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从惊奇开始:青少年哲学第一课(出版书)》作者:刘擎 等【完结】 > 从惊奇开始:青少年哲学第一课.txt

第 4 页

作者:刘擎 等 当前章节:15346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8:04

即使一切都是被决定的,我们也有自由意志?

现在,我们转到第二条战线——兼容论与非兼容论。在哲学家的不同观点中,兼容论(compatibilism)比较有意思,因为这有悖于我们的直觉。主张兼容论的一些学者认为,即便决定论是真的,自由意志仍然存在。或者说,在一个被决定的世界中,我们仍然享有自由意志。我们既被决定又有自由的世界是可能的,这被称为“柔性决定论”(soft determinism)。这是不是很反直觉?那么兼容论者是如何论证自己的观点的呢?严格地来介绍他们的论证不太容易,因为这涉及很专业的表达和推论,在这里我可以给大家介绍一个大致的轮廓。

兼容论也有许多不同的论述,我们可以讲两种。有一种论述大致是这样的:我们是被决定的,被过去所有的事件所决定。但是,这些事件决定我们的方式是非常非常复杂的,我们不可能知道所有的这些事件,也就不可能掌握所有的情况。假如我们知道过去全部的事情,我们就会被过去决定,但是这个“假如”实际上不会发生,那么,尽管在理论上我们是决定论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仍然可以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从而为自己的实践负责。这个论证的麻烦在于,它依赖我们的某种无知。于是,决定论者可以反驳说,要点不在于你是否知道,不管你是否无知,那些过去的事件总是在以自身特定的比例和方式共同决定你。这里的争论就比较复杂。

兼容论的第二种论述认为,我们的困境在于太深地陷入一种传统的观念——我们人类只有“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具有自由意志,我们才会有道德责任”,但这是一个非常根深蒂固的错误想法,我们可以放弃。如果放弃这种传统观念,那么即便接受决定论的因果观点,也不需要否定自由的可能。其实,因果论无非是说“自由行动是有条件的”。那么,一个行动可被称为“自由”的条件是什么呢?依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这要有两个条件:一是不受“外界强迫”而做出的,二是并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而我们人类有一种能力,就是能够区别“使人自由行动的原因”和“不能使人自由行动的原因”。如果我们能分辨这两种原因,就可以有意义地主张“我们拥有自由”,因为自由其实就是那些能够使我们自由行动的条件,比如说不强迫,比如说我们是知情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放弃了形而上学的自由意志观念,我们完全可以重新理解自由的特定条件,而这种理解打开了使道德责任成为可能的自由空间。当然,围绕这种论述也存在一些复杂的争论。

另外还有一种论述,就是程炼老师在《伦理学导论》一书中阐述的一个思路。他认为,那种“过去决定现在,现在决定未来”的思维图式是错误的。这种思维图式错在哪里呢?错在“单向的因果决定论”,误以为过去是凝固不变的,它沿着从前往后这种单向的时间矢量方向,决定了现在。这是一种单向的线性关系,从过去到未来,越早的事情越是清晰固定的,越是后面的事情越会被前面的事情决定,这是一个根深蒂固的图式。但这种单向关系的图式是错误的,过去并不是凝固不变的,过去并不存在一种“本体论的特权”。为什么呢?因为过去的事件虽然已经发生了,但它们对我们的意义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其实,我们的过去也受制于现在,甚至受制于未来。因此,他反对那种单向的因果决定论,取消了过去凝固不变的本体论特权,然后提出了一个想法,叫作“时空区域”(regions of space-time),在这个区域之中,过去、现在和未来是相互影响的,它们对我们的影响力,取决于特定的视角。

程炼老师的这个想法听起来有些抽象,其实不难理解。比如你是个理科男,你的物理、化学和数学都很好。后来,你有了一个女朋友,她特别喜欢艺术。然后你突然想起来说:“哎呀,我小时候也学过钢琴,可惜学到12岁就没再学了,但那位钢琴老师曾经教我练过一首曲子,我特别喜欢。”于是,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你为她重新弹奏了那首曲子,你们分享了一段美好的时光。想象一下,如果你没有遇到这个女朋友,你学习弹钢琴的这段历史发生过吗?当然发生过,但这段历史似乎沉睡了,好像对你不再有什么影响,你就变成了一个理科男。你遇到了这位喜欢艺术的女朋友,这个当下的事件赋予了你一个特定的视角,激活了你过去的这段历史,说不定还会让你重新开始练习钢琴。你看,在这个意义上,过去是受制于现在的。

在这里,有一个建构主义的看法,或者说有点接近尼采的视角主义的想法。没有什么全知全能的上帝视角,每一个视角都是特定的。在一个特定的现在的视角中,过去是“可塑的”,是可以被召唤出来的,是受到我们“邀请”来到现在,并展开对我们当下和未来的意义的。

