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pp.44—45, 278。我们早在第二章第九节就提到过拉兹的论述。
[445] 见Waldron, Liberal Rights, p.359。
[446] 出处同上。
[447] 沃尔德伦提出一些进一步的理由来表明群体善产生群体权利。第一个理由是,个人与较大
团体的关系就类似于群体与较大群体的关系。二者都易于遭受压迫,易于被否认自主性和自
由,易于遭受不公平的对待,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在个体的情形中,我们就会去争取权利的
语言。那么,为什么我们不可以类似地在群体的情形中去争取权利的语言呢(见Waldron,
Liberal Rights, pp. 361—366)?但是,仅仅论证说群体就像个体一样也会遭受压迫似乎还不
够。这条思路忽视了一个重大问题:不管是对个体还是对群体来说,权利是否就是对一切不正
义的矫正?我想说的是,并不是一切正义、公平或平等的问题都是权利问题。从“这里存在一个
正义问题”并不能推出“这里存在一个权利问题”。我随后还会讨论这些问题,尤其是在第十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