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就会产生这种效应。 [252] 不过,也有一个非工具的理由尊重它们
——那是它们应得的。
罗尔斯设想了一个具有等级制度的伊斯兰社会卡赞尼斯坦,把它作
为一个得体的、非自由的社会的范例。 [253] 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卡赞尼
斯坦和一个西方自由主义国家在政治结构上的差别,主要是由它们的文
化差别尤其是宗教差别产生的。从刚才提出的理由来看,罗尔斯的说法
在我看来很可疑。不过,罗尔斯的宽容问题无须是由文化差异激发起来
的。罗尔斯认为,一个得体且具有等级结构的人民具有两个规定性质:
第一,这样一个人民没有侵略性的目的;第二,它的法律制度保障了所
有人的人权,把真正的道德义务施加于其成员,法律官员诚实地、不是
不合情合理地相信法律是由对正义的一种理解(正义是为了公共的善)
来引导的。 [254] 不过,罗尔斯在很大程度上缩减了人权清单、降低了人
权的职能。 [255] 他的人权清单删除了一些典型的人权,例如言论自由、
集会自由(除了在良知和宗教仪式的自由所需的那种很有限的形式
上)、民主参与的权利以及任何超越单纯生存的经济权利。他把人权的
职能降低到两个方面:确定战争的规则和国际干预的根据。
接受罗尔斯的那份经过压缩的人权清单会碰到一个主要障碍,尤其
是,如果我们就像罗尔斯那样希望得到一份有现实的机会得到采纳的清
单,我们就会碰到这个障碍,那就是:国际社会绝不会接受那份清单。
联合国人权清单已经很根深蒂固,因此很难被大幅度地改动。这份清单
无疑到处都可以修订,但其核心不会接受罗尔斯提出的那种根治手术。
国际社会会坚决抵制把人权话语降低为罗尔斯的那两项职能的做法,会
继续用人权来评价任何一个国家的行为及其制度。我相信,我们当中很
多人甚至也会继续用人权来评价个别人的行为。不错,罗尔斯并不否认
他从那份清单中去掉的那些人权可以出现在一个人民的“基本”权利
或“国际”权利中。但他认为那些权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权,而仅仅
是“自由主义的抱负”。 [256] 然而,这是对那些权利的地位的一种彻底降
级,而正是这种降低会受到抵制。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关系到罗尔斯
提出的一个很强的、未经审视的假定。罗尔斯说,“我暂不考虑对……
权利和限度进行解释的诸多困难,认为它们的一般意义和趋势是足够清
楚的。”
[257] 人权当然有某种程度的清晰性,它们不是胡言乱语。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