总之,关于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分歧,哲学家没有达成共识,始终在变,但是为什么自由意志值得拯救?因为,第一,它涉及道德的正当性问题。如果我们不自由,我们就不能对自己做的事情负责。第二,它关系到自主性问题。我们要感到自己是生活的作者,我们不是傀儡,这里涉及人的尊严问题。

有这样一个关于幸福岛的思想实验:

一天,你醒来后发现自己在一个“幸福岛”上,这里的风景、气候都很好,住得很舒服,服务很周到,关键是这些都不用你付钱。但有人告诉你,所有这些都是被决定的,你没有选择。比如,你不是自由决定来不来这个“幸福岛”的;再比如,有一个服务员过来问你今天想吃什么,你说想吃大龙虾,但其实他们今天就只做大龙虾这一道菜,而他们有办法让你以为自己想要的就是大龙虾。也就是说,在你点菜的时候,你只会点大龙虾,因为你是被决定的,是被操纵的。你可能会问:“可以离开吗?”但是,它有办法让你不想离开,它会让你认为这个岛是很幸福的。

我们在前面讲了爱情和友谊的本真性问题,也就是说,由于我选择了你,你接受了我,这是我们意愿的结果,所以它才有独特性。还有一个就是所谓开放的未来和生活的希望。如果一切都是被注定的,未来是封闭的、被预判好的、被预定的,那么生活是不可能根据我们的愿望改变的,我们都只是按照预定的剧本在生活。所以自由的价值太重要了。

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问题,是一个仍然在展开的哲学研究主题,非常吸引人,也格外困难。希望上面的讲解能给你们一个初步的了解思路,下面我们转到自由的另一个论题。

道德哲学:“理性自主”论题

现在我们来讨论道德哲学中对自由的一种理解,主要是康德的道德哲学,其中将自由理解为理性的自主性(或译作自律)。康德的学说博大精深,但他的哲学表述大多非常清晰。如果只是为了应试,你背他的“知识点”和原理可能也挺容易的,但要深入理解康德是非常困难的。我自己对康德哲学也只有非常基础的初步理解,没有做过真正专业性的研究,下面的讲解也只能是初步浅显的。

只有人可以摆脱因果链条?

对于自由的探索,康德关心的问题是人的尊严,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在一个严格遵守自然法则的世界上,人究竟有没有自由,有没有独立的价值和尊严?”康德对于自由持两面性的观点,应该说他既是一个自由论者,又是一个决定论者。什么意思呢?他认为自然世界是被决定的,而人的世界是自由的。在康德看来,人类的自由,最深刻的自由是这样一种观念:我们不是像物体或者动物一样,被自然规律(因果律)决定。自然法则明明决定要让我们如此,我们偏偏可以不服从。比如,生理需要并不能完全左右我们,人类可以“背叛”自己的生物欲望。我们知道有禁欲主义者,有做僧侣的出家人,他们不能吃肉,不能喝酒,能够违背自己生物性的基本需求。对于这一点,只有人才能做到。你想让一个食肉动物(比如老虎或者狗)变成素食主义者,再怎么训练也很难做到,但是我们人可以做到。在这个意义上,人是自由的,因为只有人能够摆脱、逃出那个自然因果链的枷锁,可以超越自然的决定论,另做选择。

这样一讲,好像就很容易理解,但其中的道理还是很复杂的。为什么人的世界或者说道德世界,与自然世界会是两个不同的世界呢?康德认为,因果律解释不了一切。康德提出过著名的“二律背反”,有四组二律背反,其中第三组就是要表明,如果你想用因果律来解释整个宇宙,就会出现两个相反的命题:一个是宇宙中有自由,这是正题;一个是宇宙中没有自由,这是反题。

康德是怎么论证的呢?他说,如果用因果律来覆盖整个宇宙,那么有果必有因,每一件事情都有一个原因,这个原因背后还有一个原因,无穷追问下去就会追到“第一因”。这个第一因就不再有其他外在的原因,它本身就是自己的原因,那么这个第一因,就是“自由因”。为什么称之为自由因?自由的意思是,它是自己本身所创造的,而不被其他外在的原因所引起,这才是第一因。如果世界是由因果链构成的,我们无穷追寻原因,最后就会追到一个自由因,这个自由因不再被其他因果决定,它必定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是存在的。你看,如果用因果律来看待世界,会推导出这个正题,就是宇宙当中有自由,有超越因果律之外的自由。

但康德又做了另外一种推论。如果把自然世界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那么只要有自由就会出现一个超越了因果性的自由因,这个自由因本身是独立的,不是由其他原因产生的。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自然中的一切都有原因。或者,这个自由因的产生,本身也是由因果律决定的。这就是他推论出的反题:宇宙中无自由,一切都服从自然的因果律。

