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确定的人)提出的主张。
对责任方所施加的这些要求可以变得多弱呢?相关联的责任甚至有
可能不用在总体上满足权利提出的要求吗?“存在着与要求权相关联的
责任”这个说法并不意味着:不管权利提出了什么要求,都会有充分满
足这个要求的责任。在我看来,没有理由认为在供给方面不可能有所欠
缺。如果世界上的富裕国家不是如此富裕,那么,为了消除一切饥饿,
它们就需要付出沉重代价。每一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包括在艰难困境
中得到援救的权利。但是,对于可以在道德上对我们要求的东西,难道
就没有某些限制吗?难道我们不被允许具有某些类型的偏倚吗——比如
说,偏向于追求自己在生活中的核心目的,偏向于促进亲朋好友的福
利?确实有一条可靠的思路,导致我们去接受生存的人权和最低限度供
给的人权。不过,也有一条可靠的思路,导致我们去接受一个得到允许
的偏倚的领域。前一条思路难道不会导致后一条思路并不要求我们去提
供的那样一个需求水平吗?这种可能性是否存在部分地取决于伦理学可
以渴求什么样的理论体系(如果有的话)。伦理学能够具有这样一种理
论体系吗——它保证一条正确思路的结论将总是与另一条正确思路的结
论和谐相处?抑或,最合情合理的伦理学有可能不是这个样子吗?
可以接受的可认领性要求所说的是责任承担者是可以指明的,而不
是说他们存在。有可能的是,在世界上某些国家,责任落到了某些可以
指明的承担者身上,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人满足这个要求。即便如此,如
果最终有可能存在着对责任承担者的某个描述,那么对它加以公开宣传
和辩护仍然是有意义的。我找不到实例来支持比这个可认领性要求更强
的要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