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论人权(出版书)》作者:[英]詹姆斯·格里芬/译者:徐向东【完结】 > 论人权.txt

[397] 见前面第七章第二节。[398] 见前面第二章第五节。

[399] 因此,我同意露丝·嘉维森的看法:隐私权通常可以被还原为某些其他类型的利益和权

利;这种还原并不表明隐私权就是可以被否弃的。见Ruth Gavison, “Privacy”, in Wacks (ed.),

Privacy, i。我不同意朱迪思·贾维斯·汤姆森的如下主张:各种形式的隐私权都可通过更为基本的

财产权和人身权而得到辩护。因为,隐私权(信息隐私权)最好被认为是按照自主性和自由而

获得辩护的,而不是按照财产权或汤姆森所说的那种高度可疑的人身权而获得辩护的。见Judith

Jarvis Thomson, “The Right to Privac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4 (1975)。

[400] Justice Blackmun, in Bowers v. Hardwick, 478 U.S. 186 (1986), 214.

[401] C. MacKinnon, 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 168—169.

[402] Virginia Woolf, A Room of One’s Own (London: Flamingo, 1994), sect. 1:“我所能做的,仅

仅是在一个细微点上给你提一个意见——如果一名女性正在写作一部小说,她必须具备一定的

金钱和一间属于自己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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