康德的这组二律背反,揭示了一个矛盾:如果我们要用因果律去覆盖整个世界,就会得出两个不同的、相反的结论——既承认有自由,因为需要有第一因,又否认有自由,因为自由本身是跟因果律相抵触的。我们既需要一个不受因果律限制的第一原因——自由因,但我们又不能允许这个自由因的存在。

那怎么办呢?康德认为,我们没有办法在一个经验世界里解决这个矛盾,自然因果律不能覆盖整个世界。要摆脱这个矛盾,整个宇宙不能用一套法则来解释和规定,那就需要认识到人类理性的自主性,将自然世界与道德世界(人的生活实践世界)分开。也就是说,有两套不同的法则,把自然世界和人的实践活动的世界分开。苗力田教授解释说,康德把规律分成两种:一种是自然规律,一种是自由规律。“关于自然规律的学问是物理学。关于自由规律的科学是伦理学。前者是一种自然学说,后者是一种道德学说。”[5]

康德在表面上否定了兼容论,但是对于自然世界,他是一个很强的决定论者,而对于道德世界,他又是一个自由论者,所以他是持二元观点的。但也有学者认为,康德表达了另外一种兼容论,就是相信决定论和自由意志是同时存在的,只不过分别运用在两个不同的世界。对于任何一种可能的事件和人类知识的对象而言,决定论都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看待事物的唯一方式。我们的意志行动有时可以,而且应当以一种不同的方式来理解和解释。所以,我们需要采取两种不同的立场:一种称作“理论”,康德讲的理论基本上就是科学,是关于自然的理论;一种是实践,针对人的道德生活。康德提出了三大理性:理论理性或纯粹理性,这是针对自然世界的;实践理性是关于人的,针对道德生活;还有判断力,是关于美的。

要了解某一个事物,我们会采取理论的立场,就是科学和决定论的立场。但是当准备做一件事情时,我们就会转到实践的立场上来,这种立场是说,当我们行动或决定行动时,我们必须把自己的意志或决定看作我们行动的充分的解释性原因。我们不能再继续沿着因果链往回追溯,我们不能再考虑这些意志行动是不是自行产生的。换句话说,当我们行动的时候,我们只把自己看作自由行动的个体。这是康德对自由的理解,大体如此。

可是,这个自由意志是怎么来的呢?你是没办法在经验世界中发现和证明自由意志的存在的,也不能说,你感觉自由就有自由了。康德的自由是一个“先验的”概念,它不属于物质世界,但却是客观的。讲到这里,就有一些麻烦的问题要澄清,需要做些知识性的铺垫,才能进入康德对自由的论述。

心灵也有客观性?

首先,客观性这个问题,可能和你们教科书的讲法不太一样。有些教科书是怎么说的呢?自然界的物质存在是客观的,而属于心灵的东西是主观的。康德被称为唯心主义者,因为他相信理念的首要性,但是康德并不是主观主义者,他被称为“客观唯心论者”。康德相信人有意志、有理性,但这些属于心灵的东西,并不是杜撰出来的,是客观的实在,只不过不是以物理的具象形式直接显现的。

所以,大家需要纠正一种看法,好像人的内在精神是主观的,没有客观性,而外部的物质性存在才有客观性,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精神的东西可以有客观性,包括理性和意志,但是这些东西的客观实在性,不能完全通过物理世界的方式来把握。

其次,人类心智具有一些先天的认识能力,它们也是客观的。比如,康德说的“感性认识”,就不只是简单的感官对外部的感受。感性当然来自我们感官受到的刺激,来自感官接收的印象,但这些印象本身是杂乱的,需要一个框架来接纳这些刺激。这个框架就是“先天的感性形式”,主要是时间和空间。时间和空间形式为什么是先天的?因为:第一,时间和空间概念不是现象给我们的经验,我们的感知无法直接感受到时间和空间,这是内在于我们自己的;第二,时间和空间又是先于经验的,康德说过,你能够想象一个没有物体的空间,但你不能想象一个没有空间的物体。所以时间和空间就是我们感知的基本形式,是先天的感性形式。我们有了时间和空间这种先天的感性形式,才能把感觉经验综合起来,这种能力叫“感性直观”。当然,康德的理论包含许多术语,有点晦涩复杂,比如他区别“先天”、“先验”和“超验”,还有认知的三个层级——感性、知性和理性,等等,这些都需要非常细致的分析讨论才能理解,在这里我们就不展开了。

最后要说明的是,康德的道德哲学依据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基础。形而上学在你们的教科书中可能是个贬义词,大概是指脱离实际。但在专业哲学中,形而上学是一个中性词。什么叫形而上学(metaphysics)?“physics”,大家知道是指物理,物理这个词的希腊文词根是指“自然”。而“meta”这个前缀是“在这背后”或者“在这之上”的意思,所以“形而上学”指涉的领域,是在自然或物理现象背后的领域,是你看不见的、更深的、更原本的,或者更“后设”的领域,这叫形而上学。

