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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权的形而上学.2

作者:英-詹姆斯·格里芬/译者:徐向东 当前章节:6454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11:35

任何有点类似于一个分离的“价值领域”的东西。这个结论说出了伦理自

然主义中我认为最有道理的那个部分。在谈论人的利益的时候,我们不

是在谈论这样一个彼岸世界中的实体,例如可以用直观来发现的那样一

个世界,而是在谈论在价值所需要的那个唯一的领域中所发生的某些事

情,主要是在人类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例如,某个特定的东西满足一

个利益,因此让生活变得更好。问这些事件如何与其他明确地定义的说

明层次(例如心理层次)相联系是有意义的。但是,我怀疑我们可以有

意义地追问它们是如何与一个只能很粗略地定义的层次(例如用“自然

的”、“经验的”或“事实的”这样的术语来定义的层次)相联系的,因为

我们用来界定这样一个术语的界限不仅是模糊的,而且对于我们必须要

解决的问题也是中心的,这样一来,如果我们做出了某些有关那些界限

究竟处于何处的假定,那么我们就是在回避问题的实质。我们开始我们

的研究,并不是通过利用这些被令人满意地划出的界限,而是,对

于“自然”世界或“经验”世界这样的说法,我们只有一个共同的、格外模

糊的直观,一个充满了有争议的本体论假定的直观。因此,我们不应该

以追问价值如何与“事实”相联系来开始我们的研究,就好像我们真的知

道“事实”所居住的领域,只是对那个领域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感到好奇。

价值与事实的关系不应该像这种方法所设想的那么令人困惑。我的建议

是:我们的“事实”概念应足够广泛,可以把满足利益或不能满足利益之

类的事件包括在内。因此,正确的见解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自然主义,

但不是我们经常见到的那种还原的自然主义。在还原的自然主义那

里,“自然的”或“事实的”这一概念的界限维持得比较紧密,大体上处于

它们在休谟的观点中长期以来就占据的那个地位,而按照休谟的观点,

事实与价值是相分离的,不能把价值从事实中推导出来。然而,看来有

吸引力的是一种广阔的自然主义,在这种自然主义那里,“自然

的”或“事实的”这一概念的界限被及时向外推进了一点,这样一来,人

类利益如今也被包括在内了。

6.4 人权的形而上学

在人类利益的认知地位和形而上学地位中,有多少东西被留给了从

中衍生出来的人权呢?如今,在从人类利益转移到人权时,我们是在从

审慎转向道德。

这种转变有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例子。“那样做很残忍”是一个关于

行动的判断,不过,不像用“应当”或“必须”这样的措辞来做出的判断,

那个判断仍不足以下达行动的命令;因此,它也避免了随着后面那种判

断而产生的进一步的复杂性。“那样做很残忍”仍然包含了一个行为标

准。这个道德标准是如何产生出来的呢?为了完整地回答这个问题,就

需要利用进化生物学、人类学、心理学、决策论以及那些与伦理学特别

相关的辩护模式。我所提出的部分回答主要借助于那些辩护模式。

一个行为残忍的人打算让另一个人遭受痛苦,却没有拿什么好东西

来补偿。这个意图对于残忍来说既是必要的又是充分的。如果我为了让

你感到痛苦而做某件事情,比如说扭你的胳膊,却意外地免除了你的更

大痛苦,例如让你脱臼的臂骨复了位,那么我所做的事情依然是残忍

的。如果我试图帮助你,比如说通过让你脱臼的臂骨复位,却让你更加

痛苦,例如折断了你的胳膊,那么我就显得很笨拙或很痴呆,不过,这

不是残忍。

不过,这样一来,“那样做很残忍”难道就不是一个道德判断,而是

一个关于意图的事实判断吗?约翰·麦凯认为是这样。“一个行动是一种

有意的残忍行为,比如说,仅仅是为了好玩而引起痛苦,这是一个自然

事实,”麦凯问道,“在这个事实和它是错误的这一道德事实之间有什么

联系呢?”

[212] 麦凯接受趣味模型:我们是用“那是残忍的”这个事实描

述来界定那个行动的,然后用不赞成的态度来回应它。然而,在我看

来,“残忍的”这个概念并没有为把不赞成视为一个独立步骤留下任何余

地。理解“痛苦”这个词已经涉及把它看作是一个负面价值。我们往往消

极地回应痛苦,它在我们生活中具有这个地位,而这个事实通常就让我

有理由避免让你痛苦或对你残忍。 [213]

