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第一章旨在表明,在“一项人权是什么”这个问题上,有某种程度的不
可忍受的不确定性,而正是因为这种不确定性,两个问题的标准就变得
不清楚了:一个问题是,什么东西应出现在人权清单上?另一个更加令
人担忧的问题是,个别权利的内容是什么?罗尔斯自己的那份减缩名单
上的一切权利,例如生存权、自由权、福利权和健康权,也面临同样的
问题,我在后面会讨论这些权利。 [258] 为了让我们对这些权利的理解适
合我们目前的思想,我们就得补充某个进一步的实质性价值。这种补充
无需是我的补充,只需是某种补充。不过,一旦把这样一个价值补充进
来,它就可以决定存在着哪些人权,于是就不能用罗尔斯决定用来限制
人权的那种武断的方式来限制人权。
还有一个忧虑。即使一个国家没有侵犯人权,可能也有理由对其进
行干预。此前我论证说,人权的领域与正义的领域相重叠,但并不吻
合。 [259] 有些正义问题,例如某些形式的惩罚性正义和分配正义,不是
人权问题。例如,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具有这样一种社会结构的国家:在
这个国家,它的一切重要财富差不多都落在少数白人殖民精英手中,因
此大部分本地黑人只能处于温饱线上。如果这种粗野的不公正有可能持
续一段时间,那么外交制裁或经济制裁也许就可以得到辩护。想想一个
国家,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实施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但具有一个得体
的等级协商制度,在良好地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这种制度可以把穷人提
升到勉强糊口的生活水平,但不是提升得比较高。只要罗尔斯的理论仍
在运转,他就可以自由地对它加以修改,并断言说: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对于辩护干预是充分的,但不是必要的,而对正义的某些侵害(也许还
加上其他东西)对于辩护干预也是充分的。实际上,罗尔斯把对遵守人
权视为一个得体的、具有等级结构的社会的一个规定性特征,但却没有
提到惩罚性正义或分配正义。 [260] 应当承认,他确实明确指出,“按照
共同善的思想来理解正义”也是这样一个社会的规定性特征, [261] 不
过,可疑的是,拥有这样一个正义观要求在相当高的层次上接受一个福
利分配原则。 [262] 罗尔斯不可能相信,一个共同善的正义观要求一个社
会把其成员的生活水平提高到维持基本生存的水平之上,因为一个得体
的、具有等级结构的社会需要做的不过如此而已。前面我提到了一个与
南非相似的国家的例子,这个例子对“基本生存水平足够高”的说法提出
了怀疑。为了提出一个令人满意的案例来表明生活水平必须高于基本生
存水平,我们可能就要诉求这样一个思想:在人的地位中有一种特别有
价值的东西,而人的地位不是仅仅由基本生存来保护的。只要那种特殊
的价值开始产生权利,就不允许有任何任意的终止点。
罗尔斯对人权的功能说明有一个严重缺陷:他的说明使得他的那份
经过缩减的名单的内容(包括那份名单本身的内容以及每项权利的内
容)变得很含糊,因此不切实际。比如说,如何确定人权所要求的最低
限度的福利水平呢?如果我们可以诉求某个进一步的实质性价值,例如
与规范能动性相联系的那个价值,那么最低限度的福利水平就是对为了
作为规范行动者而有效地活动所需要的东西的更加丰厚的供给。但是,
表面上看,只要罗尔斯愿意,他也可以用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来确定最
低限度的福利水平。他可能会问:在什么福利水平上,对最低限度的福
利水平的忽视开始为其他人民进行干预提供初步辩护?但是,在面对这
个问题时,我们将不知道如何回答?我们需要从某个进一步的实质性的
伦理思想中寻求帮助。例如,我们或许求助于“人的尊严”的思想,但这
样做也显得很模糊。比如说,在落到单纯的生存那样低的水平之前,我
们可能就会丧失我们作为规范行动者的尊严。如果我们只是为了在地球
上生存下来而不得不整日劳作,没有闲暇、没有反思、没有希望,饱受
生存条件的折磨,那么这种生存状态就缺乏规范能动性应有的尊严。因
此,如果这就是我们的思路,那么我们仍需决定什么样的“尊严”在人权
中发挥作用。不管怎样,罗尔斯好像没有利用这条途径,而是,正如我
们已经看到的,他假设人权的“一般意义和趋势”已经“足够清楚”。但并
非如此,正如我已经论证的。
在这里,我不是在为理解“宽容”努力做出自己的贡献,尽管这个问
题很重要。我目前的兴趣是人权,我所得出的结论是否定性的。在征用
人权的语言来说明干预时,我们不应该效法罗尔斯。他所能提供的语言
在含义上太不确定,因此派不上用场,而且,一旦我们让那个语言的含
义获得更加令人满意的确定性,它就会包含为了辩护那份更充足的人权
清单(启蒙运动传统长期以来所拥护的那份清单)而需要的东西。
第二部分 最高层次的人权