概念和逻辑这些东西,不会在物理世界中自然显现。比如3+7=10,这件事我们都知道,但它并不是一个经验世界里的事情。我们知道3,我们知道7,但是它们加起来等于10这件事,是经验世界里没有的。在经验世界里,3个苹果加7个苹果就等于10个苹果,但是怎么把它变成一个普遍的法则呢?再比如,同一平面内的两条平行线无限延长永不相交,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180度,两点之间直线最短,等等,你无法在经验世界中用肉眼看见,无法从经验中看出这些具有普遍确定性的概念和法则,这是形而上学的领域。

那么,康德的道德哲学为什么需要一个形而上学的基础呢?因为在他的理论中,道德概念(moral concepts),如责任和善等,其结构、性质和关系都不是经验性的,需要展开概念分析和逻辑分析。概念和逻辑的问题,都是先验的“形而上学”的问题。

“自由的任意”vs“自由意志”

在简述了这些铺垫性的知识之后,现在让我们回到康德对于自由的学说,主要讨论他对“实践的自由”的阐述。

刚才说过,康德的自由概念,是个先验的概念,你可以说这是他做的一种预设。但为什么要接受这个预设呢?康德的理由是,如果没有自由,那个二律背反就解决不了。所以,预设存在自由,存在一个有人的意志自由的世界,不是武断的预设。自由是一个先验的概念,但并不是与现实的经验世界无关的。先验是“先于”经验,却又要与经验发生关系的。

人的自由是先验的概念,当人在行动的时候,自由就转变成实践的自由。康德认为,实践的自由可以分两个层次:一种叫“自由的任意”(或者叫“一般实践理性”),另外一种叫“自由意志”(或者叫“纯粹实践理性”)。

自由的任意是什么?是人的自由选择,但不是那种动物性的“非自由的任意”。任意是什么?大致上可以说,就是“为所欲为”。但人的为所欲为是自由的任意,这不同于动物的为所欲为,那是非自由的任意。因为人的“所欲”与动物的“所欲”是有区别的。动物的“所欲”是自身无法控制的,完全受制于动物的本能,受制于生物性的欲望冲动,这种为所欲为谈不上任何自由,所以是非自由的任意。而人的所欲,不是简单的本能冲动。人的自由的任意,按照康德自己的话说,是“那种不依赖于感性冲动,也就是能通过仅由理性所提出的动因来规定的任意”。因此,自由的任意是能够摆脱生物性的制约、听凭理性指引的任意。

举一个例子。比如,你现在感到很渴,你的面前有一瓶水,你会喝了这瓶水,对吗?这和动物没什么区别。但如果你知道,现在你处在一个非常时期,被隔离了,未来三天都不会获得新的饮用水。那么,你就不会一饮而尽,你会一小口一小口地喝这瓶水,因为理性会引导你这么做,但动物就做不到这样。然而,这种摆脱即刻的动物欲望的自由,仍然是比较消极的或者说比较低级的,其中使用的理性也不是充分纯粹的理性。因为这里的理性仍然是服务于实现欲望的目标,只不过是更加合理地来满足欲望,服从于长远的欲望或利益。

那么更高的自由是什么呢?康德认为,严格意义上的自由是“自由意志”,指一种上升到更为积极、自觉和一贯的实践理性(纯粹实践理性),依照的是道德原则的自律(自主),而不是自然法则的“他律”。为什么这才是更高的自由呢?因为只有这样,人才将自己作为目的性的存在,而脱离了纯粹的工具性。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6]

人在什么意义上区别于动物呢?在康德看来,人是有目的的存在,而动物没有。你可能会不同意,难道动物就没有目的吗?动物只有低级的目标,就是要生存,它有这个目标,但它自己是不知道的,只是本能驱使它这样做,所以不能称为“目的”。人有一个自觉的目的:“我要作为一个人存在”。“作为一个人存在”是什么意思呢?人本身是具有目的的存在,我们不能仅仅把人当作工具,我们甚至不能仅仅把自己当作一个工具。什么意思呢?比如,我不能把自己当作一个寻欢作乐的工具,这就违背了作为一个人存在的最高规定性。

所以,自由意志的最高标志是践行一种善良意志(good will)。什么叫善良意志?这是最高的善,是无条件的善,也是最高的绝对的自由。因为善良意志不是为了达到什么目标而为善,而是由于这种意志本身而为善,它只以自身为目的,它本身是纯粹的自足自在的善。那么,这和自由有什么关系呢?在康德的理论中,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自由,是自由意志,是纯粹的实践理性。这种自由意志或善良意志,是完全自足的、自在的、无条件的、自主的,不依赖也不受制于任何自身之外的力量,出于自身,也只为了自身,这就是自由。