就审慎而论,有一些价值和负面价值(比如说痛苦)是如此根本、

如此重要地嵌入我们的概念框架中,以至于我们大概不会想到要通过慎

思来得出“痛苦是一种负面价值”这一结论。若不理解其他人是如何用他

们那脆弱的身体和心理来适应这个世界的,尤其是,若不认识到他们会

被这个世界所伤害,一个人也不可能意识到他们其实已经若隐若现地出

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没有地方去慎思痛苦的价值。当我们转向道德

慎思时,我们发现了差不多同样的事情。诸如“残忍的”这样一个道德概

念,因为在观念上很接近“痛苦”,于是就把后者当中很多显而易见的东

西继承下来。如何表明我有理由不要对你残忍呢?我的理由部分来源于

我们的概念框架的一些不可避免的特点:在把你当作一个人来看待的时

候,我已经承认在你的生活中有某些至关重要的基本价值;而当我把那

些东西视为价值的时候,我就有了一个尊重它们的理由。慎思在这里又

无处入手。

“那样做很残忍”这一判断之所以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因为:一般来

说,我们是在某些动机限度内来做出这样一个判断的。不要为了好玩而

折磨猫,这是人的意志所能掌控的事情,大多数普通人都能设法做到。

而几乎对于所有人来说,服从这个判断并没有什么损失。在某些领域

中,人类的思想框架很容易处理所要求的行动;“那样做很残忍”这个判

断一般来说就是在这样一个领域中发挥作用的,因此被插入“残忍的”这

个词中的那种谴责就是恰当的。

同样的说法对于很多规范来说也成立。那些规范提出的行为标准有

时是人们完全有能力遵守的。如果我们愿意用“那样做很残忍”这一判断

所包含的谴责力量来做出这个判断,那么想来我们也应该接受“不要残

忍”这一规范。

“那样做很残忍”这个道德判断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超越关于痛苦,

特别是关于意图的主张。“残忍的”这个性质是痛苦、原因和意图的组

合,因此就具有它们所具有的那种形而上学地位,即我所说的作为自然

事实的地位。

有些哲学家会强调说,“残忍的”这个术语具有规定性的力量,而我

仅仅按照关于意图、原因和痛苦的自然事实所提出的分析不能把握这种

力量。面对这些批评者,我们应该承认说,如果“残忍的”这个说法只是

意味着它提供了一个行动理由,那么它就确实具有规定性的力量。为什

么这个说法具有把理由产生出来的地位呢?在我看来,对这个问题的说

明大致类似于对“痛苦”的说明。“那样做会带来痛苦”这个说法可以对我

产生一个理由,让我自己去避免那件事情,也可以对我产生一个理由,

让我不要对你做那样的事情。“残忍的”和“痛苦”这两个词都具有把理由

产生出来的力量,而且前者所具有的力量就来自后者所具有的力量,并

与后者具有同样的说明。并不存在任何需要用一种削弱了自然事实的东

西来进一步说明的剩余力量。

不过,还有另一种从审慎向道德的转变,这种转变不是在认知地位

和形而上学地位上的那种平稳的、几乎不可抵制的、也许涉及很大变化

的转变。我们现在就来考虑这种转变的一个例子。回想一下此前对“不

要滥杀无辜”这个规范的讨论。 [214] 人的生命具有很高的价值,由此我

们推出“不要滥杀无辜”这样一个特别严格的规范。不能不经法定诉讼程

序就杀一个人,这是生存权的一部分内容,其实也是这项权利在17世纪

的主要内容;这种理解早在洛克那里就出现了,不过,那时的哲学家也

把某些进一步的保护(例如援助极端贫苦者)包含在这项权利中。 [215]

