》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核辐射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 政府成立了救助机构“绿星”, 那些无法挽救的人可以到“绿星”让医生帮助结束生命, 从痛苦中“解脱”。科斯医生是“绿星”的负责人, 他要求泽而基修士利用修道院来协助他做这项工作。泽而基修士答应了他, 但条件是不能在修道院内实施安乐死。但是科斯医生有着坚定的信念, 他认为痛苦是唯一的恶, 只要能够减轻痛苦, 做什么都是应该的。冲突于是发生, 一个未婚的母亲和她的孩子遭受了无法忍受的核辐射,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在修道院, 科斯医生劝这位母亲接受“绿星”的“治疗”。但泽而基修士却认为必须尽一切的可能阻止她们接受这种治疗。

面对这种冲突, 有人可能会说, “我认为安乐死是错误的, 但我永远不会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人, 每个人都应自主决定。”

故事是这样发展的: 年轻的母亲不知该如何决定。一方面, 科斯医生不能强迫她们接受“治疗”; 另一方面, 她也不确定是否听从泽而基修士的观点。

她该如何选择呢?

科斯医生代表功利论, 泽而基修士代表的则是道义论。

年轻的母亲决定去“绿星”再听听科斯医生的建议。但泽而基修士认为她们面临着生命的危险。在良心的煎熬下,泽而基修士把那位母亲和她的孩子带到自己的车里, 想把她们带到修道院, 以保证她们的安全。科斯医生却叫来了警察, 警察让泽而基修士把车停到路边。

警察问这位年轻的母亲, “你准备怎么办?”她不知道如何抉择。

当泽而基修士想开动车辆时, 警察却将钥匙拔了出来。这注定了年轻的母亲只有接受科斯医生的建议。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 很多时候人们并不知道如何选择,你不是遵循道义的指引, 就是按照国家意志来生活。无视道义约束的个人自由与漠视道义的国家意志不过是一体两面。

笔者总体认同道义论的立场, 人无权处分自己的生命,自杀是错误的。但是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 错误不一定就是犯罪, 虽然犯罪一定是错误的。犯罪也不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 虽然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一定是犯罪。现代刑法理论区分不法与责任, 一种不法的行为如果是一般人可以去宽恕的, 那么它虽然错误, 但却可以从宽甚至免于处罚。因此,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值得肯定。

法律的推理应该是有温度的, 我们在原则上要维护生命神圣这个基本的信条, 在法律上宣示自杀及其关联行为的错误性。但是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 我们必须考虑个体在不同情境中的迫不得已, 接受每个个体无可奈何的悲情诉说。

古希腊哲学家爱比荷泰德说: “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 演绎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按照这种观念,即便在痛苦之中, 人也可以经历生命中的圆满。这段话的现代表述是电影《无问西东》的台词, “如果提前了解了你们要面对的人生, 不知你们是否还会有勇气前来? 看见的和听到的经常会令你们沮丧?”

孔老夫子教导他的门徒: 未知生, 焉知死?

但安乐死给我们提出的另一个问题却是: 未知死, 焉知生?

[1]. [法] 帕斯卡尔: 《思想录》, 何兆武译, 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73页。

[2]. [法] 帕斯卡尔: 《思想录》, 何兆武译, 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78~81页。

[3]. [英] 卡尔·波普尔: 《通过知识获得解放》, 范景中等译, 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第178~179页。

[4]. Steve Wilkens &Alan Padgett, Christianity and Western Thought, A histo-ry of Philosophers, Ideas& Movements, (Volume 2), Inter Varsity Press (2000), p. 125.

[5]. [德] 尼采: 《论道德的谱系》, 周红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版, 第45~46页。

[6]. [法] 加缪: 《反抗者》, 吕永真译, 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7]. Steve Wilkens &Alan Padgett, Christianity and Western Thought, A histo-ry of Philosophers, Ideas& Movements, (Volume 2), Inter Varsity Press (2000), pp. 161~162.

[8]. [英] 詹姆斯·斯蒂芬: 《自由·平等·博爱》, 冯克利、杨日鹏译, 江西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第178页。

[9]. [英] 以赛亚·伯林: 《浪漫主义的根源》, 吕梁等译, 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 第144页。

[10]. Bert P. Dorenbos, The Dutch Euthanasia Law, Public Justice Report, Vol. 25, No. 3, 2002.

[11]. 《我国首例安乐死详尽报道: 王明成与“安乐死” 》, 载南方网, http: //law. southcn. com/fzxw/200308040776. htm? COLLCC = 3851671554&COLLCC=3692281951&, 最后访问时间: 2018年10月1日。

[12]. 李惠: 《情与法的冲突: 安乐死在中国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的分析》,载《上海大学学报》 2006年第5期。

[13]. 王雯姝、张中和: 《关于安乐死与尊严死——医学与哲学工作者的对话》, 载《医学与哲学》 1999年第6期。

[14]. 约翰·穆勒: 《论自由》, 孟凡礼译,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123页。心怀永恒活在当下致法学新人的第一封信: 关于读书

相信大家从小到大, 已经有无数人对大家说过, 要好好读书, 这种话都让你听得耳朵起茧子了。估计, 在上大学之前, 父母肯定也对你们有类似的谆谆教诲。那我想请同学慎重思考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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