“合乎道德”vs“出于道德”

这样说可能还是太抽象了,需要做进一步的解释。在康德看来,你有一个善良意志,你把善良意志当作法则,这才是道德的,是出于道德的,因此才是自由的。善良意志体现于道德责任中。什么是纯粹的具有道德内涵的责任?就是纯粹出于责任的行动,与个人的爱好无关,也与是否能导致好的结果无关,只和你的内在动机有关。也就是说,你的动机是为了道德目的本身,而不是这个行动能达成其他什么目标的手段。这里,就要特别区别“合乎道德的行为”与“出于道德的行为”。因为表面上合乎道德的行为,也可能仅仅是把道德行为当作其他目标的手段。合乎道德的行为是一个外在的经验判断,而出于道德的行为是一个内在的关于动机的判断。

比如,有人开了一个小超市,他这个店做得很好,不卖假货,对顾客也特别周到。这件事情是合乎道德的,但这是不是出于道德的呢?我们并不知道,这取决于他的动机。如果他这样做只是为了争取有更多的回头客,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那么在康德看来,这就不算是真正道德的,或者只是非道德的。为什么呢?道德行动是把道德本身作为目的,不是为了道德目的之外的效益。再比如,我们为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经常采取的措施是强化监管并增加惩罚力度,这一般来说会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生存空间,因为这会大大提高违规的成本。但在康德看来,这种措施或许非常有效,但与道德无关。那些违规者只是出于利益损失的缘故而不敢违规,但不是把遵纪守法本身当作目的。这只是合乎道德,而不是出于真正的道德责任。

再举一个例子。比如,你珍爱自己的生命,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这当然是好事,对吧?但这可能只是合乎道德的,但未必是出于道德的行为。这要问你,你珍爱自己的生命是为了什么?如果你说生命本身就值得珍惜,那可能是出于道德的,但如果你说,我要享受生命,吃喝玩乐很快乐,所以才要保持健康,这就很难说是一个道德行为,因为你好像把自己的生命当作享乐的工具,而非目的本身。以康德的标准来看,如果你身处逆境,生活非常悲惨,饥寒交迫,简直不想活了,但这时候你仍然珍惜生命,那么这才是真正出于道德责任的。

再比如,你助人为乐做好事,经常搀扶行动不便的老人过马路,这是非常值得称赞的!但按照康德的标准,你这样做好事,体现了你的道德责任吗?这需要了解你做好事的动机,如果你只是为了获得好的名声,这只是对荣誉的爱好,或者是出于同情心,那么这也和爱好差不多,虽然是合乎道德的行为,但仍然算不上具有真正的道德责任。

讲到这里,你大概明白了康德的意思,但同时也会质疑:康德为什么要这么苛刻啊?做了合乎道德的事情,这就很好了,干吗还要管动机?你做了一件合乎道德的事情,好像不能获得功利意义上的好处,有了好处好像你的动机就不那么纯粹了,但干吗要那么纯粹?干吗一定要出于道德责任本身才算道德?这也太违背情理了吧?这种质疑是有道理的,而且哲学史上有不少人批评过康德这种严苛的道德责任观。但是,我们在质疑批评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理解他为什么要这么“不讲情理”。

“普遍立法”“意志自律”与“人是目的”

理解康德道德学说的一个难点在于,他给“善良意志”的定位太高了,根本不切实际。其实,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康德自己就提过这个问题,他说:“在谈到纯粹意志不计任何用处的绝对价值时,我们不能不看到一个令人难解的现象……这里面是否暗藏着不切实际的高调。”[7]你看,康德自己知道,会有人质疑他的善良意志过于“高调”了。

那么他自己是怎么回答的呢?他说,这是大自然的意图!接下来的一段论述非常精彩,我在给研究生上课时说,康德是用破解天意的方式回答这个问题的。

简单地说说康德的这段论述。他让我们这样来思考:如果理性的最高目的不是善良意志,那么大自然把我们造就成具有理性的人,就太荒谬了,或者说太浪费了。这完全不可思议。你想想,如果大自然只是为了让我们生存、舒适或者快乐,那么完全不必让人类具有理性。如果让我们感到快乐,把我们造成像猪和狗等类似的动物就够了,只用自然的本能来规定我们的规则,那会方便得多。在这里,康德就是邀请我们思考,要我们为这样一个事实惊讶:为什么大自然要把我们造成有理性、有意志的人?如果每个器官都有自己适合或方便的某种目的,那么理性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要用理性去获得舒适或者快乐,那么就太笨拙了,但大自然不可能是笨拙的,不可能如此荒谬。