但是,正如我早先所说,当我们从人类利益转向道德规范时,我们就需

要考虑人类行动者的某些限制,尤其是意志和知性方面的限制。 [216] 可

以对人类行动者要求的东西是有某些限制的,这些限制参与塑造生存权

的内容,比如说在如下问题上:贫困者可以从其他人那里要求多大的帮

助?知性方面的限度限制了我们为了决定人权的内容而可以得到的东

西。有时候,我们可以很可靠地把大规模的、长期的社会安排的后果计

算出来。在这里,所谓“很可靠地”,我指的是我们很有可能会按照计算

结果来采取行动。如果这种安排中所涉及的变化很极端,那么我们就可

以进行这种计算。但是,在不太极端的情形中,而且往往恰好是在我们

看作是活生生的选择的情形中,例如有意杀死战争中的非战斗人员、把

恐怖主义当作一项政治工具来利用、为了挽救五个病人而把另外一个病

人杀死等等,我们不可能进行这种计算。在这种情形中,我们往往也不

能在可靠的或然性程度上把后果计算出来。这种失败是没有明显的补救

措施的。在缺乏一项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我们发现了其他办法来引导我

们的道德生活。更准确地说,在很多情形中,我们从来都不可能对后果

进行一种充分可靠并涵盖一切的计算,于是就只能用一种零散的、不很

系统的方式来继续我们的道德生活,而实际上人类一直都在使用这种方

式。我们已经在不时地提高标准,拓宽我们所关心的考虑,不过还没有

令人信服地上升到一个支配一切的系统,反而是在很久以前就把一种探

究伦理决策的不同方式发展出来。人的生命很有价值,这个思想让我们

对其格外尊重;我们允许“不要滥杀无辜”这个规范可以有某些例外,但

是,出于对人的生命的格外尊重,我们也要求例外的情形必须特别有说

服力。也就是说,我们尊重生命:我们并不试图通过(比如说)最大限

度地增加或保存生命来促进生命。在对人的生命的价值的这种探讨中,

有一个政策的要素,我们可以看到另一个社会可能也会采纳某个略有不

同的政策。这个规范构成了生存方面的人权的主要内容,因此这项人权

也就包含了一个政策要素。

我提到的那些政策不是被有意识地选择出来的,至少往往不是这

样。并非我们首先发现我们的意志和知性的限制,然后再按照那些限制

以及其他东西来决定采纳某项政策。我们并未发现我们在这两个方面的

限制,因为好像我们从来就不认为我们的意志和知性是无限的。而是,

这些政策往往是从一个社会中突现出来的,其中并不存在任何特别有意

识的东西,比如一项集体决策。这些政策也不是武断的;相反,它们基

本上是由我们赋予人的生命的那个重大价值来塑造的,而且主要是对那

个价值的一种回应。当然,人们可以批评这些政策。它们可能过于严格

或过于宽大,要求太高或要求不高,过分受到限制因而引起非议或过分

不受限制,等等。例如,不久前在我们的社会中就有这样一项政策:善

举从家开始。这项政策过去常被解释为善举也终止于家中,不过,如今

我们认为,援助的责任有时可以遍及世界各地。有可能的是,我们当前

的实际的伦理政策无疑是不适当的,不过我们可以改进它们。既然我们

在知性和意志方面是有限制的,道德哲学就不能现实地渴求在根本上废

除这个政策要素;达成最好的政策仍然是道德哲学的更加现实的目的,

尽管也是一个雄心勃勃的目的。

这个政策要素不是生存权所特有的。人权的两个根据之一是实用

性。 [217] 只有通过考虑某些实用性,大多数人权的内容才会变得充分确

定。基于人格的说明告诉我们,比如说,我们有一项人身安全的权利;

若没有这项权利,在能动性方面也就不会有安全保障。不过,基于人格

的说明自身不会把一条足够确定的界线产生出来,以便我们可以从中了

解到什么事情实际上要被禁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为了确定这样一条

界线,我们也需要考虑人类心理和社会运作的各种方式,并决定我们是

否需要一个安全的界限、它大概应有多宽。这里也包含着一个政策的要

素。我们选中的界限可能不同于另一个社会选中的界限——不一定是因

为各个社会有所差别,而是因为这两个社会碰巧选中的政策有所差别。

如果这个政策要素是决定很多人权的内容的一个必要因素,那么这

对人权的形而上学地位会有什么含义呢?“不要滥杀无辜”这个规范表达

了一项政策。“一项人类利益得到满足或没有得到满足”这样一个陈述可

以是真的或假的,但是,一项政策的表达并不用同样的方式成为真的或

假的;它不是一个自然事实问题。当然,二者之间有一个差别:一项道

德政策往往是用祈使语气来表达的。不过,即便我们把“不要滥杀无

辜”这个规范从祈使语气转译为陈述语气,用一种更适宜于用真假之类

的措辞来评价的形式来表达它,例如把它转译为“故意杀害无辜者是道

德上错的”,也没有什么重要的东西会发生变化。对后面那种说法的最

佳理解仍然在于(至少部分地)把一项政策表达出来,但是,人们不是

按照一项政策究竟是真的还是假的去评价它,而是按照它多么好地履行

了其职能去评价它。有人或许忍不住由此认为:“故意杀害无辜者是错

的”可以被还原为“禁止故意杀害无辜者的政策是一项好政策”,而后者

接着又可以被还原为“这项政策很好地履行了其职能”,正如“那是一支

好笔”可以被还原为“它很好地履行了一支笔的职能”,而后者本身可以

是对一个自然事实的陈述。不过,我们当然不应该受到这种诱惑。把一

项政策表达出来不是在评价它。我们不是在断言它是一项好政策——当

然,如果我们知道一项政策总的来说很糟糕,或者我们知道存在着一项

实质上更好的政策,那么我们就不应该采纳那项政策。但是,在评

价“不要滥杀无辜”之类的政策时,我们很早就会达到无法断定一项政策

好于另一项政策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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