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论人权(出版书)》作者:[英]詹姆斯·格里芬/译者:徐向东【完结】 > 论人权.txt

[461] Will Kymlicka,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5), ch. 3.

[462] Will Kymlicka, Liberalism, Community, and Cultur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165.

[463] Will Kymlicka, “Individual and Community Rights”, in Baker (ed.), Group Rights, p. 25. 这样的

观点比较常见,可见Joseph Raz and Avishai Margalit,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pp.133—134;

A. Buchanan (eds.), In Harm’s Way: Essays in Honor of Joel Feinber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Charles Taylor,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in his Multiculturalism:

Examining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ed. Amy Gutma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32—36。

[464] Taylor,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p. 25.

[465] 出处同上,p. 26。

[466] 这个例子引自Kymlicka,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p. 36。

[467] Kymlicka, “Individual and Community Rights”, pp. 23—27.

[468] 这不是说,按照这一论证,正义是群体权利的唯一基础。某些(法律)权利可以按照一些

历史协议(例如宪章、条约等等)而得以确立。

[469] Kymlicka,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p. 37.

[470] 见我的著作:Well-Being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6), chs.Ⅰ—Ⅳ; Value Judgement:

Improving Our Ethical Belief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6), ch.Ⅱ。

[471] 当然,一个人对让生活变好的那些特点的列举不是独立于他在认知中居住的那个世界,而

世界观是随着不同的文化而变化的。不过,世界观也可以在同一个文化中展现各种变异。这些

变异是无可厚非的。我自己对这些特点的列举源自一个特殊的传统:现代的、西方的、无神论

的传统。一名隐居的僧侣或许会有一份完全不同的清单:他有可能会完全反对我的清单中的各

个条目。这些清单是随着人们的形而上学观点而变化的。形而上学的观点可以较好或较坏、可

接受或不可接受。这些清单上的变化也不仅仅是由形而上学观点所引起的,那些其他的社会差

异也不能免于跨文化的评价。关于这一点,我有一个更长的讨论,可见我的著作:Value

Judgement, p. 150。

[472] 见我的著作:Value Judgement, ch.VII sect. 4, esp. pp. 134—135; 关于收敛,可见:ch.VI,

sect. 2。

[473] 关于如何对文化进行个体化,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仅仅大而化之地说“我们每一个人都生

活在一个文化中”,而不去具体说明是哪一个文化,是绝对不够清晰的。粗略地说,一个文化是

一个具有自己世代相传的艺术、文学、习俗和道德态度的语言群体。我并不怀疑我们可以个体

化某些文化。为了最明确地使用“某些”这一说法,我们就得知道不同的群体是在什么时候用差

不多相互独立的方式把他们的文化发展出来的。我们可以把这个说法应用于不久前在亚马逊流

域深处发现的印第安人族群。我们可以恰当地说科尔特斯人摧毁了阿兹台克人的文化。我们可

以说某些文化在今天正受到威胁:例如,东帝汶的牧师议会最近把印尼对东帝汶的侵占和语言

强加视为“弑杀东帝汶的文化”(引自《致编辑的一封信》,The Independent, 27 Jan. 1997)。

不过,很可能的是,当人们主张某种针对自己文化的群体权利时,他们心目中或许已经有了一

种普遍权利:每个人都是某种文化的一员,因此,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这项权利(当然,只有

一些文化受到了足够的威胁,因此也才有人愿意费力去为这样一个文化主张一项权利)。但

是,在现代条件下,沟通、旅游和贸易都变得极为便利,流行的艺术、生活方式和政治理想在

全球范围也得到广泛传播,因此以上说法就变得越来越困难了。[这一点由沃尔德伦提出,见

Jeremy Waldron, “Minority Cultures and the Cosmopolitan Alternative”, in Will Kymlicka (ed.), The

Rights of Minority Cultur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不过,与我相比,沃尔德

伦对谈论“一个文化”持有一种更为强烈的怀疑态度。]

有些人或许会回应说,不管生活方式如何全球化,在理解世界的方式上仍有很多差别,因为那

些方式被嵌入了语言之中。这一争论的两个方面都很容易被夸张,所以让我们考虑一个具体的

(以自我为中心的)例子。我属于哪一种文化呢?属于我出生和长大的美国?存在着一个单一

的美国文化吗?我是否可以将其说成是“新英格兰”文化呢?或者,我属于我度过了一生的成年

生活的英国文化吗?或者,我是否应该仅仅说英格兰,而将苏格兰和威尔士排除在外呢?又或

者,现在是否仅仅存在着一种综合性的“西方”文化呢?一名听着莫扎特的音乐并读着陀思妥耶

夫斯基、福楼拜和亨利·詹姆斯的著作的日本人又属于什么文化呢?抑或属于几个文化?如果是

几个,又是哪几个呢?

我的观点是,这些问题并不容易回答,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文化”这一术语的运用标准并

不是很符合很多现代条件。并不是说不能给这些问题提供答案,而是答案必然会带有极强的武

断性。我们当然可以轻易地谈论我们生活的文化方面,我指的是与文学、音乐等有关的部分。

但是,对许多人来说,我们是否还可以谈论那个整体——他们的“文化”呢?同样的问题也存在

于“一群人民”、“一个民族”、“一个伦理群体”这些术语中。

[474] Taylor,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p.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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