于是,康德破解了大自然的意图。他相信,大自然把我们造成有理性的生命,不是为了让我们获得舒适或者幸福。他说:“人们是为了另外的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固有的使命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理性的使命不是实现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善良意志——“其自身就是善的意志”。简单地说,如果理性的最高目的不是善良意志,那么大自然对我们的造就,就是荒谬的,或者说是一种浪费。

然后,康德提出了实践善良意志的三个绝对律令——“普遍立法”“意志自律”以及“人是目的”。第一是普遍立法,就是说,你的行为原则要具有普遍性,你只能按照你愿意所有人做同样的事情的原则来行事。比如,你不能撒谎,除非你愿意所有人都撒谎。这是所谓的道德黄金律。和我们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点相似,但其实还是不同的。第二是“意志自律”,自律就是自主的意思,意志是自己对自己的主导。第三就是“人是目的,不只是手段”。这三条绝对律令,是先验的,但不是主观的,是客观的,是普遍的。康德认为,绝对律令是一种非工具性的原则,对绝对律令的遵从,就是对道德要求的遵从,是理性主体的本质。

自由vs“道德律令”

到此为止,我们讨论了康德关于意志、理性和道德的学说。那么自由呢?我们这一讲的主题是自由啊。康德对“自由”概念最重要的贡献在于,他论证了自由就是服从道德律令。作为一种有理性和有意志的存在,我们人类生存的最高目的与动物不同,是为了践行善良意志,履行道德责任,如此一来,我们就完成了自己的最高目的,作为理性的主体成为自己的主导者,那就是自由。

可是你会感到奇怪,服从道德律令怎么会是自由呢?服从了我们不就无所选择了吗?在康德看来,服从道德律令不仅与自由并不矛盾,而且恰恰是自由的实现。这是因为你是在服从你自己的意志,服从你自己最好的部分。康德哲学中最深刻的信念是,理性意志是自主的,也是自由的。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我们的理性意志是我们行动法则的作者,这个法则对我们自身具有约束力。这样一来,我们不是在服从任何外来的其他力量,比如物理的力量、生物的力量,这是他律,不是自由。当我们服从自己,服从我们的理性意志,我们才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所以,在这个目的王国里,我们既是自我的立法者,又是服从于自己的臣民。当我们把立法者的角色和服从者的角色完美统一的时候,就达成了最高的自由。

所以,对自由而言,康德的要点是,自由就是体现或践行善良意志的实践,它既是法则又是行动,在服从理性意志制定的法则中,我们是自由的,因为我们不再被任何自然规律或工具性的意图所决定,我们逃出了因果律的枷锁。由此,我们实现了自己作为人的最高目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是自由的。

好了,对于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自由,我们就讲到这里。可能还是有点难懂,而且你可能还是会感觉不太切合实际,太高调了。这里需要你理解,康德式的道德哲学的主旨是确立一种规范性标准,而我们是否能达到这个标准是另一回事。这个规范性标准有什么意义呢?是要通过论证告诉我们,最理想的道德是什么样子的。我们可能与这个理想标准还有差距,可能需要修行,需要获得教育等,但是我们至少有一个标准,让我们知道离这个标准还有多远。

那么,康德本人达到这个标准了吗?这里给大家讲一点八卦。最近有外国学者做研究,查康德的档案时发现,曾经有一位陷入爱情困境的女士写信向他求助。这位女士结交了一个男朋友,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那个未婚夫想知道她过去的历史。她过去的确有过一段婚史,但她犹豫不决,因为当时的文化观念非常保守。让她苦恼的是,如果她坦白自己的婚史,很可能会失去这个未婚夫;但如果她隐瞒了,虽然可能留住这个人,最后成婚了,又会觉得自己不够诚实。于是,她请教康德,到底应该怎么办?

你想想,康德会怎么说呢?当然是建议她要告诉未婚夫真相,因为不撒谎是一个普遍的道德律,她应该不计后果,因为真正出于道德的行为是不考虑后果的。这位女士虽然很纠结,但还是听从康德的建议,坦白了以前的婚史,然后,她的未婚夫就离她而去了。结果是,这位女士陷入长达十几年的痛苦中。她一直给康德写信,康德开始还回应她,后来就敷衍她,最后再也没有搭理她了。

评论者就在质疑,康德在对待这样一位求助的女士时,是把她当作了工具,还是把她当作人、把她作为目的来对待的呢?这留下了一个疑点。可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康德也并没有达到他自己确立的道德标准。

政治哲学:“自由权利”论题

最后我们来讲一讲英国思想史家以赛亚·伯林对自由的论述。伯林对自由的阐述在政治哲学中有相当深远的影响,我恰好对他的思想做过一点专业研究。伯林对自由的理解与康德是相当不同的,在某种意义上,二者是相互抵触的。如果说康德主张的自由是一种积极的高标准的理性自主,那么伯林强调,自由最基础的意义是一种消极的底线自由,就是确保个人不受外界强制的权利(rights)。康德的自由着眼于人所能够达到的最善的境界,而伯林的自由关切的焦点在于人如何能够防范最坏的处境。

