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3] 生存权是“如此地无需争论,以至于(北美殖民地的)著述家们往往将其一笔带
过”(Clinton Rossiter, Seed Time of the Republic (Boston:Harcourt,1953, p. 377)。
[354] 例如,在关于美国宪法修正的相关争论中,我就没有发现这种论证;而在美国宪法中,生
存权的消极属性得到了明确肯定。这场争论的一般关注焦点是保护个体免受政府任意行为的干
涉。因此,在美国宪法(它包括原初的“权利议案”)的前十条修正案(1791)中,其关注焦点
是下面这些东西:出版自由、正当程序、快速审理、禁止滥用保释权、义务兵的私人住房等
等。这本身就表明,在讨论生存权的时候,关注的焦点将会是禁止社会恣意剥夺任何人的生
命。而且,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1868)提到(尽管来得有点晚),国家不可以“在没有正当法
律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355] 关于这一发展的历史,可见Hugo Bedau, “The Rights to Life”, Monist 52 (1968)。某些关于
生存权的新近主张则相对谦和。联合国在1957年11月通过的《公民和政治权利草拟公约》提
到,“每个人天然具有生存权。这种权利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另一个人的
生命。”欧洲委员会在1950年11月通过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中,使用了许多相同的术
语(贝道对这两个文件都做了引证,p.552)。但是,18世纪晚期对这项权利提出的一些主张一
直都比较宽泛。威廉·布莱克斯通在其《英国法评论》(1795)中提到,在“人的权利”中,存在
三种“绝对的个体权利”:人身安全权、自由权、私有财产权。但是,他将人身安全的权利描述
如下:“人身安全的权利存在于一个人对其生命、四肢、身体、健康和声誉的合法享用和持续享
用中。” 布莱克斯通将这种绝对的生存权与如下这一点联系起来:
法律不仅要关注生命和身体的各个部件,保护每一个人对它们的享用;还要向人们提供生命和
身体各部件的运作所需的一些必要条件。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是贫穷或悲惨的,贫穷者可以向
共同体中更加富裕的那部分提出主张,要求后者向他们供给生命所需的所有必需品……
(贝道也引用了这段话,p.564。)在“Voluntary Euthanasia and 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Life”[载
Bedau, Rights, Justice, and the Bounds of Libert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这篇
文章中,乔尔·范伯格在对生存权的积极解释和消极解释之间给出了一种均衡的说法:
我建议……将“生存权”放在一种相对狭隘的意义上来解释,依此解释,它将包括“不被杀死的权
利”和“在死亡边缘被营救的权利”;而不包括“过一种体面的生活的权利”这种较为宽泛的观念,
尽管这种宽泛的观念是许多起草宣言的作者们所赞许的。(p.222)
卡尔·韦尔曼做了同样的均衡工作并得到如下结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很难就生存权的范
围达成共识。见Carl Wellman, “The Inalienable Rights to Life and 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in
Wellman, An Approach to Rights (Dordrecht: Kluwer, 1997), pp. 245—247。
[356] “(在古典自然权利的观点中)生存权……指的是不被其他人或国家任意杀死的权利。这
种权利的洛克版本可被表述为:一种任其自由生存的权利,或者,如果一个人很不幸运的话,
则是任其自由死亡的权利,例如拉斐尔就做过这种表述”,见D. D. Raphael,“Human Rights, Old
and New”, in Raphael (ed.),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Rights of Man (Bloomington, I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67))”;Susan Moller Okin, “Liberty and Welfare: Some Issue in Human Rights
Theory”, in J. R. Pennock and J. W. Chapman (eds.), NOMOS XXXIII: Human Rights,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81), p. 248。
[357] Richard Hooker, Ecclesiastical Polity, bk. II ch. VIII sect.7; Quoted by Locke, Second Treatise,
ch. II sect.5.
[358] Locke, Second Treatise, ch. II sect.6.
[359] 出处同上。
[360] 出处同上;原作者的强调。
[361] 例如,注意一下洛克在第五章第25段对财产所做的积极主张:“人生来就具有自我保存的
权利,因此有权获得食物、饮用水和生计维持所必需的其他东西。”当然,这个评论,作为洛克
对私人财产的部分辩护,可以被解读为:允许一个人具有为自己提供食物和饮用水之类的资源
的权利;而不是解读为:当一个人需要食物和饮用水的时候,要求其他人向他提供这类资源。
不过,这个评论同样也可被解读为后者。而且,它显然就是这样一个要求:要留下足够多同样
好的东西给其余的人,或者(好像就是这样)在有人有这种需要的情况下向他提供他所需要的
东西——一种积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