作为权利的自由

西方政治哲学有一个悠久的传统,就是把自由理解为权利。权利是一个形式结构或者说一个领域,我在这里做什么、想做什么以及实际上做了什么,是我的自由,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完全与他人无关,也不受他人干涉。但这种作为权利的自由,当然有一个严格的限制条件,就是不能对他人造成危害,不能违犯法律。比如,我在自己的房间里听音乐,是听歌剧、交响乐,还是听流行歌曲,只要我戴着耳机,不影响别人,这都是我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作为权利的自由,是一个形式结构,给你言行的空间,但不对你的言行做实质性的规定。

当然,对于作为权利的自由,也存在许多争议。它至少有两个经常受到质疑的方面:第一,在社会层面上,如何判定一个人的言行是否危害了他人以及所属的共同体?做出这个判断有时候很容易,有时候非常困难。第二,对于拥有权利的个人,会不会滥用自己的选择自由,会不会自甘堕落,哪怕没有涉及他人?整个人类的政治历史都充满这种争议。比如,在一个宗教社会,你私下信奉另一种不同于主流社会的宗教,这是个人自由的权利吗?这会对社会造成威胁吗?这种“异端邪说”会使你堕落甚至变得邪恶吗?宗教问题如此,道德规范以及意识形态问题也往往如此。围绕这些问题的争论是经久不息的。

“消极自由”vs“积极自由”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来看以赛亚·伯林的自由论述。他在1958年做过一个演讲,叫作《两种自由的概念》,其中区分了所谓“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消极”和“积极”这两个词对应的英文是“negative”和“positive”,也就是否定性和肯定性的意思,或者负面和正面的意思。在最为流行的理解中,消极自由是从“不要什么”这种否定性的角度来理解,就是说“免除什么”的自由,是“free from”,免除某种不可欲的、不喜欢的障碍或者干涉,这是消极自由。而积极自由是以肯定的、积极的或正面的方式来理解自由,是“得以做什么”的自由,是“free to”,或者能够实现什么的自由。一个是不要什么,一个是达成什么。这是最流行的对伯林的解释,但这种理解过于简单了,也包含着对伯林的一些误解。我们在这里无法进入特别学术性的复杂分析,但可以做些澄清工作。

有人反对伯林对两种自由的划分,认为所有的自由实际上都兼具消极与积极的面向,都包含着“行动主体”通过克服“障碍”来达成“目标”这三种要素。伯林并不接受这种“三位一体”的自由概念,一个重要的理由是,消极自由未必需要明确的目标这一要素(比如,真正的“自主”、“做自己的主人”或“自我实现”),可以只要求获得和维持一个相对不受干涉的独立领域、范围或可能性(“可以打开的门”),在其中,主体得以如其所愿地做出实际的和潜在的选择。消极自由意味着拥有足够大的自由领域,但主体未必需要实施行动,其目标也未必是明确的。因此,两种自由在行动目标上具有非对称性:积极自由要求明确的肯定性目标,而消极自由可以仅仅以否定性的要求来反对干涉(虽然我还不知道我究竟要什么,但我知道这不是我想要的)。比如,这个房间有一扇门,另一边还有一扇门,我很可能不会去开第二扇门,或者说不知道我是不是要用这扇门。可是你把这扇门给锁上了,这也是对我的自由构成了障碍。

我们来讲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你有一个姐姐,快30岁了还没有男朋友,你们家亲戚都很着急,给她介绍了好几个男生,但她都不满意,亲戚就问:“你这个也不满意,那个也不满意,那你到底要找什么样的呢?”姐姐说:“我不知道,但我知道我不想跟这些男生在一起。”要知道“一个什么样的人是让你满意的”这件事很难,但要做一个否定性的判断,要求的就比较少,这就叫否定的和肯定的非对称性。

在这里,你会发现一个特别有意思的问题:消极自由主义者可以是一个弱者。比如,一个受教育程度不是特别高的人,他的表达能力也不太好,但他只要说这个东西我不喜欢,他就有机会拒绝。

自由权利可以用来干什么?我们不知道,但我们要有这个机会。说不定哪天家人逼你赶紧结婚,你就可以对他们说,现在别着急,说不定哪天我就有了自己的选择,你要我现在结婚我做不到,我不能给出明确答案。我现在还不能选择这个状态本身,不是你逼迫我结束这个状态的理由。大家明白了吗?

这就是消极自由有意思的一面,你不需要给出肯定的明确的目标,你还是可以处在未定的、犹豫的,甚至有点暧昧不清的状态,这个状态并不是使你丧失自由的理由,你在这个状态里也可以坚持自己的自由。

我们再说回来,不论是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它们都有“行动主体”和需要克服的“障碍”,我们可以针对这两个要素来辨析它们的差异。在积极自由的概念中,主体常常是二元分裂的:一面是“真正的”“高级的”“理性的”自我,一面是“虚假的”“低级的”“非理性的”自我。自由不是“屈从”而是克服低级的或非理性的欲望,去实现真正的、高级的或理性的愿望。比如,你打游戏打累了,说我今天不刷牙了,我要睡觉,你以为这是满足了你的低级欲望。但你妈妈告诉你说,你不刷牙,以后牙会疼的,会很麻烦的。什么意思?你是一个孩子,你没有真正认识到什么对你来说是你的利益,你只是被你的短期的、低级的那个欲望给挟持了,给掌控了。爸爸妈妈对于你的作用就是把你从不明智的、非理性的欲望中拔出来。

而在消极自由的概念中,行为者是一个如其所是的“经验自我”(或“现象自我”),自我的愿望或欲求是多样的,彼此之间也可能冲突,但消极自由着眼于实现这些愿望的可能空间,而不去分辨这个愿望是高级的还是低级的。这个自我就是经验自我,就是如你所是的自我,内部可能存在各种张力,而并不关心“实际的(actual)愿望”在道德或哲学意义上是不是“真正的(real)愿望”。

就自由需要免除或摆脱的障碍而言,从积极自由的角度来看,凡是阻碍或限制了“真正的愿望”得以实现的一切因素都是自由的障碍,这可以是主体内部(生理和心理)的缺陷,或其本身能力的缺乏,也可以来自外部(自然的和人为的)。强制未必都是自由的障碍,对虚假的、低级的或非理性的欲望所施加的强制,不仅不是实现自由需要摆脱的障碍,反而有益于实现自由。

对消极自由来说,“障碍”需要满足一些特别限定才称得上对自由构成了障碍。伯林对此做出了四项限定:必须是人所面对的外部的而非其内心的障碍;必须是人为(有意或无意)造成的而不是自然或偶然存在的障碍;不必是对主体行动构成了实际的阻碍,只要剥夺或限制其行动的可能或机会就可算作障碍;被剥夺或严重限制的那些可能性应当是重要的,不仅对行动者的特定偏好而言,而且在其所处的文化社会环境中也被视为重要的。

在伯林所限定的消极自由概念中,许多让人感到“不自由”的状态都与消极自由无关。比如,要戒酒但缺乏坚定的意志力,向往纯洁的宗教生活但沉湎于声色犬马的诱惑,于是处在内心的冲突和挣扎之中;想要独立行走但身体有残疾,或者想要成为钢琴家但缺乏特殊的音乐才能。这些障碍都阻碍了我实现自己的愿望,但没有满足“外部性限定”。我要出门散步,但正好遇到大暴雨;或者我想要和恋人随时相聚,但我们身处两地远隔千山万水;我想要周游世界,但没有足够的财富。这些障碍虽然是外部的,却不是“人为”制造的结果。当然,所有这些不利因素都会妨碍我们追求美好的生活,或对我们造成严重的挫折,我们甚至会在日常语言中用“不自由”来形容这些挫折的处境。伯林从未否认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和真实性,但除非这些障碍是外在的和人为造成的,否则在他看来就都不是与自由尤其不是与政治自由相关的问题。

伯林的意思是说,人类在生活中会面对各种各样的挫折,但将所有这些不可欲的挫折状态都视为“不自由”或“缺乏自由”,则会在概念上导致笼统化的混乱。这既无益于我们理解何为自由,也无法帮助我们克服这些挫折。缺乏自由只是各种各样不可欲状态中的一种,它并不是唯一的(有时也不是最重要的)挫折。而只有当我们澄清了自由(尤其是政治自由)的特定含义,我们才可能理解争取自由意味着什么,也才能更有效地追求自由。

澄清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别后,我们就会发现,我们是在不同的意义上来使用“自由”这个词的。特别重要的区别在于对强制的看法。禁止或强制你,是压制或剥夺了你的自由吗?从消极自由的角度看大概如此。比如,你很想打游戏,你妈妈不让你打,这很显然是在干涉或者压制你的自由。但是从积极自由的角度来说,就未必如此。比如,你妈妈禁止你打游戏,是为了让你把时间用来做功课,因为你要中考了,如果你进不了好的学校,这会耽误你的一生,而进了好的学校,得到好的工作,是你长远的利益,也是你真正的愿望,所以你妈妈强制你,是为了你有一个更好的未来,这种强制符合你真正的愿望,这是让你自由而不是压制你的自由。所以从积极自由的角度看,强迫有时不是压制自由,反而是实现自由。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